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法定假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8篇

时间:2023-05-09 11:20: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春节法定假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涉及企业的有关法律知识问答说

  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企业劳资、纳税、合同履?、应急管理及参与司法活动等均产?较?影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情势下企业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中共吉林省委全?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涉及企业的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以满?企业复?后各有关??的法律亟需。希望各有关??和???部职?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部署要求,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定信?、团结?致,共同奋?夺取防控疫情?争的最终胜利。中共吉林省委全?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2?提问&解答?、企业劳资问题问题1: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应如何?付员??资?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第?条及《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31?、2?1?、2?2?),属于国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特别规定的休息?。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正常?付?资。如果在此期间安排员??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本??或?时?资标准的2倍?付?资。实?特殊?时制的职?,?作时间和?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问题2:政府规定的延迟复?期间内,企业未复?的,是否需要?付员??资?答:要求企业延期复?,属于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期间采取的强制措施,企业停?并?由劳动者原因造成。因政府规定的推迟复?期间?般较短,故企业应按照《?资?付暂?规定》第??条的规定,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正常?付员??资。问题3:政府规定的延迟复?期间内,若员?在家办公的,需要?付加班费吗?答:根据2020年2?2?,吉林省?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作新闻发布会上的答复,对延迟复?期间内企业要求职?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仅要求依法?付?资,并未明确是否?付加班费。如企业在此期间不按加班?付?资,为避免争议,建议企业与员?协商?致后,由员?签署书??件对此期间?资予以确认。问题4:政府规定延迟复?期间内,涉及重要国计民?的企业继续运营,?资该如何发放?

  答:吉林省?前对此问题?明确规定。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避免员?争议,建议企业尽可能安排调休或按照不低于职?本??或?时?资标准的2倍?付?资。如企业在此期间不按加班?付?资,为避免争议,建议企业与员?协商?致后,由员?签署书??件对此期间?资予以确认。问题5:政府规定延迟复?期间,是否可抵扣员?的年休假或其他福利假?答:吉林省?前对此问题?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不宜强制抵扣员?年休假或其他福利假。对吉林省内企业,根据2020年2?2?,吉林省?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作新闻发布会上的答复,企业可与员?协商?致抵扣休假,但应按照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的休假规定?付?资。问题6:对于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员?,薪酬如何?付?答: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付员??作报酬。若已隔离治疗结束或回家休养的,员?可提供病休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不能提供病休凭证的,员?可按照公司规定申请其他假期,按关于病假或其他休假的规定?付?资。问题7: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薪酬如何?付?答: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应当?付职?在此期间的?作报酬。企业可以要求员?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证明材料。问题8:对于按本地政府要求或单位疫情防控要求,异地返岗后??居家隔离的员?,隔离期内薪酬如何?付?答:异地返岗员?,按照本地政府要求或单位疫情防控要求,进???居家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付?资。

  实?特殊?时制的职?,?作时间和?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问题9:员?以地区或单位疫情严重担?患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的,企业应如何处理?答:建议企业从社会责任、?性化管理和职?流失成本等?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协商?致,通过安排员?在家办公或病假、年休假、其他福利假等?式,视员?正常出勤并依法?付职??资。职?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的,双?可在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法协商?致的,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处理。问题10:员?到重点疫情地区执??作任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及时返回企业出勤的员?,薪酬应如何?付?答:员?因执??作任务,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及时返岗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付?资。

  实?特殊?时制的职?,?作时间和?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问题11:员?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该批准?员??资如何?付?答:员?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系员?个??为,公司可?主决定批准与否。但员?如在此期间感染疫情,可能存在?伤认定风险,建议双?以协议?式,对志愿活动期间的意外风险、?资、待遇等问题进?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问题12:员?被确诊或疑似为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答: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条规定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结束。问题13:员?被确诊或疑似为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是否属于医疗期?答:根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第?条的规定,?员?被确诊之?起开始计算医疗期,员?“隔离治疗期间”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计算在医疗期内。问题14: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企业需要?付发?的医疗费?吗?答:根据2020年1?22?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对于患者发?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付后,个?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故企业不需要垫付或?付因确诊为新冠肺炎员?的医疗费。问题15:参与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作的医护及相关?员感染新型肺炎,是否属于?伤?答:根据?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作中,医护及相关?作?员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伤。已参加?伤保险的上述?员发?的相关费?,由?伤保险基?和单位按?伤保险有关规定?付;未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的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问题16:?参与新冠肺炎防控?作企业的职?,由??单位指派前往疫区?作?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伤?答:对于?参与新冠肺炎防控?作企业的职?,因执??作任务或履??作职责?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属于《?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伤的情况,享受?伤待遇。但由于新冠肺炎潜伏期较长,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系在派往疫区感染疾病,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统?确认标准。问题17:企业职?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是否属于?伤?答:企业职?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般认为属于《?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为?伤的情况。但由于新冠肺炎潜伏期较长,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系因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疾病,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统?确认标准。问题18:对拒绝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感染的员?,企业应如何处理?答:职?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的密切接触者,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感染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该员?处分;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19:对经治疗后或隔离后经确诊?风险的员?,企业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答:职?经治疗后或隔离后经确诊?风险的,企业应安排职?返回原?作岗位参加?作;职?返岗后不能胜任原?作的,企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后,职?仍不能胜任?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20: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复??届满后,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的,如何妥善处理劳资关系?答:根据《吉林省?资?付办法》和吉林省?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民??作新闻发布会上的答复,?因劳动者本?原因造成企业停?、停产,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最低?资标准的70%以上?付?活费,?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建议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解除或者终?职?劳动合同的,建议事先与当地?社部门沟通,避免争议发?。?、企业税务问题问题21:纳税?受新冠肺炎防控影响,是否可延期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规定,对按?申报的纳税?、扣缴义务?,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2?24?;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扣缴义务?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步延期。问题22:税务机关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纳税?受新冠肺炎防控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应如何进?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答:“办理仍有困难”应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为判断依据,包括两种情况:第?,因不可抗?,导致纳税?发?较?损失,正常?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影响的;第?,当期货币资?在扣除应付职??资、社会保险费后,不?以缴纳税款的。特别提?,受理申报纳税延期的有权机关为: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申报纳税延长期限由税务局决定,最长不超过3个?。在3个?的期限内,各纳税?、扣缴义务?可以结合??情况与有权税务局积极沟通。吉林省内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企业发展的20条措施》的规定,可以通过电?税务局等?式进?申报。问题2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享有何种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为扩?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底相?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部门、?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问题24:疫情防控期间,对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基本?活保障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对纳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吉林省内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企业发展的20条措施》的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有和承租)专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问题25: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出现亏损,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的困难?业企业2020年度发?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8年。困难?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国民经济?业分类》执?。困难?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须占收?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此外,根据《关于延长?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属于?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吉林省内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企业发展的20条措施》的规定,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重?损失、正常?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困难减免。问题26:境外捐赠??偿捐赠的?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物资,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答: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扩?了免税进?范围,增

