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

时间:2022-12-17 14:55:05 来源:网友投稿

《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确定了人本化、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五化”发展思路。为深入推进“五化”民政建设,确保全县“十三五”民政事业稳步发展,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县委、县政府同意,从2017年开始在全县开展“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工作。为确保“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有力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民生民政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深入推进人本化、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以典型示范带动和促进全县民政事业的转型发展和全县“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落地,开创全县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更好地发挥民政在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桂阳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

“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五化”民政助推“五化民政”建设。通过“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推动加快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民生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水平显著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形成各个部门和各项工作之间有机联系、分工明确、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推进格局,构建起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化民政事业发展体系,进一步夯实、加强“五县五化”建设民生保障基础。具体目标是:

1、率先高标准实现“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探索破解制约民政事业发展关键瓶颈问题的新措施,民政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

3、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现实样板,带动和促进全县民政事业发展。

4、全面提升全县民政服务水平,让民政服务对象共享民政改革发展成果,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全面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三、创建任务

(一)构建“五化”创建机制。县委、县政府将“五化”创建列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重要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创建中的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县民政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协调有力,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五化”创建工作方案。县发改、财政、编办、人社等部门支持创建工作,形成制度性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乡镇党委政府将民政工作作为日常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和运用市场机制发展民政的制度,构建政府、部门、社会、市场共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格局。

(二)深化“五化”创建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人本化、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在人本化方面,要加强民生资金保障,加快民政设施建设,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民政服务水平,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困难群众、优抚群体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民政对象的基本权益,充分发挥好基本民生保障兜底和社会建设骨干作用。在法治化方面,要有法学专业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聘请法律顾问,加强学法普法用法执法,实现民政全领域、全流程、全方面的严格依法,紧紧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民政事业转型发展。在标准化方面,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领域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根据实际研制内部标准,实现民政重点业务领域和机构管理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提高民政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民政事业持续发展后劲。在信息化方面,大力促进民政业务与互联网有机结合,实现民政窗口服务网上网下结合,提高民政工作效能。在社会化方面,培养多元主体,强化市场引导,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推进“三社”(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动,引导公众参与,凝聚各方资源要素助推民政发展。

(三)落实“五化”创建指标。以“五化”民政示范县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找差距,补短板,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评估指标表确定的目标值,通过“五化”创建带动民政事业的全面发展,助推“五县五化”建设。

(四)实现“五化”创建效果。要通过“五化”创建,实现民政理念、价值取向、路径战略、方式方法和保障措施的全面提升。对于民政理念,要在坚持人民立场上得到明显提升,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将为民、爱民落实到民政工作的每个领域、每个环节。对于价值取向,要在坚持社会公平上得到明显提升,更加注重依法办事,更加注重阳光操作,更加注重科学评价,更加注重均等发展。对于路径战略,要在坚持创新开放上得到明显提升,以市场化思维和社会化思维推动民政创新机制的建立健全,吸引各方资源推动民政开放发展的各种组织协调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对于方式方法,要在坚持精准高效上得到明显提升,以标准化进一步实现民政精准,以信息化进一步实现民政高效。对于保障措施,要在坚持强基固本上得到明显提升,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民政事业发展,民政基础设施显著改善,民政队伍建设显著加强,各项保障更加有力。

四、组织实施

从2017年开始,全面开展“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工作,并以“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带动和促进全县顺利完成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具体创建程序为:

(一)制定创建方案。创建方案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创建方案要结合衡东民政工作实际,对照省民政厅关于《“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评估指标表》的评估内容和目标值,找出短板弱项,明确创建达标的目标期限和具体措施,并将创建任务逐年分解,作到科学合理,指导性、操作性强。创建方案于2017年8月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二)县级自评申报。通过扎实的创建工作,县民政部门对照《“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评估指标表》开展自评,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时,于当年底提出“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达标评定申请,经县政府核实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报。

(三)市级审核推荐。市民政局按照创建评估指标对申报的县进行审核;
得分符合创建达标要求的,出具“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达标审核推荐意见,报省民政厅评定。

(四)省级考核评定。省民政厅组织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考核组,对照创建评估指标表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审核推荐的县进行考核;
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和普法覆盖率的抽样调查。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评定为“五化”民政示范县,由省民政厅进行命名授牌;
没有达标,但在创建过程中,重视程度高、工作措施实、创建成效明显,作为创建工作先进县,予以通报表扬。

