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8篇

时间:2023-05-19 18:40: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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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摸清南江县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南江县司法局组织专人,深入全县各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对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特点

  南江县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县、四川省扩权强县试点县、时代先锋王瑛同志生前工作县。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政策、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按照四川省委“两个加快”、“四个特别”和巴中市委“两个强力推进”、“八个更加注意”的要求,南江县委、县府以保障民生为重点,以服务大局为主线,加快构建“美好新南江”,南江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调整涉及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二)重点工程建设和灾后重建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一是按照巴中市构建大交通格局要求,涉及“六路建设”工程的矛盾纠纷突出。在新建巴乐铁路、广巴高速、南桃高速建设及省道S101线,县、乡、村道路的灾后恢复整治和县内重点工矿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征地、迁坟、矿山资源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纷至沓来。相当多的农户认为国家搞建设正是捞钱好时机,涉及“六路建设”和重点工矿企业建设的沿线农户,可以在一夜之间搭建起遍地开花的违章建筑和临时移载的花草林木,并借此向工程业主漫天要价,导致工程进度延缓。二是将灾后重建资金视为“唐僧肉”,人人都想分杯羹。一些群众要求将灾后重建补助款平均分配到户,若未满足自己要求便采取上访或信访,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三是部分建材产品质量低劣,引发灾后重建农户上访。今年是灾后重建关键年,任务重责任大,农民倒房重建、维修加固对建筑材料的需求剧增,一些中小企业为赢取私利,盲目扩大生产而不注重产品质量,导致大量不合格材料流入市场,致使受灾户再次受到损失而出现新型矛盾纠纷。例如:南江县光雾山镇焦家河社区灾后重建农民用陕西省生产的劣质砖建房,南江县东榆镇、下两镇农户购买的“三无”劣质水泥建房,在灾后重建中又造成新的财产损失。

  (三)纠纷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一是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纠纷不断,如南江县食品公司改制、南江县水泥集团改制等,下岗职工动辄就是群聚群访;二是集约化经营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如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模式引发的客运个体经营户集体群访,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三是农村个别人非法集资又无力偿还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如南江县沙河镇张某某非法集资引发的群访事件;四是城市建设和环境改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如南江县南江镇上下河街改造遗留问题。上述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这些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四)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大幅攀升。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3月份以来,南江县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已达六起,诉求越来越偏激,如南江县凤仪乡的赵某某、赤溪乡的熊某某、红光乡的钟某某、南江镇文星村的杜某某等老上访户,已把上访作为一种挣钱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一些进京上访人员回来后还要政府报销进京上访的车旅费等,形成一种“向政府要价”的新趋势,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县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南江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有的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领导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去诉讼而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

  (二)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三)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县司

  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社区(街道)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乡镇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县人民调解队伍人员普遍素质不高,阻碍了全县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四)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县财政保障县司法局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几点建议

  (一)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

  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

  “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二)健全机构,建立调解组织网络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三)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基层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把握党和国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契机,把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制作书写。要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明确政府责任,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办案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财政安排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篇二: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概状

  滨河路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

  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成为是街道的内设机构,在业务上受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领导,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如:禁毒、综合治理、反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解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没有做到专人专用。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2008年结合居委会调整,对全街道、居委会调委会进行了调整,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

  (五)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即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也无调解员的徽标,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一)

  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在社区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街道这一级。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

  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构筑三级人民调解培训网络即:市司法局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区司法局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专职调解员。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的除调解主任及专职人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

  (五)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滨河路司法所

篇三: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司法局:新时期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一直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随着两江新区时代的到来,开发建设的迅猛推进,征地拆迁、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两江新区建设,为促进全区开放开发做出积极贡献。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到目前为止,全区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12个(其中镇街调委会20个、村调委会208个、社区调委会69个、其它调委会5个),居民调解小组528个,治安联防调解大院742个,在全区较好建立了镇街、村(居)、小组、调解院落四级调解立体网络体系,形成了功能完备、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新格局。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现状。目前全区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员3117人(其中专职1325人,兼职1792人),调解信息员5418人,调解员队伍得到了不断充实壮大。各镇、街道非常重视调解人员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村(居)委换届选举,及时调整充实了调解员队伍。同时,为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区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1-

