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三种方式3篇

时间:2023-05-29 1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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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问答

  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选拔任用条件;(3)选拔任用工作程序;(4)选拔任用干部的管理;(5)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讨论决定;(5)任职;(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问:如何理解和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它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干部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

  群众公认,就是为大多数群众所认可和拥护。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干部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也是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坚持群众公认,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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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群众公认原则,一是选拔任用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凡是多数群众不拥护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二是考察干部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拟提拔的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四是对群众举报、申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核实处理。

  注重实绩,就是注重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效,注重干部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取得的成绩。选拔任用干部注重工作实绩,目的在于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使干部少说空话、多做实事,反对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言行不一的不良行为。要在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突出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对那些经考察考核确属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委以重任;确属德才平庸、力不胜任、相形见绌的,要坚决调整下来。要运用实绩考核的结果,实施对干部的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在干部队伍中形成扎实工作、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谈到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时,指出:既要看干部在任内做出的成绩,又要看前任留下的基础和起点;既要看干部取得的眼前看得见的工作实绩,又要看干部抓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的力度;既要看干部工作环境和条件的优劣给工作带来的影响,又要看干部在现有基础上的作为;既要看干部平时的工作能力,又要看干部在重要时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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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工作、重大事件中的决断魄力和应对能力;既要看干部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又要看干部抓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要注意发现那些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政绩突出而不事张扬的人,善于识别那些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的人,切不可被表面现象所迷惑。特别是对那些善于乔装打扮的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善于识别。现在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我们经常讲,一要吃饭,二要建设,而有些地方一方面用财政收入搞不少不该搞的“形象工程”;另一方面说发不出工资,把缺口留在“吃饭”上,向上级要钱发工资。在我们党内,绝不能让投机取巧、夸夸其谈的人如愿以偿,也绝不能让勤勤恳恳、踏实工作的人吃亏。对思想政治素质好、干出实绩、群众满意的干部,要予以鼓励和表彰,并重视对他们的使用,激励他们更好地前进。

  坚持注重实绩原则,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坚持德才与实绩的辩证统一观。干部德才素质是干部取得实绩的前提,实绩是德才素质作用于客观环境的产物。第二,要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特点、所负责任的大小和级别层次的要求,以及工作环境的差异,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指标体系。第三,要对干部的实绩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价,从维护工作大局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看实绩,防止简单化和形式主义。第四,要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建设实绩与精神文明建设实绩、个人作用与集体作用等关系,防止片面性。既要看经济效益,又要看整体效益;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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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理解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对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有效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一种重要保证。确定这个原则,是要解决选拔任用干部的新途径、新方式、新方法问题。

  公开是指选拔干部的范围、职位、条件、程序、规则、结果等都要在一定范围乃至向全社会公开;平等是指所有具备选拔资格条件的干部,都有着平等的机会、平等的环境、平等的条件,能够平等地享有参与选择和被选择的权利。公开和平等,就是要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竞争是指通过规范的形式,使用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使参与者充分展示自身的才能和优势,实现高低优劣的比较鉴别,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择优是指对竞争结果进行综合比较,权衡优劣,实现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目标。竞争和择优,就是要扩大视野,广开渠道,通过“竞赛式”选拔,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并为他们施展才华、建功立业提供“舞台”;同时,促进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建立干部队伍的正常新陈代谢机制。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一是要把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之间的内在关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公开是平等、竞争、择优的前提条件,平等是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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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竞争、择优的基础,竞争是公开、平等、择优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手段,择优是公开、平等、竞争的最终结果和目的。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实践载体,要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和办法,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快车道”。三是要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为指导,改进和完善委任制、选任制等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在坚持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实行差额考察制、考察预告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等等,逐步建立起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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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干部任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干部任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干部任用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参照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较之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但是,应当说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也是适用的。

  问:什么是干部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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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央对干部管理权限有着不同的规定。1983年10月以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下两级机构中的领导干部。1984年7月,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遵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本首“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并沿用至今。即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确定干部管理权限。有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重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其他则由中央一级部门党组或者地方各级党委分级管理。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拟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确定具体管理权限。

  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都由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或提名、推荐,需履行法律或章程程序的,必须依法依章办理。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的任免,都要明确主管方和协管方的权责,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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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理解“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这一规定,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要求。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就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部门。具体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各级党委(党组)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主体。只能由各级党委(党组)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也可以说,各级党委(党组)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执行主体。组织(人事)部门是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二是各级党委(党组)按照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三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是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组织实施主体。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任用条例》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问: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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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拥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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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任职资格?