  进?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扩?了免税进?范围,增加了免税主体、免税捐赠?为以及免税税种,并实施了先登记放?,再按规定补办相关?续等多项优惠政策。建议符合条件的主体密切关注政府颁发的最新税收政策。问题27:企业取得的?于疫情防控的政府补助或专项资?,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答:可以,但需符合《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后,?可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第?,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专项?途的资?拨付?件;第?,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提?注意,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问题28:企业为防控疫情发?的各项合理?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的规定,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的各项合理?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2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的各项资产损失,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疫情防控损失属于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对该部分损失,准许在减除责任?赔偿和保险赔款的余额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如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当期收?。问题30:企业为助?疫情防控进?捐赠的?出,如何扣除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关于公益性捐赠?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为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捐赠的?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别提?,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捐赠后,应及时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税收??般缴款书》收据联,以申报扣税。如?相应凭证或受赠单位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则企业即使对外捐赠也可能?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问题31:认定了?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机构,接受的捐赠收?等是否可作为免税收??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的收?,作为企业的免税收?。但?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免税收?。问题32:企业?于疫情防控的研发?出,所得税如何扣除?答:根据《关于提?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的研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再按照实际发?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三、合同履?问题问题33:新冠肺炎疫情发?后,企业可否主张构成不可抗?以减免合同责任?答: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结合对不可抗?的定义,并参照2003年6?11?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民法院相关审判、执??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般认为,因疫情影响或政府防治?为导致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的,?般可以主张按照不可抗?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就个案??,仍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的债务类型、合同履?的具体情况、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疫情对履?合同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不应?概?论。问题34: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构成不可抗?,对企业是否?定产?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答:不?定。如果合同中将发?不可抗?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当事?可依据《合同法》第九?三条的规定,按约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如合同未作特殊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只有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可解除。如果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及防控,对合同的履?不?以产?实质性影响,当事?并不能以不可抗?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合同义务或与相对?协商变更履?期限、价款等合同条款,待影响合同履?的不可抗?消除后继续履?合同。问题35: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构成不可抗?,法律对企业减免责任和承担损失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同时《合同法》第?百???条规定,如合同义务?迟延履?义务在先,因疫情及防控原因导致合同履?受影响,则该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构成不可抗??免除。在合同当事?对不可抗?的损失?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各?当事?进?分担,但由于??当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的,应对扩?的损失承担责任。问题36:企业如果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可能对合同履?造成影响构成不可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建议企业结合??履约能?、疫情影响和当地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等,综合进?评估、判断和运?不可抗?、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依法?使权利。在发?不可抗?后,第?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采取应对措施、并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特别提?注意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排除条款的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延迟履??导致不能免除责任的情况。此外,当前疫情形势下,中国贸促会已开始为企业出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事实性证明。2?5?,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也明确各商会将协助外贸企业?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事实性证明。故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要求出具不可抗?事实证明并注意搜集、保留不可抗?的相关证据。问题37: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承租?可以要求出租?减免房屋租??答:(1)如果当地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承租特定房屋的特定企业出台了减免房租的政策(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房的中?企业、国有或集团创业扶持载体等)的,建议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执?,此种情况下,承租?可按政府?件规定,要求出租?减免房屋租?。根据长春市?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春市应对疫情?持中?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房的中?企业,1个?房租免收、其后?疫情结束房租减半。(2)如果政府没有出台相应?件或规定,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和与出租?协商?致的情况外,减免房屋租?并?出租?的法定义务,需结合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因果关系并考虑承租?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由??原因所引起等因素综合评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出租?减免租?:第?,如租赁房屋的?途为?于?产经营,因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如被征?或关停等)导致?法实现使??的,可依据不可抗?,请求免除停?使?期间的房屋租?。第?,如承租?仍继续使?租赁房屋?于经营,但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收益明显减少甚?亏损的,可依据情势变更请求减少部分房屋租?,但要求免除全部租?不符合情理。第三,如承租?仍继续使?租赁房屋?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般不可请求减免租?。第四,虽疫情防控影响房屋使?的便利,但如承租?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可继续使?具有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第五,因疫情防控导致承租??法使??于居住功能的房屋的(如房屋被封锁、承租?被异地隔离等),可根据影响使?的情况主张减免租?。问题38: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各类?融借款合同,是否可要求减免贷款本息或延期还款?答:(1)在借款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般不会影响还款义务的履?,借款?仍可通过?上转账、ATM转账等其他?式还款,即便因疫情防控导致财务能?下降???还款的,?般也认为属于借款的商业风险范畴,不构成不可抗?,故?般情况下,借款?不可以此为由要求银?减免还款义务或免除违约责任。(2)疫情发?以来,中国?民银?、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陆续出台?融?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政策和规定,但?般均限于全部或部分免除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并未强制银?减免借款?的还款义

