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及学校工会职责5篇

时间:2023-05-12 20:0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教代会及学校工会职责

  

  学校教代会、工会制度3篇

  学校教代会、工会制度1为更好地规范工会工作,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工会应按期换届选举,及时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研究布置工作,健全民主制度,正常民主生活。

  二、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市教育工会的决定,主持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工会委员会经集体讨论的建议;自觉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每年至少2次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

  三、建立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制定学校工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相关活动,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四、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竞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学习考察及文艺、体育活动;协助学校做好评先评优等工作。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贯彻落实。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每两年组织全体教职工体检一次。

  七、与学校行政组织建立联系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市教育工会和本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九、做好工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十、学校工会工作考核与学校工作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学校教代会、工会制度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

  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教代会、工会制度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与学校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有教职工5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教职工在5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教职工在1001至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不是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关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月12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工会印发的《湖南省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试行稿)》同时废止。民办学校仍按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工会2010年6月13日印发的《湖南省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执行。

篇二:教代会及学校工会职责

  

  教代会及学校工会的职责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建立教代会的目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教代会的性质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3、教代会的任务

  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教育引导教职工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志存高远、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育造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4、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一般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落实四项职权是教代会制度的核心,是检验教代会工作成效的关键。四项职权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

  行使审议建议权。

  1.审议建议权的基本范围。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建议权的特点。

  一是校长把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目的在于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同时也可以使教职工进一步了解学校发展目标,达到上下沟通、群策群力、为办好学校共同奋斗的目的.二是最终决策权属于校长。教代会审议学校重大决策,通过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最终由校长根据教代会的审议情况作出决策。教代会只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行使审议通过权

  1.审议通过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审议通过权的特点。

  审议通过权的内容既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相联系,又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于这类问题,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不能颁布施行。同样教代会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见,必须取得校长的同意,否则也不能颁布施行。因此这类问题应由校长与教代会共同商议决定。

  (三)行使审议决定权

  1.审议决定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2.审议决定权的特点。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都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与校长意见不同时,必须及时与校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必要时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行使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实行政务公开。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同意部署下进行。

  2、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范围。

  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至于是否评议学校党组织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则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1)民主评议干部的组织: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选举产生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由该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的工作。

  (2)民主评议干部的内容:主要是按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

  (3)民主评议干部的原则:要遵照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干部,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4)民主评议干部的形式: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也可对干部素质分项计分测评。

  (5)民主评议干部,应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最好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结合进行。

  4、民主评议干部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

  经教代会选举或推荐,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由工会或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干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议的目的、要求、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报党组织批准后实施。同时,向教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并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2)述职评议阶段。

  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教职工)做述职报告。代表(教职工)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

  (3)综合汇总阶段。

  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党组织审定后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表。

  (4)反馈阶段。

  评议小组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人意见由被评议干部在评议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代表(教职工)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干部向代表(教职工)谈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5)总结阶段。

  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奖惩建议。经校党组织签署意见后将评议表上报教育主管党组织,并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5、教职工代表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组、处(室)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按教研组、处(室)等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

  3、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教育教学岗位的中、高级教师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

  4、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5、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1)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地发表意见。

  (3)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6、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基教职工群众的工作。

  (3)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组织制度

  1、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比例为20-25%。教代会推选主席团或领导小组成员应有教师、干部和职工的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2、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临时会议。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力、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4、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有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党组织、校长、工会

  1、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基层党组织、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党组织要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

  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2、教代会应当保证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开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2)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建立教代会专门小组,专门小组根据学校实际会议需要可设立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教改工作小组和生活福利小组等。

  (3)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发动、教育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4)宣传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党总支和校长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培训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6)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调解学校内部教职工的劳动争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篇三:教代会及学校工会职责

  

  教代会工作职责

  教代会是教职工反应问题,讨论学校管理与措施的机构,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

  五、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是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是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是主持教职工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学校工作。

  四、进行调研,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是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六、是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是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教代会及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各项议案在代表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教代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教代会的组成及任期:

  教代会的组成中教师代表不少于70%,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教职工、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实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学校每年专题研究教代会工作不少于一次,并把教代会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党组织建设目标管理和依法治校工作中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孟津县常袋中学

  2011年9月

篇四:教代会及学校工会职责

  

  教代会职责

  一、教代会的职权和任务

  1、职权。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取权:

  (1)

  审议建议权。

  (2)

  审议通过权。

  (3)

  审议决定权。

  (4)

  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2、任务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3)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的权利;

  (4)

  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

  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电大。

  二、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根据“教职工百人以下的学校可按

  20-30%左右比例确定”的精神,我校教代会代表名额可确定为

  8-10名。

  三、代表的条件和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

  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遵章守纪,胜任本职工作。

  四、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

  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工的意见和要求。

  (5)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部门申诉和控告。

  2、义务

  (1)

  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3)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5)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职关教

  五、教代会与党、政、工的关系

  1、教代会与党组织的关系

  学校党组织与教代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1)

  召开教代会的计划方案由学校党总支讨论。

  (2)

  教代会的议题、议程、报告等,在正式形成前由学校党总支审

  核,提出原则性的意见。

  (3)

  教代会与学校行政之间产生矛盾和分歧时,学校党总支进行协

  调解决。

  (4)

  学校党组织选配、推荐得力干部,选进学校工会领导机构,充

  分发挥学校工会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2、教代会与学校行政领导的关系

  (1)

  教代会与学校行政领导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

  教代会要支持和维护学校行政领导的指挥权威,教育教职工遵

  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3)

  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4)

  教代会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审议建议权,对某些特定的问题有

  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

  (5)

  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要求修改和

  复议的权利。

  (6)

  行政领导行使职权除受国家法律法规制约和上级领导部门监督

  夕

  卜,还要受教代会的监督。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经

  常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并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

  3、教代会与工会的关系

  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教代会是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的基

  本形式和制度。

  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的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代会2015年9月

篇五:教代会及学校工会职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是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主体。在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希望大家喜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一、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3.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4.校长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5.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6.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60%以上女职工代表应按学校人数比例分配,少数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教职工代表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8.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

  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9.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在下次大会上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1.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况。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⑶审议通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5.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

  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

  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

  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

  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总支审查批准产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代表产生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有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

  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第一条

  全体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20-30%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第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学院活力,关心群众生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各代表团酝酿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如因退休、调离,可提出申请增补,经院工会审议,另增选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

  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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