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6篇

时间:2023-05-26 12:3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四十八团中学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本校师德建设,突出师德激励,促进良好风气,强化师德监督,防止失德行,规范师德惩处,整体提升师德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师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师市中小学德建设长效机制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四十八团中学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

  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

  (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管理秩序的;

  (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

  (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

  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

  (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四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五条

  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职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或解聘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

  定。

  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第十条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包括四十八团中学中小学教师、宿管部生活老师、幼儿园等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

  第十四条、本处理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十八团中学

  2013年11月4日

  第二篇:达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达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五)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私自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六)擅自调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八)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九)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教研学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资格、荣誉;

  (十)非法买卖生源,扰乱招生秩序,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收受各类招生机构钱物等利益;

  (十一)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有感

  通过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与领悟,我收获颇丰,现谈谈体会: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平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讽刺,不挖苦,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几个“不”,我们做教师的一定不能越雷池半步。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个人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合格恩品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作风正派,廉洁无私。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商品,不索要收受学生钱物,不制止和参与有偿招生活动,不在校外兼职。

  教师要交给学生一碗水,自己要有一桶水,现在应该是有一江河的水,老师面对着日新月异的知识结构,才不会才思枯竭。教育也是一门艺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跟上教育改革的步伐,大胆创新,为教育事业做贡献认真细致地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坚持真理,求真务实,做到诲人不倦。这是人民教师必须具有的思想和品德。

  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辟者。然而教师收礼、有偿补课乃至教师性侵学生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本来洁净的师生关系。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该办法明确为师德划出“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收受学生送礼、有偿补课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行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教育事业要科学发展,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抓好师德师风建设,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之根本。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智慧的启迪者,也是道德的实践者和示范者。身为一名教师,在认真学习了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后,深受感动和鼓舞,我决定以会议精神为指导,从以下几方面去做人做事,去教育教学。

  一、坚定信心,抓住机遇。

  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优先发展教育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目前,我区教育改

  革发展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供了有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和人力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提供了强大动力;我区综合实力不断提升,教育基础不断夯实,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氛围日益浓厚,提供了良好条件。做为一名教师,一定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在工作中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一定要提高认识,下大的决心,花大的力气,勤奋学心,务实工作,就一定能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情来,就一定能够成为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静心思考,认真研究。

  思考什么?思考怎样才能为学生创造和提供一个和谐愉悦的环境,从而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为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个环境中,学生的学习不再是枯燥乏味的,不再是脱离生活和实践活动的;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也不再仅仅以教书本知识为主,而是自觉融入师生互动的良好氛围之中,将自己的教学与学生的生活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将自己组织的活动与学生的学习联系起来。

  研究什么?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策略和方法。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教育方法。首先,要研究自己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否能保证使学生在理智方面认同,是否能保证使其在情感方面认同。其次,研究自己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能够调动学生的参与程度及其积极性水平,以至师生关系融洽,默契配合。然后,研究自己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否克服了每种类型方法的局限性,在其功能、效果、手段等方面呈现出综合化特

  点,发挥出整体最优的功能。最后,研究自己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否符合美的规律和原则,是否给学生带来美的感受,从而使其本身也成为审美的对象。

  三、提高使命感,加强责任感

  首先,要认清自己的责任。做为一名教师,必须认清自己的责任。教师就是教师,教师的存在特征,注定同普通人不一样,也只有这

  “不一样”,教师才能在精神的世界里,保持特立独行的清醒与尊严。一个教师,也只有拥有这份“特立独行的清醒与尊严”,才能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上,气宇轩昂,昂首挺胸。其次,要认清自己的教育人生。做为一名教师,必须对自己的教育人生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规划,而不是做一天教师撞一天钟。

  对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我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我在工作中验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让我所教育的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开放的环境下,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挑战;人民大众对于优质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教师的素质和师德水平,与社会和人民大从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整个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师德建设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制度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和完善。

  民族振兴,教育是根本。我在教育工作中,戒骄戒躁,脚踏实地,搞好本职工作,做一名受家长和社会欢迎的好老师。

  第四篇: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

  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保定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

  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师德行为,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市直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违反师德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

  (二)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

  (四)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五)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六)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午间饮酒影响教学及工作,工作日及工作场所