(五)省市抽检复查。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对已经通报命名的“五化”民政示范县市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重点复查动态提升指标。复查没有达标的,予以摘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五化”民政示范县市区创建是我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重要举措,是顺应形势促进民政事业改革转型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实施“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抓手。省厅将在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目标考核等方面将“五化”民政创建作为重要内容。全县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作为近几年民政民生工作的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二)突出主题,着力造福人民。各项创建工作,都要围绕为民、爱民开展,使“五化”创建变成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惠民活动,真真实实地造福人民,带给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要按照“五化”民政指标要求,强化群众权益导向,通过提高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待抚恤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解决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群众和社会的满意度。

(三)讲究方法,深入推进创建。在创建工作中,要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的关系,通过抓好党建等工作,形成创建共识,凝聚创建合力,做到政治与业务两手抓、两不误。要处理好兜底线与谋发展的关系,始终将做好兜底保障、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络、确保网底不破不漏作为民政部门的大事要务,在兜底线的基础上谋发展,通过发展更好地兜底线。要处理好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的关系,既要出台在本县可操作的政策文件,又要抓好贯彻落实中的“最后一公里”,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抓落实。要处理好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的关系,既要围绕“五化”推进创建,又要通过“五化”带动和促进民政事业全面发展。要处理好扬优势与补短板的关系,既要通过创建补齐短板,又要通过创建将优势转为特色。要处理好发力和借力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又要努力争取党政重视和部门支持,还要充分借助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

(四)严格标准,注重创建实效。全县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改革创新作为“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的不竭动力,拓展新视野、树立新理念、打开新思路、寻找新办法、出台新举措,勇于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解决“五化”民政建设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效,严格按照创建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执行。要搞好群众评议和舆论监督,使创建工作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

附件:

1、“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评估指标表

2、“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评估指标说明

桂阳县民政局

2017年7月28日

“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评估指标表

指标

类别

指标

名称

指标内容

目标值

权重

基本条件

设施

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

养老服务体系、儿童福利机构、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救助站、婚姻登记机构、殡仪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必要的优抚设施等9大设施建设全部达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017年达30张,每年递增2张,2020年达36张;
民办养老床位占比2017年超过20%,每年占比增加10%,2020年占比50%以上;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2017年分别达80%和58%,每年分别递增6.7%和0.67%,2020年分别达100%和60%以上。儿童福利机构按标准建设。每年新建10个以上示范性留守儿童之家。救助站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婚姻登记机构达到3a以上标准。有功能合理、满足需求的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有300平米以上专用场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城市100%,农村50%。必要的优抚设施包括光荣院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光荣院符合建设规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达四星级)

10分(1项不达标扣2分)

基础设施利用

养老服务体系、儿童福利机构、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救助站、婚姻登记机构、殡仪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必要的优抚设施等9大设施充分利用。(养老床位利用率80%以上;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10家以上社会组织入驻,培育达标率100%;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涵盖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5分(1项不达标扣1分)

人员

配备

县民政人员配备

县级民政部门人员配置与工作相适应,执法岗位均为在编人员,有专业人员负责法治工作、信息化工作,聘请法律顾问和标准化专家,并建立常态化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和教育奖励办法。

3分

乡镇民政人员配备

乡镇设立民政工作机构,专职民政干部不少于3名,原则上按照“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标准安排民政工作人员。

3分

村社区民政人员配备

村社区配有专职民政专干,较好履行灾害信息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权益监督员等基层民政各项工作职责。

3分

基本条件

经费

保障

资金安排

各项事业经费和工作经费按要求及时足额配套。

3分

资金发放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灾救济、抚恤优待、孤儿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常年保障民政对象的经费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没有资金违法违规行为。

6分

工作

机制

工作机制建立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研究民政工作机制和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救灾减灾、养老、老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殡葬改革、双拥、社会组织等领导协调工作机制。

2分

工作机制运转

以上工作机制有效运转,及时研究和切实解决问题,议决事项落实到位(根据各机制的议决和落实情况计分)。

7分

社会救助

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比上年度提高10%以上,且均不低于上年度全国平均补助水平;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2017年不低于30%,“十三五”期间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递增,至2020年达到60%以上。

5分

防灾减灾救灾

灾情初报及时,灾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当年建设一个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不超过1.3%。

2分

社会福利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100%;
建立健全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并严格落实;
2017年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每年递增不低于16.7%,2020年达到100%;
落实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保障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基本权益。

5分

安置军休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年度安置率100%;
接收安置军休人员“即退即审、即交即接” 接收率100%。

