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新形势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3篇

时间:2023-05-08 16:3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在当前新形势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徐松灿

  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是,执法监督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本文通过对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就公安机关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深入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

  法制执法监督

  问题

  对策

  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当前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民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部分单位和民警对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不足。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招收了大批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造成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不高,自我监督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有的执法监督部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一些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目前,我市公安法制部门有

  “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名称,职能也不尽相同。有的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复,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诿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同时,法制部门的职级待遇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称。目前,全市11个县市区的公安基层法制部门全部是股级配置,其职级福利待遇均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

  (四)法制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法制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如个别法制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还有的碍于情面不敢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执法责任追究在客观上产生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处理效果差的现状,如区分执法过错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的具体责任,没有较明确规定,难于区别责任大小。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如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如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

  二、改进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对策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一是强化教育,统一民警对执法监督的认识。“公安执法监督是解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最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有效方法之一”,“没有监督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执法监督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明确“一把手”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把抓业务、抓执法责任、抓队伍建设三项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其他业务分管领导要形成支持重视法制执法监督的共识,决不能把自己分管的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要从改善执法活动、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大局出发,积极为法制部门撑腰壮胆,倡导广大民警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树立法制执法监督的权威,努力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同时要提高广大民警对监督工作的认识,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牢固树立起“监督是保障,监督是爱护,监督是树立形象”的观念,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广大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上来。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关键是要提高公安执法人

  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点:1、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把优秀人才引进公安执法队伍,保证新进人员的质量。2、加强在职民警的执法培训。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把全面培训和有针对性培训结合起来,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3、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队伍中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执法监督岗位,在强调政治素质的同时,促使执法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扎实的法律知识,使执法监督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敢监督、善监督、擅指导的综合执法队伍。

  (二)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提高执法队伍地位。

  一是整合机构,增强过错责任追究合力。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却不能形成监督合力的状况,应当及时进行适当调整。县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法制、政工、纪检、督察、控申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执法责任追究部门,部门直属局长领导,职级规格应予以高配,便于加强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对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的经费、装备的配备应予适当倾斜,树立该部门“法定”权威。该部门应有对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实时检查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研究、定性、解决和查处的权力,从调查到处理一律由该部门进行,改变现时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督局面,使法制部门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角色。

  二是提高地位,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监督动能。要加快公安队伍的体制改革步伐,打破公安队伍“大锅饭”的局面,引进企业岗位竞争、晋升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勤务体系,建立办案民警责任和等级管理机制,把执法岗位与其他非执法岗位区别开来,突出执法岗位的地位。根据工作年限、办案数量、质量,确定主办民警资格和等级,并把等级同物质奖励、年度评先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相挂钩,明确规定除特殊岗位外,无主办民警资格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从而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积极向更高等级的主办民警资格努力。通过诸多举措,让执法岗位成为热门岗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从而达到执法人员主动提高自己执法技能和自我监督能力,从源头上实现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一是狠抓落实,明确公安法制执法监督责任。公安机关要建立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局党委“三级”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制,完善案件主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监督职责。1、落实

  “一把手”责任。如果说公安法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那么执法监督就是“一把手”抓法制建设的主体工程。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执法工作,各项执法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完整的执法监督链条也会因某个环节的脱落导致瘫痪。2、落实监督部门职责。将公安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全部归口到执法监督部门,对一把手负责,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3、落实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职责。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加强中层领导对本单位和民警的监督职责,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重点。在党委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和民警之间层层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落实到人,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民警身上,从而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二是拓宽范围,完善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1、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修改《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

  法》,明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标准及结果应用。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2、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切实把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内,真正形成全方位执法监督的态势。对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该办证不办证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把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位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能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使基层领导更加关注、重视执法工作,民警更加重视严格执法。3、完善同级公安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变法制部门为主监督的事后监督为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主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由教导员兼任,直接对执法监督部门和局长负责,实行办理行政案件

  “单轨制”和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单轨制”,推出中层领导干部办案制度,把案件审核的职能前移到办案单位执法监督员和审签意见领导,使执法问题解决在执法前和执法过程中。

  三是讲究实效,推进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1、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则和操作程序,使执法监督的启动方式法律化、制度化,个案监督、过错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法定化和规范化,并执行严格的结果公开和申诉复议制度。2、注重调动广大民警的执法积极性。执法监督的目的是要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因此要避免那种以少量先进人物、案件和少数典型违法人员、案件的出现作为奖惩目标的做法,讲究执法监督实效和方法,既起到教育和警示广大执法人员的作用,又要注意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案件主办人奖励制度,加大办案奖励的力度,使更多的民警热爱执法办案工作。3、实行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科技化、网络化。利用我们现有的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整合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开发和应用刑事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到期提前自动报警提醒、案件评判记分系统、执法监督报表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等功能,形成具有涵盖各项执法监督功能的多层次、开放式的法制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执法监督的动态管理。4、加大对执法单位的检查指导。法制监督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办案单位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采取分片包干定时定人指导的模式开展日常的执法检查、现场指导,进一步调和法制监督部门和办案单位的对立矛盾,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二十公”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总体要求,发挥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方能推动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稳步提升。

