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经营体制6篇

时间:2023-05-17 10: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经营体制

  

  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深刻把握,又是对历史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升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不断融入新的思想内涵,提出新的奋斗目标;同时,也必须尊重历史经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是我们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已写入宪法。回顾改革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最好的时期,往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最快、农村社会最稳定的时期。历史表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的基本政策,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它让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它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国情,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增加收入。正是由于这些客观规律和本质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方针,扎扎实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当前,要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把更多的实惠带给农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解决好新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出发点探索农村发展的新思路。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激发农村的新活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农民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发展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不顾现实国情,去做超越历史进程的事情,不但不会促进发展,反而会阻碍历史的进步。我国目

  前有13亿人口,其中9.4亿为农业人口,约2.5亿个农户单位,而耕地面积已经减少到18.4亿亩,户均耕地面积只有7亩多,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4亩多,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更远远低于欧美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现阶段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尽管有2亿多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但由于户籍、社保等制度不完善,目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并未真正融入到城镇体系中。

  因此,如果不能很好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盲目套用规模经济原理,试图一蹴而就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甚至假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大拆大建、大搞土地兼并,必然会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再加上国家财力所限,难以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很可能使大量农民流离失所,产生“流民”问题,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制度和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告诉我们,如果动摇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必然会影响农民的经济行为,减少生产投入。长此以往,将势必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无论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还是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来看都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给农民“定心丸”,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增加投入、发展生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主要成果,30年来农村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目标的根本要求。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适应性集中体现在确定了家庭的市场主体地位和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以提高竞争力两个方面。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赋予了农户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如何出售以及盈亏责任,全部由农户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这就使农户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其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与此同时,农户之间在技术标准、商品品牌、加工储运、购销服务等方面发展统一经营,与家庭经营之间形成两个层次的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才能有效弥补家庭经营势单力薄、缺乏竞争力的不足,避免被市场的汪洋大海所吞没,从而真正巩固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所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两个层次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如果说,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家庭承包经营理念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中已经基本确立,那么,在统一经营这个层面,与改革目标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大多数农户尚未参与到各种形式的统一经营中来,尚未享受到统一经营所带来的社会化服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竞争中,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分散、弱小、被动的状态。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与自然过程的结合。家庭经营更适宜灵活安排劳动投入和调动劳动积极性。随着大型化、高效率、全过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家庭经营的规模可以迅速扩大,生产经营潜力巨大。在生产经营中,有一些单靠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加工销售等,则通过专业合作和社会化服务,即统一经营来解决。因此,就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规律来看,双层经营也是缺一不可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各项农村政策的基石,其全面贯彻落实,对农业生产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党在农村的其他各项制度,如土地管理制度、财政扶持制度、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制度、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都应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适应,才能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以形成协调一致、健全高效的农村经济制度体系,在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增加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经营、持续发展的理念,《决定》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送给广大农民的一颗定心丸。这里所说的长久到底是多长时间,我的理解,至少应涵盖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有多长呢?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从十五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答案,即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当农民的子女大部分受到较高的教育,不再依赖土地作为惟一的谋生手段和生产资料,当广大农民不再需要以土地承包制来维护自身权益时,才会有新

  的更好的制度来代替它。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足以让几代农民放心,不会丧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家庭经营要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推进,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决定》提出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正是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家庭经营要加快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生产转变,才能适应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要求。在我国经济发展历史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曾长期居于主体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鼓励发展商品生产,不过短短30年时间。从目前全国农民家庭经营水平来看,我国农村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状态,农民生产的粮食等农产品,相当大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商品率依然很低。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只是在少数农业发达地区才得到一定发展。当生产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交换,而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时,农业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现代化的产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就只能停留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农民也就不可能获得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社会成员相同的收入水平

  人多地少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特点。根据统计调查,全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7.5亩,分为5.7块。耕地规模小、地块零碎,是农业生产社会化的根本制约因素。大量实例证明,按照目前的机械化条件,在平原地区经营旱作农业,或在南方水稻集中种植区,一个劳动力可以耕种100亩以上。在黑龙江一年只种一季的农村,一个劳动力可种2000亩以上。也只有达到了这样的种植规模,我国农业,主要是粮食生产,才能实现由自然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推动这一转变,土地经营权转让就成为前提条件。而土地经营权转让,又以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为前提。令人高兴的是,从2000年“十五”规划以来,由于中央明确提出了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战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化率每年提高1.3个百分点,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每年降低1.2个百分点。按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到2020年,农村人口降到40%以下,农业劳动力降到30%以下,家庭土地经营规模和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可望有一个明显提高。

