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4 16:40:06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对相关突发性事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五条市工信局为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及相关企业对本市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市属各部门、单位及企业在职能范围内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并对本单位、本企业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

第七条镇政府对镇域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落实村级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及时预防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当中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已经形成危害电力安全的行为进行化解处理。

第八条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前应当书面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
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条项目审批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市住建局在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尽的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巡查、检查、维护电力设施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相关单位和个人须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配合完成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能时,未尽到电力设施保护职责,造成电力设施遭到破坏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配电设施、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推荐访问:市电 管理办法 设施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