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警协作指挥5篇

时间:2023-05-17 08:0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家税务总局税警协作指挥

  

  税警联合查处某广告公司假发票案

  本案特点:本案违法分子制假、贩假发票,涉案单位利用假发票隐匿收入。稽查人员为一举铲除制假、贩假源头,以两张假发票为突破口,税警联合,计划周密,分工明确,行动有力,一举打掉发票制假源头;对开票单位的检查方法策略得当,追缴税款效果明显,对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和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情背景情况

  1、案件来源

  2007年7月3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某商业银行的日常稽查中,发现两张《某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监制章为某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出具发票方为本市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摘要均为广告宣传费,发票金额分别为60000.00元和80000.00元,发票票号分别为2206017、2206020。稽查人员又向财务人员查询该经济业务的合同,发现该笔合同金额为180000.00元,还有一笔支付款为40000.00元,发票为某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稽查人员初步认为这是一起利用假发票偷税的违法行为。随即将该发票、转帐支票存根联、经济合同复印后经被查单位签字盖章,作为证据。

  2、纳税人基本情况

  本市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股东为张某和徐某,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作、发布店堂户外广告,其他印刷品印刷。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1、检查预案

  情况反映到市稽查局,稽查局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业务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组先到征管分局调取该公司近三年的征管资料,到发票管理部门调查该公司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案头分析。该公司2004年为核定征收,月定税额3000.00元,同时采取以票控税;2005年改为查帐征收,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85万元,帐面利润-1513.20元;2006年营业收入190万元,帐面利润3128.70元,三年来企业均能按期申报纳税,无欠税记录。

  从发票管理部门的资料发现,该公司2004年领取服务业发票二本,2005、2006年各领取服务业发票四本,2007年领取服务业发票二本。从某商业银行取得的证据来看,该笔业务为2006年十月发生,合同金额为180000.00,其中有四万元的发票号在发票管理部门的资料中能找到,另两张合计十四万元的发票则可以肯定是假发票。检查人员分析:从两张假发票的票号来看,可能来自同一本,这说明该公司可能有一本或不止一本假发票,该公司可能采用真假发票混合使用来分解收入、隐匿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于是,检查组决定以调查核实该公司发票使用情况为重点,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同公安部门联系,组成税警联合调查组开展对该案的侦破和调查取证工作,得到了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2、具体检查方法

  检查组认为,目前尚未掌握该公司开具假发票的具体情况,如果直接进户检查,可能会引起该单位的警惕,采取防范措施,就是查到问题,也只是这一两张发票问题,查处效果不明显。于是检查组决定先从外围调查,进一步摸清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客户对象,从其客户处进一步调查取证

  2007年7月5日开始,两名检查人员以日常税源调查的名义对本市另七家广告策划公司进行了走访。经过两天的走访,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近两年发展较快,本市移动和电信是其两个大客户,去年和今年上半年还策划了四次大型宣传活动。7月8日,检查人员以日常税源调查的名义该公司进行了检查,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组只对该公司2007年上半年的帐务进行了审阅,将其发票存根同收入明细帐、纳税申报表核对,未发现差异,然后将收入明细帐进行了复印备档,之后又对公司的经理李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公司经营情况时,李某叙述由于竞争对手太多,生意越来越难做,公司的主要收入来自广告牌位出租、宣传品印刷。一名检查人员在询问同时,另一名检查人员浏览了一下该公司的服务展示窗,展示窗中有其印刷品样品,一些广告图片、还有一些由该公司策划的大型活动策划图片,其中有几张大型活动策划图片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其中有一张是今年四月本市举办的旅游文化节活动,这次策划活动在帐本中并没有反映,检查人员默默记下了其中五张大型策划活动的主办方名称。调查中检查人员还了解到该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就是该公司另两位股东的家属。主要目的达到以后,检查人员称对该公司的情况调查结束,并对该公司的帐目和纳税情况给予了较好的评

