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规范3篇

时间:2023-05-26 11: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jiānchá)巡查工作

  规范

  (试行(shìxíng))

  第一条

  为提高(tígāo)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zhìzhǐ)、早处置”,促进地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

  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

  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

  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

  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合用本规范。

  第五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

  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gōngzuò),制定巡

  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kā

  izhǎn)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xiàj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

  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

  开展情况(qíngkuàng),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

  察局。

  第六条

  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xí

  ngshǐ)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

  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

  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qíngkuàng)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gōngzuò)开展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

  (xiàliè)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

  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xíngzhèng)主管部门备案。

  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

  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duìběn)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

  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

  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

  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rényuán)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

  作开展(kāizhǎn)情况。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xíngzhèng)主管部

  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

  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

  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xúnchá)的实施主体

  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

  指导。

  第十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

  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

  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

  的重点巡查方式。

  县(市、区)国土(guótǔ)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

  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

  查。

  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kā

  izhǎn)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一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yǐxià)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zhànyònɡ)土地的;

  (二)在暂时(línshí)用地上修筑永久性建造物、构筑物

  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

  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

  为。

  第十二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

  辖区(xiáqū)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组织推广、应用巡

  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zhǔtǐ)或者名称、违法地点、违法

  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jíshí)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本省

  (区、市)内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巡查普通按照以下程序(chéngxù)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

  (xiāngguān)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

  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辟活

  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规范第十一条规

  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

  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发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

  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采集相关证据材

  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

  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guīdìng),及时予以制

  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yīngdāng)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

  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xiédài)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十五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cǎiqǔ)口头和

  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

  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

  承担的法律责任,催促违法当事人即将住手、改正违法行

  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

  为进行审核或者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jíshí)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住手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住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rénmí

  nzhèngfǔ)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wéifǎxínɡwé

  i),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

  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dìngqī)

  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jiéshù)后,无

  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

  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

  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duìběn)辖区巡查工

  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

  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十八条

  通报分为(fēnwéi)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

  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

  (fāxiàn)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

  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ɡèj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

  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

  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

  所建设,充实巡查(xúnchá)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xíngzhèng)主

  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

  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津贴、巡查

  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巡查工作实际(shíjì)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像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

  备器材。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

  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xiàjí)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

  土资源违法线索。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礼聘监察专员

  (zhuānyuán)、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

  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

  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

  极协调公安(gōngān)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

  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妨碍巡查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辖区内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kǎohé)办法,将巡查工作

  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

  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

  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xiàoguǒ)、执法

  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

  装备配备情况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

  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xìnxī)

  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

  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

  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gànbù)任

  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zhǔyào)负责人由上级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

  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

  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píngxuǎn)、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

  位和个人,赋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巡查(xúnchá)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gōngzuò)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

  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fāxiàn)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wéifǎxínɡwéi)不制止的;

  (四)应当(yīngdāng)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

  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xìnxī)弄虚作假

  的。

  第二十九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本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报

  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

  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

  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

  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篇二: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规范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08.08.01?

  【字

  号】宁国土资[2008]322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8〕322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真实、全面掌握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土地巡查工作规范》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土地巡查工作规范

  为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宁国土资[2005]96号、宁国土资

  [2007]71号、宁国土资[2007]124号、宁国土资[2007]301号、宁国土资[200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督查主体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全市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巡查、督查工作。

  二、巡查对象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一)各分(县)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分(县)局自行确定;

  (三)各分(县)局可参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巡查区域划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四、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

  (一)巡查前准备。巡查前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线路、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件。

  (二)巡查中信息收集。在实施巡查过程中,针对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

  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新增建设用地行为已经发生。

  (三)巡查登记:

  1、草表登记。巡查人对巡查到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基本信息进行即时书面登记,作为巡查工作的备忘,为正式登记做好准备。

  2、正式登记。根据宁国土资[2007]301号文件要求,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运用局域网信息平台,将当日动态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过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巡查信息系统进行正式登记。

  (1)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网上登记;

  (2)已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网上登记,分(县)局不得重复登记;

  (3)未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上报所在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受理的当日必须进行网上登记。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应各自保留国土资源所上报材料或记录备查。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应在市局局域网的巡查信息系统中将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按照《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将信息登记完整,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动工时间、涉及农用地和耕地的数量必须登记清楚;除了主动巡查发现之外,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并经核定属实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五、巡查周期和频率

  巡查的周期和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的需要。对发现并依法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应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一)巡查责任人在责任区域内定期开展巡回检查;

  (二)巡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不对巡查的频率作强制要求,可根据本区域实际自行调整。

