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保管合理损耗标准5篇

时间:2023-05-28 09:0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粮食保管合理损耗标准

  

  粮食企业粮油损耗及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也称为会计核算,是企业财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定对企业会计事务的变动进行核算、登记等工作。因为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大,并且其主要的粮食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用粮安全,因此,及时有效的对国有企业粮油损耗进行会计处理,有利于企业规范粮食管理工作,真正让粮食的管理做到规范、透明、有效。

  1国有企业粮食经营类型

  为了能够对国有粮食企业粮油损耗的会计处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研究,首先要明确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分析其粮油经营的类型,以便于针对不同类型的粮食采用最适合的分析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工作的探究。现阶段,国有粮食企业粮食经营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自营粮油,即企业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粮油,这类粮食主要是通过企业自身资金的购买或者是通过其负债资金收买而得的稻谷、油脂、玉米、大豆、小麦等粮油商品。第二种是代购、代储的粮油,这种粮油的存有主要是因为国有粮食企业发挥其粮食管理的功能,它包括中央储备粮食、省级专项储备粮食、市级专项储备粮食、县级专项储备粮食以及国家临时储备粮食等,企业对其没有所有权,但是企业凭借其管理权,必须对其承担管理责任。

  2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损耗分析及其会计处理

  国有粮食企业在粮油管理过程中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粮食的正常损耗,虽然不会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是为了保证账实相符,要求会计处理工作合法、到位,以保障国有粮食企业财务处理的规范性。

  2.1国有粮食企业粮油商品损耗商品损耗是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因为商品本身的性质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的自然减量,按发生的不同业务环节,商品损耗分为运输损耗、保管损耗和零星损耗。粮油属于大宗商品,不论是何种粮油商品,在经过收购、运输、存储等环节后,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都会发生一定的损耗。根据国有粮食

  企业的经营特点,文章重点阐述保管损耗的核算。保管损耗是指商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减量,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粮油储存自然损耗主要由以下四方面原因造成:(1)商品出入库检斤计量的合理误差(2)轻微虫鼠雀害和搬倒过程中的零星抛撒(3)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4)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等。水分杂质减量是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因为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从会计核算角度,可将粮油损耗划分为定额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如果损耗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损耗标准,称为定额损耗;如果粮食的损耗量超过了国家定额的标准,称为超定额损耗。《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9年])中规定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1)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2)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3)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2.2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损耗账务处理使用的会计科目及审批程序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的粮食损耗情况以及粮食损耗的原因来记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粮食损耗处于定额范围内,即定额损耗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账面的成本价值,将企业的粮食损耗借记“营业费用-商品损耗”科目。遇到超定额损耗的情况,财务人员需要对损耗的原因进行分析。超定额损耗未查明原因或未报经批准以前,通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库存粮油商品”科目来核算。自然原因造成,并且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应当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内进行处理。如果遇到数量超5t的粮食损耗,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注相关工作记录,待上级批准后才能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经营费用—商品损耗”科目。人为原因造成的粮食超定额损耗,在企业鉴定完相关责任并进行相对应赔偿工作后,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将这一损耗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内进行处理。

  2.3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损耗账务处理方法国有粮食企业兼备着企业粮食自营和国家粮食管理双方面的功能,因此在账务处理的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也应当根据实际的工作性质进行有效的会计处理。在自营粮食发生损耗和水杂减量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会计准则、粮食会计准则以及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会计处理。(1)定额损耗,会计人员应当编制“借:营业费用-商品损耗;贷:自营粮油-损耗粮食名称”这一会计分录。(2)粮食超定额损耗,如果损耗责任已核定且赔偿完成,财务管理人员在报上级批准之前,应当先及时的编制“借:其他应收款-赔偿人员姓名,借:待处理资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自营粮油-损耗粮食名称”这一会计分录。待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财务人员应当及时的编制“借:营业费用-商品损耗;贷:待处理资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这一会计分录来进行处理。如果遇到自然情况造成的损耗,例如水分、杂质的减少,企业财务人员报上级批准后,应当及时填制粮食损耗记账凭证和粮食库存明细账,按粮食损耗进行账务处理。在国有粮食企业代购、代储粮食发生损耗时,企业可以利用三方面的资源来进行先期的处理,一方面是来自各级政府对企业储备粮提供的保管费补贴,这些补贴中往往包含了储备粮食损耗的价值;另一方面是来自企业自有资金;第三方面是来自企业自营的粮食储备。在采用三种不同资源进行处理时,企业的账务处理方法往往会有所不同。当通过保管费补贴、自有资金重新去收购粮食来填补损耗时,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编制“借:自营粮油-损耗粮食名称;贷:银行存款”这一会计分录。而另一种方法则是通过自营的粮食主动报耗,来减少自营粮食的账面库存,进而实现代购、代储粮食实际库存的自然增加,最终促成两方面粮食的实际存储量和账面库存量相一致。对整批入库、整批出库的粮食保管自然损耗按每个独立的存放单位,如一个仓库、一个囤垛、一个货位,全部出清,计算公式如下:定额保管损耗=入库商品总数量×定额损耗率;实际保管损耗=入库商品总数量-出库商品总数量;超定额保管损耗=实际保管损耗-定额保管损耗。对零星入库和零星出库或整批入库、零星出库的粮食保管自然损耗要经过盘点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定额保管损耗=平均储存量×定额损耗率;实际保管损耗=期初盘存数量+本期

  入库总数量-本期出库总数量-实际盘存数量;超定额保管损耗=实际保管损耗-定额保管损耗。在实际工作中,平均储存量一般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储存量=(保管账卡月初数量+月末数量)÷2。保管损耗的保管期以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由保管人员根据保管卡的记录及盘点结果填制。“保管损耗报告单”作为核算单位的入账依据。

  3结束语

  国有粮食企业往往具备粮食自营以及国家粮食代购、代储的功能,而在粮食的实际收购、运输、搬卸、存储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自然或者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粮食的损耗。为了规范粮食的管理工作,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的按照国家会计条例、粮食行业会计处理方法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对粮食的损耗做会计处理,推进财务工作的规范、透明、及时。在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一方面要根据定额和超定额,以及损耗发生的原因选择准确的会计科目进行处理。

  粮食企业粮油损耗及会计处理

篇二:粮食保管合理损耗标准篇三:粮食保管合理损耗标准

  

  粮食安全保管制度

  粮食安全保管制度

  基本制度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危险源: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二)拥有从事粮食、油料和油脂的收购、整理(清杂、降水、分级)、储藏(长期、临时)、装卸、运输等设备,设备的性能能够保障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1、装卸输送机械:如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输送机、扒谷机、堆垛机等。移动式输送机是粮油仓储单位应当配备的基本设备。

  2、清理机械:如初清筛、振动筛、布筒式过滤器等。清理机械是进行入库粮油整理的重要设备。

  3、计量设备:如汽车衡、磅秤、电子称、流量计、散料称等,汽车衡是实现粮油出入库准确计量应当配备的基本设备。

  4、粮食储藏机械:如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装置、谷物冷却机、环流熏蒸系统、扦样设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高大平方仓、立筒仓、浅圆仓长期储粮时要配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电动采样设备,散存堆存高于6米时要配备环流熏蒸系统。

  5、消防设备:如干粉灭火机、消防斧等。消防设备是必须配备的基本设备。

  6、专用车辆:如散装车等。

  (三)拥有相应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数量满足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要求,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对配备仓储人员数量的规定。

  仓容2.5-5万吨以下,质检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4人;5-10万吨,质检员不少于3人,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质检员不少于4人,保管员不少于10人。

