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失火罪和责任事故8篇

时间:2023-05-13 09:5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消防失火罪和责任事故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理论和实践上,本罪易与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混淆。一般来说,失火罪的行为经常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但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①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编辑本段二、失火罪认定

  (一)与放火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三)与危险物品肇事罪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四)与非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五)与自然火灾的界限

  失火罪与自然火灾的界限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编辑本段三、处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编辑本段四、失火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案件:王某故意违反规定,在一加油站使用移动电话,导致加油站的油库发生爆炸,加油站被烧毁,两人被烧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

  新刑法实施以来,对村民委员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

  务的人员”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问题,一直不明确。由于各方面存在不同意见,由此导致对村委会和村级党组

  织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有关犯罪案件管辖分工不明,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处理,成为当前农村反映较多的一

  个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目前,对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理由是:(1)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村委

  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农民,不享受国家财政支付的工资,所履行的职能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依法从事

  公务的范畴,对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不能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2)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

  定看,刑法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国家公务,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也视为“公务”与立法精神不符。二是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要理由是:(1)

  村委会虽然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它在管理本村的自治事务的同时,又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执行政府指令,组织村民完成国家行政任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2)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实际承

  担着大量的政府行政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代表着党和

  政府的形象。实际生活中,一些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腐化问题十分严重,在一些地方几乎占到了近年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一半,如果今后对这些人员不再按贪污贿赂犯罪查处,将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

  斗争的认识及信心。

  三是区分说。这种观点认为,对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应部分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理

  由是:(1)我国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节中对村委会作

  了规定,这表明村委会虽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却是政权组织在基层的延伸,与基层政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

  系。(2)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党章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

  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同时,还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

  作。农村党支部的主要工作是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

  权。由此可见,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所从事的工作是由集体公务和国家公务两部分组成的。(3)当前,村委

  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所实际承担的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单纯的本村自治事务,如修桥筑路,修建码头,兴修水电,村提留,集资办厂、办学,建设村庄,兴建医疗等社会福利设施,农资供应等,对此不能视为依法

  从事公务。这些人员在履行这方面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的,应以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论处。二是具有政府行政性质的工作,主要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希望工程等通过政府或者专门机构发放的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分发,代征、代

  缴税收、收缴乡统筹,国家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发,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和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和宅基地管理的规定,有关人民代表选举、户籍、征兵的组织、管理工作等,这些工作均

  具有“公务”性质。这些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关系

  到农村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对此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合理反映客观实际。我们认为,在上述主张中,区分

  说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它既充分考虑了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的特殊性质和职能,又体现了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

  员规定的精神。实践中,在理解和把握这一问题时,有几点是需要明确的:应该肯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性质应一分为二地看,其中有的工作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有的工作属

  于依法从事公务,区分的关键是看其是属于自治事务还是受委托从事政府行政性质的事务;承认农村基层组织

  成员所从事的工作部分属于依法从事公务,并非等于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是说这些人员

  在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适用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现

  实生活中,自治事务与“公务”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在确定具体行为的性质时,应综合

  分析、准确认定。

篇二:消防失火罪和责任事故

  

  目录

  摘要

  ...................................1一.

  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必要性

  ................11、典型案例分析

  ...........................22、针对案例分析二罪区分的必要性

  ...................3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认定的区别

  ..................3(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概念厘清

  ................4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42.失火罪的界定

  ............................4(二)

  犯罪主观及客体方面

  .......................51.犯罪客体区别

  .............................52.犯罪主观方面

  .............................三、区分二罪的现实意义和建议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立案

  ........................(二)有利于法院裁决及刑罚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1、八

  、-前言

  目前我国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界定并不十分的完善,这有碍于

  公安机关展开工作,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所以加强我国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我国对公安机关立

  案时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在进行判决和案件定义的时候有依可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比较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越来越注重,过往人们只是简

  单地知道有某一项法律,但如今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国家或者社会是否充分地发挥

  了该项法律的意义,并将其落实到了群众身上。

  火灾,一直以来都是全民所极力

  关注和设法避免的灾害,根据我国法律中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定义和解

  释,两者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和差异。在火

  灾发生的情况下,对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失火罪与消防

  责任事故罪的认定、立案标准、刑事判罚都有着不同。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情

  况、不同的损失程度,对相关的被告人或是犯罪者都有着不同的刑罚标准,以及

  判定措施,那么为了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厘清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区别,有利于法院实施公平的裁决。

  本文将通过分析比对法定意义上消防责任事

  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定义和界定,从而了解其二者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

  的不同,希望本文对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区别;认定

  一.

