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工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将责任清单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
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三)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提高意识形态阵地的宣传力、教育力、引导力;
四)加强意识形态队伍建设,提高意识形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报道,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六)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七)其他与意识形态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责任清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意识形态工作做实做好。对于在意识形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问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成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要注重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宣传教育方式的多样性、创新性和互动性,注重宣传教育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注重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正性,注
重监督检查的动态性、重点性和创新性,注重监督检查的结果运用和效果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发〔2014〕19号)同时废止。对于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发〔2014〕19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规定了学校党委(党支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领域。
二)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
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活动的审批监管制度,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和社团的管理,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和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同时,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明确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和审批程序。
总之,学校党委(党支部)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领导和组织在处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时,应该明确立场和态度,勇于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大是
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对于坚持错误思想的人,应加强教育引导,进行转化工作。对于在各种公开场合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布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第八条: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发展优秀青年师生中的党员,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八条:学校党委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应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学校党委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工作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党群工作处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应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校纪委应将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党群工作处和办公室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将意识形态工作的履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中,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察干部时,要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
任意识和阵地意识,重视那些勇于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对存在问题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党群工作处还要负责抓好全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
学生工作处要负责抓好全校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
各系部和附校党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本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党群工作处备案。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纪委、党群工作处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建立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群工作处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各主办部门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各部门要负责监管自己所管辖的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专门宣传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各类文艺作品等。教务处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各系部对校内各类社团负有监管职责,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落实XXX、教育部党组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05〕31号)精神。我们要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的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
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我们也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人员配备不足、教育培训不足等实际问题,选优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是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规定了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这些情形包括:(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
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十)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这些情节包括:(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
第十八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在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领导责任应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而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则
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如果某位领导提出了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那么该领导不应承担领导责任。对于个人责任,则应当追究领导干部个人决策或批准错误决策的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了对各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程序。问责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党群工作处可以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并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备案。
篇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工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委党组内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制定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责任分工
1.党委书记为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并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结果负责。
2.党组副书记是党组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计划、监督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3.其他党组成员是党组意识形态工作的参与者,负责按要求参与党组意识形态工作,积极发挥作用。
二、工作流程
1.党委书记拟定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计划,并报党组副书记审批。
2.党组副书记负责具体实施意识形态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各党组成员认真执行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计划,按时完成任务,积极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三、考核评估
1.党组副书记定期对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评估,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2.各党组成员评估重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成果、服务党员群众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党的意识形态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方向,在宣传和引导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2.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扩大覆盖面,提高工作实效。
3.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创新工作手段、工作内容,提高党组意识形态工作的水平。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党委党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责任,全力推进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对于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要及时反馈、整改,不断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篇三: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工
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确保公司的各项工作能够扎实开展,特制定以下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1.公司党委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定期组织开展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相关工作小组制定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等。
2.党委常委会成员为具体责任人,分工明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计划。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实施责任人,按照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实施,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进展及成果情况。
4.全体党员为工作参与者,积极参与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积极传递正确的思想。
5.监督责任人负责监督党委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
6.奖惩责任人负责制定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的评估标准和奖惩措施,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度惩戒。
7.保密责任人负责保护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中的机密信息,落实保密责任,保障公司的安全稳定发展。
以上是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执行,同心协力推进公司意识形态工作,为公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篇四: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工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确保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政治责任,要通过切实加强对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引导和管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不断提升新形势下维护公司意识形态安全的能力,切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二、责任与分工
(一)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责任
公司党委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书记、分管领导、其他成员分别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以下责任:
1.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2.党委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第一责任,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3.党委分管领导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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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二)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公司党委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好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工作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1.党委工作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2.党委工作部应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3.组织人事部应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4.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支部,各支部要结合工作实际,同步抓好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切实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措施与要求
(一)提高站位,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任务切实抓牢
各支部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高度,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2-
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切实做到以下“七个纳入”:
1.纳入党委会议(支部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公司党委每半年听取各支部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支部每年至少两次研究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
2.纳入党委(总支、支部)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将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党委(总支、支部)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或研讨。
3.纳入“三学两做一促进”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支部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主动引导、重在建设,大力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积极讲好中国故事、企业故事。
4.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在对中层干部培训中安排意识形态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5.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涵盖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等全面系统化的党建工作考核监督体系。
6.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增加意识形态工作重要内容。
7.纳入干部考核。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标准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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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
1.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首善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意识形态工作。
2.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带头阅读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的党报(党刊)、理论学习读本,带头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理解和把握,带头使用和关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前线杂志、求实杂志和长城网等媒体官方微博、微信或客户端,率先站在意识形态领域前沿,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坚定性。
3.各支部要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思想传播管理与监督。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作品,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座谈会,各类成果展览馆等。同时,要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管、用、防并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重点管住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动能的新媒体,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4.各支部要严格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设定合理比例用于组织党员学习、订阅和购买党员教育所需的党报党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
5.各支部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性,认真学习-4-
贯彻中央和市委下发的重要文件精神,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努力提升识别能力、治理能力和引导能力,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三)密切关注,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1.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日常监控,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反馈社情民意和重要舆情信息。
2.开展定期会商研判,每半年对公司意识形态领域形式和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3.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引导,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汇报、早安排、早处理。
4.对重要时间节点、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宗教节日、重大节庆活动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专题分析判断。
5.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多渠道、多方面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对京外项目职工思想状况更要加以关注和把握。
(四)严格管控,切实加强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
