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6篇

时间:2023-05-25 15:3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财务制度

  在各个城市,县镇等地方,都会有很多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各方面的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民办幼儿园如何制定财务制度呢?以下整理了一份民办幼儿园财务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效保证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范》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幼儿园必须在银行开设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名称为名的银行基本帐户,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财产及财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三、民办幼儿园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保育费、/3幼儿膳食费(含点心)及代管费三项。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测算确定,并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中介审定的成本报告、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提前到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许可后,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四、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配置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及时记帐、对帐、结帐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民办幼儿园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根据其性质和消耗方式预计使用寿命,合理分摊入各期培养成本。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民办幼儿园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

  /3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办学出资情况、资产状况、收费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负债情况、节余与分配情况等)以及审计评价与建议。

  民办幼儿园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各学区必须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强对所辖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监管力度,促使民办幼儿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3

篇二: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与举办者、出资人(以下统称举办者)、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幼儿园收费管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经费收支计划,依法筹集并合理使用办学资金;严格履行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真实、完整、合法;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举办者的会计核算、举办者投资的其他机构或者企业的会计核算混同一起或者合并记账。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法人登记性质及本园章程的规定,选择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合理计算各项服务成本。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与合规,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净资产应当入账,不得截留收入、虚增支出、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存在任何账外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净资产。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办幼儿园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民办幼儿园的会计机构(含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人员(含兼职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民办幼儿园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出资人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以下统称资产)作为办学出资。政府资助、向在园儿童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和其他负债、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幼儿园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应当经过合法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举办者的出资属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的,应当经过合法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

  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果再投入到本机构,应当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举办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民办幼儿园登记成立一年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已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政府资助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政府投入形成的房屋、土地所有权为政府,政府投入形成的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受赠的资产在解除限定之前属于限定性资产,限定条件解除以后可以转为非限定性资产。

  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民办幼儿园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大类。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取得的各项货币资金,如保教费、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回的应收款项等应当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不得存放在个人账户中。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及时清偿应缴税金、应付工资、应付和预收账款等各项负债。代收费用应当在流动负债相关科目核算,代收费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结清,多退少补。

  第三章

  净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按照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也是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年度增加额,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依法办理免交企业所得税手续),然后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限定性净资产年度增加额留在本园,不得用于分配。

  第四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收入主要包括: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包括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国家机构给予的各项资助;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利息收入等。

  如果收入的提供者对某项收入的使用设置了时间或(和)用途限制,则该收入为限定性收入,否则为非限定性收入。一般情况下,提供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可为限定性或者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原则上都是限定性收入。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政府资助的实物资产和专项资金,设立专门的科目和报表进行核算,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资助经费的专款专用,并且在每年度末向专项资金的提供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支付举办者回报、投资以及清偿债务等。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间确认收入。其中,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服务,应当在完成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如社会捐赠或者政府资助,应当在捐赠或者政府资助收到时确认收入。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服务成本费用包括:保育教育成本、膳食服务成本、校车服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保育教育成本、膳食服务成本、校车服务成本是指民办幼儿园为了开展保育教育及其辅助活动,提供膳食和接送服务,所发生的与上述活动和服务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提供上述服务人员的薪酬、津贴、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人员费用;

  (二)提供上述服务所使用的直接材料及消耗品费用,如大宗印刷、复印和速印费用,膳食主辅料,接送校车汽油等;

  (三)提供上述服务所发生的水电费、燃料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及修缮费、折旧费、场地租金、教职工教育经费、卫生保健防疫费、文体活动费等其他直接费用;

  (四)上述服务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的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民办幼儿园为组织和管理其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薪酬、津贴、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人员费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及修缮费、折旧费、场地租金、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办公费、邮电通讯网络费、会议费、差旅费、汽车费用、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及养护费、工会经费、待摊费用摊销、广告宣传费、财务费用、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以及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筹资费用是指民办幼儿园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等。

  其他费用是指民办幼儿园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一般情况下,保育教育成本、膳食服务成本、校车服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均为非限定性支出。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上述服务成本费用按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如果某些费用属于多项服务活动,并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服务活动中进行分配。

  民办幼儿园应当于每年末在会计报表上将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按照一定标准在保育教育成本、住宿服务成本、膳食服务成本、校车服务成本之间进行分配,以保证各项成本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使用的折旧年限应当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五章

  会计报告和财务清算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服务成本表、费用表、政府资助收支表、现金流量表、基本数字表、财务指标表等。除现金流量表、基本数字表和财务指标表为年度报表外,其余均为月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等基本情况;

