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8篇

时间:2023-05-15 12:20: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

  

  附件:

  XXXXXXXXXXXXXX限公司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集体领导,保证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党委的工作效率,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党章程》和党内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原则和形式

  第二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定公司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总结、重大活动、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中共XXX市委和XXX国资委党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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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

  (七)讨论研究公司党委、纪委、群团重要制度的审批。

  (八)讨论研究公司中层(含后备)干部及以上人员的推荐、考察、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此款中党委会研究的事项需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九)讨论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公司重大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问题,以及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党委意见。

  (十一)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权限以外的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资金使用。

  (十二)

  研究决定党委管理权限内的其他重要工作,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原则

  (一)科学理论指导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组织与个人、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认真执行。

  (三)沟通协商原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交换意见、充分酝酿、统一思想。要切实把民主决策体现到党委决策之中,做到民主协商在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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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书记”末位发言原则。

  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书记”作最后发言,并汇总意见,形成会议决策。防止和解决“书记”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

  (五)重大事项票决制原则。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票决范围,规范票决程序,明确票决生效情形,增强票决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票决事项议题原则不得临时动议,意见不统一的要暂缓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票决。

  (八)督查督办的原则。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落实和跟踪督查。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决定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形式。

  党委会的议事形式为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可根据议事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由党群工作部承办会务。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确定,议题的提出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公司涉事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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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群工作部审核。

  (二)党群工作部根据党委议事的范围和工作实际,初步审核后提交党委书记审定。

  (三)超过半数的党委委员提议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个别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党委委员接到通知后,应根据会议研究的事项做好参会的准备。相关部门应准备好与议题相关的会议资料。

  第四章

  党委会的议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的议事条件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议事规则所属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到会的委员应就会议的议题表明自己的意见,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将不能到会的党委委员的意见在党委会上通报。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研究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于会后及时告知因事未能到会的党委委员。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需召开党委会议,而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

  (三)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如实、详实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未经党委书记同意,-4-

  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印会议记录。

  第九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

  (一)议题确定。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议题准备。议题确定后,由党群工作部在会前二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提出议程草案,报送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研,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前三天送党群工作部。

  (三)讲明议题。主持人应于会议召开时讲明会议议题和与议题有关的上级党委批示、政策依据和目的要求。

  (四)议题汇报。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意见和建议。

  (五)充分讨论。党委委员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充分酝酿讨论,并就议题表明意见。

  (六)形成决议。党委会议应在党委委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议题形成决议。会议决定的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问题时如分歧较大,或因有关重要情况不够清楚,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并及时调查研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七)会议纪要。党委会议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群工作部拟稿,报党委委员会签后送党委书记签发。发送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章

  党委会议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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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纪律

  (一)党委会议议题、准备、程序等必须符合议事规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

  (二)不得以领导圈阅、个别通气商量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

  (三)党委委员中的任何个人都不得单独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党委作出的集体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应及时告诉党委书记,并在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

  (四)党委委员要本着忠诚、干净、担当的精神,在议事中出以公心、实事求是、坦诚相见、态度鲜明,不允许会上一套、会后一套。

  (五)党委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个人发表或保留不同意见。一旦党委作出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六)党委委员对涉及到本人及亲属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议题,应当回避。

  (七)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各级各部门都应坚决贯彻执行。如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委员向党委书记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必须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八)党委委员及列席党委会的有关人员,对党委决定的事项在公布之前,不得泄漏。对故意泄漏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经查实,要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党委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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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执行督办

  (一)党委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群工作部或相关部门具体执行,并按照党委委员分工由分管委员督办;如因特殊需要,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督办。

  (二)党委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负责督办的党委委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三)党群工作部或相关部门根据党委决定事项的内容分别负责收集、反馈党委决定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执行中的具体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未尽事宜,由党委会及时研究,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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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

  

  党委委员会

  议事规则和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全国、省市国企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XX公司党委。

  第二章

  党委会议总体原则

  第三条

  坚持科学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对事项的调研、论证、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

  第四条

  坚持依法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和权限进行议事决策。

  第五条

  坚持民主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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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学习和传达中央、省、市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修订和完善党委的重要工作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分析党员、员工思想的状况,制定有效工作方案;

  (四)研究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决定下属党组织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五)研究党员队伍建设,决定党员发展管理、党员教育监督等工作方案,决定集团公司党务干部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六)研究制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七)研究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汇报;

  (八)研究企业党的重要活动和专项工作,决定工作方案及推进措施;

  (九)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表扬和党组织换届事项;

  (十)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以及向公司内部发布的重大决定、重要通知、通报等;

  (十一)研究公司纪委、工会、团委的重要事项,指导开展工作;

  (十二)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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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讨论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研究讨论公司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研究讨论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发行债券、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方案;

  (四)研究讨论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五)研究讨论公司薪酬分配,以及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由集团任免的中层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和薪酬事项;

  (八)研究讨论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九)研究讨论公司超过X亿元的国内市外投资项目,超过X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研究讨论公司为非市属企业担保事项;

  (十一)研究讨论公司对外签订的超过X亿元的非经常性重要合同和协议;

  (十二)研究讨论超过企业净资产X%且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与使用;

  (十三)研究讨论X万以上的大额捐赠与赞助等;

  (十四)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的重大-3-

  事项。

  第四章

  党委会议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应提前三天通知各党委成员,党委会召开时间、需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等应同时送达。如遇重大情况也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若需讨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权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议事主要采取集中会议形式,也可通过网络通讯等其他形式进行。

  第五章

  党委会议的会前准备

  第十四条

  由党委领导、党委委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提出需要党委会决策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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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研究涉及“三重一大”有关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提出需党委会审议的议题。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提交党委书记审批后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党委及党委职能部门应事前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要议题应有对比方案、关键数据、专业论证等依据支撑,涉及到专业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成员要事先对会议议题进行沟通,统一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

  第六章

  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前,对于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应当暂缓表决,经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条件成熟后再动议表决。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一半方为通过;在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投票或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其中,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采用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表决。

  第二十二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形成的会议决议分为:决定-5-

  类、同意类、意见类。

  (一)属企业党的建设事项,应形成决定类决议,由相关部门按决议内容组织实施;

  (二)属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形成同意类决议,即“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确意见;

  (三)属公司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等事项等,应形成意见类决议,提交董事会、经理层予以结果运用和决策参考。

  第七章

  党委会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指定专人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发送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党委未重新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要将党委的决议及时通知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负责督促和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汇报并通报各党委委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要支持董事会、经理层的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经理层对党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认真-6-

  地进行研究。

  第二十八条

  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复议,给予纠正。党委决议的修改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

  进入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应按照党委会议决议进行表决,坚决贯彻党委会决议精神。

  第八章

  党委会议事纪律

  第三十条

  不得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通气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委员个人需要回避的,应严格按照党内回避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应提前公开的内容和党委会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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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

  

  职业技术学校委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委对学校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委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组织的重要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贯彻执行的决定和意见。

  2.讨论决定学校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风廉建、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上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等有关学校改发展全性、方向性问题、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4.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科级干部的任免和有关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学校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选。

  5.讨论决定优秀员、优秀务工作者、先进基层组织的评选表彰、教职工的员发展和对员的违纪处理问题。

  6.讨论决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7.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大额经费开支项目、重大财经事

  项和基本建设规划等问题。

  8.审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员大会(会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制定落实学校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审定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做出的决定、指示,以及以委名义发表的重要讲话等。

  9.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其他应由委会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委会议题由委书记和委成员直接提出;有关部门拟题交委会讨论的问题可由分管领导或通过委办公室提出。

  2.提出的议题经委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交委书记确定。

  3.委会议题应在开会前通知全体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并将材料提前两天送达与会人员。

