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制度
森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森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
(五)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十条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
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
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十八条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
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二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十九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条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二)在森林内部、森林边缘以及林区内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重要地区、特别重要地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地区,修筑消防道路,建立消防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消防指挥和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经费;
(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
(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第三十五条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二条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预防措施有力,连续多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五)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11月27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15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5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
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五、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2015-10-228:19|#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
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
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十五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
(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
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林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林场及成片林地。
篇二: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制度
关于发布《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国森防办〔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确保森林防火物资及时、有效供给,提高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现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和《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2、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
3、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
附件1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为贯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森林消防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扑灭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结合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森林消防队伍的性质、类型、建制和管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
级》(LY1063-92)、《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
三、队伍的职能和类型
(一)职能
森林消防队伍是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扑救森林火灾为主要任务,经过严格的扑火技战术、安全避险培训和体能训练,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必备扑火机具的有组织的队伍。
(二)类型
1、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军事化管理的队伍。
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按照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快速反应、能征善战的要求建队。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灭火为主,有组织、有保障,队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的队伍。一旦有森林火警报告,能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3、应急森林消防队。由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公安民警组成,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扑火队伍。
4、后备森林消防队。由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组成,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训练和安全知识教育。其主要任务是扑救森林火灾和运送扑火物资、参与火场清理等工作。
四、队伍建设
(一)队伍建制
省级组建森林消防总队,地市级组建森林消防支队,县级组建森林消防大队,乡镇级组建森林消防中队。
(二)建队规模
有防火任务的县级单位应组建20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区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组建30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组建10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建有一定数量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国有林场、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应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三)设施、装备建设
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设施、装备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
营区建设:森林消防队应配建专属营区,营区训练场地面积每人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备训练器材。
营区门口设置明显的标志,营区地面平整硬化,庭院绿化美化。
营房建设:森林消防队应配建专属营房,设有办公室、培训室、活动室、食堂、宿舍、机具库、装备库等,并可根据需要配建车库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2)装备建设
交通工具:每队配备指挥车、运兵车等。
指挥通讯设备:每队配备车载台、对讲机、GPS定位仪、望远镜、地形图和林相图等。根据需要可配备短波电台、基地台、卫星电话、计算机和影像设备等。