  (二)举办者出资情况;

  (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数量、变动情况及其报酬情况;

  (四)教职工薪酬总额、人均薪酬、社会保险及福利情况;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六)限定性资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七)收费政策、银行代收费和资金监管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社会捐助、政府资助项目的余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九)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分配情况(包括对出资人回报情况);

  (十)重要收入的取得和大额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十二)重大资产减值情况,对外承诺事项和或有事项情况;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各类会计报告。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审计指引要求完成年度审计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报告使用人提交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按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时应当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对民办幼儿园的财产进行清偿。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状况及其管理情况,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状况的动态监管机制,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当理性判断被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如实地、完整地披露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出具不实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抽查复审。对出具不实报告、披露虚假信息或者出具不真实、不完整审计报告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曝光,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在上级部门和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检查或者审计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并对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财务管理材料不真实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篇三: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改价格[2005]3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1号和鲁政发〔2007〕3号文件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幼儿园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幼儿园必须确保幼儿园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六条

  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幼儿园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幼儿园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

  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非同一人时,幼儿园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确定审批权限,法人代表和园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原则上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幼儿园园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

  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园长负责幼儿园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工作,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相重叠的副职。

  第八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幼儿园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幼儿园园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幼儿园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幼儿园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幼儿园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幼儿园预算是指幼儿园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幼儿园预算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幼儿园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运转、保稳定、避风险、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五条

  幼儿园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园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

  幼儿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整方案,并报民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幼儿园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八条

  幼儿园收入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幼儿园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幼儿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幼儿园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等)和代收费,不列入幼儿园收入。服务性收费根据非盈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代收费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幼儿园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全部纳入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幼儿园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幼儿园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幼儿园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幼儿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幼儿园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幼儿园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幼儿园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举办者出资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设立申请报批报告、办学协议、幼儿园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本身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获得的国家资助和办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幼儿园建设、发展、运转等,只能是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作为幼儿园的负债。转嫁了的,根据转嫁金额按出资不到位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可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必须合规、真实。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幼儿园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幼儿园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幼儿园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幼儿园名下前,举办者对幼儿园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第三十条

  举办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到位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等,还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批出资或办学过程中再投入到幼儿园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确定举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份额的依据。

  幼儿园聘请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评估,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的验资、评估,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验资或者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

  联合举办的幼儿园,出资人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包括约定其中部分出资者退出的处理程序。退出的出资者可以将其在幼儿园的权属转让给第三方,联合出资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经幼儿园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决策机构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幼儿园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等记载事项,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属于幼儿园法人财产。幼儿园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幼儿园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举办者出资后,又以借款、租用等形式,无偿或不合理占有、使用幼儿园资金、资产的,按涉及金额,视为抽逃资本或没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幼儿园举办者出资后,以借款、租用等形式合理有偿使用幼儿园资金、资产,应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并与幼儿园签订经济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由幼儿园作为幼儿园收入,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幼儿园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幼儿园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第三十六条

  开办费是指幼儿园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用应在发生当期全部转入当期净收益。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幼儿园的资产。禁止幼儿园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幼儿园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目录由幼儿园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幼儿园应根据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算、催收,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破损、丢失,防止管理中出现重钱轻物情况。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出借与转让资产、对外投资等,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金额不得超过幼儿园办学结余形成未分配的净资产总额的1/3。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幼儿园负债规模,改善幼儿园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借款只能用于幼儿园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利用幼儿园教学设施设备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应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九章

  收入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向受教育者收费、退费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幼儿园向受教育者收费开具规范的税务票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的各项收入只能存放在幼儿园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举办者无论以何种理由将幼儿园收费资金及其他资金存入非幼儿园账户上,属于非法侵占幼儿园法人财产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支出应当根据收入来源区分为非限定性支出和限定性支出,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的支出不能无依据、无预算。

  第十章

  幼儿园结余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限定性净资产应当按项目、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要求有合理回报的幼儿园非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分别核算举办者出资、本年办学结余、发展基金、依法依规或幼儿园章程提取的费用、结余分配和未分配结余等。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在当年非限定性收支结余形成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幼儿园章程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等后,要求有回报的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八条

  举办者不得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资产负债率超过40%时,举办者不得获取回报。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幼儿园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幼儿园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幼儿园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收入、费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幼儿园对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情况以及幼儿园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出资人投入资金变动情况、社会捐赠变动情况、幼儿园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幼儿园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每年向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结账前后最底层科目余额表和会计师事务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分立、合并,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幼儿园组织财务清算,对幼儿园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财务清算时,首先应清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