  答:任职资格,是指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和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党龄等方面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要求时,才具备提拔担任相应层次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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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资格要求是实践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必要体现,是干部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工作经历的一种客观反映。选拔任用干部,要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资格的不同要求,保证所提任的干部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知识水平,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同时,不能把学历、资历和台阶绝对化,要看资历但不唯资历,讲台阶但不抠台阶,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问:如何理解和掌握“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及“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的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出这两项规定,主要是保证提拔的干部,能够了解下情、熟悉基层,增强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获得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所必须的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多岗位锻炼,开阔视野,拓宽思路,积累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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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五年以上工龄。工龄是指工作年限,一般从本人被录用到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之日开始计算,可以累积计算。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可计为工龄。其他符合国家有关工龄认定规定的可计工龄。

  (2)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是指县、乡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分配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3)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这里的“下一级”,是指在拟任职务之下一级的任职经历。“两个以上”,是指在拟任职务之下,曾担任过两个以上职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每个职位的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两个以上职位”一般不包括兼职。非领导职务应当包括在内。

  问:如何确认党政领导干部的文化程度?中央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有何要求?

  答:文化程度,是指人们接受教育和掌握各方面科学文化知识的情况,通常用学历来衡量,如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等。一般来讲,一个人的能力水平与其文化程度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不同层次的党政领导干部,由于其职责不同,对他们应具备的文化知识要求也不一样。担任的职务越高,对其文化程度的要求也就越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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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作出这种规定,是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保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需要。

  中央组织部在2002年4月印发的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中,对学历、学位的填写和认定作出了规范。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历”。(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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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填写。(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

  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的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200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大力提倡和鼓励广大干部刻苦学习、求知进取的同时,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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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2002年5月开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入档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学历、学位情况填写不规范的,要加以规范。对在学历、学位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干部,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表示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不主动说明情况、经检查被发现的,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干部监督机构查处;对本意见下发后仍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骗组织的,要从重处理。

  问:如何理解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答:随着知识更新的加快和终身教育的发展,干部教育培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干部教育培训已成为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中,对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干部加强教育培训的重要措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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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这段话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凡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提拔前应当经过由干部培训部门安排的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时间可以累积计算;二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内要参加一次脱产学习培训的规定,凡提拔前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五年内参加的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都是有效的;三是培训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在提任后的一年内必须补上。参加学历教育的,不能计算为参加干部培训的时间。

  问:如何理解“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这是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大突破。我们党历来提倡不拘一格、广纳人才。按照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选拔各类优秀人才充实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规定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使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范围,从党政机关拓展到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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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出国留学回国人员等。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问:什么是后备干部?如何理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答:后备干部,是指各级党委从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出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选拔标准、条件资格、数量比例和选拔程序,选拔出德才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分子,为上一级领导班子补充干部而准备的后备人选。后备干部一般应具备提拔为上一级领导干部的条件,或者经过有针对性的重点培养后可达到提拔条件。后备干部按照职位划分,可分为领导班子正职后备、副职后备;按照干部条件划分,可分为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中长期培养的。各级各类后备干部队伍应当以年轻干部为主体,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这是基于对后备干部工作同领导班子建设关系的正确认识,按照“备用结合”的原则所作出的规定。其主要涵义是,在相应的后备干部中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党中央就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制度。20多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探索和总结了一套较为规范的后备干部工作制度,普遍建立了后备干部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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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不断强化对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监督,一大批后备干部相继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实践证明,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后备干部工作已经比较成熟,后备干部队伍在多数地方和部门已经有条件成为领导班子补充人选的主要来源。

