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拖欠工资严重吗2篇

时间:2023-05-20 19:1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建筑行业拖欠工资严重吗

  

  关于解决建筑?业拖?农民??资问题的法律规定建筑?业拖?农民??资的情况层出不穷,有的农民??苦?作?年,?板不但不发?资,还被撵?,甚?遭到殴打,导致有的农民?产?过激?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针对?前建筑?业的??现状和我国关于建筑?业农民??资发放的有关法律规定,店铺?编强烈建议农民?了兄弟能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关于解决建筑?业拖?农民??资问题的法律规定存在下列两者情况的,农民?兄弟甚?可以直接越过包?头直接起诉建筑公司或业主:1、?程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包?头拖??资的,农民?可越过包?头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总承包企业)?付相关拖??资。2、因上?级承包企业被拖??程款或业主拖??程款导致?法?付农民??资的,农民?兄弟可以在未结算?额的范围内要求上?级承包企业或业主直接?付相应拖??资。上述两种情况在现实中?常普遍,被拖??资的农民?兄弟只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会?度重视,鉴于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或业主直接?付,资?也可以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资?付?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应会同建设?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民??资?付监控制度及信?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资?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中的作?。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四年九?六?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资?付?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资?付暂?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程、建筑?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程、装修?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企业?资?付的监督管理,建设?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对企业执?本办法的情况进?监督检查。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资?付暂?规定》和《最低?资规定》等有关规定?付农民??资,不得拖?或克扣。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资?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与建设?政主管部门。五、企业内部?资?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付项?、?付标准、?付?式、?付周期和?期、加班?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资?付以及其他?资?付内容。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按??付?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具体?付?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业特点在内部?资?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资直接发放给农民?本?,严禁发放给“包?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企业可委托银?发放农民??资。?、企业?付农民??资应编制?资?付表,如实记录?付单位、?付时间、?付对象、?付数额等?资?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九、?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资?付进?监督,督促其依法?付农民??资。?、业主或?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程承包企业结清?程款,致使建设?程承包企业拖?农民??资的,由业主或?程总承包企业先?垫付农民?被拖?的?资,先?垫付的?资数额以未结清的?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程款导致拖?农民??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程款,应优先?于?付拖?的农民??资。??、?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否则应承担清偿拖??资连带责任。?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及建设?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付情况。?四、企业违反国家?资?付规定拖?或克扣农民??资的,记?信?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招投标资格和新开?项?施?许可等进?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资保障?,存?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于垫付拖?的农民??资。?六、农民?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举报:(?)未按照约定?付?资的;(?)?付?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三)拖?或克扣?资的;(四)不?付加班?资的;(五)侵害?资报酬权益的其他?为。?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依法对企业?付农民??资情况进?监察,对违法?为进?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农民?与企业因?资?付发?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活困难的?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伤、患病期间?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部分裁决的,当事?可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九、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篇二:建筑行业拖欠工资严重吗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

  第一篇: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

  建筑领域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也是接纳农民工的主要行业。然而,农民工工资常常遭到无理克扣和无故拖欠。虽然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仍然较为严重,成为目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难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几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开发商通常使用开盘后提前卖房的首付款,这部分来自购买者的资金来支付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近几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性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大量资金正在涌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缓和,市场的购买意向正在减弱,资金回流困难。许多根本没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因市场的疲软卡在了进退不得的尴尬境地。导致建筑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包工头恶意欠薪。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空白,许多包工头在经济下滑、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认为攒钱的前景不乐观,一旦资金到手就冒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压力起飞、跑路、逃匿,留下民工向政府讨薪。

  (三)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等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部门在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留有空白,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不合法。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由于建筑启动资金不足,在行业内部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违法分包出去,接手的时常会有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还有一些人利用各种特殊关系,常年在行

  业内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组织一些人施工,承包方只认包工头,工程结束只对包工头付清所需款项,不直接面对农民工,农民工是否拿到工资根本不过问。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认为资金已经支付到位。中标的企业认为自己没有招揽工人,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只是利用资质在招揽工作,而组织工人施工的往往是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工程资金的支付分配层次较多,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

  (四)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保护意识差。一是农民工往往是同乡互相介绍,多人一起出外务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差,只是与包工头简单达成口头协议,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发生欠薪问题,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二是产生欠薪问题打官司缺乏有力证据。在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中,一些农民工由于和包工头之间仅是口头约定,极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劳动部门处理起来难度极大,甚至无法下手处理。

