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工作实施方案3篇

时间:2023-05-27 12:25: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长江禁渔工作实施方案

  

  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行为,确保本市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取得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强化政府属地责任,全面加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坚决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原则,进一步夯实各有关部门和沿江相关区政府的主体责任,继续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深入推进渔船(渔具)处置、退捕资金发放使用、渔民就业帮扶、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持续保持高压执法,坚决铁腕整治,管住船、管住贩,做到长江XXXX段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强化涉渔案件行刑衔接,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的黑色产业链,确保长江XXXX段禁捕取得实效,为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提升,切实做好退捕渔船渔民后续工作

  1.完善建档立卡。根据要求,崇明区、浦东新区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已退捕渔船和渔民基本情况核查,并健全信息档案,实行“一船一档、以船定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数据精准、及时更新调整。

  2.妥善处置渔船。崇明区对已退未拆的15艘渔船加强监管,宣传引导申报拆解,2020年12月15日前集中到乡镇指定地点统一管理,切实做到证注销、船封存、网销毁。

  3.强化就业帮扶。针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水平偏低、就业能力较弱的情况,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退捕渔民转产转业,优先帮扶就业困难的退捕渔民从事“巡江员”“护鱼员”和“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确保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全部就业。

  (二)铁腕整治,重拳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农业农村委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要抓住“捕捞、运输、销售”三个环节,分别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指导相关区开展执法行动。沿江沿海各区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拳打击非法捕捞、非法运输、非法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等违法犯罪活动。

  1.重点区域:长江口、杭州湾水域;沿江沿海港口、码头,水利工程、堤防、海塘、闸口区域等;各类涉水自然保护地;水产品和捕捞器具生产厂家、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

  2.重点环节:主要为捕捞、运输、销售三个环节。

  捕捞环节:强化水上查、陆上堵、水陆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镇开展水陆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外来渔船和“三无”船舶、猎捕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产性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清理取缔各类违规网具;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要追查、深挖和严处。对查处的外来渔船和从业人员等信息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运输环节:按照“发现一船、查扣一船、拆解一船”的原则,对辖区内水域、港口、码头等重点区域内的“三无”船舶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整治各类涉渔“三无”船舶违规航行运营、运输渔获物、违规停泊的行为,一经查获各类“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业行业管理部门。

  销售环节:聚焦生产厂家、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渔获物交易和非法捕捞渔具制售的行为;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以长江野生鱼为噱头等宣传营销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深挖索源。

  3.重点时段: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四、组织实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领导小组,由龚正市长担任组长,彭沉雷、龚道安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沿海沿江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详见附件)。市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各安排一名责任处室(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在市公安局设立市打击长江XXXX段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指挥部,由龚道安副市长任主任,市农业农村委张国坤主任、市公安局陈臻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事、水务、市场监管、网信、绿化市容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相关区要结合实际,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实施本辖区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及后期长效监管等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协调长江退捕禁捕相关工作,及时做好信息收集、通报、报送等工作;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和退捕渔船数据锁定、拆解报废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打击长江水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市管水域水上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周边外省市联勤联动,及时与属地管理部门通报外来渔船和从业人员信息。

  (二)市公安局:牵头制定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深挖细查涉嫌长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本市沿江沿海地区及港口区域内船舶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打击妨害、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查处涉嫌非法捕捞团伙性质犯罪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犯罪行为。

  (三)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本市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水产制品生产企业、水产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名单,加强对电商平台售卖“长江野生鱼”“野生长江江鲜”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的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XXXX海事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信访办、长航公安局XXXX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区开展工作。

  (五)沿江沿海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区长江退捕禁捕工作方案。发挥“一网统管”、网格化管理等信息共享、快速反应、联勤联动优势,建立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机制,形成问题清单,发现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事权职责及时组织查处,或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从速查处;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和街镇加强外来人口综合治理;走访排摸涉及渔获物交易和渔具制售的市场主体和场所,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渔获物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查获的非法渔获物交易和捕捞渔具制售案件要深挖索源,加强行刑衔接;全面清理取缔为非法捕捞提供生活生产便利的违章搭建、出租房屋、接电接水、供应生产资料、仓储收购销售渔获物、修造船舶等产业链环节。崇明区、浦东新区要同时统筹做好辖区内长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就业帮扶、减船拆解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发挥集聚效应