  第一,后备干部一般都是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进入后备干部名单的,都是在民主推荐和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按照管现职干部与管后备干部相统一的原则,经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认定的。后备干部一般都是同级、同类别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其共同特点是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科学文化水平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政绩较为突出、群众认可程度较高,具备了规定的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二,后备干部一般要经过组织上的重点培养。后备干部选定后,一般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有的被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其中包括送到国外、境外培训;有的被派到基层特别是条件比较艰苦、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挂职锻炼,或者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有的进行易地交流或岗位轮换,等等。通过上述培养措施,有意识、有计划地给后备干部创造条件和机会,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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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注意从后备干部中选拔领导干部,有利于干部统一调配使用,合理配置领导人才资源。各级党委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打破地方、部门的限制,从后备干部大名单中广泛挑选人才,促进部门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干部交流,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给后备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要严格把好后备干部的“入口关”,坚持标准和条件,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深化后备干部制度改革,选拔最优秀的干部进入后备干部队伍。二要搞好领导班子需求预测,做到“因需选人”,特别要注意选拔熟悉宏观经济管理、外经外贸、法律、科技等方面工作的紧缺人才,进一步优化后备干部队伍的结构。三要进一步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围绕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和管理监督三个基本环节,改进方法,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质量。四要实行动态管理,相形见绌的要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表现优秀的应及时补充进来,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优良的素质、充足的数量、合理的结构,以满足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

  问:什么是民主推荐?如何进行民主推荐?

  答:民主推荐,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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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础环节。

  民主推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会议投票推荐,一种是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按照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分别进行。定向推荐,是指针对具体和职位推荐人选。定向推荐又分为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全额定向推荐,是指对应领导班子的职务设置,推荐整个班子组成人选。个别定向推荐,是指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推荐。非定向推荐,是指只提出任职级别要求,但不明确具体拟任职务的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各有特点。两种形式同时使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互为印证,有利于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防止考察工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

  问:为什么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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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主要有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等层次。由于处于不同领导职务层次的人员,选人的视野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接触面不同,对干部的了解也会不同。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有利于深入了解上下左右对干部的认可程度,更好地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

  在具体的民主推荐工作中,要注意掌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是对不同层次推荐票要分别统计。一般按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相关人员的推荐票等层次进行统计。三是对推荐票要综合分析。

  问: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的具体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在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第二种是在个别提拔任职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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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三种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

  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问:如何把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这样规定,有利于扩大用人视野,实现人选与职位的最佳结合。

  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合理确定考察对象人数的差额比例。一般情况按空缺职位的1:2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一般按每一职位的1:3掌握。二是对确定为考察对象人选的,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全面考察,不能分主次,更不能有意搞陪衬。三是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比较,综合考虑领导班子建设和具体职位的需要,从中选出最合适的人选。

  问:如何运用好民主推荐的结果,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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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使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的干部主持公道。

  问:什么是组织推荐?

  答:组织推荐,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备领导班子的需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名考察对象的一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一般情况下,组织推荐考察对象,必须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问:什么是干部考察?

  答:干部考察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为干部的选拔、任用等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性环节之一。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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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进行干部考察必须遵循考察程序,确定考察范围,采取一定的考察方法。考察结束后,要形成考察材料。

  问:干部考察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问:考察工作方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是做好考察前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1)考察目的。要根据考察工作需要和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考察的指导思想和考察目的。(2)考察任务。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干部考察时,所承担的具体考察工作事项。如果考察任务量比较大,需要多个考-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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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组分别完成考察工作任务时,要对考察工作进行明确分工。(3)考察内容。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4)考察方法。主要是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5)考察步骤。就是把考察任务分解成若干阶段,又注意提高效率。(6)有关要求。主要是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问:干部考察方法有哪几种?

