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档案5篇

时间:2023-05-16 20: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档案

  

  如何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

  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由于人们的思想觉悟、价值取向、知识水平、认识能力及性格习性的差异,对形势发展变化的反映不同,致使有些同志产生了思想上的困惑,心态上的不平衡,情绪上的不稳定,工作上的不尽心等问题。因此,我们要根据新形势、新问题,做好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增加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加强思想修养,树立献身精神

  档案工作首先要不断提高为档案事业献身的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档案事业中去,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修养。档案工作者整体素质修养的提高是建立在档案事业的理想、信念和较强的事业心基础之上的。档案工作者所担负的任务是艰巨的,也是非常光荣的,因此档案工作者要出色的完成自己的任务,较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强烈是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任劳任怨,不怕吃苦,团结同志,率行垂范;树立热爱档案工作的思想树立良好服务意识和乐于助人的共产主义工作作风,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做到为档案利用者排忧解难;才能有献身精神;才能在档案工作中不畏难、不推诿、不扯皮;才能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的工作态度,虚心好学,做好本职工作,加强思想修养,献身于档案事业。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做好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档案工作人员,使其切实抓好理论学习。由于档案管理业务繁杂,收集、整理、统计、编目、检索、保管及开发利用,很难有时间静下心来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因此要认真搞好科学发展观,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在学习中坚持学用一致,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强调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自己提出问题自己解决为主,改进工作作风和改造主观世界为主。只有搞好理论学习,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政治上才会成熟,才能站得高,看得远,为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要紧紧密切联系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通过大家喜闻乐见的形式,真正把学习纳入档案管理的实际中去,结合自身思想和实际加强学习,来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水平、工作水平、政治素质。

  三、领导带头,以身作则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领导要首先塑造好自身的形象,这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在新形势下,领导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精心细致地开展工作,要具有宽广的胸怀,豁达大度,平易近人,只有这样才能接近群众人,了解群众,取得同志们的信任,才能提高工作效率。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要做到,禁止别人做的,首先自己不做,只有严于律己,言行一致,同志们才会敬佩你,进而自觉地服从你,才能使工作收到实效。作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共产党员,每个人既是思想政治工作主体,又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客体。一般说来,每个同志既有自己的长处,又有自己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引导和鼓励人们自觉地完善自己,形成一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工作提高的工作学习氛围。为此,在工作中、生活上首先注重发挥每个人的长处,让其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实现自身价值,从中获取工作的乐趣和前进的动力。其次鼓励大家正视自身短处,取长补短,使自己更加完美。

  四、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思想政治工作能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同志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教育档案工作者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档案工作,做一个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才能认

  清形势,把握大局,才能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编目、检索等基础业务水平,处理好档案的收藏与利用、保护与利用、管理与利用以及当前利用与长远利用等一系列矛盾。要采用一切先进而适用的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刻苦钻研档案业务,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档案工作职业道德,完成好各项工作。

  总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紧跟时代步伐,热爱档案事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工作,为党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篇二: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档案

  

  政治素质纪实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保密制度

  1、严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杜绝以各种形式泄露档案材料中有关保密的内容。

  2、各类档案材料必须指定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人员进行集中管理。

  3、严禁私自将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需保密的档案资料的借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4、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材料和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应指定专人进行销毁,不得当废纸处理。

  5、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坚持下班、外出时认真清理、存放好档案和关窗、落锁制度。

  6、档案人员一旦发现档案材料有丢失情况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措施进行查找,并追查责任。

  二、立卷归档制度

  1、凡学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各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向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擅自处理。

  2、学校档案室的归档时间:文书、会计档案材料每年五月份进行立卷归档;教学、学籍档案材料每学年结束后立卷归档。科技档案、基建、科研档案和设备、仪器档案材料均在工作结束后和设备、仪器安装试用后立卷归档。

  3、学校档案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个保管期限。

  4、卷内文件应齐全完整。收文应有正文、附件、办理结果;发文应有定稿、印本、附件;来往文书应有请示、批复;处分材料应有综合、旁证、个人交待和处分结果。

  5、卷内文件排列要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底稿在后;批复在前,请求在后。各类案卷均要填写卷内目录。卷内文件要编写张次号。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纸质优良、签署完备。不准用铅笔、园珠笔和复写纸书写,并拆除卷内金属物。

  6、案卷装订要整齐美观。标题一般应有作者、问题、名称,能反映卷内文件内容,政治上无误,文词上简明确切。封面填写要字迹工整清洁。

  7、文件材料归档后,档案人员应本着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对案卷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编目、登记和统记,做到排列有序,并按年代和保管期限编号。

