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9篇

时间:2023-05-21 09: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15?

  【字

  号】津政办发[2007]95号

  【施行日期】2007.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

  二、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和市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人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银监局。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我市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2.批准启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3.指定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项调查。

  4.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将重大案件上报国务院。

  5.责成主管部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做好善后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

  2.对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处置工作;

  3.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配合各成员单位加强防范和打击力度;

  4.做好与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工作;

  5.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责任。

  1.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企业的融资动态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动态,及时反馈信息。

  2.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通报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报道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

  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

  4.信访部门要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5.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6.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必要时向公众发出预警警示,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制。

  1.风险防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和预警,对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是防范和预警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拓宽信访渠道,设立公开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实,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部门监管与联合查处相结合。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2.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有效通报渠道。

  3.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经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成

  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有序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程序为:立案-调查-认定-报告-取缔-善后。

  4.管辖和移送机制。对应由外省(市、区)政府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移送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移送工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则区分情况,妥善处理,一般是由非法集资案件主体所属主要部门负责处置。

  三、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一)启动应急预案。

  1.案件来源。

  对经群众举报、信访部门转办和监管部门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各成员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初步调查取证,并将案件情况、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置意见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计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并向各成员单位移送的,该成员单位应当接受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调查、认定,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如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其他省(市、区)发现,应由我市牵头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领导小组接收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2.应急预案的启动。

  接到非法集资案件报告后,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1)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应急机制要求,立即制止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扩散。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

  (2)各成员单位和风险涉及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参与群众和单位的稳定工作,严防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3)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案件的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4)领导小组视案件情况设立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职能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二)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司法程序,不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认定为前置程序。

  (三)调查。立案后,对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上报领导小组。

  (四)认定。对经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非法集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依法进行性质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分别进行移送或处置。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应由外省(市、自治区)处置的案件,移送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其他案件,组织研究处置意见并进行处置。

  (五)报告机制。对难以定性案件,由领导小组上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认定;对重大案件,其认定结论和处置意见,由领导小组上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进行最终认定。

  (六)取缔。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应尽快予以取缔。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公安、工商、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出取缔公告,执行取缔任务,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善后。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和取缔,应立即成立清算小组,由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处理债务清偿、清退和善后等事宜。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做好善后和维护稳定工作。

篇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XX镇2020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XX镇2020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20年度全镇打击非法集资将于中、省、市、区有关打击非法集资的安排部署为指导,全面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预防、管理、处置工作机制,集中力量、综合整治、严防严控、标本兼治,坚决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和打击整治,确保全镇不出现非法集资现象。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评估、信息预警研判、日常巡查监管、基层防控、快速处置等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掌握潜在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快速应对处置,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建立健全疏导并举、防治给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和案件。重点打击涉嫌诈骗组织者、恶意集资中间人和借款人,严厉打击超范围违规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彻底整顿涉嫌非法集资、高利贷、违规融资等行为。

  (三)依法规范融资服务中介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融资和宣传行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

  (四)有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在全镇各领域进行拉网式排查,集中梳理清查企业虚假注册、抽逃资金、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以及资产负债能力等,有效整治涉嫌非法集资、高利贷、违规融资等行为,确保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留死角。

  (五)建立基层信息员制度。建立镇、村(社区)、村镇信息员制度,建立社会志愿者、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自发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苗头,群防群治,提高对非法集资监测和

  防范能力。

  (六)建立高收益项目举报排查机制。对辖内各类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对辖内号称“高回报、高收益”产品开展监测排查,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七)建立重点案件包案机制。按照“一案一组、一案一策”的要求,每个重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都要成立专案组,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到人”,集中办案,限时办结。

  (八)健全从速从快处置机制。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要及时查处,早定性、早处理,加大案件处置力度,快速查实案情,最大程度追索保全资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清偿,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对煽动群众闹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资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查处。

  (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综合性宣传。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宣传教育活动进村(社区)、进工厂、进家庭,实现广覆盖。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责任意识。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借助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形式,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整合资源,推动宣传,形成防范非法集资共识。

  (十)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查处力度。加强对网络、手机短信、电邮特别是各类资金借贷平台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通过网络、通信工具传播。加强媒体广告发布的监管,督促媒体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封堵非法集资活动传播渠道。