  (四)粮油仓储单位应根据《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主要工作岗位职责

  (一)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职责

  1、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的所有粮油的储存安全负总责。

  2、熟悉库存粮食情况,了解粮食流通政策,掌握必要的粮食储藏知识和管理要求。

  3、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粮油仓储专业部门。

  4、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要领导组织编制粮油仓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粮油仓储管理有章可循。

  5、明确业务领导分工负责,增强粮油仓储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6、支持粮油仓储管理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充实粮油仓储专业人员队伍。

  7、保证粮油仓储经费,改善粮油储存条件。

  8、坚持检查督促,加强日常管理。

  9、鼓励科技创新,推进科学储粮。

  10、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及技术标准,采取适当的储藏技术,确保粮油安全、减少损失损耗、防止污染、延缓品质劣变。

  2、努力学习储粮新技术,熟练掌握清仓消毒、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操作技术,积极采用储粮新技术,努力探索新方法,不断提高科学储粮水平。

  3、依照《粮油保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4、粮油保管员对自己管理的仓库、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及粮情变化等情况做到“一口清”。

  5、认真执行粮情检查、报告制度,做到检测准确,记录齐全,并正确分析、预测、判断储粮安全状况和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掌握主要储粮害虫的特征,做到准确、快速识别,掌握各种储粮害虫防治药剂的使用方法。

  7、正确熟练使用查仓工具、测量器具、储藏机械和出入库机械等。

  8、严格执行粮油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现场管理。把好质量和数量关,做到收有凭、支有据,确保数字真实、准确。

  (三)检验员岗位职责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丰富的检化验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

  2、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准确检测,做到质价相符。

  3、依照《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4、严把粮食出入库关,确保入库粮食质量良好,准确反映出库粮食质量。

  5、及时做好粮食入库后的统仓质检工作。

  6、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7、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推广应用粮油检验新方法、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检测水平和检测质量。

  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粮油入仓前要制定入库计划,配备和培训人员。

  (二)粮油入仓前要对仓房、设备、器材的运行状况和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对仓房进行空仓杀毒;对设备、器材、装具进行杀虫处理

  等。

  (三)所有入库粮油都必须进行检验、检斤,做到检验、计量准确,检验员、司磅员、保管员要同时签字,各负其责。

  1、粮油入库质量以一车(船)作为一个扦样单位,做到车车扦样,扦样员可结合感官鉴定对粮食质量做初步判定,扦样员对扦取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2、扦样样品应送至实验室由检验员用仪器检验,每车(船)或每批次制作一份《粮油质量检验单》,检验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3、保管员要严把入库粮油质量,在仓口卸粮时,要对粮油质量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检验员复检。

  4、经过检验合格的粮油要及时安排入仓,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粮油要及时整理或妥善处理,不宜用于食用和饲料用粮的粮食要做好标识。

  5、货位形成后,要及时组织检验人员对该货位的所有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必要时应检测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结合入库的《粮油质量检验单》和《粮油数量检斤单》等原始凭证,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并装订成册,作为粮油质量档案存档。

  (四)及时通过除杂、降水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达到安全储存要求。

  (五)对于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生产年份、不同等级、不同水分、食用和非食用要分开存放,不得混合存放。

  (六)对所有出库前的粮油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应与出库的粮油质量保持一致。

  1、正常储存年限内销售出库的,可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的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留期限内的粮油,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油,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粮油仓储单位本身不具备卫生指标检测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2、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但要检测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

  标,还要对粮食的储存品质进行判定,对粮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七)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也不得用作饲料用粮。

  (八)对所有出库的粮油进行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粮油出库计量与入库计量应基本相同。出库计量结果要在粮油保管帐上如实记载,作为处置粮油损失损耗的依据。

  (九)粮油包装物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无异味,成品粮的包装物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粮油在装车、装船之前必须进行检查和清扫,如发现运输工具装运过农药、化肥、煤炭或其他污秽物品,则必须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洗刷、消毒、清洁,达到无污染后方可装运粮油。必要时可采用干净无异味的麻袋片、塑料编织片铺垫。

  (十)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对于严重虫粮要做好隔离防护工作,同时尽快采用熏蒸等办法消灭害虫,然后安排出库。对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存隔离,并限期处理,然后经动植物检疫部门确认杀虫彻底后,方可出库。

  (十一)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粮油储存管理制度

  (一)粮油在储存期间发现有霉变、发热、结露、虫粮、高水分粮等影响储粮安全情况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二)建立规范、完整的粮油仓储过程记录文件,准确、翔实地记录粮油储藏过程。包括各时点粮油水分、杂质、粮温、环境温湿度以及有关质量品质指标,通风、熏蒸等记录。

  (三)仓储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应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它单位现有的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租或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打囤做垛应确保结构安全,规格尽量一致。

  2、垛囤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设施。

  3、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四)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储存年限宜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粮油储存年限以新粮收获起算,当年生产粮油入库后第二年即视为储存两年。

  (五)应按照粮油损耗处置方法处置粮油损耗。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1、水杂减量。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水分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水分减量=粮油入库数量×(入库水分%-出库水分%)/(1-出库水分%)

  杂质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杂质减量=粮油入库数量×(入库杂质%-出库杂质%)/(1-出库杂质%)

  水杂减量=水分减量+杂质减量

  粮油实际储存损耗=粮油入库数量-粮油出库数量

  2、自然损耗。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原粮储存自然损耗定额的计算方法是:

  自然损耗定额=粮食入库数量×定额自然损耗率

  原粮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具体储存年限的确定,以实际储存月份计算,大于等于12个月的为一年以上,大于等于6个月少于12个月的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少于6个月的为半年以内。

  3、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的损耗和损失

  4、不同性质的粮食,采用不同方法核销。属于商品粮油的,经负责人批准后,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核销。属于各级储备粮的,按照相应的规定核销。

  (六)粮油储存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调查的程序

  1、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一般储存事故,发生单位应报告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

  3、较大储存事故,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告后立即报告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重大储存事故和特别重大储存事故,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告后立即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委托代储和租仓存储发生粮油储存事故时,要立即报告粮权所属单位。

  粮情检查制度

  (一)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1211)中粮油储藏期间的粮情检测与质量检验要求执行。

  (二)粮情检测结束后要及时、准确、完整、详细、真实地记载检测结果。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并及时处理,较大粮情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参加的粮情分析会,认真总结粮情变化规律和储粮经验。

  (五)认真开展“一符四无”创建活动,每月做一次鉴定。

  (六)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每个月要至少进仓库一次,进行监督检查,详细了解储粮情况。

  (七)储藏报表要准确、及时,资料要整理归档。

  仓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仓储设施设备的配置根据单位收购储存的需要先报后买,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购买。

  (二)仓储设施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

  (三)设施设备使用前要认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正常使用,结束后要认真清理、妥善保管。

  (四)烘干机、吸粮机等设施设备要有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并悬挂在明显位置处。

  (五)计量等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仓储设备要摆放整齐,定期盘点,有器材库的,设备要入库存放,不能入库的要有良好的防护措施。

  (七)配置专人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八)建立仓房档案,对仓房的建设年代、仓容、投资和维修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九)建立设备台账和使用维修记录,加强日常管理。

  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药剂库以及药剂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及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的处理、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规章执行。

  (二)原则上每一个县域只设一个药剂库,由当地公安机关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领取《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

  1、药剂库应建在库区内,远离饮用水源及办公、居住区,留有消防通道,具备干燥、明亮、防火、灭火、防爆、防雷电、防偷盗、通风良好、结构完整等性能。并安装使用防爆电器器材,地面、天花板要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2、药剂库外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单位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110联网。