  答:考察方法是考察人员全面了解和认识考察对象的方式和手段,是保证考察内容得以具体落实的实现形式。干部考察方法可分一般方法和具体方法。

  第一,干部考察的一般方法。主要有:(1)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干部考察中要坚持两分法、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一般与个别相结合、坚持历史分析的方法。(2)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考察方法。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考察方法,也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3)坚持定性考察与定量考察相结合的方法。(4)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相结合。现代方法有,行为科学理论、心理学、系统理论、统计学、情景模拟测试法等。

  第二,干部考察的具体方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考察工作的具体方法有:(1)个别谈话;(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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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征求意见表;(3)民主测评;(4)实地考察;(5)查阅资料;(6)专项调查;(7)同考察对象面谈;(8)经济责任审计;(9)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问:什么是民主测评?

  答:民主测评,是指考察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内了解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评价意见的一种方法。

  民主测评一般由考察组主持。一般采取书面测评形式,请参加测评人员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按照具体测评项目和一定分值作出评价,或者直接对考察对象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的评价。参加测评人员的范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确定。民主测评工作的一般步骤是,制定测评方案、列出评价项目的评价等次、召开会议进行测评、汇总分析测评结果。

  问:什么是干部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干部考察材料,是指考察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表现情况的专用文书。干部考察材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干部考察材料是指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关于考察对象的文字材料,如谈话记录、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综合评价-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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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等。狭义的干部考察材料,是指在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表现的综合材料,它是干部考察结果的基本表现形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主要是指狭义的干部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应当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建立的考察文书档案。已提拔任职干部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干部考察材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考察材料要围绕上述内容,采取写实的方法,突出考察对象的个性特点,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对思想政治素质的表述,要根据考察对象拟任职务的要求有所侧重。缺点和不足部分要针对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写准写实。考察材料的篇幅一般在1500字左右。对考察中重大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可以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哪几种表决方式?

  答: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口头表决;二是举手表决;三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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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三种方式都是适用的。地方党委全委会对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问:什么是干部本人档案?为什么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向上级呈报请示时要附本人档案?

  答:干部档案是记载和反映干部个人经历、学识、德才、业绩的材料,并按一定的规则整理装订成册便于存放和查阅的卷宗。它以单个干部为立卷单位,每人一个正本和若干个副本,由本级和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分别保管。干部档案是干部人事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人选,在向上级党委(党组)呈报请示时,必须附本人档案。这是因为,新提拔任职的干部,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尚未保管其档案。上级组织通过查阅干部档案,可以了解干部的个人经历、任职资格、思想品德、学识程度、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历史情况,有利于组织上正确地使用和安排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干部档案的维护和使用,对新提拔人选,要认真审核本人档案,特别要重视对干部一贯政治表现和出生年月、学历等材料的审查,防止和纠正弄虚作假的问题。

  问:什么是民主推荐材料?为什么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向上级呈报请示时要附民主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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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民主推荐材料是指在民主推荐过程中形成的与考察对象有关的文字材料,主要包括民主推荐结果报告,民主推荐表等。换届时民主推荐材料的内容包括推荐职位、推荐范围、得票数、排序情况等;个别调整时,民主推荐情况在人选考察材料中表述。

  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向上级呈报请示时必须附民主推荐材料,这是因为,民主推荐材料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推荐的情况,可以使上级组织掌握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的认可和评价情况,可以体现民意和群众的公认程度,是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问:什么是干部任职?

  答:干部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依照规定程序对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任命。干部任职一般要有书面任职通知。任职的方式有选任、委任、考任和聘任等。干部任职后,享有规定的权利、义务、职责和政治、生活待遇。

  问:什么是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是指将拟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人选,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00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推行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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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对公示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公示对象:凡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公示方式: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召开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

  公示时间: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公示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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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把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加强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和形式。

  问:什么是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答: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期。2001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试用期的适用范围、试用期限及相关问题等作出了规定。

  任职试用期的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要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办理备案手续。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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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问:如何计算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分四种情况计算:

  (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包括党委、纪委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非党代会换届选举时下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非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非由政协依其章程任命的政协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