  感染肺炎疫情的政策和规定,但?般均限于全部或部分免除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并未强制银?减免借款?的还款义务。故借款?可根据银?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性?件或各商业银?的具体措施,要求银?减免疫情期间借款?相应违约责任。(3)如果为民间借贷,出借??减免的法定义务,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般建议采?与出借?协商?致的?式,延长还款期限或减免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问题39: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或降低合同风险?答:(1)建议企业对照合同约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履?的具体影响,结合专业律师或法务?员意见,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及情势变更等对合同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审慎加以运?,依法维护??权益。(2)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企业?法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的,建议企业第?时间以书?形式向合同相对?发送《告知函》,告知对?希望按不可抗?条款和规定执?,并提供相关证明。(3)?论是否构成不可抗?,均建议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对合同履?的影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4)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企业已完全?法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建议企业?即向相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解除合同,并将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对履?合同产?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的?法实现的情况写明。(5)如虽然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履?产?影响,但不?以使合同?的?法实现,建议企业第?时间与合同相对?协商变更履?期限、合同价款、损失分担、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待不可抗?经过后,继续履?合同。(6)建议企业在此过程中,做好合同履?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的证据搜集和留存?作,例如政府、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疫情报告、限制交通、停?等强制措施、?员隔离照?等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免因合同履?发?争议导致诉讼时举证不能。四、疫情防控及应急管理问题问题40: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作?答: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中的突发公共卫?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条规定:“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作。”故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作。问题41:企业怠于履?相关疫情防控义务,会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的什么责任?答:企业怠于履?相关疫情防控义务,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损失程度,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的?政、民事甚?刑事责任。第?,?政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四条、《安全?产法》第九?四条、《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突发事件发?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作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等。第?,民事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七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规定,单位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或导致突发事件发?或者危害扩?,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刑事责任。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可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或者滥?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问题4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企业应如何开展应急管理和?常经营?作?答:(1)做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措施。为员?提供必要的疾病防控物资,并通过定期消毒、体温监测等?式为员?创造安全的劳动、?产的环境,合理安排?作时间,?性化实施受疫情影响下出差、休假和薪酬计发等制度,合理安排和组织?产经营活动,安抚员?情绪,避免引发恐慌和对抗情绪。(2)建?和制定针对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应急管理机制、成?应急管理?组,确定主管责任?员、?组成员并明确相关职责;预判疫情防控中可能发?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密切关注国家及地?的各项应急管理政策和指引,加强应急管理政策和知识的学习及内部培训等。

  (3)及时掌握本单位?作?员的信息,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通畅的信息统计及发布渠道,完善信息上报机制;指定专?或成?专门?作?组负责收集、统计员?休假期间的出?情况和?体状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并掌握相关的安全隐患存在的事实;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等部门进?报送,并?励在企业内部进?信息通报等。(4)做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措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防控?作。包括但不限于:发现存在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之后,除了依国家规定配合对其进?隔离和治疗以外,及时向其他员?进?预警和提?,协助相关政府部门统计密切接触?员,并配合对其他需要监测的?员进?相关监测或者按照政府要求配合医学观察和隔离;加强宣传防疫知识宣讲?作,对需要被医学观察和隔离的?员,进??理疏导,并切实地保障其权益等。(5)针对疫情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的影响进?充分预判,并制定备选经营?案,及时调整企业经营?针和策略,预防或降低新冠疫情防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6)加强?产经营管理,严控产品质量和价格,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避免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假宣传、?产、销售伪劣产品,恶意提?产品价格或发?其他违反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为,使企业遭受严惩?影响企业信誉和正常?产经营。(7)咨询专业律师、法务?员,依法、谨慎地处理劳动合同、经营类合同等各类合同关系,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与合同相对?协商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尽最?限度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的影响。(8)密切关注国务院、各部委和相关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府等针对疫情防控作出的特别规定,并积极予以执?,以期及时享受相关利好政策,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五、诉讼相关问题问题4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法院?前是否还正常办公?答: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作的通告》、《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总体原则和精神,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各地法院的现场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作?2020年1?30?起基本暂时关闭,?前各地法院?般通过邮寄或提交电?材料的?式接收材料,法官?般采取?络、电话、邮件等?式弹性办公,各地法院恢复正常办公的时间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的变化,由法院另?通知确定。问题4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事?如何参加诉讼和执?活动?答: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盾纠纷亟需解决??法直接到法院诉讼服务窗?或者场所开展诉讼活动的,已进?诉讼程序的,建议与办案法官沟通,明确诉讼活动开展的?式和时间等。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线上、远程?式开展诉讼活动。以吉林省内法院为例,可以通过“吉林电?法院“诉讼平台和?机app,在线完成?案、缴费、举证、庭审、接收和上传诉讼?书等全部诉讼?为。问题45:当事?、诉讼代理?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庭审、听证的,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六条和《最??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第?条的规定,当事?及诉讼代理?因新冠肺炎防控?法参加庭审,属于因不可抗?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法正常进?的情形,依法可申请改期或延期进?。问题46: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不能?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中??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的,适?有关时效中?和程序中?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百九?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发?不可抗?等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障碍,导致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如果当事?系确认、疑似感染者或其他被隔离、采取限制措施的?员,确实不能及时?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内的,诉讼时效中?。但特别提?注意,由于法律规定?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故当事?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使请求权,以免发?因诉讼时效经过的不利后果。问题47: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及??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问题48: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致期限(如上诉、举证、申请鉴定、续封等)经过,应如何处理?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因不可抗?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建议当事??先应当及时向法院沟通法定期限被疫情耽搁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可抗?障碍消除后的??内向法院书?提出顺延申请,以保障??的合法权利。问题49:针对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建设?程优先受偿权等形成权的?使期限,是否可主张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中断、中?或者延长?答:建设?程承包??使优先权的期限和当事??使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期限适?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百九?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此类权利的?使期限?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之?起计算,不适?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对前述权利?使期限产?中断、中?或者延长的后果,当事?在?使前述权利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定期限?使,不可因为疫情影响?疏忽?意,最终导致权利因?使期限经过?消灭。问题50: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当事?参加诉讼、执?活动的法律建议?答:(1)在开展诉讼、仲裁、执?等司法活动前,全?、细致评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各类诉讼风险,重点关注各类权利的?使期限、诉讼时效和疫情防控对诉讼进展、诉讼成本等??造成的影响。(2)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务?员,综合评估诉讼风险后,在“配合疫情防控和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理安排和制定参与诉讼和执?活动等的计划。(3)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案和协调对接机制,确保当事?与法院、代理律师等保持有效沟通和时间的全?协调。(4)即便受疫情防控法院采??络、电话办公,但在?案、诉讼、保全、执?等各类诉讼过程中遇到问题,必须及时与办案法官进?有效沟通。(5)注意留存好涉及需要申请更改时间、延长期限、中?时效等相关事由的证明?件、资料,以防将来作为证据提交。(6)疫情防控期间参与各类司法活动,要遵守法院、仲裁机构等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佩带?罩、信息登记和在安检?接受体温检测等。(7)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指导意见、政策等规范性?件,根据情势变化调整诉讼策略,以最?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编辑:解

  雪

  张笑均美编:王亦?