1.各支部要统筹做好宣传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发声,不断加强正面引导。
2.切实维护公司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管、用、防并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重点管住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3.在出台可能引发舆情热点的重大举措和重大政策时,在发生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舆情事件时,或在重要时-5-
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公共活动前,应当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评估研判意识形态风险,加强风险防控,制定相关预案,及时化解风险因素。
(五)敢于亮剑,强化意识形态管控处置
1.各支部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要“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3.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事件相关单位党支部要及时上报公司党委,统一口径,同时与属地党委主动沟通、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六)严把关口,履行队伍管理和党员干部管理责任
各支部要把意识形态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提升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发挥好干部工作的“指挥棒”作用,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1.选优、配齐、配强宣传部门人员,确保宣传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2.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宣传思想岗位的党员干部,应当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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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照上级要求,公司各单位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所属各类宣传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6)管辖范围内发行的宣传刊物、编写的辅导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更严重后果的。
(七)完善制度,履行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责任
1.报告制度。各支部应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书记抓-7-
党建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在向公司党委书面报告党建工作情况时一并汇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在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司党委汇报。
2.提示提醒制度。坚持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把方向、打招呼、划底线、守阵地、防侵蚀的工作。各单位党组织对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置,避免问题扩大化。
3.督导检查制度。由公司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着重对党委中心组学习、“三学两做一促进”学习教育、党报党刊订阅、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等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向公司党委汇报。
4.通报制度。各支部要定期在本单位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并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5.考核评价制度。公司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各单位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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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工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关乎全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中心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大事件、重要动向等开展专题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在公安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主持召开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分析研究民警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民警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带头上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党课;
(三)加强对民警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及时排除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
(四)认真处理涉及民警意识形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主持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掌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
(六)每年要组织检查下属单位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八条
党委分管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协调指导意识形态工作,就意识形态工作目标任务、重大举措提出安排建议,就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提出应对建议;
(二)按照党委部署要求,对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协调、指导各方面整体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协调、组织、参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抓好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部门的实际,及时提出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意识形态的事项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有关防控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分管部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参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要根据上级党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定具体考核评价体系。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政工部门等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安排一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委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民警思想状况分析情况;
(二)党委书记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
况,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其他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宣传纪律情况;
(四)党委政工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完成意识形态工作及民警思想状况分析等重点任务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
(二)座谈或个别访谈;
(三)实地考察或抽查;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客观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以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存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错误行为和观点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五)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以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经有关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查清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政工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二)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要对下一级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
究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增强纪律的威慑力和制度的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拟重新提拔使用的,参照有关规定履行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局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局政治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工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那么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那么?
〔一〕工作原那么要求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抓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容,方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应当协助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
〔二〕主要承当的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列为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良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分清网上主流支流,辨析网上突出问题,动态感知网络舆情态势、网络行为趋势,及时向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报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认识,明确方向。
3.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表达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平安,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格局。指导、催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
4.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平安,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增强网络风险防范防控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各类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发动功能的新媒体。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不断提高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能力,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开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做到正能量充分、主旋律高昂。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推动依法治网、办网、上网,明确网络行为底线、网络违法违规高压线。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建立重大政策、工程的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搜集、研判、处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乱的舆情,做好舆情引导管控工作。加强网络评论工作,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领导、组织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严肃查处网上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
5.加强网络统一战线建设,凝聚共识,争取人心。对红色地带要稳固拓展,对灰色地带要争取转化,对黑色地带要敢抓敢管,对极端顽固分子要孤立打击、坚决斗争。做好传媒界和互联网业界代表人士的工作,注重同理论界、教育界、经
济界、高端智库等方面的知名人士交朋友,加强联系,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对网络“大V〞、“意见领袖〞等重点人物,加强线上互动、线下沟通,增进政治认同,实现正面发声。加强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的团结联谊,妥善处理网络涉及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文明和网络平安教育,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青少年网络生活,引导广阔青少年成为网络文明的实践者、参与者和独设者。
6.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中央省、市三级网信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向县级延伸,确保上下协同、政令畅通。加强各级网络平安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有力开展。建立适应网信工作特点的人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切实解决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方面实际问题,加大在人才、教育、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建立支持网评员开展网上舆论引导的工作机制,在技术配备、工作时间、考核鼓励等方面形成制度。
(三)追究责任的情形
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置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不带头、不站前,未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先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仕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5.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等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或者对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效劳、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发动功能的网络平台监管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否认党的领导和党的根本路线、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平安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篇七: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工
xx公司党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x公司党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施办法
xx公司党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主阵地、最前沿,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统筹网上网下两条战线,把握舆论宣传引导时度效,坚持管用防并举,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确保网络空间更加明朗,让党的声音成为网络空间最强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
第三条公司党委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
指导工作,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成立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党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管理公司网络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条公司党委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委关于网络意识形态
工作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列为公司党委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司党委每年定期分析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认识,明确方向。(三)统筹协调公司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在企业管理中体现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公司各级党组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建立
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
(四)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增强网络风险防范防控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公司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重点管好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宣传,不断提高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能力。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的舆情风险评估机制,领导、组织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严肃查处在网上传播的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加强对公司内外网和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网络阵地的管理和指导。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作为党委主管网络意识形态的综合职能部门,要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具体统筹协调组织网络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推进网上正能量传播,提高传播力和引导力,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承担的主要工作责任是:(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加强网上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唱响主旋律,提振精气神。(二)组织落
实中央、省委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主题、重大活动、重大任务的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好公司先进典型、先进人物的宣传,弘扬正能量,激发公司上下干事创业热情。
(三)完善网络舆情工作机制,加强网络舆情信息搜集、分析、研判、报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重大专项、重大突发事件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做好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四)每季度向党委报告一次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要情况,每半年向党委报告一次网络意识形态研判分析,每年进行一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公司党委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德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党支部书记要承担起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责任,带头履职尽责,加强阵地建设与管理,开展相关人员的教育与引导,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动态。各党支部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支部学习、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述职述德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由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
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置应对公司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不带头、不站前,未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公司内发生由
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公司内网络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
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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