  价,该公司经理李某笑着说,因为常受到税务部门的宣传教育,对税法的认识很深,盯瞩财务部门一定要依法计税,缴税,同时,也欢迎税务部门的同志常来指导工作。为了不引起该公司的警惕,检查人员迅速离开了该公司,检查前后不到一个小时。

  两位检查人员回到单位后,立即向专案组领导汇报,并对该公司的收入明细帐进行分析,该公司2007年1--6月共取得收入96万余元,其中广告收入62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收入18万元,广告牌制作收入15万元,租金收入1万元,广告收入中5万元以上的有4笔,1--5万元的有17笔,1万元以下的有23笔,,其中旅游节策划收入仅有1.5万元的宣传资料印刷费,而检查人员从外围走访和图片介绍中就发现该次活动的策划单位就是该公司,且该活动的举办相当隆重,活动规模同其取得的收入极不配比。检查组进一步怀疑该公司有隐匿收入的行为。

  于是检查组决定根据该公司收入明细帐中反映的客户,按金额从大到小选择五户进行外部调查,又将从外围走访掌握的五户和五家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也纳入调查范围。检查组领导要求,为保密起见,不惊动该公司,对这次取证应对各单位提前预约,同一天进户,争取在一天之内调查结束。7月11日,稽查局兵分五路,两人一组,每组三户,同时进户调查,各组先对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进行调查,再调查其他两户。因稽查局提前预约,且调查目的明确,对其中五户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另外七户的调查上午就结束,共取得经济合同12份,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各42份,专案组人员加班加点,牺牲中午休息时间对这些证据进行整理。整理后发现,合同金额为172万元,各单位支付金额为165万元,提取发票复印件金额为165万元;在提取的发票复印件中,服务业发票的票号只有12份在发票管理部门的资料中找到,有25份找不到,且其中有7张六月份开的发票号是联号;另有5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是宣传品印刷费,金额为58万元,且这些金额已超过该公司帐目中记载的印刷收入。为此,检查组根据上述已掌握的证据资料基本断定,该公司存在以假发票隐匿收入来偷税的行为,且开具假发票的行为仍在进行。

  当天下午,检查组通过征管分局专管员以税收约谈的名义让李某迅速前往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控制其出纳和会计。公安人员对其财务室和档案室进行了搜查,搜出空白服务业发票3本,增值税普通发票5本;尚未开完的服务业发票

  2本,增值税普通发票2本;服务业发票存根两本,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一本,初战告捷,公安人员立即将李某、会计和出纳分开审讯,相互映证口供,在事实证据面前,当事人如实交代了全部违法事实,交出了另一套帐和一个银行帐户,同时也交代了假发票的出售方刘某。因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国税部门,因此检查组将这一情况通知国税部门,三部门一致认为,该案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制假、贩假发票团伙,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

  办案人员根据李某的交代,秘密侦察,顺藤摸瓜,一举将贩卖假发票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在其住处缴获各类假发票163本,并从中得知,其发票是从浙江某市杨某处以每本100元购得。为扩大战果,彻底摧毁这一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联合专案组多次前往浙江某市,经过连续几昼夜的蹲坑守候,将制造发票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张某等六人抓捕归案,制售假票跨省犯罪团伙也被彻底摧毁。

  3、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犯罪证据收集难。检查中的难点是收集假发票证据,只有通过对受票方进行调查才能取得强有力的证据,但却又不能惊动违法分子,调查面广,工作量太大,保密原因时间又不能太长,保密难度较大,犯罪分子一听到风吹草动就会销毁犯罪证据,逃避法律制裁,达不到标本兼治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对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才能够达到移送标准。而对非法持有假发票的行为,如无其它相关证据,就只能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李某于2005年初至2007年6月从刘某处以每本300元的价格购得《某省服务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服务发票”)约30余本(每本25份,下同);以每本300元的价格购得《某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约20本。在购得上述空白假发票后,李某将真发票同假发票混合使用,分解收入,设帐外帐、将真发票取得的收入做一本帐,由会计管理;将假发票取得的收入做一本帐,由出纳管理,并设一临时帐户,由假发票收取的收入全部汇入该帐户。从2005年初起,至2007年6月,李某指使出纳开具假服务业发票约22本,隐匿广告、策划收入624万元