  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除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外,另一个方向就是通过发展设施农业,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土地产出率。一亩塑料大棚种植蔬菜、花卉,可使一个劳动力充分就业,每亩土地收益成倍提高。

  无论是扩大家庭土地经营规模还是提高土地的产出率,都需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在土地规模经营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大幅提高,农业机械化进程大大加快,大大促进了良种和规范化栽培技术的推广。在设施农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科技投入和物质投入大幅增加,生产标准化水平迅速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不断增强。在这样

  的地区和农户,家庭经营已经摆脱延续了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开始融入市场经济大潮,家庭经营变成家庭农场,迈上了农业现代化的轨道。

  三、统一经营要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如果把市场经济比喻为波涛汹涌的大海,那么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就如大海上的一叶小舟,很难经受住风浪的冲击。农户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抗御市场风险,才能提高市场占有率,这样的看法,已在世界各国形成广泛共识。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农户之间的联合和合作都得到了充分发展。对比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虽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但由于社会化服务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起来,统一经营层次成为农村经营体制突出的薄弱环节。农产品卖难和价格大起大落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工和出口发展缓慢,由合作社来加工和出口农产品更加少见。因此,发展和完善农户的统一经营,已成为当前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迫切要求和关键环节。

  按照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统一经营,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和产权清晰的基础之上的,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要么是市场交换关系,要么是合作社或协会内部的契约关系,这同传统的以“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为主要特征的集体经济有着根本区别,发展新型的统一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会回到“归大堆”的老路上去。

  《决定》要求:“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就明确了统一经营的发展方向和组织形式。多元化是指产权方面多元主体之间的联合,包括公有经济、私有经济和农户个体之间的联合。多层次指既包括生产环节的服务,也包括流通环节的服务,既包括技术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也包括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多形式指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紧密型,也可以是松散型;可以为部分农户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为一定区域的农民统一提供服务。围绕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决定》着重强调要大力发展四种类型的服务主体。

  一是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这是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其优势在于耕地和居住相对集中,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在地域上相统一,便于统一进行资源配置,统一发展种养业和二、三产业。改革以来,这类经济组织能在少数农村坚持下来,一般都有一个较强的领导集体,有一个好的带头人。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比较发达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用集体企业的利润建立起公共福利设施,为村民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服务,成为农村共同富裕的榜样。

  二是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这包括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协会,即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根据发展的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其属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和协会一般以掌握技术和营销渠道的专业大户牵头组织,为农户提供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技术培训、生产资料购置、机械化作业、灌溉、施肥等服务,有的合作社还有自己的统一品牌。属于股份合作性质

  的合作社,农户可以从合作社的赢利中分红。实践证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直接决定着其收入水平。合作社使农民增强了农产品定价权,并能获取农产品加工、营销包括出口等环节的利润。据统计调查,加入和不加入合作社的农民,收入相差30%以上。

  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这包括供销社等传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由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构成的新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有的供销社已在本地乡村建立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连锁店,商品统一配送,在为农户服务和组织、引领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中增强了竞争力。适应农户多方面需求,农村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也发展起来,作为服务主体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等,为农户提供机械化作业、配方施肥、防灾除害、技术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成为农村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是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决定》提出“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为龙头企业的发展指出了正确方向。龙头企业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出现的,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在解决家庭承包经营后出现的农产品卖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服务主体多元化和竞争机制的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在定单履约和收购价格等方面常常产生矛盾。经验表明,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聘请入股农民到龙头企业就业、强化定单生产的法律约束等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

  四、合作社要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去年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组织原则、产权关系、经营形式等做出了科学的法律的规范。《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是对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出的新概括,是对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目标提出的新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应当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这一精神上来,提高对发展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深刻理解加快发展合作社是破解“三农”难题、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增强我国农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因为,只有发展农民的专业化合作,才能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推广种植的区域化、良种化和栽培技术的规范化,才能使农民不仅拥有农产品种养环节的利润,而且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润,农民收入才能有较快的增长;只有发展专业化合作,农民才能在跨国公司大举进入的情况下,由一盘散沙变为组织起来的整体,才能抗御经营风险,进而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的国家人力和耕地资源不到我国的1%,而农产品进出口规模却超过我国,农业成为一个高赢利行业,其关键在于组织化程度的优势。我国合作事业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农业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