  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必要性

  1、典型案例分析

  2013年

  5月

  16日上午,被告人任某甲在“唐潮渔村”进行屋顶防水施工,他

  既无做防水工程的资质,又无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下午

  14时许,由于任某甲在

  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屋顶起火,进而引起整个饭店及周边房屋不同程度损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

  874410元。被告人任某甲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

  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甲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持异议。1、本案事故的发生属一果多因,本次火灾发生

  的原因不仅因为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了明火,更是因为被害单位被修补的对象是彩

  钢,并且被害单位没有将防火措施安排到位。

  2、导发生火灾后,任某甲将水泼

  洒在火灾部位,并试图打开灭火器,并拨打了

  119报警电话。3、任某甲有自首

  情节。4、被告人任某甲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明显,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法院

  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在对材质为彩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使用明火引起火灾,造成

  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

  共安全,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明知自

  己无防水工从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该职业,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

  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不符,故对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甲犯重大

  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针对案例分析二罪区分的必要性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了明火,更是因为被害单位被修补的对象是彩钢,并且被害单位没有将防火措施安排到位。

  虽然导发生火灾后,任某甲将水泼洒在

  火灾部位,并试图打开灭火器,并拨打了

  119报警电话。但是被告人任某甲在对

  材质为彩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明火引起火

  灾,造成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

  属于工作过失,所以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进行裁决。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认定的区别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概念厘清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139条中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指得是

  社会单位及自然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消防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时候,对通知书拒绝执行和认可,以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和单位将被法院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其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

  黎宏;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J];北方法学;2008年05期.P86-87期徒刑”。根据上文

  的案件中,事件的根本原因上是属于工作过失,被告人任某

  甲在对材质为彩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明火引

  起火灾,造成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重大

  责任事故罪,依据法律对该行为的界定,其属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范畴。

  2.失火罪的界定

  “失火罪,是指由于个人行为过失,并其后果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危害,导致

  严重后果的行为”。失火罪在对于火灾原因认定的方面是以个人行为或行为不当

  来定论的,而从危害角度而言,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火灾如果危害到了公众

  的安危、公共环境的秩序,且造成重大后果的,则定论为失火罪,失火罪是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犯罪主观及客体方面

  1.犯罪客体的区别

  “对于失火罪而言,其犯罪损害到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失火罪的犯罪客体在

  生命、健康或者国家、社会重要公共财产方面没有固定的数量或者损害程度”。

  在实际层面上,失火罪的客体构成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其犯罪行为及其犯罪后果

  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损害到了国家重要的公共设施或者社会重大的公共财产,二是其犯罪行为多不固定数目和性质的人群造成了身体、健康的损害,并对国家

  及社会的重大公共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对人和对公共财产的损害是

  并列关系,不分先后和轻重。基于火灾的形成和蔓延是需要借助于燃烧物、可燃

  物的,如果没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国家社会的财务进行燃烧和损毁的,那

  么也不会构成犯罪,即:失火罪。所以一般情况下的失火罪是具有一定的损害范

  围和损害程度,单一地对特定人群的生命和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失火罪并不

  多见。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以及和失火罪相同的公共

  安全。消防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话题,每年的消防事故

  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构成了直接的威胁。我国对于消

  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

  《消防法》,来规范消防工作的进行和工

  作的展开。当乡镇、县城一级的消防工作单位对已经发生的和潜在隐患的消防问

  周军;放火罪和失火罪[J];湖南消防;1997年01期.P102-103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2005年03期P64-65题无法处理时,应向上一级单位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的个人和

