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9篇

时间:2023-05-23 08:00:08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

  

  规划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业务范围和流程图

  第一篇:规划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业务范围和流程图

  规划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业务范围和流程图

  1、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2、指导、协助各乡镇城市规划执法工作,检查规划内城市规划人员的执法情况;

  3、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后的跟踪管理执法工作;

  4、参与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5、负责处理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第二篇: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1.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

  3.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水务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务行政执法水平。

  4.在水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敢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5.严格按照办案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査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不得伪造、算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6.抓住时机,广泛宣传有关水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7.积极参加水务行政执法巡查和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每重大专项执法活动以及日常事务工作。

  8.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9.对水务违法案件的处罚遵循审理小组意见,不得私自变更,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执行稽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着装整洁,注意仪表,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11.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篇:彭州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

  彭州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高效、有序地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减少重大食物中毒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救治、调查、诊断和控制工作。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四、基本原则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五、本预案由彭州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

  成立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防制领导小组

  组长王培虎大队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职责

  一旦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防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防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法对全市食品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

  1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各乡镇的场镇检查员应坚持“预防为主、防制结合”的原则,应定期对辖区内餐饮店、学校食堂、农村婚丧宴席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报告与预警

  一、报告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接到重大食物中毒报告后,须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上报彭州市卫生局。

  二、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中毒症状,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三、评估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判定事件的预警级别。

  四、预警

  重大食物中毒预警分为三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是指同一污染食品造成中毒人数超过5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致病因素明确,污染食品未流入其它乡镇的。

  市卫生行政行政执法大队应做出应急处理,并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彭州市卫生局。

  2、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是指同一污染食品造成中毒人数超过10人或者死亡2人

  以上的,致病因素明确、污染食品涉及多个乡镇但未流入其它县(区)的。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须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彭州市卫生局,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支援。

  3、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是指同一污染食品造成中毒人数超过20人或者死亡人数超过3人以上且不断增加的,致病因素明确,污染食品有波及到周边县(区)趋势或者已经波及到周边

  县(区)的。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彭州市卫生局和成都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增派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第四部分应急处理

  一、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1、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到橙色预警时,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彭州市卫生局决定启动本预案。

  2、分极管理

  当所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到橙色预警时,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防制领导小组组长参与统一指挥、协调、全面组织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投入应急控制工作。

  当所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到红色预警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3、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评估建议,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适时向彭州市卫生局提出预案终止建议,报市卫生局批准后终止预案。达到红色预警的重大食物

  中毒事件,须报请成都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能终止预案。

  二、调查处理与医疗救治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建立由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组成的重大食物中毒应急技术保障体系,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重大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各项工作,可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调查中凡发现为可疑食源性传染病的,应立即按《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处理;发现为可疑投毒中毒事件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对中毒现场可疑中毒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和加工用具表面涂抹、接触食品人员的手拭或肛拭、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血液样本等标本的封存和采样。

  (2)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重大食物中毒的食品,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扩散。必要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

  (3)收集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4)尽快查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经过

  ①确定食物中毒的人数。

  ②查明导致中毒的食品。

  ③确定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

  ④查明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致病因素来源及其污染、残存或增殖原因)。

  (5)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6)协助医疗机构对中毒病人进行救治。

  (7)提出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8)配合、落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控制措施。

  第五部分预防与监测

  建立市、乡镇食物中毒报告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正常

  运行。该体系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市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场镇检察员具体实施,运用现代化的电子网络手段,实现快速、高效、准确的资料上报和数据分析。

  二、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分析汇总,报彭州市卫生局和成都市卫生行政执法支队。

  三、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开展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污染物监测与危险性评估。设立市、乡镇两级监测网,对重点食品实施主要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状况、有害金属、农药、兽药、环境污染物以及食品加工过程形成的有害物质的主动监测,由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和正在发生的食品中生物污染问题,指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引导食品生产和消费,进行食物中毒预警预报。