  3、药剂库应具备与储存药剂理化性状相对应的消防器材和干沙,配备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具。

  4、药剂库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保管员1年至少2次对药剂库进行

  检查、盘点、通风。单位主管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药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三)储粮化学药剂统一购买、统一存放。

  (四)应建立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1、入库验收按照《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的规定验收。

  验收的项目有:内外包装应有品名、规格、等级、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储运图示和毒性标识,并且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无污染、包装材料和容器衬垫完好;形状、颜色应符合产品标准;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无杂质;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等。

  验收结果的处理:合格的产品签收入库,填写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包装破漏时,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2、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先由使用人员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或向所在地粮食购销总公司申请领用。领用时要领用在保质期内的药剂,且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得随处乱放。

  (五)药剂保管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

  (六)在仓内施药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进出仓人数,要确实查明进仓人员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七)粮食熏蒸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熏蒸作业方案,填写《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表》,报熏蒸作业实施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消防和防汛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

  和防汛安全领导小组,有专(兼)职消防和防汛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和防汛工作。

  (二)按照单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立各库点、各部位责任人,并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消防意识,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三)必须做到人员、组织、措施、器材、水源五落实。

  (四)按照消防器材配备标准,配足各种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使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五)汛期企业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早做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1、汛期要成立防汛领导机构和抢险防灾队伍,配齐防汛抢险所需物资、器材、设备和车辆,确保正常运转使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2、地处低洼易涝地带和易被洪水危害的粮食,在汛期到来之前要转移到安全地区,不能转移的粮食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证粮食安全。

  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一)粮油仓储单位有对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重要影响的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制裁。主要的违法行为有:

  1、对出入库粮食没有进行质量检验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2、没有对入库粮油进行准确计量,没有制作计量凭证。

  3、没有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进行分类存放,没有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

  4、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长途运输。

  5、发生有人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情况。

  6、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具备国家职业资格。

  7、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8、没有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

  9、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于,冲抵了其他货位或批

  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10、熏蒸作业没有备案,熏蒸作业中没有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发生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的情况。

  11、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没有按照规定报告。

  (二)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粮油损失的,属于企业自有商品粮食的,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承担损失责任;属于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所在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两个以上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均有行政处罚权的,原则上由最先立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粮油仓储单位应建立储粮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保管员、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1、储粮设施设备达不到安全储粮要求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造成存粮损失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管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2、储粮发生霉变、发热、结露、虫粮、高水分粮等影响安全储粮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粮油发生质量降等的,要认真分析查找降等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质量进一步下降,如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发生粮油损失要查明原因,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

  任。分管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建立和落实以单位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工领导,配备与仓储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

  3、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

  4、组织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5、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保证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7、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效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

  (三)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的内容主要为:

  1、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

  2、安全生产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3、各项规定、标准和制度规范执行情况。

  4、现场设施、设备是否安全,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是否完好,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作业现场的环境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对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进行细化,明确工作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分月度、分季度、分年度的检查、考核、评估制度,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负责人,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救援,避免损失扩大,并以最

  快的方式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4、事故处理结案后,粮油仓储单位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安全保卫和值班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保卫制度,做好综合治理,切实保证库区安全。

  (二)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安全值班巡逻制度,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三)节假日值班巡逻必须有领导带班,保持通讯畅通,并向上级报告值班人员名单,做好值班情况和交接记录。

  (四)严守国家秘密,对仓库容量、粮油库存以及重要的机密文件等不得泄漏。

  (五)加强门卫值班,建立出入库车辆及来客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粮油质量管理制度

  (一)夏秋两季收购前,应组织人员调查了解粮食品种质量情况,并分区域分类型、分品种进行质量抽样化验,对粮食形势做出正确判断,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二)加强入库粮食的质量管理工作。收购中认真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粮食质量关,对入库的粮食逐车进行化验,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凭质量检验单,方可入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要及时整晒,消除隐患,确保储粮安全。

  (三)做好粮油储存期间的品质检测工作。货位形成后,对粮食进行质量检测。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检验次数。

  (四)加强粮食出库质量管理。粮食出库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准确填写检验报告。

  (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粮食出入库和储存期间,应归

  类整理检测记录,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

  库区管理制度

  (一)库区内部各功能区设置合理,在便于粮食出入库和装卸运输的前提下,仓储区、管理区和生活区要相要有效隔离。

  储存区仓房之间保持适当距离,办公区可适当接近储存区,生活区相对集中并与储存区保持稍远距离。办公区和生活区需处于储存区上风方向。三区之间可通过栅栏、绿化带、围墙等予以分开,便于安全管理。

  企业大门、仓房建筑物,内设机构办公场所等要有明显的标识。

  (二)要对不同类型的仓房(油罐)、不同位置的仓房(油罐)进行编号。

  1、不同类型的仓房常以英文字母予以区别。同类型的仓房独立编号。

  2、编号的方法从最靠近正门的仓房开始,由左向右、由前到后逐一连续编号。平方仓以廒间为单位依次编号。楼房仓以独栋仓房为单位依次编号,并通过后缀数字区别楼层。立筒仓和浅圆仓以一个筒为单位依次编号,从靠近工作塔的第一个筒开始,按顺时针方向逐一编号。

  (三)成立卫生及绿化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卫生及绿化工作,并按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定期组织检查。

  (四)库区内保持干净、整洁,不留死角。

  (五)库区内合理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六)库区内地坪要硬化,排水沟、泄水坡要保持完整,无渗水现象。

  (七)库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八)粮食在搬倒、整晒、出库时要及时清理现场,入库后整晒场地要打扫干净。

  (九)对所有苫盖物、包装物要经常保持清洁、干净。

  账务管理制度

  (一)应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准确记载粮油进出

  库品种、数量、库存变化,正确反映资金占用、盈亏情况。

  1、粮油保管账是记载粮油货位、品种、数量以及库存粮油当期数量变动时间、变动依据和变动情况的账簿。粮油保管账制度由粮油保管记账凭证、粮油保管明细账、粮油保管总账和粮油记账方法四部分组成。

  粮油保管帐记账凭证是记账人登记粮油明细账的依据,由保管员制作,仓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粮油保管明细账反映分性质、品种、等级、货位的粮油出入库和库存情况,由记账人依据粮油记账凭证及时登记。

  粮油保管总账用于反映企业库存粮食的总体情况,区分粮油性质、品种,依据粮油保管明细账每月汇总记载一次。

  2、统计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粮油仓储单位建立的、根据粮油保管账的记载,通过统计方法产生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台账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的总称。

  应根据本企业原始凭证和记录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经营情况等基础数据加以记录,并填写统计报表,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会计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生产、销售、加工、储存各个环节盈亏核算所形成的各类原始单据、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的总称。

  (二)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和会计人员,且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三)定期开展培训和检查,规范账务处理流程,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责任感,熟练掌握业务,及时处理账务。

  (四)货位形成后或货位变化后,要立即填写库存粮油货位卡,其中一份悬挂在货位明显位置。5个工作日内,应更新其他的有关账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完善粮油实物、保管帐、统计账、会计账审核机制,统计人员、会计人员、保管人员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月底结账时认真核对数据,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三账相符。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一)要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知识,积极开展技术培训,鼓励职工积极钻研业务,尤其是要积极参加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举办的保管业务和检验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夏秋两季收购前要集中组织业务学习,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参加。

  (三)学习的内容主要为党的方针政策、粮油购销政策、粮油储藏技术知识、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先进储粮经验和检化验知识等。