  单位一级消防机构应尽快响应、坚决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且由消防安全监

  督机构进行监管。每个社会公民都有及时消除消防隐患、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的义务和使命。如果有些单位和公民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触犯了国家对消防安全

  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机构进行劝阻无效后,或责令改正后,仍未采取整改和

  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消防管理秩序,不但对自身有所经济损害,且危害到国

  家、人民、社会、法律。

  “在这一点上,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侵犯客体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第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而失火罪只

  是针对公共安全”。第二、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其后果影响中,对于国家消防安全

  监督制度的影响是失火罪中未涉及的。

  第三、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存在火灾隐

  患的当地消防管理安全单位会向公众和有关个人提出整改要求,但在失火罪中,没有这一项。

  在案例中,任某甲侵犯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而不是公共安

  全。其中原告方也没有及时消除消防隐患、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本次火灾发生

  的原因不仅因为被告人任某甲使用了明火,更是因为被害单位被修补的对象是彩

  钢,并且被害单位没有将防火措施安排到位。

  案例中被告人任某甲在对材质为彩

  钢的屋顶进行防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明火引起火灾,造成

  874410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工作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所以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进行

  判定。

  2.犯罪主观方面

  “失火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人为的过失和疏忽,指的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

  意,以及处理过失。其主要的表现为,行为人当已经预知或察觉有可能发生火灾

  的情况下,因其不当的行为或思想上的疏忽未能保障安全,直接导致火灾的发

  生”。在失火罪主崔昌新;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的区别

  [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4观方面,其疏忽和过失是根据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态,张晶;马欣;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期.P2-4[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1并非行为人对引发火灾行为的心态。

  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在明令禁止抽烟的场所

  抽烟,明令禁止明火的场所点火,行为人在该类场所明知故犯的行为导致了火灾,但导致火灾这一结果不是行为人希望发生的,这类情况则被定性为失火罪。但如

  经事实查明,并非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即:该

  类事件属于意外事故。如:地震、雷击等自然现象引发的火灾,则不涉及犯罪问

  题。

  “消防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度的自信,对整改通知书置之不理或

  拒绝整改。行为人在已经收到整改通知书,或已经察觉到有引发火灾的隐患的前

  提下,由于其过度的自信、侥幸的心理,最终未能保障安全,导致火灾的发生”。

  过度自信通俗来说,就是行为人明明已经知道可能会发生火灾,但仍旧抱着自信

  的心理,对火灾的发生持“有可能不会”,“也许不会发生”等心理,最后没有

  避免火灾的发生。在案例中,任某甲没有任何的工作资质的证明和证书,凭借着

  自己做了几年的实际操作经验,无意之中点燃了整个屋顶。任某甲自己这样的行

  为明明已经知道可能会发生火灾,但仍旧抱着自信的心理,对火灾的发生持“有

  可能不会”,“也许不会发生”等心理,最后没有避免火灾的发生。

  三、区分二罪的现实意义和建议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立案

  “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其立案的标准是基于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以及对

  消防一旦其后果造成了

  管理监督部门发布的整改通知书有抵触且不执行的行为,一人死亡或者以上的人死亡包括三人以上重伤;

  其后果直接对社会公共财产、群

  众财产造成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损失的;其后果对于森林和灌木林等生态植被区

  造成火灾影响超过二公顷以上,生态植被地区造成四公顷以上的”。以上所有由

  其后果造成的损失、伤亡、绿地破坏等,但凡触及一条则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立

  案追诉。

  在失火罪中,其立案的标准是基于由于行文人的过失疏忽引发火灾,一旦其后

  果造成了一人死亡或者以上的人死亡包括三人以上重伤;

  其后果直接对社会公共

  财产、群众财产造成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损失的;

  其后果对于森林和灌木林等生

  [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

  苑书昕;浅谈我国刑法中的“消防责任事故罪”

