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10篇

时间:2023-05-24 09:2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更多的公共收益。与此同时,在??农村地区,还存在乡?观念与法治观念相冲突,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的?些做法与法律的规定不?致等情况。近年来,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越来越多,诉诸到法院的此类争议案件也明显增加。其中,集体经济收益包括:?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等。村集体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在坚持村民?治的原则下,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案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涉及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利益,关乎每个家庭的重?事项,需要由村民共同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可办理。村民?治是我国?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全体村民有权?主决定本村的各项事务。但村民?治并不意味着村可以成为独?王国,村民?治仍然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我国法律做了两个??的要求。???是程序上的要求,村民会议在作出分配?案时,需要符合民主程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另???是内容上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需要符合以上两个??的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效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村民要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前提条件是该村民被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乡村的?员流动越来越频繁,乡村的?员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上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前,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在国家层?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全国统?的认定标准。不少地?的法院、政府出台了有关的司法意见、政策性?件,这成为当地司法机关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的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般会根据户籍情况、实际?产、?活以及是否依赖集体组织的?地作为基本?活保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根据笔者所办理案件的经验,有?个??的要素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关重要的。?是出?,看?母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是否在本村长?;?是户籍,本?的户籍是否在村集体;三是??,本?是否在村集体承包了责任?,或者在?地承包证上有??的名字;四是?活,本?是否在本村?活,或者跟村集体有?紧密联系;五是婚姻,看本?是否是因为婚姻关系跟村集体产?联系;六是收养,本?是否跟村集体成员形成收养关系等等。三、?类特殊?群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的权利保障在笔者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类特殊的群体,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较?争议,也是向法院起诉最多的群体。“外嫁?”。“外嫁?”并??个法律概念,是?个乡俗称谓,笔者?这个概念并?对妇?的歧视,只是为了讨论问题的需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在农村?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地征收或者征?补偿费?使?以及宅基地使?等??,享有与男?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般情况下,对于出嫁的妇?,户籍未迁出、在村集体分得承包地的情况下,主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会获得法院的?持。“招郎户”。男?双?结婚后,即可在男?家居住,也可在??家居住,在乡村观念??,男?去??家居住视为?赘。?赘?员要在村集体获得收益分配,?般要满??个??的条件:?是,户?迁?,在村集体?活;?是,根据?个村民只能享受?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的原则,?赘村民若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需放弃原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份,放弃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地、利益。“独???户”。为实施计划?育政策,我国对领取《独???光荣证》的家庭实施各项优待,各地?也根据《计划?育法》对于独???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做了细化。根据《湖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家庭增加??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产、介绍就业等??,对独???家庭给予照顾。因此,对于独???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应增加?个?的份额。为了避免纠纷产?,保证村民的权益,村集体在制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案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村民在发现??权益受侵犯时,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权益受侵犯时,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作者系湖南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委委员、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部长,源于?络,侵删)

篇二: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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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

  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条

  分配原则

  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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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

  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xx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

  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xx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6、在20xx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

  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2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第四条

  其余

  自20XX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篇三: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村资产折股量化及收益分红实施方案

  村资产折股量化及收益分红实施方案

  **镇**村位于**镇镇区西北部,全村现有人口7834人,2122户,耕地面积8347亩,水面:5000余亩。本村有村干部12人,党员92人,村民代表68人,本村2015年被确定为**镇贫因村,农民年人均收入4900元左右,本村是2018年预出列村,现有贫困户183户,417人,贫困发生率5.36%。按贫困户属性分类:五保户36户39人,低保户72户172人,一般户75户206人。一村一品项目:莲藕、芡实的种植销售,面积一千多亩。**年已脱贫35户87人,**年预脱贫106户288人,以产业扶贫为主,光伏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金融扶贫、政策兜底等为辅,确实增加贫困户收入,确保**年106户288人全部脱贫。