  四、加强对食物中毒报告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学校食堂、餐饮店、农家乐和农村婚丧宴席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重点要加强农村和大型食品生产、销售单位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由食品卫生监督、流行病学、病原微生物、分析化学、卫生毒理学及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组成的食物中毒应急处理专家组,提供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和指导,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医疗救护和诊断工作。

  二、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开展食物中毒应急演练,提高重大事物中毒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三、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加强预防控制食品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加强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提高控制水平,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防制”。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重大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经费,日常执法工作经费、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急救医疗服

  务网络建设经费,人员培训经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预防控制经费,医疗救治费用。

  第四篇: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执法大队人员必须着装上岗,着装必须整洁,注重仪表;执法必须亮证;执法时严禁抽烟、嚼槟榔。

  3、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严禁索、拿、卡、要,暂不实行当场处罚;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率。

  4、严格考勤。建立月考勤制度。执法大队的考勤由大队长督促各中队认真履行,不得徇私舞弊,应如实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在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5、执法大队人员进局机关办理公务时,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注意形象。

  6、工作期间任何执法人员不得喝酒。

  7、所有执法人员须确保通讯工具全天24小时畅通,因故关机的应确保能随时取得联系。

  二、销假制度

  1、因公请假

  大队领导因公外出,均应自觉向局办公室说明去向和时限;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局办公室备案。

  2、私事、病、婚、丧请假

  ⑴请假时原则上应书面申请,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⑵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中队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大队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⑶病休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病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⑷婚、丧请假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值班制度

  1、执法大队节假日值班报局办公室。

  2、建立值班专用记录本,由带班员记录。值班记录必须详细真实。

  3、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一经查实,作平时的旷工处理。

  4、值班时如遇紧急事项,除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必要时还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外,还应作好详细记录。

  四、考核诫勉制度

  执法人员考核诫勉制度是为了加强执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和引导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执法工作人员考核诫勉制度。

  1、考核诫勉的范围对象:凡大队的所有执法工作人员,均需参加每年的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诫勉的主要依据。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勤、能、德、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内部管理制度;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法律法规了解情况;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管理效果情况。

  3、考核方法:按照个人自我总结、群众民主测评、分管领导评鉴、局考核小组审定的程序,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4、诫勉办法:(1)经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排列在最后三名之内的或经常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影响比较大的,由局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口头告诫。如连续二年均为最后三名之列的,扣减当年奖金总额的5%。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有一天扣减当年奖金总额的1%。(2)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总票数15%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数之和超过30%的,经局考核小组审定,将测评结果通知其本

  人以示告诫,并作为不称职等次评定。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调离大队,下岗待业或作辞退处理。(3)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

  称职的,分别按人事部门的规定予以奖罚。(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以权谋私,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道德品质不好,腐化堕落,情节严重的;组织纪律性差,不能令行禁止,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的,作下岗或辞退处理。

  五、扣罚制度

  迟到一次扣10元,本月累计迟到达5次以上交由局领导处理;早退一次扣10元,本月累计早退达5次以上交由局领导处理;事假一次扣15元;矿工一次扣50元,全年累计旷工达15天扣罚全年奖金。

  六、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及使用

  1、执法车辆由大队领导和中队共同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所有车辆的燃修及配置;局领导和办公室共同监督执法车辆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首先必须保证执法巡逻用车。遇重大或特殊事件时,由办公室统一调整用车。

  2、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在局机关指定院内定点存放,并将车钥匙交大队长保管,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异地存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需要用车的,必须报大队领导批准,否则,出现问题一切后果司机负责.