  徐雪;浅议消防责任事故罪

  04期.P5-7[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年08期.P6-态植被区造成火灾影响超过二公顷以上,生态植被地区造成四公顷以上的。

  以上

  所有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伤亡、绿地破坏等,但凡触及一条则会根据法律程序

  进行立案追诉。

  根据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立案标准中的异同,不难发现,在消防责任事

  故罪中,其立案的标准主要是基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拒绝执行造成的后果,而在失火罪中是基于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和疏忽造成的后果。

  (二)有利于法院裁决及刑罚判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引发的火

  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失火罪的刑

  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其造成的火灾影响不大、情节较为轻

  的则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刑罚层面上,两者对其刑罚判处的年限和火灾的影响各有不同,消防责任事

  故罪中,一旦立案为本罪,那么其相关责任人将直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而这一点对于失火罪而言,只有当法律认定了行为人引发火灾的后果没有

  对社会公共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或其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才会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对其特别严重后果也作出

  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罚规定,同样的,在失火罪中,当行为

  人的行为被立案和确实为本罪后,将被直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两者在刑罚判处年限和判处标准上有着不同。

  “在裁判的社会意义层面上,一是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人给予法律的惩戒,使得

  行公共财产的危害的后果,认

  为人能牢记自身的过失和疏忽带给群众生命财产、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司法机关不会随意对犯

  罪行为进行裁判,任何裁判都是有法可依的,区分二罪能够更好地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避免在裁决的过程中,被告人对法院的裁判提出异议,或是不接受

  法院的裁判怀有报复、负面心理。这对稳定社会秩序、推行守法合法的社会理念

  是不利的吕新强;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辨析

  [J];安防科技;2011年06期P8-刘彬;向荣垠;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经验和启示

  [J];法制与社会;2011年23期.P12-13结论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以及立案的标准和刑罚的规定都有着差异。

  所以在有关执行部门和公安机

  关在进行刑事认定和立案的时候需要明确两者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需要对其二

  者做出明确的分析和比较,详细地了解火灾发生时的情况,对于确实触犯了法律

  和恶意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人和单位应给予法律的严惩和处罚,但对于由于自然

  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有关部门应在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其做正确的判断。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刻意的限制人的行为和发展,而是保障社会安全、合法的发

  展和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对于犯罪,法律不会污蔑任何一个守法的公民,也不

  会使触犯法律的人逍遥法外。

  参考文献

  [1]黎宏;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J];北方法学;2008年05期.P86-8[2]周军;放火罪和失火罪[J];湖南消防;1997年01期.P102-103[3]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2005年03期.P64-65[4]崔昌新;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的区别

  [J];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

  04期

  .P2-4[5]张晶

  ;马欣;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析

  [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

  01期

  P5-6[6]苑书昕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消防责任事故罪”[J];辽宁师专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年

  04期.P5-7[7]徐雪;浅议消防责任事故罪[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年08期.P6-[8]吕新强;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辨析

  [J];安防科技;2011年06期.P8-[9]刘彬;;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经验和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1年23期.P12-13向荣垠

篇三:消防失火罪和责任事故

  

  失火罪怎么处罚

  如何处罚失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失火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

  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二、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在对失火罪进行处罚的时候,也是要考虑到具体的情节,针对不同的情节处罚的幅度范围就不一样。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失火罪虽然是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火灾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而非对于点火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

篇四:消防失火罪和责任事故

  

  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应把握的几个界限

  王天瑞

  【期刊名称】《消防月刊》

  【年(卷),期】1999(000)012【摘

  要】<正>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今后将由消防部门直接办理。笔者仅就这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作一粗浅探析。

  一、正确把握过失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二者都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应当预见”是指按照常人的认识标准和行为人的知

  【总页数】2页(P32-33)

  【作

  者】王天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TU998.1【相关文献】

  1.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法定刑的失衡[J],刘颖

  2.浅论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J],骆志宏

  3.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J],张霄

  4.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应把握的几个方面[J],王天瑞

  5.“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的语气体系[J],王波;张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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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消防失火罪和责任事故篇六:消防失火罪和责任事故

