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6篇

时间:2023-05-09 09:2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20?

  【文

  号】国资厅财评〔2020〕158号

  【施行日期】2020.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财评〔2020〕158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负担的有关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以下简称734号文件)要求,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轻经营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减租工作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应对疫情冲击积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

  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要求,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为全社会有力应对疫情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积极作出贡献。

  二、全面落实减免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734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房屋所在地对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本企业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组织落实,加快内部决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减免。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根据房屋所在地要求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各中央企业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积极协调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

  三、积极争取支持政策

  各中央企业要对实际减免出租人有关支持政策加强跟踪研究,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争取支持政策落地见效。业绩考核方面,认真统计分析减免房租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并做好申报工作。财税政策方面,积极争取享受地方政府对出租人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通过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等方式解决到期还款困难问题。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免政策导致资金紧张、难以周转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减免房租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跟踪督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要建立完善减租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企业集团要在官方网站主动公开受理减免房租问题投诉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国资委将加强对各中央企业减免工作的督促指

  导,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核实检查。

  除734号文件和本通知有明确规定外,各中央企业应继续执行《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积极减免经营用房租金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0〕42号)的工作要求,并认真做好房租减免情况每月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统计表。

  国资委办公厅

  2020年5月20日

篇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

  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落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实施主体。实施减免房屋租金的责任主体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海南省政府出资的省级国有企业、海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减免租金政策工作严格按照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中小企业旅游企业房屋租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国资财〔2020〕22号)具体要求执行;第二类是国家部委驻琼机构、中央驻琼国有企业、非海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的高校、研究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其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含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对外出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租金标准。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各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月租金全额为依据,租金减免时间为2020年上半年三个月,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可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受益对象。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1-

  定;服务业指在承租方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服务项目的企业,具体以省市场监管局解释为准。间接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原则上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国有企业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与转租方协商将房租减免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力保实际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流程

  1.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在本方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在出租房屋建筑物所在地公开张贴减免告示并做好记录留存,同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2.各责任主体单位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疫情期间要避免人流集聚,尽量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3.承租方需在责任主体单位告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减免租金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减免资格和减免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后及时书面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凭告知书等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也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做好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的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各单位按月将落实减免租金情况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政策衔接。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市县和有关单位,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方案要求。(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六)资金支持。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税收减免。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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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的出租人,免收租金房产的房产税按从租计征,当期计税依据为零。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充分使用普惠金融定向降准释放的资金定向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以最高为5.5%左右的贷款利率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九)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在内的具体措施,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延期还本付息至2021年3月31日。(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一)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少转租、分租环节。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密切关注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方面价格优惠政策的出台,加强对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指导和监督提供房屋出租经营者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开透明,按规定明码标价。严厉查处不执行政府价-3-

  格优惠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坐地起价,对租户进行价格欺诈,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曝光典型案例,整顿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收费秩序,切实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因受疫情影响,面临租金缴纳困难、生产经营困难的承租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建立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纠纷调处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房屋租赁举报投诉,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工作要求

  (十三)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在认真梳理当地现有政策基础上,于2020年8月20日前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十四)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务必于2020年8月11日前将本市、县、经济开发区工作落实情况(已出台文件名称、文号及主要内容;政策落实的效果、下一步工作考虑等),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十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能快则快、能免则免、能延则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尽快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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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

  