  8、归档文件目录分保管期限装订并编制目录。

  三、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库房需保持适宜温湿度,适时通风降温。

  2、档案库房须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和双保险锁,库房照明必须使用白炽灯。

  3、严禁在库房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用其他物品。对库

  内照明线路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防止短路引起火灾。

  4、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防潮等“五防”工作。

  5、要坚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清理、核对工作,如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报告,对破损或褪变档案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6、档案库房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严禁将有害物质带入库房。7、档案室管理人员进出档案室应随手关门,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入内。

  四、档案查阅制度

  1、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各方面的查档需求,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2、档案人员要熟悉家底,了解需求,掌握规律,做到主动、及时、准确提供利用。

  3、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其所属业务档案,需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并有责任及时将查阅档案利用效果反馈给档案室。

  4、凡外单位查档者必须持有该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档内容和用途,履行登记手续,经有关领导同意的方可查阅。

  5、档案一般不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领导同意,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但必须按期归还。如超过规定时间还需借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6、凡查、借阅者对所查借阅的档案材料,应确保安全、完整,不得撕毁、拆卷、划线、打圈、涂改、剪页、水湿、烟烧,以保证档

  案的完好无损。

  7、利用者必须遵守保密规则,所查、借阅的档案材料,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准复制、拍照和对外公布。凡摘抄的有关档案材料,用后一律交档案室保存。

  8、借阅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当面清点。

  9、如遇借阅人员将档案丢失,应及时报告档案室,写出书面材料,利于采取补救措施。

  五、学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

  1、学校档案室应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关于档案鉴定的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2、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提出销毁意见,并填写销毁清册,报学校领导和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

  3、销毁时应指定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方可执行销毁。

  4、档案专(兼)职人员因工作变动,需办移交手续时,应将全部档案材料清点后,交予新的负责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5、交接档案材料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有关人员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案卷数目等,以备查考。

篇三: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篇四: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档案

  

  江苏泰州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档案三色管理严防“带病提拔”

  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作者:通讯员

  韩兵

  柳鹂

  本报泰州讯

  (通讯员

  韩兵

  柳鹂)日前,江苏泰州市在市(区)领导班子换届调研考察中发现,1名副处职干部存在信访举报情况,经综合分析研判,被认定为红码人员,建议不再继续提名。

  泰州市对市管干部制定红、黄、绿三色管理办法,红码为在政治立场、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或处于党纪政务处分、诫勉影响期内以及立案未结案的干部;黄码为有信访举报但因线索模糊、查处手段方法限制等原因当时无法查清,或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整改,及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绿码为没有任何负面信息的干部。

  今年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所有市管干部的监督信息全面排查,充分运用容错纠错机制,认定红码34人,黄码6人。在此基础上,建立双月排查制度,市委组织部每两个月,就绿码人员转为黄码、红码的情况,书面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建立半年会诊制度,对黄码、红码管理人员集体分析,及时调色,将符合条件人员转入绿码管理。

  “目前,全市建干部政治素质档案1054本,在谋划干部工作方案时,首先比对三色名单,凡是红色的一律不予考虑;黄色的及时调查核实,在作出明确结论前一律不予考虑,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泰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说。

篇五: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档案

  

  政法干警政治素质档案内容

  政治素质是人民警察必备的首要素质,是人民警察素质的核心,因为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特殊功能。所谓思想政治素质是指:人们从事社会政治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品质。也就是讲思想政治素质系指在环境和教育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养。它包含指导方针、基本品质、基本方法和理论基础。它是人的素质中最重要的方面。其之所以“重要”,主要在于它对人的其他素质因素以及人的行为具有特殊的功能。

  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对于提高人们的行为素养和业务素质具有促进作用。思想政治素质比行为素养和业务素质更加重要;政治素质可以引导行为素养和业务素质向着有利于公安警察全面成才和正确方向发展。

  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利于培养公安民警的创新能力、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思想政治素质最根本的核心就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对祖国的热爱会变成我们公安民警一种渴望祖国繁荣昌盛,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动机,继而产生巨大的热情;为追求真理不辞劳苦的攀登,从而形成敬业精神;集体主义使公安民警将自己的前进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时代需要紧密相联,继而形成一种促进自己不断创新和勤奋工作的动力,并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工作能力;而社会主义思想则为公安民警全面素质的提高指明方向。这些都说明思想政治素质的好与差对公安民警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能力培养与提高的成与败具有决定意义。

  政治素质是人民警察必备的首要素质,是警察素质的核心。政治素质指警察的政治态度、政治倾向、政治觉悟与政治信念的总和。人民警察作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力量,其政治性是十分重要的。人民警察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人民警察要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不动摇,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新时期的人民警察,政治素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之中的。人民警察应当坚决拥护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措施,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

  政治合格是人民警察的首要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识自己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忠诚于法律。要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使自己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经得起市场经济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潮的影响,立足本职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群众中树立起公安消防官兵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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