  

  目

  录

  摘要................................................................1一.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必要性...............................11、典型案例分析——以成都天府广场工地火灾为例......................22、针对案例分析二罪区分的必要性.....................................3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认定的区别................................3(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概念厘清...............................4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42.失火罪的界定......................................................4(二)

  犯罪主体及客体方面............................................51.犯罪客体区别......................................................52.犯罪主体区别.....................................................6(三)犯罪主观及客观方面............................................61.犯罪客观区别......................................................72.犯罪主观方面......................................................7三、区分二罪的现实意义和建议.........................................8(一)有利于公安机关立案.............................................8(二)有利于法院裁决及刑罚判定.......................................9结论................................................................9参考文献...........................................................1前言

  目前我国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界定并不十分的完善,这有碍于公安机关展开工作,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所以加强我国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我国对公安机关立案时有法可依,司法机关在进行判决和案件定义的时候有依可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比较

  摘要:根据我国法律中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定义和解释,两者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和差异。在火灾发生的情况下,对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情况相爱,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立案标准、刑事判罚都有着不同。本文将通过分析比对法定意义上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法律定义和界定,从而了解其二者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希望本文对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区别;认定

  一.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必要性

  1、典型案例分析——以成都天府广场工地火灾为例

  2014年12月23早,在成都天府广场附近一工地失火,事故因一位工人电焊施工时,火星滴落在楼下的泡沫造成。工地失火点附近的隔离网熏黑并部分烧毁,虽并无人员在该次事故中死亡,工人在扑救过程中轻度烧伤,并无重大公共财产损失。

  2、针对案例分析二罪区分的必要性

  成都天府广场与肇事工人协商无果,将肇事工人告上法庭,起诉其蓄意放火,且导致他人生命财产遭到损害。该次事件中,肇事工人始终指出自己无心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对火星掉落这件事泡沫的管理者也有责任,但自己会承担已经损坏的物品的费用。

  本案如果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对本案进行定性,从火灾引发的后果来看,其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及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但确实违反了消防管理条例。

  最终法院因其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与原告之间经过协商后被告人愿意赔偿损失,因此原告也愿意撤诉,法院根据此将本次诉讼化为民事调解,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在这次火灾中造成的物品、财产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虽然案件已经过去很久,但在本案中,法院始终是以被告人的态度和火灾引发的后果作为主要的判决依据,对其触犯的法律,即消防责任事故罪并没有过多的提及。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认定的区别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概念厘清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139条中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指得是社会单位及自然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消防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时候,对通知书拒绝执行和认可,以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和单位将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其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上文中的案例,如果被告人与原告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不以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束案件的诉讼,从泡沫堆弃在电焊区域下这一点来看,成都天府广场的现场管理人员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因其将泡沫这一易燃物放置于电焊区域内,违反了消防管理条例。

  2.失火罪的界定

  失火罪,是指由于个人行为过失,并其后果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失火罪在对于火灾原因认定的方面是以个人行为或行为不当来定论的,而从危害角度而言,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火灾如果危害到了公众的安危、公共环境的秩序,且造成重大后果的,则定论为失火罪,失火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同样的,根据上文的案件中,事件的根本原因上是属于工作过失,被告人没有注意到电焊区域下方的泡沫,造成了泡沫在电焊作业中被火星点燃,导致引发了火灾,依据法律对该行为的界定,其属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范畴。

  (二)犯罪主体及客体方面

  1.犯罪客体的区别

  对于失火罪而言,其犯罪损害到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失火罪的犯罪客体在生命、健康或者国家、社会重要公共财产方面没有固定的数量或者损害程度。在实际层

