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措施7篇

时间:2023-05-12 08:55: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整改措施(共5篇)

  农村饮水安全整改措施(共5篇)

  级管护员按照已建立的农村饮水安全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不间断的进村入户对供水工程进行排查,确保调.进度推进.安全质量.资金监管.宣传报道5个组开展工作。县水务局和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县政府向州政府作出了书面任务承诺,县政府也与乡镇.乡镇与项目受益村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人。

  三是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5次,部署项目工期推进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尊敬民风民俗,加强安全生产.护林防火.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汛.地灾预防.员工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二未雨绸缪,科学规划。

  一是去年11月底,水务局及时组织精干技术人员分成两组深入全县14个乡镇调查新出现饮水不安全情况。

  二是科学选取水源点,规划管网线路,在集中供水工程厂址和管线的布置规划上在不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尽量避开群众的耕地和经济林木。确需占用的,与相关乡镇.村组及农户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签订责任书和用地保证书,杜绝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三是及时完成项目水质送检和进场勘测设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了实施方案的编制。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电视.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重点对农村饮水安全政策.项目建设以及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进行宣传,激发受益群众兴建饮水安全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四主动作为,加快推进。

  一是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项目建设计划.用地.节能.环评等前期要件办理环节采取“容缺办理”等方式,加快推进前期工作进度。

  二是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集中程度.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划分工程类型,严格按照州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规模的重点集中试点和集中连片区采取招投标方式,小型集中点和小型片区采取比选方式,分散点区采取“一事一议”民办公助.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三是在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上,赶在虫草采挖季节之前,积极组织群众投劳全力开挖管沟,准备取水口及蓄水池所需材料,尽量提前动工。

  四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由监理单位和业主现场旁站,每日短信汇报建设进度和工地基本情况,及时掌握进度动态。

  五是在项目攻坚进度上要求施工单位做到“两头黑.三班倒”,严格倒排工期,保证时间节点上完成工程任务,并明确奖惩办法。

  (五)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一是在强化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组织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承诺5年无偿包修.包返工。

  二是派驻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积极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引导群众监督,严把施工队伍关.材料进货关.施工质量关.内业资料关,着力抓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保质保量。

  四是搞好水源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取水口上游保护工作,安装水源地保护网围栏和标示牌,确立水源地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三.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抓好水质安全检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强水质检测,确保饮水安全。二切实抓好项目管理养护。积极探索农村用水收费制度,目前已在赤土乡推广了农村用水收费制度,对赤土乡仲堆水厂供水范围内的机关单位.个体工商户.普通老百姓采取不同标准进行用水收费,所收水费用于仲堆水厂日常维护。规划外项目建成后,将及时向乡镇政府.村委会移交资产和管理权,对集中供水工程推广用水收费制度,分散供水工程推广农户自管制度,确保工程长效性。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局提前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让全县广大农民群众喝上了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我局将再接再励,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再创水利建设佳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题整改措施本工程位于抚顺市望花区和平村。初步设计报告由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后报抚顺市水务局审批并获得通过,批复文件文号为“抚水发206号”。该工程项目采取管网延伸工程措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一处,解决一个行政村.1426人的安全饮水问题.总投资为

  66.13万元。中标单位为抚顺市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工时间年10月3日

  竣工时间年12月2日。57.75万元,地方和群众投资2387.25万元,在资金使用上,按工程进度如期拨付,建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杜绝了资金的截留.挪用.占用等现象的发生。柘城县水利局成立了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建立了县级维修基金,县财政局每年拿出10万元,确保各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农村供水工程平均成本

  1.6元/m,水价

  1.8元/m。

  (三)年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年我县共安排两批饮水工程,涉及9个乡镇,32个行政村,共投资307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456万元,地方和群众投资614万元,建水厂三处,延伸管网3处,共解决

  5.9万农村居民及0.4万人的学生饮水问题,其中高氟水0.9802万人,苦咸水

  4.5384万人,污染水质0.3814万人。

  二.年底农村饮水安全现状“一五”期间,柘城县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

  56.87万人,年以来我县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人数

  20.25万人,普及程度达到

  35.6,截止到年年底我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

  36.62万人。农村集中供水占全县农村总人口23。

  (二)工程总量与受益人口年及“一五”期间,我县共解决

  20.2504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建设饮水工程31处分别为地下水,31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站按供水规模分,日供水量在200m/d以上的供水工程有5处,受益人数是

  8.2063万人,供水规模在20020m/d之间的有26处,受益人数是

  12.0441万人,全部供水到户,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

  (三)分散式供水基本情况我县的分散式的供水大部分采用自吸泵抽取地表水及传统的手压井进行取水,在我县还相当广泛。

  三.效益分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目的是使农民长期从饮水不安全中解脱出来,从而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年及“一五”期间我县共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

  20.2504万人,主要是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严重危害农民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阻碍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的实施,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非常显著。安全整改措施学校食堂饮食安全整改措施水电安装整改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整改措施企业安全整改措施

篇二: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措施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管护问题及措施