  新乡7部门联合发?,为服务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减免房租疫情发?以来,企业?产经营普遍受到冲击,为帮扶服务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渡过难关,新乡再出“硬核”措施!?前,新乡市发展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步帮扶服务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缓解房屋租?压?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房屋租?减免、财税优惠、?融信贷?持、稳定房屋租赁市场等??提出具体要求。要点1:落实房屋租?减免政策根据《措施》,我市将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各类服务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房屋租?,实施主体为国有房屋权属单位,包括出租房产的在新各级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校、研究院所等?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权属单位应制定房屋租?减免具体操作细则,并以?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按业务?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备案。房屋由承租?直接经营的,由权属单位和承租?签订房租减免协议。涉及房屋转租、分租的,房屋权属单位应协调承租?、转租?、分租?等关系,逐级签订房租减免协议,确保最终承租?受益。对尚未?付房租的,房屋权属单位直接给予减免;已经预收房租的,由房屋权属单位予以退还或抵顶后期房租;房租已上缴国库的,由国有房屋权属单位按国库和?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退还承租单位。同时,积极引导?国有房屋减租。要点2:完善财税优惠政策《措施》要求,加?财政资??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认真执?国家关于增值税?规模纳税?税收优惠政策。疫情期间为个体?商户减免租?的?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可依法申报城镇?地使?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要点3:加??融?持?度《措施》还明确,要加强服务业?微企业信贷?持。深?实施“861”?融暖春?动、民营和?微企业“百千万”三年?动计划,引导国有银?业?融机构对服务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增加优惠利率?额贷款投放,专门?于?付房屋租?。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房屋租?的出租?相关信?信息,纳?“信?新乡”疫情防控企业信?记录。?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采取免减担保费、增加担保额度、取消反担保等?式帮扶服务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励银?业?融机构主动减免?融服务?续费。要点4:稳定房屋租赁市场《措施》还提出,要进?步加强?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实施环节监管,有效杜绝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等现象。各?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开招租。搭建交流协商平台,引导租赁双?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对?微企业承租的房屋或场地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法使?的,或者经营收益明显减少、损失较?的,在适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允许其与出租?协商解除合同或降低租?。要点5:各部门加强督促实施为保障实施,《措施》要求,各县(市)、区发展改?部门统筹协调各项政策落实。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要按?汇总当地国有房屋权属单位房租减免情况,并向市财政局报备。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电?监控台账,对相关优惠政策应享、未享、已享数据进?监控统计,发现问题即查即改,确保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应享尽享。

篇四: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

  

  2020年应对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方案

  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方案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

  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国务院同

  意,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

  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

  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

  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大政

  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

  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

  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

  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

  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

  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

  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四)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

  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

  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

  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

  率给予资金支持。

  (七)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

  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

  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

  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

  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

  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

  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九)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

  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

  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

  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步

  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

  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

  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

  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篇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5.14?

  【字

  号】长府办明电〔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在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8号)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共渡难关、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和优先办理减税系列政策

  1.普惠性减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吉财公告〔2022〕13号)

  2.针对性减税。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对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发改产业〔2022〕27号)

  3.特定性免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特别是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季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吉财公告〔2022〕14号)

  4.阶段性缓税。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在由3月15日延长至4月20日基础上,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税最长3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依次延缓6个月缴纳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一、二季度的部分税费。服

  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5.规模性退税。对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加大针对性减轻成本负担支持力度

  6.减轻企业房租水电费负担。市财政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500元的房租补贴和500元、300元的水电费补贴,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县)按6:4比例负担补贴资金。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减租、免租、缓租。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7.减免中小企业相关交易成本。市产权交易集团对进场交易的中小企业转让项目免收产权交易费用。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对托管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免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手续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8.缓解要素和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对重点商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跟踪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三、加大激励性融资支持力度

  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

  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0.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并整合上级专项资金,重点面向受疫情影响较大、容纳就业人员多的中小微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前三季度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11.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并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的基础上,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12.加大信用保护支持力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部门: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3.加大长兴基金投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放宽投资标准、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并可按照最高跟投比例进行跟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四、加大稳岗扩岗专项支持力度

  14.加大缓降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小微企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相关行管部门等)

  15.加大创业就业补贴力度。统筹安排市级各类支持就业创业资金,优先对受疫情影响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次创业者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以及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的社会保险等,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人补贴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首次在长创业的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开办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创业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残联、市财政局等)

  1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为创业群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7.优化高校毕业生毕业就业落户综合服务。对延迟离校的高校毕业生,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取消毕业生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手续,可凭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等直接落户。(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

  18.维护劳动就业关系稳定。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或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全力稳定工作岗位。依托公共招聘平台,加强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等)

  五、着力拓展市场空间

  19.加大促消费力度。安排2亿元消费券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家电、汽车、旅游等领域,拉动大宗消费、文化旅游等补偿性消费。组织举办系列发票抽奖活动、主题和节庆消费活动,促进商家销售。(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等)