5分

普法工作

深入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普法覆盖率80%以上(与社会满意度调查同步进行)。

2分

规范性文件制定

每年制定规范性文件3件以上,至少1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主体程序内容等均合法,具有一定创新性且实施效果好。

2分

行政执法

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民政执法行为的合法率100%,社会组织、养老、救助、殡葬、行政区划等领域违法活动及时依法查处。

3分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实施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社区建设、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等基层窗口单位法定强制性标准实施率达100% 。

3分

内部标准化

建设

制定实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公布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服务流程,实现福彩机构、投注站的规范化建设。

4分

信息网络建设

按照建设民政四级广域网的要求,本级办公局域网接入同级政务外网;
网络延伸到乡镇一级。

2分

信息系统应用

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向乡镇一级推广,使用率达100%;
全面使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误差率控制在1%以内;
应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新申请救助对象进行信息化核对的比例达到100%,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信息化复核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做好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事务、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地名数据库、视频会议等系统的推广使用;
统计系统数据信息真实、严谨,报送及时。

4分

信息化设施

建设

建设简易通信机房,购置对接政务外网所需要的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
在乡镇配备移动报灾终端、优抚移动核查设备和高拍仪(身份证阅读器)。

1分

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支持辖区内3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成社会工作服务站;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达到辖区人口总数的1‰;
注册志愿者数量达到辖区人口总数的13%。

2分

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慈善超市建设和慈善组织扶持

按“十三五”规划任务100%完成。

1分

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城乡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100%。

1分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慈善救济、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2分

建设效果

群众

满意

民政服务对象满意度

民政服务对象民意调查满意度80%以上。

5分

社会对民政工作满意度

社会公众对民政工作的民意调查满意度80%以上。

3分

工作

到位

年度重点工作执行力

完成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3分

“十三五”规划执行率

不低于“十三五”规划预期进度和全省平均水平。

2分

反响

良好

新闻宣传

6篇(部省主流媒体,每篇800字以上)。

1分

民政工作创新创优能力

成效显著,获得国家、省部领导肯定批示;
在国家、省部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在100分外,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2分

注:出现安全生产、信访维稳、重大舆情和廉政建设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五化”民政示范县创建评估指标说明

1、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

养老服务体系、儿童福利机构、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救助站、婚姻登记机构、殡仪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必要的优抚设施等9大设施建设全部达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017年达30张,每年递增2张,2020年达36张;
民办养老床位占比2017年超过20%,每年占比增加10%,2020年占比50%以上;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2017年分别达80%和58%,每年分别递增6.7%和0.67%,2020年分别达100%和60%以上。儿童福利机构按标准建设。每年新建10个以上示范性留守儿童之家。救助站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婚姻登记机构达到3a以上标准。有功能合理、满足需求的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有300平米以上专用场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城市100%,农村50%。必要的优抚设施包括光荣院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光荣院符合建设规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达四星级)

10分(1项不达标扣2分)

本项指标从养老服务体系、儿童福利机构、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救助站、婚姻登记机构、殡仪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必要的优抚设施等9大设施建设对民政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湖南省婚姻登记机构建设基本标准》、《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湖南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光荣院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养老服务体系的“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017年达到30张,每年递增2张,2020年达到36张”,评估方式为查阅县养老床位数和门户网站公布的老年人口总数等统计资料,指标计算公式为辖区内养老床位数/(老年人口数×1000),每少0.1张扣0.1分;
“民办养老床位占比2017年超过20%,每年占比增加10%,2020年占比50%以上”,评估方式为查阅县已经审批成立的民办养老床位数和总床位数等统计资料,指标计算公式为民办养老床位数/总床位数×100%,每少1%扣0.1分;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2017年分别达80%和58%,每年分别递增6.7%和0.67%,2020年分别达100%和60%以上”,评估方式为查阅县拥有养老设施的社区(村)数等统计资料,指标计算公式为拥有养老设施的社区(村)数/辖区内社区(村)数×100%,每少1%扣0.1分,以上扣完2分为止。

儿童福利机构按标准建设,评估方式为现场抽查县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内容、设施设备配置、人力资源配置和管理服务是否符合行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
人口总数50万以上或孤儿200名以上的县市区未建儿童福利机构的,扣2分。

每年新建10个以上示范性留守儿童之家,评估方式为现场查看县新建留守儿童之家,每年新建10个且具有示范作用的,得2分,每少建1个扣0.2分。

救助站达到三级以上标准,评估方式为现场查看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没有达到三级站标准的,扣2分。