  采取请专业人士集中授课、以案释法、组织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个案调解、旁听等多种形式,对居(村)以上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全区培训率年年达91%以上,调解员持证率超过97%。通过培训,有效提升了广大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近三年来,我区注重强化了镇、街道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按照“六统

  一、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对20个镇(街)调委会全部进行了规范,设立了专门场所,制作统一的调委会标识、挂牌、座牌、印章和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和卷宗等。对277个村(居)调委会均按照“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完善了规范化建设,建有村级调解室有429个;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以全市“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完善了我区4个示范村和10个推进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此外,针对全区各级调解组织普遍存在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整、协议履行率偏低、调解个案文档资料欠缺零散等问题,加强了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资料的规范与指导,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对调解个案文档资料予以管理。在个案调解程序上,在遵循司法部要求的基础上,参照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增加了《卷内目录》、《调解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及《人民调解员廉洁自律监督卡》并统一格式印发至各调委会,较好推进了全区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四)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方针,注重以“抓小、抓早、抓苗头、抓隐患”和“稳定工作无小事”为出发点,-2-

  积极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注重围绕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建立健全排查调解工作机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村(居)、重大纠纷不出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纠纷无积压。,全区共排查民间纠纷4150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120件,调解成功率为96.7%,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件、涉及13人,制止群众性械斗11件,防止群众性上访75件、涉及213人。今年1—6月,全区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942件,调解成功1885件,调解成功率97.1%,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区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调解工作虽然在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工作开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区是两江新区开发的重要区域,规划面积达818平方公里、占69.5%,涉及面积广、人数众多、开发平台最集中。随着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启动,大量深层次矛盾纠纷将集中涌现,而当前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临着的一些不容乐观、不容忽视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两江新区建设的快速顺利推进。

  (一)对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是部分镇(街)党(工)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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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处)对调解工作认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认为调解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依靠强势的政法机关来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轻防重打”思想突出。少数镇(街)调解工作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不注重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往往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拿在手上抓。人民调解组织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加上党委政府的认识没解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当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难度。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强。目前,我区共有调解员3117名,高中学历以下学历有1866名,占总人数的59.8%,平均年龄48.3岁。调解员绝大多数由村(居)组干部担任,他们身兼多职,工作繁忙,众多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偏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特别是村(居)以下的调解员98%以上是由村组干部兼任,无专职调解员,每三年一届的村居换届,就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村居干部)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造成“青黄不接”的现象,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少、-4-

  事多面广。司法所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虽然全区有20个镇(街道)司法所,但只有不到70名司法助理员在基层从事管理指导调解工作,加之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工作开展全凭“一张嘴、两条腿”,要达到覆盖全面,深入实地指导工作,实在力不从心。二是业务指导主体相对单一。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司法所和基层法庭共同指导下进行工作,但近年来随着法庭逐步撤销,全区只设立了茨竹、统景两个片区法庭,导致人民法院与调委会联系相对减少,调解业务指导责任基本上落在了司法所肩上,而司法所的人员现状又如此,这就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得不到更好的发展。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我区镇街一级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较好,而村(居)调委会却存在个案程序、登记、归档上的一些突出问题,虽然我们对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年年进行强调,并作了统一要求,但由于少数村(居)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和对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导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资料欠缺,更谈不上规范建档。有的纠纷调解结束后虽然形成了一纸文书,却存在无调解人员签字、无调委会印章或随意加盖村(居)委印章的问题,较多调解个还存在证据收集上的问题等,对村(居)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还需要在时间上抓紧,力度上强化。

  (五)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目前,财政在调解经费保障上普遍存在投入不足情况,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无经费、调解员工作无报酬、-5-

  调解员培训无经费,资料少,专题培训少,培训形式主要是以会代训,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专业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不够,调解员的素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调解员的劳动报酬不仅低(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和处理结果一件纠纷15—60元),且多数镇街未落实,手续复杂,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