  为探索新形式下精准扶贫新路径,创新资产收益脱贫机制,根据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财农〔**〕52号)和县县委和县政府《**县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室[**]88号,全面推行“资产收益,股权量化”试点工作在我村全面推开,将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和资金进行量化,形成优先股的方式量化到贫困农户,按比例量化到村集体、所有贫困户农户中,促进农户增收,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量化原则

  公开、公正、精准,对全村所有贫困户实施特惠,体现精准扶贫工作要求。

  二、资产收益扶贫项

  目情况1、**村莲藕和芡实生产基地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0万元,形成村级资产10万元,**年收益1.5万元;

  2、**村光伏发电项目:**年3月开工建设,**年5月完工并网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为60千瓦光伏电站。该项目总投资47.58万元。其中:专项扶贫资金投入31.6825万元,建成交付使用后财政资金投入形成村级资产31.6825万元,**年取得资产收益4.2万元。

  累计:财政资金投入:41.6825万元;村年资产收益:5.7万元。

  三、资产折股量化方案

  (一)量化资产。对**村资产41.6825万元,按照主要量化给贫困户的原则进行折股量化,分别量化给贫困村资产20.8325万元、贫困户资产20.85万元。总资产41.6825万元以每股25元折算成16673股,分别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贫困村占8333股,贫困户占8340股。量化给贫困村股份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和用于村集体公共事业,贫困户股份主要用于增加贫困人口收入。

  (二)、量化对象

  村集体以及全村183贫困户,417人。

  (三)、量化的原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重点贫困户实施特惠,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

  (四)、量化方式

  贫困户收益按照1:1:2原则进行分配。

  (五)、量化标准

  **年**村总收益5.7万元,总股数16673股。**年贫困户按照每股分红3.45元的标准进行收益分配。贫困村持股8333股,分红28227元。贫困户持股8340股,--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分红28773元。

  (六)、量化结果

  贫困户共持股8340股,具体分配如下:

  1.一般贫困户(206人,每人18股)。根据摸底排查和民主评议,全村身体情况较好,家庭具有内生发展动力的贫困人口为206人,量化给每人18股,共量化

  3708股,每人拟取得资产收益分红62.1元。

  2.低保贫困户(172人,每人18股)。根据摸底排查和民主评议,全村身体较弱,享受低保的贫困人口为172人,量化给每人18股,共量化3096股,每人拟取得资产收益分红62.1元。

  3.五保贫困户(38人,每人36股)。根据摸底排查和民主评议,全村重度残疾、患有大病,享受五保的贫困人口为38人,量化给每人36股,共量化1403股,每人拟取得资产收益分红124.2元。

  合计分配8208股,其余132股作为机动股,量化给五保贫困户(具体分配到户,在股权量化台账上详细反应)。

  四、量化程序

  资产收益扶贫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具体步骤为:

  (1)8月6日召开支部大会,村支部书记李龙奎介绍了我村资产及收益情况,提议对**村**村莲藕和芡实生产基地项目和**村光伏发电项目资产41.6825万元,按照主要量化给贫困户的原则进行折股量化,分别量化给贫困村资产20.8325万元、贫困户资产20.85万元。总资产41.6825万元以每股25元折算成16673股,分别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贫困村占8333股,贫困户占8340股,量化给贫困村股份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和用于村集体公共事业,贫困户股份主要用于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支部委员5人参会,符合到会人数,经讨论,5名支部委员同意将上述资产按照以上比例进行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并形成支委会提案提交村两委会商议。

  (2)8月7日村支部书记李龙奎召集并主持召开了村“两委”会议,就8月6日村支部会议形成的资产收益分配提案提交村“两委”商议,村“两委”到会10人,符合法定人数,经充分讨论研究,按照贫困程度进行分类,将我村贫困户183户划分为3类,一般户75户,206人;低保户72户,172人;五保户36户,39人,按照1:1:2的分配比例按人数进行折股量化分配。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10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形成**村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征求村党员意见。