婚姻登记机构达到3a以上标准,评估方式为现场查看县婚姻登记机构,未达到3a等级标准的,扣2分。

有功能合理、满足需求的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评估方式为现场查看县殡葬基础设施项目,没有殡仪馆、公墓等设施的,扣2分;
有殡仪馆无火化设施的,扣1分;
未按要求完成省厅下达的殡葬基础设施年度建设任务的,扣2分。

孵化基地有300平米以上专用场地,评估方式为现场查看县社会组织孵化基地,200平米以上300平米以下的,扣0.8分;
100平米以上200平米以下的,扣1.2分;
100平米以下的,扣2分。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城市100%,农村50%,评估方式为查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统计资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未达到城市100%,农村50%标准的,扣2分。

必要的优抚设施包括光荣院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光荣院需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建设规范的要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需达四星级,评估方式为现场评定,县没有光荣院的,扣1分;
床位数低于50张的,扣0.5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没有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扣1分。

2、基础设施利用

基础设施利用

养老服务体系、儿童福利机构、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救助站、婚姻登记机构、殡仪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必要的优抚设施等9大设施充分利用。(养老床位利用率80%以上;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10家以上社会组织入驻,培育达标率100%;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涵盖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5分(1项不达标扣1分)

本项指标的主要内容是从上述9大民政设施的使用情况对民政基础设施的利用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与前述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相同。

养老床位利用率80%以上,评估方式为现场查阅县养老机构床位使用情况统计资料并抽查核实,计算公式为入住养老机构人数/辖区内养老机构床位数×100%,每少1%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儿童福利机构充分利用,评估方式为现场查阅县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养育等工作开展情况资料,集中供养弃婴孤残儿童10人以上,但未有效开展治疗、特教、康复等服务的,扣0.5分(该项仅针对未将弃婴孤残儿童移交至市级福利院的地区)。儿童福利机构规划床位空置率超过50%的,扣0.5分。

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充分利用,评估方式为现场查阅县农村留守儿童之家使用情况统计资料,要求每周至少组织开展2次心理咨询、教育辅导、亲情沟通、文体娱乐等服务和活动,并记录存档,每少开展1次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救助站充分利用,评估方式为现场检查和对群众反映、举报或媒体曝光情况统计核查。没有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定开展工作的,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无故拒绝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请求,经查证属实的,一例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婚姻登记机构充分利用,评估方式为现场检查和对群众反映、举报或媒体曝光情况统计核查。未开展网上预约服务的,或者未开展家庭辅导服务的,或者未开展婚姻颁证服务的,或者未完成1990年以来保存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每项均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殡仪馆充分利用,评估方式为查阅火化记录和节地生态奖补政策文件等有关资料,对群众反映、举报或媒体曝光情况统计核查。没有出台节地生态奖补政策的,或者节地生态安葬率未达到要求的(2017年达45%,以后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或者火化率未达到要求的(较上一年度提高2个百分点),均扣完1分;
临街搭棚治丧、修建大墓、豪华墓、乱埋乱葬被群众反映、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发现1例,扣0.5分。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10家以上社会组织入驻,培育达标率100%,评估方式为现场查看县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使用情况,县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社会组织达到10家以上,培育合格率为100%的计1分,5-8家为0.6分,5家以下为0分。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涵盖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方式为现场查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统计资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涵盖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率达到100%,得1分,未达到为0分。

必要的优抚设施充分利用,评估方式为现场查阅光荣院床位使用情况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活动开展情况,光荣院床位利用率低于80%的,扣0.5分,计算公式为入住的集中供养对象人数/光荣院床位数×100%;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每月活动开展少于2次的,每次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3、县市区民政人员配备(3分)

县市区民政人员配备

县级民政部门人员配置与工作相适应,执法岗位均为在编人员,有专业人员负责法治工作、信息化工作,聘请法律顾问和标准化专家,并建立常态化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和教育奖励办法。

3分

本项指标从执法人员、专业人员和教育培训三方面对县民政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评估方式主要是通过查阅干部档案资料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确定。执法岗位无法提供编制证明的,扣0.5分;
法治、信息化工作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的,各扣0.5分;
聘请法律顾问及标准化专家未签订相关合同的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职责的,扣0.5分;
常态化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和教育奖励办法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0.5分,未按文件要求实施的,扣0.5分。

