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和“阳光分班”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1-14 11: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和“阳光分班”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和“阳光分班”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黑教规〔20xx〕5号)的通知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齐教基一函〔202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各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促进教育公平公正。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黑教规〔20xx〕5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齐教基一函〔2021〕12号)、《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推行“五零承诺”工作实施方案》(齐教基一函〔20xx〕20号)有关精神,认真实施招生和“阳光分班”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切实维护每一名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充分调动全区每一位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五零承诺”目标,推进学校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建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

  三、操作步骤

  (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和“阳光分班”工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现成立昂昂溪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昂昂溪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 萍 昂昂溪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蕊婷 昂昂溪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教育局普教科等部门工作人员,区派驻教育纪检监察组成员,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公安局,自然资源局。

  职 责:

  教育局: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招生和“阳光分班”的各项要求,研究招生分班各项工作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受理监督人员举报,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举报。

  公安分局:负责招生入学相关户籍信息确认核查等工作,杜绝通过违规办理户口证明择校入学。

  自然资源局:负责与招生入学相关房产信息确认核查等工作,杜绝通过违规办理房产证明择校入学。

  纪检、人大、政协:监督招生和“阳光分班”组织实施全过程;

  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区教育局综合二室主任赵巍,电话:6323835。

  (二)招生原则及工作流程

  1、招生工作严格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及学校实有学位,为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分学区,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榆树屯镇、水师营满族镇的小学按照属地化招生的原则,根据普查情况合理安排班级数招收本镇学生,初中采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

  2、小学招生对象为凡在我区居住的具有我区户籍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各学校不得安排和接收未满6周岁法定入学年限的儿童入学。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学生。认真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要求,非我区户籍但在我区购房、有居住证人员和父母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员及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昂昂溪区区域外、务工时间半年以上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3、积极落实军人子女、归国华侨等入学政策,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提供入学保障。凡是符合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规定的军人子女,由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就学。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就学将严格按照《齐齐哈尔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齐人引办〔2018〕2号)规定执行。

  4、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5、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其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者入“私塾”等社会培训机构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教育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共同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房产等相关作息进行核查。区教育局将根据核查结果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实有容纳量及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班额标准,合理化分学区,确定每一所学校的招生计划。平行班数为三个以上的学校由教育局组织分班流程;
平行班数为二个的学校由各学校组织分班流程,教育局派专人监督;
平行班数为一个的学校自行成班。并聘请区纪检委、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责任督学、新生家长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各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招生及分班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及“阳光分班”。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五零”承诺,招生和“阳光分班”工作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并由纪检部门监督全过程,招生及分班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保证阳光、公平、公正。

  (二)执行“十项严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十项严禁”的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格执纪问责。区教育局将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咨询制度、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和阳光分班。区教育局将把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招生和“阳光分班”制度,作为校长职级制考核的重点内容,与学校奖励、评优挂钩。分班工作结束后,学校不能私自调换教师,随意调整班级。教师和班级调整必须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经过教育局同意。2021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区教育局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排查,重点排查发生违规招生和执行“阳光分班”不力或出现“大班额”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于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广泛接受监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对招生和“阳光分班”的各个程序、环节实行影音录像、记录留痕、留存备查,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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