  摘要;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支撑。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群众饮水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为了取得脱贫攻坚战的最后胜利,中央、地方等各级部门都加大了对基层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特别的在边远山区以及比较落后的地方,更是着力打造,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例,白玉县,从2016年以来解决了16个乡(镇)130个行政村5万余人农牧群众的饮水困难问题,约投入5千多万,强力打通深度贫困县安全饮水最后一公里。但若想保障工程价值实现,除落实工程建设外,还必须注重后期运行管理。基于此背景,深度分析此课题,提出有效的管理模式,切实保障工程作用的发挥,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管护;问题及措施

  引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涉及地方政府和受益乡镇、村多个主体,管理工作较为复杂,管理方法也具有特殊性。对此,应构建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农村饮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激励制度,培养专业管护人才。基于此,简单分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层浅谈解决措施。

  1农村饮水供水安全与饮水工程分散式管理模式

  1.1案例概述

  以白玉县为例,辖区面积10591km2,为解决农牧用水安全问题,组织开展“新建、改建、维修、联网、管网延伸”等方式,投入5208.03万元,完成156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工作,使得5.1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白玉县工程建设模式多样化,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合理布局,选择以下建设模式:①并

  入城市供水管网;②乡镇一体化集中供水站;③分散供水工程;④农村小集中供水站。现结合工程运行管理实践,进行模式应用优缺点分析。

  1.2工程管理模式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三项制度”积极推进农村供水水费收缴

  促进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的通知》(甘水发〔2020〕2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从管理实践分析,具有安全工程点多、面广的特点,工程规模差异,后期运行形成以下管理模式:①地方水利部门直接管理。对于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其具有规模大,投资也比较大等特点,且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资,采取地方水利部门直接管理模式;②乡镇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建成的供水规模较小且管线比较长的工程,为方便管理,由地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自身的职责管理;③合作经营。对重建或者改扩建等工程,采取政府与受益群众代表或专业管理公司合作模式,遵循利润共享与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负责生产经营与管理;④当地村委会、用水者协会管理模式。对联村或者居民集中供水点,探索运用当地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管理方式,交给受益村民管理,比如工程维护与简单维修等;⑤受益户自管模式。对于分散供水,采取此模式管理维护。

  1.3管理模式的应用问题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我县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供水设施、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从工程管理实践分析,存在着以下问题:①供水保障能力不足。虽然各地区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但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其水平依旧不高,尤其是小集中与分散供水工程,无法保障供水量和水质以及方便程度等。

  除此之外,供水量大且面积广泛,涉及很多管理部门,运行管理中水厂管理以及水质监测很难全面覆盖。缺少完善的水质监测系统,对于分散供水的水源,受到农业耕种施肥或养殖业不规范的废水排放等影响,很容易造成面源污染,特别是大肠杆菌招标,是现代影响农村分散是供水水质的最主要因素,使得饮水方面面临较大安全隐患;②工程运行管护困难。受到工程质量和村民意识等的影响,增加经营管理难度。受到历史的影响,很多村民一直延续着以前自己打井抽水,或自引山泉水下来饮用,在使用统一的自来水供水后,没有养成用水需缴纳水费的意识,难以收得上水费,还是愿意采取原来自打自取的用水方式,加之在工程运行过程中时常会发生管道破裂或滴漏水等情况,造成很大损失。受到工程分散和管线比较长等的影响,使得水厂承受较高的成本压力;③产权不清晰。现有的饮水工程,既有社会个人投资、群众集资,也有政府资金和贷款资金修建,后期运行产权不明晰,没人愿意出来对项目进行管理,使得水厂运行管理受到很大影响。

  2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措施

  2.1构建多部门合作机制

  全面做好农村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工作,不能只依靠某一方组织,而是需要地方政府主导、村委会等多个主体互相配合,构建多部门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完善的农村饮水工程健全安全管护制度,实现各部门的有效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安全管护问题,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此外,应根据农村具体状况和村民居住规模设置单村供水工程,将工程产权归为集体,由自来水公司与村委会共同担任主体。对于小型饮水工程,可以将承包主体落实为个人。对于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项目,应该由政府授权,企业责任主体担当饮水工程项目法人[3]。

  2.2加强农村饮水资源保护工作

  加强水资源保护力度,确保供水质量,必须健全水质检测管理体系,由专业技术人员对饮用水定期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水质存在问题,必须立刻予以净化。与此同时,要建立专业水质检测机构,对饮水资源检测工作进行全面记录、巡查

  与检测,从而全面确保用水安全质量。此外,做好农村饮水资源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国家政府应重视不断完善水资源保护法,根据国民的用水特征和饮水工程运行规律,制定相关法律条文,适当加强水污染惩处力度,禁止工厂、企业和国民将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排放到饮用水源之中[4]。

  2.3培养专业管护人才

  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工作,必须综合培养专业管护人才,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专业管护人才的专业素养。与此同时,应引导广大村民认知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村民积极参与该项工作,不断提高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的受众性。其次,在加强管护人才职业技能的同时必须着重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修养。从整体结构来看,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有六项基本要求。

  1)秉承爱岗敬业精神,忠于职守。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秉承爱岗敬业精神,忠于职业道德和纪律准则,做好本职工作工作,切忌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意识与荣誉感,兢兢业业,坚守工作宗旨与道德底线。