  3.车辆不准外借(用),原则上不允许婚丧嫁娶或其他私事用车。

  4、执法车辆必须实行定人驾驶,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将车擅自转交、转借他人驾驶,出现问题,司机负一切责任。

  5.司机要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勤检查,勤保养,上班前做好车辆加油、清洁、安全检查等工作,保证执法车辆按时正常巡逻执勤。

  〈2〉、车辆燃修及物品配置

  1、燃油

  实行定点加油、按日包干制。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指定加油站供油。所有执法车辆每车每日10升油;车辆燃油由大队领导负

  责管理,一日一核算。

  2、修理、维护保养

  车辆需修理、维护保养的,由司机向大队领导提出申请,填写修理维护单,交局办公室主任核实,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方可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或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由大队领导审批;超过200元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车辆修理或维护保养期间,司机要全程参与,做好监督,确保质量,否则造成损失由司机本人承担,维修完成后司机、维修人员、维修厂负责人要在维修单上签字,再按有关程序审批报销。同时办公室要及时建好车辆维修档案。

  3.物品配置

  车辆所用物品应根据需要配置,坚持节约、实用、美观的原则;物品配置应填写配置单,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车上配置品由司机负责维护、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司机照价赔偿。

  〈3〉、补助与奖惩

  1、司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0元。

  2、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发现2次、半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的,除罚款外,并作停职待岗处理。

  (1)执法车辆未在指定区域巡逻的;

  (2)未经派遣私自出车的;

  (3)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4)不能和大队领导或办公室保持通讯联系的;

  (5)违章行车、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

  (6)不经批准,私自修车的;

  (7)将车擅自转交、转借他人驾驶的;

  (8)擅自调换车辆驾驶的;

  (9)不能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辆卫生的;

  (10)不服从局里安排管理的。

  3、公派出车途中出现事故,依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自觉接受处理;对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自负,并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4、凡驾驶执法车辆车辆年内无违章、无安全事故的,年底奖励司机安全奖1000元。

  5、司机在年终综合考评优秀者,每人奖励500元,称职者为300元,不称职者不进行奖励。

  第五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执法大队年终工作总结

  2011年,湘潭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在湘潭县委、县政府、湘潭县交通局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及各级相关部门的配合和鼎力协助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县局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行业管理为中心,以“打非治违”为重点,贯穿安全生产这一主线,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创和谐、谋发展,实现了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回顾全年的工作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一、加快队伍建设,正规化管理上台阶

  大队在县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年初对我大队执法人员进行调整,补充了新的执法力量,为了充分发挥队员们的主观能动性,在人员安排上,借鉴去年的成功经验,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了合理调整,根据个人特点,细化了分工,责任到人,从上路稽查、窗口服务、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管理、财务、党务、安全等各个环节实行了“定人、定岗、定责任”,做到了各尽所能、人尽其材;明确分工后,队员们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岗位适应性增强,工作效率明显上升。

  随着社会多元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大队的执法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为了保持与时俱进的执法水平,我大队组织了系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还多次组织队员赴省内兄弟单位学习、交流,借鉴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先进管理模式,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学习和培训,执法大队的整体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年内,我大队再次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让制度来规范行为,强化纪律。一年以来,我大队坚持周例会制度,研究分析各个时段的工作重点,对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对遇到的典型案例全员讨论学习。各项工作记录全面、详实、具体。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大队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的监督

  和管理体系,形成了“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大队的正规化建设,使大队成为了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劲旅。

  二、文明执法树新风

  我大队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在纠正违法违章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从受案到调查、取证、结案,书证、物证确实,法律文书齐全,做到了程序合法,归档有序,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效力。上路执勤时,在全队推行“温馨交通、微笑服务”活动,一个标准的手势,一个深情的敬礼,一句“您好”都成了队员们习惯的执法动作和语言,这不但改善了车主与执法人员的现场关系,便于我方纠正违章,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处理了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的关系。服务大厅也增设了便民服务职能,为车主们提供茶水和休息场所。窗口办事不再让车主等待,办事人员主动热情接待外来人员,耐心解答各车主、车属单位的咨询,并及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窗口办事程序,切实改变了队员的工作作风,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有时加班加点为车主提供方便,我大队考虑到有部分车主是外地的,办事不方便,就算是到了下班的时间,也坚决把当天的事情办完,个别同志因此常常加班到很晚,下班时外面已是灯火通明。通过同志们的无私奉献和共同努力,大厅的服务能力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群众满意、领导放心的目的,文明执法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