  相关区和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综合执法、联合行动、水查陆处等多种方式,落实各项工作;加强信息通报,对发现的非法捕捞、“三无”船舶及渔获物违规流通案件,要深挖线索、严厉查处。

  (二)加强执法保障,提升执法能力

  相关区和部门要结合禁捕实际和管理需求,加快建设沿江沿海地区渔政、公安执法船艇及补给停靠码头,船舶扣押、拆解等固定场所;加强高速执法艇、无人机、雷达光电、远程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新设备配置,提升一线执法效能。

  (三)加强政策支持,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整合长江退捕中央专项资金、市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区财政资金,重点保障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禁捕执法监管资金需求。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禁捕氛围

  相关区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讲退捕禁捕政策,积极推广退捕与禁捕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相关违法行为举报监督。

  (五)加强督促检查,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作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对禁捕工作不力、退捕渔民安置保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篇二:长江禁渔工作实施方案

  

  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

  X、闽江及

  X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

  告》(农业部通告〔

  X〕4号)、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印发《

  X自

  治区

  X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X海渔发〔

  X〕16号),为切实做好

  X年我市江河流域禁渔期各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

  案。

  一、禁渔内容

  禁渔范围:

  X内陆水域全境。

  禁渔时间:

  3月

  1日

  0∶00至

  6月

  30日24∶00。

  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

  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

  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采用陆上检查和水上检查相结合方式,严格把好码头、港口、水

  上停泊点和市场的监督检查关,重点加大江河水上监督检查力度,严

  厉打击各种渔业违法行为,确保

  X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努力实现“三

  无”管理目标(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

  三、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实施禁渔期制度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

  X禁渔期制度顺

  利实施,成立

  X市

  X禁渔期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如下:

  组长:

  X副组长:

  X成员: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

  X兼任,副主任分别由

  X担

  任;办公室成员包括

  X。办公室主要负责我市实施

  X禁渔期制度日常

  工作,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禁渔管理工作,并收集、汇总、上报禁渔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实施步骤

  我市

  X禁渔期实施工作分

  3个阶段推进: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巩固和总结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

  1日前)。

  1.成立

  X禁渔期联合执法队。

  市本级成立

  X禁渔期联合执法队(下称市禁渔联合执法队),各

  城区政府配合市禁渔联合执法队对市区禁

  X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

  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的各种捕捞行为。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落实

  3艘船艇,市公安局、X海事局各落实

  1艘船艇,供联合执法时使用。

  分别从相关单位抽调

  24名执法人员组成市禁渔联合执法队,抽

  调单位及人员如下: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12人,X、X、X区政府(农业水产畜

  牧兽医局)各

  1人,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

  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X海事局、市水文水资源局、X航道管理局各

  1人。根据需要,X水电开发公司要派出保安人员协

  助禁渔执法。

  以上抽调的人员抽调时间从

  3月1日至

  6月30日。

  涉及

  X禁渔的各县

  (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相应

  的联合执法机构,负责本地

  X禁渔期制度实施工作和执法工作。

  2.广泛宣传禁渔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实施

  X禁

  渔期制度工作的宣传和发动,及时将

  X禁渔有关规定传达至各有关渔

  业生产单位和广大渔民。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

  媒体,宣传实施禁渔期的重要意义和

  X禁渔制度有关规定,做到广播

  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文。

  3.落实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禁渔工

  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各乡(镇)政府,落实到各渔业村(居委),落实

  到每一艘渔船。同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对

  一级负责,确保责任到个人。

  4.加强检查与指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立足于抓早、抓实、抓紧,落实好制度、物资、人员、措施,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要