  2)遵纪守法,熟知相关法。当代饮水工程安全管护工作通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密切相关,因而,管护人员须树立法制信仰,遵纪守法,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将法律知识正确而熟练地应用于日常工作中。

  3)秉承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坚守道德底线,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切忌隐瞒水质问题。

  4)清正廉洁,一心为公。作为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工作人员,必须恪守道德准则,坚持一心为公,秉承清正廉洁思想,保持纯洁的作风。

  5)刻苦钻研,自强不息。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工作的专业技术性和理论知识性极强,做好该项工作,管护人员必须刻苦钻研,努力学习相关知识与专业技能,坚持自强不息以适应职业要求。

  6)勇于创新,秉承服务民众理念。饮水工程建后安全管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勇于创新,坚持服务民众理念,认知探索新技术,努力确保村民饮水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饮水供水安全与饮水工程管理是项复杂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宜的管理方法,切实保障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解决村民安全饮水问题,改善生活质量。本文结合实例,对比分析了管理模式的优缺点,提出眼下结合运用两种模式的策略。

  参考文献

  [1]时元智,张学明,施海祥,等.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模式分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7(5):211-214.

  [2]王慧,苏永军.沧州农村供水模式分析[J].内江科技,2016,37(4):78-79.

  [3]吴卫军.关中平原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现状分析与模式探讨[J].陕西水利,2016(1):63-64.

  [4]刘久龙,王云辉,张久权,等.怀柔区农村安全饮水管理模式研究[J].北京水务,2015(4):36-40.

篇三: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措施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的有效措施

  摘要:饮水安全与农村群众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农村饮水工程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目前农村地区已经基本实现了饮水工程的全覆盖,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群众饮水难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了新农村的建设。虽然农村饮水工程能够服务民生、提升经济发展,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关键词: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护;措施

  前言

  农村饮水安全的建设与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是实现“三农”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几年来我国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不断提高重视,解决了农民群众的饮水问题,保障农民群众能够拥有良好的饮水条件。对于一些边远山区以及较落后的地区,更是着力建设饮水工程,来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

  一、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农村饮水工程所覆盖的地区较广,大部分以村为单位,管理形式比较松散。并且从目前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情况看,许多饮水工程所出现的问题是由于在工程建设完成后,缺失完善的管护机制,导致饮水工程无法正常服务[1]。饮水工程建设与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相关,若无法保证饮水的安全性,就难以保证社会稳定性,因此加强农村地区饮水工程的建后管护对于保证农村饮水安全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现阶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出现:

  (一)饮水工程产权不明确

  饮水工程的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仅仅依靠政府拨款难以维持开支,因此农村地区的饮水工程投资大多是通过多方面渠道筹集资金来共同建设的,所使用的资金大部分都是当地居民的集资、银行贷款等。就现阶段的工程建设来看,基本能够保证工程质量,但各方面项目都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比如各项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监管费等。其次,这种通过多方面渠道所筹集资金来建设工程的模式涉及到了相关的产权问题,而农村饮水工程的产权又过于复杂,各资金筹集的主体对后期的关乎工作并不关注,导致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难以实施,影响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营。

  (二)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

  由政府参与资金投入所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农村居民自行建设的取水工程之间往往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一般来说,使用农村饮水工程往往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由于这个原因,大部分的农民宁愿选择采自行建设的取水工程,也不愿意采用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取水,这也导致了建设农促饮水工程之后缺乏对其的管护资金,无法建立相关的建后管护机制,难以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护,导致饮水工程长期处于一种未被使用的闲置状态,长期以来甚至会导致损坏报废,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另外,农村饮水工程和农村居民自行修建的取水工程的水源往往都是同一处水源[2],导致后期收取水费时将会面临一些问题,这就进一步加深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工作开展的难度。

  (三)水费计量不科学

  从目前的农村水费计量方式看,许多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在日常运营中并没有采用对水费进行计量的方式来收费,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部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年限已经较为久远,在当初建设时并未安装水表,导致缺少计量收费的基础。另外由于部分农村在建设完饮水工程之后缺少加装水表的资金,在收取水费时只能按照每户或每户的人口来平均收取水费,这样的收取水费方式缺少公平性和科学性,极易导致部分居民浪费水资源,养成用水铺张浪费的习惯,导致在高峰期出现用水紧张的问题,(四)难以保障供水质量

  就目前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来看,许多农村地区的饮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并没有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来取得供水的资格,并且由于缺少技术人员、建设技术落后、资金投入等问题的限制,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在进行供水时大都并未进行有效的实时水质检测,就难以保证供水的质量,水资源的质量与农村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水资源的质量无法保证,就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

  (五)宣传工作力度不足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由于缺少信息传播通道,普遍存在着宣传力度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还存在着占用农村居民耕地的情况,虽然当地政府一般会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但许多居民仍然会抱有怀疑的态度,缺少对其的信任和理解,导致经常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出现村民阻拦,从而影响施工工期,而施工工期的推迟会导致输配水管长期处于露天环境,已入户的水龙头无法出水,进一步加剧农村居民对饮水工程的怀疑度,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六)管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护的人员大部分是当地的居民、公益性岗位人员、村干部等。这些队伍中大部分人员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并且缺少相关管护知识技能和经验。在后期的实际管护工作中[3],难以履行自身所肩负的岗位职责,比如需要停水进行检修时,不知道关闭停水阀门的顺序,在日常制水的过程中,难以正确把控消毒水的配比等,这些技术型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就会导致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质量无法保证。