  (四)至少订阅一种粮油储藏技术、管理方面的刊物和关于粮食经营的刊物。

  (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研究探索科学储粮新技术,对有科研成果的技术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档案管理制度

  (一)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立档案室,没有档案室的,必须配备档案存放柜。

  (二)各类档案要进行科学管理,分类合理,编排规范,代号正确,规格一致,检索工具完备。

  (三)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校对,做到帐物相符。

  (四)对字迹褪变、破损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五)档案收入、移出、销毁必须进行登记,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六)档案查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写明查阅者的身份、使用目的。查阅后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注意检查,维护档案文件完整齐全。

  (七)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档案,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得抽换、涂改、勾画、拆散。

  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管理制度

  (一)粮油仓储单位应制定员工奖惩制度,并严格实施。

  (二)主要工种员工需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三)制定在职教育计划,在职教育投入机制健全,积极组织开展技能比赛。

  (四)粮油保管员、检验员、电工、设备维修工、执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给予补贴。

  (五)员工较多的企业应设立员工活动中心。

  (六)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网站网页,并适时更新。

  (七)积极参加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如开展一符四无活动、争创文明单位、示范粮库创建等。

  (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我市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2015-09-2216:14|#2楼

  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做到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购进与储备。承储企业必须保证购进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必要时其质量检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承储企业在储存市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其他不利于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及时提出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原粮每三至五年轮换一次,成品粮每半年轮换一次,食用油每一至两年轮换一次;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轮换年限。每批(次)原粮轮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成品粮油轮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市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调进困难,市民开始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部分粮店出现粮食脱销;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符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造成储备粮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对直属企业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直属承储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销售市级储备粮时,销货款未按规定时间全额回笼的;

  (三)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四)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九)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十一)利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十二)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三)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四)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轮换差价的;

  (十五)有其它不利于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行为。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粮食安全保管制度】

篇四:粮食保管合理损耗标准

  

  582022FoodScienceAndTechnologyAndEconomy|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粮食科技与经济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2022FoodScienceAndTechnologyAndEconomy|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粮食科技与经济59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第十七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第十八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602022FoodScienceAndTechnologyAndEconomy|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粮食科技与经济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2022FoodScienceAndTechnologyAndEconomy|粮食安全|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粮食科技与经济61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第三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第三十八条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第三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篇五:粮食保管合理损耗标准

  

  粮油仓库管理规定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库(以下简称粮库)管理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库是指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企业或经营环节。包括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粮油仓储企业以及综合性企业内的粮油仓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粮油加工企业的仓储环节。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油脂、油料以及成品粮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库和仓储业务实施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粮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

  粮库应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库存粮油台账,确保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第五条

  粮库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珍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粮库应加强仓储业务管理,推进粮油储藏技术进步和信息技术在粮库中的运用,提高粮油仓储业务管理水平,防止污染粮

  油,降低粮油损失损耗,减缓粮油品质劣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粮油资源。

  第七条

  粮库的分类。以仓容规模1000吨或罐容500吨为限,粮库仓容规模大于1000吨或罐容大于100吨的为规模以上粮库,其他粮库为规模以下粮库。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业粮油仓储制度和标准,制定行业仓储政策,指导行业仓储工作,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粮库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和地市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指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粮库有义务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和调研活动,应执行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主动接受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粮库的命名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收的粮库可以命名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其他粮库一律不准在名称中使用“中央储备粮”的字样。

  (二)地方粮库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字样。

  (三)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粮库可以按以下规则命名:“总公司名称+字号+直属粮库”。

  (四)地方粮库可以按以下规则命名:省份+地区+属性+字号+粮库。

  第十四条

  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粮库名称中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调整,在完成调整前,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发放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不得安排其储存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

  第三章

  设立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对粮库设立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立粮库或开展粮油仓储业务,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容规模。登记备案表样式见附表1。

  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周边1公里内没有对粮油造成危害的污染源、危险源,用于存放粮油的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二)拥有不小于500吨仓容规模的仓房或100吨罐容的油罐。仓房地面、墙体、罐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不得对粮油储存安全产生威胁。

  (三)拥有粮油检验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下粮库应有检测粮油水分和等级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上粮库还应拥有与库存粮油品种相应的化学检验基本仪器以及必要的粮情检测、粮油运输、粮油清理等设备,且状况良好。

  (四)拥有至少1台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粮库还应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

  粮库收购粮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粮油收购工作必须持有粮油收购许可证。

  (二)应在收购场所公示粮油收购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三)应向售粮者出具粮油收购凭证,收购凭证应载明粮油的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等事项。收购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规定外扣水扣杂。

  (四)采购粮油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标明粮油的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

  粮库应提前做好粮油入库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准备好接收粮油的仓房(油罐)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确保其状态良好。并做好仓房、场地、设备、器材的清理消毒工作,避免对入库粮油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

  粮库要认真执行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入库的粮油进行严格检验。并建立粮油入库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储备粮油入库时按储备粮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粮油入库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对粮油数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入库粮油应分类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生产年份、不同等级、安全水分与非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粮油应分货位储存、堆放。

  粮油入库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危害及交叉感染。已经被污染的或有病虫害的粮油,必须单独存放,防止扩大污染或病虫害感染,并根据污染和病虫害程度,妥善处理;发现带有属于动植物检疫对象的病、虫、种子,要根据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成品粮入库时,粮库应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内容除主要质量指标外,还应载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粮库散装储存成品粮的设施,必须满足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入库粮油应及时进行整理,保证储存安全。长期储存的粮油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入仓粮油的质量要求。

  杂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并在入仓过程中,采取措施减轻自动分级,避免杂质聚集。水分超过当地安全储藏水分的粮油应根据水分高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使之达到当地安全水分要求。安全储藏水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入库粮油宜存放在仓房内,并将粮堆整理成型。包装储藏做到堆码牢固、规范、整齐,散装储藏做到粮面平整。确需露天储存的粮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防水、防潮、防鼠、防雀、防虫的要求打囤做垛,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二)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打囤做垛的器材不能对粮油产生污染。

  (三)露天囤垛要规格一致,每个囤垛不宜过大,囤垛大小应满足确保粮油安全、便于进行粮情检测的要求。具体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粮油入库应制作凭证并及时登记账目,入库粮油的原始凭证应记录完整,详细记录粮油的品种、产地、等级、收获年度、水分、杂质、储备粮油储存品质等指标。入库结束后应及时建立“库存粮油专卡”,保管账要与“库存粮油专卡”相符。库存粮油专卡应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填写,见附表2。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六条

  粮库必须对库存的粮油妥善管理,防止出现储粮安全事故,降低库存粮油数量和质量损失。

  第二十七条

  粮库要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管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活动,努力实现仓储

  管理的规范化,研究探索、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不断提升仓库的储粮科技水平。

  第二十八条

  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实行责任制。

  粮库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粮油保管员对本人管理的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粮油检验员对本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粮库负责人、粮油食保管员、粮油检验员应熟悉相关设施、仪器的基本情况,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

  第二十九条

  粮库应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

  (一)根据所处储粮生态区域的特点、不同的粮油种类和仓储设施条件,采用适宜的粮油储藏技术,以保持粮油品质良好。

  (二)按要求进行粮情检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库存粮油在储藏期间,每年春季和秋季应对库存粮油进行品质控制指标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四)严格按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熏蒸剂、防护剂。

  (五)油脂储藏应控制油脂水分、杂质含量。长期储备宜采取真空缺氧、添加抗氧化剂、充隋性气体、添加除氧剂等综合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粮库应建立粮油仓储管理档案。粮油仓储管理档案包括粮情检查记录、粮食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粮油品质检验记录等。各项记录应规范填写,记录簿应放置在仓内醒目的位置,同一粮库应放置在统一位置。