灭火机具:每25人的队伍至少应配备风力(水)灭火机10台、灭火
水枪10支、2号工具25把、油锯2台、割灌机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
宿营及野炊装备:北方林区每队配备指挥帐篷1-2个,野外炊具1套,包括行军锅、野外炉灶、炊具、烧水壶、餐具、保温饭盒、饮水净化器等。队员配备宿营帐篷、气垫、羽绒睡袋,每人配备大小背包各1个。
其他地区每队根据需要配备野外炊具、宿营帐篷、气垫、睡袋等装备。
防护装备:必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头盔、逃生面罩、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防烟眼镜、手电筒、水壶和毛巾。根据需要还可配备:应急辅助避火罩、防烟尘口罩、逃生呼吸器、雨衣、水靴、棉大衣等。
附属设备:根据需要每队配备小型发电机1-2台、水泵2套、油桶5个、急救箱1个。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建设
(1)交通工具
应配备运兵车等。
(2)指挥通讯设备
每队配备火场通讯设备、GPS定位仪、望远镜、地形图和林相图等。
(3)灭火机具
每25人的队伍至少应配备风力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2号工具25把、油锯2台、割灌机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设备。
(4)宿营及野炊装备
北方林区根据需要每队配备帐篷、气垫、羽绒睡袋、野外炊具,每人配备大小背包各1个。
其他地区根据需要配备野外炊具、宿营帐篷、气垫、睡袋等装备。
(5)防护装备
必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头盔、逃生面罩、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防烟眼镜、手电筒、水壶和毛巾。根据需要还可配备:防烟尘口罩、逃生呼吸器、雨衣、水靴、棉大衣等。
(6)附属设施设备
每队应设置办公室、装备库,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发电机1-2台、水泵2套、油桶5个、急救箱1个。
3、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建设
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其装备建设参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4、后备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建设
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清理火场工具。
五、队伍管理
(一)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制度建设: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学习制度、扑火安全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制度、奖惩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组织机构框图,辖区内的地形图、林相图、行政区划图等,值班记录册,队员档案。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制度建设:集结待命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扑火安全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组织机构框图,辖区内的地形图、林相图、行政区划图等,扑火档案,队员名册。
3、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制度、内业建设参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4、后备森林消防队伍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森林消防队,将森林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消防队伍按照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组建。
2、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消防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指挥、协调、调度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
3、县级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人身保险,由组建单位负责。
5、在不影响防扑火任务的前提下,专业森林消防队可承担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森林消防队的奖励与处罚
1、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森林消防队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未按规定组建森林消防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组织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附件2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
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国家、省区、地市、县(国有林业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库原则和规模,适用于规范四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
二、依据
《LY/T1388—1999森林灭火手泵》,《LY/T1389—1999森林消防头盔》,《GB/T10280—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技术条件》,《GB/T10281—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台架试验方法》,《GB/T10282—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3—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手传振动的测定》,《GB/T10284—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耳旁噪声的测定》,《GB/T10285—1999油锯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6—1988割灌机使用安全规程》,《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国家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LY1063-92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级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三、储备库职能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是指贮放、保存森林消防装备和机具的永久性建筑,为扑火救灾提供森林消防物资。
四、建库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批实施;规模适度,分级储备;
交通便利,保障安全。
五、物资储备管理原则
规范购置,保质保量,按需储备,专业管理。
六、建库、储备物资资金来源
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库和储备物资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市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库和储备物资资金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对立项部分给予补助。
七、森林消防储备物资的质量
储备的物资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国内同类产品中择优购置。
八、储备库建设与规模
省区建储备库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地市建储备库应不少于80平方米;有防火任务的县级单位应建设不少于30平方米的储备库;国有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建设不少于50平方米的储备库;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县级森林经营单位应建设80平方米的储备库;国有林场、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应建设30平方米的储备库。
