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会议事规则5篇

时间:2023-05-22 08:1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组织会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篇: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州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州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研究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调配事项;

  (七)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州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时间安排

  第五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议题确定后以一定方式报州委审定。

  第六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牵头组织。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七条

  州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

  2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现决策民主化。

  第八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后,形成决议。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分管议题涉及工作的副职代为列席。

  第十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二条

  凡以州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州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州政府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二篇: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本单位党组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规

  则》等有关规定和旗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特殊需要时,经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有关股室所负责人可列席参加。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议事决策形式

  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程

  1、局党组成员会前提出议题;局机关各股室所也可提出议题,所提出议题须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会前收集汇总。

  3、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后,列入党组会议内容。

  4、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文件,由承办股室所在党组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在会前认真审阅文件材料,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但对会议议题或讨论文件有意见的,应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同党组书记沟通。

  第三篇: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1111111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检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确定和调整领导成员的分工,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任免、调整、推荐、培训、考核、奖惩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四)研究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以党组名义命名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向市委、市人大及上级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六)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机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七)其他须经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讨论任免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遵守有关人事纪律和程序,不搞临时会议。

  第四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其他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准备不充分、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党组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党组成员应当在会前认真思考,准备意见。未经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上会研究。

  第五条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出全面汇报,分管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其他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

  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党组的决定。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记录由政工室负责。

  第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党组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各分管领导负责督办,政工室负责收集并向党组报告。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会议记录、有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摘抄、复印。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工室负责组织,提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日程报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及时向县委、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规程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制度

  党组议事制度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臵等事项。

  (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1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

  (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

  (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第五篇: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县国家税务局党组的领导,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在国税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1、会议人员

  县局党组成员、人事教育科相关人员。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

  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因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党组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2、会议时限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组成员的意见。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通常应提前1至2天通知党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3、会议范围

  (1)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根据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制定近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研究解决在依法治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措施,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3)讨论决定加强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的本系统干部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基层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4)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本系统干部的任免、推荐、配备调整、后备干部的确定,干部的考核、录用、奖惩、交流、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等事宜;按管理权限审核并按规定上报本系统的人员编制、增人计划、机构的设置与变更。

  (5)讨论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组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局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指导局机关各部门、各分局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做出决定。

  (6)审批本系统经费、装备的管理及分配方案。通过招、投标方

  式,研究确定本级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单笔费用发生额5000元以上的),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宜。

  4、会议程序

  (1)确定党组会议题。按照议事范围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党组会议题;

  (2)议题的主要提出者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3)党组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4)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

  (5)到会的党组成员进行表决。

  5、相关要求

  (1)党组会由人教科设专簿专人记录,并归档保管。对讨论中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主要程序的情况。每次党组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后应签阅会议记录,以便了解会议研究的内容及形成的决议。

  (2)党组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党组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3)其余未列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党组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篇二:党组织会议事规则

  

  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九篇

  一、会议召开

  1.1支部委员会在每季度或重要情况下召开党支部会议;

  1.2召开会议前,支委会需要制定会议议程并通知与会党员及党员代表;

  1.3对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召开会议的情况,支委会需要及时通知参会党员并延期召开会议。

  二、会议议程

  2.1会议议题应该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展开,与支部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密切相关;

  2.2支委会需要向参会党员提供详细的会议议程,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2.3可以让党员参与制定议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会议主持

  3.1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会议主持,控制议程进程,维护会议秩序;

  3.2会议主持需确保参会者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倾听广大党

  员的声音,充分沟通;

  3.3如果会议时间较长,主持人需要为党员提供合适的休息时间,确保党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四、会议记录

  4.1支委会需要指定一名党员担任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及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2记录员需要准确且详细地记录会议内容,确保重要讨论点得到充分记录;

  4.3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分发给所有党员,以确保他们可以查看会议记录及时获取信息。

  五、会议决策

  5.1党支部会议需要形成采取行动的最终决策,确保支部的工作计划得到实施;

  5.2决策需要参考党的有关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尊重广大党员的意见,吸取民主集中制的优秀实践;

  5.3每个党员都需要阐明其意见和建议,对于会议决策不满意的党员提供党内政治协商制度进行处理。

  六、会议评估

  6.1在会议结束后,支委会需要对本次会议进行评估,以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6.2支委会需要收集党员对本次会议的反馈并据此优化下一步的会议工作;

  6.3评估报告要向党员公开,以便充分发挥会议的积极作用。

  七、会议纪律

  7.1参会党员需要按时参加会议,迟到者需向支委会做出解释,并接受相应的惩罚;

  7.2支持党内民主原则,党员需要尊重他人的意见,在讨论中不得攻击和谩骂其他人;

  7.3党员和会议主持人需保持准确和恰当的语气和语气态度,避免语言暴力和情感碰撞。

  八、会议记录保密

  8.1会议记录属于核心机密,参与者需确保保密性并防止信息外泄;

  8.2会议记录只能用于内部使用,不能发表或分发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8.3记录成果要加密保管,防止泄露。

  九、会议时数量

  9.1会议时间应以1小时为基准,如果时间较长,主持人需为党员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

  9.2会议的数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时间安排进行合理规划;

  9.3如有需要,也可以根据支部委员会的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要遵照同样的程序和规定安排会议。