  (3)8月8日召开党员大会,村支部书记李龙奎主持会议,45名党员参加会议,符合法定人数。村主任李仁喜汇报了村两委研究的村资产收益分配实施方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和征求意见,同意43人、反对1人、弃权1人,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员代表同意,形成党员大会审议方案。

  (4)8月9日由村主任李仁喜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主任李仁喜宣读了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会代表38人,经充分讨论和举手表决,同意

  36人、反对

  0人、弃权

  2人,超三分之二的参会村民代表同意该方案,通过了**村资产收益扶贫实施方案决议。

  (5)8月9日至8月16日在村支部公开栏对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形成的资产收益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形成村级资产收益扶贫实施方案。

  (6)按照资产收益实施方案,细化贫困户家庭人口、持股份额和分红金额,于8月16日,在村公开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7)根据公示无异议的资产收益实施方案,发放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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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根据发放的股权证,建立资产收益分配台账。

  五、开展资产收益分红

  计划于**年9月15日前召开村资产收益分红大会,兑现资产收益分红,贫困户凭股权证领取资产收益分红。根据贫困户持有的股份,每股收益3.45元,贫困户每人最少分红62.1元,最多分红3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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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要是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表决程序获得通过,方可实施。

  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必须注意,分配方案的制定不仅在程序上必须合法,而且在内容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上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未依法对承包土地进行变更的,承包人的经营权不得改变,所以其参与分配的权利仍然是存在的。

篇五: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涉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的法律分析

  导读:由于政策模糊和立法滞后,面对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集体经济权益分配纠纷、村民资格认定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涉农纠纷,法院在审理时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作为裁判准则,带来司法适用的困境。

  ▽

  目前,我国立法机构已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有关集体经济权益分配,以及与之息息相关的村民资格认定等问题,由于牵涉因素复杂,相关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应有的规定迟迟未能出台。本文旨在分析涉农纠纷产生的原因,针对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村民资格认定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观点,希冀以此有效化解涉农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问题的提出

  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的前提,是先要确定待分配主体,也就是说,哪些人享有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

  根据《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但是,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集体成员的范畴做出界定,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外嫁女、空挂户等要求享有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被拒而引发诉讼的现象。

  审理类似案件中,势必先要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对于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其一,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依据;其二,基于户口标准,结合其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作为判断依据;其三,以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管理关系作为判断依据。问题在于,如采用第一种标准,将会面对大量空挂户、悬空户现象,严重影响真正应当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人的合法权益;如采用后两种标准,或会不利于农业人口迁移,不符合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可操作性并不强。

  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利益攸关,但现行法律未明确司法介入是否可纳入其救济途径。而且,对于司法方式能否介入,各方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该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司法不应当介入。此事关系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法律解释,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有观点认为,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并无具体法律可资适用,仍待立法机关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目前无法在民事诉讼中作出认定,对于此类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法院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尽管在立法层面上,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当村民自治过程中侵害了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时,司法应当也必须提供救济的途径,不能拒绝裁判。

  如何评述和看待上述两种观点?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第63条也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村委会对村集体资产有管理权,当村委会所做出的关于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方案侵害了成员的合法权益,其相关成员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

  立法的现状

  《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从上述立法内容可以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革。

  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解构

  了解法律属性之前,先简要梳理一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来。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一、性质与运行机制

  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来分析,它最初是国家权力机构对私有制的改造形成,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内的农民私有的土地、生产资料等共同投入组成,分配上曾实行口粮供给制。后来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

  收益的分配。按劳动工分计酬,恢复社员自留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经济组织,其组织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法律属性解构

  从上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与运行机制来分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不能归类于行政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管理经营集体经济的职能,因此也不同于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的社会团体组织。

  企业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较为类似,具备了第二、三、四条要件,但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提及它的名称,均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设立运作机制作出法律规定,也不像企业法人、社会团体等有登记备案机构管理,因此不符合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要件。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在法律属性上定位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