  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夯实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由区到镇(街)成立人民调解综合领导小组,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办)牵头协调,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业、城建、劳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建议区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单项工作,对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议以区政府名义每两年一次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与镇考核挂钩,对调解工作做得好有受过表彰的调委会及调解员的镇予以表扬,对调解工作做得差的镇予以批评,通过表彰激励、通报批评等奖惩制度的兑现执行,从制度上保障我区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大投入,完善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建议区财政按照《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渝委法建组2号)精神,按区内人均0.15元的标准,落实调解工作专项经费12万元,保证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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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各镇(街)也要从同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保障司法所及同级调解组织正常开展调解工作,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报酬和培训经费,以稳定调解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只有解决了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调解工作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发挥。

  (三)加强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主体,在调解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司法所应以镇调委会为依托,逐步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走调解专业化路子,使一批热爱调解工作、熟悉调解技能,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形成以专为主,专兼互补的调解队伍阵容,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就一个镇(街)而言,具有一支专职调解队伍,可以流动参与指导各村(居)调解纠纷;可以应对镇重大、突发、特殊及积陈纠纷的解决;可以保证调解质量和调解公信力。能更好地使党政领导摆脱纠纷纠缠,专心抓大事、抓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成本。

  (四)大胆探索,建立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建议出台专门文件,明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可以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委会介入行政调解,可以促使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而行政调解的结果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利于执行,又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性原则运用上的风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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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调解协议,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三大调解职能在当地政府的统领下,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从而形成“人力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作战”的镇街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更好地为构建平安渝北,和谐渝北作出新贡献。

  (五)加强宣传,营造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平安渝北、和谐渝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情民意反映的重要渠道,是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较好运用人民调解这一手段,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宣传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农村群众认识、了解、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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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多方面、多层次、多种类的矛盾叠加现状,多元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深入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调查发现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瓶颈困难、探索人民调解创新发展的思路,既是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

  早在2007年,文登法院就建立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各乡镇(办)和部分居委会设立了民间调解组织,在法院的指导下及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2011年8月,文登法院与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至此,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网络覆盖文登市。

  当前,文登法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扩大对接机制覆盖面,逐步由法庭驻地镇拓展到辖区所有镇,在全市17个镇、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制度。截至11月,文登法院新收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24%。

  下面,仅以我院葛家法庭为例,将我院几年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以及对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予以梳理,以期抛砖引玉。

  一、葛家法庭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

  葛家法庭辖区现有葛家镇、米山镇、界石镇,共178个行政村,现已设立三个镇级人民调解机构,178个村级人民

  调解机构,实现辖区镇级、村级人民调解机构的全覆盖。另外,在纠纷多发的三个镇派出所及部分涉案较多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室,力求使人民调解早介入,以达到纠纷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二)工作机制

  1、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在工作中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

  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通过旁观现场开庭、巡回法庭对农村中普遍的集中的矛盾的处理进行现场培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同时按照规定统一人民调解的操作流程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推广使用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通过各方共同努力,2010年葛家司法所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

  2、建立对口联络制度。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葛家镇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米山镇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界石镇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葛家镇、米山镇及界石镇派出所建立联络负责制;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葛家镇、米山镇及界石镇已建立人民调解室的企业建立联络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增强了法官指导人民调解的责任心,也极大的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效率。

  3、确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主要有:(1)侧重于通过办案,在业务上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2)主动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3)检查调解组织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看有无调解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政策的做法;(4)对于违反政策、法律而调解成立的协议,要及时纠正,并用其警示调解人员,预防类似情况发生;(5)检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如有无遗漏协议条款等。(6)检查调解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遗漏当事人主要陈述或主要观点。(7)定期参加调解工作例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及时讨论解决调解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4、建立健全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严格按照司法确认的受案范围,对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由法官对调解协议、调解程序以及是否自愿、合法进行审查,合格的,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于,依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司法效力。

  5、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及行政调解的“三调对接”机制。各机构之间经常性地通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对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对接工作运转流畅。定期召开会议,对一个时期内较为突出的矛盾共同进行分析,研究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