  (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3)由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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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包括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中非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参照以上规定,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由党委(党组)决定后,自工作部门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

  问:如何认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或者其人选的一种方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或者在党政机关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领导干部,可以有效解决公平竞争的问题,实现由“伯乐相马”式的选人向“赛场竞马”式的选人方式转变,可以扩大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平衡照顾的旧框框,真正做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不拘一格选人才,可以促进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把公平竞争和择优任用机制引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既坚持和继承了传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又赋予其新的内容和形式,是继承和创新相统一的新方式。这种选拔任用方式,有利于形成公开、平等、竞-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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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和择优任用、有效激励与严格监督、能上能下与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形成百舸争流、人才辈出的局面,是对传统选拔任用方式的补充。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的有效方式。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程序和结果,摒弃了封闭式、神秘化的做法,使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凡是群众可以直接参与的都尽可能地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增强了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使群众有参与权;而在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环节中广泛、深入地征求群众意见,由群众去挑选他们信得过的人,使群众有选择权。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形成正确用人导向的有效手段。江泽民同志指出,选准用好一个人,就等于树立一面旗帜。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可以有效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问题的发生,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切切实实地把人选准用好,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有力措施。选拔年轻干部既要更新用人观念,又要创新选拔机制。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可以有效突破传统用人方式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束缚,使优秀年轻干部能脱颖而出。实践证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不仅选拔了一批领导干部,更重要的是发现了一大批、考-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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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了一大批、储备了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为实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问:什么是干部交流?

  答:干部交流,是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换。调任是指党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干部,以及干部调出党政机关任职。转任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党政机关之间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轮换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机关内部进行职位轮换。挂职锻炼是指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担任职务。

  干部交流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交流,有利于使领导干部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不断提高素质,有利于保持领导干部队伍的朝气与活力,优化领导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领导干部摆脱不正之风的干扰,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干部交流主要的政策规定有: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1996年国家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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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有哪些?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中,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主要是指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地(市、州)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一般应跨地(市、州)交流。

  问: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领导干部不因亲属关系、地域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单位、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性规定的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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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利于领导干部摆脱复杂人际关系的羁绊,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搞“五湖四海”,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保证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制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任职回避的范围和要求是:(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问:什么是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答: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祖父、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直系血亲,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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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问:什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涉及干部本人及其亲属的,在有关工作中本人应当回避的一种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此主要有两项规定:(1)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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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是领导干部免职制度?

  答:领导干部免职制度,是指在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领导职务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问:什么是年度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度考核,是指任免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年中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查、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年度考核是干部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搞好年度考核工作,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领导作风,提高领导效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般在年终总结时进行,考核结果目前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基本程序为:撰写个人总结;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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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包括下列内容:(1)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政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意;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已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2)在组织领导能力方面,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3)在工作作风方面,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4)在工作实绩方面,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5)在廉洁自律方面,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清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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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问:什么是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答:领导干部辞职,通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也包括任免机关责令干部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是领导干部辞职方式、辞职条件、辞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出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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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问:什么是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答:领导干部降职制度,是指任免机关对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降低职务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对领导干部的降职,一般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是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二是对降职理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干部的意见;三是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决定,并依法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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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十条纪律,也称为“干部工作十不准”: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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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问:如何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一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二是各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要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五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六是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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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在开展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时,要注意四点:第一,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看是否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是否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第二,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看是否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等工作程序,是否遵守各项程序中的具体规定。第三,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看有没有违反之处,以及对违纪问题是否作出了相应处理。第四,对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看有没有偏离、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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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三种方式

  

  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局人力资源配置,打造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热爱国土资源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5、正确行使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三、提拔担任中层干部或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1、提任副股级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国土所工作经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2、提任正股级的,应具有在副股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提任副科级干部应在正股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6、提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符合《党章》有关规定,其职级相同或者依据编制规定执行。

  四、中层干部的选拔和呈报程序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召开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国土所正副职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2、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对象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得不到本单位一半以上同志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由考核组负责实施。基本程序是: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同考察对象面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局纪检监察室沟通情况,并向局领导班子书面汇报。