  搓麻将、打扑克、炒股和玩电脑游戏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不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允许在校外兼课的;

  (二)参与各种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四)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六)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撤职、开除或辞退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经教育不改的;

  (五)参与有偿办班补课并受到记大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七)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一月以上,经批评教育仍

  不返回工作岗位的。

  第八条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反师德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视其情节取消荣誉称号、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

  第十条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降级十八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受警告处分教师,在当年的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本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受处理的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受处理的教师对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其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下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在处理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的过程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组织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定市教育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起施行。

篇二: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进城竞聘教育教学理论试卷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页脚内容5中小学教师进城竞聘教育教学理论试卷

  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页脚内容5中小学教师进城竞聘教育教学理论试卷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页脚内容5中小学教师进城竞聘教育教学理论试卷

  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2014年制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页脚内容5中小学教师进城竞聘教育教学理论试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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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师职业道德八条要求》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我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法执教。自觉学习和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具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者,做停职反省学习、调离本学校、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交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2.具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除按学校已有规定处理外,视情节作出诫勉谈话、教职工大会点名批评、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处理。严格执行教学常规,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对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应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l)无教案上课、不及时批改作业或作业有错不纠、课堂管理松散,经劝导不加改进者,除按学校已有规定处理

  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良。

  (2)承担考试监考,不履行监考纪律者,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3)上课期间无故脱离课堂、铃响未入课堂者,由科室领导提出批评,若课堂出现事故,本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纪律责任。

  二、文明执教。语言规范健康,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得体。注意保持办公室环境卫生,上课、开会时不得使用手机。

  1.举止、言谈、衣着若引起校内外人员广泛非议者,作出诫勉谈话、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处理。

  2.课堂中使用手机者,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三、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以教谋私、以教谋财,不得重利轻教。不组织有偿补课,不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拿卡要,不从事有损教师形象的第二职业活动。

  1.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及其他商品者,除向学生返还不当得利外,做出给与不当得利2倍罚款处理并记入师德档案。

  2.组织有偿补课、索拿家长礼物者,除退赔收取的费用、礼物外,作出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处理。

  四、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待学生严格要求,耐心辅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

篇五: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小田小学

  师德师风责任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和教师执教行为,根据《兴平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是指教育工作者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行,或不履行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违反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致使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受到损害,对学生及家长造成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对相关部门、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全体教职员工。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处理到位、整改及时的原则;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学校范围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以下处理: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或责令其公开做检讨;或扣发当年年终奖金的30%—50%。

  (一)上班期间利用教学设备打游戏、炒股或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

  (二)迟到、早退、无故缺课、随意停课、调课、脱岗、串岗,教育教学过程不规范,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合教师身份、行为举止不文明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违规征订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有偿家教、举办各种辅导班、补习班的;

  (六)以各种借口将学生撵出课堂或动员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的;

  (七)在工作时间酗酒或酗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八)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资格、待遇等的;

  (九)其他在学校范围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扣发当年全部年终奖金;或当年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是中、高级职称的降级聘任;或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性质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还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工作拖拉、推诿,不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有意删除、保留教学内容,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三)参与赌博、吸毒、斗殴、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的;

  (四)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变相索要、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内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教学活动的;

  (七)恐吓、威胁、辱骂同事、学生、家长,严重损害学校、教师形象的;

  (八)搬弄是非、谣言惑众,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九)工作失责、活动或方法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或一定后果的;

  (十)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学校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报上级机关给予降级、开除留用察看(解聘待岗)、开除(解聘)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

  (五)工作失责、监管不力或方法失当,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六)参与赌博、吸毒、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屡教不改的;

  (七)其他在学校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八条

  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直接责任人承担10%—30%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认错态度好,确有改正行为的,应减轻处理。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程序:

  (一)学校及时调查,形成书面材料;

  (二)责任人书面陈述;

  (三)学校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四)领导班子会议或职代会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处理结果;

  (五)属上述第五条的责任追究由学校执行,属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责任追究由学校将调查材料、个人陈述、处理结果报区教育局审核后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人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结果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人提出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行终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问小田小学负责解释。

  2013年9月

篇六: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以下是关于

  的多篇精编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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