  这里应当注意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理经营的集体资产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共同积累的共有资产,因此可以尝试以共有理论来解析该组织的法律性质。

  三、以共有理论解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们先来看一下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它的主体是多数人。

  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全体成员;它的客体是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经济积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土地不同于其他资产,它是不能分割归村民各自所有的,只能由村民共同共有,土地上的收益也不是按照份额来分配的,这些特征都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属性。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了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它不同于共有。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物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制不同,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全民所有的财产的主体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主体是集体组织。笔者认为,公有制和共有制的区别就在于公有制的财产是不能分割给每个成员所有的;而共有制的财产在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我国的法律立法例之所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纳入公有制主要是为了从法律层面保护土地的公有制不被私有化。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历史渊源看,它的财产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来的私有财产投入到集体经济组织而形成的共同财产积累,有别于国家全民所有的财产制,将其纳入共同共有财产制度中,从法律上能够解决我国法律在公有制的主体确定及其权利义务方面规

  定不具体导致的公有制财产所有权的管理运营主体不明确,公权力与平等民事权利在法律上的界限不清晰等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权利中,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宪法和民法中已确立了公有制的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的财产制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了在土地所有权上不能适用共同共有财产的平等分割权,其他权属均可适用共同共有财产制处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处分权的规定,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权的原则是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公共积累等共有财产的处置(包括管理、改良、变更、使用、收益、转让、设定负担等),必须协商一致(包括事先约定或临时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按照共有制度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制度后,其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

  土地和经济积累等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其权利主

  体当然就是共有财产权设立之时的共有权人,也就是说,当土地被确权归该村集体所有时属于该村的成员。

  这里有必要明确,村民和社员是两个不同外沿的概念,村民是居住生活在地理意义上的村庄,接受该村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成员;社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它是属于原来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集体资产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

  社员属于村民范畴,但村民并不必然就是社员。仅仅居住生活在该行政村的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财产投入,不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经济收益积累分配权的不属于社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就是指原来的社员。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政府正在将捆绑在户籍上的其他行政管理属性逐一剥离。因此,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不宜机械地将户籍作为判断标准之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即原始共有财产投入成员,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法定取得

  即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的迁入者;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或男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上述人员,之所以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是因身份关系依附于原始取得成员而依法取得。

  三、申请取得

  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

  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次婚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再婚满三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入户为非农户口,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等,都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非婚姻、收养、血缘、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除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外,还需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也符合共同共有的原则,共有人自愿将其他人吸收为共有人,符合民事法律的自愿处分原则,只是应当要经过法定程序表决通过。

  实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其资格认定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名登记制度,每年定期公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就需及时注销成员名单。随着推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名登记制度,以解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上的混乱局面。

篇六: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村

  “两委

  ”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

  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自主保障

  能力,根据中组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

  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

  《关于实

  施全省村集体经济

  “破零

  ”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农牧区

  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

  困村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

  作和对口帮扶资金、县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用于扶持壮大

  村集体经济所实施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多巴

  20MW光

  伏项目。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是指村

  “两委

  ”或村股份经

  济合作社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

  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利用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

  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

  经济收入资金。

  第三条

  贫困村村级联建光伏电站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

  照《湟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湟政〔

  2018〕345号)执行,另利用资产、资源以及各类

  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

  产生的收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利用资产、资源和各类

  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

  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由各类财政扶

  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

  比例确权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生收益按村集体经济组织

  理事会提出的年度收益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条

  多巴

  20MW光伏项目产权归青海方能新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收益分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收益管理

  第七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

  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管理按照

  “村级研究、乡镇审

  核、县级备案

  ”的程序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接受县

  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分级管理模式:

  县政府:

  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村集体经

  济项目

  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扶贫、监委、组织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

  监督委员会:

  负责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以及

  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

  督相关部门分配,并将年度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定期上报市

  扶贫开发局备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

  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宣传。

  县扶贫开发局: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贫困村、有贫

  困人口行政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具体管理使用

  办法,统筹收益兑现过程,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国扶贫开发

  信息系统村集体产业扶贫子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的维护,对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对象实行动态调整,设立专户负