  三、“打非治违”工作成效显著

  在上级政府正确领导下,大队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督”的原则,加大对非法营运和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

  由于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矛盾尖锐、调查取证难,年初我大队对城区非法营运猖獗的地区、重点路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收集了县域范围内非法营运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争取多方支持,鼓励社会合界积极提供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的信息以及电召非法营运组织的情况,明确了工作重点,增强了打击的精确性。

  我大队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冒严寒、顶酷暑,坚守岗位,全面履行稽查职能,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对全县非法营运实行拉网式清查和打击,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48台,解散了从株洲至易俗河的非法电召公司。通过追根溯源,挖出一批较为隐蔽的非法营运车辆,一是部分中巴车主自己参与客运的同时进行非法营运,如湘运二十六车队承包车主***驾驶自家湘C5***8微型普通客车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二是运输公司员工从事非法营运。对这部分车辆,我们予以了从严打击,坚决取缔。通过处理,规范了市场,运输车队得知这一情况,给我大队送来了锦旗。大队通过在全县主要道路路口执勤,纠正违章,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车辆486台次,处理非运营运48起,依法征缴非税收入96万余元,初步实现了“打击一批、规范一线、教育一片”的目标,促使全县道路运输市场向着规范、有序、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

  交通运输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在大队纵深、全面推行“打非治违”工作的形势下,一些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极时纠正,社会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大大降低。一些技术参数不达标,车辆状况差的非法营运车辆自然退出了运输市场,非法营运已变得无处藏匿。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自觉主动到湘潭县运管所办理合法手续的车主、车属单位不断增多,运输市场出现良性循环的态势。县属各交管站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执法大队以实际行动捍卫了条令条例的法律尊严,巩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地位。

  四、精神文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齐头并进

  大队长以身作责,带头执行政策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执法工作始终,不索拿卡要,不接受车主的请吃请喝和送礼,不徇私枉法,廉政勤政,统一规范和正确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大队通过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面对利益不动心,诱惑面前不动摇。

  为了让全体队员开拓视野,大队还专门组织了外出学习考察的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积极向上的文娱活动,丰富了队员们的生活,拉近了执法人员之间的距离,融洽了干群关系,全大队从负责人到队员,团结一心,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营造了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空前提高,在工作中呈现出团结协作的极大热情。

  五、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大队全年将安全工作贯穿始终,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做到了安全工作有方案、有措施,实施有记录。多次协同相关部门对全县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整治,联系交警、城管、安监等部门对城区交通,特别是县一中、牛头岭、步步高等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整治。同时把客货运站场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严防危险品上车。

  着重对学校、幼儿园进行督查,严厉打击租用社会车辆用作校车的行为,打击接送学生和幼儿的非法营运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年实现安全无事故。

  六、顾全大局促和谐,服务“两型社会”建设

  大队为了营造湘潭县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执法过程中大力推进人性化执法,我队从大局出发,听取市、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领导的指示,对重点工程运输车辆,重点企业运输车辆及车属单位的违章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从轻处罚或首次免罚,全年共对31台次各类违法车辆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为了促进和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我大队全年免收罚款十万余万,融洽了各经济体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打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七、全面履职,服务大交通

  大队积极协助和配合县局工作,抽调谢石龙同志进驻新农村示范村,帮助和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次调车、调人参与十二五规划公路建设情况调查,为我县交通网络建设积累了第一手资料。