  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的优化策略

  (一)明确饮水工程产权

  农村各地区应当成立专门负责监督的组织和机构,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主体进行明确,保证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主要能够以公益性的形式运行。各村庄的饮水工程建设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后期的建后管护中,环保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需要加强监管,如果发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出现不规范、水质未达到饮水标准、资质不符合等状况,需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如果有状况严

  重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那些实行自主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可以成立专门的村委会负责饮水工程的日常管护工作,政府可以让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二)完善建后管护机制

  建立健全完善的管护机制有利于为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地政府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负主要责任,主要对农村运行管理、人员管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以确保各项建后挂保护工作能够从容有序发展。其次,水利监管部门需要对农村饮水建设负起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管护情况是否完整贯彻落实、相关的监管人员是否认真负起管护责任进行监督[4]。最后,相关的供水单位需要对农村饮水工程负起管护责任,不论是输水管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还是水费的收取、巡查水源、水质检测等,都需要纳入负责的范围。尤其是较大型的供水单位,需要指明具体的责任管理人员,保证供水和管理工作能够更加规范化,确保区域内能够正常供水。

  (三)推进水费计量管理

  虽然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但之后的管护工作和运营等都需要资金的投入,这就导致难以实现市场化,需要通过水费的计量收费来获取资金[5]。与此同时,对于收费的计量收费需要保证其合理性,来保证饮水工程的良好运行。因此政府可以加大资金投入,给当地农村居民家中免费安装水表,严格核对每家每户的用水情况,实施计量收费,避免出现乱收费、浪费水资源等情况。同时对水费设置专门的账户,确保能够专款专用,杜绝出现挪用水费的情况。

  (四)做好检测水质工作

  为了保证农村居民的饮水质量,卫生防疫部门需要做好检测水质的工作,并且应当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责任。然而由于部分农村地区位置过于偏远难以深入,为了确保能够及时检测水质,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在各地区建立小型的农村检测中心,安排专业的水质检测工作人员,负责对该地区的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质量进行检测,从而确保农村居民饮水用水的安全性。

  (五)加强对饮水工程的宣传

  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不仅是一项惠及农村群众的惠民工程,并且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考虑到目前仍然有部分农村群众对饮水工程建设存在不信任的态度,对饮水工程缺少正确的认知。因此各地政府可以利用宣传手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向农村群众进行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增加当地农村居民对饮水工程的支持和水商品意识,让广大的农村群众能够对农村饮水工程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从而能够积极支持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护工作。

  (六)建设专业的管护团队

  农村饮水工程的管护团队是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针对饮水工程管护人员知识文化和专业技能不高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6],重点对农村饮水工程相关管护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其次,制定相关的管护人员选聘和考核方案,选择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才来参与管护工作,同时要提高考核工作来督促管护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从而保证能够更好地进行饮水工程的管护工作。

  三、总结

  综上所述,由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与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家正在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即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达标,如果缺少后期的建后管护工作,也会影响工程的正常运转,严重时不仅无法给农村居民带来福利,甚至会影响其正常生活。为了提高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以及建后管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进行配合,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质量和用水安全。另外还需要培养一些专业的管护团队,保证农村饮水工程能够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J].农村实用技术,2022(03):136-138.

  [2]李玥.修建农村饮水工程常见问题及对策[J].农家参谋,2021(24):181-182.

  [3]刘陆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J].地下水,2021,43(05):114-115.

  [4]杨婉宁,王洁瑜,杨文栋.农村饮水工程的信息化建设[J].山西建筑,2021,47(19):167-169.

  [5]孟奇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体制探讨[J].智能城市,2021,7(15):101-102.

  [6]刘思蒲.关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的建议[J].低碳世界,2020,10(09):90-92.

  作者简介:罗忾(1976-12-26),男,汉族,广西昭平县,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库管理,饮水工程管护思考等水利工程工作。

篇四: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管护对策

  饮水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对于农村地区而言,由于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的限制,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饮水安全管护对策。

  一、加强源头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的源头是水源地的水质。因此,加强源头管理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具体做法包括加强水源地保护、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定期检修维护水源井等。

  首先,在水源地周围设立防护区,杜绝污染源的进入,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护水源地。其次,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此外,定期检修维护水源井,确保井内设施干净卫生,防止渗漏和异物污染。

  二、规范管道建设

  管道是农村饮水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因此管道建设应严格遵守规范,确保管道质量。具体要求包括:管道布置应尽量避开排污口、粪便池等污染源;管道材料应选用与水质相适应的材料;管道施工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管道安装后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质量长期稳定。

  消毒是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对于直接饮用的水源地,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病原微生物污染。消毒方法包括加氯、加臭氧等,不同的消毒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水源地和水质。

  同时,消毒药剂的种类和浓度也需要根据水质和消毒方式进行选择。消毒后应保持水源地、管道及储水设备的清洁,避免二次污染,确保消毒效果持久。储水设备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储水设备卫生。