篇二:春节法定假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工会法规定疫情防控一线的职工国家法定节假日坚守一线的干部职工

  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法督促所在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要指导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讲,及时劝导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职工按时返岗。专项防疫资金可对农民工集中返企的交通组织和服务提供必要支持,配合政府、企业开展远程精准推送岗位、点对点返工等服务;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积极给予创业扶持;对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积极推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积极谋划、组织好“全国工会就业创业服务月”等活动,切实缓解就业压力。

  《通知》指出,要全力支持科学防控疫情。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帮助协调解决防控物资购置等问题,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开展职工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对参加抗疫医务人员和防控一线职工开展送温暖慰问,加大对疫情防控中因公殉职人员和工亡职工家属慰问力度,对感染新冠肺炎职工及感染患病去世职工的家庭开展慰问关怀,生活有困难的及时纳入帮扶范围。加大对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在做好常态化帮扶同时,可另发疫情期间临时生活补贴。要对低收入职工群体受疫情影响情况进行摸排,及时将返贫返困职工家庭纳入

  帮扶范围。视实际需要用好专项防疫资金,经民主程序合理调整工会经费用于购买防护物资和慰问品的支付比例、具体标准和慰问形式。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

  《通知》要求,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广大职工工资权益,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要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

  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协助企业及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督促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推动落实中央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轮换休整政策,协助组织好疫情结束后免费健康体检和疗休养工作。高度关注特殊时期女职工权益问题,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职工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共商共谅,妥善处理复工复产前后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及女职工生育保护

  等问题,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依法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深入企业加强指导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通知》明确,要坚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通过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劳动用工法律体检等,支持、配合政府和企业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指导企业健全完善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建立疫情期间职工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发挥工会维权律师团和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依托工会网站和“两微一端”等互联网平台,为广大职工提供精准的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准确解读法律政策特别是应对疫情出台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文件。

  《通知》强调,要坚决维护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组织的协商协调协作,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力度,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培育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注重选树疫情防控期间为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引导职工科学预防,不信谣不传谣。

篇三:春节法定假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篇四:春节法定假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疫情期间19种情形下的?资计算?式?录索引?、概述(?)9个休息?,?资如何计算(?)2?3??7?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资如何计算(三)2?10?之后的?作?,?资如何计算?、加班费(?)

  标准?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综合计算?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三)

  不定时?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三、企业原因(?)

  因疫情导致延迟复?,?资如何计算(?)

  ??单位安排在家办公的,?资如何计算四、劳动者原因(?)

  劳动者?因个?原因被防控隔离,?资如何计算(?)

  职?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资如何计算(三)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资如何计算(四)

  劳动者?正当理由拒不到岗,?资如何计算五、协商或请假(?)

  事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病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三)

  婚丧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四)

  探亲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五)

  产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六)

  ?伤期间的?资如何计算(七)

  年休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转眼间已经来到三?,很多HR们已经开始计算2?份?资,原本只有休息?和?作?的2?份,今年受疫情影响,增加了延长法定节假?和延迟复?期间。近期各种?件、政策满天飞导致很多HR们不确定应该如何计算?资2?份?资了。

  了延长法定节假?和延迟复?期间。近期各种?件、政策满天飞导致很多HR们不确定应该如何计算?资2?份?资了。今天就2?份?资计算问题与各位HR们分享。要计算2?份?资,?先得确定2?份的?作安排,需要知道2?份有多少个法定节假?、?个休息?和?天?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2?1?上班,2?2?休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2?1?和2?2?为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的紧急通知》规定,2?3??2?9?期间为延迟复?期间。2?份具体?作安排如下图所?:?、概述(?)9个休息?,?资如何计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2?1?尽管为周六但实际为?作?需要正常上班,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2?1?延长为春节假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2?1?属于延长春节假期,劳动者?需提供劳动,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可以将2?1?视为休息?,在?资?付及出勤??与其他休息?是?致的。综上,2?份9个休息?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当?没有?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单位应?先考虑安排补休,安排补休后?需?付当??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200%的标准?付劳动者当??资。(?)2?3??7?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资如何计算因此次疫情恰逢春节期间,多地在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后?出台了延迟复?的规定,例如?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延迟省内??单位复?的紧急通知》规定,2?3??9?期间为延迟复?期间,因2?8?、9?为休息?,此处仅单独考虑2?3??7?。如果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劳动者?资。此处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因劳动者实际并未出勤,??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只?付包括实?结构?资制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在内的标准?资,但不得低于最低?资,??单位?需?付劳动者加班费、绩效?资、交通补助等辅助性?资。(具体可查看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推送的《如何理解“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综上,2?3??2?7?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如果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按照正常?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资计算。(三)2?10?之后的?作?,?资如何计算??单位正常复?,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单位应及时、?额?付?资。?、加班费(?)标准?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标准?时制下,休息?参照前述休息??资计算?式。??单位安排劳动者超过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8?时/天的标准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150%的加班费。(?)综合计算?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或者?时?资基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或者?时?资基数的300%?付加班?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付加班?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作时间?付不低于?时?资基数150%的加班?资。(三)不定时?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资?付暂?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实?不定时?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款第(?)(?)(三)项分别规定的?付不低于?资的150%、200%、300%的加班?资。《?东省企业?资?付规定》第??三条规定,实?不定时?作制的企业,不适?本规定有关加班?资的规定。三、企业原因(?)因疫情导致延迟复?,?资如何计算??单位可优先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带薪年休假或单位福利性假期,对于?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复?的??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停产期间?资?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个?资?付周期(?般为1个?)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只?付包括实?结构?资制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在内的标准?资,但不得低于最低?资,??单位?需?付劳动者加班费、绩效?资、交通补助等辅助性?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单位安排劳动者?作的,按照双?新约定的标准?付?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80%?付劳动者基本?活费。因此,对于以?为?资结算周期的??单位,在2?份因疫情导致未复?,未复?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单位安排在家办公的,?资如何计算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络等灵活的?作?式在家上班完成?作任务,对?作影响不?的建议??单位正常?付?资,对于对?作完成有重?影响的建议双?协商灵活?式?作期间的?资。四、劳动者原因(?)劳动者?因个?原因被防控隔离,?资如何计算因新冠肺炎被定性为?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防控主要有以下?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由相关医疗机构确定,都被采取隔离治疗,?较容易判断。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病例(疑似或确诊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校、?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员;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员;3.病例同病室的其它患者及陪护?员;4.与病例乘坐同?交通?具并有近距离接触?员;5.现场调查?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员。《??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单位应当?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资。尽管部分地区认为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享有医疗期,??单位可按病假处理,但在?东省内对于前述?员?论是在前期的隔离期还是隔离治疗期均不计?医疗期,??单位都应当?付期间的?资。在?明确规定?付?资标准的地区,?付?资标准可以参照标准?资?付,?需?付辅助?资。(?)职?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资如何计算根据?东省?院民?庭的意见,职?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职?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般不予?持。