  刘某系李某以前的同事,2003年外出浙江打工,打工期间,认识杨某,在

  杨某的指使下,积极协助杨某对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05年初春节回家,遇到李某,闲谈中李某提到税务发票控制得紧,刘某告诉他能为其解决发票问题,二人一拍即合,李某向刘某提供了一份真发票作样本,半个月后刘某就陆续以300元每本的价格向李某出售杨某非法制造的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四、案情分析

  (一)根据以上案情,该广告策划公司存在那些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应如何处理?

  该广告策划公司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2、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3、采取开具假发票做假帐等手段隐匿收入的手段偷税。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2005年至2007年用假发票隐匿收入造成少缴的营业税26.3万元,城建税2.18元,教育费附加0.9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滞纳的税款至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通过开具假发票隐匿收入而减少计税营业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31.2万元,城建税2.18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3倍的罚款100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该公司2005至2007年度偷税数额分别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均超过10%,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将此案移交

  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该案件有何认识和体会

  1.稽查工作要有穷追猛打的精神

  本案的线索是由稽查人员在对另一家企业的检查中发现的,如果稽查人员仅仅对受票单位给予发票处罚了事,则是治标不治本,正是有了稽查人员的敬业精神,紧紧盯住假发票的来源不放,才真正做到斩草除根,严励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2.税警协作使案件迅速取得重大突破

  市稽查局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在检查过程中,采取发挥各自所长、证据共享的办法,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节约资源。事实证明,公安、税务协同并进对于检查工作的突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查办发票案件,要以快取胜

  本案从发现问题到安排检查、税警联合办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全过程,快字当头。特别是在取得第一手外调证据后,紧急采取突击检查措施,给违法分子一个措手不争,一举拿下铁证,为以后的检查打开了方便之门,(三)根据据以上案情,你对当前发票管理有何建议?

  1.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建议降低普通发票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同时设定开具发票达到一定金额作为发票违法案件移送标准,为强化发票管理和惩戒发票违法犯罪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2.加大对发票的科技投入

  建议尽快开发普通发票管理应用软件,建立普通发票防伪电话、短信查询系统,建立普通发票交叉稽核网络,提高发票的防伪手段和防伪性能,使假发票无藏身之地。

  3.加强发票管理检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系

  针对当前暴露出的发票违法问题,要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除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注意检查发票外,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应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取得情况进行审查,并充分利用实地核查、外部观察等手段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那些开票金额、开具数量的与其经营规模极不匹配等

  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将违法行为臵于日常的监控之下,把可能发生重大涉税案件遏制在初始之中。

篇二:国家税务总局税警协作指挥

  

  打击涉税犯罪中税警协作问题研究综述

  陈洋

  【摘

  要】涉税犯罪往往首先违反行政法规,在涉税犯罪侦查中,需要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深入剖析了双方合作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对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大有裨益.同时还对现行税侦模式的弊端进行了论述,为完善和改革税侦体制指明了方向.所有这些研究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联手更好地打击涉税犯罪提供了理论基础.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4页(P78-81)

  【关键词】涉税犯罪;侦查体制;综述

  【作

  者】陈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1.21997年修订的《刑法》生效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又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惩治涉税刑事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与建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规定的422个罪名中增加了大量行政犯。我国惩治涉税犯罪刑事法律的施行必须以行政法为前提,而且将占相当大的比例。[1]在我国目前单一的侦查体制下,涉税犯罪的侦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部门间的衔

  接和协作问题,以此为切入点,不少学者就涉税犯罪的侦查体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涉税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吉林试点成立了查处涉税犯罪的联合办案机构——税收检察室,后来改称为吉林省税务检察处。1988年,这一机构模式在全国推广。全国各地的涉税案件,均由当地人民检察院的税务检察室侦查。地方税收检察室派驻在同级国税局,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办理在偷税、抗税案件中涉及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认为需要由其受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根据该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对涉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的起诉,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管辖的范围,负责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这样涉税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就由检察机关划归公安机关,而检察机关只负责税务工作人员涉税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有些地方还从刑侦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并引进一批税务专门人才,在经侦部门之下设置了税侦机构,专门负责对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1997年10月24日,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该文件要求公安机关不得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双方可以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送事宜。[2]目前我国的涉税案件在办理上,多部门各司其职,部门间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