  面上,失火罪的客体构成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其犯罪行为及其犯罪后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损害到了国家重要的公共设施或者社会重大的公共财产,二是其犯罪行为多不固定数目和性质的人群造成了身体、健康的损害,并对国家及社会的重大公共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对人和对公共财产的损害是并列关系,不分先后和轻重。基于火灾的形成和蔓延是需要借助于燃烧物、可燃物的,如果没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国家社会的财务进行燃烧和损毁的,那么也不会构成犯罪,即:失火罪。所以一般情况下的失火罪是具有一定的损害范围和损害程度,单一地对特定人群的生命和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失火罪并不多见。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以及和失火罪相同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话题,每年的消防事故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构成了直接的威胁。我国对于消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消防法》,来规范消防工作的进行和工作的展开。当乡镇、县城一级的消防工作单位对已经发生的和潜在隐患的消防问题无法处理时,应向上一级单位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的个人和单位一级消防机构应尽快响应、坚决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且由消防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管。每个社会公民都有及时消除消防隐患、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的义务和使命。如果有些单位和公民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触犯了国家对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机构进行劝阻无效后,或责令改正后,仍未采取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消防管理秩序,不但对自身有所经济损害,且危害到国家、人民、社会、法律。

  在这一点上,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侵犯客体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而失火罪只是针对公共安全。第二、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其后果影响中,对于国家消防安全监督制度的影响是失火罪中未涉及的。第三、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存在火灾隐患的当地消防管理安全单位会向公众和有关个人提出整改要求,但在失火罪中,没有这一项。

  2.犯罪主体区别

  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法定年龄满18周岁的公民,也就是达

  到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或者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但排除国家行政或其他事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工作或者其他事务的过程中引起的火灾,将不构成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包括了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了企业和单位。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主体上,失火罪只是针对法定年龄满18周岁的公民,也就是达到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或者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而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主体比失火罪多包括了企业和单位。

  (三)犯罪主观及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区别

  生活过失是失火罪的犯罪客观要件,往往对生活细节的忽视是引发火灾的原因之一。生活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在生活中,不论是恶意还是无意地引发了火灾后,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生活过失的问题主要存在于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一般日常家庭生活中对煮饭、生火、取暖、不良的生活习惯等问题的不重视引起的火灾。常见的问题比如:在床上抽烟的不良生活习惯,煮饭时忘记照看灶台,生火烧水时不注意火势的大小,肆意安装灶台或者烟囱等,这些都是会引起火灾的隐患,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隐患问题。

  工作、业务过失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在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不论其行为是否有意违反消防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只要导致了引发火灾的后果,就构成了消防责任事故罪。具体体现在,单位、企业违反了有关消防机构及单位监督管理制度,或对其发布的整改通知书有抵触且不执行的行为。

  其中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中严重后果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死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特别严重是指,多人伤亡、死亡或财产的巨大损失。其在司法鉴定和规定上,对于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是直接影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主要标准。当然不论是严重后果还是特别严重后果,责任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经济的赔偿。

  2.犯罪主观方面

  失火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人为的过失和疏忽,指的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以及处理过失。其主要的表现为,行为人当已经预知或察觉有可能发生火灾的情

  况下,因其不当的行为或思想上的疏忽未能保障安全,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针对其主观的特点,疏忽和过失在行为人身上也可以反映为,由于行为人过分的自信对预知有可能引发的火灾抱着侥幸的心态,以为在自己的操作和管理下不会引发火灾,能够避免火灾的发生,但最终还是引起了火灾。基于以上两点,在失火罪主观方面,其疏忽和过失是根据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态,并非行为人对引发火灾行为的心态。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在明令禁止抽烟的场所抽烟,明令禁止明火的场所点火,行为人在该类场所明知故犯的行为导致了火灾,但导致火灾这一结果不是行为人希望发生的,这类情况则被定性为失火罪。

  失火罪主观方面,对行为人是否对于火灾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犯罪过失,是行为人是否需要担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但如果经事实查明,并非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即:该类事件属于意外事故。如:地震、雷击等自然现象引发的火灾,则不涉及犯罪问题。