  4.凡提交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提出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方案、必要的材料和明确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分管领导达成共识后,方可列为委会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学校委会由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委员召集和主持。

  3.学校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4.委会由学校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

  议,也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

  四、会议讨论和决议的形成

  1.会议讨论原则上限于会前确定的议题、不能随意改变或增加;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2.委成员在会议讨论中,应从学校全工作出发,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但发言内容应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尽可能避免重复性发言。

  3.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充分酝酿、讨论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投票、举手或口头表态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委会讨论干部任免,应严格按程序办事,未按规定程序考核的人选,委不予讨论;如拟定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另行例会讨论。

  5.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议。

  6.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由支持人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形成正确的结论。凡重要决议或决定应在会上形成规范、明确表述或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五、会议纪律和决议的执行

  1.委会讨论和决定问题,凡属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准对外传播。凡属应该保守秘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委会的保密事

  项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该知道的人。未经委书记批准,个人不能查阅委会记录。

  2.委会决议,决定或需传达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

  3.对于委会的决议、决定,委成员要按工作分工和岗位责任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委会报告。

  4.委会作出决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允许向上级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5.在执行委会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需修改委会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召开委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做出修改决定或撤销原决定。如果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主管人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处理,并于事后及时向委会报告。

  6.对于委会的决议、决定、学校各支部和各个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篇四: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

  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南省党委、衡阳县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

  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城连墟乡党委会议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

  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

  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

  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

  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

  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城连墟乡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城连墟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县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

  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

  性计划;

  (五)审定城连墟乡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城连墟乡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

  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城连墟乡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

  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城连墟乡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

  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

  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

  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

  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

  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

  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

  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

  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

  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

  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

  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

  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

  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

  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

  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

  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乡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组织办负责监督检查城连墟乡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篇五: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校级督导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批准20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变更。

  (七)讨论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决定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总支部及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定高水平人才引进对象;审查批准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批准重要奖惩措施。

  (十一)讨论批准教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及学校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校务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校长协商同意后列入议题;书记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校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此件发文字号为:湘电大[2005]11号)

篇六: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范文(精选10篇)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1一、议事决策范围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计划。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

  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2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是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总结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讨论研究提交支部委员大会决定的事宜;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

  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与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者由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讨论表决。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不应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支部委员会报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征求有关单位、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决定事项如果需要调整和变更,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也应如实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党支部委员会文件,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签发,也可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委托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对于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3一、议事基本原则(一)贯彻上级规定。领导班子议事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高度,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二)集思广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少数不同意见也要认真考虑,如一时难以形成共识,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放到以后再议。会上研究问题,要充分展开讨论,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尤其是遇到影响面广的敏感疑难问题套要议深议透,一事多议。真正做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畅所欲言。(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领导班子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五)领导班子议事要维护全体职权的严肃性,维护全体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体现全体干部职工的意愿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二、议事内容1、制定和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2、本乡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3、本乡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工作总结计划。4、研究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5、本乡干部职工的考评、表彰及惩罚的审批。6、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7、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1、确定议题。书记负责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与有关方面通气和协商,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确定议题。2、准备材料。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并准备规范性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3、提前通知。提交会议研究和议题及材料由办公室汇总、打印,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参会人员。4、充分讨论。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其他班了成员主持,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讨论问题。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议上转达。5、逐项表决。会议由书记视讨论议题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会议必须逐项表决。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7、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形成纪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要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由书记审定后印发。8、执行。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会议决议和领导分工,应抓紧贯彻落实,书记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9、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四、议事纪律(一)对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保守机密。班子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三)参加班子议事会的参会和列席人员在讨论涉及本人及其家属的任免、调整、奖励等问题时应回避。

  五、违规处理1、讨论决定事项不按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形成决定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2、强化执行力,对会议决定事项不执行、执行不力、敷衍塞则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41、议事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议事形式分为全院党员大会、党委会及其扩大会议、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全院党员大会为本院党组织最高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为其支部最高会议。2、议事内容。凡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委及其各支部按职责分工和上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决定或表决。重大问题,应事先向上级党委请示或汇报,并征求干部职工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相应会议通过。3、议事要求。党内会议一般由相应组织设置的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委员主持。党员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委会由党委委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所属各党支部书记(或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委托支部委员)、党员工会主席、党员的院共青团书记参加,也可根据会议议题及内容,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决定有关党员同志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党委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上级党委领导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由其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院党委委员参会;党支部委员会议由其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支部书记可以邀请党委领导及/或担任党委委员的支部党员参加。党组织会议实到会人员占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如发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应暂缓作出决议和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保留个人意见。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5一、重大事项范围

  1.决定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2.研究决定本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以党支部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3.研究决定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4.研究决定本单位资产处置,重大的投资和工程项目。5.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6.研究本单位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干部运用管理监督奖惩方面的重大问题。7.研究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8.单位党支部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支部报告的问题。9.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二、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会议议题由党支部成员提出,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先组织充分论证,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2.会议准备。会议议题及日期确定后,必须由有关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3.会议讨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责任科室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实践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4.会议决定。在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

  行表决程序,对需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该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同时须将表决意见记录备查。1.凡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支部成员必须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后要向其告知会议结果。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2.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支部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的班子成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书记报告;无法向书记报告时,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书记或党支部会议汇报。3.对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4.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向党支部作出书面报告。三、纪律监督及违规处理1.支部不按本规定决策重大事项的,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告。2.因违反本规定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经党支部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各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决定。4.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转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6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6、研究决定党组织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紧急情况随时召开。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3、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7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3、党组织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7、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8、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提高全区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8一、议事决策范围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6、研究决定党组织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紧急情况随时召开。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3、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9一、议事决策范围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章制度篇10一、议事决策范围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篇七: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局党委会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

  规定和本局实际,特制定局党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讨论中央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确定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讨

  论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研究决定局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审

  议批准局机关内部机构变动和体制改革方案。

  4、按照市局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推荐、提名和任免干部;制定

  局机关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5、以局党委名义向市局和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机关党组织发

  出指示和传达重要文件。

  6、其他必须由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时间次数

  党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

  的时间,一般应在2天前通知到各位党委成员。

  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党

  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题

  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经书记审核同意。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在开会前2天送达各位党委成员。

  (四)出席人员

  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

  1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

  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局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其他需列

  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

  (一)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委成员的意见。党委成员

  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党委成员

  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2、材料准备。按照确定的议题,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大队)

  做好会议文件、材料的准备,并及时分送到各党委成员。党委成员接到材料后,要认真阅读,准备好意见。

  3、提出预案。局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办公室或有关科室(大队)要事

  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

  案,供会议主持人选择。提出的方案,一般应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搞好

  协调或论证。

  (二)会中决策

  局党委会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

  1、严格议题。党委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

  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党委会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各位成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机关科室(大队)向党委会汇报工作,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3、民主表决。党委会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

  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

  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

  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

  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4、会议记录。局综合办公室主任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

  等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对有重要决定事项的会议记录,2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

  (三)会后办理

  1、文件、纪要编发。局党委讨论通过的事项,根据需要由综合办公室及时

  编发党委文件和纪要,并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党委会讨论的内容、决

  定的事项,有些需有关单位、部门周知或办理的,应及时通报或发文。

  2、事项实施。党委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策,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组

  织实施。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实际问题,可适时调整或变更决定。对某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局党

  委会决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会议程序,确保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科室(大

  队)会议和局全体会议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班子成员出席,综合办主任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局长指定。

  2、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主要内容:

  (1)、传达和研究贯彻杭州市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

  示和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局重要事项,讨论报请杭州市局和区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本局主持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讨论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以充分发挥