  (五)劳动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过程中执法不力。相关法律法规对欠薪者处罚力度不够,且处罚过程复杂,时间长。《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这条规定来看,劳动执法部门在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上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对欠薪主体没有相当的处罚措施规定,按《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劳动执法部门解决的程序是必须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拖欠工资的单位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里纠正问题,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在限期里自动纠正,就对拖欠工资的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听证期后,依然没有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拖欠工资的单位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可以就处罚决定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假如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仍未处罚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极有可能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

  人隐匿财产。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

  (一)加强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督,防止拖欠工程款

  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不足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防止和避免验资报告不实或虚假验资,从项目前期到项目施工过程,建立起一套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有效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规定一定期限,如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可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操作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接工程成为必要条件,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屡禁不止。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三)明确工资支付责任

  2004年,国务院78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承包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

  工工资。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很有必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证金,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拒绝交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不批准开工建设。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不足的要继续缴纳工资保证金,拒绝缴纳的,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暂停施工。

  在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主体已建到第二、三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拨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成本增加、资金紧张,在建设施工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要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作业队或个人的用工属非法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转包产生的劳动纠纷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后果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各执一份,施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属于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一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监察。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

  及多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报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对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惩。规范用工单位管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管,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新开工项目的劳动用工情况及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明确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程序,对于突发的重大案件,及时正确行使保证金使用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确保不因农民工工资拖欠产生重大社会问题和社会影响。

  二是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项目开工前要将用工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项目开工时要在施工现场出示用工人员基本情况。每月考勤表应在现场进行公示,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将农民工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书面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备案。三是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执行整改的要予以行政处罚,对因违法转包、分包造成的劳动纠纷和出现拖欠工资的,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或全部责任。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建筑施工人员举出证据证明了与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快速联动机制。为根治“讨薪难”,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实施,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上刑”,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行为,直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区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同公安、建设、法院进行司法衔接,按照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同时,我们将以《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篇: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初探

  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初探

  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初探

  目前,全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计,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约为9800万人,其中在建设领域的就达5500多万人。2002年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的各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特别是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数在不断地增加,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却越来越严重。稍稍注意就不难发现每到结算工钱的时候,各地总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纷争或极端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劳务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迫在眉睫。本文对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农民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没有身份的差异。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据的,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先前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中明确了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即: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

  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等不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进城务工的农民(民工)适用劳动法。《劳动法》还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就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所以,《劳动法》只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关“而不因人的身份”尤其是人的先前身份有关。因此“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此后的相关规定也一再明确和强调这一基本原则。如劳动部的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也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农民工”即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

  二、农民工的工资是劳动过程的报酬

  农民工的工资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的。如果农民工付出劳动后得不到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就会在现实中落空,农民工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现实的严酷性还在于,农民工的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无论是农民工本人的穿衣吃饭、看病住房,还是家人的养老、上学都指望着它。所以,农民工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就会使其本人和家人的生计无着。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或雇主对农民工工资的占有就如同对公民其他财产权的侵犯一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既然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也就享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的法定名称是“劳动报酬”。在劳动中,农民工付出劳动力,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也同时产生了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的劳动目的不是追求劳动成果或者结果,劳动所形成的结

  果是归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者经营利润与农民工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通过占有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而获取其投资和经营的利润,这个利润是不与农民工分享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即便是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农民工的工资也是必须支付的。因此,用人单位以自己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与发包方的工程款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其与农民工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从事实上看,用人单位得到的工程款是其经营目的的实现和利润的收获,与此相伴随的收款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经营风险。农民工的劳动是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的,当然也不必承担其经营风险。那么用人单位应当靠什么来支付民工的工资?是应当依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还是依靠使用农民工后获取的收益?合乎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签案只能是前者。法律要求一个合法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设立之初就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其中包括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能力,否则,该用人单位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使用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必须由它自己承担,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就是劳动过程的报酬。

  三、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

  我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额度居高不下,巨额的建筑工程款拖欠带来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中国数千万农民工工资的的拖欠问题。这不仅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危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如何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谈几点对策:

  1.加大用法律手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首先是确定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必须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转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必须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出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