  在当前税警协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是理论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有学者对此进行法理上的论述,也有学者具体到各行政管理领域,结合海关、税务等部门实践中的一些做法进行探讨。但殊途同归,学者们关注的角度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属于行

  政法规,对涉税案件的处理也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涉税案件移送问题上也应按照该规定来执行。但由于该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移送的规定流于形式,长此以往形成了涉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明显“断带”。[3]有学者指出,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比较复杂,而哪个机构、哪个工作人员能够代表各自所在机关移送和接受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具体承担移送和接受案件的机构比较混乱。而且,在移送回执上,有的只盖办案机构的公章,有的还不盖章,有时使用的是《报警回执》。[4]还有学者提出,税务行政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而且由于该规定并没有提到检察院的监督职责,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对税务、公安机关查处、移送、接收、审查、立案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因而检察机关往往对此类案件的移送与立案处理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5]上述几个问题需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与交流,也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抓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移送时的步骤和手续。

  当同一涉税违法行为既违反税收行政法律规范,又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时,就有可能会涉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关注的问题之一是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能否同时适用。早期有学者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行为主体依法追究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时只能在两者中选其一[6]。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逐渐达成共识,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承担方式,应该允许合并适用[7]。但有学者也指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如果并未处以罚金,表明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况且已经追究了犯罪人的其他刑事责任达到了制裁犯罪的目的,行政机关就不宜再

  对犯罪人实施罚款处罚[8]。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次序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并未统一。有的学者认为,立法者对构成涉税犯罪的行为处罚是本着“在遵循刑罚优先的前提下,避免多重处罚”的精神解决来涉税犯罪行为的处罚竞合问题的,当税务机关发现了涉税犯罪行为,应先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制裁,而后再视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5]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刑事优先”并没有法律依据,相反却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进行刑罚处罚前,可以先行行政处罚,而且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案件查处,所以涉税案件先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为了保证侦查工作及时开展,在行政处罚的同时,税务机关就应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或者与公安机关联合进行先期调查。[9]由于在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适用上存在次序问题,导致实践中存在着税收行政复议与税收案件刑事审判相互冲突的情形,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偷税处罚决定,而司法机关却判决纳税人偷税罪成立。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在行政复议与刑事诉讼程序发生冲况下,应坚持“刑事优先”的原则,中止行政复议程序,先进行刑事诉讼程序。[10]有的学者从税务机关的专业性、刑罚对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性以及保证税款及时追缴的角度考虑,建议在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冲突时,应以行政程序优先。[11]也有学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中提到的,“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认为行政复议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同时进行。还有学者认为,关于行政复议与刑事诉讼何者优先,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可循。“刑事优先”或“行政优先”均无法律依据。二者并行,又不免造成冲突。两者关系处理,应以保证行政及司法的效率和公正为出发点。[9]处理涉税案件,最终都要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涉案款物的追缴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三个环节值得关注:第一,追缴的主体,是由税务机关来追缴还是由司法机关来

  追缴;第二,追缴的税款数额由哪个机关认定;第三,在什么时间启动追缴程序。

  由于涉案的税款还具有赃款的性质,税务部门和司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都认为自己是追缴主体。有学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认为应区分缴库主体和追缴主体。缴库主体是指将涉案税款上缴国库的主体,这个职能只能由税务机关承担。而追缴主体的职责只是把税款从相对人处追回,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权力和义务去执行税款的追缴。[9]对于应追缴的税款的数额,有学者提出应该根据最终司法机关的不同处理结果来最终认定:对司法机关作出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结论,由税务机关审查相对人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而司法机关作出构成犯罪的结论,应直接依据司法机关认定的税额追缴。[12]在第二种情形下,司法机关认定的税额也通常是借助税务机关的专业知识来认定的,因此最终追缴税额的认定实际都是由税务机关完成的。