  各项记录卡、簿应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的样式及内容见附表3~13。粮食磷化氢熏蒸记录表的样式见附表14,磷化氢熏蒸浓度检测记录表的样式见附表15。粮食机械通风作业记录卡的样式见附表16,谷物冷却机冷却通风作业卡的样式见附表17。

  仓储管理档案由粮库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三十一条

  粮库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工作,粮库主管仓储的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库存粮油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应组织召开不少于一次粮情分析例会,准确掌握粮情变化,并制定下一步工作和安全保粮措施。

  第三十二条

  粮库在新粮油入库工作基本结束后或季节交替期,应该适时开展库存粮油普查工作。在普查中,要做到有仓(罐)必到,有粮油必查,查必彻底;对不安全的粮油,要边检查,边处理,使库存的粮油达到安全储藏标准。通过普查,要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保管工作。普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粮库应该积极向农民传授保管技术;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粮油保管防治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也可开办“粮食银行”等形式代农民保管粮油,帮助农民把粮油保管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原粮储存损耗的定义、分类、损耗定额等,规定如下:

  (一)粮油储存总损耗指粮油从计量入库起(包括库内搬倒、堆装),至计量出库止的整个储存过程中发生的粮油数量的减少,包括水分、杂质减量和粮油储存自然损耗,不含偷盗、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管理不善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粮食数量的减少。

  (二)粮油储存自然损耗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化验和计量的合理误差,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所产生的粮油干物质数量的减少。

  (三)水分、杂质减量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或通风、烘晒、除杂整理,出库时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所产生的损耗。

  水分减量损耗定额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水分杂质减量和储存自然损耗,必须分别计算,单独列报,不得混淆。水分、杂质减量和储存自然损耗,应该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水分、杂质减量应在当年核销,储存自然损耗应在粮油出清后核销。

  (五)粮油储存损耗定额,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所允许发生的自然损耗量。

  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粮食的自然损耗定额为:

  储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

  储存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超过%;

  储存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的,不超过%。

  其他性质粮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粮库应采取科学的粮油储存保管运输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库存粮油的损耗,粮油储存自然损耗在定额以内的应据实予以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在粮食储存环节,不宜采取调质通风方式增加库存粮食水分。粮油储存损耗报销手续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储存粮油的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其多余的数量为“增溢”,应按“商品溢余”处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储存损耗和损失。储存粮油发生损失、超耗或溢余,都必须查实后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粮库应避免发生粮油储存安全事故。粮油储存安全事故指因保管不当等主观因素造成一定规模库存粮油数量的减少行为。

  第三十八条

  粮库应建立粮油储存安全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发生粮油储存安全事故后,粮库应如实核定粮油损失情况,并分析事故原因。一次事故造成5吨粮食失去食用价值或1吨粮食失去使用价值的,或造成1吨油脂失去食用价值或吨油脂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中,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粮食失去食用价值或500吨粮食失去使用价值的,或造成100吨油脂失去食用价值或50吨油脂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储粮安全事故报告表的样式见附表19。

  第六章

  出库管理

  第三十九条

  粮油出库应根据库存粮油储存品质变化情况,安排出库先后顺序。发现轻度不宜存或粮油储存品质指标虽然为宜存但已接近轻度不宜存时,应优先安排出库。

  第四十条

  储备粮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库存粮油合理安排轮换。以生产时间计算,储备粮油一般不宜超过以下储存年限:

  稻谷、玉米3年、豆类、食油为2年;小麦5年。

  其它粮油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超过上述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油仓库应当销售出库。储备粮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库存粮油合理安排轮换。

  第四十一条

  粮库在粮油出库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出库人员、设备的准备。

  (二)粮油出库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三)粮油出库应有出门条,并做好记录。

  (四)不得在粮油内掺杂使假。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油,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油,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第四十二条

  粮油出库不得使用产车、不能野蛮作业,出库设备应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不能对出库粮食造成污染,避免粮食破碎。在粮油运输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对粮油产生污染的包装物和运输工具装运粮油,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四十三条

  粮库应认真执行粮油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在粮油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油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油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油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

  (二)粮油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油,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

  油,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和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粮油,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七章

  库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

  粮库库区主要包括:粮油储存区、生活区及附属生产区。

  第四十五条

  粮油储存区应相对独立设置,与生活区之间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粮库要搞好库区清洁卫生。经常保持库区内清洁整齐,及时清扫地脚粮。保持仓房内外墙面地面干净整洁,仓房外无垃圾、污水等污物,做到仓房内外不清洁不装粮;附属生产、生活用房,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十七条

  要保持储存粮油的清洁卫生,在保管、搬倒、整晒等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污染粮油。

  第四十八条

  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它动物。用于安全保卫的犬类除外。

  第四十九条

  粮库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并强化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粮油、物资出库要有出门证。非因工作需要,未经粮库负责人同意,未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任何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储粮安全的物品进入库区。

  第五十条

  严禁在粮油储存区内经营、堆放、储存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污染粮食、危害仓储设施安全的物品。用于处理粮食害虫的熏蒸剂、防护剂除外。

  第五十一条

  粮油储存区内要通水、通电,配备必要的消防、安保设施。

  第五十二条

  粮油储存区内禁止放电影、演戏、开群众大会或进行其它公共活动。

  第五十三条

  粮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有新建、改建的可能危害粮库储粮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污染源、易燃易爆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粮库应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协调有关单位予以阻止整改。对粮库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改建项目不受1公里范围限制。

  第五十四条

  粮库仓房(油罐)应按规定编排号码,悬挂标牌。仓房(油罐)号码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仓房油罐编号方法参见附表18,标牌的样式参见附图1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承担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借,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为确保人员和储粮安全,凡已批准报废的仓房(油罐),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不得再储存粮食。

  第五十七条

  承担中央储备粮或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的仓房、油罐、货场,未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外借,不得改作加工厂、门市部、宿舍、办公室等其它用途。暂时不储存国家粮油的仓房、油罐、货场,经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代其它部门储存不会污染粮油、危害仓储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粮库设施、设备,不得偷盗、哄抢或损毁库存粮油。

  第八章

  设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

  粮库机械设备、装具器材主要应包括:输送设备、清理设备、仓储设备、计量设备、信息化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烘干设备、专用车辆等,其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粮库要加强机械设备、装具器材的科学管理,强化安全操作,保持设备完好率。应按业务需求配备机械设备。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工艺流程及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使用、操作机械设备。

  第六十一条

  粮库应建立健全设备日常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加强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大型移动机械设备应停放在相对封闭、干燥、清洁的场所。固定式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清扫、检查维护、空载运转。移动式机械设备使用前做好各项准备和检查工作,使用后应立即清理、维护、保养。机械设备的电机、控制仪表等重要部件在长期闲置的状态下,要按规定做封存保管。处在保管状态下的机械设备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设备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设备名称、功能、型号、功率等基本情况。

  第六十二条

  谷物冷却机、环流熏蒸系统、粮情测控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的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和相应的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应请厂家派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第六十三条

  粮库要根据任务大小,设置机械设备、装具器材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所有装具器材,凡是能够制定使用定额的,都应制定使用定额。必须合理添置器材,防止造成积压浪费。

  第六十四条

  粮库对备用的装具器材,要分类堆放整齐,使用过的要及时整理。被污染和感染害虫的,经过熏蒸、去毒后,才能使用。

  第六十五条

  粮库要建立机械设备、装具器材维修报废制度。超过使用年限、失去使用价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仓储设备要及时维修,没有维修价值的要及时报废。