  的,?般不予?持。(三)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资如何计算《??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劳动者,??单位应当?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资。劳动者应该及时向??单位告知其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实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明确规定?付?资标准的地区,?付?资标准可以参照标准?资?付,?需?付辅助?资。(四)劳动者?正当理由拒不到岗,?资如何计算??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提前复?或者在正式复?后并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作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因被隔离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确实?法到岗的,应当及时向??单位履?请假?续。劳动者?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合理安排不到岗?作的,??单位可以不?付该期间的?资。五、协商或请假(?)事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请事假期间,??单位?需?付劳动者?资。?般情况下经双?协商,劳动者请事假的,??单位?需?付?资。但在法定节假?即使劳动者不提供劳动,??单位应该正常?付劳动者?资,即在法定节假?期间劳动者?需请事假,??单位不能将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按照事假处理。虽然劳动者在休息?未提供劳动的本来就没有?资,休息?与请事假待遇看起来是相同的,但?薪制下的?资计算,不能因为劳动者在休息?请事假?扣发劳动者的?资。相关规定未明确说明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劳动者能否请事假,实际上对于很多?业来说,延迟复?期间的劳动者可以采取电话、?络等灵活?式?作,如果劳动者确实需要请事假的在?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其正常?作的完成,??单位可以不?付?资。综上,法定节假?、(视同)休息?期间不能?事假抵顶,但劳动者因个?原因在延迟复?期间请事假的,单位可不?付?资。(?)病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根据《青岛市企业?资?付规定》第??条之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付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的,由??单位发给本??资70%的病假?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超过6个?的,发给本??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付疾病救济费。病假?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最?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本条所称本??资,是指劳动者本?患病前12个?的?平均?资。劳动者?作不满12个?的,按实际?作?数的?平均?资计算。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条第?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和法定节?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公休、假?和法定节?重叠的,不应顺延。如果劳动者在疫情之前就开始休病假,??单位应该按照病假?资?付。《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在医疗期内,其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因此,劳动者休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休息?的,??单位可以按照病假的规定?付劳动者相关待遇。但前述也可能引发另外?种情形,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期间不请假,请假时就将法定节假?剔除,此种?式下法定节假?就需要按照正常?资?付了。后续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将对此问题作?专门研究。

  (三)婚丧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我国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期间?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作?以内的,?资照发;超过三个?作?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进?步规定“职?本?结婚或职?的直系亲属(?母、配偶和??)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职?结婚时双?不在?地?作的,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本?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前述规定都是针对国有企业规定的婚丧假,并?专门针对私营企业如何休婚丧假的规定。《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资?付暂?规定》第??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劳动者?资”。尽管相关法律对婚丧假待遇作了规定但并?法律对私营企业的婚丧假天数作出界定,实践中?般根据??单位规章制度确定。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或者双休?是否必须顺延,?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可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如果劳动者已经申请休婚丧的,??单位应当根据规章制度正常?付劳动者的?资。(四)探亲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与配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因此,探亲假与休息?、法定节假?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如果劳动者已经申请休探亲假的,??单位应当正常?付劳动者的?资。(五)产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产假是指妇??育前后或流产后享受的的休假待遇。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职?在疫情期间?育或流产的,应该优先按照产假处理,?职?享受?育津贴的,??单位?需?付该期间的?资,?职?因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享受?育津贴的,由??单位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六)?伤期间的?资如何计算?伤假是指劳动者发??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因治疗?伤或职业病暂停?作期间所享受的待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劳动者在疫情期间遭受?伤,应当优先享受?伤待遇。(七)年休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春节假期延长系国务院通知要求,应做休息?对待,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延长的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因此,带薪年休假不能安排在休息?或法定节假?期间,但能否安排在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前,根据青岛市的政策,是不?励??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期间休带薪年休假的。温馨提?:转载请注明来源。

篇五:春节法定假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三个重要?件??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发明电[2020]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应当?付职?在此期间的?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应当?付职?在此期间的?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条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同法第四?条、四??条与职?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企业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职??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职?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付给职?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活费,?活费标准按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活费,?活费标准按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四、各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度,切实保障职?合法权益。??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24???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的通知?社部明电〔2020〕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以来,党中央?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系列重要指?。近?,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部做好疫情防控?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落实1?23?印发的《??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作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3号)要求基础上,进?步抓紧抓实当前?作,坚定信?、同?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进?步提?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资源社会保障?作全部涉及到?,?部分涉及民?,既担负着?援保障?线防控?作?员的重要职责,也担负着维护受疫情影响职?群众权益的重要任务。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动统?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民群众?命安全和?体健康放在第?位,把疫情防控?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做到守?有责、守?担责、守?尽责。?、全?做好?社政策?持?作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根据疫情防控?局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针对性政策,并抓好落实。按照??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健康委《关于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员有关保《关于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社部函〔障问题的通知》2020〕11号)要求,做好医护?员及相关?作?员?伤保险保障?作,并开辟?伤待遇绿做好医护?员及相关?作?员?伤保险保障?作,并开辟?伤待遇绿?通道。?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机构等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和设?招聘绿?通道,紧急补充医护?员等疫情防控?作?通道。?员。督促落实疫情防治?员临时性?作补助等?资待遇政策。

  三、切实关?激励疫情防控?员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抢建设施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个?和集体,尤其是??医务?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进?步?舞??、坚定信?、凝聚?量。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作?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线的事业单位?作?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作?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四、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作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作前瞻性,对就业形势、农民?流动、??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密切监测和研判,深?评估疫情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备。要调整优化?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信息,引导农民?安全有序流动。要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才服务机构、??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校毕业?等重点群体就业?作,加强失业?员?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维护就业?局稳定。落实《??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5号),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关系处理、?资?付、?伤保险等问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关系处理、?资?付、?伤保险等问题,进?步加强?作指导,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五、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作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才?事服务、劳动?事争议处理等窗?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作,推?不见?服务,减少?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要指导技?院校、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治?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作。要加强本单位?部职?科学防护,切实保障好?部职??体健康。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统?领导、统?指挥下统??动,全?出战。要建?健全??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控?作机制,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下好先?棋、打好主动仗。领导班?和领导?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堡垒作?和先锋模范作?。要在这场严峻?争的实践中考察识别?部,激励引导??党员、?部在疫情防控?争中挺??出、英勇奋?、扎实?作,经受住考验。各地应对疫情?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资源社会保障部。??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1?30???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的意见?社部发〔2020〕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和职?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全??持企业复?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职?凝?聚?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提出以下意见。?、?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业企业?临较?的?产经营压?,劳动者?临待岗、失业、收?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作的?系列重要指?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引导企业与职?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深?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共担责任共渡难关。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复产的措施,联合各??量共同?动,加?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问题(?)?励协商解决复?前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通过电话、?络等灵活的?作?式在家上班完成?作任务;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通过电话、?络等灵活的?作?式在家上班完成?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协商优先使?带薪年休假、企业?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会积极动员职?与企业同?共济,在兼顾业,与职?协商优先使?带薪年休假、企业?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和劳动者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励灵活安排?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员聚集,要?励符合规定的复?企业实施灵活??措施,与职?与职?