  税务机关上缴税款于国库一般要在刑事程序结束后,但为了保证税款能够足额入库,有学者建议对于那些应该缴税但税款的具体数额长期无法确定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先预征后结算的方法。[12]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刑事证据法》,因此对于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活动中收集的材料能否作为涉税犯罪的刑事证据使用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均存在着争论。

  赞成方认为,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材料只要符合客观实际,就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反对方则指出,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的材料需要经过一定的转化,才能在涉税司法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还有论者进一步按照证据的表现形态,分析了实物形态的证据、言词形态的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所需要履行的程序。[13]纵观相关论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支持方和反对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的收集程序和主体的合法性上。双方对于移送的证据在实体上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还是认可的,关键在于这些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程序上的合法性。在现有法律

  规定的框架下,反对方的观点更加严谨,应该为未来的刑事证据立法所采纳。

  在对现行税侦模式下实体和程序上的一些热点问题从法理和实践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证后,学者们着眼长远,结合我国目前涉税犯罪的形势和打击涉税犯罪的需要,对税警合作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较,试图找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涉税犯罪侦查模式。

  在现行的税警合作模式下,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各自部门的优势,分别发挥着其各自的作用。在涉税案件的处理中,税务机关应该利用他们掌握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以及熟悉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的优势,积极地向公安部门提供涉税犯罪的案件来源和侦查过程中需要的专门财会知识。而公安部门则应该充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一整套打击犯罪的专门手段和强制措施,积极开展工作,保护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顺利开展工作和人身安全,及时、迅速收集和固定证据。[14]针对目前实践中税警合作运行的实际情况,学者们系统而深入地分析了当前这种运行模式的弊端,学界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经济领域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造成在侦查取证上严重依赖税务机关[15]。

  2.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案件时权力有限,无搜查权、传讯权、逮捕权等权限。如实践中纳税人常设有内外两套账,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账簿时,如果纳税人拒绝提供,税务人员则无权进行搜查。[16]3.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有许多运行不畅、衔接不顺的问题,容易导致这些合作制度的虚置,降低了税收犯罪侦查的效率。[17]针对目前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在坚持现有税警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对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中有些建议也被相关决策者采纳。如,2003年12月29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召开了联席会议,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之间加强协作的几点措施: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联合开展专项整治;3.联合督办案件;4.召开

  警税协作经验交流会;5.进行调查研究,促进警税协作规范化。

  鉴于目前这套税警合作模式存在以上缺陷,有学者提出把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合二为一,建立税务警察,统一开展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还有学者对国外的税侦体制分析研究,从对比借鉴的角度,支持在我国建立税务警察。[19]也有学者从侦查专业化的角度,提出可以参照我国海关缉私警察、森林警察、铁路警察等专业警察的设置,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16]在充分论述了在我国建立税务警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学者们又进一步对税务警察在我国的具体运行模式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借鉴海关缉私警察模式,由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起税务警察机关,在中央实行双重领导,机构内部实行垂直管理,即各级地方税务警察机关受上一级税务警察机关领导,业务上不受地方政府管理,并统一管理各级国税和地税的涉税警务。[18]有学者建议,国家应成立税务警察总局(副部级),直属于国务院领导,业务上受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税务警察总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对全国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19]。也有学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框架,税务警察机构的设置方式设想为:国家应设立税务警察厅,内设若干处室,行政上隶属国家税务总局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公安部指导,级别为正厅级制。[20]也有学者提出,在目前的税务稽查局的基础上设立税务警察局,承担税务稽查、税务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和涉税犯罪的侦查职责。[21]此外,还有学者对税务警察的培训模式作了构思:在警察院校开设税务警察专业,聘任精通税务的税务专家在税务警察院系任教,在原有的警察培养的基础上,增加税务专业知识。[22]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税侦体制的论述视野开阔,已经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不但具有现实意义,对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大有裨益,同时也具有一定前瞻性。虽然总体上还缺乏一定的理论深度,但这些研究必然会对我国涉税犯