  第九章

  人员与劳保管理

  第六十六条

  承担储存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对仓库容量、粮油库存数量、人员组织、护仓武器、保卫措施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秘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办理涉外事宜,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

  粮库对从事粮油保管、防治、检验、机械操作及维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专业人员调动或临时离职时,粮库必须安排适当人员接替,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粮库实行定编定员,按定员定编组织生产、经营,合理安排富余人员。粮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

  第六十九条

  粮库要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建立员工考核奖惩制度,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创新。凡是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十条

  从事粮油保管、粮油质量检验、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持证上岗。

  第七十一条

  粮库应根据仓房条件、气候条件、粮油质量、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粮油保管员工作定额。

  第七十二条

  粮库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技术负责人岗位。5万吨规模以上粮库应设立总工程师岗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负责制定粮库的技术政策,推广新技术,制定粮油仓储工作方案,负责粮油品质检测及粮情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粮油进行检查,会商粮情状况,决定处置措施,防止储粮安全事故发生,对粮库主要业务工作负总责。

  第七十三条

  粮库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制度的规定。按规定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或者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粮库要搞好劳动保护,关心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对经常接触化学药剂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营养补贴;对参加化学药剂熏蒸,直接接触毒气的人员,应该在工作前食用必要的营养食品。营养补贴和营养食品费标准,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粮库应为从事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工作,接触有毒化学药剂、粉尘的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护用品,并应为这些员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十六条

  从事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工作,因从业人员要接触化学熏蒸药剂、毒气等有毒有害物质,有损身体健康,是粮食行业内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相关从业人员有权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凡在粮油保管、防治、检验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及以上的从业人

  员,男的年满55周岁,女的年满45周岁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粮库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账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账实相符。要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产节支,减少物质和劳动消耗,降低成本。

  第七十八条

  粮库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粮库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粮库的费用开支,可以制定定额的,必须制定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第八十条

  承担中央储备粮或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如有其他经营性业务,必须将储备业务和经营业务分清责任,分别核算盈亏。

  第八十一条

  承担中央储备粮或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发生粮油损失、损耗、溢余和其它财产物资长余短少或变等,必须数字确实,并按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处理。严禁估报、预报或不报。

  第八十二条

  粮库有权抵制各种摊派。对强行摊派的,粮库可以报告当地有关部门请求协调解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诉。

  第八十三条

  粮油库存账务管理。粮库应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和财务账,并做到库存粮油专卡、保管账、统计账和财务账中反映的粮油数量一致。粮油货位出现变动后,应在变动完成的第2个工作日修改或新建库存粮油专卡。涉及保管账变动的,应在变动完成5个工作日内调整保管账,涉及统计和财务账变动的,应在变动完成的月份内完成相关账簿调整。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

  粮库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防范设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粮库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是人身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防火防汛安全以及粉尘爆炸事故。

  粮库应将临时聘用人员安全、出租设施安全、分包业务生产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八十五条

  粮库应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粮库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对粮库安全生产负全责。

  企业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按照规程作业。

  第八十六条

  粮库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粮库负责人应立即向当地粮食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单位视事故等级,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其中,死亡1人及以上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事故应报至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库应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事故报告表的样式见附表20。

  第八十七条

  粮库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安全生产状态,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粮库应详细记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八十八条

  粮库应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源分析、应急处理程序、应急指挥体系组成、应急处置岗位职责、应急物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十九条

  粮库应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库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必须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库内,药品库应严格执行双锁双人管理制度。鼓励对储粮化学药剂实行以县或地区为单位的集中管理。

  要建立严格的储粮化学药剂库存管理和领用登记制度,防止药剂流失。要严格按规程组织熏蒸消毒作业,一次熏蒸超过1万吨粮食的熏蒸作业,应事先将熏蒸方案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

  粮库应加强库区安全保卫工作。未经准许,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擅自进入库区。

  第九十一条

  粮库应设置消防管理机构,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库区吸烟。未经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明火作业。

  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保持完好。搭建露天囤垛时应考虑防火措施、预留消防通道。

  第九十二条

  粮库应密切注意天气变化趋势,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要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内的杂物,定期检查排水设备工况,制订粮油、药剂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疏散保护方案,做好防汛、防台等灾害性天气工作。

  第十二章

  其他管理

  第九十三条

  粮库仓房设施管理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粮库对仓房、货场、各种机械设备、装具器材,要定期填写仓房基本情况及仓内设备、器材登记表。要分类分等建立账

  卡和领用制度,定期进行盘点、掌握占用、备用数量和质量情况,经常保持账、卡、物相符。如有短少、损坏,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十五条

  粮库应制定仓储设施管理和使用规程,明确仓储设施条件、操作程序、基本要点、注意事项等,不得超设计范围装粮、不得超堆粮线装粮。

  第九十六条

  粮库应定期检查储粮仓房的门窗、防水、防潮设施的完整和仓房结构的安全,并加强维护工作。严禁用包装仓直接存放散粮。采取包打围方式存放散粮时应保证堆包稳定,防止堆包倒塌造成仓房损毁。

  第九十七条

  粮库必须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库不得拒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开展的监督检查,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九十八条

  粮库要有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统管各种统计工作。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九十九条

  粮库要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原始记录,掌握全部数字资料,并加强对情况的分析研究。上级主管部门和粮库领导人对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或来源有误,应当责成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一百条

  粮库要按国家粮食统计制度规定期限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一百零一条

  粮库要组织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科学知识,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粮食政策、专业技术、操作技能、团

  队建设、服务意识等。鼓励职工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库应加强对新进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使新进员工在生产实际中,能够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安全。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培训。

  第一百零三条

  粮库档案包括基建档案、行政档案、业务档案、粮油出入库原始凭证、检化验报告、员工档案、设施设备器材档案、科研档案等。

  第一百零四条

  粮库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归集、整理、保存、使用、销毁等。

  第一百零五条

  粮库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设备,并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粮库应建立机械设备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设备采购合同、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粮库是国家调节全国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粮库正常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粮库周边新建危害粮食安全的工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规模以上粮库不得擅自改制、变卖、拆除或变作他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粮库违反本办法,影响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粮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收购资格,并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关规定的粮库,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粮库储存粮油、使用粮油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和《粮油仓储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本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粮库储存各级储备粮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粮库的财务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

  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粮库的统计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粮库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未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粮库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粮食损失、损坏的;

  (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造成粮库设施设备严重损毁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粮油应急预案启动后,粮库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服从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粮库应使用缩略语在明显位置标明每个货位粮油的商品属性。中央储备粮的缩略语是“ZC”,省级储备粮的缩略语是“DC-Ⅰ”,市级储备粮的缩略语是“DC-Ⅱ”,县级储备粮的缩略语是“DC-Ⅲ”,其他政策性粮油的缩略语是“ZL”,一般商品粮油的缩略语是“SP”。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于1987年6月22日商业部【(87)商储(粮)字第12号】发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表1:

  粮油仓库登记备案表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主营业务

  仓型

  主要仓储设施

  平房仓

  楼房仓

  仓房栋数

  仓房容量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仓型

  立筒仓

  浅圆仓

  仓房栋数

  仓房容量

  企业所有制性质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说明:

  1.企业所有制性质填写国有(包括国有控股),私营和外资(包括中外合作)。

  2.主营业务填写粮油仓储、粮油加工、综合物流以及其他,可填写多个选项。

  附表2:

  库存粮油专卡

  填卡单位:

  填卡日期:

  单位:数量,t;价位,元/500g;体积,m;长度,m保管单位

  仓型

  设计容量

  品种

  价位

  长m储存地点

  实际数量

  仓号

  (货位编号)

  粮油性质

  产地

  散存粮油

  体积

  等级

  宽m

  收获年度

  堆存方式

  直径m出糙率(%)

  不完善粒(%)

  色泽、气味

  折合标准数量

  入库时间

  包存粮

  包数

  高m平均包重

  千克

  容重

  (g/l)

  纯粮率(%)

  黄粒米(%)

  入仓水分%

  杂质(%)整精米率(%)

  矿物质(%)

  过氧化值

  (g/100g)

  面筋吸水量

  (%)

  货位变

  更记录

  酸值

  (mg/g)

  脂肪酸值

  (KOH/干基)

  /

  (mg/100g)

  保管员:

  检验员:

  填卡人:

  注:

  1)填卡单位:一般储存粮油性质的储粮填卡单位与保管单位一致,储存粮油性质为中央储备粮时,填卡单位是指承担中央储备粮计划和贷款的单位。

  2)保管单位是指具体承担保管工作的单位。

  3)仓号(货位编号):整仓为一个货位时仅填写仓号即可,同一仓内储存若干货位储粮时,填写“仓号—货位编号”。

  4)对于实际入仓水分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实际数量和折合标准数量均填写;对于实际入仓水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只填写国标数量。

  5)品种

  :小麦分硬白、软白、硬红、软红、混麦分别填写,如是进口麦,应注明国别;稻谷分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籼糯稻谷、粳糯稻谷;玉米分黄玉米、白玉米、混合玉米;大豆;菜籽油;棕榈油等。

  6)进口或移库粮食,收获年度不详的,填写“——进口”或“——移库”。

  7)入库时间以入仓(囤、垛或油罐)结束时间为准。

  8)粮油性质是指中央储备粮、省(市)级储备粮、区(县)级储备粮、商品粮等。

  9)本卡未列入的其他主要指标可填写在空格内。

  10)本卡每货位一式两份,储粮单位、保管员各一份。

  11)粮油变动时,抽出旧卡,重填新卡。

  附表3:

  保管员移交记录

  责任仓房货

  位

  保管员接管起姓

  名

  始时间

  交接粮食数量

  粮食质量时间

  情

  况

  情

  况

  移交事项

  仓房完好储粮安全情

  况

  情

  况

  储粮管理情

  况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签字

  注:储粮管理情况包括本仓配备的设施、工具是否齐全完好,各种账、表、卡、簿是否齐备。

  附表4:

  仓房基本情况及仓内设备、器材登记表

  仓房类型

  结

  构

  仓房廒

  间编号

  长

  宽

  檐

  高

  顶

  高

  筒仓外径

  筒仓内径

  交付使用日期

  设备/器材名单位

  数量

  称

  仓门数量

  仓门高度

  m

  仓门宽度

  m

  风道类型

  通风口数量

  轴流风机数

  空仓气密性

  s

  隔热措施

  记事

  2)风道类型:地上笼或地槽及一个通风口连接的支风道数量;

  变动记录

  m

  墙

  体

  m

  房

  顶

  m

  房

  架

  m

  地

  面

  m设计容量

  t

  m

  核定容量

  t

  仓墙厚度

  m

  堆粮线高

  m

  仓内体积

  m3仓房维修记录

  日期

  项目

  效果

  注:1)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隔热防潮措施等;

  3)空仓气密性:空仓压力从500Pa降至250Pa时的时间;

  4)隔热措施:包括采用的隔热材料及隔热方式,如屋面聚氨酯发泡、内墙贴PEF、外墙喷涂反光涂料等。

  附表5:

  包装粮储存情况及分货位示意图

  货位号

  性质

  种类

  包数

  数量t水分%杂质%入仓时间

  收获年度

  保管员

  检验员

  货位示意图

  填写日期:

  主管科长:

  责任保管员:

  附表6:

  粮油仓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

  仓号:

  监管单位

  检查时间

  数量

  质量

  粮情

  检查基本情况

  安全

  药剂

  档案

  储粮技术应用

  其它

  检查人

  注:

  1)

  数量:是否真实;

  2)

  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宜存;

  4)

  安全:有无储粮安全隐患;

  8)

  其它包括是否漏雨等情况。

  3)

  粮情:是否稳定,粮温是否正常;

  7)

  储粮技术应用:是否合理;

  5)

  药剂:使用是否恰当,管理是否到位;

  6)

  档案:账、卡、牌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全面、真实、清楚;

  附表7:

  粮油仓储管理检查记录表

  仓号:

  检查时间

  数

  量

  质

  量

  粮

  情

  检查基本情况

  安

  全

  药

  剂

  档

  案

  储粮技术应用

  检查人

  职

  务

  注:

  1)

  数量:是否真实;

  2)

  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宜存;

  4)

  安全:有无储粮安全隐患;

  8)

  其它包括漏雨情况等。

  3)

  粮情:是否稳定,粮温是否正常;

  7)

  储粮技术应用:是否合理;

  5)

  药剂:使用是否恰当,管理是否到位;

  6)

  档案:账、卡、牌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全面、真实、清楚;

  附表8:

  粮油储存品质检验记录

  仓号(货位号):

  检测

  时间

  脂肪酸值

  面筋吸水量

  (KOH/干基)过氧化值

  水分%色泽、气味

  %(g/100g)

  /

  (mg/100g)

  酸值

  (mg/g)

  品尝评分值

  (分)

  储存品质判定结果

  检测人

  附表9:

  保管员检查记录表

  仓号:

  检查情况

  湿度%温度℃

  全仓粮温℃

  外围粮温℃

  中间粮温℃

  异常情况

  天气

  漏雨情况

  月

  日

  时

  仓内

  仓外

  仓内

  仓外

  最高

  最低

  平均

  最高

  最低

  平均

  最高

  最低

  平均

  检查时间

  处理措施

  保管员签字

  注:

  1)

  本表每周至少填写一次;

  2)

  外围粮温指粮情检测系统(或测温杆等)靠粮堆外围的检测点的温度;

  3)

  中间粮温指粮情检测系统(或测温杆等)除靠粮堆外围以外的检测点的温度;

  4)

  异常情况:通常指发热、霉变、虫害、鼠雀害及事故等。

  附表10:

  保管员粮情分析记录表

  仓号:

  时间

  粮情分析内容

  保管员签字

  仓储科长签字

  仓储主任签字

  注:

  1)

  粮情分析内容应从粮温、水分、虫害、气味、技术应用等方面仔细全面分析;

  2)

  粮情分析内容重点对异常情况(如发热、严重虫害、结露、气味异常等)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处理措施;

  3)

  本记录每周一次。

  附表11:

  36℃

  储粮三温图

  34323226242221161412-2-4-6--1附表12:

  储粮防治及四无情况表

  防治日期

  仓房货位

  害虫种类

  虫口密度

  药剂名称

  用药量

  防治效果

  灭鼠数量

  检查日期

  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粮油宜存情况

  检查考核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

  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人为责任事故情况

  鉴

  定

  注:

  1)检查考核结论为是否达到“四无”;

  2)“防治”记录要与粮食熏蒸登记簿的记录情况相吻合,“四无”鉴定记录由粮库每月组织检查后填写。

  附表13:

  保粮措施应用记录表

  应用日期

  应用目的主要应用技术

  有无创新,其创新点

  应用效果分析

  保管员签字

  附表14:

  磷化氢熏蒸记录表

  单位:

  年

  月

  日

  气候

  天气

  风力

  仓情

  仓型

  仓房结构

  仓房总体积

  堆放形式

  粮情

  粮食产地

  粮食种类

  仓温

  平均粮温

  虫情

  害虫密度

  ℃

  ℃

  头/kg

  kg……

  粮食数量

  仓内相对湿度

  生虫部位粮温

  A组害虫

  t

  粮食杂质

  %

  粮食水分

  ℃

  最低粮温

  头/kg

  B组害虫

  %

  %

  ℃

  头/kg

  气温

  风向

  仓号

  气密性

  粮堆体积

  粮堆高度

  ℃

  大气相对湿度

  级

  m3日最大温差

  密封方法

  s

  储存时间

  m3空间体积

  m

  曾否熏蒸

  m3℃

  %

  其中:

  头/kg;

  头/kg;

  头/kg;

  头生虫时间

  PH3检测方法

  施药人数

  仓内自然潮解

  膜下

  初次用药量

  初次补药量

  月

  日

  抗性程度

  有无试虫笼

  人

  设定最低浓度

  其它

  局部

  kg

  初次施药时间

  kg

  补药方法

  仓内/外

  发生部位

  设施

  药剂

  施药方法

  熏蒸方式

  施药情况

  初次补药日期

  初次单位用药量

  环流装置形式

  药剂名称

  仓外施药

  整仓

  mL/m3g/m3月

  日

  最后补药日期

  总补药次数

  环流情况

  散气

  效果

  检查

  散气日期

  取样培养环境温度

  粮堆杀虫效果或杀虫率

  备注

  熏蒸人员:

  月

  日

  次

  连续/间断

  月

  日

  ℃

  %

  最后补药量

  总补药量

  环流开始时间

  散气方式

  取样培养环境相对湿度

  检查虫笼时间

  kg

  补药操作时间

  kg

  总用药量

  环流结束时间

  散气时间

  %

  取样培养30d后活虫数

  d

  虫笼中害虫死亡率

  h

  kg

  环流模式

  d

  头

  %

  (记录是否发生中毒、泄漏、失火、及其它问题)

  单位负责人:

  熏蒸负责人:

  库房保管员:

  附表15:

  磷化氢熏蒸浓度检测记录表

  单位:mL/m3检测时间

  测点1测点2测点3测点4测点5空间

  粮堆最低浓度

  (注:上表适用于平房仓,浅圆仓和其他场所熏蒸的磷化氢浓度记录表可参照)

  附表16:

  粮食机械通风作业记录卡

  省(市)

  县(市)

  库(站)

  仓(货位)号

  仓型

  粮食种类

  通风目的风机类型及型号

  风网总阻力/Pa

  总风量/(m3/h)

  风机功率/kW

  粮面表观风速/(m/s)

  地槽或地上笼

  风网地槽或地上笼尺寸

  布空气途径比

  置

  孔板开孔率

  通风时参数

  大气温度/℃

  大气湿度/RH%

  粮食温度

  通风前

  ℃

  通风后

  粮食水分

  通风前

  %

  通风后

  总耗电/kW·h

  操作人(签章)

  备注

  最高值

  尺寸

  数量/t

  实际装粮高度/m

  送风方式(吸/压)

  气流(上行/下行)

  单位通风量/[m3/(h·t)]

  理论值:

  测试值:

  开始通风时间

  停机时间

  结束通风时间

  累计通风时间/h

  最低值

  平均值

  单位能耗/[(kW·h)/(℃·t)]

  负责人(签章)

  粮温和水分最大梯度/[℃/m粮层厚度和%/m粮层厚度]

  附表17:

  谷物冷却机冷却通风作业卡

  单位名称:

  仓号:

  粮种

  仓型

  风网类型

  谷冷机型号

  等级

  直径(跨度×长

  度)

  风网总阻力范围/Pa

  台数

  结束:

  平均值

  杂质/%

  粮层厚度/m

  总功率/kW

  数量/t

  粮堆体积/m

  总风量范围(m3/h)

  单位通风量

  /[m3/(h·t)]

  累计通风时间/h

  最低值

  冷却通风目的:

  通风时间

  开始:

  冷却通风期间参数

  大气温度/℃

  大气湿度/RH%℃

  冷通前粮食温度/℃

  冷通后粮食温度/℃

  冷通前粮食水分/%

  冷通后粮食水分/%

  粮层温度梯度/(℃/m粮层厚度)

  粮层水分梯度/(%/m粮层厚度)

  冷却风温度(设定值/检测值)

  冷却风湿度(设定值/检测值)

  实际冷却处理能力/(t/24h)

  最高值

  备注

  总电耗

  /(kW·h)

  单位能耗/[(kW·h)/℃]

  操作人员:

  电价/[¥/(kW·h)]

  单位负责人:

  单位耗资/(¥/t)

  附表18:

  粮油仓房(油罐)编号方法

  仓房(油罐)类别

  类别

  代号

  编号构成

  编号方法

  示例

  P01-2:表示平房仓1号仓的第2个廒间。

  P02:表示平房仓2号仓,且此仓为单廒间仓。

  平房仓

  P

  单廒间:P+仓房号

  “仓房号”从最靠多廒间:P+仓房号近粮库正门的一排仓开+廒间号

  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逐仓房号为两位阿拉排编号,序号从01开伯数字,廒间号为1位始,按流水号排列,一阿拉伯数字;

  栋仓一个号;

  类别代号P紧接仓若一栋仓有多个廒房号,仓房号与廒间号间的,则本栋仓的“廒用“-”隔开。

  间号”从左到右(或从前到后)从1开始编号。

  Q+仓房号

  类别代号Q紧接仓房号。

  “仓房号”编号方法参照

  “平房仓”。

  浅圆仓

  Q

  Q02:表示浅圆仓2号仓。

  楼房仓

  L

  L+仓房号+层号

  “仓房号”编号方层号为1位阿拉伯法参照

  “平房仓”;

  L01-2:“层号”从1楼往上数字;

  表示楼房仓1栋的第2类别代号L紧接仓从1开始依次编号,如2楼的层号为2。

  层仓。

  房号,仓房号与层号用“-”隔开。

  D+仓房号

  类别代号D紧接仓房号。

  T+仓房号

  类别代号T紧接仓房号。

  F+仓房号

  类别代号F紧接仓房号。

  Y+罐号

  罐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

  类别代号Y紧接仓房地下仓

  D

  “仓房号”编号方示地下仓1法参照

  “平房仓”。

  号仓。

  “仓房号”编号方法参照

  “平房仓”。

  “仓房号”编号方法参照

  “平房仓”。

  有集中输油管道:按输油管路入库工艺流程顺序编号,最靠近输油管路的罐为01号;

  D01:表筒

  仓

  非以上仓

  型

  T

  F

  油

  罐

  Y

  T01:表示立筒仓1号仓。

  F02:表示非以上仓型2号仓

  Y01:表示1号油罐。

  号。

  无集中输油管道:“罐号”参照平房仓。

  附图1标牌

  注:

  1)

  此图未按比例

  2)

  质地:不锈钢

  3)

  外圆直径:500mm,内圆直径:450mm

  4)

  两圆间用绿色

  5)

  编号用红色

  6)

  编号字体为宋体,字高280mm,字体总宽度为400mm。

  P15-3附表19:

  粮库储粮安全事故报告

  报告单位

  单位地址

  损失情况失去使用价值(吨)

  小麦

  稻谷

  玉米

  油脂

  联系人

  其他

  小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损失情况失去食用价值(吨)

  稻谷

  联系电话

  玉米

  油脂

  其他

  县级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市级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级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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