  今年上半年,潭衡西线高速公路进入了最后的施工阶段,由于该工程路面已经基本成型,大量车辆进入施工工地新修路面行驶,严重影响了施工和工程质量,大队按县局指示,派出执法车辆一台,执法人员数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维护,确保了重点工程的正常建设。总之,执法大队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各级领导的认可,法律文书的制

  作归档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全年无一例执法纠风与行政复议案件,各项工作成绩喜人,为我县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写下了辉煌的一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2011年12月14

篇二: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

  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

  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

  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

  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

  成立

  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一名由

  XX兼任,设副队长二

  名分别由

  XX兼任,成员由镇政府干部\XX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

  名;招聘人员条件为:原则上年龄在

  35周岁以下,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罚必须满

  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健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

  劳动用工合同,2015月份到位;

  三、工作范围及职责

  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下列领域行政

  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1、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自建

  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

  2、依照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

  纪管理和商品房租

  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镇市

  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

  实施查处;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

  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

  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

  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

  监局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

  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保障机制

  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

  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

  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

  常运转及队员加班

  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开支;

  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

  队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

  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

  法队于

  2015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

  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

  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

  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

  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1、严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把握法律

  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

  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

  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场管

  理等主要工

  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善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进工作;

  3、严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决不

  允许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

  用,不得出现违规违

  纪行为;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

  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

  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市、舟山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35号、关于嘉兴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4〕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为重点,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目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综合执法范围,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综合

  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范建设执法机构,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科学界定和规范权责边界,落实“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

  措施,构建权责统一、阳光透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主要原则;

  1.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

  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的问题,提高执法和管理效能;

  3.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综合规划、协调推进,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领域范围;主要是围绕县委、县政府“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面广量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领域,进一步扩大横向执法领域,延伸执法范围到各镇街道,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在继续行使原经省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公安交通等

  8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盐政发〔2012〕40号已经公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增加集中行使土地、水行政、安全生产并扩大环境保护等

  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为:

  1.集中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的18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集中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河道、水资源、农村供水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16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集中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监管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除外等违法行为的82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扩大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23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林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等

  5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待省编委办批准后,相应划转;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未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越权行使;

  二健全执法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结合实施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规定重新制定

  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建立健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镇街道中队,作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的派出机构,并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牌子;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综合执法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完善管理体制;

  县综合执法局镇街道中队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干部管理以条为主,中队主要负责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镇街道意见后任免;行政执法

  以块为主,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下,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综合协调统筹;县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考评、行政复议及组织全县重大或专项执法活动及应急处置,必要时可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严控人员编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主要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的途径解决,在不突破我县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保证基层和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以县城管行政执法局现有行政编制

  10名、事业编制参公120名为基数,通过优化配置人员编制资源,即从划转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承担

  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中,相应划转事业人员编制的途径解决;具体由县编委办另行研究并专题报上级编办批准;

  五建立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的高效、权威、统一;

  1.加强配合协作;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合理划分行政主管部

  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权权限,公开执法职权范围和运行流程;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调,督促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与执法监督检查配合协作规范,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明确细化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避免产生划转具体行政处罚权后相互推卸监督管理检查责任的现象;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依法履行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有关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案件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配合做好提供审批资料、进行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县监察局

  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及行政监督管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的监察,严肃追究部门和个人失职、渎职及部门配合协作不到位责任人的责任;

  2.实现信息共享;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许可、监管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撑,作出涉及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决定,应当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抄告纪检监察和公

  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备案;

  3.强化执法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并引入诚信评价体系,建立执法监管数据库,通过不定期交叉互查等形式,强化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全面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制度,以及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全面落实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4.落实执法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所需装备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行政执法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公安机关要全力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对违反

  治安管理法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县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中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执法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部门多,调整范围广,全县上下必须要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保持一致;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及职能划转、机构和人员调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改革创新大局为重,积极支持配合,确保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工作职责,合力实施改革;县编委办负责全面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报批审核,以及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权责清理和权力清单