  六、巡查后续工作要求

  (一)及时制止

  分(县)局在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接到国土资源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违法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函告土地违法行为所在地街(镇)、开发园区,要求相关街(镇)、开发园区采取措施3日内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消除土地违法状态。3日后土地违法行为仍未纠正的,分(县)局应书面报告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县)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分(县)局可根据国办发[2007]71号文将违法用地情况函告有关部门;市局可视案件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区(县)政府报告和通报,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和通报。

  (二)调查处理

  按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案件管辖权的要求,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按市局规定的管辖权限,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

  (三)巡查报告

  1、上报。各分(县)局应根据宁国土资[2007]124号文件要求,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制度,备案报告按季度、半年和全年书面上报。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巡查数据统计及分析,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巡查责任人落实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原因及其解

  决措施和建议。备案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分析。上报中同时要附有关动态巡查违法用地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格。

  2、报告和通报。各分(县)局应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街(镇),分(县)局报告、通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直属分局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国土资源所应定期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报给所在街(镇)或开发园区,报告、通报每月不少于一次(直属分局所辖涉农国土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预报。市局、各分(县)局应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时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必须向同级政府预报并加大预报频率。

  七、巡查督查

  (一)督查目的为了推动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及时、有效地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职责,市局执法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对辖区内巡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督查主体和对象

  1、市局执法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

  2、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对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责任要求

  督查主体应划分责任区域,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对督查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督查方式

  1、市局督查方式

  (1)集中开展对特定区域的巡查;

  (2)根据媒体曝光、信访举报、上级交督办件等途径掌握的案源对个案进行抽查。

  2、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督查方式

  (1)受市局委托,按照市局督查方式对分(县)局及国土资源所进行督查;

  (2)支队自行制定其他督查方式。

  3、分(县)局督查方式

  分(县)局参照市局督查方式对所辖国土资源所进行督查。

  (五)督查内容

  督查主体根据掌握的新增建设用地案源信息检查被督查对象巡查正式登记及后续处理措施情况。

  八、巡查、督查责任追究

  (一)系统内部责任追究要求

  市局、各分(县)局要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纳入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1、考核的组织领导

  根据宁国土资[2005]96号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包括巡查、督查工作在内的各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程序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应定期对辖区内巡查、督查工作进行督查,执法监察支队、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应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

  市局执法处,由执法处将督查结果按照宁国土资[2005]96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3、考核责任追究

  (1)巡查责任追究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巡查责任人因未认真履行巡查工作职责,对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正式登记上报的;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尚未联网的国土资源所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在当日内未进行网上正式登记上报的;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发现或所辖国土所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案件调查的,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相关业务科科长代表市局督办,责令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自督办之日起20日内开展案件调查。明确由支队直接调查处理的或分(县)局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调查处理经向市局书面申请获准后转为由支队调查处理的除外。

  以上行为一年内累计达三起不足五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五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2)督查责任追究

  督查主体对督查的区域应当发现的突出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行为一年内达一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二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三部15号令责任追究要求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明确规定,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各分(县)局可参照以上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结合奖金分配工作,细化考核办法,采取党纪、政纪、经济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执法监察大队及所属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工作考核,督促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国土资源各项制度得到顺利实施。

  九、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执法监察队伍、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督查工作。

  十、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局过去发布的文件中涉及土地巡查工作要求凡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篇三: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规范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10.14?

  【字

  号】吉国土资法文〔2016〕6号

  【施行日期】2016.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稽查执法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吉国土资法文〔2016〕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0月14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1号)关于“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动态巡查,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市(州)、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所辖行政区域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范围,落实分片包干,定点巡回检查具体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和城市管理部门等联合,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可聘请专人或指定兼职人员负责乡村动态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划定重点巡查区域。市(州)、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编制巡查责任区,并定期更新。

  重点巡查区域原则设定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城乡建设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所在地、村庄周围、主要公路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矿业开发活动集中区、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景观、遗迹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园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二级巡查区为小城镇周围、县乡道路两侧和一般矿区;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省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责任区、基本要求等;

  (二)对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抽查;

  (三)

  对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本级直接管理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用地、用矿情况开展动态巡查,每季度向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年度巡查工作计划,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明确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三)每季度向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和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月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二条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第一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专项巡查与随机巡查、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对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违法动态巡查情况的考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一级巡查区域应当不定期组织统一抽查或互查。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所辖区域内的一、二级巡查区域,每月至少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域内的一、二级巡查区域,每半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特定矿产资源需求旺盛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四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巡查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线路、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

  第十六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第四章

  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七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抄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二十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为执法监察人员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工作。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厅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情况等。

  巡查效果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巡查工作考核,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省厅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吉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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