  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局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会议作出的决定,局领

  导必须按分工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

  5、会议记录由综合办主任负责。记录要求完整、准确,主要观点和内容不

  3错记漏记,字迹清楚。

  6、会议纪要由综合办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叙述清楚,文字简练。纪要由综合办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7、会议纪律。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属

  保密的决议事项,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

  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会议原始记录为机密材料,应及时存档,原则上不

  对外借阅。

  8、执行决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科室(大队)要认真执行,综

  合办负责督促落实。

  1、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各科室(大

  队)负责人出席。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机关其他人员。

  2、局务会议一般每月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3、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局和区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部署贯彻执行局长办公会

  议的有关精神;

  (2)、讨论全局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部署全局工作计划;

  (3)、分析形势,通报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和局机关有关重要事项;

  (4)、讨论需要由局务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4、局务会议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与会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

  见建议。

  5、凡局务会议作出的工作安排,各科室(大队)必须认真贯彻,切实完成。

  6、会议内容由综合办主任负责记录,根据需要可编发会议纪要。

  1、科务会议由科室(大队)长、主任主持召开,并由专人记录。

  2、科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局务会议精神和上级业务线上的有关会议精神,并按要求组

  织实施;

  4(2)、讨论制订科室(大队)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分解科室(大队)

  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3)、汇报交流并检查考核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4)、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4、会议要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

  5、各科室(大队)人员要根据科务会议安排,认真贯彻执行。

  1、局全体工作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参

  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2、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情况每月一次,平时可结合机关的学习,安排相关事项。

  3、会议的主要内容:组织学习有关文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部署任务、总结工作、表彰先进等。

  4、会议由综合办指定专人记录。

  为不断提高本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机关学习的管理,特制定

  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机关学习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上级的要求和

  部署,结合机关干部、党员的思想实际和监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安排总体和阶段

  性、专题性学习计划。

  二、学习方式。机关学习每周一次,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适当采取

  小组学习、专题辅导、实地考察等形式,活跃学习气氛,提高学习成效。学习情

  况由综合办公室做好记录。

  三、学习内容。机关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政治学习的基本内容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和政府的各级各类重要文件;业务学

  习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部署、相关政策法规等。学习要坚持理论联

  5系实际、注重实际效果,着力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

  力。

  四、学习纪律。局领导、科室(大队)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学习,机关干部要认真对待,自觉参加学习。集中学习要有计划、有主题,分散自学要

  有内容、有记录,交流讨论要有重点、有准备。学习实行考勤制,无特殊情况不

  得请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登记,确保人员、时间、效果三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食

  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新形象,促进全区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如下信息工作制度。

  1、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局信息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2、按照“人人都是信息员、人人都是宣传员”的要求,全局干部都要做好

  信息工作。

  3、要自觉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增强综合分析

  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1、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在本辖区、本

  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本级领导的讲话、工作要求等。

  3、社会各界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4、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和热点、难点问题。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6、上级部门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7、与本局关系密切的其它各类信息。

  1、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认真核实。

  62、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准确无误。

  3、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4、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对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性、建议性信息,须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报送。

  5、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深度,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现

  象说明,又有实质性分析。

  1、局级刊物

  《萧山食品药品监管》、《萧山食品安全信息》

  2、区级刊物和媒体

  《萧山政务》(区府办主办)、《萧山信息》(区委办主办)、《萧山宣传》(区

  委宣传部主办)、《萧山发展》(区委政研室主办)、《萧山日报》、萧山电视台、萧

  山广播电台等。

  3、国家、省、市级刊物和媒体

  《杭州食品药品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办)、《杭州食品安全信息》(市

  食安办主办)、市局网、《杭州日报》、杭州电视台、杭州广播电台、《浙江省食品

  药品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办)、《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安办主办)、省局网、《浙江日报》、浙江电视台、浙江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医药报》等。

  列入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分解到各科室(大队),具体任务数每年在局年

  度工作目标任务中明确。

  各类信息材料在局内部完成审核程序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发送与登记

  保存工作。作为具体撰写人员,也应对自己撰写信息材料的使用情况予以关注,协助办公室做好登记工作。

  信息宣传工作列入科室(大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时段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底止,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各科室(大队)完成的数量和录用级别的高低,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同一稿件在不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可累计计算。

  2、所有稿件必须与本局的主要工作相关,并署有本科室(大队)或具体工

  作人员的姓名,否则不能作为考核任务计算。

  73、凡录用的稿件,各科室(大队)和具体人员要复印保管,便于核对。

  为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办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公文处理的实施细则》(萧政办[2004]2号)文件精神和本局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一)、所有来文,除信封注明“xxx亲启”或“xxx科室(大队)收”外,统一由综合办文书拆封、签收、登记、呈送。

  (二)、代表本局出席各种会议、活动带回的文件和资料,以及寄到各科室

  (大队)属于本局的文件、资料等,均应及时交文书补办登记,不得自行截留存

  用。

  (三)、文书对公文登记后,按文件内容填写《公文处理阅办单》并送局长

  阅示。

  (四)、对局长批示的公文,综合办要严格按批示意见及时分送局有关领导、相关科室(大队)阅办,各科室(大队)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呈报局领导。

  (五)、要办理的文件,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承办科室(大队)可复印,原件传阅后交还文书。

  (六)、领导批示交办的文件,各科室(大队)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办理,不

  得无故拖延。

  (七)、轮阅的文件要做到迅速及时,一般不超过2天,阅后应签名并交接清楚。

  (八)、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文件和有备查参考价值的资料归档。

  (九)、文件的销毁按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以局名义行文的文件,由相关科室(大队)拟出文稿后交综合办核

  8稿;文稿需作较大改动的,综合办应与相关科室(大队)协商,定稿后呈送局长

  签发。文稿涉及区级有关部门的,应做好协调沟通工作,需要会签的,应先送有

  关部门会签。

  (二)、文稿按规定经领导签发后,由综合办负责编号、安排打印。校对由

  拟稿人负责,装订和发送由综合办负责。底稿和正式文件由文书整理、立卷、归

  档。

  (三)、有关部门来局会签的文件,由综合办呈送局长阅示。

  (四)、会议纪要由综合办负责记录、整理,及时呈送局长签发。

  (五)、各种文书的印制,综合办应严格按规定的行文要求办理,确保质量。

  (六)、各科室(大队)所拟文稿第一面须用发文稿纸,并按规定将栏目填

  写齐全,确定主送单位及份数并打印好发送信封。

  (七)、各科室(大队)要严格执行办文程序,落实办文责任。收发、传递、阅批、转办、拟稿、审核、签发、打印、校对、用印、发文、立卷、归档、销毁

  11等环节,都要明确责任并确保到位,以保证公文处理的准确、及时、安全。

  (一)、根据文件内容和发送范围,局文件一般使用如下形式:

  1、《杭州市萧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用于局及各科室(大队)所

  发的各种文件,统一编“萧食药监[xxxx]xx号”字号。

  2、《杭州市萧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编“萧食安委[xxxx]xx号”字号,用于上行文或发布内容比较重要、政策性强,对全局工作有指导作用,需要普发

  和周知执行的文件。

  3、《杭州市萧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编“萧食安办[xxxx]xx号”字号,用于内容比较单一,或者受文对象为部分单位和部门的非普发性文件。。

  (二)、会议纪要使用专门的公文版样。

  9为加强文印收发及办公设备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文印收发室是机要重地,文印收发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允许无

  关人员翻阅文件和资料。

  二、各种文件、资料的收发,由综合办指定专人负责;各科室(大队)的资

  料由本科室(大队)负责打印、复印;全局性的资料由综合办负责。

  三、各种文件材料须经局领导签发后才能印刷,并按规定要求上报下发。经

  签发的文件、材料原稿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四、外来公文、信件、资料由文书送局领导批阅。经局领导批示轮阅的文件