  制定及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监督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制定行政监督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整中人员划转选调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县财政局负责执法机构人员调整后经费预算划转和执法装备经费保障工作;县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主动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衔接,顺利完成职能移交,有效承载相关职责,要主动加强与各镇街道的工作衔接,积极承担相关任务;并负责制订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等有关意见,县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应执法机构、职责和人员、经费等划转、调整工作;各镇街道和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

  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明确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到部门职能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工作纪律,防止职能划转和人员编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监管不力或监管失控等情况;

  四大胆实践创新;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将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在试点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工作

  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条件,为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篇三: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

  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

  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1、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2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7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

  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8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13、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4、举办、停办农村幼儿园的许可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

  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12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5、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6、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行政处罚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6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

  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种类:限期折除、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责令限期修复、责令限期清除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5、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7、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对违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用、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第2款:“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9、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95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三、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行政确认

  1、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7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2、兵役登记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1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8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17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5、大陆居民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

  (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6、个体演员证明

  法律依据: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申领表。个体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业余演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

  7、个人发布广告证明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14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8、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款:“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9、出境旅客超额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证明

  法律依据: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第5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

  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规定办理:三、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者城镇街道办事

  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名称、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

  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

  10、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人基本情况核实

  法律依据: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五、行政给付

  1、节育手术费报销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17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2、优抚对象优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0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六、行政裁决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七、行政征收

  1、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依据:

  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7条:“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的协助检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残疾人保障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4、内河交通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3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篇四: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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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收藏-------------------------------------------------------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文章标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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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

  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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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三)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六)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九)应立案、查处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知撤案;

  (十)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

  (四)实施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制度:

  (五)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六)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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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九)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在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并维护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乡人民政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乡人民政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杏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年终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来源于网,欢迎阅读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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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收藏-------------------------------------------------------2、《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3、《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4、《群众路线教育时间活动

  党员干部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5、《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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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

  

  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处罚(6项)

  一、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用,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扶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使其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履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对招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注:对上述“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为,镇级人民

  政府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警告、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四、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五、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六、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许可(3项)

  一、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村集体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

  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三、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居住地乡(镇)的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

  (二)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

  乡(镇)、村居民、农民建筑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办法,按省有关土地管理规定执行。

  行政确认(4项)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补发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初审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行政给付(2项)

  一、负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行政裁决(2项)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七条林权争议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行政征收(1项)

  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

  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五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其他行政行为(67项)

  一、文化、教育方面(8项)

  1、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批评教育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使其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履行义务。

  4、对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批准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5、管理乡、镇小学和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扶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6、派发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的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由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明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校办厂场等财产。侵占和破坏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7、出具非在职人员办学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出具同意办学证明的部门或单位,应对所属办学单位或个人的办学方向、宗旨以及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材料。”

  8、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法律依据: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二、经交方面(9项)

  1、收缴本地区的非法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三、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各级国防科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

  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2、对在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签署意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办(采)矿申请报告,经矿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矿管部门,由其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属乡镇矿业规划布局、办矿资格和资金的审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建设、矿区范围、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和安全措施由矿业(行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土地由国土部门负责。”

  县(市)矿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凡属临时性、密集在同一地段或不便划定各自采矿范围开采的个体采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矿管部门申请《广东省

  临时采矿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和管理。”

  3、电力管理

  法律依据:

  《能源部关于颁发<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

  第六条“乡电管站实行乡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由县电力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4、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上的公路渡口

  法律依据: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第三条“公路渡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上的公路渡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上的公路渡口,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上的公路渡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公路主管部门可授权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渡口。”

  5、规划、审核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6、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国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采备砂石材料。

  县道以建勤轮换工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养路专业工人。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

  公路养护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设立一个,也可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度、路面等级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变化,设置大道班(或养护工区)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和边远地区的公路,也可实行机械化

  养护队定期巡回养护。”

  2、《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7、出具路边店开业条件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沿线店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领取路边店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开业条件审查意见;