(一)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应在6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国家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2、物资储备:应保证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物资储备,每年更新的物资应为200万元以上。
3、储备物资种类
装备类:防护服、防护鞋、头盔以及帐篷、睡袋和气床垫等。
机具类:风力灭火机、水泵、水龙带、油锯、割灌机、水枪、组合工
具、二号工具、三号工具、铁锹、砍刀等。
通讯类:电台、对讲机、GPS定位仪等。
其它类:望远镜、照明设备、发电机、医疗用品、灭火弹、吊桶等。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和新技术应用,定期对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种类进行增加和调整。
(二)省(区、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
2、物资储备:应储备1000人以上的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3、储备物资种类:参照国家物资储备库的种类储备,并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物资。
(三)地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建库规模:建库面积应在80-150平方米。
2、物资储备:应储备300-500人的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3、储备物资种类:参照省级物资储备库的种类储备,并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物资。
(四)县(国有林业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1、建库面积:建库面积应在30-80平方米。
2、物资储备:应储备100-300人的物资,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
3、储备物资种类:参照市级物资储备库的种类储备,并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储备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物资。
九、各级储备库的名称和物资储备管理
(一)各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名称
国家: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市级:××市(州、盟)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县级:××县(市、区、旗,林业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
(二)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
1、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
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由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管理;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储备物资计划以及森林消防装备、机具等与扑救森林火灾相关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制定各类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年限、使用年限或更换年限标准;制定森林消防物资管理及更新处理办法。
2、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负责森林消防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防火办的调拨通知,做好森林消防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根据物资储备存放要求,做好森林消防物资的储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报告储备物资的情况;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每年向国家防火办报告森林消防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3、省市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
依据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承担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代储任务;遇有紧急情况时,上级森林防火管理部门有权调拨下级森林消防储备物资。使用后,由调拨单位及时全额补充。
十、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调用
(一)调用原则
1、“先近后远”。先调用离森林火灾发生地最近的森林消防储备物资,不足时再调用离森林火灾发生地较远的森林消防储备物资。
2、“满足急需”。当有多处申请森林消防储备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急需单位。
3、“先主后次”。当有多处申请森林消防储备物资且不能同时满足时,则先满足关系重大的森林火灾的扑救、重点森林防火地区。
4、“先进先出”。为确保物资的性能完好,按照入库时间顺序调出储备物资。
(二)调用手续
1、从储备库调用森林消防物资,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品名、数量等。遇有紧急情况,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2、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调用,由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国家防火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储备单位调拨。
3、省、市、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调用,由使用单位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指定的储备库调拨。
4、调用本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物资的,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5、申请调用各级森林消防物资的单位,要做好物资的接收工作。
十一、附则
(一)储备物资的相关标准由国家防火办负责制定。
(二)各类物资储备年限应符合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的规范。
(三)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附件3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
森林消防储备物资是扑救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物资,必须保证即出即用,性能完好。为防止储备物资存放时间过长,性能老化、失效,充分发挥森林消防储备物资在扑火救灾中的使用效能,确保扑火队员人身安全,提高灭火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所储的风力灭火机、油锯、水泵、割灌机、灭火水枪、防护服、头盔、防护鞋、三号工具、二号工具、各类型号电台、对讲机、GPS定位仪等物资。
二、引用标准
《LY/T1388—1999森林灭火手泵》,《LY/T1389—1999森林消防头盔》,《GB/T10280—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技术条件》,《GB/T10281—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台架试验方法》,《GB/T10282—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3—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手传振动的测定》,《GB/T10284—1999便携式风力灭火机耳旁噪声的测定》,《GB/T10285—1999油锯使用安全规程》,《GB/T10286—1988割灌机使用安全规程》,《GB/T3917.3—1997纺织品织物撕破性能》,《GB/T3920—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LY/T1388—1999森林灭火手泵》,《GB/T9576—2001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选择、贮存、使用和维护指南》,《GB/T9576—2001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标志、包装和包装规则》,《GB/T1335.1服装号型男子》等。