  责

  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分配。

  县委组织部:

  负责将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

  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细化量化

  可检验成果的方式,建立可评估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

  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党支部不得评先评优,对相关领导干部

  进行约谈问责

  发改、财政、审计、监委、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及时纠正收

  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益使用安全高效、重点突

  出。

  各乡(镇)政府:

  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控和

  风险提示,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再投资经营的风险分析

  评价机制,及时

  对经营内容、模式、预期收益及经营状况等

  进行分析评价,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严防资产流失和

  损失,确保村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

  、人

  益。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各乡(镇)村集体经济股份合

  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的主体,要履行好村集体经济

  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每年在本乡(镇)三

  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必须全面、及时、准确核算全年经济

  往来收支,全面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核算村集体经济

  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可进行分配使用收益资金额。不属于收

  益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纳入

  分配范围。

  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做好项目管理运营,负

  责每年向扶贫开发局专户拨付

  200万元的多巴

  20MW光伏项

  目收益资金。

  第八条

  多巴

  20MW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

  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局对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

  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

  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

  收益取得

  第十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收益取得主要

  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

  以及利用资产、资源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

  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十一条

  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按照《青海省扶贫

  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办法的通知》

  (青扶局

  〔2017〕189号)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贫困村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

  岗位报酬、奖励补助扶贫、困难群众救助、支持

  “励志爱心超

  市”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继续扩大再生产以

  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应优

  先保证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

  其余可用于

  “励志爱心超市

  运营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有贫困人

  口的非贫困村的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

  收益资金主要支出范围及比例

  :

  (一)公益性岗位报酬。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

  设置公益性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

  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

  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河、护路、管水、扶弱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动收入。

  (二)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

  的非贫困村注重增加集体积累,对普惠范围广、发展后劲足、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产业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

  发展壮大。

  (三)奖励救助基金:

  贫困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因重大变故造

  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给予临时性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

  求。

  (四)困难群众补助。

  贫困村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

  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

  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村集体经济项目

  收益。

  (五)支持

  “励志爱心超市

  ”运营。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

  的非贫困村均可根据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总额,酌情列支

  部分收益

  资金用于支持

  “励志爱心超市

  ”运营,助力精神脱贫和

  消费扶贫。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贫困村发展小型公共基

  础设施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

  利、环卫等,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档升级。有

  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重点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基础设

  施建设、统筹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倾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七)基层能力建设。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

  允许从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经村

  “两委

  ”向乡

  (镇)人民政府

  提交申请后由乡(镇)三资部门列支适当资金用于补充村级

  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总额度

  不得超过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10%,对集体经济增收

  作突出贡献的村

  “两委

  ”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奖

  励,调动村干部参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

  于村干部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收益资金的5%。

  第十六条

  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金主要用于

  224个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每村

  1名的公益性岗位的报酬支出。

  第十七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

  收益资金实行

  “六个不准

  ”:一是

  不准将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

  二是

  不准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出借村集体收益资金;三

  是

  不准对产业定位不准、发展

  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

  四是

  不准违规使用收益资金作为各类抵押担保、用于个人消费或

  私设“小金库

  ”;五是不准违规或擅自

  利用集体收益资金发展

  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

  六是

  不准将集体

  收益资金用于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各类民俗、体育、娱乐等群众自发性活动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和购买交通工

  具、通讯工具。

  第六章

  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

  收益资金使用必须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

  (一)确定方案。

  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收益资金使用的初步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依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

  讨论表决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

  党组织印章,形成集体决议方案。

  (二)审批报备。

  各乡(镇)三资部门对所辖村集体经

  济收益资金盈余情况、收益资金使用决议方案中各项使用支

  出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经核实无误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研究审批,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