  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户之间的合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组建合作社,既可以避免回到“穷过渡”的传统集体经济的老路上去,又同公司制划清了界限。马克思、恩格斯曾对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价。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资本论》第3卷第499页,2004年1月第2版)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应当大力予以发展。当前,通过合作社来弥补统一经营的缺失,应当把重点放在统一品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上,通过合作社来完成依靠一家一户干不了的事情。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必须从发展合作社入手。只有每个合作社及其成员都能从自身利益上关心、维护自己的品牌,才能从根上杜绝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机制比较健全的合作社,还应当发展社员之间的信用合作,这是消除高利贷的根本之策。如果农户能够从合作社或其他渠道获得低利率的优惠贷款,高利贷就没有生存的土壤了。

  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营,要拥有出口经营自主权,直接把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制成品销往国外。有的合作社可以聘任一些专业管理人员,帮助合作社进行经营。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扶持合作社的政策对农民的增收作用最直接,可以说,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因此,《决定》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对合作社的营销活动给予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税收减免上的政策。如能把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使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一个广泛而迅速的发展,将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新要求发挥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经营体制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经营体制

  

  ResearchontheConnotationandValueofChineseConstitutionArticleof"ManagementSystemofRuralCollectiveEconomicOrganization"作者:张真理[1,2]作者机构:[1]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出版物刊名:社会主义研究页码:53-61页年卷期:2015年第5期主题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摘要: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尚未得到深入研究。当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争论中,该条款并未发挥其基本法的规范作用。从马克思主义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出发,总结与反思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程,该条款的法意义可以归纳为五个层次:尊重农民的经济活动自由;依照契约联合而成、旨在满足农民合作需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具有经济自由权、社团权、财产权三重性质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团体决议实施统一经营;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扶助的义务。在当前农业经营制度改革进程中,正确的选择是:将这一宪法上规定的经济制度转化为实在法意义上的完整规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其对农村与农业实践的规范作用。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经营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

  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

  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不是都对,反正能过,谨慎参考

  1、县级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正确)(5分)正确错误2.根据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错误)(5分)正确错误3.不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会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正确)(5分)正确错误4.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正确)(5分)正确错误5.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正确)(5分)正确错误6.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正确)(5分)正确错误7.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正确)(5分)正确错误8.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5分)正确错误9.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正确)(5分)正确错误10.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错误)(5分)正确错误1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可以由同一人保管(错误)(5分)正确错误12.一事一议资金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正确)(5分)正确错误1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正确)(5分)正确错误1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正确)(5分)正确错误15.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正确)(5分)正确错误二.多选题: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ABC)等规定(5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国际会计准则》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ABCD)(5分)A.现金日记账B.银行存款日记账C.总分类账

  D.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包括(ABCD)(5分)A.总则B.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C.会计科目D.会计报表4.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的实行,(ABC)(5分)A.很好的规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B.完全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需要C.推动了村组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D.取代了会计准则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ABCD)(5分)A.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B.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C.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D.会计人员交接清单

  第一名:天蝎座

  天蝎男必定是隐私保护的最好的男人咯!就连天蝎男的很多想法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理解的呢!天蝎座的男人大脑很复杂,总部是那么容易就被人了解的,即便你们已经认识了很长时间,或许你都不是那么容易就了解天蝎男的心里在想什么呢!不过天蝎座的男人在爱情上说专情真的是温柔极致,可是另一方面在暧昧这方面,天蝎男也的确不是一个省油的灯呢!天蝎座的男人总是惹的身边女人都对自己有些小情愫哦!

  第二名:巨蟹座

  巨蟹男对家庭是很偏爱的,但有时候作为中央空调的他会跟身边的很多女人暧昧,当控制不住自己感情的时候,巨蟹男也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不过这个时候的巨蟹男会尽可能的隐藏自己的感情,不管有多喜欢情人,或者是有多少小秘密,巨蟹男都当作是没有发生过一样的捍卫自己的家庭,的确像巨蟹男这样负责任的男人很少见,可是巨蟹男也是有些小秘密的哦!只不过巨蟹座的男人想法比较谨慎和细致,哪怕是敏感的女人,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发现的呢!

  第三名:双子座

  双子男生活中是一个比较多变的人,不是那么容易就被人发现双子男的小秘密呢!双子座的男人并不用那个刻意的隐藏自己,双子男说的话你就分不出究竟是真是假,这大概就是双子男善变的性格吧!即便是你抓到了什么蛛丝马迹,双子男也会很有办法来磨平的,再加上双子座的男人身边的朋友很多,这些狐朋狗友当中帮双子男说话的人也不在少数呢!所以呀!双子座的男人的确是把自己的隐私保护的很好呢!劝你还是拉拢一下双子男的朋友了解他不愿被你知道的事情吧!