三、有关规定
(一)便携式风力(水)灭火机储备和报废规定
1、范围
本文规定了便携式风力(水)灭火机储备和报废年限。
本规定适用于便携式风力(水)灭火机。
2、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产品标志应清晰、耐久,置于风力灭火机外部醒目的位置。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型号、名称;产品注册商标;主要技术参数;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包装:风力灭火机及其备件出厂前应采取防锈措施,装箱后应固定稳妥,包装应牢固、可靠、防潮;包装箱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风力灭火机出厂时,随机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文件应齐全。
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
包装箱应标有保证运输和贮存所需要的说明和标志。包括:产品型号、名称;产品注册商标;外形尺寸:长(mm)×宽(mm)×高(mm);毛重,kg;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执行产品标准代号;
运输贮存标志:“请勿倒置”、“防潮”等。
运输和贮存。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碰撞、受潮、受压。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堆放,并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混放。
3、保养
停机后,按说明书进行保养,然后置于阴凉干燥环境中,严禁碰撞、挤压;防火期应定期对风力灭火机进行检查、保养及试运转。
每次使用后的保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
防火期过后的保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
长期贮存。风力灭火机长期贮存时,必须做到:发动机完全冷却后,放出燃油箱中的燃油;按说明书要求进行保养,使其达到完好状态;装箱
或架空入库保管,注意防潮;至少每季度检查、起动一次。
4、储备和报废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储备年限:国家级储备库储备的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储备年限应不超过3年;省市县级储备库的储备年限参照执行。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报废:一次加油连续工作时间少于15分钟;风机涡壳内表面不平整光滑、有瘪坑、裂纹等缺陷;在标定转速下,风力灭火机风速低于25m/s;风力灭火机起动时间超过45秒;风力灭火机油箱渗油或漏油的;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已超过12年的。
(二)森林灭火水枪储备和报废规定
1、范围
本文规定了森林灭火水枪的定义、型号规格、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储备和报废年限。
本规定适用于森林消防员扑救森林火灾或计划烧除时使用的小型手工森林灭火水枪工具。
2、定义
森林消防队员在进行扑救森林火灾或计划烧除时使用的,以人工为动力,以水为灭火剂的小型灭火手工工具。主要由枪体、背水袋或背水塑料桶和胶管组成。
3、颜色
背水袋或背水塑料桶应采用橘黄色。
4、种类、规格
种类:本规定的森林灭火水枪分为背水袋式森林灭火水枪和背水塑料桶式森林灭火水枪。
规格:盛水/kg>15;射程/m>8。
5、标识、包装、运输、保养和贮存
标志包括标签和产品说明书。
标签:每支森林灭火水枪应有标签,标签上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名称、生产日期、商标等。
森林灭火水枪的生产厂家应为每一件产品提供以下说明: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保修信息、注意事项、贮存条件。
包装:每把背水袋式森林灭火水枪应用塑料袋包装,每5把为一个包装箱并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或每把背水塑料桶式森林灭火水枪为一个包装箱并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纸箱外应印有有关标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总质量;包装箱的外形尺寸;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防雨、防晒、防钩挂;生产厂名、商标。
运输:森林灭火水枪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挤压或强力碰撞,并避免雨淋、受潮、曝晒;森林灭火水枪在运输中应避免与油、酸、碱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学药品混装。
保养:枪体严禁挤压或强力碰撞;每次使用完毕后,应清除枪体、水囊或塑料水桶内的残留液体(主要为水),再次使用前应检查塑料或橡胶水囊是否老化、变质;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对使用过的森林灭火水枪每三个月应抽查一次,没有使用过的森林灭火水枪一年应抽查两次。
贮存:森林灭火水枪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应避免阳光直射,严禁露天放置或在库中堆放;贮存时应放在架上,离地面及墙壁200mm以上,并离开一切热源1000mm以外,严禁受油、酸、碱类或其他腐蚀性
物品的影响。
6、储备和报废
储备年限:国家级储备库储备年限应不超过3年;省市县级储备库的储备年限参照执行。
森林灭火水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报废:射程/m<4;水囊老化,内部粘连;水囊>4处漏水;接缝断裂强力/N<300;枪体破损或变形;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枪体已超过10年,水囊已超过6年,塑料桶已超过10年的。
(三)森林消防人员防护服储备和更换规定
1、范围
本文规定了森林消防人员防护服的定义、号型规格、标识、包装、运输、储存和更换、储备年限。
本规定适用于森林消防人员扑救森林火灾时穿着的防护服。
2、定义
森林消防人员在进行扑救森林火灾时穿着的专业服装,用来对其上下躯干、头颈、手臂、腿进行热防护,但防护服的防护范围不包括头部、手部和脚部。
3、颜色
采用橘红色。
4、款式、号码和规格
款式:本规范规定防护服的款式为分体式,有阻燃防护上衣、防护裤子组成。
号型和规格:号型和规格按GB/T1335.1有关规定。
5、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标志包括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
标签:每一件防护服应有永久的标签,标签上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名称、生产日期、服装的材料以及洗涤和干燥说明。
产品说明书。防护服的生产厂家应为每一件产品提供以下说明:清洗的说明、维护保养、修整方法、保修信息、安全注意事项、贮存条件。
包装:每套防护服的内包装为塑料袋包装,每5套服装为一个包装箱并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纸箱外应印有有关标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总质量;包装箱的外形尺寸;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防雨、防晒、防钩挂;生产厂名、商标。
运输:防护服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避免雨淋、受潮、曝晒;防护服在运输中应避免与油、酸、碱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学药品混装。
贮存:防护服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
6、储备和更换
储备年限:各类储备库储备应不超过2年。
防护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更换:阻燃性能未达标准要求的;断裂强力/N<400;撕破强力/N<50;接缝断裂强力/N<300;有划口,无法修整的;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已超过5年的。
四、储备年限
风力灭火机3年;油锯5年;水泵及其附件3年;割灌机5年;灭火水枪(塑料桶式)3年,灭火水枪(胶囊式)2年;防护服、防护鞋、头盔2年;二号工具3年;三号工具2年;各种型号电台、对讲机、GPS定位仪3年;锹、镐等其它扑火器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储备年限。
五、起始时间的认定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起始时间以入库日期为准。所采购的入库物资,其
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附则
(一)森林消防机具和装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达到质量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定期检测和更换器件。