  6、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将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完成任务情况将纳入每位法官的责任庭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法官进行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二、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法律素质不高,调解方法老套,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专职人民调解员奇缺。调解员基本都是兼职,难以专心从事调解工作。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亟待巩固

  由于经济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保障措施不能完全到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遭受较大冲击,呈逐年萎缩趋势。虽然辖区成立了镇级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覆盖,但一些村为精简干部,村委会只设一名调解委员,各村民小组不设人民调解员,人员稀少,人民调解组织流于形式;有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不规范,有名无实,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存在“网烂、人散、工作没人干”的现象。

  (三)人民调解的纠纷总量不高,作用发挥不充分

  调解员中绝大部分人员为兼职,挂名不干活,并不承担具体的调解工作。同时,乡镇办调解纠纷多为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往往多人共同处理一件纠纷,反映在调解总量上成效不高民,人民调解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四)人民调解理论研究严重滞后

  作为我国调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制度,站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其发展方向、发展原则、组织结构、社会治理模式等最基本的问题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认可,人民调解停留在各地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并且在寻求变革中不断被其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所吸引、所同化,如人民调解仿司法化倾向抬头,行政化日趋严重,与行政调解的区别不断缩小,群众自治性逐渐衰减,其自身特质坚守困难。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院指导有心无力。

  在法院因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出而自顾不暇的情况下,对调解组织进行指导的工作量占法院总体工作量的比例偏低。

  (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大多由村委或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从事,由于经费保障制度尚未完全构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往往面对办案经费极其紧张的局面,根本无力承担开展指导工作必需的差旅费、培训费、法律资料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指导工作的开展,这些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没有专项调解经费也不利于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基层调解力量薄弱

  司法所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高低。现阶段由于司法所数量有限、辖区范围广泛、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编制紧缺、考核激励机制缺失,这些都造成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乏力,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的发挥。

  (四)人民调解与社会发展脱轨

  长久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一直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行政命令、行政干预过多,群众自治的治理结构还没有完全形成,而行政支持不足,造成社会有需要、工作很重要、政府有要求、效果不理想、上下两张皮的现象。

  三、对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各类矛盾的突显时期,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增多,涉法涉诉上访频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不可忽视的现象。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成本低廉、就近就便、快捷灵活、标本兼治的特点和优势,是解决经济发展中各类矛盾最有效的工具,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总结自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大定义的认识,进一步坚定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

  (二)加强人民调解的理论研究

  组织法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对人民调解的调查研究,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法学、社会学理论研究的角度,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巩固20余年人民调解工作成果,把切实可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升华为法律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探讨研究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应当坚守的原则,明确人民调解的性质,准确界定人民调解的概念,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跟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符合政治体制改革后新的社会治理结构的要求。

  (三)坚持与人民调解员定期联络沟通制度

  (1)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要以人民法庭的巡回办案点为依托,与辖区内镇、村两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通过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组织观摩开庭等方式指导人民调解员进行案件调解,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予以纠正。

  (2)要定期召集人民调解员到巡回办案点,召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一起研讨民事调解的理论,总结实践经验,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通过面对面的形式,总结经验教训,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互相促进调解水平的提高。

  (四)以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为契机,强化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

  (1)应当坚持把进村入户巡回审判与实践指导人民调解相结合

  在巡回办案过程中,法官应有意识地挑选辖区农村具有常见性、代表性的案件,例如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等常见民事纠纷案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到庭参加旁听,现场学习法官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提高实践能力。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远程签章、巡回立案、预约办案、休息日办案等便民诉讼措施,以巡回办案点为依托,继续深化和推行巡回审判方式,根据工作实际组建巡回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实现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克服交通不便等艰苦条件,深入到边远山区,进村入户,就地办案,上门立案,预约审理,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提供诉讼便利灵活结合起来。

  (2)要做到指导工作制度化

  要求巡回办案的法官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到所联系镇、乡的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季度至少旁听一次镇、乡的专职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全县镇、乡的专职调解员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开庭旁听,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县各镇、乡专职调解员集中培训时安排一堂专题讲座。通过上述途径,有效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员调解水平的提高。也提高了法官做好指导工作的能动性,确保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3)建立案件的汇报、通报制度

