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执法大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2-12-20 15:5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预防或更有效地处理因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公共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县政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指导性文件精神,结合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因劳动者维权而引起的集体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阻碍执法等群体行为。

(二)劳动者个人因维权采取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或社会秩序的极端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

二、组织领导

(一)设立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大队长任组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大队。

(二)实施人员

1、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各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人;

2、大队各监察员、各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保障监察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3、突发事件发生地和注册地镇、街分管领导及社区、村的主要领导。

三、工作程序

(一)接报登记和报告

1、县劳动监察大队,各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接报登记和报告工作。接到突发事件情况后,必须如实详尽登记接报时间、部门、姓名及联系方式;
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地点、单位隶属关系;
突发事件起因、主要经过,涉及职工人数,以及是否已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等。

2、接报登记后应立即将所报内容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迅速作出处置安排。

3、属涉及职工5人以上的重大或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除领导小组迅速作出处置安排以外,须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要时请商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

(二)组织实施

1、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确定现场处理责任人。

2、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应首先维护现场秩序,并稳定现场劳动者情绪,同时要求劳动者推举代表,简明陈述其维权要求,现场处理人员应详尽做好笔录。

3、现场处理责任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提出解决问题或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意见。如当事人双方所提供情况出入较大,以致所持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组织其进行沟通协商。

4、突发事件现场,如出现妨碍交通、哄抢设备、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提请有关部门应及时介入共同做好劝阻、疏导、依法处理等工作。

5、因欠薪或企业负责人逃逸导致的群体突发事件,应按照大队制定的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6、突发事件经协调解决后,有关协调解决过程及处理结果应形成书面纪要,该纪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签字并备案

(三)建立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处理完结后,应指定应急处理人员,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由应急预案处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县局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相关单位。

四、要求

1、大队有关领导及各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被指定的有关单位与机构应立即做出反应,切实做到认识统一、行动迅速、措施到位、处置及时。对拖拉、推诿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用人单位隶属关系不论是否明确,均应即刻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当明确管辖权后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情况,促请处理,必要时可协助处理。

3、突发事件所涉及用人单位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应迅速向其通报情况,并要求其派员协助处理。无主管部门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及时指派人员协助处理。

4、各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人及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配合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处理。

5、非工作时间或应急处理人员分散在外的,受领任务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

6、应急处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在依法开展工作的同时,需加强防范确保自身安全

7、当现场事态出现恶化苗头时,应及时通报事发地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尽最大努力稳定现场局势、控制事态发展。

8、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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