  债务。幼儿园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财务工作受教育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年终财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幼儿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要说明变更理由。

  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幼儿园财务报表的,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审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幼儿园提供给教育部门的年度财务报表时,除了遵守一般会计准则和审计规则外,还要以恰当方式对幼儿园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对幼儿园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出资到位情况,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过户情况;

  (二)幼儿园的各种收费资金是否进入并存放在幼儿园银行账户上,是否被举办者及其关联方、其他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

  (三)幼儿园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借款是否用于幼儿园建设和发展,是否存在用于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单位占有、使用,或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四)幼儿园借出的款项是否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其他不合理情况;

  (五)幼儿园举办者是否存在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年终结余后是否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分配或处理;

  (六)幼儿园是否进行了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

  幼儿园财务管理存在违反除本条第一款之外其他规定的,经教育部门两次书面正式通知整改仍不执行的,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

  第七十条

  幼儿园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篇四: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五篇]第一篇: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在我国的幼儿园类型中占有绝大部分,民办幼儿园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等各项工作,如何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呢?以下整理的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的详细范本,可供参考。

  为本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幼儿园自身特点,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园内经费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幼儿园财务状况。

  一、关于财务管理体制

  1、园长要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全面负责。

  2、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上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没有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幼儿园,实行集中管理,分园核算的体制。园内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记流水帐,在园长领导下,管理园内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帐。

  3、幼儿园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有权参与本单位经费编制计划、签订经济合同等有关财务活动,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及财产保管等情况。

  二、单位预算管理

  幼儿园应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每学期的经费预算。

  1、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

  应考虑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幼儿园本身财力可能、幼儿园正常教育活动和发展计划,妥善安排其他各项必需支出。

  2、预算编制的审批:

  每学期初各幼儿园园务领导小组成员商讨通过将本学期的经费预算情况作详细安排。

  (人员工资,大型维修及设备,日常开支),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备案。重大事件需调整预算经通过园务领导小组讨论并上报批准。

  三、收入管理

  1、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拨入预算经费,如:工资等),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捐资助学、固定资产出租、利息、兴趣班收入等)。直属园的捐资助学费应统一使用教育局收据开具,款项解入教育局帐户经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2、各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幼儿园收入帐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四、支出管理

  1、幼儿园支出是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内容包括: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修缮费、业务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等。

  2、幼儿园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另附),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幼儿园结合本园情况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按预算正常执行,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对于大型的维修及设备购置应预先经园务小组协商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支出执行。

  幼儿园应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把好质量管理等环节,防范决策失误等有关舞弊行为。工程结束后,报请审计部门审定,工程款项由局与施工单位核算。对于因种种原因需暂时冻结的资金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冻之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提前使用。

  五、资产管理

  幼儿园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应收、暂付款、借款、存款等。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①对货币资金收支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②审批人应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③幼儿园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按照提交用款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等程序执行。会计、出纳应按签字齐全、票据规范、支出合理等认真复核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④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中决策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价满

  1000元或一次性支出满

  2000元的设备或维修项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

  ⑤对于大额的支出应使用转帐支票,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

  ⑥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⑦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⑧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

  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幼儿园应根据: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结合本园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幼儿园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些全面的清查盘点,一般的报废、转让经园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核销,大型、贵重的设备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六、代管款管理

  幼儿园的代管款包括代办费,伙食费。幼儿园应对代办费、伙食费进行独立核算。

  1、代办费:幼儿园应严格按有关教育局规定收取代办费金额,并严格控制代办费的支出项目,严禁支列无关的费用,代办费应每学期结算支出明细,向家长公布、清退余款。

  2、伙食费:幼儿园应按标准(65元/月.生)收取幼儿伙食费。支出幼儿一餐两点、净水、餐后水果及食堂使用的水电煤气费等其他成本。

  应根据制定的带量食谱采购每日食品,严格控制采购的量。不得在幼儿伙食费中列支无关的内容。教师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单独建帐,保证幼儿伙食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幼儿伙食费。食堂应建立物品进库、出库、每日过秤记录,每月进行盘库。

  幼儿园应建立公示制度。每日公布购菜明细,每月公布伙食费使用明细及库存情况,接受家长监督。

  七、财务清算

  幼儿园发生划转、撤并或园长、主管会计离任、外调时,应进行幼儿园财务清算。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园内的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做好移交,接收的交接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遗留问题。