  二、县级国土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对路边店店址的审查意见;

  四、县级公安部门对路边店设置的治安审查意见;

  五、县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8、划定辖区内乡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乡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9、编制乡道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方面(12项)

  1、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实施村镇规划、建设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2、《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4、《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助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乡(镇)、村规划建设法规;

  (二)具体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办理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居民(农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报建的审查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许可证;

  (四)管理乡(镇)、村建设的各项补助经费、建筑材料;

  (五)负责乡(镇)、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收集、积累、整理乡(镇)、村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六)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统计报表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建制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集镇的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建制镇、重要集镇的区分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予公布并严格执行。驻乡(镇)、村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居住在乡(镇)、村的群众,应根据总体规划的布局进行基本建设,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要修改、变动,应经原审议和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制止。”

  3、颁发乡镇建设用地规划文件

  法律依据: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单位、集体申请兴建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属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

  (二)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建筑物层数、标高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

  (四)持土地使用证向建设管理部门领取建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不接受管理部门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4、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协助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定期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初审意见,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五)受县(区)环保部门委托向乡镇企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六)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

  (七)对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的减免

  法律依据: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8、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的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9、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依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建设、农业、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10、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核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报批。”

  11、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期内调整土地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特通告如下:

  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2、土地监察

  法律依据: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

  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四、民政方面(9项)

  1、审查申请人评残申请并写出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2、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3、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

  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终止供养

  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对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依法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老人入敬老院的批准

  法律依据:

篇六: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

  

  关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六篇】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1最近,我会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调查组,对全市7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会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街道工会自身建设情况

  1、机构状况。

  目前,全市7个乡镇4个街道全部建立了工会联合会。基层工会组织312个,形成了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工会委员会,10人以下企业工会分会挂靠村居联合工会的三级管理网络。

  2、队伍状况。

  全市11个乡镇(街道)工会,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了工会主席。共有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24人。全市范围内以各乡镇(街道)为依托,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79人。

  3、会员状况。全市乡镇(街道)共有职工6.3万人,其中农民工2.03万人。

  (二)关于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情况

  近几年来,乡镇(街道)工会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抓工会组建。全面推进党建带工建工作,仅去年,共组建基层工会86个(涵盖法人单位及10人以下),发展会员5000多人,发展农民工

  会员1716人。二是抓规范建设。以创六好乡镇(街道)工会为契机,实行边建会、边规范,对各乡镇(街道)基层工会的标牌、制度等内容,全部统一规范,上墙公示,广泛开展了工会的规范化建设。三是抓职工维权。一方面,狠抓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签订工作。接受问卷调查的9个乡镇街道工会,有5.1万名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涵盖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率达85%。另一方面,积极进行侵权个案的职工权益维护工作,20__&20__年,12个乡镇街道工会共进行个案维权162起。四是抓项目帮扶。近年来,共向1612名困难职工送慰问金43.7万元,大米20多万斤,油2万多桶,被服3万多件。五是抓就业创业。各个乡镇根据职工需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大力整合资源,开展了灵活多样的就业创业活动。几年来,共举办招聘会47场次,招聘就业人员16000多人,开办培训班278场次,培训就业职工7000多人,职工素质大大提升。并且大部分乡镇(街道)都建立了培训中心和招聘中心(站、点)。

  (三)关于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经费情况

  从调查数据显示:4个街道工会平均每年经费2万多元,7个乡镇工会平均每年经费8000&1万元。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上级工会下拨经费,同级行政拨款,经费自筹等三部分。工会经费的使用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宣传教育活动开支;

  二是各种文艺活动开支;

  三是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四是正常办公开支。

  创新意识不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会工作的地位逐步提高,作用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企业产业工人中80、90后成为主体,他们思想活跃,但目前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兼职多,有些工会主席能力不能适应社会多元化的工会工作要求,在工作中举措不多,创新工作能力不够。