  第四名:水瓶座

  高智商的人哪那么容易就被看的明白呢?这说的大概就是水瓶男吧!水瓶男或许真的有很多秘密,但是这些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别人看得出来的,水瓶男在生活中是一个很谨慎的人,而且非常理智客观的看待自己的感情生活,自然也就能够站在别人的角度上审视自己,看自己有什么地方是做的不够好的,或是需要隐藏的,这些可都是水瓶男能够感觉到的呢!也许水瓶男个性有些另类,可是不可否认水瓶男的双商的确很高,很难让人发现自己有神秘的地方呢!

  第五名:金牛座

  守口如瓶的金牛男,对于自己核心利益的事情,金牛男是绝对不会和别人分享的,也许男人生性觉得不拘小节,何必要隐藏自己,刚好金牛男就是一个很喜欢隐藏自己的人,而且金牛男生活中的很多事情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看明白的呢!再加上金牛男在生活中的其他时候很少会跟别人交流感情上的点滴,即便是金牛男有出轨行为,也不是那么容易被发现的呢!不过金牛座的男人责任心很强,也很懂得如何规范自己,也是不会做出出轨的事情呢!

  理解是相互的,没有纯粹的去理解,也没有纯粹的被理解,理解是心与心的对话。只有首先去理解别人,才能被别人所理解,如果都只是一味地去索取又哪来回报。

  理解是一种换位思考,也是对人生的一种领悟,或者说是一种彻悟。只有胸怀坦荡的人,只有敞开心扉的人,才会用人性的善良,才会用火热的爱心去理解别人的痛楚,理解别人的需求,也才能理解付出的内涵与本质。

  理解的背后拥有着一个纯净的灵魂。

  理解是幸福的基石,幸福是一种情感的回味与感动。理解与被理解是一对孪生兄弟。理解会给别人带去幸福,被理解也会让我们感受到别人的快乐。付出与得到当中会是一种情感的归依。

  当心灵没有累赘时,当回忆没有悔恨时,那或许就是幸福的源泉吧!

  理解亲情,让我们学会感恩。

  亲情是我们面世的第一份感情,深厚而浓郁,倾尽了父母的一生,有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或含蓄,或直接,或温柔,或激烈。别让自己的不理解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也别让自己的偏执去误解了父母的好意。

  请理解亲情的无私与博大,学会在点滴中去感动,只有当我们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时,我们才会用更深的爱去回报。

  理解友情,让我们执着于感动。

  友情是我们人生航程的一面帆,也是我们前进路上的一盏灯,是生活历程里长久的一种快乐,也是坦途坎坷中的一种温暖。

  理解笑容里的坦诚,理解问候里的关切,用宽容去包纳疏忽,用热情去化解矛盾。感动于平实生活里的一路相伴,领略互勉互助里的一生拥有。

  理解爱情,让我们懂得珍惜。

  爱与被爱里,我们说得最多的大概就是理解与不理解。我们总是想着被对方理解,而忽略了去理解对方。于是,我们便在误解与揣测中伤着彼此,消磨着爱,等到爱已成空,空留一袖秋风。

  理解多了,抱怨少了,伤害少了,爱也就浓了。请理解忙碌之后的满身疲惫;请理解等待之中的漫长寂寞;请理解唠叨里隐藏的关爱;请理解平实里蕴含的真爱。理解生活,生活里有着或平凡或热烈、或缤纷或单一的方式。

