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篇

时间:2023-05-17 15:4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地价快速上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

  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同时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控制房源、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升值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广告服务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交易欺诈行为。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防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把房贷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严禁投资基金、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企业开发贷款、高杠杆、高负债要全面清查,严格监管。

  六、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人才绿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推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七、正确引导舆论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八、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委、工商局、统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东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单位参加,各司其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区加强联动,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10月4日

篇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意见范文一

  各县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区建设局,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瑶海分局、庐阳分局、蜀山分局、包河分局,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

  为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加大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两种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使用分期付款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含竞买保证金);5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竞买保证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竞买保证金)。

  二、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达到总地价款的70%后,国土部门可下列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直有关部门可为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它前期手续。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

  全部出让价款后,国土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竞买保证金的比例由20%调整为10%,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暂不收取。

  四、适当调整居住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90平米下列套型住宅停车指标调整为0.5车位/户;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500米范围内小区90平方米以上套型住宅及其他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为0.85。居住小区已经预留地下机械停车设备安装空间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后,能够同意其分期建设。

  五、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同意商业设施分割销售。分割销售的商业设施四周应当有明确的界线。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大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2.5%。

  八、鼓励银行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与担保方式创新。

  九、拓宽房地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与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者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与有关金融服务。

  十、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

  十一、完善房地产业统计制度;建立房地产新闻公布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理性投资与理性消费;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涉房矛盾纠纷处置力度;加强对房地产领域的宣传规范与舆论引导,杜绝虚假不实信息,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虚假广告等行为。

  十二、本意见有效期1年。期间国家、省政府如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意见范文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

  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与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与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与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操纵地价快速上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同意政府

  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同时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操纵房源、有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房价马上上涨升值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与收费。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会同市进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广告服务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公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交易欺诈行为。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

  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防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把房贷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严禁投资基金、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企业开发贷款、高杠杆、高负债要全面清查,严格监管。

  六、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人才绿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在城镇稳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培养进展租赁市场,积极推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七、正确引导舆论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固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类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八、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进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委、工商局、统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东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单位参加,各司其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区加强联动,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4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意见范文三

  为确保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有关文件精神的落实,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为单人从现行的30万元上调至45万元,家庭从现行的50万元上调至70万元;存量住房最高贷款

  限额为单人从现行的21万元上调至45万元,家庭从现行35万元上调至70万元。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实行两种计算方式并行,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在现行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基础上,增加一种按月公积金缴存额计算的方式供选择,使职工能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先90平米下列20%、90平米以上30%统一调整为20%。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贷款利率上浮10%规定,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通过向受让银行转让存量公积金贷款资产的融资方式,进一步提高公积金流淌性。

  二、根据城市建设规模的需求,适度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征收房屋试点推行货币化回购实施办法。逐步按照货币化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原则,鼓励与引导被征收居民选择货币化补偿,使其直接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

  三、适度操纵土地上市的规模与节奏。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者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减少或者操纵住宅用地上市。对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域,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严格操纵商业地块的供应。

  四、探索与培养商品房租赁市场的进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积压严重、市场销售不畅、产品不对路的新建商品房源用于养老、休闲旅游等产业的深度开发。对符合条件开设的养老机构享受政府给予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适当降低商品住房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标准。对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货币资本金按70%监管,地下建筑部分免于监管。保障房项目按50%监管。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30日

篇三: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1、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力度,强化市场调控,加强以商品住房为主的住宅交易,遏制不合理的土地和房价上涨,切实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同时,要以不断创新的行政和财政政策,完善宏观调控,依法惩戒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依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

  2、注重提升购房者的素质。要按房地产市场及自身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科学的消费者观点、购房需求研究,在理念上转变、国家有关政策实施上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力量参与上放宽和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增强购房者对新房和存量房产利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利益的认知,提升购房者的素质,更好地服务于房地产市场发展。

  3、合理定价。要重视房地产市场有关定价管理,依法严格住宅、商品楼宇等价格管理,坚决杜绝不合理定价,加强房产价格信息的收集、研判分析,加大定价调控力度,规范和完善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的公正、透明度。

  4、积极服务市场需求。要密切察觉市场供需变化,加大高层次人才安家落户、首套房贷款利率、税收优惠等方面及产业发展、投资情况,充分考虑市场变动性,提前协调供需关系,积极满足市场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5、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督体系。市场监督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至关重要,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策划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坚持“禁牌追究、禁资务审”,切实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增强市场监管能力,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以达到正确指导市场,调动市场参与者积极性,推动市场有序发展的目的。

  6、构建健全体系。要以立法为主线,以政策、管理、监督、服务为基础,建立房地产市场改革及管理联动机制,及时调整政府认知,把握政策节奏,提升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尊重市场规律,构建健全的法治体系及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确保市场运行有序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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