4、乡镇街道民政人员配备

乡镇民政人员配备

乡镇设立民政工作机构,专职民政干部不少于3名,原则上按照“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标准安排民政工作人员。

3分

本项指标从民政专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民政干部占服务人口总数比例三方面对乡镇街道民政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12号)“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完善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内部调剂人员编制,确保乡镇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要求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基层民政工作实际确定本指标。评估方式主要是考察乡镇民政机构设置情况,并查阅人员编制等文件资料。所辖乡镇只要有未设立民政专门工作机构的,扣3分;
设立民政专门工作机构但民政专职工作人员未达到3人的,扣3分;
乡镇民政干部数没有达到当地户籍人口总数万分之一的,每少1人扣0.1分。

5、村社区民政人员配备(3分)

村社区民政人员配备

村社区配有专职民政专干,较好履行灾害信息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权益监督员等基层民政各项工作职责。

3分

本项指标从人员要求和职责履行两个方面对村社区民政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12号)“社区(村)民政工作者可采取聘用制,解决社区(村)没有民政专干的问题。以及民政部对灾害信息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民政队伍工作的部署”的要求。评估方式主要是考察村社区人员配备及各类民政基层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相关履职情况记录)。村社区没有达到100%配备民政专干的,扣3分;
虽然配备但未较好履行相应民政工作职责的,酌情扣分,扣完2分为止。

6、资金安排

资金安排

各项事业经费和工作经费按要求及时足额配套。

3分

本项指标从事业经费和工作经费两个方面对县级民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评估方式主要是查阅县级财政预算资料并核实是否拨付到位。各项事业经费或者工作经费没有按要求及时足额配套的,事业经费配套资金每低于配套比例10%,每项扣0.5分,扣完1.5分为止;
工作经费配套资金按人均工作经费配套数计算,处于全省县市区排名倒数后30位的,扣1.5分,低于全省县市区总人均工作经费配套水平的扣1分,达到全省县市区总人均工作经费配套水平的,不扣分。

7、资金发放

指标内容

目标值

权重

资金发放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灾救济、抚恤优待、孤儿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常年保障民政对象的经费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没有资金违法违规行为。

6分

本项指标从资金类别、发放方式、发放要求等方面对县级民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评估方式主要是查阅县市区民政资金的发放台账并抽查核实。资金发放管理中出现重大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该项不得分;
常年保障民政对象的经费没有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扣2分;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灾救济、抚恤优待、孤儿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民政资金没有及时足额发放的,每起扣0.1分,扣完6分为止。

8、工作机制建立

工作机制建立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研究民政工作机制和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救灾减灾、养老、老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殡葬改革、双拥、社会组织等领导协调工作机制。

2分

本项指标从党政领导机制和专项协调机制两方面对县级民政工作机制建立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评估方式主要是查阅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的文件和会议资料,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研究民政工作机制占1分,没有建立健全县委研究民政工作机制的,或者没有建立健全县政府研究民政工作机制的,各扣0.5分;
建立健全专项协调机制占1分,没有建立专项协调机构,或者建立专项协调机构但协调工作制度不健全,每个扣0.2分。

9、工作机制运转

工作机制运转

以上工作机制有效运转,及时研究和切实解决问题,议决事项落实到位(根据各机制的议决和落实情况计分)。

7分

本项指标从议决情况和落实情况两方面对县级民政工作机制运转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与工作机制建立的依据相同。评估方式主要是查阅会议记录和落实会议议决内容的有关资料,并抽查核实。党委政府研究民政工作机制有效运转占4分,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民政工作6次以上,每次会议均研究解决民政工作中的不同重大问题,且每次议决事项落实到位的,计4分;
召开会议但没有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或者该次会议的议决事项没有落实到位,均视为该次会议没有召开,每少开一次会议,扣1分,扣完4分止。专项协调机制有效运转占3分,上述专项协调机制1年没有召开一次以上会议,或者召开会议但没有研究解决专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会议议决事项没有落实到位,均视为该专项协调机制没有有效运转,每1个专项协调机制没有有效运转的,扣0.5分,扣完3分为止。没有成立的专项协调机构均按没有有效运转同时在本项扣分。

10、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

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比上年度提高10%以上,且均不低于上年度全国平均补助水平;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2017年不低于30%,“十三五”期间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递增,至2020年达到60%以上。

5分

本项指标从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两方面对社会救助水平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低保信息系统中统计的数据和相关财务台账,并结合现场抽样核实情况进行评估。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各占1.5分,救助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不计分,救助水平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未提高10%以上的不计分。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的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被评估县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录入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人数和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人数,并结合现场抽样核实情况确定,占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11、防灾减灾救灾