  和资料,文书应及时交有关人员阅办,并由轮阅者在轮阅单上签名。

  五、本局需上报下发的文件和资料,文书应及时办理。

  12六、加强对办公设备的管理。复印时要注意节约,单页数量控制在30页以下。

  七、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定需要,须经综合

  办主任批准,由文印人员负责。需要复印涉及案件的材料,须经局领导批准。

  为保障局机关各项工作业务正常、规范运行,维护正常办公处理流程和工作

  秩序,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使局机关印章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对局

  印章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保管

  1、局印章由综合办机要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各科室(大队)印章由科室

  (大队)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使用。非保管人不能随意动用。

  2、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放置。

  3、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部门负责人或该岗位B岗人员保管、使用。

  104、、印章的使用,限定在本局办公场所内,一般不得拿到本局办公场所外使

  用。

  二、使用范围

  1、以局或稽查大队名义发出的文件。

  2、函件。主要指告知性函件、回复类函件。

  3、对外报送材料,主要是向局机关以外的报纸、杂志、内部刊物、网站等

  发送信息。

  4、对外联系、向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报送有关资料等。

  5、执法文书。

  13三、用印审批

  各类文件、函件等用印要严格执行有关发文规定,以加盖不同类型的印章,未经领导签发不得用印。

  1、公文用印。凡按程序行文的局文件、函件,由机要人员根据文稿拟稿单、报送材料报签单领导意见或经综合办主任批准后用印;重要事项、重要案件、重

  要审批项目和申请表等,须经局领导审核签字,方可用印。

  2、介绍信用印。各科室(大队)有关同志外出开会、联系重要工作事宜,由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审核,综合办主任批准后,机要人员盖印。

  3、空白格式执法文书,如现场处罚决定书、现场告诫书等需事先盖印的,应由科室(大队)负责人同意后,按规定数量用印,并做好登记工作。

  4、临时用印。各科室(大队)工作人员临时处理业务工作事宜用印,须经

  科室(大队)负责人审核,综合办主任批准后,综合办机要人员盖印。

  四、用印登记

  建立用印登记表,用印人员应在用印前按文书类型、印章名称、用印数量、原因进行登记,以便日后追溯备查。各种用印文件、函件均需留档一份,由综合

  办文书保存。

  五、管理责任

  在印章管理与使用中严格把关,避免用印差错,杜绝各种漏洞。如有因用印

  不当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严肃追究管理人、用章人和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

  1114为保证党和国家机密以及本局工作机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

  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守则。

  二、成立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保密工作。

  三、保密范围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等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或

  本局所产生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刊物、图表、领导讲话、电报、声像资料、计算机软件以及具有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记录等秘密材料。

  本局的下列内部事项予以保密:

  1、局的人事档案、财务报表、案件讨论记录、调查总结报告、工作记录本

  等;

  2、举报信、举报材料和案件材料;

  3、需要保密的有关证件;

  4、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文件、信件和案件材料实行专人保管、登记,一切公文的草稿必须及时

  交文书归档,个人的工作笔记本要严加保管,调离工作岗位应及时销毁。

  五、阅读和使用“三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场所内进行,并速阅速退。

  阅读未完的,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堆放。离开办公室时,需将文件、资料随时

  锁入抽屉或保险柜内。

  借阅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归还专管人员,不得外传;调动工作时应将密件移

  交。借阅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电报等必须经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不该知道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文件不看;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

  15密事项;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事项;不在亲属、亲友面前谈论涉密事项;不

  在公共场所谈论机密事项;不把机密文件带到家中或公共场所;不准擅自摘录和

  引用机密文件资料;不准自行扩大传播和阅读范围。12发现失密、泄密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消除不良后果。

  七、秘密文件资料须通过机要通道传递,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派专人传

  递时,必须密封,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收发手续,确保安全。

  八、传达秘密文件或召开秘密内容的会议时,应按规定人员参加,不得擅自

  叫人代替和扩大范围。

  九、参加外事和对外经济、科技、文化交往等涉外活动时,要严格遵循“内

  外有别”原则,坚决执行涉外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保密事项;不带秘密文件资料,不谈论涉密事项,不随便表态答应提供秘密、内部文件资料;出国出境学习、访

  问、工作、探亲,未经批准不得带秘密、内部文件资料。

  十、销毁秘密材料应填写有关情况说明,由综合办列出清册,派专人销毁,并有2人以上监销;任何科室(大队)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材料。任何科

  室(大队)和个人,都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

  收购人员。干部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对自己借阅和管理的文件、资料进行

  16清理,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为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局

  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病请假

  1、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不足一天的,可口头向科室(大队)负责人请假。一

  天至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应递交书面请假单。三天以上的,应凭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递交书面请假单。急诊应事后递交医院病休证明和书面请假单。

  2、请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科室(大队)负责人批准。三天以

  上的,由局领导批准。科室(大队)负责人请病假的,由局领导批准。

  二、因事请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不足一天的,可口头向科室(大队)负责人请假;

  一天及以上的,应提前一天递交书面请假单。

  132、请事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应经科室(大队)负责人同意,由局

  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科室(大队)负责人请假的,由局领导批准。

  三、因公外出

  1、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在城区一天(含一天)以内的,应向科室(大队)

  负责人或科室(大队)其他人员说明去向和事由;科室(大队)内无其他人员在

  局办公的,应向相邻办公室同事交待外出事宜及大概所需时间。

  2、科室(大队)负责人因公外出的,应向局领导说明去向和事由。

  3、因公外出离开本区一天以上的(含一天),应经局领导批准。

  1四、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例行休假的,由本人递交休假单,科室(大队)负

  责人综合平衡后,由局领导批准执行。

  假期当年享用,跨年度不予补假。

  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时,应向科室(大队)负责人或其他同事交待好期间

  可能要办理的事宜,以免耽误工作,并在去向公示牌相应栏目中注明。

  六、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按累计天数的批准

  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局综合办公室应建立请假台帐,并负责登记。

  七、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的,作旷工处理。科室(大队)负责人应及时

  批评教育。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

  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凡参加各种学历考试学习的,应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首先使用年休

  假,年休假不足的经局领导同意由单位给予适当安排。

  十、对请事假超出20天的,年终考核等级不能定为优秀等级。

  为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干净、舒适、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局

  14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责任范围:

  科室(大队)

  包干区域

  编号

  备注

  办公室303办公室306办公室308办公室310办公室312综合办公室

  1办公室314仓

  库305仓

  库302档案室416阅览室404办公室216办公室218食安科

  办公室211办公室213仓

  库220谈话室201办公室214办公室209办公室212监管科

  办公室203仓

  库205快检室207办公室210稽查大队

  办公室208办公室20415办公室206仓

  库202药品仓库109标本室4031各办公室和功能室的卫生由所属各科室(大队)负责。

  各层楼道、走廊、厕所,一楼大厅、餐厅、洗碗池,各接待室、三楼会议室、四楼会议室、活动室,机关后院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由专门保洁人员负责。

  二、卫生工作要求

  1、各科室(大队)应于每天早上8:30前完成办公室的清洁和整理,并注

  意保持。

  2、各办公室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文件柜、饮水机、绿化植物等应

  按规定位置摆放,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办公桌面上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3、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摆放在桌面、窗台、文件柜等明面处。

  4、室内外墙壁门窗等不得乱贴各种宣传品。

  5、各科室(大队)应定时将废旧报纸等统一交综合办公室处理。

  三、检查与考核

  1、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卫生检查,登记检查结果,并纳入局对

  科室(大队)的年度目标考核。

  2、检查组由局领导、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3、检查组对各责任区域的卫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出卫生最佳办公室(功