  确保应禁渔的渔船在

  3月

  1日

  0∶00前一律停港、封网。在渔船停港、封网期间,要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洪工作,加强渔船的管理,禁止渔

  船违章载客,确保禁渔期安全。

  (二)实施阶段(3月

  1日

  0∶00至6月

  30日24∶00)。

  1.加强执法巡查。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落

  实责任,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加强禁渔执法巡查工作。要采

  取各职能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港口、市场检查相

  结合,重点突击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方

  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禁渔工作取得实效。

  2.做好司法衔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与衔接,构建密切配合、共同合作、快速打击

  机制,对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强化安全管理。

  X禁渔期间,各县(市、区)要加强渔村、渔港、码头、水上停泊点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

  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要坚决禁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

  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

  4.及时报送信息。禁渔期间,各县(市、区)禁渔工作领导小

  组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禁渔工作进展动态,对禁渔过程中出现的新情

  况、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按要求逐级上报。

  5.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设立

  24小时开通的禁渔举

  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

  报事项,要及时办理。

  对群众的举报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

  要求,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切实搞好服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适合方式,组织专

  业渔民开展技能培训,为渔民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要组织渔民积极利

  用禁渔期间开展船舶检修、网具修补等工作。禁渔结束前,要协调有

  关部门做好供油等后勤服务保障,以保证渔船、渔民在

  7月

  1日以后

  能够正常下水生产。

  7.建立禁渔期间安全事件处置机制。涉及

  X禁渔的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禁渔执法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民政部门要制

  定禁渔期间渔民生活问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禁渔期间安全

  事件处置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8.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禁渔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相

  互协调,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渔工作。

  (三)巩固和总结阶段(7月1日至

  10日)。

  1.巩固禁渔效果。

  7月1日禁渔期结束后,各县(市、区)要

  适当延长联合执法时间,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电、炸、毒鱼

  行为,强化开渔期间的渔业管理,维护正常的捕捞秩序,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巩固禁渔成果。

  2.做好禁渔工作总结。禁渔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

  落实禁渔制度工作的成功经验、好做法、好措施进行认真总结,为水

  生生物资源保护与增殖积累经验,并将总结材料于

  7月

  10日前报送

  到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明确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和步骤,负责各县(市、区)

  X禁渔期制

  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按照《

  X市人民政府关于

  X年

  X禁渔期间困

  难渔民生活救助问题的批复》(X政函〔X〕80号)、《

  X市人民政

  府关于提高我市

  X禁渔期间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批

  复》(X政函〔

  X〕19号)及《

  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

  X禁渔期

  调整后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期限的批复》(X政函〔

  X〕47号)文件要求,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禁渔期间困难渔民

  的救助经费。

  (二)市直职能部门。

  市农委:负责牵头、协调和督促全市

  X禁渔期制度实施工作。

  市委外宣办:根据禁渔管理工作的需要,协调日报社、电视台等

  相关媒体和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派出人员配合禁渔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各种抗拒

  禁渔执法的违法行为,并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行为进行立案侦

  查,确保禁渔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市财政局:

  根据各地禁渔的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困难渔民一次性

  生活救助资金及禁渔期间执法车船用油、宣传等禁渔工作经费的筹措

  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督促各县(市、区)民政局(办)按照《

  X市人民政府关于

  X年

  X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生活救助问题的批复》(X政函〔

  X〕80号)、《

  X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

  X禁渔期间困难渔

  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批复》(X政函〔

  X〕1号)及《

  X市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

  X禁渔期调整后困难渔民一次性临时生活救

  助期限的批复》(X政函〔

  X〕

  47号)文件要求,按月做好

  X禁渔期

  困难渔民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菜市)等经

  营场所进行检查,依法查处经营野生河鱼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组织对各酒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检查,杜绝经营捕捞河鱼。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加强对各类渡运船舶的宣传,提高渡运人员