  (三)公示公告。

  各乡(镇)党委审批通过后,村党组织

  要及时对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的决议方案通过村务公

  开栏、微信群等

  “线上+线下

  ”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

  于

  7天。公示期满

  后群众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解释说明后,按

  照最终决议方案严格执行。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四)支付使用。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经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办法》等有关财

  务规定拨付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在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乡(镇)三

  资部门的监督下,村集体经济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一)

  建立清单。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对已

  建成的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

  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

  (二)

  确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实施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

  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

  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按投资比例确

  权到各村;县域内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县

  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确权到乡(镇)或村

  集体。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村集体资产登记,分类

  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要全部纳入到各

  (乡)镇

  三资”管理平台。新建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

  后,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三)

  健全制度。

  县扶贫开发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县域

  内村

  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村

  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各项管

  理制度。

  (四)落实责任。

  所有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

  记后,应逐项建立后续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

  责任。坚强对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指导,确保村

  集体资产保值、有效益、不流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

  “两委

  ”要严格遵

  守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

  (镇)要严格做好村集体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纪

  违规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30天后开始执行

  ,有效期

  为

  5年。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篇七: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分配方案

  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财务操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村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和使用,推动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xx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一、收益分配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收益分配范围,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经营、管理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应分配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该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确定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分配支出比例。

  2、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群众获得感,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集体积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少量用于公益事业和全体村民分红等;扩大再生产要优先支持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或效益较好的项目;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帮扶困难群众等。村集体收益达到一定规模,可以以分红形式向全体村民分配红利。

  3、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实行预决算制度,收益分配方案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结合本村实际,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相关程序通过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xx、xx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收益分配方式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扶持兜底保障贫困户增收基金;二是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三是用于公益事业;四是用于村集体成员分红。

  1.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的10%用于村集体经济收益扶持兜底保障贫困户增收基金,实行专项科目管理。

  2、村集体经济收益的25%用于继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优先列支农牧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促进产业发展,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

  3、村集体经济收益的25%用于发展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文体活动以及帮扶困难党员、困难群众,资助贫困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等方面。

  4、村集体经济收益的40%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分配收益均为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参与分红人员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

  四、监督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主体,乡镇人民xx是发展村集体经济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项目审定、收益分配、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组织、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审计。

  2、推行会计委托代理、财务公开等制度,强化集体经济依法依规接收监察、审计等日常监督,坚决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流失等。

篇八: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成因及对策

  摘要:随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行为的大量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较大数额的征地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对这些收益进行分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我国农村所固有的复杂性,分配纠纷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在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决该类问题势在必行。

  关键词:成因;对策;收益分配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城市化进程、农村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收益分配过程中纠纷日益显露,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探索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探寻化解矛盾的机制,保证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成因及对策方面做以论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成因

  一是利益失衡,徘徊在“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定”之间。长期以来,人们受诸如

  “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肥水不流外人田”、“近水楼台先得月”等观念影响,对“姑娘户”、“招婿户”、学生等形成利益上的排斥心理。如人们多认为女子出嫁后不再是娘家的人,离婚或丧偶女性以及招婿户等原本不是本村人,进而拒绝这些人享受收益分配。由于不给予这些人“村民待遇”迎合了人们的传统观念,表面看起来,似乎也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国家法治进

  程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与传统观念并不一致,此时便会出现二者之间的冲突。

  二是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的客观存在,促成人们做“趋利”的选择,使纠纷加剧。由于目前我国普遍存在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些村民在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户口迁转时,会做利益权衡,进而不愿意将户口迁往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公民在常住地点登记常住户口。诸如此类“趋利”选择与“守利”行为冲突,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进一步加剧。

  三是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导致分配不公。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村干部在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而现实的情况是农村教育、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下,村干部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等普遍比较薄弱,加之选举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选举产生的基层自治组织组成人员都具有较高的思想境界,一部分人心存私心杂念也在所难免。在收益分配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村干部的原因,加之“嫁城女”、“姑娘户”等本来就是占少数的“弱势群体”,制定的分配方案本身不合理却又迎合了多数村民的想法,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程序有欠缺等导致分配不公的产生,进而引起纠纷。