  八、财务报告

  1、各幼儿园应根据每月经费的作用情况,编制月财务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一些财务变动情况及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附说明,对于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措施。

  2、学期末应对本学期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及大型维修、设备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并与制定的预算作对应比较。

  九、财务监督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幼儿园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幼儿园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2、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各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不同的监督方式。

  3、幼儿园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4、中心会计定期对所辖幼儿园进行财务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十、未尽事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后方可执行,严禁自作主张。

  十一、本管理细则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第二篇:民办幼儿园

  这两天看了一些欧洲的教育杂志。重点介绍了一些得到国外认可的上海幼儿园,应该是上海目前最好的一些幼儿园了大家参考参考,看看还有什么遗漏的。ShanghaiAngelsKindergarten(上海私立安乔幼儿园)281PanlongVillage,XujingTown,QingpuClosetoXujingCarrefour徐泾镇蟠龙村281号近北青公路和华徐公路(青浦)TUITION:¥7500/MONTHBrightStartAcademy启星早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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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山区初头朗学区民办幼儿园检查报告

  根据区政府、镇政府和教育局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初头朗学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和保教质量,初头朗学区中心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于2012年5月15日对全镇所辖五所(丽红、鑫缘、晓丽、育丰、爱心)民办幼儿园,进行了较全面、认真的检查评估。检查期间,分别听取了各民办幼儿园园长或负责人对幼儿园基本情况的介绍;实地查看了各幼儿园的园舍环境、师资情况、安全设施、电化设备、教学设备、幼儿住宿、饮食、教材、玩具、卫生消毒、各种证件等。在掌握大量资料信息的基础上,逐条对照,评估量化,现将检查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初头朗学区民办幼儿园发展较快,办园条件、规模较往年有所提高,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从检查情况来看,现有民办幼儿园5所,全部有办学许可证,在园幼儿约580人,在岗教师16人,合格教师2人。

  二、具体情况

  (一)取得的成绩

  1、办园条件不断改善。

  近年来,在区教育局、初头朗学区的督查指导下,我学区民办幼儿园办学条件大幅度提高。一是幼儿园校舍全部设在了安全区域内,建筑要求也达到了标准,部分幼儿园室内外喷绘了整面墙的卡通图案,富有童趣;二是幼儿园活动场所不断扩大,特别是丽红幼儿园的园舍质量相对而言比较宽敞、明亮,设有午睡室、活动室等。三是各幼儿园还购置了监控设备,对本园进行视频监控。

  2、安全工作不断加强。

  检查期间,各幼儿园都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班级里都有任课教师在管理,学生的安全得到了初步的保障。

  (二)存在问题

  由于部分办园者办园指导思想不正确、依法办园意识不强、办园投入少等种种原因,全学区民办幼儿园还存在不少问题,从检查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办园行为不够规范。有些园没有设立独立的活动室,教学区与活动区混在一起,人均面积远远低于设置标准。有的幼儿园教室内只有一块黑板、一名教师,几张旧桌、几十个幼儿,条件十分简陋,完全是“家托式”办园。

  2、硬件设施简陋。

  一是我学区大多数幼儿园是办在民用住宅内,办学、生活在一起。建筑布局完全不符合办园要求,室内或空间狭小、或阴暗潮湿、或采光不好;学区内大多数幼儿园室内外活动场地面积不达标,有的幼儿园办在二楼,室内面积不足,容量过大,幼儿活动十分拥挤,而且几乎无室外活动场地,孩子们入园后都在楼上学习活动。二是相当一部分幼儿园设施不齐全。幼儿园大多数教具少,园内缺乏脚踏风琴、电子琴、收录机、图书和乐器等教学设施用品,有的甚至连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都没有配置;有的虽然有收录机、电视机等,但老师主要精

  力都集中在教幼儿怎样写字算数等方面,很少让他们听音乐、看

  电视、玩游戏等,教室内的教具只是个摆设而已,从而导致幼儿教育

  “小学化”的倾向。同时,相当部分幼儿园玩具缺,且不太安全。尤其是大型玩具更是少见,有的幼儿园虽然也有一些大型玩具,但有的不符合安全要求有的由于使用时间过长,出现严重破损等情况。三是园内没有安全通道标识,幼儿园没有适合儿童使用的室内厕所,室外的民用厕所相对于幼儿来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师资整体水平偏低。

  按设置标准,幼儿园每班应配备1名符合要求教师,1名保育员;同时幼儿园的教师应具备幼师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培训,还应该配备经过公安部门培训的保安人员,从检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学区所有民办幼儿园取得教师资格只有2人,5所幼儿园都没有配备专门保育员和保安人员。