  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式灵活安排?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式灵活安排?作时间。劳动者?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会和职?协商,可适当延长?作时间应对紧急?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作时间的限制。(三)指导规范??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了解职?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返岗。对不愿复?的职?,要指导企业?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效或以其他?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对经劝导?效或以其他?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案,依法履?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产经营秩序。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资待遇问题(四)?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或未返岗期间,对?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对?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停产期间?资?付相关规定与职?协商,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活费。(五)?持困难企业协商?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产经营困难的,?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协商采取?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对暂??资?付能?的,要引导企业与?会或职?代表协商延期?付,帮助企业减轻资?周转压?。(六)保障职??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付其?资;隔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付其?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作进?治疗的职?,按医疗期有关规定?付?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付加班?资。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线上招聘服务?作?度,打造线上春风?动,??推?远程?试,提?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价格?为。对受疫情影响缺?较?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励??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提供招聘服务。(?)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微企业,可放宽裁员?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期、恢复期组织职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补贴类培训范围。?好?微企业?会经费?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微企业?会经费全额返还。?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定?例的企业会费返还。?好?会防疫专项资?,加?对防疫?线职?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在线免费培训,?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微企业开展职?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五、统筹各??量加?指导服务?度(?)加强劳动??指导服务。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牵头?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优势,形成?作合?。各级?会要做好团结、动员??职??作,积极发挥企业?会作?,为困难职?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理危机?预疏导。要引导职?关?企业的?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量。各级企联和?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竞争?。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对话渠道,通过多种?式稳定劳动关系和?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关爱职?健康,帮助解决职?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权益。要充分发挥?业协会积极作?,通过减免租?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盾。要?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推动企业建?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作,创新仲裁办案?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作,创新仲裁办案?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推?“互联?+调解仲裁”,切实提?争议处理效能。进?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劳动保障监察执,切实提?争议处理效能。法?度,依法查处违法?为。(??)做好表彰先进典型?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要深?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劳动模范评选、五?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激励引导??企业家和职?在疫情防控?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与职?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商业联合会

  2020年2?7?【法

  律

  资

  料

  助

  检

  索】

篇六:春节法定假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因疫情未复?,绩效?资如何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解析(六)为做好疫情防控?作,国务院办公厅、??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等地??民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系列规范性?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政策保障的同时,也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单位和劳动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节假期延长和延期复?,产?了众多劳动法律问题急需解答。为此,我们在借鉴各省市?会、律师协会等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和整理了部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并从现有法规及政策的?度给予解析,以供各级?会、??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希望能对各级?会、??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问题?Q: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资如何?付?A:职?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在此期间的病假?资。法律解析:根据四川省(川?社函〔2020〕46号)?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或其他疾病需要停?治疗的企业职?,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在此期间的病假?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在医疗期内,其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根据《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故,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80%的?例向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付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若企业关于病假期间待遇标准?于此标准的,按企业制度执?。问题?Q:从疫情地区回四川的劳动者居家?我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应当?付?资?A:综合?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应当?付在此期间的?资报酬。企业可根据四川省相关?件,对职??我隔离做统?安排。法律解析:根据四川省(川?社函〔2020〕46号)?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企业应当?付其在此期间的?资。根据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2020年1?25?发布的《致从武汉及周边地区返(抵)蓉朋友的告知书)》“请在抵蓉后居家隔离14天。”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2?发布的第4号通告“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发地区旅居史、与疫情?发地区?员有接触史的?员要主动严格落实隔离措施”。问题三Q:执??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期间,?资如何?付?A: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付?资。法律解析: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法及时返岗提供劳动的,在延长的返岗时间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出勤时间,??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付劳动者?资。问题四Q: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1?31?-2?2?),这三天属于法定节假?还是休息??在此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如何?付?资?

  A:国家延长假期的性质为休息?,若职?休假的,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计算薪酬,不按未出勤扣减?资。若此期间职?上班的,应当?付加班费。法律解析:2020年1?26?国务院办公厅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2?2?(农历正?初九,星期?),2?3?(星期?)起正常上班。”可见,延长休息的3天中2?2?本就属于周?,?然属于休息?。可1?31?(星期五)属于上班时间,2?1?(星期六)为补上班时间,这两天本应上班的时间?属于什么性质呢?《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按照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缩短?作时间?形成的休息?。1?31?和2?1?属于休息?。即,延长的3天假期均为休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四条、四川省(川?社函〔2020〕46号)?件第?条第(三)项,春节延长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200%的加班费。问题五Q:劳动者因疫情未复?期间,?度绩效?资如何发放?A:应根据企业绩效?资的规定执?。法律分析:实践中绩效?资约定以及计算的?式不同,具体根据双?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原有的考核制度已不适?,企业可通过“钉钉”办公软件等新?式进?考勤,也可以制定疫情期间特殊的考勤、绩效考核办法等,但企业制定特殊时期的考核制度仍应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应履?的程序义务。

篇七:春节法定假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用工法律政策问答

  浙江省律师协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

  前

  言

  为帮助广大企业正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和恢复生产经营,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了在企业劳动法律事务上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根据疫情所涉及的相关热点、争议问题,进行收集、筛选、整理并编写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政策问答》,内容包含涉及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的劳动用工问题五大类计四十余个问题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目录,以期为广大企业及员工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帮助。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0年2月12日