  能室),颁发卫生流动红旗(仓库、档案室、快检室卫生流动红旗悬挂在科室(大

  队)负责人办公室)。

  为加强资金和资产管理,规范局各项费用审批和报销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保障经费资金正常、有序运转,进一步健全局财务管理内部稽核牵制制度和

  2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结合局财务工作实际情况,16制定本办法。

  一、费用报销

  1、现金管理:会计结算中心对本单位实行定额备用金报销制度。出纳负责

  到银行从备用金帐户中提取现金。每日现金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私借公款。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领用备用金,做到

  及时结报和归还。

  2、审批:费用报销审批由局领导一支笔签批,经办人在票据背后签字后到

  出纳处办理报销。

  3、报销:出纳应按财政法规制度对报销票据进行审核、编号,按规定标准

  和范围进行报销。出纳在支付现金后,应在相应原始单据或原始单据汇总单上盖

  “现金付讫”印戳;在收取现金后,应在相应原始单据或原始单据汇总单上盖“现

  金收讫”印戳。费用报销应及时处理,做到“日清月结”。对于不合法的票据,会计和出纳都有权拒绝。特殊情况应作出说明,经领导同意后处理。

  4、费用报销按财政规定标准执行,会务费应附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单报销,餐费招待费发票应附明细结算单据。报销单据必须是规范发票,要求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粘贴规范。

  5、报帐:出纳应定期或在备用金不足时,将已报销的票据汇总报到会计处,21会计及时到会计结算中心报销,补足备用金。

  6、大金额直接支付:原则上对超过3000元的大额支出,由经办人办理票据签批手续并经会计确认后,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由会计到结算中心

  报销,由会计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对方单位。

  7、帐务报表:出纳应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

  记帐。银行日记帐月末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及时编制银行对帐调节表,做到帐

  实相符、帐帐相符。在报销前编制出纳报告单。

  二、财务印章管理

  1、印章种类:主要是法人私章、财务专用章、会计私章。

  2、印章保管:法人私章、部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会计

  私章由会计保管,具体应根据内部控制规定,符合互相牵制原则。

  3、印章使用:在票据上须同时使用单位印章和财务印章时,应由二人完成,17不得由一人处理。

  三、票据管理

  1、票据保管:加强现金、发票和支票管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出纳保

  管、使用。罚款票据、行政事业收费、往来款票据、会费票据由会计领购、保管、使用、核销。所有票据存放应有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应放在保险柜中。

  2、票据使用:由出纳或会计人员开具,会计将金额汇总后交会计结算中心

  处理。

  3、票据报表:定期或月末会计汇总后填制“票据使用情况表”,按“上期留

  22存”“本期购入”“本期使用”“本期结余”的格式填写票据的使用、结余情况,以加强票据管理。

  为使局资产管理职责明确化、流程系统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结合局具体

  情况,制定本资产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所使用和管理的固

  定资产和一般资产。

  二、分类标准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一般资产两大类。固定资产指价值在500元以上且使用

  年限在1年以上的物品,如电脑、打印机、汽车、房屋等。价值在500元以下且

  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物品为一般资产,如电话机、饮水机、计算器等低值易耗

  品。

  固定资产按用途又分为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类

  别。

  三、归口管理

  1.局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是综合办公室,是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部门。综

  18合办公室应建立资产编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在固定资产上贴上标识。负责

  办理资产增加、转移、报废等手续。

  2、综合办公室在年末组织资产盘点,对盘点差异进行调整,做到帐务、实

  23物、卡片相符。

  3、使用部门:资产使用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使用义务,不得将资产故意损坏、自行转借他人。

  四、运转流程

  1、购置:由使用人提出购置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报政府采购预算或由综合

  办公室组织采购。。

  2、调剂转移:在未办理转移手续前,使用部门和人员不得将资产随意转移。

  经领导批准后,资产发生使用人变动或部门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交综

  合办公室,以便对该资产信息进行及时调整。

  3、报损报废:由资产使用人办理资产报废申请,经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综合办公室对该资产进行销帐处理。

  4、维修:由使用人提出维修要求,由综合办公室组织修理。

  五、资产档案管理

  1、设立资产编码:在资产投入使用前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资产编码。

  2、建立资产卡片:在资产投入使用前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资产卡片,记录资

  产的名称、品牌、型号、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开始使用日期、原值、IP号等属

  性。

  3、粘贴标识:将标识粘贴到资产上以利于识别。

  4、随机文件:如说明书、随机资料、保修卡、附带光盘、软盘等由综合办

  公室统一编制标识,统一分类保管。

  六、管理责任

  1、个人使用资产:由使用人负责管理,使用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2、公用资产:科室(大队)公用资产由各科室(大队)长(主任)负责管

  24理,科室(大队)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局公用资产由综合办公室主任

  负责管理,综合办公室主任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3、赔偿处理:资产造成故意损害的,由该直接责任人按资产全额赔偿,并

  19视情节予以其他处理。

  为规范局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发放、使用,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和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用品的购置

  1、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和发放。

  2、各科室(大队)应根据实际需要,一般每月初将办公用品领用单交综合

  办公室。

  3、采购人员应根据各科室(大队)需求购置办公用品,事先提出书面办公

  用品购置计划,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

  4、办公用品购买后,由保管员逐件登记、入库,做到帐物相符。

  二、办公用品领用发放

  办公用品每月领用一次(每月第一周),由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到办公室

  保管员处按原购置计划登记、领取。

  三、非消耗性办公用品管理

  主要是优盘,管理办法见《局优盘管理办法》

  四、其它用品手续

  凡领墨盒、硒鼓等用品时须以旧换新,领用胶卷一般应将前次领用的胶卷交

  办公室冲印方可领用。

  为加强机关用车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以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能源

  25消耗、控制维修费用为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度管理。车辆由综合办统一调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驾驶员根据综

  20合办出车通知单出车。在该专人外出时,相关调度职能由该岗位B岗执行。

  二、车辆使用。以保障局领导工作和监管稽查工作为重点,努力提高使用效

  率。

  三、用车申请。各科室(大队)用车,应事先有计划,各科室(大队)负责

  人应提前一天将用车事由、乘车人数、用车时间、地点等以用车通知单告知综合

  办,以便安排。如遇紧急情况或非办公时间急需用车,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口头同

  意,在出车后补办手续。

  四、个人(含驾驶员本人)私事一般不得使用车辆,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经局领导同意,由综合办安排。

  五、车辆外出时,必须按既定时间、地点使用,如中途需要改变使用时间、地点的,应及时告知综合办,以便随时掌握车辆动态。对未经同意中途因私用车

  的,驾驶员有权拒绝。

  六、驾驶员在公务用车中,应积极主动配合所乘人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驾驶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遵守交通规则,出车期间不喝酒,严禁酒后

  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八、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上班时间未出车驾驶员一般应在

  办公室内。

  九、认真及时保养车辆,汽车维修保养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发现

  26故障而影响出车的,应及时汇报。汽车的日常保养、维修年检等工作,由驾驶员

  负责。大额修理费用应事先报告,经批准后再进行修理,修理发票应有修理明细

  纪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驾驶员要作好出车记录,每次出车事由、使用单位(人员)、出车地点、里程均应记录。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稳定

  运行,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提高全局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监管稽查工作和管理

  21相对人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一、范围

  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局所有计算机设备资产,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