防灾减灾救灾

灾情初报及时,灾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当年建设一个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不超过1.3%。

2分

本项指标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和因灾损失三个方面对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制度》、《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被评估县民政局灾情报送情况、受灾群众救助台账、灾情核报情况、防灾减灾工作文件档案等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确定。本年度发生一次报灾不及时的,或者发生一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不到位、不及时的,扣1分;
救灾对象不准确的,每户扣0.2分。“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和“10.13”国际减灾日未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演练的,或者未创建一个以上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扣1分。年度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国内生产总值比率1.3%的,扣1分。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12、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100%;
建立健全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并严格落实;
2017年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每年递增不低于16.7%,2020年达到100%;
落实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保障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基本权益。

5分

本项指标从养老服务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医养结合和落实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等方面对社会福利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省老龄委、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养老服务补贴占1分,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被评估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台账资料进行确定,没有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扣1分;
覆盖率低于100%的,每减少3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占1分,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被评估县出台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文件和民政、财政的资金拨付文件以及到养老机构的调查核实情况予以确定,没有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扣1分;
按时按程序分配好上级和本级财政拨付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的,计1分,未及时拨付或拨付不到位的,扣1分。医养结合占2分,评估方式是查阅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文件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协议等资料并抽查核实,被评估县有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含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在附近医疗卫生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等形式)的养老机构的占比,每少1%扣0.1分,扣完2分为止。计算公式为:有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总数×100%。落实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占1分,评估方式主要是查阅核查台账和有关资料,凡因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没有得到落实而发生损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基本权益的事件,每件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13、安置军休

安置军休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年度安置率100%;
接收安置军休人员“即退即审、即交即接” 接收率100%。

5分

本项指标从退役士兵安置和军休人员安置两个方面对安置军休工作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是《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服务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的通知》。退役士兵安置占3分,评估方式是对被评估县安置工作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和进行电话抽查以及现场核实,凡发现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没有完成安排工作任务的,每人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军休人员安置占2分,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年度接收安置军休人员的“三联单”情况,确定县级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即退即审、即交即接”的工作机制及时正确按计划审定军休人员安置去向和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军休人员的,每人次扣0.1分,扣完2分为止。

14、普法工作

普法工作

深入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普法覆盖率80%以上(与社会满意度调查同步进行)。

2分

本项指标从工作开展和实施效果两个方面对普法工作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是《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湖南省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占1分,评估方式主要是查阅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的文件档案、现场照片、新闻报道和课件讲义等资料;
未制定“七五”普法规划或者年度普法计划的,本项不得分;
新出台的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两个月内未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和有关人员学习培训的,或者年度普法工作事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每部(项)扣0.2分。普法工作实施效果占1分,评估方式是在民政对象、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中,委托第三方抽样进行覆盖率调查(与社会满意度调查同步进行);
抽样调查按百分比计算的普法在民政对象、基层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中的覆盖率,即为该项得分。

15、规范性文件制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

每年制定规范性文件3件以上,至少1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主体程序内容等均合法,具有一定创新性且实施效果好。

2分

本项指标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制定程序、合法性和创新性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被评估县市区民政局的文件档案及其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民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民政部门单独制定、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民政部门代拟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民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确定。从2017年起,民政规范性文件平均每年少于3件的,本项不得分;
平均每年没有1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的,扣0.5分;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内容等方面不符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或者创新性和针对性不强的,或者制定后没有实施及实施效果不好的,每件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16、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民政执法行为的合法率100%,社会组织、养老、救助、殡葬、行政区划等领域违法活动及时依法查处。

3分

本项指标从是否乱作为和是否不作为两个方面对民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指标的评估方式是对被评估县市区民政局的工作台账、执法案卷、复议诉讼案卷和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抽查和核实。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认定执法行为违法的,每件扣1分。在案卷抽查中,发现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不当的,每件扣0.5分;
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或者执法档案整理不规范的,每件扣0.2分。经核实,社会组织、养老、救助、殡葬、行政区划等领域违法活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而没有查处的,每件扣0.5分。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17、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实施(3分)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实施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社区建设、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等基层窗口单位法定强制性标准实施率达100% 。

3分

本项指标的主要内容是对民政范围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三类法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主要依据包括《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湖南标准化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湖南民政标准化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评估方式是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社区建设、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等民政基层窗口单位进行书面或实地检查评估,核实相关法定强制性标准是否已经实施。每发现一项法定强制性标准未贯彻实施的,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18、内部标准化建设(4分)