(二)各类产品应有详尽的使用、运输、保管和维护等说明,标注产品生产日期、使用年限。
(三)市、县级森林消防储备库的物资储备年限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篇三: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制度
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规定
为规范队伍管理,提升战斗力和凝聚力,结合扑火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分工
驻县城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由县防火办直接负责日常各项管理工作。驻乡镇三支消防分队分别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财务开支随时向县森林公安局报账核销,防火办负责队员的学习培训和扑火调度指挥。
二、基本准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队员要全天候开通手机,保持联系畅通。
(二)火情就是命令,无论在任何时间,一旦发生火情,接到命令后,确保请假在乡下人员____个小时,请假街内人员____分钟内归队参加扑火战斗。
(三)在工作训练和扑火救灾战斗中,不得旷工或临阵脱逃,做到忠于职守,轻伤不下火线。
(四)大队长、教导员和各中队长是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指挥员,在日常工作和扑火救灾战斗中,坚决服从指挥员的调遣和指挥。
(五)遵纪守法,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犯罪活动、不接触不健康出版物和网络。
(六)刻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全面达到考核标准。
(七)认真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尖子和文化标兵。
(八)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热爱集体,关心队友。
(九)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礼貌待人。
(十)严于利己,影响队伍整体形象的事情不做,影响队伍形象的话不说。
三、请销假制度
(一)防火戒严期内全体扑火队员实行____小时备勤制度,队员因临时确需到街里办事,由队长或指导员批准,但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并填写请假条,归队后及时销假,凡不填写假条或不及时销假的,按擅离营区或请假不归队处理。
(二)有事请假____天以上由防火办批准,并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手续,假条存放在大队长处,以备查用。
(三)正常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____天(防火重点时期一律不批假),每超____天扣____元。如队里漏报、瞒报或私自批假,除按时间扣发队员工资外,还要扣批假人的工资。
(四)非防火重点时期,街内人员要回家就寝的,必须填写请假条,交中队长处。中队长每月将本队请假条上交大队长,保存备用。每天晚九点后方可请假回家就寝,早八点前必须归队,归队后到中队长处销假,中队长每天向大队长报告不能按时归队人员,大队长要做好记录。
(五)正常情况下,严格控制请假外出人员比例,备勤人员每日不低于实在位人员的____%。
(六)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一律停止批假,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报局批准。
四、大队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冬季6:50夏季:6:20)
听到起床的哨后,全队人员应立即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冬季:7:00-7:30夏季:6:20-6:50)
除了节假日、休息日外,大队每日要出早操,时间为____分钟,主要进行队列和体能训练。担负公差和经大队领导批准的病号,可以不出早操。
听到出早操的哨后,各班、中队立即到指定地点集合,并向大队值班员报告,大队值班员整队清点人数向大队长报告,由大队长或大队值班员负责带队出操。对不按时到操的队员,迟到____次批评教育,全队大会做检查;两次及以上按违规人员处理办法处理。
(三)、整理内务、洗漱和卫生(冬季7:30-8:00夏季6:50-7:30)1、收操后按分工区域搞卫生,整理内务,值日人员对楼道、卫生间、学习室、浴室、营区环境进行清扫,且全天坚持做到及时清扫,确保室内干净整洁。大队每周六上午组织一次大扫除。
2、队每周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发内务流动红旗,班长负责每班日常卫生督导检查。
(四)开饭(冬季8:00-8:30夏季7:30-8:00)
听到开饭的信号后,以大队统一带到食堂前整队,规定进入食堂的顺序。做到坚持饭前一支歌制度。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五)操课(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一周训练工作计划
时间星期早上午下午晚
星期一体能训练队列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队列训练军体拳一套、登山训练收看收闻点名
星期二____公里俯卧撑队列训练、军体拳、____米往返跑、立定跳远队列训练单腿深蹲登山训练收看收闻自由活动、洗澡点名
星期三体能训练队列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扑火安全知识学习、演练、登山收看收闻读报点名
星期四跑步队列队列训练、军体拳、____米往返跑、立定跳远车辆工具器材擦拭保养、登山训练收看收闻乒乓球、洗澡点名
星期五____公里队列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政治理论学习队列会操收看收闻读报点名
星期六跑步卫生大扫除考核比赛个人卫生收看收闻自由活动、洗澡点名星期日跑步卫生个人卫生趣味活动订食谱环境卫生班务会收看收闻讲评一周工作
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规定(二)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
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
篇四: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制度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定义、职能、建队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标准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森林消防专业队伍professionalforestfirebrigades指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按准军事化管理,有组织、有保障,掌握扑救森林火灾基本技能,定期进行森林防火知识以及灭火机具使用的培训和安全避险与扑救森林火灾技能的演练,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扑火机具的有组织的队伍。
3建队规模
3.1本标准以县(市、区、旗)、县级同有林业(林管)局及国有林场为建队单位。
3.2根据建队单位管护的森林面积和火险等级,将建队规模分为三类:
a)一类建队单位其管护森林而积10万hm2以上,火险等级是Ⅰ、Ⅱ等级的,建队规模应为100人以上;火险等级是Ⅲ等级的,建队规模宜为二类。
b)二类建队单位其管护森林面积3万hm2~10万hm2,火险等级是Ⅰ、Ⅱ等级的,建队规模应为50~100人;火险等级是Ⅲ等级的,建队规模宜为三类
c)三类建队单位其管护森林面积3万hm2以下,火险等级是Ⅰ、Ⅱ等级的,建队规模应为15~30人;火险等级是Ⅲ等级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队。
3.3国家级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消防专业队。
3.4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水上森林消防专业队和航空消防队,建队规模根据任务需要确定。
4基础设施建设
4.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构成
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宿舍、办公室、会议室兼活动室、值班室(通讯室)、车库、体能训练室、灭火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库等
223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盥洗室、厕所、晾衣室(场)、锅炉房、贮藏室等。
装备由指挥车、运兵车、特种灭火车辆及专用运输车辆、野放车、通讯车、灭火工具、扑火人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训练器材、野外生活备品,以及营具和森林消防宜传数育设施等。