  四、工作责任

  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建立镇主体负责制,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调动辖内资源,统筹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五、逗硬考核

  为切实有效抓好全镇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经镇党委政府决定,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全年综治工作目标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所在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所在村(社区)干部个人相应考核工资,如发生影响恶劣,触犯法律行为,将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未亲自抓。

  (二)未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安排部署进行摸排,宣传教育。

  (三)信息不畅通,发生漏报、迟报、虚报非法集资行为。

  (四)对发生非法集资行为上报、处置不力行为。

  (五)本单位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毒瘤,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全镇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篇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有效打击和处置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从保证经济金融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及早消除各类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和线索以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摸清情况,快速高效地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二)把握政策,依法打击。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准绳,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政府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实施统一部署和协调。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市统一部署,负责本市(县)、区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具体操作,市与市(县)、区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四)积极妥善,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信电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无锡工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统领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置工作。

  3.根据有关单位请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维护稳定等处置工作。

  4.督促和指导各市(县)、区政府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5.办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

  工作。

  (三)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政府金融办:承担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

  2.####分局: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与省银监的沟通联系;负责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调查、认定和处置;协助、配合市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置。

  3.市公安局: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和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群众利益,参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市监察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5.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起诉、审判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7.市综治办: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工作;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

  8.市信访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接待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9.市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查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在职责范围内,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

  1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内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规定的审核、咨询等工作。

  12.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监测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方式、资金流向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13.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建设局、市信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工作小组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14.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组织,完善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相关行动,负责本地区非法集资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将市工作小组部署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有效的监控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要按照监管职责,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要定期组织排查;要畅通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及时获取非法集资的线索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积极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

  (二)及时报送信息。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反应灵敏的信息报告体系。要分析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方式、特点及演变规律,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经预警、排查、分析或接到有关报告、群众举报后,对已发现、掌握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工作小组办公

  室。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动向及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已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好相关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三)快速登记交办。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应快速予以登记,并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部门、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办。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登记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缜密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督导各相关地区和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和认定。调查取证一般以公安为主办单位,工商、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参加。公安、司法机关可对法律规定明确、案情较简单且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据职权直接认定;对于定性存在分歧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求行业监管部门出具行业认定意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于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判断确定的,应报工作小组研究商议确定。

  (五)迅速案件查处。对已定性的非法集资案件,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取证和立案侦察,并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稳控工作。公安机关对案情单一、波及面不大、维稳压力小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快侦快破,从速查处。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应由各市(县)、区政府及时上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查处方案,组织专案组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整改,促其规范;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且整改不到位、风险较大的机构,应依法取缔和关闭,加快进入司法程序。

  (六)加快案件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支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把证据关,依法准确认定罪名,并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作出罪刑相符的判决。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非法集资案件要从快审理,依法判决,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要加大对涉及非法集资案件批捕、起诉、受理和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七)稳妥资产处置。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非法集资发生地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登记、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八)及时督办通报。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例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对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对相关工作信息和非法集资案例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实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宣传部门的优势,加大有关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开展警示教育,广泛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要加强社会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地远离非法集资,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从而理解、支持、协助政府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使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的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自即日起,由各市(县)、区政府牵头,各有关职能主管部门配合,用一到两个月时间,深入各楼宇写字间,对易发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寄卖行、炒金公司等企业法人主体进行排查,高度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公司的经营内容和范围;二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三是公司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四是公司的应付款项,是否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现象。五是公司的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等。

  (二)自即日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一到两个月时间,负责组织各行业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排查非法集资线索,甄别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每月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开会商议,分析非法集资的工作形势和发展态势,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以研判和定性,确定处置办法和应对举措。

  (四)由公检法机关牵头,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加紧准备材料,搜集证据,抓住典型案件和重点案例,尽快进入司法程序,从严从快加以审判,对相关犯罪分子形成威慑作用。

  (五)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对近期国内非法集资典型案件进行两个月左右的集中宣传报道,市公安局和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整顿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相关情况。凡向被排查对象通风报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篇四: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x〔x〕59号)、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x〔x〕166号)相关要求,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x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x、市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安排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能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清晰、职责明确。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显著增强,买者