  消防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度的自信,对整改通知书置之不理或拒绝整改。行为人在已经收到整改通知书,或已经察觉到有引发火灾的隐患的前提下,由于其过度的自信、侥幸的心理,最终未能保障安全,导致火灾的发生。通俗来说,就是行为人明明已经知道可能会发生火灾,但仍旧抱着自信的心理,对火灾的发生持“有可能不会”,“也许不会发生”等心理,最后没有避免火灾的发生。

  在两者的主观方面,消防责任事故罪更倾向于对违反了消防管理监督制度和拒绝对通知书进行整改的行为人,而失火罪则是对因自身过失和疏忽引起火灾的行为人。其在针对的人群行为特点上有所不同。

  三、区分二罪的现实意义和建议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立案

  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其立案的标准是基于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以及对消防管理监督部门发布的整改通知书有抵触且不执行的行为,一旦其后果造成了一人死亡或者以上的人死亡包括三人以上重伤;其后果直接对社会公共财产、群众财产造成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损失的;其后果对于森林和灌木林等生态植被区造成火灾影响超过二公顷以上,生态植被地区造成四公顷以上的。以上所有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伤亡、绿地破坏等,但凡触及一条则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立案追诉。

  在失火罪中,其立案的标准是基于由于行文人的过失疏忽引发火灾,一旦其后

  果造成了一人死亡或者以上的人死亡包括三人以上重伤;其后果直接对社会公共财产、群众财产造成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损失的;其后果对于森林和灌木林等生态植被区造成火灾影响超过二公顷以上,生态植被地区造成四公顷以上的。以上所有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伤亡、绿地破坏等,但凡触及一条则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立案追诉。

  根据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立案标准中的异同,不难发现,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其立案的标准主要是基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拒绝执行造成的后果,而在失火罪中是基于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和疏忽造成的后果。

  (二)有利于法院裁决及刑罚判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引发的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失火罪的刑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其造成的火灾影响不大、情节较为轻的则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刑罚层面上,两者对其刑罚判处的年限和火灾的影响各有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中,一旦立案为本罪,那么其相关责任人将直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这一点对于失火罪而言,只有当法律认定了行为人引发火灾的后果没有对社会公共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或其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才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对其特别严重后果也作出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罚规定,同样的,在失火罪中,当行为人的行为被立案和确实为本罪后,将被直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两者在刑罚判处年限和判处标准上有着不同。

  在裁判的社会意义层面上,一是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人给予法律的惩戒,使得行为人能牢记自身的过失和疏忽带给群众生命财产、公共财产的危害的后果,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司法机关不会随意对犯罪行为进行裁判,任何裁判都是有法可依的,区分二罪能够更好地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避免在裁决的过程中,被告人对法院的裁判提出异议,或是不接受法院的裁判怀有报复、负面心理。这对稳定社会秩序、推行守法合法的社会理念是不利的。

  结论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在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以及立案的标准和刑罚的规定都有着差异。所以在有关执行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认定和立案的时候需要明确两者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需要对其二者做出明确的分析和比较,详细地了解火灾发生时的情况,对于确实触犯了法律和恶意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人和单位应给予法律的严惩和处罚,但对于由于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有关部门应在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其做正确的判断。法律的意义,不在于刻意的限制人的行为和发展,而是保障社会安全、合法的发展和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犯罪,法律不会污蔑任何一个守法的公民,也不会使触犯法律的人逍遥法外。

  参考文献

  [1]黎宏;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J];北方法学;2008年05期

  [2]周军;放火罪和失火罪[J];湖南消防;1997年01期

  [3]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2005年03期

  [4]崔昌新;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的区别[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

  04期

  [5]张晶;马欣;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问题解析[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1期

  [6]苑书昕;浅谈我国刑法中的“消防责任事故罪”[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4期

  [7]徐雪;浅议消防责任事故罪[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年08期

  [8]吕新强;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辨析[J];安防科技;2011年06期

  [9]刘彬;向荣垠;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经验和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1年23期

篇七:消防失火罪和责任事故

  