篇三:党组织会议事规则

  

  党组织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集体领导作用,保证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组织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会议组织

  (1)党委、总支会议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2)表决事宜的党组织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才可召开。

  (3)因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确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4)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专人作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会后由书记审核并签字。

  第二条议事内容

  (1)围绕街道工委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主要工作和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2)听取基层问题的汇报,并进行研究和决定。

  (3)讨论通过向上级党构造及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叨教和报告。

  (4)讨论研究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绩目标及通过组织发展计划,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党组织的改选、委员的调整增补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等。

  (5)研究其它需要提交党构造会议核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议事程序

  (1)党组织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提交会议的议题进行认真讨论,发言力求简短,观点明确。

  (2)有关支部向党委、总支会议汇报工作时,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发言简要明确,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和回答委员们的提问。

  (3)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此基础上,由主持人结合讨论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和决议。重大问题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如遇重要议题发生争执,正反意见人数接近时,应暂缓做出决定或决议,待取得意见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或请示上级党组织指示或决定。

  第四条会议纪律

  (1)委员和指定的列席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者,要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缺席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会议结束后,应有专人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

  (2)参加党构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保密内容。会议决定和决议事项以正式文件告诉为准。

篇四:党组织会议事规则

  

  市委办公室

  党总支议事规则

  1、党总支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支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2、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主持。

  3、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4、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党总支书记沟通。

  5、党总支委员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6、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范围:从办公室工作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公室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措施、意见;讨论决定办公室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检查办公室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情况;讨论决定向机关党工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7、党总支会议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

  8、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

  市委办公室

  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建立科学、民主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发挥群众参政议政作用,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共同管理单位事务,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推进我局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的领导制度。政府部门实行民主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部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部门决策准确、科学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发挥民主,坚持小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大局,坚决反对“一言堂”和“家长制”作风。决策形成后,局领导、各股室要坚决予以拥护、执行。

  (二)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征求意见、寻求对策,坚持实事求是,说实话、想实招,立足实际,形成科学决策。

  (三)坚持依靠群众、依靠社会的原则。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离退休干部和其他部门的意见,重视发挥信息咨询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参谋作用,集思广益,形成决策。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抓决策的执行。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和镇委重要指示、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我局工作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各项经济指标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

  (三)本局规章制度,重大工作事项的组织实施;

  (四)一次性壹万元以上的经济开支。

  (五)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干部综合考核、奖惩,先进个人推荐。

  (七)组织镇政府的重大活动,出台重大行政措施、重要的改革方案和政策,确定重要的奖惩事项。

  (八)局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

  (九)研究处理局属各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需要提交县委、县政府的重大事项,报送市经委、商务局和县委、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民主决策和议事办事规则

  局长、副局长和纪检组长组成决策机构,共同研究决定单位重大事项,对单位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不得以个人意见代表“三人小组”意见。

  (一)领导班子会研究的事项范围

  1、单位发展计划和建设规划;

  2、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总结

  3、工作变动和人员调整;

  4、重要改革措施;

  5、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6、有关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规定;

  7、干部考核及推先选优;

  8、单位预决算;

  9、一次性一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

  10、需要领导班子会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领导班子会的决策程序

  需要提交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局长召集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有关议题。研究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局长综合班子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对某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不同意见可以保留。领导班子会形成的意见代表集体意见,不是个人意见,班子成员应维护会议决定,保留意见的成员不得在群众中发表保留意见的言论。在会议决定未形成文件或未在会议上公布前,不得在群众中公布会议内容。

  研究决定问题一般采取个别酝酿、征求意见、会议决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应认真作好记录,不得以个别酝酿代替会议决定。领导班子会原则上不得缺席。局长外出期间,副局长和纪检组长研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时,事先应尽量与局长取得联系,向局长汇报情况;副局长、纪检组长因故不能到会时,能推迟的就推迟召开;不能推迟的,事后应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尽可能向缺席成员通报。

  (三)局务会研究的事项范围

  1、对一些工作作出安排,布臵任务;

  2、工作汇报、通报;协调处理单位内部工作;

  3、学习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

  4、应在局务会上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参加人员: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股室长。

  每次召开局务会,到会人数不能少于4人。

  (四)职工会议

  1、向全局职工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有关文件和政策精神;

  2、政治学习;

  3、通报有关事项;

  4、为完成某项全局性的工作任务进行号召动员;

  5、应在职工会议上通报或通过的其他事项。

  召开职工会议表决通过某一重要事项时,应有80%以上的人员参加,且到会人员中赞成比例达到80%以上,通过的事项才视为有效。

  四、、监督检查

  (一)领导干部应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利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徇私舞弊。模范执行集体决议。

  (二)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须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领导班子会或局务会复议,再重新决定。

  (三)党政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干部都必须自我检查执行集体决议的情况。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个别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注意,批评教育

  (四)对严重违反集体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

  (五)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篇五:党组织会议事规则

  

  党组织议事规则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按有关文件执行,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民主决策。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基层党组织成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求真务实。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委员之间要开诚布公、坦诚相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党组织的决议形成后,委员要自觉、模范地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但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党组织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对会议决定的内容,凡属应保密的,不得向外泄露。如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将按照党内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五、团结一致,真抓实干。党组织委员要竭力维护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团结一心,艰苦创业,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模范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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