  脑、服务器及网络服务设备等。

  二、硬件软件管理

  1、申领、维修与报废。计算机的申购、维修、报废手续,参阅《杭州市萧

  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所有计算机设备购

  置、修理和报废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进行。

  2、计算机设备的升级包括更换CPU、更换主板、更换显示卡、更换显示器等,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个人因工作需要对计算机进行升级时,应提出

  2书面申请,报综合办公室鉴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升级。

  3、不得使用盗版软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产品(防病毒软件、防火墙、安全隔离产品、安全监控产品等)必须使用经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鉴

  定和批准销售的产品,并及时更新版本。

  三、安全措施

  1、权限管理:实行权限分散原则。明确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用户操

  作员、程序开发的权限和操作范围。建立系统运行日志,并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应严格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2、数据备份:重要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信息和资料应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并异地保存。

  3、病毒防护:每台计算机必须安装和运行防病毒软件,不得安装任何形式

  的电脑游戏以及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其他软件。在Internet网上浏览时,不得浏览公安部门规定禁止去的网站和淫秽色情网站,不得点击、下载情况不明的文档、软件、邮件,以免感染病毒。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

  4、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及时报告。一旦发现病毒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处理。

  5、严禁将局机关的软件系统和数据信息拷贝外流。严禁将各自的网上办公

  的用户名和密码告诉他人。

  22四、日常使用

  1、工作人员使用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2长时间离开计算机须让系统处于屏幕保护密码锁定或关机状态。

  2、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网络标识必须统一格式(科室(大队)简称-房间号-使用者姓名第一个字母,如zhb-310-yxh),不得任意修改网络标识。

  3、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必须设置登陆权限,保密文件要设置密码,定期

  更换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4、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置参数(IP地址,DNS网关等)由网管指定分配,使用者不得擅自修改。

  5、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外观清洁由使用者负责。

  6、各科室(大队)人员须保持办公计算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并有义务对其

  他人员的使用情况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当行为及时纠正,如情况严重

  应迅速向综合办公室反映,综合办公室要对举报及时处理。

  五、管理责任

  定期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并将计算机网络

  和信息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对违反本制度,发生事故的处理

  和有关的奖励与处罚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

  应用与管理办法》(浙食药监办[2004]29号文件)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执行。

  为方便群众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等质量和市场秩序等问题的举报投诉,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社会监督,确保96311举报投诉电话(含来访接

  待)的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投诉的受理范围和条件

  2(一)举报投诉的受理范围

  1、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

  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注册证;

  233、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

  4、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有关问题;

  5、其它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当行为;

  6、其它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7、上级部门或其它部门转交的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问题的行为。

  (二)举报投诉的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方;

  2、有具体的举报请求和理由;

  3、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材料;

  4、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二、正常工作时间的值班

  1、正常工作时间96311举报投诉电话的受理由局稽查大队、监管科、食安

  科负责,以科室(大队)为单位轮流值班,值班科室(大队)应指定一名工作人

  员负责受理96311举报投诉电话。

  三、双休日、节假日的值班

  双休日、节假日96311举报投诉电话的值班列入机关行政值班的内容,值

  班名单由局综合办公室排定并印发至每位值班人员。因临时外出、学习、开会等

  原因不能值班的,可与他人协商调整,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3四、非工作时间的值班

  非工作时间的值班采用电话呼叫转移,指定专人负责,并由次日值班人员

  负责处理。特殊情况需要立即调查的,应立即请示局领导,并根据局领导的意见

  处理。

  五、值班要求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值班。96311举报投诉电话正常工作时间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时间与正常上下班时间一致。

  2、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受理、接待来电来访做到热情服务,耐

  心解答,语言文明,用语准确。

  3、做好值班记录。对来电举报的,应记录好电话内容,内容包括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或地址,被举报人的全称、详细地址、违法问题的主要情况等;

  24属匿名举报的,还应记录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对来访人员,做好接待工作,并对反映的问题作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举报登记表》交综合办公室

  文书处理。当天无举报投诉的,也要进行台帐登记。

  4、对重大事件或需要及时查处的举报投诉,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对不符合举报条件和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到相关部门举报,并做好解释工作。

  6、当天值班人员应在下班时将值班记录簿等交次日值班人员处,做好交接

  工作。因没有及时交接影响次日值班工作的,责任由前一日的值班人员承担。

  7、值班人员应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检查职权,提高行政检查效率,规

  31范行政检查行为,使行政检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行政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药品、医

  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第三条、检查的内容:

  在日常检查中,根据不同的检查对象分设必查项目和其它项目,必查项目

  必须全部检查,其它项目可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一)必查项目:

  1、药品批发企业的必查项目:(1)企业许可证核准内容执行情况;(2)药品的购销记录(至少抽查3批药品);(3)特殊药品的管理(有许可范围的单位);

  (4)进口药品的索证情况;(5)GSP有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至少抽查3项重点内容);(6)对药品的储存条件、养护情况等的检查;(7)其它制度的执行情况

  (至少抽查2项制度)。

  2、药品零售企业的必查项目:(1)企业许可证核准内容执行情况;(2)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记录(至少抽查2批药品或医疗器械);(3)特殊药品

  25的管理(有许可范围的企业);(4)驻店药师在岗、营业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

  健康检查情况;(5)药品分类管理;(6)购进企业的资质审查情况;(7)进口药品的管理;(8)其它制度的执行情况(至少抽查一项)。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必查项目:(1)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

  32况;(2)有无超范围经营的情况;(3)有无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4)经营医疗器械的索证情况(至少抽查2个品种);(5)有无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6)经营无菌器械的购销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7)是否设专区,专柜陈列、储存情况;(8)进口医疗器械的管理。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必查项目:(1)生产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的批准范围;(2)对产品生产过程是否进行记

  录,且是否真实完整;(3)产品出厂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4)医疗器械的产品说明书是否与批件一致;(5)产品与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6)产品的原材料购进记录、成品的销售记录是否齐全;(7)仓库管理是否制定产品验收、贮存、发放制度,库存物品是否帐、物、卡相符。

  5、对医疗机构的检查:(1)制剂许可证的有关内容(对有医院制剂室的单

  位);(2)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至少抽查2个批次);(3)药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情况;(4)药品储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药品效期管理情况,是否使用过期

  药品、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等;(6)进口药品的索证情况(至少抽查1个批次);(7)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二)其它项目:

  其它项目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除必查项目以外的内容。

  (三)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特殊类别的企业检查内容有明确规定的,33从其规定。

  第四条、检查的方法

  一、行政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必查项目的检查结果进行记

  录,必要时制作调查笔录和拍照、摄像。上级部门对专项性检查有规定检查表式

  的,使用专用表式记录。

  二、检查前一天安排好车辆和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每天的工作量应在

  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至少检查5家单位(发生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除外),外出

  26检查人员一般要求做到在上班后十五分钟内出发,下班前半小时内回单位。

  三、各科室(大队)负责分管辖区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检查。特殊情况下可根

  据局领导的安排进行跨辖区检查。

  四、每年的检查覆盖率不得少于100%,对各类管理相对人的检查频次,根

  据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执行。

  五、行政检查必须由二名以上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五条、行政检查的计划一般根据局务会议明确的工作计划及上级局布置的工作任务进行,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各科室(大队)应根据工作实际,合

  理安排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能。

  第六条、行政检查终结时,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笔录》交指定人员进行

  登记,并按规定将检查内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现场检查笔录》存入企业户管

  档案中。

  34第八条、各科室(大队)执法人员的检查工作量应在局域网上公布,全年的检查覆盖率、检查的家次、检查的质量应作为局年终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萧山区药品监督理局日常行

  政检查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提高药品行政执法

  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

  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分

  离制。

  第三条

  案件主办人员由案件承办科队负责人指定,并可根据需要临时调

  整。

  第四条

  案件质量责任制的责任范围是指从案件受理到结案的全过程。

  27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员的职责

  案件主办人对所承办的案件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拟订案件调查方案,经科室(大队)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必要时