  3、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具体程序为:考核组负责同志介绍考察情况;参加会议班子成员进行讨论;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拟定任职文件:局领导班子讨论形成决定后,要立即拟定相关干部职务任免文件,并经局长签字后下发。

  五、干部轮岗制度

  1、对于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股长、所长,要有计划的调换岗位任职。各级干部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2、提倡年满50周岁的股(所)长退居二线工作,原则上退居二线后担任本单位巡视员。

  3、其他因工作需要应予以调整的,由主管领导提出,经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六、干部的降职、辞职、辞退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不愿在岗位上继续工作的(正在接受审查或其他原因不宜辞职者除外)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处分。

  七、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私营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干部辞职或被辞退后,自批准后下月起停发工资,其本人档案交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干部辞退、辞退后,应在15天内完成公务交接手续及财务审计。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篇三: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三种方式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特制订干部选拔任用方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欢迎大家参阅。

  篇一: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拟配备干部职位

  正处级领导职务4名:宣传教育处处长1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专员1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4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2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6名: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

  三、竞争上岗和推荐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在安全监管事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以及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二)任职资格

  1.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正处级领导干部,要求副处(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两年以上;副处级领导干部,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三年以上;调研员,要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四年以上;副调研员,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四年以上。干部任职截至时间20XX年8月31日。

  3.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等次以上。

  4.选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选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0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特别优秀,符合《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规定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四、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此次处级领导职务选拔除监察专员外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一步,8月11日上午,召开动员会,公布职位。

  第二步,8月12至14日,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报名。凡符合任职条件,自愿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的人员,在此期限内到人事处领取《省安监局选拔任用干部报名表》报名,每人只可报1个职位。

  第三步,8月15日,召开全局职工大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演讲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会议投票推荐。

  1.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就本人情况、竞岗理由和工作思路等情况进行演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3.对非领导职务符合条件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第四步,8月16日至18日,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部分职工代表。

  第五步,8月19日至21日,干部考察组综合竞岗演讲情况和民主推荐情况后,提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拟考察对象,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发布考察预告。

  第六步,8月22日至8月29日,干部考察组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使用建议。

  第七步,9月初,局党组对干部考察组提出的拟任职建议,进行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八步,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干部考察组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干部考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由局党组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步,任职。处级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五、组织领导

  干部选拔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干部考察组,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汤忠明同志担任,成员由胡利平、何云霞、牛坤华、杨耀东等同志组成。

  篇二: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上水平,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科级干部的合理配置和岗位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临发〔20XX〕12号、临发[20XX]2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力推进学院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逐步形成“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梯队结构合理,队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高职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三、岗位设置及职数

  根据《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XX]31号)、《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内部科室的批复》(临编办发[20XX]127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同意调整配备干部的批复》(临组复字[20XX]17号),全院共设置科级岗位95个,其中:正科级岗位31个,副科级岗位64个。

  1、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副职和直属二级机构正职18个,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内设机构正职25个,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2、教学业务机构副职13个,为正科级;专业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共39个,为副科级。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四、任职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政治理论水平,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实绩突出。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的地开展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部门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

  5、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6、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连续为称职以上等次。

  7、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0、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任职资格

  1、年龄要求:正科级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52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副科级干部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由一般干部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在35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45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2、资历要求: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具有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生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优秀学科带头人(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年龄要求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

  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组织领导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秦国杰

  副组长:王福成

  成

  员:郭运德

  武丙云

  周锦明

  高运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周锦明(兼)办公室副主任:高运昌(兼)、马温才

  市委组织部将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七、工作程序

  1、公开岗位,全院动员。

  召开全院干部大会,公布设立的岗位,宣布实施方案,进行全院动员,充分调动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名。

  2、个人报名,资格审查。

  全院在编(含下属两所医院)符合条件的干部均可自愿报名,由本人如实填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报名表》。

  资格初审合格,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后,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