  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基本原则

  (一)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我区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的非法集资牵头负责,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x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成立x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及人民银行x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x水务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林业和生态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法制办、金融办、信访督办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x支行、工商银行x支行、农业银行x支行、中国银行x区支行、建设银行x支行、邮政储蓄银行x区支行、x银行x支行、x银行x支行、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村镇银行、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

  2.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委督考办、区政府督察室、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3.建立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

  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加强对监管对象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4.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综合监管,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公安分局、人民银行x支行

  (二)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

  5.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加强非法集资信息监测,跟踪、监测、分析各类信息情报,发现、甄别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和线索,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等信息,及时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x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

  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通信企业

  6.建立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x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各金融机构要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7.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从而使非法集资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

  8.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风险领域和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化解处置。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x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

  负责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金融办、民政局、教育体育局、x水务局、各金融机构

  9.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依法配合开展涉案资产查封和冻结等协助工作。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x支行

  (四)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10.对于跨地市案件,牵头地区或部门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维稳办

  11.对于非跨地区案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信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五)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2.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工作。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x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3.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常态

  化的宣传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开展“送金融服务到基层”活动,将重点项目对接、机构产品服务、融资培训辅导、金融x政策、财经常识普及、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等送到市县,下沉到基层,充分发挥乡镇金融联络员的作用,精准对接、形成合力,使基层群众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x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加强广告监管,进化舆论环境

  14.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拒绝发布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监督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15.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金融机构

  16.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推广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各金融机构

  17.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建立健全民间资金借贷登记中心,推动民间借贷市场透明化和公开化。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民银行x支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金融机构

  五、工作要求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已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挑战多、压力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从保持我区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坚决守住我区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区域、本行业内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二)加强协调配合。对本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对各自条线的工作项目负总责,进一步明确职责、进度、任务和要求,使各项任务细化、实化、具体化。各责任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分工落实,尽心履责,认真完成好各项任务。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加强情报搜集掌控,及时分析研判涉稳动态和事件走势,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控管工作。要与各新闻媒体及时对接沟通,做好正面宣传,组织删除煽动性、组织性的有害信息,防止恶意炒作,防范负面舆情的传播和扩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风险领域要从审批环节抓起,严把审批关。要定期组织人员对重点领域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社会和谐稳定。

篇五: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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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0)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全市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等媒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宜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三、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近期要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加大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督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与维护稳定工作。各级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五、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方针。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要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由宜昌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法

  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相关部门要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分工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处置工作合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处置责任从建立工作机制到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规制建设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要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怠于履职或者不认真履职者尤其是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

  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信息和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

  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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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防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信息和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篇六: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确保我乡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省、市、县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主要任务:充实乡、村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开展宣传教育,排查风险苗头,查处重大案件。

  具体目标:一是全乡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金额、人数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非法集资重大案件;二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社会信用环境有所改善;三是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四是依法依规处理非法集资案件,不发生重大信访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维护全乡社会大局稳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处置与维稳并重、维稳在先”、“打击与预防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各村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抓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村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四、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充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建设,增加人员力量,积极做好政策制定、案件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乡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村、各单位尽快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轨道。

  (二)加强基层宣传和排查工作。从即日起至9月上旬,各村各单位要运用宣传资料、标语、黑板报、手机短信、专题会议等各种形式宣传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和违法行为,在全乡范围内切实履行周密的排查职责,尤其是针对外出务工人员群体要全部排查到位,发现线索,收集证据。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各村各单位对于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向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建立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全乡各行业、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一线把关职责,将日常监管与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相结合,建立完善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行业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披露制度,将违规违法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完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四)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结合我乡非法集资工作实际,由派出所负责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坚决控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乡领导小组要协调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涉嫌非法融资广告讯息排查清理活动;各村各单位要做好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通过多种宣途径、手段,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五)持续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房地产、农业、林业、典当、民间社会等传统行业,以及股权融资、资本运作、融资性中

  介等新兴行业,各村各单位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非法集资情况进行摸排调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查处。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认真梳理,并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深入调查,及时上报。对有实业和项目支撑、风险可控的企业,要宣传政策、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妥善化解集资风险。

  (六)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完善非法集资信访预警、现场处置、人性化关怀等机制,加强动态研判,落实维稳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引导非法集资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建立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沟通渠道,加大政策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力度,积极做好非法集资人的稳控工作,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重点案件、重访人员稳控台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社会稳定。