  报局领导同意;

  (二)根据调查方案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对查办过程中的问题予以及时处

  理;

  (三)负责与案件有关的请示、汇报、讨论,负责合议、复议等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对其它办案人员制作的执法文书进行检查和复核;

  (五)负责整个案件所有材料的收集、保管与整理工作;

  35(六)对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科室(大

  队)负责人、局领导的参谋;

  (七)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把案件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10个工作日内装订归档。

  第六条

  案件协办人员的职责

  案件协办人员对所制作的执法文书质量负责。

  (一)参与拟订案件调查方案;

  (二)对参与案件调查的其它人员制作的执法文书进行检查和复核,内容包

  括使用文字、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规范等;

  (三)参与案卷材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七条

  案件承办科室(大队)负责人的职责

  (一)参与、指导、审定案件调查方案的制定工作;

  (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案件调查工作;

  (三)组织案情讨论和分析;

  (四)组织案件的合议工作;

  (五)对调查终结后的案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交案件审理人员(法制员)

  审理。

  第八条

  案件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从受理之日起至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的审理。审理内容主

  28要包括主体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和其它

  应当审理的内容;

  (二)对审理的案件应提出审理意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或有差错的案卷可

  36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补充,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承办科队的办案质量进行综合检查评比,一般每

  年组织一次案件质量评比,并公布评比成绩。

  第九条

  案件质量评比的成绩作为局年终评比先进、考核等依据之一。

  第十条

  发生案件质量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对在案件审理、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案卷规范的轻微问题,审理人员、核卷人员要求有关责任人立即改正,并记录在案(附案件审理、核卷情况登记表);

  (二)对在案件审理、核卷和检查中发现的主体程序不合法、事实认定错误、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不正确的,复核、核卷人员应记录在案。

  (三)复核、审理、核卷的成绩每季度公布一次,对因工作责任性不强而造

  成的差错按局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因案卷质量问题造成行政复议变更处罚决定或行政诉讼败诉等不良后

  果的,按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检查标准为《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

  局1号令)》、《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质量

  检查评分表》以及上级部门规定的其它标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萧山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

  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3第二条

  局成立“杭州市萧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29(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是指需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

  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承办科室(大队)应进行案件

  合议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送法制员复核后,由承办科室(大队)报请案审委主任

  或经案审委主任授权的副主任进行案件集体讨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审委主任或经案审委主

  任授权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案审委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案件主办人和法制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出席会议的案审委成员若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

  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

  进行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主办人应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

  括处罚对象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初步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合议

  中存在的分歧等。法制员应陈述案件审理意见。

  第八条

  集体讨论主要应针对案件主办人介绍的有关情况进行,包括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

  3序是否合法、初步处理建议是否恰当等。

  第九条

  案审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案件的初步处理建议进行表

  决,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表决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形成多数票时,由案审委主任作出决定(案审委主任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条

  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应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并归入本案案卷,具体由法制员负责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终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

  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参加集体讨论的案审委成员应仔细阅读

  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以集体讨论作出的最终处理意见进行处罚,《行政

  处罚决定书》由局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二条

  参加或者列席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讨论情况予以保密。

  30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和萧山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3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

  的建设、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

  标管理,与业务工作、行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突出行风建设这个重点,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与行风建设这项工作结

  合起来,与开展“满意不满意单位”工作结合起来,与实行服务提速结合起来。

  三、局领导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己,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要加强对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

  育和管理,特别是严禁他们假借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

  四、按照干部“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建立干部廉政责任制,局、科各级领导逐级负责,明确责任。

  五、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党委成员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六、局党委对全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委书记、局

  长为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其他领导

  4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业务和联系科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机关

  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对本科室(大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贯彻的具体方

  31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每半年专题分析一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党

  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止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对有关突

  出的作风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信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作为督促检

  查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工作重点。

  3、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进行对

  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4、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

  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5、结合本局实际,切实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6、经常开展廉政教育、职业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机关干部的廉政意识和

  遵纪守法观念。

  7、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廉政监督员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

  社会监督。

  8、加强对信访、举报、办案工作的领导。涉药大案要案主要领导亲自抓,41要排除阻力,保证办案工作正常进行。要坚持在法律和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严肃

  执法执纪。

  八、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机关干部执行廉政责任制的情况组

  织考核。考核主要有以下办法:

  1、听取局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对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廉洁自律规

  定情况的汇报;

  2、看有关记录,各项清理、整顿、检查、总结记录等;

  3、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听取廉政监督员、涉药单位和群众的意见;

  4、走访有关镇(街道)和政府部门,征求他们的意见。

  九、廉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与公务员年终考核

  相结合。采取个人自查与群众评议、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

  好、一般、差三个等级。作为晋职晋级、评选先进、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十、对认真执行廉政责任制的,给予表彰;对不认真执行廉政规定的,追究

  其责任,视情节作出严肃批评或组织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本人涉

  32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要求,规范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行为,按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要求,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守则。

  1、不准配偶、子女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开办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

  42业;亲友开办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并实

  行报告制度。

  2、不准配偶、子女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认证、换证、验收、检测

  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3、不准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

  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不准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5、不准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

  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1、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人个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

  (1)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4)外商、私营业主。

  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不准在评审、检测、验收、认证、换证、稽查、人事调配等行政行为中

  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喝、送钱物或接受邀请参与度假和旅游活动或接受超标准接

  待。

  333、不准为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幅度和违反法定处罚程序。

  4、不准以罚代刑或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435、不准在执法中私自处理、留置、罚没钱物和抽验的样品;不准私设部门

  小金库。

  6、不准到监管和服务范围内的单位报销由个人负担的各类费用。

  7、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

  8、不准在基层公务活动时用公款到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大吃大喝;禁止干

  部参与赌博。

  9、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

  10、不得为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咨询和有偿法律服务。

  根据《干部廉洁从政守则》,全局机关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如开办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实行报告制:

  (1)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2)报告内容:见申报表。

  (3)报告时间:配偶、子女申办应在事前报告;亲友申办应在申办前或申

  办后一个月内报告。

  (4)报告办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亲友申办报告由本

  人报杭州市局纪委(监察室);一般干部配偶、子女、亲友申办报告,报本局纪

  委,由局纪委将报告及时报市局纪委备案。

  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申办报告表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34报告人姓名

  报告人职务

  配偶:子女:

  申办人姓名

  申办人与报告人关系

  44其他亲友:

  邮政编码

  申办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办内容:

  生产、经营品种:

  同级党委、纪委意见:

  年

  月

  日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促进干部的廉洁自律,减少和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

  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试行)》,制定本实

  施意见。

  对有信访反映的,或者虽然没有信访反映,但确实有不廉洁行为,尚未构

  成违纪案件的干部,经局党委和分管领导批准,采取诫勉谈话,进行党风廉政教

  35育,其具体内容是:

  1、信访举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线索不清,需要向干部本人

  直接了解和核实的;

  2、虽没有信访反映,但该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需要向本人提醒、打招呼的;

  453、经信访核查,认定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对该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的;

  4、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诫勉谈话一般采用当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

  1、当面谈话方式:当面谈话,由局纪委通知有信访反映或在廉洁自律方面

  要求不严的干部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名,其中一人为

  主谈;

  2、函询方式:由局纪委向被谈话人发《诫勉谈话通知书》,被谈话人必须

  在规定的期限内就通知书提及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1、对本局机关科室(大队)中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局领导主谈;