  失?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量罚标准分别是如何的?家都知道失?罪其实就是?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消防责任事故罪是?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种?为;这两种?为都是需要?临着?定的处罚的,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失?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量罚标准是如何的;希望?家通过?编整理的知识以后,对于失?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能够更加了解。相关知识整理如下。失?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量罚标准分别是如何的1、失?罪的量刑标准失?罪,指由于?为?的过失引起?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为。这是?种以过失酿成?灾的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失?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在失??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犯罪的情况下,?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为造成了致?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严重后果,?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为?主客观??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个??的情况,?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的情况,然后进?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等;(2)?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为?的?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2、消防责任事故罪量罚标准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重??灾,造成多?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损失。具体确定犯罪?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为?的?贯表现;(2)?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多次拒绝执?;(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员、防?危害结果的扩?,是否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失?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量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两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两者对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是不同的,所以希望?家看了?编整理的知识以后,能够更好的认识失?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当然如果?家在这???还有想要了解的地?,?家是可以到店铺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的。

篇八:消防失火罪和责任事故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刑

  法

  消防责任事故罪

  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火罪

  工程于行为人的起火灾,造成果,危害公共行为。

  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指单位程监规定标准事故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户以上家庭以及其他基

  资料烧毁的;

  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以上七年以徒刑;情节较三年以下有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五或者后果五年期徒火灾的分类

  分类方法

  A类

  B类

  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C类

  D类

  E类

  F类

  分类

  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火灾等。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

  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等。

  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特别重大火灾

  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重大火灾

  较大火灾

  一般火灾

  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产损失的火灾;

  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产损失的火灾;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表2-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厂房

  名

  称

  单、多层

  一、二级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一、二单、多层

  乙类厂房

  高层

  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单、多层

  丙类厂房

  级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二级

  一、二单、多层

  级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二级

  ≥5,≤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10>10,≤50>50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525252512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一、二级

  12三级

  14高层

  一、二级

  13单、多层

  一、二级

  12三级

  14四级

  16高层

  一、二级

  13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类

  二类

  1214131012131214151315131012131214151416171315132550121416131012141312141615131517131012141312141615141618171315171310121413121416151416181720152520201512141613101214131214161513151713101214131214161514161817131517131012141312141615141618171513丁、戊类厂房

  18151513121520121520252015202025253015202025253030352530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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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参见图2-4-1)。

  图2-4-1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示意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4.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表2-5-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厂房的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丙

  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丁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戊

  三级

  四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厂房

  4000300050004000不限

  80003000不限

  40001000不限

  50001500多层厂房

  3000200040003000600040002000不限

  2000—

  不限

  3000—

  高层厂房

  —

  —

  2000150030002000—

  4000—

  —

  6000—

  —

  灾危险性类别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

  —

  —

  —

  500500—

  1000—

  —

  1000—

  —

  甲

  宜采用单层

  不限

  6不限

  不限

  2不限

  31不限

  31乙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建筑,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扩大,但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制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灾,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厂房的消防安全性。因此,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1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仓库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仓库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或半地下室)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每座仓库

  3、4项

  一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丁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戊

  三级

  四级

  11315151不限

  3不限

  31不限

  31180750200050028009004000120060002100不限

  30002100不限

  30002100防火分区

  602505002507003001000400150070030001000700不限

  1000700每座仓库

  —

  —

  900—

  1500—

  2800—

  48001200不限

  1500—

  不限

  2100—

  防火分区

  —

  —

  300—

  500—

  700—

  12004001500500—

  2000700—

  每座仓库

  —

  —

  —

  —

  —

  —

  —

  —

  4000—

  4800—

  —

  6000—

  —

  防火分区

  —

  —

  —

  —

  —

  —

  —

  —

  1000—

  1200—

  —

  1500—

  —

  防火分区

  —

  —

  —

  —

  —

  —

  150—

  300—

  500—

  —

  1000—

  —

  、2、5、6项

  1、3、4项

  2、5、6项

  1项

  2项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2的规定增加1.0倍。冷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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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在山腰里,田野上,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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