  3、民主推荐,确定对象。

  分批次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名册。参加大会推荐的范围为:正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副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全院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

  民主推荐按职位等额设置,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民主推荐的结果将作为组织推荐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注重实绩。

  按正、副科级岗位职数设置,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不合格者,岗位空缺,不再替补。考察组由学院组织人事、党办、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察方案另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集体研究,提名报批。

  按照有关规定,院党委集体研究提出科级干部拟任岗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履行职数审批手续,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

  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八、组织纪律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纪律和监督的各项规定。提拔对象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请客拉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选任资格。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封官许愿,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其他

  1、合校前原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没有选拔任用到科级领导职位的,原则上保留原工资待遇,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

  2、新任干部必须按照党委规定的时间到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本实施方案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仅适用于本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未尽事宜,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篇三: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推进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金华市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职位、对象和任期

  职位:这次选拔任用的科级职位共31个,其中正科职位15个(见附表),副科职位16个。条件暂不具备的,有的职位可以少配或不配,正职职位可以配副职主持工作。

  对象:选拔任用对象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市局机关现任中层副职,分局班子副科职领导,市局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和分局中层干部。

  任期:新提拔任用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任职,不再重新公布任命文件,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选拔任用的条件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严明,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和胜任领导工作必需的能力。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二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副科实职时间需满2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其中任科员级职务的需满3年。

  3、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男47周岁以下、女42周岁以下。

  4、在政工、纪检、机关党委岗位任职的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立案审查期间的人员不得提拔任用。

  年龄、任职时间、工作年限均计算到20XX年8月31日。

  四、选拔任用的程序

  市局机关科级职位选拔任用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荐报名。在市局主页上公布《实施方案》,符合条件人员自荐报名,填写《市局机关选拔科级领导自荐报名表》,在报名职位栏内填写具体职位或正科(副科)职位。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将自荐表投入指定的投票箱内。因公出差等原因在外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征得本人意愿后代其填报。政治部和纪委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民警日记。

  (二)推荐测评。对近期可提拔正科职、副科职人员进行民主推荐,分会议推荐、谈话推荐和部门推荐。

  1、会议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自荐人员名单,提出有关要求,按职位数1:3比例组织海推。根据海推结果,由市局党委确定是否进行第二轮比推。第二轮比

  推按职位数1:1.5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实行等额比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市局党委班子成员,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市局机关调研员、副局(处)级干部、副调研员,市局机关民主议事委员会成员,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和市局、分局推荐的民警代表(民警代表:30人以下的民警代表2名、3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3名、10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4名、20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5名、300人[含]以上民警代表6名、400人[含]以上民警代表7名。交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和支队其他部门分别作为单独单位选派民警代表。老干部代表3名)。

  2、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为市局机关中层正职领导和分局正职领导。谈话推荐按职位数等额推荐。

  3、部门推荐。组织正科级领导职位空缺部门的民警对提供的推荐人员名单按1:1比例进行推荐。参加部门推荐的人员为各空缺部门全体在职民警(交警支队为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股级领导和考试中心全体民警)。

  4、民主测评。市局党委根据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确定正、副职民主测评对象。民主测评分综合测评、部门测评二项信任度测评。参加综合测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人员相同,参加部门测评的人员市局机关为被确定测评对象所在部门的民警,分局为中层以上干部。二项测评信任度(优秀票+称职票)合计须达到60%以上(含本数)。

  既是报名参加选拔的人员,又参加推荐和测评,推荐和测评结果均按基数减去同意推荐票数、优秀票数各一票。

  (三)决定任免。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和岗位任职要求确定考察对象,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及二项测评信任度达不到60%以上(含本数)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市局党委根据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职位匹配性、岗位要求和部门班子结构状况等,统盘考虑,集体研究决定任用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谈话教育,办理任免手续。

  五、工作要求

  空缺科级职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由政治

  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严禁跑官要官,严禁搞各种形式的拉票等非组织行为,一旦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分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一人一事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六、本方案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重大事项由市局党委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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