  4、教育保育质量较低。

  我学区大多数幼儿园常规教育教学活动不规范,无教学计划,无教学安排。在教学过程中,忽视幼儿的年龄特点,违背幼儿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不是以游戏活动为主,没有通过游戏活动对幼儿进行智力开发和养成教育,而是把传授知识作为幼儿教育的重要手段和目标,教学内容小学化,教学效果差。

  5、安全工作不到位。

  学区内有的民办幼儿园安全意识较淡薄、安全设施不全、安全管

  理不到位。集中表现在:幼儿接送车辆手续不齐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完善,一些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超载现象严重;幼儿园的食堂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幼儿园虽然安装视屏监控装置,但监控区域小,也无保安人员、门卫制度等;幼儿园教职工消防知识贫乏,意识淡薄,配备了消防器材也没有按要求定期检修。

  三、整改意见

  5月15日对学区内5所幼儿园进行了检查并对区政府、教育局会议精神传达,并限期于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整改意见如下:

  (一)按《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等法规文件规定,各民办幼儿园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重视幼教工作,使幼儿教师更加热爱幼教工作。在限期内按设置标准进行整改。

  (二)健全体制,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民办幼儿园负责人明确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管理职责,进一步理顺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

  (三)各民办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教师教育理论的学习、培训和指导工作,努力做到从业人员都能持“两证”上岗。

  (四)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娱乐场所。建立足够的绿化面积,在园内铺上塑胶垫,台阶和门边都包上泡沫条,预防幼儿跌倒时摔伤;购置消毒设备,定期对各个教室消毒,起到预防传染病的作用;为幼儿配备生活和学习设备和场所(如合适的桌椅、图书、饮水设备及多功能室等)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对园内的校舍、墙面、电和楼梯扶手等容易引发事故的地方进行及时处理,校车要手续齐全不能超载,另外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一定要到位。

  初头朗学区中心校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四篇: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

  小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00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园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三条

  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

  (六)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缪未雨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1、施秋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2、缪未雨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两次到位形式出资;

  3、林文川

  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4、周惠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3、黄幼容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二)本园办学活动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园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四条

  办学结余是指本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第三十六条

  本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本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园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园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园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本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园园长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二条

  本园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

  第四十四条

  本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

  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园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3年1月20日本园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小太阳幼儿园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举办者签名:

  第五篇:民办幼儿园章程

  郑州市二七区文星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郑州市二七区文星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南段87号。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周艳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人

  周艳霞,出资金额20万。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教育;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4个班共100人。

  (六)其它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理事)会设立董事(理事)长1人,由董事(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

  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理事)会议记录由董事(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当在职董事(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理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董事(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周艳霞。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臵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3日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五: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会计核算办法

  1、1001现金

  2、1002银行存款

  3、1122其他应收款

  4、1141预付账款

  5、1201存货

  6、1301待摊费用

  7、1501固定资产

  8、1502累计折旧

  9、1505在建工程

  10、1509固定资产清理

  二、负债类

  11、2101短期借款

  12、2202应付账款

  13、2204应付工资

  14、2206应交税金

  15、2209其他应付款

  16、2301预提费用

  17、2501长期借款

  三、净资产类

  18、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19、3102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20、4101捐赠收入

  21、4301提供服务收入

  22、4401政府补助收入

  23、4901其他收入

  24、5201管理费用

  25、5301筹资费用

  26、5401其他费用

  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完毕;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实际持有的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存入银行的存款。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其他应收账款”、“捐赠收入”等有关科目。

  2、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应付账款”、“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收到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民办幼儿园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民办幼儿园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122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

  款等。

  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发生的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上述各项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办幼儿园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41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因购货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所购货物时,按照应确认所购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退回或补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账款账面金额,借“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实际预付的款项。

  1201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质、商品等,包括材料、库存物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外购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民办幼儿园可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物品等明细科目。

  (2)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2、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如下:

  (1)业务活动过程中领用存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出售或捐赠存货,按照确定的出售存货成本,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办幼儿园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1、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货记“其他收入”科目。

  2、如为存货盘亏或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货实际库存价值。

  130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二、民办幼儿园的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办幼儿园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1、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待摊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代收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摊销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

  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组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民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2、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提取的折旧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3、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者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办幼儿园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1、如为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如为固定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但是,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长期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不计提折旧。