  的法律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禁渔法律法规。

  X海事局:负责加强对运输船舶的宣传,提高船民、船员法律法

  规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禁渔法律法规。

  市行政执法局:

  负责督促协调各城区清理整顿市场外野生河鱼的占道乱摆乱卖工作。

  X水电开发公司:负责

  X水利枢纽厂区范围内的管理,防止人员

  进入厂区范围内捕捞作业。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

  X禁渔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

  九大关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

  X流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具

  体体现,是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保护

  X生态环境、促进

  X渔业可持续

  发展的重要举措。

  X禁渔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沿江各地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

  X禁渔期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和渔业可持续

  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

  X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重点

  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

  X禁渔

  期制度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起由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主抓、有

  关部门相互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为

  X禁渔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提供

  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落实政策,维护稳定。落实好禁渔期困难渔民救助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具体措施之一。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广大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好救助政策,认真做好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沟通,以解决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以及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在执法检查中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

  法、文明执法。

  同时要认真做好禁渔期渔船停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保

  障

  X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要想方设法努力加强渔政监督管理队伍建

  设,确保足够的渔政执法人员力量,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在禁渔期间,市

  X禁渔期制度实施

  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禁渔工作进行督查,确保禁渔各项工作部署、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真正取得实效。

篇三:长江禁渔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9.01.06?

  【文

  号】农长渔发〔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长渔发〔2019〕1号

  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委、办):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布局,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日前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项保护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

  《意见》明确提出,推进重点水域禁捕,科学划定禁捕、限捕区域,加快建立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引导长江流域捕捞渔民加快退捕转产,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逐步实行合理期限内禁捕的禁渔期制度,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为贯彻落实上述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月6日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衣艳荣,联系电话010—59193091;

  财政部朱鑫,联系电话010—6855379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琛偲,联系电话010—84208453。)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等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一、禁捕的必要性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滩涂围垦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白鱀豚、白鲟、长江鲥鱼等物种已多年未见,中华

  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极度濒危,“四大家鱼”早期资源量比上世纪80年代减少了90%以上。近年来,长江渔业资源年均捕捞产量不足10万吨,仅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0.15%。伴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部分渔民为获取捕捞收益,使用“绝户网”“电毒炸”等非法渔具渔法竭泽而渔,形成资源“公地悲剧”和渔民越捕越穷、资源越捕越少的恶性循环,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科学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区域”“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和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决策部署,促进生态、生产、生活有机统一、共赢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巩固

  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以生物多样性为指标的长江生态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坚持地方为主,中央适当奖补。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衔接相关政策,整合相关资金,协调推进禁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对地方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坚持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推进。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分步实施,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稳步扩大禁捕范围。充分赋予地方自主决策权,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灵活施策。

  三、禁捕实施

  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一)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2020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期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三)大型通江湖泊。大型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阳湖、洞庭湖等)除保护区以

  外的水域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管理办法,可因地制宜一湖一策差别管理,确定的禁捕区2020年底以前实行禁捕。

  (四)其他水域。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或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补偿安排

  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同时,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一)一次性补助

  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根据各省退捕渔船数量、禁捕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测算,整体切块到各省市,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二)过渡期补助

  中央财政在禁捕期间安排一定的过渡期补助,资金根据禁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以绩效评价奖励形式下达,由各省市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点水域过渡期为2020年和2021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有序推进禁捕各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或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禁捕工作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压实各级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审核把关,统筹协调推进本省区渔民退捕转产和禁

  捕后执法管理等各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渔民渔船调查摸底、补助对象资格和条件核实、禁捕安排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

  (二)完善配套政策。要加强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创业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继续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

  (三)做好政策宣传。深入渔区广泛宣传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就相关工作方案充分征求广大渔民群众意见,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充分预计和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切实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执法监管。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能力,加强禁捕区域执法装备设施建设。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作用,构建群管群护格局。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增强流域性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五)强化绩效考核。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专项绩效考核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市渔民退捕、转产保障和禁捕管理等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省市人民政府要把长江禁捕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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