  (七)依法依规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准确把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坚持从源头上治理、从根本上防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查处经费作为办案经费。

  (八)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督导问责工作。乡政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敷衍推诿致使本地、本行业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突出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甚至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设立非法集资有奖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五、职责分工

  乡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各村、各单位要负责具体落实,形成即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及部署,领导全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协调全乡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及维稳工作,研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对打非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二)各村、各单位要制定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并依法处置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协助配合查处上级交办的跨区域案件。

  (三)各单位、各部门职责

  1、乡综治办:负责收集和汇总涉及非法集资的信息,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处置非法集资的维稳工作;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处置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信息报送和上访待待工作。

  2、党政办、信用社、信访办:负责组织协调加大对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3、派出所: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取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协助、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经管站、民政办、劳保站等部门:负责协助排查本行业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5、司法所:负责对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6、财政所: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经费保障工作。

篇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是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做了最佳安排,并具有较强的方向性、导性粗线条的筹划,是应用写作的计划性文体之一,在现代领导科学中,为达到某一特定效果,要求决策助理人员高瞻远瞩,深思熟虑,进行周密思考,从不同角度设计出多种工作方案,供领导参考。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决策部署,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保持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震慑态势。

  (二)工作原则

  通过一个月全县覆盖城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和投资损益自我承担的责任意识,构建立体化、信息化预警体系。

  二、活动时间

  (一)动员部署阶段

  县处非办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工作,做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1/1(二)组织实施阶段

  处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

  在总结宣传月活动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三、活动主要内容

  1.相关政府网站刊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益广告,选登典型案例,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与网民在线进行互动交流。

  2.通过在《报》、县电视台刊登、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益广告,结合典型案例,介绍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3.以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网络借贷、私募投资、交易场所、民办教育、担保、养老、殡葬、房地产等案件高发领域为防范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宣传,引导投资人树立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意识。

  4.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清理工作,确保超市、商场、集市、公园等人群密集场所无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媒体树立自律意识,不承揽、不刊登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

  5.突出抓好处非宣传进社区进居民小区工作,选择中心城区1-2条主干道,连续1个月投放打击非法集资公益平面广告。同时,每周至少一天,在车站、市场、商场等人群集中区域设置宣传点,开展现场咨询,并发放防范制非法集资宣传单。

  2/16.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抵制非法集资,为社会公众树立榜样。

  7.将防范非法集资列入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到金融产品、金融活动必须由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从事。

  8.县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行业工作特点,制定本行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与全县宣传活动同步组织,既要面向行业内,也要面向全社会,重点要针对本行业已出现的案件或风险,组织系统内以及所主(监)管的机构利用营业网点、网站、行业性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多渠道、多形式进行专题宣传和警示教育。

  四、工作分工

  县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县处非办:负责制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全县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小额贷款、保险行业开展宣传活动,重点抓好保险业从业人员和互助保险等领域的案件警示教育。。

  县人民法院:负责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开展案例警示教育。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开展开展案例警示教育。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安排《报》、县广播电视台参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3/1县委政法委:负责会同县委群工部,根据维稳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警示教育。

  县委群工部:负责会同县委政法委,根据维稳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警示教育。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安排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宣传活动。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工业、信息产业、中小企业开展宣传活动。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宣传活动。

  县公安局:负责根据案侦、处置等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干部职工通过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民政系统开展和参与宣传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处非宣传工作经费。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安排在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宣传活动。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农业、畜牧系统开展宣传活动,重点抓好农村合作(会)社等领域的案件警示教育。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林业系统开展宣传活动,重点抓好托管造林、林权转让等领域的案例警示教育。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商贸流通业开展宣传活动,重点抓好商品现货、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领域的案件警示教育。

  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文化系统开展宣传活动。

  4/1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工商系统开展宣传活动,负责在活动期间加强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清理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中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组织安排县内人行系统开展宣传活动,重点抓好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案例警示教育。

  县银监办:负责组织全县银行系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抓好银行业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P2P网络借贷等案例警示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全县各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活动要求,积极参与,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宣传月活动平稳、有序、有效开展。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大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扩大影响力和宣传覆盖面。