  四、加强群众教育

  群众是保障饮水安全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强群众教育也是农村饮水安全管护的重要环节。通过宣传教育,使居民了解家庭自来水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居民的自我防护意识。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何正确使用自来水;如何判断水质是否合格;如何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等。通过宣传教育,能够提高居民的水质安全意识,使居民自觉维护饮水安全。

  五、完善法律法规

  饮水安全问题是一项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事务,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权限,加大对饮水安全问题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水平。

  在实施饮水安全管护对策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因素之间的关系,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以科学的、系统的方法全面实施各项对策,从而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篇五: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方案5篇

  第一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指导意见》,扎实做好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通过镇政府、水利部门全程监管,逐步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供水质量与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需要。

  三、工作任务

  成立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主任由镇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镇长,成员包括水管所长、财政所长、各行政村村书记、村长等。统筹负责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同时确定供水人员、专门维修队伍、水处理设备运行管护队伍及各个屯成立监督小组,由各村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村三委及社主任。对供水服务、水质情况等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达到规定要求,问题切实得到解决。镇政府设立24小时公开举报及服务电话,确保农户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核实反馈,及时解决。

  四、明确职责任务

  1、各村供水人员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2、水处理设备运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辖区内水处理设备滤料活性再生、设备反冲洗工作,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3、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队伍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给水利局,由水利局协助解决。

  4、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队伍负责全面管理供水工程运行。负责水泵、变频器、消毒设备、水处理设备及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维修,出现问题后必须在8小时内修理或更换,管网出现问题后小修

  不过夜、大修不超过两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户自行维修。

  5、各村负责水源井管护房冬季取暖工作,确保设备按照使用规范正常使用,如遇冬季停电,可采用火墙取暖,确保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如果水处理设备因冬季未取暖冻坏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各村承担,责任由各村负责。

  6、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集中供水水源进行监管,管护房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饮用水源,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水源井周边环境管理,在水源井3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及时彻底清除水源地半径30米范围内的工业产生的污水和废水、养殖业的粪便、厕所、垃圾站、圈舍等污染源。建设施工确需使用集中供水水源的,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集中供水水源浇灌农田、菜地。

  7、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8、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发布信息,要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疾控部门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保证供水时间,实行用水定额管理。供水时间上要满足末端用水户的用水需求。

  10、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饮水安全管理者进行把关,饮水安全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要持县疾控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不宜从事供水工作的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确定的管理者本人操作,饮水安全管理者要接受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可以随时更换饮水安全管理者。

  11、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可能影响安全饮水的农村道路建设、村屯环境整治等工程进行监管。禁止取土、修建建筑物、构造物等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影响管网正常运行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

  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篇:XX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方案

  XX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指导意见》,扎实做好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通过镇政府、水利部门全程监管,逐步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供水质量与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需要。

  三、工作任务

  成立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主任由镇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成员包括水利站长、财政所长、各行政村村书记等。统筹负责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同时确定供水人员、专门维修队伍、水处理设备运行管护队伍及各个村成立监督小组,由各村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村两委。对供水服务、水质情况等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达到规定要求,问题切实得到解决。镇政府设立24小时公开举报及服务电话,确保农户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核实反馈,及时解决。

  四、明确职责任务

  1、各村供水人员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2、水处理设备运行管护队伍负责本镇辖区内水处理设备滤料活性再生、设备反冲洗工作,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3、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队伍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给水利局,由水利局协助解决。

  4、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队伍负责全面管理供水工程运行。负责水泵、变频器、消毒设备、水处理设备及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维修,出现问题后必须在8小时内修理或更换,管网出现问题后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两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户自行维修。

  5、各村负责水源井管护房冬季取暖工作,确保设备按照使用规范正常使用,如遇冬季停电,可采用火墙取暖,确保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如果水处理设备因冬季未取暖冻坏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各村承担,责任由各村负责。

  6、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集中供水水源进行监管,管护房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饮用水源,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水源井周边环境管理,在水源井3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及时彻底清除水源地半径30米范围内的工业产生的污水和废水、养殖业的粪便、厕所、垃圾站、圈舍等污染源。建设施工确需使用集中供水水源的,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集中供水水源浇灌农田、菜地。

  7、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8、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发布信息,要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依据《生活饮用

  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中第三章*****规定: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疾控部门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保证供水时间,实行用水定额管理。供水时间上要满足末端用水户的用水需求。

  10、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饮水安全管理者进行把关,饮水安全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要持县疾控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不宜从事供水工作的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确定的管理者本人操作,饮水安全管理者要接受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可以随时更换饮水安全管理者。

  11、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可能影响安全饮水的农村道路建设、村屯环境整治等工程进行监管。禁止取土、修建建筑物、构造物等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影响管网正常运行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篇:浅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长效机制

  浅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长效机制

  一、城市河流治理存在的问题

  1.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急剧增多,产生的生活污水也在增多。以天津为例,2009年,天津污水总处理能力149万吨/日,计划2010年日处理能力超过169万吨,没有数据能够准确统计出天津每天能够产生多少生活污水,但是400多万户家庭和数量庞大的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产生的污水数量远远大于目前的处理能力也是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说还有很大量的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就排放掉了,如果不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会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环境,甚至会污染地下水源。类似这种