  一是定期向辖区部门汇报工作,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对法院各项工作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法院党组领导可以利用每年的两会期间,就本院所办理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当事人,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人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通报,使党委、政府、人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增强预警机制和协作能力,共同努力,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设立专项案件通报制度,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所调结的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庭,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调解协议、请求撤消调解协议以及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向先前调解该案的人民调解委员或人民调解员通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或人民调解员做进一步的工作,促进案件的调解结案。

  (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要积极围绕审判工作,坚持联合辖区的政府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法制宣传,在辖区的中小学、社区、村委会、厂场建立法制宣传联系点,定期到联系点开展上法制课、出版法制宣传专栏、开模拟法庭、举办专题讲座等维权活动,通过就案讲法、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途径宣传法律,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逐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

  (五)积极介入人民调解员的选拔,确保选人的“高质量”

  人民调解员肩负着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使命,只有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的触角不断延伸,调解民间纠纷的难度和要求越来越高,人民调解员应当适应发展变化,掌握一定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更合理、更合法地化解矛盾纠纷。而由于人民法院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任,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上可以适当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些意见和建议。

  人民法院要在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现状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后,将结果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并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并反映,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调整和整合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选调在当地群众中威望高、人品好,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各级人民组织的调解员。

  (六)积极与辖区党委政府沟通,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规范化、正式化

  一是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沟通,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各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专门设立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调解场所的困难和不便,实现调解方式由流动性调解变为流动性与固定性调解相结合的转变。

  二是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多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地位的重要性,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人民调解组织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人民调解组织经费落实,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走向正常化。

  三是利用人民法庭的资源优势,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化。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力量,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配备专门人员,保障人民的调解工作能正常开展,建立人民法庭——各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全方位的民间纠纷信息网络。人民法庭要完善与各级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存在和潜在的民间纠纷,研究工作对策,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七)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中,要严格把握完善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是以监督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指导,目的在于将人民调解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人民调解组织改进工作,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调解质量。因此,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变更、撤销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情况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通报,对人民调解结果不正确、不合法的案件,不能以通过司法程序纠正而了事,人民法院要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转达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且及时向人民调解员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具体的改进措施,使人民调解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举一反三,正确地调处民间纠纷。

  (八)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要注意把握尺度

  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中,人民法院要充分意识到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是业务上的指导,不是领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不能代替或变相代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绝不能直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在调解的案件发表具体的处理意见,只能是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正确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以防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产生误解,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总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纠正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错误思想,把握好法院与辖区内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关系,把握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共同构筑好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线。

  (单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法院)

篇五: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

  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

  员、工勤岗位、公益岗位各形式都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偏老,很多同志长期在司法行政一线,工作流动性不大,工作积极性低。

  2、职能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派驻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双重管理的身份使得绝大部分司法所主要精力都被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参与其他中心工作当中。脱贫攻坚、征地拆迁、挂村帮扶、烤烟生产等等,同时司法所长一般还兼任或分管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比较难。

  3、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现阶段经费一般都没到所,采用即用即报的方式,而实际中,很多基层工作开展无法提供财务规定的票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1、基层群众素质还有待提高。

  云南作为高原地区,因交通不便,教育普及率较低,很多基层群众对传统美德素质的培养不足,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导

  致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中占有很大比例。不赡养父母、偷挖田埂交界,欠钱不还等违背社会公德的纠纷数量较多。

  2、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无法纠纷解决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即当事双方都愿意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纠纷时事情起因明确,对错分明,但因为当事一方因自身的私心而拒不参与调解、不面对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化解。在基层面临最多的是存在着“三不管”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是基层调委会面临的最多工作。但因双方都站在自己立场和角度,往往无法通过互让来达成协议。即无法形成调解意见。而同时,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因基层工作材料缺失及年限较长,一般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有权,导致此类纠纷当地政府无法确权处理,一般都搁置处理。

