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4篇

时间:2023-05-27 10:0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怀安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

  第三条

  以保值增值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为原则,建立公开高效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及资产产权归属

  第四条扶贫资产主要包括: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村级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明确使用主体的小型水利、村内交通、照明等农业农村基础公共设施;扶贫开发项目资产材料物资等;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保底分红、阶段持股的债权和直接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注册形成的股权;依法属于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通过与市场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股权的直接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差异化原则,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扶贫办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统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入账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形成的扶贫资产实际和“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方案。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预防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九条

  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资本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扶贫收益。

  第十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等村集体享有产业扶贫资产资本收益权。各村产业扶贫资产资本的收益分配,要制定受益分配方案,实行二次分配,通过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等举措,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来划分等次,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也可用于贫困边缘的农村低收入户和人均收入不高不稳的脱贫户等重点人群。

  第四章

  建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要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本统计管理台账,完善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扶贫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要优先满足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资本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和偿还扶贫资产资本。

  第十三条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经营机制,县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重大事项,要报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等重大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方案,吸收贫困户参加,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批准,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县扶贫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所需经费可从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收益中解决,也可由县级管理平台从扶贫资产资本运营收益中解决,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贫困户,由贫因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县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乡村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等必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政府研究审批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资本,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六条

  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

  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县扶贫办要根据资金来源,指导部门和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统一的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自2016年至2020年按投入时间,分年度登记造册。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扶贫资产资本台账要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建设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建设规模、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第十九条

  对各级已经作出审查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资本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

  第二十条县乡村三级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钱物平衡。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指导乡村和经营主体搞好扶贫资产资本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作出处置,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出处置依据,处置结果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资本管理经营情况,应纳入部门、乡镇、村政务村务公开范畴,县乡两级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一次管理经营情况。扶贫资产资本受益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在涉及贫困人口的村公示,确保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非法改变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扶贫资产资本所有权的、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资本登记或者资产评估、低价处理扶贫资产资本的、因不作为或不担当造成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二: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XX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XX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一、前言

  针对现有扶贫项目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保障扶贫项目顺利运作,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效率,并推进扶贫项目可持续发展,制定《XX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以实际操作指导为依据,明确财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财产管理的流程和方式,切实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二、资产管理部门的设立

  1.县级政府应当设立扶贫资产管理部门:

  (1).所设立的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资源,满足应有的处理机能和需求,并负责扶贫资产的管理、运作和维护工作。

  (2).执行职责不应局限于资产管理,还应承担规范扶贫项目管理、制定资产维护计划、培训资产管理人员等任务。

  三、资产管理人员的聘任

  1.资产管理人员聘任:

  (1).聘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接受资产

  维护标准、流程和方式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学习

  (2).聘任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保守客户信息,公正处理客户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3).聘任资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层层筛选和审核,严格控制聘任人员数量,维护项目顺畅运作。

  (4).聘任资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学习和全岗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维护水平。

  四、资产管理运作流程

  1.资产保养项目:

  (1).对资产保养项目应当按照操作流程实行,包括资产登记、资产清点、资产维修、资产打官司等。

  (2).资产登记时,按照项目、类别及相应数额进行分类登记,记录资产的来源、使用和最后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

  (3).资产清点,包括对财产的实际堆放位置、数量进行清点和认证,记录每批清点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资产清点应由专人或专业机构负责,确保准确性和严谨性。

  (4).资产维修时,应及时处理所接到维修需求,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维修方式、维修时间和人员配备。在维修中要充分考虑

  成本和效率。

  2.资产处置:

  (1).为满足扶贫项目运作的需要,根据资产使用周期、资产损耗程度等因素,将过期、多余、残缺的资产依法处置,以循环利用的方式保障项目的顺利运行。

  (2).资产处置应经过合规审核和批准程序,确保合同审查、产权交接和申报程序规范和妥善执行。在培训场所、公共休息室等易于损害资产的场所需配备特别的器材、标志。

  (3).处理后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应遵守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将所得的利润妥善安排,优先用于扶贫项目的维修、升级和优化等用途。

  五、收益的使用

  1.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改善扶贫项目的设施、装备和环境等方面,以推进项目的顺利运作和进一步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

  2.在向项目区域投资时,须尊重当地民俗、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同时考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需求,确保项目运作的安全、可靠和可持续。

  3.项目产生的收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非法收入而导致的财务风

  险。

  六、资产管理的风险管理

  1.建立风险管理机构:

  (1).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前期要制定明确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对舆论和市场溢价、需求波动、品牌形象等风险措施实施风险评估、控制风险,确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和准确的应急预案。

  (2).企业独立董事、监事、律师等应属常设成员,适当邀请咨询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辅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企业风险管理:

  (1).企业作为资产的所有者,必须负责资产的保管、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公司风险所在,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自身经济利益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2).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契约及与业主协商确定的方案,负责外层及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和升级,影响舆论、市场和品牌形象的因素应列入考核指标和考核评估流程中。

  以上就是《XX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该细则将有效规范资产的管理、运作和处置等流程,促进扶贫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财务安全。同时,通过设立风险管理

  机构和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确保扶贫项目的顺利运作和进一步发展。

篇三: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

  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1公共服务办法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肯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X)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X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八条各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兼顾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辟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题目,优先吸纳贫穷家庭劳动力介入扶贫资产管

  2护。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注销、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细则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

  3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权属确定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

  第十二条扶贫资产实行产权注销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个人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并定期展开资产清理、批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注销的,按照项目资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直对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由县群众当局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4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个人及其个人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葛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上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群众当局调整、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群众当局处置惩罚,或者依照司法步伐处置惩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六条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和维护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等。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

  5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丧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抵家底清楚,账、卡、什物相符。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把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等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办法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办法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列入“三重一大”研究课题。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因全县经济布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或因资产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扶贫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前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个人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步伐。村个人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村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考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本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

  7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在县本级媒体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个人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当局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求由财政兼顾放置。属个人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个人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规范的扶贫资产核算机制,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造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总账和管理明细台账。

  8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七章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扶贫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扶贫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扶贫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价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实在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价机

  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扶贫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群众当局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管帐信息严重失真或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扶贫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第三十五条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注销或者资产评价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XX县扶贫资产确权审批表(参考)

篇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函〔2021〕39号)和《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乡振局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群众参与、确保公开透明,扶贫项目资产由县政府负责统筹,按权属落实各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

  二、重点任务及时限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8月31日前完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各相关行业部门再次对2013年-2020年全县围绕“县摘帽、村退出、户脱贫”方向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券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到户产业、安全住房等。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10月15日前完成。由各乡镇、各相关行业部门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

  所有权的边界。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受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

  (四)规范资产管护运营。按照“谁实施项目、谁负责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管理辖区内所有扶贫资产。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属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用;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五)盘活用好项目资产。建立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项目资产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资产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流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成立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决定涉及扶贫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卫健、商务、民政、自然资源、工信、科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文旅、供销社、妇联、残联等相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安排,组建专班,落实专责,加强本行业业务培训指导、督促监督,认真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和运行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二)明确管理主体。县级层面: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文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积极对接省市行业部门认真做好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乡镇层面: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资产流失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级层面:各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规范交易运营模式,明确收益方式,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进一步制定完善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指导,不断提高扶贫资产管理实效。各乡镇要细化扶贫资产清理、登记、确权、管护、运营、收益、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村“两委”严格将扶贫资

  产各项管理规定落细落实,全过程参与管护运营,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监督指导,预防违规行为发生,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侵占挪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非法占有、违规处置、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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