  情况在很多城市都普遍存在。目前,各种洗涤用品的广泛使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洁净,同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化学成分,如果这类污水不经处理,仅靠河流自身的清洁能力结果只能是变成一条条污水河,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2.城市河流管理所涉及部门众多,而且又根据区划涉及到各个区的分局,管理权责不明确,普通百姓对职责划分不了解,发现了问题也不清楚该由哪个部门管理,造成了由“都管到都不管”的恶性循环。久而久之,一些占用河道、违法捕鱼、随意排污等现象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严重的损害了河道生态环境。

  3.对景观效果盲目追求,破坏了河道自然形态。这也是目前一些城市普遍存在的现象。经济发展了,人们对美化环境的要求极为迫切,部分政府部门也开始重视城市形象,一时间,河道景观建设大兴土木,原本原始的城市河流两岸变成了钢筋水泥平台,原生树木也被换成景观树木、草坪等等,一些城市经过改造河道后却造成地面下降,原因是钢筋水泥的河堤破坏了地下水和河流之间的水循环所引发的系列问题等等。

  4.城市居民的素质有待提高,经过改造的城市河道是人们休闲的好去处,但也有一些现象是屡禁不止的,如随意网鱼、钓鱼、随便丢弃的垃圾等等,这不仅破坏了水质,同时也破坏了花了高昂价钱才取得的景观效果。天津每年都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海河的特点向河流中放养各类鱼类,以改善河道水质,可仍有部分人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利用管理部门管理漏洞,公然捕鱼,甚至破坏了公共设施。这里体现在管理部门的是管理漏洞,体现在违法捕鱼者身上就是道德漏洞,一些地方居民素质很高,这与严格执法、处罚力度高分不开,我们的城市管理是不是也可以借鉴一下,经济上的处罚可以改变一部分违法者的行为,提高其公共素质。

  5.工业企业污水排放依然是城市河道治理的难点。虽然国家有统一的污水排放标准,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大型的工厂如棉纺厂、造纸厂都是沿河而建的,有直通河道的排污管道,时常会有新闻曝光,一些工厂违规排放污水,造成河流污染的报告,工业污水对河道的生态的损害是毁灭性的,工业污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有害化学品如果进入河道,就直接进入自然循环中,河流水用于灌溉等农作物或动物吸收,最终会被人类本身所

  吸收,危害到人们的生存。

  二、解决城市河流治理问题的措施

  1.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城市排污管网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达到污水处理率100%。积极拓展筹资渠道,科学规划市政排水管网建设,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各个城市实际情况不完全一样,如果有条件,如天津市利用海河改造的契机,封堵了所有通向海河的直排管道,从根本上解决了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的问题,使所有的生活污水都通过市政管网流向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处理。

  2.明确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杜绝互相推诿现象,对各部门管理职责通过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布,开展建立相应的热线服务业务,鼓励居民提供线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物质奖励。希望管理部门能够提高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反映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这样和老百姓形成互动,会极大的调动老百姓的参与积极性。

  3.科学论证,科学施工,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性功能。因地制宜的分析每个地方河流的特点,制定出科学的施工方案,避免出现“政绩工程”现象。天津海河改造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天津对市内河流进行综合治理,以河流治理带动城市发展,今天的海河波光粼粼,河水清澈,已经成为天津的城市名片,这条古老的河流已经不再只起到防洪、排洪的作用了,更是一条天津经济腾飞的引擎。这些成绩都是与建设者科学的施工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分不开的。

  4.加大立法级次,使城市管理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我认为,法律不是用来惩罚错误的,而是树立一个规则,一个大家都知道、都遵守的规则。这就需要管理部门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河流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同时,加强巡查执法力度,逐步的纠正个别违反规则的人的行为,使其被处罚中认识到保护城市河流生态也是自己的一份责任。

  5.重点治理工业污水排放,这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只有认识到工业污水随意排放的危害性,才能真正的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治理之。本文认为,使工厂的排污与经营相分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将排污的环境问题与企业的效益剥离才能使国家排污保准得以贯彻执行。即封堵所

  有的直排管道,所有工厂所排污水经过一次处理后均进入到市政管网到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处理,这样能有效杜绝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所采取的违法行为。每条大的河流都是由众多的支流组成,会涉及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城市,地方政府之间建立起协同机制,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是解决排污问题的有效方法。对于查出问题的企业通过媒体曝光,同时追究其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城市河道治理已经不单是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城市的事情,它是全社会所关注的一件大事,21世纪全球都强调科学发展观,人类社会都认识到生态不能复制只有维护,这就为今后城市河道治理奠定了良好群众基础和思想认识基础。我国政府的科技兴国战略国策也对城市河道管理明确的了思路,那就是科学建设、实事求是、建立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城市河流与城市建设和谐发展。

  第四篇: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

  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五条

  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以乡(镇)辐射周边供水规模达3000人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护权。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单村供水规模在1000—30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护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四)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第六条

  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竞标方式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七条

  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和水质的定期检测。

  (二)水费的收取和支出。

  (三)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的申报及修复。第八条

  管护职责

  (一)农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对所属村委会管护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交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镇)管理的集中供