  、目

  录

  一、延长假期和复工期问题

  1.国务院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什么性质

  2.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什么性质

  3.企业可以不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通知吗

  4.哪些特殊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复工之日(2月10日)前复工

  5.企业复工,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6.企业能否在春节假期内安排年休假

  7.企业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内安排年休假

  8.职工申请的事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9.探亲假、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10.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能否计入医疗期?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11.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在假期结束后仍需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如何应对

  二、劳动报酬相关问题

  1.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内,工资如何支付

  2.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内,工资如何支付

  3.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特殊企业安排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如何支付

  4.工资能否推迟发放

  5.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6.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居家隔离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7.职工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到岗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8.在规定的复工期满后,企业决定继续停工停产,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三、劳动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1.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是否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2.延迟复工期内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职工是否可以拒绝

  3.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职工是否可以拒绝到岗

  4.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居家隔离14天,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在家工作

  5.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职工要求在家休养的,如何处理

  6.职工担心染病,能否拒绝出差

  7.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8.疫情防控期间,非因员工主观过错,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和终止

  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员工能否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10.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到期又未能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四、工伤医疗相关问题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2.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受企业指派出差而感染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3.职工以志愿者身份支援防疫而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4.如职工因感染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其停工留薪期为多久

  5.因感染肺炎治疗结束后仍处于医疗期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计发

  五、就业招聘及其他

  1.企业能否拒绝招录来自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

  2.企业能否拒绝招录曾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疗或隔离的劳动者

  3.

  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应当如何防控

  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6.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7.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止?审限是否顺延

  附录、参考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录

  一、延长假期和复工期问题

  1.国务院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什么性质?

  答:国务院办公厅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而是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政策性、临时性、非福利性特殊休息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调休),不能安排补休(调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工资。依据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于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作出了明确列举,除列明之外,其他均不能视为法定节假日。本次春节延长假期,具体可参考1997年香港回归“七一”放假、2015年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规定。

  2.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什么性质?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采取

  “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并未将延迟复工期列入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范畴,故政府针对疫情防控而规定的延迟复工期实际一般应认定为“停工期”。

  3.企业可以不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通知吗?

  答: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系是依法作出的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效力,企业应当遵守,如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哪些特殊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复工之日(2月10日)前复工?

  答: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提前复工,但企业应做好复工准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5.企业复工,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答: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

  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

  6.企业能否在春节假期内安排年休假?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规定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其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属于类似于休息日的特殊假期,企业不得以年休假冲抵。

  7.企业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内安排年休假?

  答:因延迟复工期系地方政府因疫情防控规定的停工期,现有政策亦未对企业在延迟复工期内的安排作限制,故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内统筹安排年休假,但应确保职工收到年休假安排的通知。

  8.职工申请的事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事假期间企业不支付工资的,可以顺延;事假期间企业正常支付工资的,则可要求职工不顺延事假,建议与职工就是否顺延进行协商。

  9.探亲假、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应顺延;产假系按自然日计算,且法律并未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产假当中,亦不应顺延。

  10.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能否计入医疗期?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在延长的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故不适宜将其计入职工的医疗期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的期间,企业应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计入医疗期。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隔离后的休息期应计入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1.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在假期结束后仍需停工、停产的企业,应作如何应对?

  答:延迟复工期满后企业仍需停工、停产的,可以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并可以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依各类政策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费补贴、工会经费支持等补贴。

  二、劳动报酬相关问题

  1.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内,工资如何支付?

  答:国务院办公厅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属于特殊休息日,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调休),不能安排补休(调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2.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内,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除去2月8日、2月9日本身就属于周休息日之外,其他的5天如果直接放假、休年休假、安排在家办公或调休的,均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果停工停产的,应属于企业疫情影响而导致停工停产的期间。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特殊企业安排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如何支

  付?

  答:依据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自2月3日起安排职工工作属于正常复工,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果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如2月8日和9日)提供工作且又不能调休的,应认定为加班。加班费的标准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计算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计算加班费。

  4.工资能否推迟发放?

  答: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可推迟发放工资;企业复工后应及时发放。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个人协商延期发放,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5.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16.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居家隔离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如职工在隔离期间按企业要求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请事假,或就工资待遇支付进行协商。

  7.职工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到岗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请事假,或就工资待遇支付进行协商。

  8.在规定的复工期满后,企业决定继续停工停产,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同时,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就薪酬进行适当调整。

  12三、劳动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1.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是否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延迟复工期内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职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地方政府仅规定不得在特定日期前到办公场所复工,因劳动关系存在人身依附性,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的,职工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

  3.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职工是否可以拒绝到岗?

  答: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职工应正常上班,如无特殊情况的不得缺勤。如职工因特殊原因(交通管制等)不能按时到岗的,企业与职工协商可安排年休假或事假。职工以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

  4.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居家隔离14天,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在家工作?

  13答:对自行居家隔离的职工,企业可以安排其在家办公,如无正当理由职工不得拒绝。

  5.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职工要求在家休养的,如何处理?

  答: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有病假证明的,企业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无病假证明的职工,企业可引导职工申请年休假或事假,也可以与职工就调岗调薪、待岗进行协商。

  6.职工担心染病,能否拒绝出差?

  答: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有约定外,劳动者在向企业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企业的安排,包括应服从企业的出差安排。如职工不愿意配合,则可按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但是必须注意,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安排职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7.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14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疫情防控期间,非因员工主观过错,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和终止?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员工能否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疫情导致企业不能及时支付的,因疫情为不可抗力,非无故拖欠,故不构成企业不及时支付,但在疫情结束或复工后,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因疫情不能足额支付的,在疫情结束或复工后仍然不能足额支付的,原则上可认定为不足额支付,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

  15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规定在目前疫情发生的情况下可参考使用。

  10.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到期又未能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哺乳假期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及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因此,我们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到期,但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或劳动者在家办公、隔离期间、治疗期间等情形的,劳动合同到期并因此未能及时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规定中的“因其它客观原

  16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进行抗辩。但上述情形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四、工伤医疗相关问题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受企业指派出差而感染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受企业指派出差而感染肺炎的,目前有明确规定视为工伤的只有广东省和河南省(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为此,对于以下感染者可认定为工伤:

  1(1)

  派驻广东、河南的工作人员感染的;

  (2)

  广东或河南企业派驻浙江的工作人员感染的。

  我们认为,比照疫情防治人员在工作中感染为工伤的规定,职工因工作感染的是否都可认定为工伤,目前浙江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因工作感染的,待浙江有明确政策后,再决定是否申请认定工伤。

  3.职工以志愿者身份支援防疫而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本次疫情涉及面广,危害程度极深,国家、公共利益受到重大冲击,作为国家公民参与支援防疫符合常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故职工因自愿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感染肺炎,其情形属于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一般应视同为工伤。具体以工伤认定部门意见为准。

  4.如职工因感染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其停工留薪期为多久?