内部标准化

建设

制定实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公布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服务流程,实现福彩机构、投注站的规范化建设。

4分

本项指标的主要内容是对内部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主要依据《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湖南标准化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湖南民政标准化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评估方式是查阅是否制定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内部控制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各行政给付事项的服务流程、各行政确认事项的服务流程、各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流程等内部标准,并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确认这些内部标准是否实施和福彩机构、投注站是否按要求实现了规范化建设。每发现一项内部标准没有制定或者虽已制定但没有贯彻实施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19、信息网络建设(2分)

信息网络建设

按照建设民政四级广域网的要求,本级办公局域网接入同级政务外网;
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

2分

本项指标从本级办公局域网是否接入政务外网和网络是否延伸到乡镇两个方面进行评估。目标值的主要依据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指标评估根据省厅统一规划构建省、市、县、乡四级民政广域网的要求分项计算,本级办公局域网接入同级政务外网,计1分,未接入不计分;
网络通过vpn或政务外网方式延伸至所辖全部乡镇,记1分,每少接入一个乡镇扣0.1分。

20、信息系统应用(4分)

信息系统应用

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向乡镇一级推广,使用率达100%;
全面使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误差率控制在1%以内;
应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新申请救助对象进行信息化核对的比例达到100%,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信息化复核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做好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事务、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地名数据库、视频会议等系统的推广使用;
统计系统数据信息真实、严谨,报送及时。

4分

本项指标主要从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配合部省统一平台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评估。目标值的主要依据是《统计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民政事业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指标评估以项目为基础分类计算。其中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向乡镇一级推广使用,覆盖率达到100%,计0.5分,未达到100%覆盖不计分。全面使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误差率控制在1%以内,计1分;
未全面使用或者信息误差率超过1%,不计分。应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新申请救助对象进行信息化核对的比例达到100%,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信息化复核的比例达到90%以上,计1分,未达规定比例不计分。做好统计系统、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事务、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地名数据库、视频会议等系统的推广使用,计1.5分;
已建系统未按要求推进,每个扣0.5分,直至扣完1.5分;
统计系统数据信息不真实、不严谨或者不及时的,扣1分。

21、信息化设施建设(1分)

信息化设施建设

建设简易通信机房,购置对接政务外网所需要的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
在乡镇配备移动报灾终端、优抚移动核查设备和高拍仪(身份证阅读器)。

1分

本项指标从通信机房建设和相关设备配备两方面进行评估。目标值的主要依据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等。简易通信机房建设应防雷、防断电、防静电,购置对接政务外网所需的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达到要求计0.5分,未达到要求不计分。在所辖全部乡镇配备了移动报灾终端、优抚移动核查设备和高拍仪(身份证阅读器),计0.5分;
每少一个乡镇未配备到位,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22、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社会工作和志愿

服务

支持辖区内3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成社会工作服务站;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达到辖区人口总数的1‰;
注册志愿者数量达到辖区人口总数的13%。

2分

本项指标包括城乡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三方面的内容。目标值的依据包括中组部等18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省委组织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和民政部及我省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指标体系与重点工程范围的要求。本指标通过实地评估及资料查阅的方式进行评估,其中社会专业人才数量以及注册志愿者数量按照民政部统计口径进行统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备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在相关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人员。其中:“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不重复统计:(1)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2)取得地方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
(3)取得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主要是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专业;
(4)2011年以来接受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培训。“相关领域”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服务、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等。“专门性社会服务”主要包括:(1)生活帮扶、生计发展、就业援助服务;
(2)情绪疏导、精神抚慰服务;
(3)矛盾纠纷调节、家庭与社会关系调适服务;
(4)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维护、政策咨询、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及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服务;
(5)行为矫治、戒毒康复、危机干预服务;
(6)推动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融入、社会参与的服务;
(7)其他旨在满足服务对象心理社会需求、增强社会功能的服务。此外,也包括针对上述专门性社会服务的机构管理、项目管理、教育、研究工作。公务员不参加统计,但以直接提供上述服务为主要工作的公务员除外。注册志愿者数量以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数量为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占1分,15%以下扣1分,15%以上30%以下扣0.5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未达到1‰扣0.5分,注册志愿者数量未达到13%扣0.5分。