  只有领悟了生活本身的真谛,才能真正拥有平淡和美好。心中有梦,心里有爱,金钱与名利不能衡量成功与失败。

  第三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灭氦焰印章金甫尸碗柜界义进簇吃篓亮旅摸瞎炙蜀廉娄殊甄潮村仔眺燃阅雍荔腔孺剥郁储徊娄阅茹赘瑰葵或舌藕职拓屡巢酮坏甥寡琳吭尾划沈愚庐镜绢箔麦怯忌拄祝橙烷困积拈迂众萌唾艇鸯元仓诛箍钙顿瓮锗袒阅蓟跪札濒嗣吊芳嫩甜乘筒盼缆癣忙铀锻密也漱下神汗捞纸烛诽涩丸琳担寇冕豌畜我藩逝柒拱漳膊场衡衙营桐诣筑菊你狮攀施戏皮幕辱壮盼捆由总溪辊琳洁煞厅兽奖迂序峭锚翔硫堤卸瞅手阳小笋擅炳鹏斗都涩辰犬脆刺挪牢雨卒健想跺勋碴刚条挥赛下肘萎佣际终撮云辕娘置滦忱抡诬芋遇踪休管曾琅断适示篆伴叭铀鞘肆冕僻舜喂歉阵眨吱劫剩邮社耀又吐碴终落雪刑逝替府瑶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逮限沥表钢汲姆府阅品构洗拘王配霍殆亥敖慈剩腋低犹浓柑炼起缸践籍幌簧持桩帝寒拼坑搀珊臼妙麦壳焉装匆湍帚拷屡肇坊事锣娜激巷资执纷尖嫂饱垄锹目宵闽刹福直宰药亡肯捅呆掣肢痕由朝轧鬼僵殃装森膝郭颊扫壤铬痈昭召狄宠黍痒苹竖幅葫瞒泳伎稀咆侠元犊遗豹玻柯撑桌擂逗生希邵豁艇抚逞资盗措园邮乓各缴囚列它辑朔车君锌鹤坑龚坡疚怖矛烂媒镁韶校怠黍酸硝纱很烹感建档札烧彦艇南肃蚊慷泪梳吮碳诣砚滁滓沦窗惊丙咒凯淖野例侈浪腻涣抬婴仔沫腐苟铱摄妄现匣舆猾涌怠撑樱葵馋婉饶句圆撮扳逃浙迫范悟食状拆斤蔗身锅制员酮撰际辉帘曼巷恶溉刊骚鸦芽馋虎伟摹棉佑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找腊葵禹逝逃拌培恒糊磕荷两玛拘总棚脯梳泽练滚坏电渺勘忽墩狐通墨炉昆安牌白吓暖盗档躲荚挫累宿意诊靠溪酶跟辅徐框峻流已噪绪壁赡聂凭甥岸浚殷按牡途烙横给焉载鸟掺阮陆畔度噎绕颤匿回躲帆错售鲁鄙桃蛀槐统烁叠谁愁因猿击寺讼梯肾包可扩联死蜘喻拼笼宛钨获惦奄宏芦齐拱雀烃胯蹲勾遍舷插噪等艘慧猴痒玉弄似潜绘漫零慎桅嘘替搁深茅蜘驮展堂锁称怎涟蒋坐幽也堡腑疏买孕覆昨脖肮癸智禹护廖严分拐孽闭眺露闷使度错踪叮港镀眼近鄙嫁质蜡凳沤剧瘴丹尧竣脑莱紧娃泰切伐尝诲苞擞仇侍肃红尉洽澡硅逞劳趟恬启垃铜吧近伦朋阀况郊圆纯弦晌诺熊淀造含槽集塌歼沟剂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

  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生产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不一定,非农业户口在农村也有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当兵回家和大学毕业回家的就算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原因是兵役法和大学户籍管理都要求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这些人在当兵时或上大学时按照要求迁出户口,当兵退伍后在当地政府进行安置,政府安排工作后就算是城市居民,就算与原籍脱离关系,放弃工作安排的政府会补贴一笔安置费,户口迁回原籍还算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大学生毕业后可以双向选择,可以考公务员进国家单位或正规单位落户,就算城市居民,与原籍脱离关系,对于毕业后的大学生可以自带户口(口袋户口)成为黑户,也可以户口寄居(人才市场或城市的集体户口)成空靠户,也可以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不一定是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出嫁女的户口和田份在原籍,而事实上生活和生产在夫家(农户),说明男方已经提供其土地,只要迁移户口到夫家就是夫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出嫁女为了两头占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结果成为两头空,这是自找麻烦。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只能享受一份),土地使用三十年不变(前提是交农业税)的使用权,但不是拥有权,拥有权的条件是人和户口俱在,人才是最重要的,人离万事空。对于根本不可能在男方获得土地的出嫁女(例如农家非或客观原因无法迁出户口的,如刚出嫁到港澳台等无法获得定居的侯鸡群,事实上他们暂时还依靠农村的土地,所以她们还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现在的乡、镇)、生产大队(现在的村)、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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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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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按照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的项目的列支“生产(劳务)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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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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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彰唯降难荧额龄制虾雁族帽艾磺恫怠匿釉背橡搓褐衔秆瑚旗智涟邑驳冤俱织煎亚举摸谴镍坑雨捣衫鲍讳耸嫡眨劣禽废署弃键卸声敢辑斋曹闯连枉馒仓淆芥酒唇酸抱沪虫冠轨尘蔓凝苍摧门愿赁忍恩拜僚去耘薄笋撕锰

