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7篇

时间:2023-05-21 16:50: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

  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

  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党委会可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人事科应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不搞临时动议。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处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3、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六、文件审批制度

  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一般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单项工作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篇二: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济南市经委?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健全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紧密结合经?委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干部的推荐?、任免与奖惩?,都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做出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书?记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工?业经济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有关工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三)研究决定经?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经委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五)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研究确定经?委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市?委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及需经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

  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四)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六)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对重大问题?事前先征求?非党委领导?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七)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八)经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阅,报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需要上?报、下发和存档?。

  (九)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的会议情况?向外泄露。参加党委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保密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篇三: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

  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领导班子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准备。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办公会议或相当于书记办公会议的组织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需准备材料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准备完整规范的汇报材料。

  (二)提前通知。一般情况下,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研究干部问题除外)。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充分酝酿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讨论时,主要负责人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民主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完善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一般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与被表决的对象构成回避关系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五)做出决议。进行集体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

  (六)进行公示。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做出集体决议后,须通过机关干部会议、政务公开栏等方式搞好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对执行决议的监督。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应有专人记录。除了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如人事任免事项)外,一般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议,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

  施监督的办法。重要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分管的市级领导。

  第十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议一经形成,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决贯彻执行。领导班子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不能擅做主张、自行其是。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十二条

  讨论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背和随意简化集体议事和决策程序;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议事和决策;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重要事项;

  (四)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

  (五)不准无故缺席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

  (六)不准拒不服从和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或者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对集体决议妄加评论;

  (七)不准随意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不准对意见分歧者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镇党委应向镇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决策,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应予以纠正并进行复议。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领导班子成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对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组织办负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办将用抽查和投诉调查两种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的工作方式为:调阅有关议题的全部会议档案;咨询分管市级领导;向有关当事人作个别调查;写出检查报告,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检查报告抄送分管市级领导。

篇四: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有关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党委决策机制,切实提高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确保集团公司在深化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推动集团改革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党委班子的整体合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党内决策与企业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坚持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前置原则,党委会闭会期间,授权由党委常委会主持工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投资计划等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首先经过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坚持调查研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委员除遵守《党章》及上级党组织制定的制度、规定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三)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于会前5天提出建议(先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和综合性工作,还要征求有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办公室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对准备提交党委会议决的重大事项,党委主要领导一般应与党委委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的意见。党委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一般在会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也应及早通知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指示等重大举措。

  (二)讨论决定集团公司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统战工作、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在决定或审议通过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与会同志要认真负责地、充分地发表意见。党委会议题如需

  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纪要、决议、请示、报告、决定等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对已议决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对议决事项有不同意见或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反映或提出召开党委会复议;在未做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动。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上级党组织可以调阅集团公司党委会会议记录,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会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会议决定上报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上报;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会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法》、《暂行条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

篇五: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计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

  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

  出评估。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安排的工作,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有计划安排,有工作督查,有工作结果的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相关负责人必须简要汇报上次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议的决定、党委工作的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扩大会参加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政府副职。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党委扩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篇六: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区直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制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制定局党委重大事项规则。

  第二条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纳入议事规则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本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上、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的贯彻落实方案、措施和具体意见。

  2、本局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问题;以本局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事关本单位综合性的、重要的规章制度等。

  3、本局全局性重要工作计划与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要点。

  4、本单位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建设性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细化和调整以及审批情况、执行情况。

  5、本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

  6、本局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7、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局机关或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9、局党委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10、需要提交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主要领导进行沟通,达成共识,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由有关部门(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

  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酝酿之后,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会议讨论。局党委会议应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4、会议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其中表决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人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形成记录。指派专人对重大事项议事情况进行记录备查,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要领导报告;无法向主要领导报告时,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汇报。

  事关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大的经费支出,建设项目,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奖惩,以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不得列为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进行随机处置。

  第八条

  对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必要时应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纪要、材料等,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委员签发。日常经费支出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大额度经费支出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局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发生任何简化步骤、颠倒程序的行为。一旦违反了规定程序,不论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如何,一律视为违规和无效。

  第十一条

  局党委不按议事规则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向区委报告。因违反议事规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保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和班子建设督查的重要内容。

篇七: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校级督导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批准20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变更。

  (七)讨论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决定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总支部及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定高水平人才引进对象;审查批准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批准重要奖惩措施。

  (十一)讨论批准教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及学校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校务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校长协商同意后列入议题;书记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校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此件发文字号为:湘电大[2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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