  答:职工因感染肺炎被认定为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该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1工伤医疗待遇。

  5.因感染肺炎治疗结束后仍处于医疗期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计发?

  答:依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规定,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就业招聘及其他

  1.企业能否拒绝招录来自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

  1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不得因歧视而拒绝招录来自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2.企业能否拒绝招录曾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疗或隔离的劳动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曾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疗或隔离的劳动者在病愈或隔离措施解除后,同样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不得拒绝招录,更不得拒绝病愈或隔离措施解除的职工返岗。

  3.

  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应当如何防控?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

  2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1〔2020〕2号)规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6.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

  22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还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7.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止?审限是否顺延?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附录、参考法律法规和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

  12)工伤保险条例;

  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31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1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7)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8)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26)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42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8)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9)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3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批复。

  25

篇八:春节法定假期间因新冠肺炎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识第三期:防控相关劳动法律问题

  当前,为对抗新冠肺炎疫情,无数医护人员、民警、基层干部、社区工作人员等日以继夜奋战在抗疫前线。“红雨随心翻作浪,青山著意化为桥”,正是这些勇敢无畏的劳动者们为国家与人民披荆斩棘,筑起一道道拦截病毒的坚韧防线,我们为他们感动、向他们致敬的同时,更应当关注如何为他们保驾护航。时疫当前,依法保障抗疫一线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推动整体防疫与个体保护并行,助力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为此,我们推出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识第三期:与防控有关的劳动法律问题。

  1.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感染病毒患病的,哪些人员可以依法认定工伤?

  (1)医护人员

  在逆向而行的抗疫大军中,医护人员毫无疑问冲在了最前面,因而医护人员遭遇感染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为回应社会关切,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内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志愿者在志愿抗疫过程中感染病毒患病,视情况认定工伤

  按照志愿者是否有工作单位、和是否在某一慈善公益组织登记成为志愿者划分,抗疫中的志愿者可以分为四类,即:有工作单位且在某慈善组织登记的志愿者、有工作单位但未在某慈善组织登记的志愿者、无工作单位在某慈善组织登记的志愿者、无工作单位且未在某慈善组织登记的志愿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慈善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是否构成工伤,分为几种不同情况:

  其一,有工作单位的志愿者,无论是否在某慈善组织登记,其用人单位都依法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前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志愿者在新冠肺炎防控中感染病毒患病,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但由于本次疫情起疾突然,持续时间未知,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后续治疗和愈后情况尚有不确定性,故此类志愿者工伤认定有待于相关部门后期予以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1月22日,财政部与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提出“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

  政给予补助。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据此,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和费用负担得到了极大保障。

  其二,在慈善组织登记的志愿者,无论是否有工作单位,如果慈善组织为其投保了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志愿者因履行志愿服务而感染病毒患病,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志愿者同时被认定为工伤,则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二者可以兼得。

  其三,无工作单位且未在某慈善组织登记的志愿者,因无工作单位投保工伤保险,也无慈善组织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无法获得工伤或商业保险赔偿。但是,如果此类志愿者符合我国法律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则也可以据此获得相关待遇。

  (3)单位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肺炎不属于工伤

  当前,除湖北外的各省市正在逐步复工复产。单位员工在返程途中或者在日常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患病,能否认定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此处的“事故伤害”不能扩大至病毒感染疾病,则返程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患病,不应认定为工伤。

  2.因疫情而延长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应支付报酬?

  本次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启动一级响应,国务院和各省政府也出台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但与此同时,为防控疫情需要仍有部分劳动者需要坚守岗位甚至延长工作时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如春节假期期间在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工资。那么,对于在法定假期后又延长的假期里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支付应是什么标准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需要明确的是,这次因疫情而延长的假期并不是法定节假日,是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从节省用工成本的角度来看,若因疫情防控确需部分职工在春节延长假期间上班的,则将其按照“休息日”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事后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需支付200%的劳动报酬。

  2月2日之后,为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企业和员工对于必须开展的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较为普遍的是采取远程/居家办公的方式。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远程办公也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原则上,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正常标准支付员工

  工资。另外,如果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则在不违反劳动法前提下,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适当调整劳动者的绩效工资。

  3、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需要延时工作,劳动者是否属于“加班”?

  (1)因防控疫情需要而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属于加班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所谓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劳动者因防控疫情需要而提供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工作时长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属于加班。

  (2)因防控疫情需要,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可以不受劳动者意愿及加班时长的限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威胁国家、人民、社会公共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若因防控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则劳动者不可以拒绝。

  (3)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参加疫情防控的加班时长不受每日3小时的限制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如上述《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凶猛,对社会各方面造成重大影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不受每日3小时的限制。

  4.员工拒绝依法依规进行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表明,新冠病毒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但现实中仍有部分人对新冠疫情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致使出现对医院确定的医学隔离观察方案或治疗方案不予充分配合,隐瞒涉疫真实情况,导致病毒扩散等情况。为此,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

  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据此,如员工拒绝依法依规进行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情节严重,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情形,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此类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汇报情况,防疫部门也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危害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出于稳定就业和企业复产后持续发展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企业不宜轻易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部分故意以疫情为借口逃避劳动的员工,企业应仔细甄别,谨慎处理,并及时与员工沟通了解实际情况,以做出适当处置。问题处理过程中,企业可以要求相关员工提供情况说明、往返车票、机票等作为辅助说明材料,如果发现员工弄虚作假,则企业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

  5.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1)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做出了具体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确需裁员以维护企业生存的,满足上述条件和法定程序要求,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员工已经感染新冠病毒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成为裁员对象的。同时也应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几种特殊情况的规定。

  (2)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其一,对于多数劳动者而言,工作是维系生活的衣食之源,因此,在新冠肺炎防控的特殊时期,响应上述《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应尽可能改善经营、采取降低工资水平、职工轮岗、待岗等方式,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其二,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协助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经济支持,帮助劳动者顺利渡过失业之后的经济困难时期。

  其三,企业裁员后的六个月内,如需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依法有限招用被裁减人员。

  本文由曹强、靳芳艳、夏卫萍、徐日娜、张敏整理撰写,如需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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