23、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慈善超市建设和慈善组织扶持

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慈善超市建设和慈善组织扶持

按“十三五”规划任务100%完成。

1分

本项指标包括社会捐助站点建设、慈善超市建设和慈善组织扶持三项内容。目标值的确定依据包括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本指标通过对照省里的任务指标和建设标准进行实地评估方式进行评估,三项内容进行统一扣分,各县未按时完成或者少建设(扶持)一家(社会捐助站点、慈善超市及慈善组织),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24、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城乡基层老年协会

建设

城乡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100%。

1分

本项指标主要对城乡基层老年协会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加强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登记和备案的老年协会以及抽查核实情况确定。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低于100%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25、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指标内容

目标值

权重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慈善救济、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2分

本项指标主要对民政领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本项指标要求在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等9个领域都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评估方式主要是查阅相关领域的购买服务合同并核实合同履行情况。凡年度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慈善救济、防灾减灾救灾等9个民政公共服务领域,有未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每个未开展的领域扣0.3分,扣完2分为止。

26、民政服务对象满意度

民政服务对象满意度

民政服务对象民意调查满意度80%以上。

5分

本项指标主要对民政服务对象对“五化”民政创建效果的认可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方式主要是在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组织等各类民政服务对象中开展,委托第三方抽样进行民意调查。凡满意度80%以下的,不计分;
达到80%的,计5分。

27、社会对民政工作满意度

社会对民政工作满意度

社会公众对民政工作的民意调查满意度80%以上。

3分

本项指标主要对社会公众对“五化”民政创建效果的认可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方式主要是在村、社区、驻地官兵和有关单位、个人中,委托第三方抽样进行民意调查。凡满意度80%以下的,不计分;
达到80%的,计3分。

28、年度重点工作执行力

年度重点工作执行力

完成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3分

本项指标主要对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年度重点工作一般为每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同时包括国家和省里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后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2017年重点评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建档立卡100%纳入社会救助、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力监护成效明显、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任务100%完成、村居换届圆满完成等6项工作,以后每年度纳入重点工作评估的内容由厅里另行确定)。评估方式主要根据平时督察督办情况和重点工作检查验收情况进行计分。每1项重点工作没有完成的,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9、“十三五”规划执行率

“十三五”规划执行率

不低于“十三五”规划预期进度和全省平均水平。

2分

本项指标的主要内容是从项目入库、实施效果和绩效评价三方面对县市区民政“十三五”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目标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各地民政“十三五”规划要求。评估方式为查看县级民政规划项目实施情况,查阅规划执行进度统计情况。项目入库申报资料不规范、不严谨或者不准确的,扣0.8分;
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低于“十三五”规划预期进度或者全省平均水平的,扣0.8分;
没有开展规划项目绩效评价,或者开展规划项目年度绩效评价但无评价报告或没上报评价报告的,扣0.4分。

30、新闻宣传

新闻宣传

6篇(部省主流媒体,每篇800字以上)。

1分

本项指标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央、部省主流媒体(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湖南日报、新湘评论)上刊发新闻和工作推介文章。目标值的确定依据是《湖南省民政厅加强新闻宣传信息工作的意见》。指标的评估方式主要是查阅被评估县提供的上述两报两刊的新闻报道和工作推介文章。不足6篇,每少一篇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31、民政工作创新创优能力

民政工作创新创优能力

成效显著,获得国家、省部领导肯定批示;
在国家、省部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在100分外,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2分

本项指标从领导批示和经验推介两个方面对民政工作创新创优能力进行评估。指标的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被评估县民政局提供的国家、省部领导批示件和国家、省部印发的材料进行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改革创新的经验与做法,获得中央领导肯定批示的,或者在中央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等形式加以推广或者表彰的,加5分;
获得省委、省政府、民政部领导肯定批示的,或者在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等形式加以推广或者表彰的,加2分。同一项工作获得不同层级肯定的,仅计算最高层级的加分。此项分值上限为10分。

32、出现安全生产、信访维稳、重大舆情和廉政建设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本项指标设定了四种一票否决情形。本指标的安全生产问题,是指辖区内出现民政领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设施)的中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目标值的确定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现一次安全生产领域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本指标的信访维稳问题,是指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目标值的确定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指标的评估方式主要是根据中央和省里反馈的被评估县市区涉及民政工作的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情况来衡量,出现因信访维稳被追责的,一票否决。本指标的重大舆情问题,是指出现负面问题,受到媒体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票否决。本指标的廉政建设问题,是指县民政局班子成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及以上重处分的,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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