  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制定属县(市、区)水利部门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参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验收维修建设项目;监督使用好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

  (六)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技术服务。

  (七)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

  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第三章

  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

  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地级财政按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0.5元的标准纳入地级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地级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资金专户;县(市、区)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

  凡申报地区或县(市、区)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地级财政30%、县(市、区)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第四章

  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各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的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农村

  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市、区)水利局向地区水利局申报,地区水利局联合地区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审批资金的比例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郭以坤

  审核:李应军

  Xxxxxxxxxxxxxx二00七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编制说明

  1.1编制概述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编制的。我公司在熟悉图纸及有关文件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态度认真编写了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以指导本工程的施工与管理,为本工程顺利实现各项目标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1.2编制的目的为建设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提供一个完整的纲领性的技术文件。对该工程的土建、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的组织管理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其指导的思想是,施工时对钢业主负责,竣工时让业主满意,如期优质地交付使用,满足业主希望。体现“自强不息,永争一流”的企业精神,为业主提供满意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风貌。

  1.3编制原则

  其编制原则是:安全高效、技术先进、措施得力。本工程为民心工程,是关系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措施。要求标准极为严格,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建筑安装程序,认真贯彻国家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循建筑安装施工工艺及其操行全程,坚持合格的施工程序和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方法,工程网络技术等现代管理方法,组织有节奏、均衡和连续地施工。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努力缩短工期,科学规划施工平面布置。

  1.4编制依据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为: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纸。(3)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4)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由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

  2.1工程概况

  本工程是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包括供水站(一层建筑)土建工程,其中建筑面积492.42㎡,管道安装工程317083米,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工程及其它辅助工程。

  (1)供水站土建部分:基础垫层为石头灌浆、砌体为MU10烧结煤矸石砖砌筑、砌筑用M7.5水泥砂浆、屋顶用预制空心板、室内地面采用C15砼,厚5㎝,室外地坪采用C10砼厚10cm、屋檐披红瓦、外墙刷外墙涂料、塑钢窗、木制内门、供水站大门为铸铁大门。

  (2)管道材料为UPVC,工作压力不低于0.6Mpa.2.2施工条件

  因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管网施工需统筹规划,材料堆放和施工机械也应合理安排,保证满足施工需要。

  2.3项目管理特点及总体要求

  通过项目管理能够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项目管理不但要遵循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的编号为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通过项目管理,我公司要文明、安全、高效、优质地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对现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向业主做出各项承诺,向业主交付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目

  录

  1、投标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

  3、声明函及承诺书、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其它资料

  博爱县2007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施工组织方案

  第一章

  工程概况及建设目标

  1、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在人员、机械、材料调配、施工工艺(施工难点、关键部位)、质量要求、工期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统一部署的条件和原则下,以雄厚的资本、高素质的员工、现代化的施工设备、丰富的施工经验、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手段,按照我公司“质量为本、业主为尊”的服务准则和科技兴业、质量为本、实施名牌战略;精心施工,遵约守信、提供热诚服务的质量方针,为业主提供一流的优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受到了我公司的高度重视,得到我公司参加类似工程施工以及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采用“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编制思路,力求本方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二、编制依据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

  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

  3、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4、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的制度、法规、规定、条例、规程等。

  三、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15个自然村饮水问题,其中解决1.0万人的高氟水,0.8万人的苦咸水,是一项典型的民心工程。工程内容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和管网工程。

  四、建设目标

  1、质量目标:合格工程。

  2、工期目标:我公司对本工程的施工计划是32天。

  3、安全目标:杜绝伤亡事故,无机械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4、环境及文明施工目标:现场文明整洁,各种环境污染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5、服务目标:工程竣工后,向业主提《保修书》,并承诺的保修期内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听取业主意见,做好保修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施工方案及施工特点

  一、施工准备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为了工程质量、工期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将从技术、物质、设备、劳动力等各个环节作好充分准备,科学管理,精心施工。

  (一)技术准备

  1、认真学习掌握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等,领会设计意图,并及时督促甲方组织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

  2、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在监理同意批准后,向施工技术人员贯彻执行。对关键工序,要编制作业指导书,做好三级技术交底工作。

  3、该工程施工前,依据施工图,提出各种材料的用量计划。

  4、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组织技术人员对各村现场进行踏勘。

  5、分部工程和特殊工序、项目经理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二、施工难点及其处理措施

  本工程的施工难点有两点:

  1、工程分散;

  2、工程处于农村道路上往来人多,因管网开挖给行人造成不便。

  由于工程分散,我公司拟增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各单位工程全面施工。

  2、不以各村流水线施工。

  3、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在管沟开挖过程,指派专人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在路口设立警示牌,为在夜间未回填的管沟设立警示红灯。

  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

  1、土方工程:在开挖前做好测量工作,开挖土方堆放地点确定,管沟土方回填前,要做沙执层和沙保护,以免由于土质坚硬而破坏管道。

  2、砌筑工程:管理房的基础是浆砌石,水泥砂浆为Mu10,砖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筑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挤”的操作方法。