  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显而易见,我们平常称为“包工头”的特殊的用工群体,如果是具有合法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劳资关系非常明确。若“包工头”并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方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是无效和不受法律保护的。既然这种关系无效和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关系就应该认定为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定上,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界定“拖欠”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拖欠工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所以,对工资拖欠的追偿和制裁应当是一种日常性行为,而不是到年底才进行的运动式的突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用“猛药”,处罚也不能总下“毛毛雨”。一但查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及时发放,对限期届满仍未清欠的用人单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从其资金账户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逃匿的,可用拍卖用人单位厂房、设备等回收的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欠薪逃匿者有犯罪嫌疑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和农民工进厂前,按工程总造价的10%—20%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做为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一但出现拖欠工资行为,由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部门从专用账户中支付,保

  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就是把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综合信用的重要内容,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不佳的企业给予有关限制。在银行贷款、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给予制约,尽可能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3.成立劳务公司或劳动事务代理公司。让劳务公司或劳动事务代理公司成为农民工在建设领域合法的“娘家”,把农民工从业行为纳入到“公司”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下,这样既有利于减轻企业因劳动、人事方面问题而产生的工作负担,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统一管理下,由“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然后由“公司”依靠自身能力承担经营风险,按取得的相应资质承揽建筑工程,使之成为农民打工风险的承担者,减少和避免因农民工盲目进入企业务工而被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看似单纯,事实上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联动。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进城

  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初探

  目前,全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计,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约为9800万人,其中在建设领域的就达5500多万人。2002年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的各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特别是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数在不断地增加,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却越来越严重。稍稍注意就不难发现每到结算工钱的时候,各地总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纷争或极端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劳务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迫在眉睫。本文对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农民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没有身份的差异。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据的,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先前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中明确了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即: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等不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进城务工的农民(民工)适用劳动法。《劳动法》还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就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所以,《劳动法》只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关“而不因人的身份”尤其是人的先前身份有关。因此“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此后的相关规定也一再明确和强调这一基本原则。如劳动部的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也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农民工”即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

  二、农民工的工资是劳动过程的报酬

  农民工的工资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的。如果农民工付出劳动后得不到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就会在现实中落空,农民工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现实的严酷性还在于,农民工的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无论是农民工本人的穿衣吃饭、看病住房,还是家人的养老、上学都指望着它。所以,农民工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就会使其本人和家人的生计无着。从

  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或雇主对农民工工资的占有就如同对公民其他财产权的侵犯一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既然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也就享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的法定名称是“劳动报酬”。在劳动中,农民工付出劳动力,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也同时产生了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的劳动目的不是追求劳动成果或者结果,劳动所形成的结果是归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者经营利润与农民工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通过占有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而获取其投资和经营的利润,这个利润是不与农民工分享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即便是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农民工的工资也是必须支付的。因此,用人单位以自己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与发包方的工程款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其与农民工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从事实上看,用人单位得到的工程款是其经营目的的实现和利润的收获,与此相伴随的收款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经营风险。农民工的劳动是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的,当然也不必承担其经营风险。那么用人单位应当靠什么来支付民工的工资?是应当依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还是依靠使用农民工后获取的收益?合乎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签案只能是前者。法律要求一个合法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设立之初就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其中包括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能力,否则,该用人单位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使用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必须由它自己承担,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就是劳动过程的报酬。

  三、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

  我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额度居高不下,巨额的建筑工程款拖欠带来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中国数千万农民工工资的的拖欠问题。这不仅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危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如何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谈几点对策:

  1.加大用法律手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首先是确定劳

  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必须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转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必须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出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显而易见,我们平常称为“包工头”的特殊的用工群体,如果是具有合法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劳资关系非常明确。若“包工头”并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方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是无效和不受法律保护的。既然这种关系无效和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关系就应该认定为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定上,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界定“拖欠”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拖欠工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所以,对工资拖欠的追偿和制裁应当是一种日常性行为,而不是到年底才进行的运动式的突击。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用“猛药”,处罚也不能总下“毛毛雨”。一但查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及

  时发放,对限期届满仍未清欠的用人单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从其资金账户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逃匿的,可用拍卖用人单位厂房、设备等回收的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欠薪逃匿者有犯罪嫌疑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和农民工进厂前,按工程总造价的10%—20%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做为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一但出现拖欠工资行为,由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部门从专用账户中支付,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就是把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综合信用的重要内容,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不佳的企业给予有关限制。在银行贷款、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给予制约,尽可能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成立劳务公司或劳动事务代理公司。让劳务公司或劳动事务代理公司成为农民工在建设领域合法的“娘家”,把农民工从业行为纳入到“公司”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下,这样既有利于减轻企业因劳动、人事方面问题而产生的工作负担,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统一管理下,由“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然后由“公司”依靠自身能力承担经营风险,按取得的相应资质承揽建筑工程,使之成为农民打工风险的承担者,减少和避免因农民工盲目进入企业务工而被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看似单纯,事实上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联动。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指日可待。