4.2建筑面积指标以及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LY/T2246--2014a)一类专业消防队的建筑面积为3250m2以上;
b)二类专业消防队的建筑面积为1830m2~3190m2c)三类专业消防队的建筑面积为886m2~1320m2。
4.3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1确定。
表1专业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为平方米
三类专二类专业消防业消防队
房名称
屋类别
(100人以上)
(30人~100人~30人)
人)
车库
540以上
270~540270值班室
办公室
业务用房
体能训练室
会议室
灭火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库
宿舍
500以上
250~500150餐厅、厨房
辅锅炉房、浴室
助用房
晾衣室(场)
50以上
3030200以上
130~20050~80200以上
140~20050~9080~50以上
80以上
140以上
150以上
150以上
100~1502040~8080~14070~1502020~505030~5030~50180~一类专业消防队
队
(15223贮藏室
盥洗室、厕所
配电室
其他
合计
50以上
100以上
10以上
60以上
2280以上
5050~1001040~6020~4020~401020610~1280~22309204.4专业消防队建筑的耐火等级和抗震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5专业消防队建筑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内应设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宿含、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
4.6各类专业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类专业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为12000m2以上;
b)二类专业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为5200~12000m2c)三类专业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为2000~3500m2。
4.7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在其建设用地面积内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和体能训练设施。
5装备
5.1森林消防专业队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本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
5.2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指挥车、运兵车、特种灭火车辆及专用运输车辆、野炊车、通信车等。
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建立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除配备指挥车、运兵车之外,宜配备消防水车。
5.3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应配备车载台、对讲机、GPS定位仪、望远镜、地形图和林相图等指挥通讯设备
根据需要可配备短波电台、基地台、卫星电话、计算机和影像设备等。
5.4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基本灭火机具装备配备及数量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
表2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基本灭火机具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名称
主要用途
数量
22412345678910水泵
油锯
灭火水枪
风力(水)灭火机
二号工具
点火器
割灌机
组合刀具
砍刀
小型发电机、油桶、急救包
直接灭火或提供水源
伐出杂灌
直接灭火或清理余火
直接灭火或计划烧除
直接灭火或清理余火
点迎面火或自救时点火
清理杂灌
直接灭火或清理余火
清理杂灌
野外发电、供油、野外急救
1~5台
2~4台
1支/3人
1台/3人
1把/人
*****注:*表示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
5.5野外生活备品和营具。北方林区每队配备指挥帐篷1~2个,野外炊具1套,包括行军锅、野外炉具、烧水壶、登具、保温饭盒、饮水净化器等。队员配备宿营帐篷、气垫、蚊帐、羽绒睡袋,以及大小背包各1个
其他地区每队根据需要配备野外炊具、宿营帐篷、气垫、睡袋等装备
5.6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表3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序名称
号
配备
1消防头盔
头部、面部及颈部的安全防护
2阻燃服装
灭火时的身体防护
1套/人
3:1指挥员可选配指挥服
3逃生面罩
安全自救时防烟雾中毒或灼2241主要用途
物
备份比
3:1备注
1顶/人
1个/人
3:1伤
4567891011防扎鞋
阻燃手套
防烟眼镜
手电筒
水壶
毛巾
作训服
雨衣、水靴、棉大衣
12避火罩
*
足部防护
手部或腕部防护
眼部防护
照明
饮水或浸湿毛巾自救时用
自救或流汗时用
日常训练穿用
1双/人
2副/人
1副/人
1个/人
1个/人
2条/人
2套/人
4:14:14:14:14:1—
—
*
注:表中“备份比”系指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投入使用数量和备份数量之比。*表示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表示根据需要进行配备。
5.7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应设置室内室外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5.水上森林消防专业队和航空森林消防队的场地、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6队伍管理
6.1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应设置队长、副队长、指导员、火场信息员、通讯员、驾驶员、安全员、装备保管与维修员以及队员等。建队规模小的专业消防队伍的岗位设置可兼职
6.2各岗位人员职责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制定
6.3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应制定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和演练制度、学习制度、扑火安全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制度、奖惩制度等。
6.4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应建立完善的内业建设,应有队牌、组织机构框图、省区内行政区划图等,以及值班记录册、队员档案以及扑火档案等。
6.5各类森林消防专业队应科学制定备勤管理制度,以保证各動待命期间各项任务的完成
2242
篇五: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制度
优质文本
市森林消防(防汛)专业队管理制度
**市森林消防(防汛)专业队管理制度
(暂行)
按照山东省和**市关于森林消防(防汛)专业队伍管理规定,为建立健全森林消防(防汛)专业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结合我市森林消防(防汛)专业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制度
一、大队长职责
大队长李发亮负责主抓全队工作。
二、副队长职责
副队长杜祖仁负责训练、内务、出警、考勤、环境卫生、装备管理等职责。如训练、内务、出警、考勤、环境卫生、装备管理等出现问题,分管副队长负有管理责任,分管副队长按照责任划分追究中队长与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班长职责
1、在森林消防(防汛)专业大队的领导下,各班长对本班工作负完全责任。
2、负责本班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扑火作战管理工作(班长休班时,由副班长负责)。
优质文本
3、带领全班学习扑火技、战术,指挥全队完成战斗任务。
4、带领全班完成各项学习、训练任务,提高队员的整体素质。
5、带领全班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6、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队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和集体荣誉感。
7、教育全班爱护装备,负责本班灭火器械的正常使用和完好率。