  3、装饰工程:室内外粉刷要平整,塑钢窗采用铁件膨胀螺栓固定。

  4、屋面工程:屋面应先找平,清扫平干净,再作沥青防水卷材。

  5、管道试压:管道试压应是不超过1000米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0.6mpa,且保压时间为30分钟。

  第三章

  质量保证措施

  1、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优良

  2、建立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程序文件、管理类文件、规范、标准、记录等。

  3、专业施工队设专职质量管理员,生产班组设兼职质量管理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质量管理网络。

  4、对劳务分包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作好考评工作。

  5、本工程施工临近于冬季,加强冬期施工的管理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6、本工程主要为管网工程,我公司将与购买国内知名大企业生产的upvc管。

  第四章

  安全目标保证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是工地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各专业施工队设1名专职安全员。

  2、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3、经常性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五章

  承担类似工程优势

  1、我公司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给排水施工队,其中承担的博爱县2006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B标段获得市县唯一示范工程。

  2、公司质量技术科专门成立有农村饮水工程回访小组。

  3、我公司在本县所承担的工程信誉比较高,特别农村饮水工程我公司购买的管材是国内知名品牌。这在目前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是不多见的。

篇六: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措施

  

  水是生命之源、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由于基础薄弱、建设和管理条件差,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不仅是一项紧迫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目前,全国农村已建成集中式供水工程约100万处,但规模普遍较小,多数小型工程由农民直接管理,专业化运行管理条件差,水源保护、水质监管和专业化服务还较薄弱。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还需要在水源保障、规模化供水、长效管理等方面继续努力。

  一,水源保障。保障饮用水源的水质、水量是饮水安全保障的基础,由于极端干旱和污染等问题,农村饮用水源的优化配置与保护亟待进一步加强:(1)合理配置水资源,以保障饮用水水源为前提,妥善处理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的关系。(2)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划定饮水水源保护区、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设置警示标志,采用生态农作、人工湿地等措施修复或改善水源水质。二,规模化供水。加强县级甚至跨县的规模化供水规划,尽可能构建城乡一体化或村镇一体化的规模化供水格局,实现工程的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三,长效管理。(1)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户和管理人员的饮水卫生意识和专业化管理能力。(2)完善专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伍和管护基金,确保做好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有效监管、应急供水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篇七: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措施

  

  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

  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

  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

  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

  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

  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

  、血吸虫

  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

  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地下水污染

  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

  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

  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

  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

  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

  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

  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

  、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

  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

  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

  ”,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

  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

  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

  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

  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

  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

  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

  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

  、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

  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

  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

  、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

  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

  、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

  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

  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飞行检查

  等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1752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15-06-0715:15|#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省水利厅《河北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县城城区供水)。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学审查、卫生许可证

  的办理、水质的委托检测、监督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环境保护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积极组织抢修。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一)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农村供水管理站,实行“三级”管理制:第一级为水厂厂区工程及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第二级为村内入户水表以上户外管网,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或用水者协会管理;第三级为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产权归农户,由农户负责养护维修。

  (二)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集体管理,由村民议事会指定专人,或工

  程受益范围内的群众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水费的征收和工程管理。

  (三)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所有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供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供水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司泵员、收费员、消毒化验员、机电管-理-员、会计保管员、安全监督员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交叉任职。

  第八条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选聘1-2名管理人员。也可采取招标承包的形式选择管理人员,有一定文化技术基础、供水服务好、维护措施完善、水价较低者优先。

  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应经县级水务部门技术培训考核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检合格后,持技术上岗合格证和健康证从业,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每年一次。

  第十条饮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二)规范操作,定期对机井、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卫生防护,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用水进行净化和消毒,并定期由公共卫生协管员对水质开展快速检测,将结果记录在案;

  (四)以量计征,提高水费收缴率,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职工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蓄水池、过滤池、检查井应密闭加盖加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加氯间、配电室、机泵房要设警示标志;各车间应当配

  备灭火设备;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禁止非岗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三条供水构筑物外边界和输水管道两侧3米内为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树等。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

  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同意。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组织审查,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原有的水利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服务组织;及时指导和帮助供水管理单位解决供水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供水管理单位要为用水户提供物美价廉的易损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维修设施和设备;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维修服务;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

  第十五条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各种政策文件、批复文件、检测报告等。

  供水管理单位应归档的资料: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及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各种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卫生许可证、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

  第四章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对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划定卫生防护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同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水质。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乡两级政府及供水管理单位都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赔偿损失,维修或改建饮水工程。

  第二十三条如果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

  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联村集中供水水厂新增用水单位,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费用由新增用水单位负担。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条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六章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水水价核定,要进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照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电价执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四)净化处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费和药剂费。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贷款及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三十条联村集中供水水厂的水价,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单村集中供水价格,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商讨供水价格,也可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阶梯水价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

  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管理单位应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办公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项开支,应专户储存,按规定计提折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够及时维修,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有经费保障。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可从水费中平衡解决,有条件的县应适当安排一定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和养护。维修养护经费要专户储存,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一)联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经费,要专项储存到供水管理单位专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其使用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单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折旧费,要分村储存到乡级财政专户,村留村用,由乡级政府监管使用。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供水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水务局商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推荐访问: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措施 管护 饮水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