  1、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好诗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2、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4、民办幼儿园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

  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1)领用材料物质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质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发生应负担的职工工资时,按照实际负担的工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3)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银行”等科目。

  2、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下:

  (1)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代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代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购建

  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尚未完工

  的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1509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代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二、负债类

  21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

  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记本科目。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照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202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4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并应当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应付工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

  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期末,应当将本期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如:

  1、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当记入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的人员工资,借记“业务活动成本”、“存货——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当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领取的工资余额。

  2206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个人所得税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多交的税费。

  2209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代收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代收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01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时,借记“筹资费用”、“管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已预提但尚

  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5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记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及金额。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的借款费用,借记“筹资

  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三、净资产类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办幼儿园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

  (二)如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的限定性净资产。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办幼儿园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

  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办幼儿园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幼儿园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4101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报取得的收入。

  二、民办幼儿园的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在限定区分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民办幼儿园接受捐赠,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捐赠收入。

  四、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捐赠,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蜚

  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央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而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

  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提供服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民办幼儿园的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服务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的提供服务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各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政府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二、民办幼儿园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政府补助,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民办幼儿园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而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除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民办幼儿园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盘盈的,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供电

  记“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丰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存在限定性其他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帐”明细科目。

  (二)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供电

  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的其他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当无余额。

  5201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

  民办幼儿园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办幼儿园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存货盘亏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二、民办幼儿园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盘亏,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

  和过失人的赔偿等

  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取得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二)提取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发生的应归属于管理费用的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费用各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以满足内部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信息需要。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筹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办幼儿园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等。

  民办幼儿园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发生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客计入当期费用。三、筹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筹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筹资费用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筹资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当无余额。

  5401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办幼儿园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民办幼儿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行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净资产

  次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款项

  应付工资

  应交税金

  预提费用

  流动负债合计

  年初数

  期末数

  1112131415固定资产原值

  减: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16在建工程

  负债合计

  净资产:

  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

  10固定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11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二、业务活动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行项

  目

  次

  一、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

  本月数

  非限定性

  限定性

  合计

  本年累计数

  非限定性

  限定性

  合计

  12政府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合计

  二、费用

  管理费用

  筹资费用

  其他费用

  费用合计

  三、限定性净资产转为34567810非限定性净资产

  四、净资产变动额(若为净资产减少额,以“一”号填列)

  11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期末库存现金、存放银行的各类款项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款项”项目,反映民罗幼儿园期末应收未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

  (3)“预付账款”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预付给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单位等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存货”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质、商品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的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科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期末各项未完工

  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已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一”填列。

  (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尚未偿还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期末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1)“应付工资”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一”号填列。

  (12)“应交税金”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

  列;如果“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一”号

  填列。

  (1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4)“长期借款”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息。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5)“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拥有的非限定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拥有的限定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业务活动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民办幼儿园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季度、半年度等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季度数”、“本半年度数”等中期数栏,反映各项目本中期的实际发生数。在提供上年度比较报表时,应当增设可比期间

  栏目,反映可比期间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业务活动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业务活动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度可比期间栏目内。

  本表“本年累计”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年“非限定性”栏反映本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数、本期费用的实际发生数和本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表“限定性”栏反映本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数的本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以“一”号填列)。在提供上年度比较报表项目金额时,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栏目的金额可以合并填列。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提供服务赠收入”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提供服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3)“政府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除上述收入项目之外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上述各项目应当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别填列。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6)“筹资费用”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饰物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以及相关手续费等。本项目应当根据“筹资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7)“其他费用”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除以上费用项目之外发生的其他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8)“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当期从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净资产变动额”项目,反映民办幼儿园当期净资产变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收入合计”项目的金额,送去“费用合计”项目的金额,再加上“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

  限定性净资产”项目的金额后填列。

篇六: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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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幼儿园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支付教师工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付学生伙食的粮油款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做福利)3、支付水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4、付电话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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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付空气质量检测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6、购买教具(看是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了)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7、付购买窗帘款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8、付广告宣传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9、采购报销一周的伙食款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做福利)10、购买医用药品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1、支付购买生活用品(毛巾)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2、付教师租房房租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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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付职工工作衣款(职工工作服好像不可以报销.但是你如果要记账的话是)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4、退王同学半年学费(收到学费做收入退出学费减少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15、付校车的加油费维修费道桥费等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6、扣除职工工作衣押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17、付购学生校服款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8、付学生被子款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9、购职工被子款、床、衣柜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衣柜可以记低值易耗品借低值易耗品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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