  二、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对策

  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必须坚持做到尊

  重农民意愿、尊重历史现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依托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法规,按照“反哺农业、回报农民”的要求,力求达到各方满意,实现双赢和多赢。

  (一)提高征地补偿和保障标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突出了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对农民反哺力度的要求,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相适应,要逐步提高农村征地成本,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征用土地后的建设工程本身可以获利,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的形式,把属于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折合成股份,作为投资,参与到相关的建设和经营中,年终参与分红。与此同时,要多渠道、多途径转移农民,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缓解人地矛盾,减轻土地压力。要通过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为农民的长远生计提供有效保障,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摆脱传统观念束缚,走上法治轨道。就农村“弱势群体”收益分配纠纷问题而言,如果人们没有“肥水不流外人田”、“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等旧观念的影响,

  而代之以法律、法规知识,则此类纠纷的发生量会大幅下降。消除不良传统观念,形成共同价值观念,其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在“以法治国”思想的统领下,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普法宣传力度,使人们摒弃不良观念,接受“法治”思想,做到“事断于法”。可以通过拓展普法宣传的途径,深入基层,以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灌输法制理念,送法下乡,使群众学习法律、懂得法律,运用法律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最终逐步走上法治轨道。

  (三)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以人为本,走“依法治村”的道路。村干部是基层自治组织的带头人,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在基层的贯彻执行者,村组干部的个人素质、业务水平、知识结构、思想观念等直接关系到党和各级政府的政策、政令、法律等能否正确落实,也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形象的关键所在。现实情况是村干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他们的文化水平、个人素质、业务能力等普遍较低。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村干部培训这一途径,引导村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村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村干部的知识水平、强化村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村干部的执政能力,为村级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为村民利益着想,通过村民“民主议事”等途径依法解决村级事务,最终使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四)进一步强化对分配方案的行政指导、监督,确定更趋合理、合法的分配方案。用地单位在支付村土地征用补偿款时,有关

  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按一定数量提留,以便监督分配,监督责任完成后,应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该办法对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合法性,排除违规行为,保障村民利益等是行之有效的。但随着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街办工作量的加大,使部分审查、监督工作进行并不十分到位。因此,应在工作中强化对分配方案的行政指导、监督,并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制定新办法,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更趋合理、合法,更符合村民的利益。

  (五)拓展经济开发渠道,引导失地农民走自强之路。受传统农耕思想的影响,村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居民更为深刻。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农村经济形式单一,收入来源较少,人们往往将土地和房屋看作其“命根子”,多数城市周边村民仍以出租房屋、土地等为主要生活来源。不少农村村民对收益分配“誓死力争”,更多的原因是担心其以后没有生活来源。因此,通过拓展农村经济开发渠道,增加农民的收益途径,使其生活有着落、收入有保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此类收益分配纠纷的尖锐程度。(作者单位: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篇九: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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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

  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条

  分配原则

  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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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

  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xx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

  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xx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6、在20xx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

  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2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第四条

  其余

  自20XX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篇十: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关于XX村委会2020年产业收益分配方案的请示

  XX镇人民政府:

  根据上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扶贫产业收益分配的相关文件,我村委会2021年1月20日召开村两委干部、镇驻点组长、扶贫工作队长、“十百千”干部以及2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工作会议,讨论确定我村委会2020年产业收益分配方案。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村委会2个产业帮扶项目收益共62130元。按有关文件规定,收益的5%作为管理费用,收益的95%由财政所统一拨付到贫困户账户,共约59023.5元,共50人,每人1180.47元。以上分配方案已公示10天,没有收到任何意见。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1、XX村委会2020年产业收益分配实施方案

  2、会议记录

  3、会议现场照片

  4、收益分配公示

  5、公示照片

  XX镇XX村委会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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