  (二)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全县各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宣传活动月中要注意收集各类文字、图像资料,及时通过简报等形式报告活动开展情况。活动结束后,要整理活动成果,形成工作总结,于6月8日下午5:00前通过党政网报送县处非办(县金融国资局)。

  (三)加强督导保证质量

  县处非办将抽调人员组成督导工作组对各成员单位处非宣传工作进行督导,通过督导推动处非宣传月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5/1(四)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以活动开展为契机,加强横向沟通交流,注重借鉴其它地区、行业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化、经常化、规范化,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住非法集资现象高发势头。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总体部署,进一步发挥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简称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深化宣传动员,强化舆论攻势,营造浓厚氛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导下,通过开展一系列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形式新颖、渠道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县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深刻认清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帮助社会公众提高金融法律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

  警示企业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宣传内容

  (一)非法集资相关概念知识。包括基本概念、特征、形式、危害等,教育群众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资理财、理性投资。

  6/1(二)非法集资防范知识。包括辨别技巧、举报途径及奖励办法等,警示企业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三)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三、工作任务

  本次活动由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设在县政府金融办)统一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具体实施开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11日-5月15日)县处非办根据工作实际及时组织成员单位、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等结合创城工作、平安建设等组成的志愿服务队,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针对不同群体,广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进工地、进寺院、进市场、进娱乐场所等活动。

  (一)开展进机关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机关办公大楼门口、走廊等地通过led、展板、横幅等方式实时播放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向过往干部职工及家属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号召干部职工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鼓励从自身做起,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影响身边群众,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成员单位)

  (二)开展进企业活动。利用企业员工上下班高峰期间,在各大产业园、创业园、工厂等门口,向广大职工讲解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识别合法金融活动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不同,提醒大家要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7/1“高额回报”“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三)开展进学校活动。向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及学生普及非法集资、非法校园贷的特征、属性及表现形式,号召在校学生正确认识非法校园贷的危害性,自觉树立抵制非法集资的思想防线。(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四)开展进家庭活动。深入居民家庭,充分揭示不法分子宣传造势、包装项目、挪用资金的惯用伎俩,及“画饼造势--吸金--挪用--跑路”的犯罪套路,以一些身边常见的非法集资案例提醒居民远离非法集资,不要贪图一时的小利而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向居民提供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类型及简单实用的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

  (五)开展进社区活动。深入居民社区和商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现场讲解、派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横幅、举办讲座等方式,向社区居民、过往市民和沿街商户宣传讲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危害、欺骗性、风险性和识别方法等知识,耐心细致地解答群众的提问、咨询,引导公众树立合法合规的投资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

  (六)开展进乡村活动。在农村集市人流密集处,面向农民群体,通过发放宣传单页、手册、布袋及小礼品等方式,向群众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的识别技巧,待别是对农民合作社打着农民合作金融的旗号,超范围经营对外吸收资金的行为要高度警惕、自觉远离。另外,充分发挥乡镇干部、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基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农金室职能,向农村群众介绍正规投资理财产品,拓8/1宽农民投资理财渠道,为农民家庭的理财需求找到安全出口。(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县扶贫办,县政府金融办)

  宣传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加强广播电视宣传,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等定时不定时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动态、宣传片和宣传标语。

  文体广电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和整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同时文体广电部门做好宣传进娱乐场所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宣传进市场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在各行业领域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进工地、进寺院、进市场、进娱乐场所等活动,打好宣传组合拳。

  第二阶段(5月15日-5月25日)本阶段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处非工作安排部署要求,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县城中心绿地广场等)开展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由县处非办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5月25日-12月30日)处非宣传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促进宣传工作常态化。要把处非宣传融入工作例会、学习教育、专题培训等日常工作,对非法集资活动开展不间断排查,形成点面结合、条块结合,实现宣传范围无缝隙、全覆盖;

  日常宣传与专题宣传相结合,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流动宣传与固定阵地相结合,打造长期宣传平台,推动全县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9/1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办)、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把防控非法集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落实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发挥行业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方式,有效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