  罪侦查的改革和完善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相关文献】

  [1]叶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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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家税务总局税警协作指挥

  

篇四:国家税务总局税警协作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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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标????签】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检查项目【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10﹞35号【发文日期】2010-03-16【实施时间】2010-03-16【?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药品经销行业;  (3)交通运输业;  (4)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  (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2009年限售股减持申报纳税情况税收专项检查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虚开交通运输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1.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收检查。  2.税务总局统一选择50至100户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以税收自查为先导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  上述第(三)、(四)项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1.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总体时间安排是:2010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2.重点税源企业和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以及贯彻落实稽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国家(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并由稽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要不断强化督促指导,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为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科学周密部署  一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采集、分析、利用各方信息,探索案源管理科学方法,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必要时先行选择典型企业开展解剖式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订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有针对性的全行业检查方案。二是要坚持和谐税收理念,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行业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进一步优化执法服务,取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推进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处罚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宽严相济,确实提高税法遵从。三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培训工作,注重培养分行业专家型稽查人才,不断强化稽查核心业务能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要统筹安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与专项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二是要明确有关部门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和检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做到统一部署、各负其责、沟通顺畅;三是要健全国税局、地税局协作机制,尽可能实施联合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四是要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健全税警协作机制,落实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共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要深入落实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稽查部门既要及时对各部门移交的案源信息分析筛选、立案查处,也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和特点,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改”的职能作用。  (四)创新方式方法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分级分类稽查,结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合理设定纳税人分类标准,确定不同层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二是要继续推行税收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完善税收自查的相关工作制度,促进纳税人自觉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要积极开展对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努力提升税务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  (五)及时全面总结  A8各地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税收专项检查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要全面、准确、及时,并严格按照统计表格式(附件2和附件3)填报。报送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3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0年7月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0年10月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及统计表;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等。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关联知识: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篇五:国家税务总局税警协作指挥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提出的六大方面任务

  主要任务之一: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方案》指出,要将智慧税务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体系,建设全省大数据中心税收分中心。按照智慧江苏建设总体部署,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推进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

  主要任务之二:推进税务执法新体系建设

  首先要加强税务执法制度建设,防止不当行使税务执法权。另外,《方案》指出,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费。

  在执法方面,还要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优化“首违不罚”清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以纳税人缴费人自愿遵从为目标,推行“大数据动态监控+前置式提示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的税务执法新方式,推行线上、远程执法等“非接触式”执法,严格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审批。

  主要任务之三:推行税费服务新体系建设

  在税费服务新体系建设方面,《方案》明确,为企业、群众办好“一件事”,统筹推进税费服务改革,提高“一件事、一次办”水平。

  在企业新办、注销、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个人社保等方面,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税费服务全面融入江苏政务服务网、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做好12xx6纳税服务热线与12xx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

  此外,《方案》还提到,要优化电子税务局,推广应用“江x税务”App,并与“江x政务服务”App全面对接,完善申报表在线自动预填、信息服务个性定制等功能,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深化线下办税“一个进口”改革,推动实现纳税人缴费人只进一扇门、只到一个窗、最多跑一次、能办所有事。

  主要任务之四:推进税务监管新体系建设

  在推进税务监管新体系建设方面,加强重点领域税务监管。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持续关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风险。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主要任务之五:持续深化拓展税费共治新体系

  加强部门协作,推进税费协同共治新体系建设。通过协同监管、联动执法、“银税互动”、“税警协作”等形式,加强税务与相关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地方税费征收管理。

  公安部门要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做实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审判机关要建立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与税务部门在追征、破产等涉税领域的协作。

  主要任务之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推动税务征管机构职能扁平化、专业化、实体化。省税务局强化全省税费服务一体化管理,全省税务监管集中监控、集约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和省税务局列名企业、高收入高净值个人、跨境税源等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处理,大数据集中处理与应用供给、信息化支撑运行保障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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