  2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总要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列示。加快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和采购合同执行,完善强化政采电子平台功能,加快组织实施已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助力企业尽早受益;同时,通过分期付款、提高首期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等)

  21.加快线上销售和电商经济发展。引导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批零住餐商户特别是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经营困难的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特殊优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为中小企业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双创平台和海外物流通道,引导中小企业参

  与共建共享海外仓。(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

  22.加大外贸进出口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增加国际航线和班列的运力,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和班轮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以及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注册认证、产品国际推广和应对贸易摩擦等给予一定补贴。精简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推进对外贸易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外汇避险工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23.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举办系列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合作对接会,组织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洽会、订货会,开展商务交流、项目洽谈、技术合作、产品推介等活动,并强化专项资金支持和综合服务指导。(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等)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4.加强用电保障和服务。加快推动实现对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有序推进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自发自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电力公司等)

  25.推广实施“不见面”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审批事项,实施网上预约、“不见面”审批;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材料的实施容缺办理、承诺制审批,疫情消除后补办相关手续。优化投资线上审批服务,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审批进度,限时完成审批。(责任部门: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等)

  26.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资金调度,严肃财经纪律和支付结算纪律,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快速处置拖欠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违法行为,加快化解存量拖欠问题,坚决防范发生新的拖欠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政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27.加大常态化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企业、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线上平台企业和机场、口岸、冷链等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定期核酸检测费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和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线上平台企业的相关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部门:市直相关行管部门,市财政局等)

  28.建立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工作推进机制。相关行管部门针对批零住餐、文体旅游、交通运输、民办养老机构和幼儿园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进一步分类细化制定各项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个性化的支持举措,更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关企业面临的具体痛点难点问题,对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建立疫情因素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立办”,积极为确有需要的企业和群众办理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事实性证明。(责任部门:市直相关行管部门等)

  以上政策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底。涉及属地责任的事项,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和落实。国家、省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4日

篇六: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

  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落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实施主体。实施减免房屋租金的责任主体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海南省政府出资的省级国有企业、海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减免租金政策工作严格按照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中小企业旅游企业房屋租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国资财〔2020〕22号)具体要求执行;第二类是国家部委驻琼机构、中央驻琼国有企业、非海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的高校、研究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其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1-

  商铺含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对外出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租金标准。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各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月租金全额为依据,租金减免时间为2020年上半年三个月,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可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受益对象。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定;服务业指在承租方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服务项目的企业,具体以省市场监管局解释为准。间接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原则上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国有企业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与转租方协商将房租减免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力保实际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流程

  1.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在本方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在出租房屋建筑物所在地公开张贴减免告示并做好记录留存,同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2.各责任主体单位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疫情期间要避免人流集聚,尽量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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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租方需在责任主体单位告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减免租金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减免资格和减免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后及时书面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凭告知书等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也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做好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的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各单位按月将落实减免租金情况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政策衔接。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市县和有关单位,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方案要求。(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六)资金支持。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税收减免。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的出租人,免收租金房产的房产税按从租计征,当期计税依据为零。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3-

  金的出租人,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充分使用普惠金融定向降准释放的资金定向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以最高为5.5%左右的贷款利率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九)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在内的具体措施,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延期还本付息至2021年3月31日。-4-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一)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少转租、分租环节。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密切关注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方面价格优惠政策的出台,加强对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指导和监督提供房屋出租经营者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开透明,按规定明码标价。严厉查处不执行政府价格优惠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坐地起价,对租户进行价格欺诈,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曝光典型案例,整顿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收费秩序,切实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因受疫情影响,面临租金缴纳困难、生产经营困难的承租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建立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纠纷调处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房屋租赁举报投诉,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工作要求

  (十三)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在认真梳理当地现有政策基础上,于2020年8月20日前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可根-5-

  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十四)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务必于2020年8月11日前将本市、县、经济开发区工作落实情况(已出台文件名称、文号及主要内容;政策落实的效果、下一步工作考虑等),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十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能快则快、能免则免、能延则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尽快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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