  (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1、人员编制缺少,管理压力大。

  当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面对严格的刑罚执行工作,基层司法所往往只能尽量做到“基本动作”,如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2、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实。

  3、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通过涉及到缓刑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意

  见,导致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础建设方面

  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职渎职。

  (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周边群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角”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社区矫正方面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群预警系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篇六: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顺河回族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平安河南建设纲要》精神,以实现四个领先、六个不发生和争创全省综治先进市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持续平稳,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优势,确保我区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平安顺河发挥我们的应有作用,现将我局2010年度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局成立了以郭玫局长为组长,各司法所长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32个社区和35个村委成人民调解工作成员,并于每月25日上午9点,我局召开各司法所所长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局长亲自主持会议,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掌握工作动态,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增长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使矛盾或纠纷势头早发现、早预防、早调解、早处理,杜绝或减少矛盾激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2010年5月7日顺河区召开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宣布《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规定,民间纠纷调处补贴的标准:第一种(一般性民

  间纠纷)补贴标准:30元/起;第二种(疑难性民间纠纷)第三种(群体性或重大恶性民间纠纷)补贴标准:100元/起。

  补贴标准:50元/起。

  民间纠纷调处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拨付。

  该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

  区财政把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到八年度财政发放,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极大地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区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使矛盾纠纷势头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杜绝或减少矛盾激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稳定。

  2010年全年三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2289起(含口头调解)。

  经审核有114起符合发放标准的案件,人民调解经费已由司法局统一拨付到每个人民调解员。

  三、一手抓稳定、一手抓排查规范民调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平安河南建设纲要》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局工作重心下移,借和谐社区建设集中帮建活动的助力。

  把警力充实到办事处、社区,确保基层工作落实到位,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每星期二、四、五三天,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

  者等全员参与,编成六个组,每组4人,在辖区办事处6个社区设立固定接待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

  二是结合全辖区实际情况,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按辖区范围安排到每一位司法所长,职责统管到位。

  全辖区六个办事处、两个乡,67个社区、行政村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有3个以上固定的人民调解员和巡访调解员组成,街道、社区调委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招牌、宣传版面、公章、台帐、档案。

  负责调处和预防矛盾纠纷工作。

  三是通过设立固定法律服务点,发放法律服务卡,在法制宣传楼道和法制宣传栏公示法律咨询服务联系方式等方法途径,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等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四是积极组织对本辖区进行一次认真地排查摸底,掌握辖区居民的思想动态。

  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纠纷,久调未决容易导致突发事件、上访事件的纠纷作为重点进行排查调处。

  加强对重点对象的防范控制、思想转化和思想疏导工作。

  五是我局组织的普法宣传队,在67个社区、乡村党员电教室,为社区干部、居(村)民群众上了普法教育课。

  针对群众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主要进行《物权法》、《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劳动合同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等宣传和培训。

  把法律交给群众,使群众成为法律的主人。

  六是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作用,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

  七是把排查到的不安定因素迅速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并协助进行解决,杜绝群体事件的发生,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特别是在XX年年12月30日至2010年3月30日,在双节来临之际,集中力量进行了一次民间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热点、难点纠纷,在三夏将至,为了预防矛盾激化,确保我区的夏收夏种、夏粮征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区民调组织又进行了一次民间纠纷大排查调处活动。

  我区组建各社区、行政村人民调解委员67个,组建率100%;办事处与企业建立联调组织12个,,占目标的110%;调解纠纷196起,调成189起,调解率100%,调成率96%;调解员培训率达90%以上,调解文书规范,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文书使用率达到60%;双节和三夏调解各类纠纷28起。

  通过纠纷的排查和调解,有效地预防民间矛盾的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司法所硬件建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经过省、市、区共同努力,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东郊乡建设土柏岗司法所和东郊乡司法所,每所占地面积为0.5亩,建设规模为120平方米,区政府还专门拨出专款1万元为两所购置了电脑和空调,区司法局和东郊乡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出资金为两乡司法所购置了调解桌、办公桌椅、柜子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统一按省、市要求制作了标准宣传板面、标牌等。