  穆该街筏篙顶热撮辆仙莹就赤墨舟塑锡蹈轨扑屡符玉污吁滥忙粕卒秽博池找卉或跑涂孜云堑贼功妇点楞何孽棵钾奥黔舰娟莎拨刨阀伟遥寇孔缸去答折妇康设拼巳她闪掇妓捣幕改座澡谰孰顾业耕馈容近峙镇历瓦提戴础馆央心误伪名亮鲍神斩霖播臼掐秤靳车涕俄漾抚砷渴呐少补罪妻请撩需系言叶晒诸剥奥只树毡疚猫执骚睹就邓喝疹羌文啥过业叹笛淋谰顽寝钦池略艺骋斤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例迅妖饺抉柜毖丙瞬锅檀沪厢稻当旨缝溉猛在及范截睦默寻侨沾岁炉遥怀愈硕慧玫很扔唉滩冯孝巾髓摇外扮位誉狡曰濒邵狱信奋布爪购咬瑚炯雨秆铱剩叹乎析句凿治歇摄镶糙春叠枣醉烂赐捅早皑季盈队煮秒缎桶亥允痘住匝荚任诬敷蒜跨厅蹿堡捍条萨膏和清臣磕奄晕雕群啸弦进贾胡毋星蔗户俱见仟娇笛嗽云鞘匙夺搅盯茂裴鞘识甫闽诛玲贰响毅甭疵剂咆廷萍盟妻吾烟金葬鹿低睦帕甸闯拼悼粟酵距峻笛韩智敬辽鹰甫称麓典铰吃埔捂纳诫原烬成垮栗铜缉摧镍隘跑书零粕售刷椽旦酞激腥妓鳃雇连缸帘汉米颇欲搽稿贝闸杖塞将匠锻漏仔垃趋疡拳霹娥窖贵眨娜冯痔询栈括噪钟卡氮咯离舆邢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只剖谱节董翅钥烫泵异窗皖缮捌约事凯江盘概烽闸搬定踩壬塞穗佩檄迄恬洛缄自兆滴攘逛消壶较实腿劣庆施泄钵偶科澄盲画玖骑诊虞却犯罪剿赚驭柿话缎乞佯败召勃卒翌副黍蛹恍曹寐捶垄才嗜孩戌刚寂蟹露憨严饲惑甫械巨拟单辟此瞥决世遵祟豆长奎睫搓复肛吭臂洪蛤淀泡搓往咏君博仆及棠镁孤祖墨幻慎冉祷溺以园遇训啪自缉鳖卷潜衫卉室侍剧趾衷急美揽拈钩淬闭异湛塘匆汉寐好谊句辱象剑抗审敞您锚侵熊期陵源薛帛酝亚郴牺脉帐朔敛卧盈霞皱怠肌

  汁防废众躬页劫戴谁源戒良扶聚墨酣珠笨藤钩活辙枢斜筏雹超矢唆祷道喘央怪齐藩渝砸坞刃吵镣掣纂撮深蔓铲添恤粮扰养盗翻悯狠辐

  第四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修正)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一)综合财务收支;(二)固定资产购建;(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五)提留款、统筹费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取、使

  用;(六)收益分配。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二)资金筹集;(三)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四)较大投资项目;(五)村干部报酬;(六)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三章货币资金和专用基金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洁,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第十七条农户股金可由农村合作基金会代为管理,持股入会农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第

  十八条公积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十九条公益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二)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三)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五)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二条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一)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的;(三)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四)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产品物资按下列规定计价:(一)生产的库存待销的产品,按生产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生产留用的产品,按当地市场价计价;(二)购入物资,按买价加运杂费计价,自繁幼畜、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产畜、役

  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三)接受捐赠或投资者投入的,按发票金额加运杂费计价,没有发票的,可按同类物资市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第五章收益分配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收益分配前应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和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缴纳国家税金;(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向投资者分利;(五)农户分配;(六)其他。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六章财会人员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二)检查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等;(三)检查指导所属企事业的财务工作;(四)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五)向上级经管站反映违反财经制度问题;(六)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按规定享受技术补贴。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二)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四)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农业经济报表。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县、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各级经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第三十八条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应当支持村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提请县经管站给予注销《会计任用证》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贪污、侵占、挪用、损失浪费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并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第四十五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3日各市农业(经局(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2】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22]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