  (二)明确重点,创新方式。各乡镇(街道办)、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平台、私募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民办教育等重点行业领域,针对农村地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地区,针对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重点行为,针对老年人、农民等易受侵害的重点群体,进行重点宣传。在加大传统媒体宣传力度的同时,要善于运用新兴媒体交互、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拓展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阵地,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进工地、进寺院、进市场、进娱乐场所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各乡镇(街道办)、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创新宣传方式,不仅要对本单位、本系统、监管行业人员宣传到位,还要做好家属亲友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街道办)、各成员单位做到定人、定时、定量(宣传覆盖人群不少于50%),县处非办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调研、综治考评、检查台账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办)、各成员单位请及时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照片和活动期间有重大、特色的宣传做法通过政府网站、媒体、报纸宣传报道,并请于5月28日前将本单位宣传工作总结报县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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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实施方案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实施方案

  定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实施方案

  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和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不受侵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原则,着力解决当前影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防打结合、打早打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为保护人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处置原则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各乡镇办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负有监督举报、宣传引导、配合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处置善后的职责。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指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环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工作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置、事后完善。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是指领导小组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查处进行组织协调、督查督办。

  三、工作重点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楼宇电视、墙体广告等宣传

  媒介,广泛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案例分析、融资知识、风险预警等公益宣传,增强公众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推动科学理性投资。

  (二)组织开展对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制作、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行为的集中清理整顿。加强对互联网论坛、博客、门户网站等网络信息监管。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类投资(担保、咨询)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租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四)依法严厉打击以“担保、理财、典当、贷款代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信托、委托、内部集资、入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业鹏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李克明、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曹永利、市公安局政委侯永宝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银监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主管副职为成员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活动的动员部署、工作指导、定期调度、检查验收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王凯兼任,负责抓好该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沟通联系、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

  按照专项活动的统一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力争达到预期效果。

  五、职责分工

  (一)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立案、诉讼、处置、性质认定和维稳工作;协调督促乡镇办、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

  矛盾化解,处置由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市银监办。负责对各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一经发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规范;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精确打击,有力震慑犯罪,对各检查小组移送和群众举报的犯罪线索,及时梳理,加大侦办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确保这次专项活动有效、稳妥进行。

  (四)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理财、投资、贷款代理”等社会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和监管,坚决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中介机构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以及协助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市场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打击。

  (六)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取缔和打击。

  (七)市卫计局。负责卫生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取缔和打

  击。

  (八)市供销社。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取缔和打击。

  (九)市委农工委。负责对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对外放贷、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的监管工作,协调市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取缔和打击。

  (十)市商务局。负责典当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取缔和打击。

  (十一)市地税局。负责查处“担保、理财、典当、贷款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市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移送起诉工作;对失职渎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市法院。负责非法集资违法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

  (十四)市委宣传部。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集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向群众宣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知识,以典型案例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事实,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辨别能力,在全社会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

  (十五)市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解释工作。

  (十六)市信访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接待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十七)各乡镇(办)。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动员辖区群众举报非法金融活动,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

  (十八)市金融办。负责履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六、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月26日至2月26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节前要集中力量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广泛宣传活动,对从事“担保、理财、投资、典当、贷款代理”等社会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出风险评估,写出自查自纠报告,2月26日前报市金融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2月26日至3月26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所有的“担保、理财、投资、典当、贷款代理”等社会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中整治,经调查、核实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集资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6年3月26日至4月26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召开总结会,听取有关部门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

  各有关部门总结与4月26日前报市金融办。

  七、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强化宣传。凡参与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除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外,相关部门、单位抽调1—2名业务精通的工作人员参加。要大力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要开辟专栏,广泛宣传市政府《关于抵制非法集资防范投资风险的通告》,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协调联动,务求实效。针对当前金融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打、防、管、控、教等多种手段,集中力量解决问题。采取调账、进点、明察暗访等方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抓到底,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该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该处罚的要确保处罚到位,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立案调查,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三)依法依规,文明执法。这次专项活动,政策性、法律性强,各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纪执法,坚决杜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不严、办事不公等问题。对聚众滋事、暴力抗法等行为,要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处理。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篇九: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一、加强监管

  1.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信息快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2.加强对非法集资组织的监管,对非法集资组织实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置。

  3.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加强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防范投资者被骗。

  二、加大处罚力度

  1.对非法集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集资组织的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组织的工商、税务、金融等行政许可证件进行注销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

  2.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例的公开宣传,形成对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非法集资案例的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

  以上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内容,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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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组织及个人,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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