  第三篇: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建议

  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以及非法集资的影响,大多开发商和建筑商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日益增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形势严峻。

  一、基本情况

  2012年元月份至今,我局立案查处农民工投诉案件126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6%,涉及农民工499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13%,涉及金额3100万余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62%,其中市长热线36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00%。仅今年春节前一个月,立案查处农民工投诉案件23起,涉及3400多人,涉及金额220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日益增多,工作量大,任务重,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及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常态化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呈现常态化趋势,以往农民工多在春节、麦收、秋收前集中讨要工资,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都在季节头上决算。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开发商没有资金来源,建筑商无资金投入。农民工对包工头不信任,干完活即讨要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由每年的春节、麦收、秋收前集中爆发,转变为常态化。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已经成为我局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

  (二)建筑领域管理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工资层层拖欠

  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使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尤其突出。建设单位资金不足,违法分包、违法转包、违法挂靠的现象较为普遍,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大多数建设单位仍然实行粗放式的管理,农民工工资不按要求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开发商、建筑商的资金短缺导致工程款层层拖欠,风险一级级转移到农民工头上,也就无可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三)劳动用工不规范,农民工维权难

  目前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都是由“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正式劳务队伍,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用工关系脱节,造成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都

  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尤其是包工头携款逃逸,农民工手中无欠条、结算无清单、联系无方式,往往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四)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

  由于农民工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部分农民工认为自己是临时用工,务工单位变换频繁,不注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注重保存工资凭证等相关证据。这些原因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依据,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议

  (一)确保工资保障金足额缴纳,筑牢维权防线

  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把审批关,对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企业,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准其开工或责令停止施工;对无资金来源和自筹资金不足的建筑项目,不予报建、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不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允许办理产权证书。

  (二)不断加大拖欠工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将欠薪入罪,定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春节前为了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相关部门应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用法律武器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截至目前,我局先后移送公安机关5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涉及法院判决1起,取保候审1起,共涉及农民工179人,涉及金额157万余元。今后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需要公安部门强有力的支持。

  (三)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日常监管,做到防患未然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局还没有一部执法车辆,仅有的一部车辆还是租赁私人的。

  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员需要经常深入建筑工地调查了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遇到案件集中爆发或突发事件来临时,常常需要局里内部协调解决车辆问题。今年春节前为了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我局协调内部车辆6部,全局上下齐动员致力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为应对十八大召开,我局又抽调车辆一部,业务骨干3名,用于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我局在办公经费紧张情况下仍然为劳动保障监察员配备了制服。但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应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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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

  刘文朝

  【摘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曹妃甸工业区的情况,分析了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欠薪根源“症结”,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希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所助益。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议

  一、前言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随产业聚集、项目落地呈现不断攀升态势,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我们工业区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二是虽制定出台了制度,但落实不够到位,项目用工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单位缴纳率不到10%、施工单位也只有60%左右;三是各部门存在职能错位,监管乏力,责任不明等问题。

  二、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筑工地长期以来形成建筑劳务或施工企业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班组分包现象,导致工程建设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状态,一旦出现因开发商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以承包合同为自己免责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出面协调处理,或者一时无法核实和及时处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进而形成上访事件,且有时会因一个小班组民工的工资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整个工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二)对建筑企业监控乏力。我们工业区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2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近百个施工项目同时施工,造成了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监控的乏力,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建设中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未能对施工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从而行成了形成“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

  (三)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劳动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仍然心存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心理,加上他们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不忽视的因素。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建议