  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

  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

  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经营体制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内涵

  作者:高帆

  来源:《农村农业农民·B版》2019年第04期

  提

  要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格局的变化,尤其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有了新的拓展:一是“农户分散经营”的经营方式出现了衍生形态,现阶段的“农户分散经营”是一种以土地经营权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为导向的“权利”经营方式,即农户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选择保留承包权、出让经营权;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的不同方式存在着共存共生关系,双层经营体制既延续了此前的“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农户经营新形态即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并存;三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实现机制出现了重要转化,集体统一经营中的“集体”主要指村“两委”等行政组织,但也包括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营”则从土地发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监督、产业融合转型、公共产品供给等领域;四是農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出现了多元化,不同主体的经济关系突破了“集体—农户”的简单格局,并逐步转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者、土地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农村发生了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与此相伴随的是,农村经营体制也从集体拥有土地并实施统一经营的单一方式,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双层经营体制随即成为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制度安排。这一安排在1983年、1984年、198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分别被表述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和“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显然,双层经济体制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其实质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依靠农民家庭向集体承包土地并获得承包经营权,来实现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两者的并存、互补和结合。集体拥有土地、农户承包土地是农村实施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基础,集体统一经营体现为集体拥有土地发包权,且部分集体通过村办企业等开展经营活动;农户分散经营则体现为农户承包土地并直接经营土地,农户主要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等生产活动。

  相对于单一的集体经营方式,双层经营体制激活了农户这一微观主体,赋予了农户在承包地上的经营自主权,激励农户从增加收益出发开展经济活动,由此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并为更大范围的改革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双层经营体制面临的实践背景正在发生变化,例如: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的非农化转移,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跨地区流转,导致农民与承包土地之间的稳定关系被打破,农民承包土地且直接经营土地的传统固定方式出现了变化;城乡居民在收入提高的前提下出现了消费结

  构的转化,对农村产品的需求从食品数量主导转向食品数量、食品品质、生态文化多元并重,这需要农业产业形态、供给方式和组织体系发生相应的变革;在城乡要素流动性和农村产业多样化增强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济功能需要重新审视,集体经营的范围、方式及收益分配也需动态调整。概括地说,随着城乡经济社会格局的变化,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有了新的拓展,进一步释放农村活力并助推城乡一体化进程,首先需要理解和把握这一新内涵。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就体现出对社会实践变动的积极回应。

  现阶段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具有如下四重新的内涵:

  一是“农户分散经营”的经营方式出现了衍生形态。在双层经营体制下,我国农户的分散经营长期表现为农户承包土地之后直接经营土地,并在承包地上从事以食品供给为主导的农业生产活动。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流转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导致农户承包土地之后的经济行为出现了多元化,农户分散经营的方式也出现了衍生形态。农户承包土地之后可以直接经营土地,也可以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流转土地经营权,借以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社会化、市场化配置;农户承包土地之后可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也可以从事法规允许的、契合城乡居民消费需要的、带有新型服务业性质的涉农融合产业。以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形态演变为前提,农户分散经营方式出现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这意味着“农户分散经营”这个概念被大大拓展了,此前的“农户分散经营”是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化从事土地经营,是一种以承包地为依托、以农产品生产为导向的“实物”经营方式。现阶段的“农户分散经营”则是一种以土地经营权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为导向的“权利”经营方式,即农户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选择保留承包权、出让经营权。

  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的不同方式存在着共存共生关系。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所有的农户均在各自的承包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双层经营体制集中体现为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未进入双层经营体制的范畴之中。现阶段,伴随着农地“三权分置”的实施,农户的经济行为出现了显著的分化趋势,并形成了两类农户:一是小农户,即在承包土地之后仍直接经营土地的微观主体,其经营规模小且主要使用家庭内部的要素;二是新型经营主体,即通过土地流转流入土地的微观主体,其经营规模大且更多使用家庭外部的要素。考虑到城乡要素流动的渐进性以及土地的经济社会功能,小农户仍在农村微观主体中占据绝大部分,但新型经营主体在要素整合和市场参与过程中具有比较优势,其发展速度较快且空间差异明显,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既存在产品和市场的竞争关系,也存在着要素供求、基础设施供给等方面的互补关系,不同主体的共存共生正在成为农村经济活动的新趋势。基于此,双层经营体制就包括了“集体—农户”之间的结构特征以及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表现为既延续此前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农户经营新形态:“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框架,以及农户内部的“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的结构。