8、搞好各班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9、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队员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专业森林消防(防汛)专业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队员要全天候开通手机,保持通信畅通。
2、火情就是命令,无论在任何时间,一旦发生火情,接到命令后,确保10分钟内出警。
3、要吃住在岗,严禁无故缺岗,在岗期间要统一着装(防火服),统一训练。
优质文本
4、防火办工作人员和各中队长是森林火灾扑救的指挥员,在日常工作和扑火救灾战斗中,坚决服从指挥员的调遣和指挥。
5、刻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全面达到考核标准。
6、认真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维护,提高个人技战术水平。
7、讲就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热爱集体,关心队友。
8、严于律己,影响队伍整体形象的事不做,影响队伍形象的话不说。
9、任何队员不得让外人长时间在队内逗留,更不得留宿他人。
二、扑火制度
1、在重点防火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体队员要保持电话畅通,不得缺岗、空岗,无故不得请假。
2、上班期间要统一着防火服,对讲机、灭火机保持状态良好。
3、接到火警后要立刻备警,并准备好一切扑救用品与装备。
优质文本
4、接到出警命令后要严格服从命令,携带个人防护用品与灭火装备迅速集合出警。
5、灭火车辆赶赴火场过程中要注意交通安全。
6、到达火场后,出警人员要有序下车并在指定地点集合,等待现场指挥员下达指令,严禁不听指挥私自行动。
7、扑救森林火灾时要按照平时训练要求组成扑救小组协同扑救火灾,严禁孤身深入火场。
8、明火扑救完毕后要驻留火场半小时,防止火灾死灰复燃。
9、火灾扑救完毕后要原地待命并清点上山人员、装备,接到撤离命令后方可有序撤离,严禁私自撤离。
10、回到驻地后,要再次对人员装备进行清点,并与时补充油料将灭火装备放入指定地点。
11、要与时对每次扑救行动进行总结。
12、违反扑火制度处理办法:
(1)上班期间不着统一配发防火服的,扣发一日工资并全队通报批评;对不服从指挥员与领导指挥的对当事人全队通报批评,并扣发一日工资;对指挥员与领导动手者扣发三日工资,全队通报批评并提交党委研究,造成后果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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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班期间饮酒的,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全队通报,同时扣发1日工资。相同情况出现3次与以上的,由大队提交局党委研究予以辞退;因人为因素造成灭火机不能正常参加救援。例如:未添加油料,人为损坏的发现一次给当事人全队通报批评并扣发30元。
(2)对讲机、灭火机等防火装备出现问题延误救火的,严格按照《防火物资装备管理制度》追究中队长与责任人的责任;
(3)接到备警、出警命令拒不执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全队通报,同时扣发3日工资。相同情况出现2次与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大队提交局党委研究予以辞退;
(4)到达火场后不听从现场指挥员统一安排擅自行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全队通报批评。
(5)无出警记录或出警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给予中队长全队警告处分,并扣发工资1日工资。
三、防火车辆管理制度
1、防火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等由局办公室负责。
2、全部防火车辆与司机统一编入6个中队,做到每个中队都有专人、专车负责火灾扑救的人员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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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车司机的出警、值班等由中队长负责安排,如遇有司机请假等情况,中队长负责在本队内进行协调安排,确保防火车辆按时出动。
3、中队长负责做好本队车辆的出车记录,记录应包含出车时间、地点、出车原因、归队时间、车辆公里数等信息。
4、防火车司机要服从中队长的指挥调度。
5、防火车司机要将防火车停放于指定停车位,并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清洁等工作,保证车辆运行良好,确保遇有火情能够立刻出动。
6、违反制度处理办法:
(1)防火车司机不服从中队长安排调度延误救火的,扣发1日工资。连续3次与以上不服从中队长安排调度的,由大队提交局党委研究予以辞退;
(2)如因车辆日常维护不利造成延误出警的,发现一次扣发防火车司机1日工资;
(3)无出车记录或出车记录不全的,发现一次扣发中队长1日工资。
四、防火物资装备管理制度
1、大队安排专人负责防火物资、装备的出库、入库、报修等管理工作,出库、入库、维修、丢失、损毁等情况要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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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火物资、装备由大队统一配发到中队,由中队长承担总的管理责任。
3、中队要将防火物资、对讲机、手电、灭火机等编号后配发到队员个人手中,装备的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做好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物资齐全、对讲机和手电电量充足、灭火设备油料充足运行良好。
4、如装备出现问题需修理的,中队长要与时将装备的编号、故障等与时向大队管理人员汇报,并填写报修单,等待维修。如装备出现难以维修的故障必须更换新设备的,中队长要在填写申请单并得到大队批准后方可领取新设备。
5、中队长要协调好队员做好防火物资、装备的保管工作,杜绝油料、设备等丢失。一旦油料、设备等出现丢失的情况,中队长要与时将情况向大队管理人员作出书面汇报,协助管理人员作出调查。
6、违反制度处理办法:
(1)如防火物资、装备的出库、入库、维修等未作好记录或记录不全的,给予大队管理人员警告处分;
(2)如灭火设备因缺乏油料、未与时维修等情况影响救火的,给予中队长与直接责任人(物资、设备保管使用队员)警告处分,并予以全队通报批评,同时发现1次扣发工资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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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中队长未经大队管理人员许可未将物资、设备入库或擅自领取物资、设备,造成物资、设备管理混乱的,给予中队长警告处分,并在全队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予以撤职;
(4)如发现油料、设备等丢失的情况,给予中队长与直接责任人(物资、设备保管使用队员)严重警告处分,予以全队通报批评,扣发中队长与直接责任人1日工资,并按照采购价格由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数额特别巨大的,由大队提交局党委研究予以辞退,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考勤制度
1、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防火期每天早晨7点起床,每日上午8:15分于门厅前停车场点名,下午16:30分、晚20:30分于宿舍走廊进行点名并做好考勤登记,点名在岗者为出勤,不在岗者为旷工。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
3、实行中队与大队同时考勤,局值班领导随时抽查点名制度。
4、各中队实行考勤签到制度,大队负责全体队员的考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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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中队长负责做好休班与值班人员的交接,即值班人员到岗到位后,休班人员才能休班。
6、每周一上午各中队长和大队考勤人员对上周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后,报队领导签字,全队公示,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防火办,逾期视为认可。
7、队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考核和评先树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8、违反制度处理办法:
(1)人员迟到、早退或在岗但无故不参加点名的,给予警告处分与全队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10元;