  近几年来,尽管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工业区管委会出台了《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和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的发生,然而,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仍时有发生,为确保全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与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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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宣传重点,加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会同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加强对守法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宣传和鼓励,坚持舆论导向,正确引导,避免产生推波助澜作用以及不良的效仿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和群体突发性讨薪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门堵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加大建筑市场项目工程资金监管,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住建部门对建筑市场中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非法挂靠、工程假投标和围标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建筑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承包、转包和分包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建筑单位垫款施工和非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有效预防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通过过激上访等讨要工程款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三)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建筑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规范内部承包制,是住建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从制度上减少建筑企业劳资纠纷的有效方法。做好招用工地人员的用工手续办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发生劳资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可调解或仲裁。规定施工企业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单位、时间、对象、数额等支付情况,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检查,预防和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患欠薪于未然。主要针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施市场准入,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照《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前预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一旦发生欠薪情形,劳动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出现或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适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比例,从源头上遏制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等社会问题。

  (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加快劳动监察网格化建设,进一步将劳动监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园区,配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监察协管员,加大基层劳动监察力量,做好基层劳动用工信息收集与监控,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动态信息。运用预测、预报、预防等有效措施,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重点是事前维护,预先掌握不稳定因素,好在第一时间得到劳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调处集体欠薪赢得时间,使敏感问题得以化解,复杂矛盾得以控制,农民工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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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浅谈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强化制度建设

  严格责任落实

  ——浅谈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导语:“农民工”最初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发展缓慢

  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滞留于农业的农民太多,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的人员太少,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民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和城市双赢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积极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

  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爬吊车跳楼,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律是,旧的拖欠未理清,新的拖欠又形成。这样循环往复,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一、造成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却极低。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这给企业直接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随意性流动不能加以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农民工本人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三方面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认为签订合同后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很难维护自已的权益。

  (二)包工头大量存在,坑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从事建筑工程的农民工中,90%以上是跟随包工头干活的,虽然包工头在一定程度上

  拓宽了农民工就业的渠道、降低其寻找工作的成本,但包工头的存在无疑是导致劳动力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严重的危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包工头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差。包工头是没有承包资质的个人,没有多少抗风险能力,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工程亏损,往往是血本无归,根本支付不了农民工的工资。有些时候,包工头连法院的判决也无力执行。2.部分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据为已有,甚至携款逃跑。由于包工头与建筑单位存在直接的分包关系,所以工程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将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个人,部分包工头拿到钱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有个别包工头甚至携款逃跑,找不到踪影。3.包工头的存在使农民工维权途径变得更加曲折。农民工本来是应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包工头的存在,往往是农民工直接跟随包工头干活,而只有包工头与用人单位有分包协议,也就是说农民工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直接的联系,也就不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旦包工头逃跑或者不愿作证,农民工很难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拒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来证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发育初期,市场管理也并不健全,包工头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包工头的存在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极大威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队伍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专业包工头,由包工头招募家乡的亲朋好友和老乡进行施工,有的包工头甚至又将承接的劳务又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转包现象,导致用工管理十分混乱。由于无组织的零散用工无法实行有效管理,企业或项目部对于招用工具体情况基本上不了解,又未对农民工进行用工考勤,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致使少数包工头有机可乘,结算时往往存在相互扯皮,造成拖欠或纠纷,同时也为恶意讨薪创造了条件,给工资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运做给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主要表现在:

  1、绝大部分都是个人承包,施工企业只管收管理费,其他一概不过问。

  2、项目经理随便挂靠,有相当一部分项目经理是开发商找来的,然后挂靠到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根本控制不了,出现问题后,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又互相推诿,无人承担责任。

  3、由于是个人承包,没有工资表、没有财务帐的情况非常普遍。

  4、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时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也非常多。

  (四)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

  虽然国家明令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施工企业通过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直接将工资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这样导致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有的包工头领取工资款后,先用劳务费垫付材料费,剩余部分才发给农民工;有的包工头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和探讨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1号文件,笔者认为要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毫不犹豫的执行中央有关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规范建筑市场

  要解决建筑领域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就要从根本上规范建筑行业,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禁止随意挂靠,严格禁止借用项目经理资质,施工不设账,没有工资表,不签劳动合同,不签分包合同的,应取消施工资格。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

  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1、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

  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2、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3、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4、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2、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2、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

  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1、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3、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4、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是一个行业管理的热点、社会舆论的焦点,更是行业发展的难点问题,解决好了将促进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加大建筑业对GDP的贡献,解决不好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

  行业的发展,更对社会稳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建筑业应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执政为民,心系群众,情注民工,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的一项实际行动,坚持做到随时上访,随时接待,随时举报,随时处理,不烦、不拖、不躲。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加强职能部门协作力度,形成合力,寻求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这一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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