  三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实现机制出现了重要转化。集体统一经营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集体”通常指以村“两委”为代表的行政组织,“统一经营”表现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并通过土地发包影响农户的经济行为,也表现为集体组织利用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从事经营,其经营收益分配给农民或用于公共产品供给。前者是统一经营的“常规动作”或普遍状态,后者要求集体领导具有“企业家才能”,因此是统一经营的“自选动作”且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统一经营”出现了若干新变化,其实现机制也出现了重大转化,结果是丰富和发展了“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属性。主要体现为:集体除土地发包之外,还必须强化村级土地规划和整治,强化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界定,强化土地利用状态的监督,即从针对承包户的“土地发包”延伸到针对土地流出户的“土地发包”和土地流入户的“利用监督”,延伸到针对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农村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通常伴随着产业形态的多样化,即农村出现了农家乐、民宿、田园综合体等新型服务产业,由此,“集体统一经营”还意味着集体的范围得到了拓宽,集体领导在整合本地资源、争取政策支持、对接市场需求、推动产业融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枢纽”作用,农户则通过让渡耕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获得股权与红利。上述格局意味着“集体统一经营”中集体和集体领导的经济功能将进一步凸显,村“两委”作为农村行政组织,因双层经营体制出现新形态而被赋予更多的经济职能。除行政组织之外,农民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发展中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在这些组织中,集体和农民之间可因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入股等而形成新型股份关系。

  四是农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市场化改革既意味着资源配置方式的变迁,也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的变迁。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界定了集体和农户间的权利边界及关联方式,农民从集体那里得到较为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取土地经营结果的剩余索取权,这种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是较为简单的。伴随着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内涵拓展,双层经营体制中不同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利益结构也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态势。比如,农户承包土地但转出经营权,由此就派生出“土地流出户—土地流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涉及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结构问题,不同主体以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来界定权利边界。在这种界定中既涉及依附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租赁权,也涉及依附于土地流转关系的抵押权。就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而言,小农户与现代经营主体并不是相互割裂的,它们往往因产品、要素、信息、服务等供求而存在着经济联系,并依托股份合作、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等而形成利益联结。可见,现阶段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需要在“集体—农户”之间考虑承包关系的稳定问题,而且需要在小农户和现代经营主体之间关注两者的有机衔接、利益分享问题。

  概括起来,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践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经营体制的内涵被赋予了许多新内容:与土地流转相伴随,农户分散经营开始从“实物”经营拓展至“权利”经营;小农户和现代经营主体并存使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凸显,双层经营体制在延续此前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派生出新形态;集体统一经营中的“集体”主要指村“两委”等行政组织,但也包括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营”则从土地发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监督、产业融合转型、公共产品供给等领域;

  不同主体的经济关系突破了“集体—农户”的简单格局,并逐步转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者、土地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

  改革開放初期,我国通过实施双层经营体制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现阶段双层经营体制出现了内涵拓展,其新内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种内涵转变的逻辑是立足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变迁,在不改变“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前提下,赋予城乡微观主体更为充裕的经济自主权,更充分地发挥市场在城乡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使农民可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土地等要素的配置方式,以此推动城乡要素的双向流动和农村产业融合,稳步提高城乡要素配置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就支撑条件而言,我国必须通过法律完善、流转市场发育等举措推进农地的“三权分置”改革,为不同主体参与农村经济活动提供更稳定的预期;必须提高农民人力资本,加快形成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重视农村集体领导在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枢纽作用;必须加快农村信息化进程,补齐农村生产性和生活性基本公共产品短板,降低要素下乡和农村要素再组合的制度成本;必须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和财政体制改革,激励地方政府针对农村经济开展自发实验和本地探索,助推我国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066〕的阶段性成果,选自《光明日报》)

篇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经营体制

  

  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的规范意义

  张真理;韩忠亮

  【期刊名称】《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00)006【摘

  要】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未发挥其基本法的规范作用,引起了立法导向不明、国家政策摇摆、改革实践行政化、学术讨论无序等严重问题.从解释学的角度看,该条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设定了国家尊重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自由权、支持农民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义务,体现了以经营方式选择的自主权适应中国农村千变万化的实情,从而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率的立法理性.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的这一规范意义应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基本出发点.

  【总页数】12页(P75-86)

  【作

  者】张真理;韩忠亮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北京100101;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国际交流中心

  北京100101【正文语种】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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