  2、对局机关一般干部,由科室(大队)主要负责人谈话;重要问题由局纪

  委谈话,科室(大队)负责人配合。

  1、凡需要诫勉谈话的,由局纪委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决定;

  2、实行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应按通知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或按要求进行书面答复;

  3、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谈话人明确谈话的依据、内容和要求。被谈话人

  应如实作出书面回答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督促自查自纠、限期整改的问题应表明本人的认识和态度。谈话人应对被谈话人所谈的内容作出

  评定或提出要求,必要时可由谈话人制作谈话笔录,或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情

  况说明;

  464、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报决定诫勉谈话的领

  36导审结。

  1、经了解核实,反映失实或被谈话人不存在违纪行为以及不廉洁问题,谈

  话材料归个人廉政档案。必要时,在适当场合给予解释、说明或澄清;

  2、经诫勉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抵制谈话、拒绝如实说

  明情况,需进一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违纪案件程序办理。

  1、诫勉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立足

  教育、平等待人”的原则;

  2、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或申辩,耐心细致地做思想政治工作,实事求是地作出谈话结论;

  3、被谈话人应自觉接受诫勉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回答和说明问题

  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正确对待群众监督,不得追查或打击报

  复举报人、谈话人;

  4、局纪委在谈话后要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做好材料的整理和移交、归档

  工作。

  被谈话人

  单位职务

  谈

  话

  人

  记录

  记录人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37谈话

  依据

  谈话

  情况

  4处理

  建议

  领导

  意见

  被谈

  单位职务

  话人

  38需诫

  勉

  谈话

  理由

  纪检

  监察

  部门

  意见

  局领

  导

  审批

  意见

  萧食药监纪()第

  号

  39:

  群众对你有以下反映(见内容摘要),《根据杭州市萧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对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请对群众所反映的情况作出说

  明,表明态度,并将通知书于

  年

  月

  日前送寄回局纪委。

  4杭州市萧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委

  年

  月

  日

  反映

  内容

  摘要

  反馈

  要求

  本人

  说明

  情况、表明

  态度

  签名:

  年

  月

  日

  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综合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根据局党委2006年4号、5号文件精神和分片综合监管的实际,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大

  队)人员的岗位职责及AB岗制度作如下安排:

  40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

  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

  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

  4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承担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许可的相关职责。

  1、主持全局党政工作;

  2、分管综合办公室工作;

  3、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纪检的B岗工作。

  1、分管药品监管稽查、药业协会工作,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政策法规的传

  达学习,负责分管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

  2、联系药械监管科,具体负责该科人员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管理,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药械监管科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负责与辖区内镇街的沟通协调工作;

  3、负责医疗器械监管稽查的B岗工作。

  1、分管医疗器械监管稽查、纪检、党群、机关支部工作,负责分管业务范

  围内政策法规的传达学习,负责分管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

  2、联系稽查大队,具体负责该队人员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管理,负责指导、支持、督促稽查大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负责与辖区内镇街的沟通协调工作;

  3、负责药品监管稽查的B岗工作。

  1、分管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综合监管、政策法规工作,负责分管业务范

  围内政策法规的传达学习,负责分管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

  412、联系食品安全监察协调科,具体负责该科人员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50

篇八: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

  

  党组织议事决策规则

  一、凡属党组(党委、总支、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党组(党委、总支、支部)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中央和省市委会议精神及重要文件、指示,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和方案,并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

  2、审定本系统、本部门发展规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重要改革举措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审定党组(党委)下发的重要文件和代表党组(党委)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4、审定重大项目建设和大笔资金安排等事项,并检查督办执行情况;

  5、对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职能确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职工调动等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教育管理、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7、讨论其他应由党组(党委)决定的事项。

  三、党组(党委、总支、支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

  (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成员个人不得更改,不得有与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行。对会议的内容,除党组(党委、总支、支部)认为可以公开的外,都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会议要安排专人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组织生活会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员。党内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增加会议次数。

  二、组织生活会内容: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党支部的决议情况;思想、作风、学习方面的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廉政勤政、遵纪守法的情况,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三、组织生活会应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坚持积极的思想斗争原则,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组织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四、召开组织生活会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支部要把组织生活会的有关议题、时间、地点等事先告诉每位党员,并征求党员意见,针对性地与党员开展谈心交心,沟通思想情况。

  五、党内组织生活会可以由支部召开,党员人数多的也可分党小组召开。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引导大家紧紧围绕主要议题发表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六、组织生活会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要将会议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应由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解决,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组织生活会后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

  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普遍党员的身份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会,有事外出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向党支部负责人提前请假,对不请假也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公示。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指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按照党章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

  1、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2、党员大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

  3、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和处置不合格的党员;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等。

  4、党员大会的议题应事先通知党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讨论决议事项,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

  二、党支部委员会

  1、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遇到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2、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3、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听取支部委员和党小组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对党员的奖惩等。

  4、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各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

  5、党支部会必须有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方能举行。会后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未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

  2、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研究落实措施;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讨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预备党员的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开展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谈心活动等。

  4、党小组会的重点是开好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听取党员思想、作风和廉洁勤政、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围绕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向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党小组会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四、党课

  1、党课一般1至2个月上一次;

  2、党课由同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聘请党校教师讲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党课效果;

  3、党课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党建工作的重要论述;党在近期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内外形势教育等。

  党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党内监督和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建立公开、民主的党务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党务公开原则

  常务公开要坚持服务发展原则、依法依纪原则、真实公正原则、注重实效原则、积极稳妥原则。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

  党务公开的内容除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能公开的应全部公开。主要包括:党组织基本情况、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经党组织研究决定或上级党委要求公开的事项。

  三、党务公开的方法、形式、工作程序

  公开内容: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党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作出具体说明。

  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情况通报会、文件、公示和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合向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板报、电子显示(触摸)屏以及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公开程序:党务公开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基本程序办理。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和内容由党组织、党员或群众提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对于党内重大决策、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公开时限:党务公开实行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1、坚持“三会一课”,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2、坚持对党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结合行业特点,量化目标,细化责任,促使党员发挥作用,保持先进性。

  3、党组织应充分利用党员教育培训活动阵地加强党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党员的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等方面培训。党员必须带头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成为岗位能手。

  4、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实行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凡有活动能力的党员,都要积极参与活动,密切党群关系。

  5、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加强教育培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进党组织。

  6、坚持党员汇报思想制度,党员必须积极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交汇报资料。

  7、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做好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8、认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党组织每年要组织一次全体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妥善处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转化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9、党员要按时交纳党费。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结合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围绕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执行政策、履行义务、服务群众、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议。坚持实行“五评”:个人自评、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支部鉴评、民主测评。

  二、党员评定等次比例规定:(1)评优比例原则上不得突破支部党员总数的10%;(2)党员领导干部在所属党支部参加评议,评优比例应不超过所在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总数的20%;(3)党员评优

  比例应不超过党员总数的30%;(4)经过支部民主评议为优秀党员的,上级党委要进行表彰,并优先提拔、重用、晋级或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超过50%以上党员认为该党员不合格的,支委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有30%(含30%)以上的党员认为该党员不合格的,支委会要作重点调查核实、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需经过个别谈话、个人申辩、支部审议、党委审批和跟踪帮教的程序进行。经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指派一名支委成员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正视问题、理顺情绪、树立信心。要有针对性地落实帮教措施,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上、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使限期改正的党员在期限内尽快改正错误,成为合格党员。

  四、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1、限期改正。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取得党内外的谅解,可给予为期一年的期限改正,一年后按程序复评。

  2、劝其退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1)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2)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不改的;(3)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民主评议中,党员或群众的测评合格率低于30%的。

  3、党内除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党内除名:(1)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2)累计两次给予限期改正,又被

  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3)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缴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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