(2)考勤为缺岗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全队通报批评,缺岗1次扣发1日工资。每月缺岗3次与以上或每年缺岗10次与以上的,由大队研究予以辞退。
(3)虽按时参加考勤,但中途擅自离队的,一经发现按缺岗处理,发现1次,扣发一日工资。如由局、大队领导抽查发现,而中队长并不知情的,中队长负有管理责任,发现1次,一并扣发一日工资。每月擅自离队3次与以上或每年缺岗10次与以上的,由大队报局党委予以辞退。
(4)中队长要协调好交接班,如出现缺岗的情况,中队长需负领导责任。应值班人员未在8:00按时到达岗位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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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人员在8:00以前擅自离队的,按缺岗处理,发现1次,扣发1日工资。
(5)无故不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者扣发三日工资并全队通报批评。
(6)中队长无特殊原因未在每周一向考勤人员提交考勤汇总的,已经发现全队通报批评。中队长提交的考勤记录与大队考勤人员的考勤记录不符的,经核实如存在擅自批假、包庇、隐瞒事实等情况,中队长与队员一并按出现的迟到、早退、缺岗、擅自离队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处理。
六、请销假制度
1、防火期内在岗防火队员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队员因临时确需回家办事,由各队长和大队长签字批准,但时间不超过半天,并填写请假条,归队后与时销假,凡不填写假条或不与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2、有事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由大队领导签字批准,并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手续,假条存放在防火办,以备查用。坚决杜绝捎假、电话请假等口头请假,3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
3、正常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3天(防火戒严期一律不批假),每超1天扣1日工资。如队里漏报、瞒报或私自批假,除按时间扣发队员工资外,还要扣批假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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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常情况下,严格控制请假外出人员比例,备勤人员每日不低于实在位人员的80%。
5、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一律停止批假,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报局批准。
6、违反制度处理办法:
(1)请假队员凡不填写假条或归队后不与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全队通报批评,并扣发3日工资,屡教不改的,由大队提交局党委研究予以辞退;
(2)无特殊情况,电话请假、请人捎假等请假方式一律不予认可,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全队通报批评,并扣发1日工资;
(3)如中队长擅自批假、瞒报、漏报,一经发现,给予中队长与队员严重警告处分,在全队通报批评,并扣发1日工资。
(4)除特殊情况外,正常请假每月超过3天的(防火戒严期一律不批假),每超1日,扣发1日工资;
(5)除特殊情况外,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一律不批假,队员擅自离岗的,给以严重警告处分,在全队通报批评,并扣发3日工资。
七、内务、环境卫生制度
一、内务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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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舍内卫生
1、宿舍内必须每天安排一名轮班值日人员将宿舍卫生清扫、拖擦干净,门面、台面要随时脏随时擦。
2、垃圾要随时收集起来倒入垃圾箱内,垃圾不得在室内存放一天以上,地面无论何时不得有垃圾,要时刻保持宿舍内干净整洁。
3、晴天好日常开窗通风,保持宿舍内空气清新。
4、不带饭菜进宿舍,保持室内卫生。
5、每个星期五对室内进行一次不留死角的大扫除,并由值班员与班长对卫生进行一次评比,对卫生状况脏乱差的宿舍进行通报批评。
(二)个人卫生与物品摆放
1、起床后必须按规定整理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
2、床上物品要放齐,被子叠成方块放在靠窗一侧的床头上。枕头和急用衣物整齐叠放在被子内侧,枕头在上。其他物品整齐地放在柜内。柜子内部不得存放垃圾和危险物品。床上不得空被子。
3、床下物品要摆齐,洗刷用具放在盆内摆在床下两端,中间摆放鞋子并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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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床单要扯平,不得有皱褶。靠床外沿处不准露褥子,应用床单包好。
5、被子、床单、枕巾颜色大小要统一,不搞个性化宿舍,整齐划一。
6、不把衣物鞋帽乱脱、乱放、乱挂。所洗小件衣物晾晒要整齐。其余衣物、杂物不准挂在外面。休息时衣服挂在挂衣钩上,不得放在床上。
7、不往地上、窗外乱吐、乱扔、乱泼、乱倒。
8、不在墙上、门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
9、队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着装,穿着得体,衣服干净整洁。
10、勤洗澡,常洗头,衣物、床单、被套勤换洗,被褥要经常晒,搞好个人卫生。
二、环境卫生
1、公共卫生划分责任区域,每队每天安排两名队员对公共卫生区域进行值日打扫,发现杂物要与时清理。
2、地面、台面要保持整洁,无灰尘,无痰迹、水迹与杂物,无毛发。
3、墙面、门面无灰网、手脚印。
4、便池上无垢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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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室内无异味。
6、不把清扫工具乱放。
7、不乱丢烟头、纸屑等垃圾。
8、保持室外路面、花池、水池的干净整洁无烟头、纸屑、干草等杂物。
三、违反制度处理办法
1、对个人物品摆放不整齐、个人卫生脏乱差与破坏公共卫生的队员给予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1次;
2、对值日人员不按时打扫卫生、不与时清理垃圾导致责任内卫生区域脏乱差的队员给予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1次;
3、以上情况管理期间,值班员、班长负有连带责任,视情况一并给予处理;
4、对于不服从值班人员监督拒不按规定整理卫生的,给予警告1次,多次劝告拒不履行的给予严重警告1次,扣发1日工资;
5、3次以上严重警告或不听劝阻拒不履行职责的由大队上报局党委领导研究予以辞退。
八、月考核与年终末位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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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由大队长、各班长组成评议小组对全体队员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打分,总分为100分,得分低于60分的,予以警告处分,且当年不得评优。连续3个月得分低于60分的,由大队报局党委研究予以辞退。
2、年末由全体队员进行综合考评,年末得分与每月考核得分各占50%,根据最终得分进行排名,实行末位淘汰。
九、违反其他规定处理办法
有下列情况的,由队务会讨论,报局党委研究予以辞退处理:
1、上班期间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威胁他人的;
2、上班期间饮酒、赌博的(赌资一并上交);
3、故意破坏对内公共设施、装备、通信设施的;
4、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机房中重地或擅自留外来人员住宿的;
5、日常工作消极,精神萎靡,行动迟缓,不团结同志不服从命令和当面顶撞领导背后议论领导者,经队委会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警告3次(含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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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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