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正版化管理5篇

时间:2023-05-21 08:2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软件正版化管理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

  第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六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预算软件。

  第七条

  每年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八条

  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九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给本单位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软件正版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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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正版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

  件保护条例》等文件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软件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的管理应遵循按需申请、专人安装、合理分

  配、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信息中心工作的任务是管理、监督软件终端用户使用正

  版软件,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质和必要的升级维护。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公司软件正版化标准的制定和软件的选

  型。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软件有关版权等规定。

  (二)负责公司正版软件的安装、使用、保管、升级、版权保护及软件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检查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切

  -----

  第七条

  用户是软件需求的发起人。

  正版付费类软件需经过请示,待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购买和安装。

  第二章

  正版软件的管理第八条

  采

  购的管理

  (一)根据需求指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

  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

  第九条

  安装的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正版软件的安装调试。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任何非正版软件包括操作

  系统。

  (三)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严禁超越使用许可授权。

  第十条

  使用的管理

  (一)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员工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擅自复制和销售公司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确保正版软件在使用周期内的有效性。

  (四)未经授权禁止擅自将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未经审批同意,禁止使用和下载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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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

  用的技术措施。

  (七)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限等管理信息。

  (八)未经审批同意,禁止安装任何软件。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各所属公司在年度计划上报时,要将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总结同时上报。

  第十二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追究相关部门、机构以及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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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软件正版化管理

  

  软件正版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文件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软件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的管理应遵循按需申请、专人安装、合理分配、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信息中心工作的任务是管理、监督软件终端用户使用正版软件,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质和必要的升级维护。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公司软件正版化标准的制定和软件的选型。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软件有关版权等规定。

  (二)负责公司正版软件的安装、使用、保管、升级、版权保护及软件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检查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用户是软件需求的发起人。正版付费类软件需经过请示,待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购买和安装。

  第二章

  正版软件的管理

  第八条

  采购的管理

  (一)根据需求指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

  第九条

  安装的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正版软件的安装调试。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任何非正版软件包括操作系统。

  (三)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严禁超越使用许可授权。

  第十条

  使用的管理

  (一)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员工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擅自复制和销售公司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确保正版软件在使用周期内的有效性。

  (四)未经授权禁止擅自将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未经审批同意,禁止使用和下载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六)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限等管理信息。

  (八)未经审批同意,禁止安装任何软件。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各所属公司在年度计划上报时,要将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总结同时上报。

  第十二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追究相关部门、机构以及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软件正版化管理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优秀的公司形象,创造优秀的舆论环

  境,进一步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我厂全部软件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管理应依据一致招标、集

  中采买、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方法所指的软件是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其余拥有专业用途的软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我厂正版化工作的任务是管理、监察、各部门

  的软件终端用户购置并使用正版软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

  质和必需的升级保护。

  第五条

  管理部做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和

  法例;恪守软件有关版权等有关规定。

  (二)负责工厂正版软件的安装、使用、保留、升级、版权保护及软件财产的管理。

  (三)负责监察检查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展开情

  况、履行状况和软件财产管理状况。

  第三章

  正版软件的管理

  第六条

  采买的管理

  (一)管理部依据各部门的需求或提出的申请拟订正版

  软件采买计划,由研发中心审查,董事长同意后实行。

  (二)依据国家有关要乞降本规定,增强软件财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买。

  第七条

  安装的管理

  (一)网络管理员负责正版软件的安装调试。

  (二)在购置计算机等有关设施时,不得要求或同意销

  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职工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禁止超越使用同意

  受权。

  第八条

  使用的管理

  成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种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含:软件名称、版本、根源种类、同意证(受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钱、购置日期、安装及使用状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同意证(或合同)等有关资料要由网络管理员妥当保留。

  (一)

  电脑内已安装未获受权的软件,应立刻移除。

  (二)

  对以集体身份获取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保证

  已安装的软件的数量没有超出已采买的软件同意数量。

  (三)

  购置新的电脑时,已预装有关软件的,要查对

  该软件能否已获取同意,及获得有关的证书。

  (四)

  增强版权意识,禁止向其余单位或个人供给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余单位或个人供给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葛者,由软件供给人担当全部结果。未获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同意,不得复制及改正软件。

  第九条

  厂内职工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私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置计算机等设施时,要求或同意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受权使用同意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受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别人下载;

  (六)成心躲避或许损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纳的技术举措;

  (七)成心删除或许改变计算机软件权益管理信息;

  第十条

  关于使用非法软件给我厂造成重要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查有关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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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软件正版化管理

  

  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软件正版化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二条

  设立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正版软件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设立兼职的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正版软件的信息录入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

  第三条

  每年要将局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软件采购需求,编制软件采购计划.第四条

  做好机关新增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的审核工作,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第五条

  软件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软件资产纳入局机关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将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安装、使用自主可控正版软件。在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等专项工作时,要将软件正版化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和验收.第七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事项

  1。

  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2。

  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3.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而予以弃用.4。

  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查核该软件是否已

  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

  5.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6。

  因合法用途须对电脑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八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1.第九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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