篇二:在当前新形势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于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近年来,公安部门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但在行政执法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如部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下、执法人员程序执法观念淡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弱化等,本文从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特点及现状入手,归纳、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善公安行政执法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问题;现状;措施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所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情况的好坏,决定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近年来,公安部门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程序化执法工作也不断推进,监督也工作不断加大,但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此对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做简要的分析、研究。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部门队伍执法理念有待更新

  思想决定着人的行为,思想认识不正确必将导致行为的错误。公安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管理群众,保护其合法权益,涉及面广量大,所以先进的执法理念对于公安执法是必须和必要的。实践中,部分民警不能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轻教重罚,削弱法治教育的目的;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对待民众一副高高在上的态度,不能摆正自身位置,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等。(二)公安部门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公安部门队伍依法行政观念薄弱,一切行动以领导意识为主,全权不考虑法律规定;一些民警缺乏责任意识,怕出事,就案办案,大局意识差,不能以全局的高度来处理执法问题;无证据意识,决断、处罚考主观臆断,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等。这些都表明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低下。(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一些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活动依靠自身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搞权钱交易。某些公安执法部门为追求微小的局部利益,滥用职权,违法创收,不惜违反法律,甚至触及刑法。例如2012年8月份发生在西安的“警察勾结妓女狡诈嫖客”事件轰动全国。身为公安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为了蝇头小利不惜以权谋私。本为管理社会秩序的公安民警,却连自己都管理不好,只有杜绝行政执法趋利化,公安行政执人员才能更公平、公正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四)不依照程序执法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受重视不够,“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执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时,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令或是做出了违背法律规定的判罚;行政执法时,违背了法律规定方式的具体要求;行政执法使,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步骤;做出的执法行为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五)无执法资格人员参与行政执法

  一些公安部门违规雇佣一些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行政执法。这些人员相对于正式公安职员没有稳定的收入、福利、津贴等,致使这部分民警在行政执法中滥收滥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完全无视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规范,甚至出现违法现象。(六)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弱化

  存在主要问题的内部监督,其监督机制不科学,责任机制不统一,导致执法

  活动中内部监督乏力,尤其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弱化,权威性下降,执法过错后对责任追究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监督制约机制形如虚设,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二、对公安执法问题的解决措施(一)坚持终身培训理念,提高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伴随着国家和人民对行政法治化的强烈要求,依法行政水平也在不断被要求提升,除了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运用技能也是非常重要的。教育和培训是执法人员汲取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主要途径,公安执法人员只有拥有丰富的专业、管理、法律知识及其运用技能,才能准确、合法地行使执法权力。所以,公安部门必须重视对公安行政人员的培训,坚持做到终身培训。(二)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化

  对于行政执法,除了要求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得当外,程序合法对于行政执法也是很总要的。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没有规范的程序作为准绳,执法者对事故的判罚主观随意性将导致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强化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在很大程度能有效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保证了公安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避免程序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部门应采取措施,例如法制部门统一把关、案件质量评分等,把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其行政执法情况挂钩,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监督,对于不按照法律程序执法的人员,进行严厉处分,使公安行政执法真正符合规范化要求。(三)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有效监督体制

  法制、督察、纪检、信访等部门应紧密团结,将各部门分散的力量汇聚起来,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切实改变执法监督力量分散的状况。法制部门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审核要细致认真,指导和规范办案部门办案。实行法制监督,将执法监督范围扩展到最基层的执法单位;实现在网上进行办案、监控、问题研判和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改善考评机制,加强考评的随机性和个案考评,尤其要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进行测试和密切观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杜绝再次发生。(四)逐渐放开媒体舆论

  公开的、透明的信息传播,不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对公安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进行监督和保证。只有放开媒体舆论,接受大众的监督、批评,才能使得公安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三、结语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相信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公安行政执法能合法地、高效地、和谐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大众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陆家逊.公安部门办案程序规范[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2]刘绍武.公安部门执法办案实用指南[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3]周玉艳.新疆加强派出所建设的思路[J].派出所工作,2008(4):10-11.[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篇三:在当前新形势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明执法,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构建社会的和谐。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成为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之一。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并因为直接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公安机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的提出,社会各方面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了普遍的增强,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群众的对立面,如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良的影响。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不仅仅是侦查破案、维护治安,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部分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一是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部分民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准确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全面反映执法经过起重要的作用,民警无论是在汇报工作,了解案情,或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或是阐述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困难。公安文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的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三是协调能力不足。民警执法工作很大的一部分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员发生联系,同时民警之间由于工作联系也需要进行协调,但目前很多民警,协调能力较差,语言粗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导致警民关系紧张,群众意见很大。

  (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一是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民警的公务活动最大量、最基本、最经常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正确、合法地开展各项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表现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自己喜欢办到什么程度就办到什么程度,久拖不决。

  page事件、突发危机等)时,就会因缺乏应急判断和处置能力而贻误战机,直至影响执法质量。例如,当面对大规模的群众集体上访时,民警如果缺乏必要的谈判能力、临场反应能力和掌控能力,僵硬的处置方法将会使得事态更加恶化,进而酿成事端。

  三、从基层基础建设入手,全面加强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可以有效的保护人民,否则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人民的感情。因此,要教育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把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党的忠诚卫士、做人民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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