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学习制度5篇

时间:2023-05-27 12:15: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学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非萧山区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居住手续。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4、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萧山,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5、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制度

  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

  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3、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

篇二: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学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一、凡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二、管委会成员应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有一定宗教学识和工作能力的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组成。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选举结果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四、管委会应在区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在相应宗教团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所在乡(镇)政府及街道的行政管理,同友邻单位和睦相处,遵守公共秩序。

  五、管委会的职责: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2、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宗教法规的贯彻落实,抵御非法活动,维护教内和睦和社会稳定。

  3、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4、安排好教务活动。教务活动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举办跨地区宗教活动要报批。

  5、民主理财,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

  6、办理聘请、辞退教职人员手续。

  7、坚持独立自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

  8、兴办自养事业,引导信教群众自觉投身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为构建和谐十堰做贡献。

  六、建立年度述职、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管委会负责人应向区宗教事务部门述职,管委会成员向管委会负责人述职,接受区宗教事务部门的考核。

篇三: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学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

  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

  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

  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

  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

  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

  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

  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

  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

  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

  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

  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

  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

  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会议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场所重大开支、重大活动、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多种形式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四、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

  训,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讲经讲道活动,不断加强教风建设,提

  高自身的修养.

  五、场所内应设学习、会议记录本,记录学习、会议时间,参

  加人员和学习、会议内容.

  六、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七、积极完成

  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学习、会议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

  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乡镇

  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二、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基督教的传教人员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

  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

  洁奉公,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

  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

  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

  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学习、财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五、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本宗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

  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

  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开展宗

  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

  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

  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

  警,并报有关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团结稳定。

  二、全体信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三、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留宿和暂住,确需暂住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节假日期间,场所内要有人负责,有人值班,值班电话在24小时内要畅通。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五

  有”、“五统一”标准规范财务,确保财务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

  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

  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

  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

  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专兼职会计、出纳均持有上岗证。严格按财

  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四、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以场所名义开设银行专用帐户.出纳

  要及时将现金存入场所银行专用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同存折分开妥

  善保管。

  五、财务票据由宗教部门统一印制,严禁私自印制.奉献箱要

  至少安装3把锁,指定3人管理并每人执1把钥匙,做到定期开启,开启时应3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3人签字登记后,交

  出纳入账。

  六、接受市民宗局、宗教团体的财务审查,按要求每年第一季

  度向市民宗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按季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

  务收支情况。

篇四: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学习制度

  

  民

  族宗教工作制度

  1、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3、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4、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5、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7、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

  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年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六、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对矛盾排查工作不负责,漏报、隐报、瞒报矛盾纠纷事实,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造成矛盾激化,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

  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

  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5、学习内容:法规、时事政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6、学习要求:建立学习记录制度和学习考勤制度,列入年检考核,学习少于二次的,给以延期登记.

  宗教场所财务制度

  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

  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帐目一次,接受宗教部门和信众监督.

  4、各项开支励行节约,反对浪费.

  5、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宗教场所负责人负总责.单据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名,会计方可入帐.

  宗教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地方.

  2、信众、游客要保护场所内文物古迹和注意环境卫生.不得在场所范围内乱刻乱画,乱丢果皮、纸屑等.

  3、宗教场所内的食堂、厨房要做好卫生工作,食物、炊具、餐具、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严防陈腐食品入口,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指导.

  4、宗教场所内的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殿堂、客房、洗手间等环境卫生要设专人负责,场所保持庄严整洁.

  5、宗教场所内设定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治安工作.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群防群治条例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及安全消防规约.

  2、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义务消防小组负责.

  3、坚守岗位,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

  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务.

  民族宗教工作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镇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坚持分级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上级民族宗教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宣传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规.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镇民族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部署、指导、检查本镇的民族宗教工作.

  四、及时协调镇有关部门和村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矛盾的化解、突发事件的处置、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和抵御渗透等工作.

  五、落实镇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督促检查村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的落实.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宜.

  民宗助理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责任职责

  一、协助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二、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提高全镇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检查对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三、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及时妥善处理由民族方面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协调民族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四、调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及时提出符合实际的处理意见,协助解决具体困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顺利.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及时妥善的处理有宗教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依照宗教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八、负责宗教场所班子建设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选派和管理工作.

  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村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及时上报信息,确保基层民族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五: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学习制度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

  【公布日期】2019.11.20?

  【文

  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13号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2019年11月20日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对理事会(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会长(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所任会长(主席、主任)的宗教团体合署办公的除外。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

  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主席、主任)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经理事会(委员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宗教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对所举办宗教院校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指导宗教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完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宗教院校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宗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宗教院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协商产生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并对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

  人登记,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教风建设,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负责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宗教团体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指导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

  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二)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三)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五)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六)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七)其他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范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主席、主

  任)会议、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并保障规划和计划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

  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包括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本团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

  宗教团体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等,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

  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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