  我区两乡基层司法所建设由原来一间破旧房屋建设成为宽敞明亮,功能设备齐全的标准化基层司法所并正式投入使用。

  我区共有八个司法所,另外六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借用的是办事处的,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

  存在的问题1.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队伍庞大,人员众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调解技能差,办法少,遇到一些难调纠纷束手无策。

  2.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济有限,基层调委会无经济来源,无法购办一些必要的宣传、学习培训资料,造成宣传教育、民调人员素质提高较慢的问题。

  3.有个别纠纷在调处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多头反应,有意扩大事态,给各级政府部门或民调工作人员施压的现象。

篇七: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我县共10个乡镇,318个自然村,11个社区,13个企事业,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8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183人,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员69人,村级人民调解员1006人,社区人民调解员33人,企事业人民调解员39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27人,物业人民调解员9人。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与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近三年来我县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1/5..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

  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当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到三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当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与时有效的指导。

  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有的农村与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

  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

  四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4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五是工作方式方法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2/5..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

  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县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与时发现,与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部矛盾的“金钥匙”,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人民调解工作

  3/5..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与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与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国土、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围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法等。四是排查制4/5..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与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乡镇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5/5

篇八: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

  作为一个文种

  ,它一般由标题

  ,正文

  ,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

  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

  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

  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

  工作安排,按照《

  **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

  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

  4月

  5日至

  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

  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

  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

  均

  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

  统领,以乡

  (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

  (社区)人

  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

  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

  两

  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

  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

  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

  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

  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

  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

  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

  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

  作五落实)

  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

  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

  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

  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

  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

  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

  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

  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

  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

  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

  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

  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

  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

  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

  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

  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

  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

  50岁以上调解员占

  80以上

  %,大

  专化程度仅占

  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

  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

  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

  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

  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

  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

  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

  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

  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

  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

  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

  (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

  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

  (一)

  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

  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

  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

  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

  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

  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

  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

  解组织形式,在村

  (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

  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

  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

  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

  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

  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

  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

  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

  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

  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

  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

  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

  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

  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

  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

  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

  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

  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社区)

  调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

  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

  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

  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

  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

  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

  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

  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

  作落到实处。

  (五)

  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

  织的规范化建设。

  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

  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

  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

  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

  ;要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

  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

  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

  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

  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

  ,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

  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

  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

  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

  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

  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

  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

  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

  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

  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

  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

  门和乡

  (办事处)

  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

  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

  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

  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

  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

  (居)

  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

  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

  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

  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

  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

  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

  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

  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

  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

  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

  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

  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

  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

  动较大

  ;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

  有名无实

  ;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

  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

  低,且年龄结构偏大

  ;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

  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

  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

  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

  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

  到位,有的村

  (居)

  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

  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

  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

  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

  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

  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对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

  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

  (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

  会,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

  作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

  担任人民调解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

  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

  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

  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

  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

  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

  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

  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

  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

  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

  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

  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

  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

  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

  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

  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

  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

  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

  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

  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

  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

  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

  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

  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

  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

  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

  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

  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

  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

  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

  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

  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

  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

  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

  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

  认“四个衔接”,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

  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

  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

  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

  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

  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

  法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

  落实乡镇

  (街

  道)

  每半月、村居

  (社区)

  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

  遍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

  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

  2016年共排查调

  处各类矛盾纠纷

  2533起,调处成功率

  98%以上,防止民转刑

  29起,涉及

  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

  22起,涉及

  179人,较

  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

  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

  报中不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

  ;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

  和单位不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

  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

  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

  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大

  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

  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

  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

  (目前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

  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

  “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

  “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

  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

  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

  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

  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

  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

  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

  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

  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

  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

  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

  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

  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

  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

  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

  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

  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

  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

  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

  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

  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

  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

  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

  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

  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

  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工作。

  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

  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

  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

  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

  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

  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

  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

  “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

  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

  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

  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

  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

  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

  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

  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

  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

  +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

  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

  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

  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

  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

  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

  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

  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

  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

  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

  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

  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

  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规范调解程序,逐步

  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

  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

  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

  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

  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

  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

  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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