  工会经费不足。目前,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上级工会下拨经费,同级行政投入较少,经费来源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开展各种活动很困难,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进一步健全素质培训机制。继续深化素质培训教育制度,一方面为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和工会社会化工作者提供提升素质能力的平台,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形成职工就业能力的岗位培训机制,让更多的职工参与进来。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是制约乡镇(街道)工会工作重要的瓶颈问题,希望上级工会采取以奖代投等形式,加大对乡镇(街道)工会的扶持力度。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2我镇人大主席团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深入各村各代表组,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交流分析探讨乡镇人大工作情况,分析讨论了乡镇人大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通过讨论分析,现将对乡镇人大工作情况调查研究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乡镇人大基本情况

  我镇现有11个建制村,乡镇人大代表54名,其中党员代表33名,占代表总数的61%;非党代表21名,占代表总数的39%;妇女代表15人,占代表总数的28%。

  二、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情况

  每年都能按时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准备充分,程序合理,代表参政议政积极踊跃。在闭会期间,坚持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研究人大工作,开展三察、一评议活动,都能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3到4次,每年开展1次代表评议七站八所工作。通过代表小组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分片联系走访代表沟通联系多,能够及时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反映给党委、政府,以引起重视。代表视察、建议能够在规定的人代会召开后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三、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当前乡镇人大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代表素质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2、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发挥作用的主动性还不高;

  3、人大自身建设不够,党委对人大工作有待进一步重视,各级各方面的人大意识,民主政治和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要改变这种情况:

  一是各级各方面要重视和支持人大工作。要不断树立人大意识,民主政治法制意识,充分认识人大所起的作用,支持人大开展好工作。

  二是逐步建立代表竞选机制,不断提高代表素质。代表竞选是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职责,提高代表素质的重要基础手段和重要支柱。

  三是完善人大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对代表培训,代表述职活动的考核制度,促进代表积极开展活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总之,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人大工作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年都有提高,尤其是随着全国人大以及上级人大工作的逐步深入而发展较快。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需国家立法加以解决。人大在目前状况下要进一步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代表参政议政积极性,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履行人大的职权,把人大工作搞好。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3基层执法工作调研情况汇报

  ___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站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能力,根据___局关于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调研的通知精神要求,___站于日前进行了全面性调研,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概况与成效

  ___站直属于___局,其职责是担负全市___公里县、乡、村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站内下设五股一室,其中路政股与路政大队分别担负路政行政许可与路政治超执法两项职责,属交通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路政股与路政大队组建于__年__月,现有九个治超执法中队,一个路政外业巡查中队,路政执法人员__人。

  (一)路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成立之初,为使我站的路政执法工作有个良好开端,站里多次派执法人员到省公路局、地区公路处及兄弟单位进行培训、学习、观摩,每名执法工作人员都是经过严格筛选,并经培训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后编入执法队伍。

  且为了不断提高路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我站建立了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执法岗位相联系的机制,每月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政治业务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考试,年底再综合全面素质进行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待岗学习,直到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通过规范和系统的培训,使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了路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我站自成立路政执法部门之日起,就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春融期站里都要举行治超启动动员大会,会上不但要制定全年的治超工作目标,布置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还要与主管路政副站长、路政大队负责人、各执法中队中队长及路政工作人员,层层签订《行政执法工作责任状》,并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对产生问题的执法案件实行逐级倒查,按照签订责任状内容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执法责任制近两年的时间,路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加强,路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执法案卷日趋规范,执法过程中重证据、讲程序已经形成了自觉行动;二是依法行政的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促使各执法人员认真准确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行政决策、治超处罚、路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严格

  按照行政程序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随意执法等人治因素大为减少,依法行政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行为

  更加规范,从而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2011年以来,我站共形成处罚卷宗___余份,收入罚没款___余万元,未出现一例申诉、复议、诉讼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

  (一)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由于路政执法人员对自己业务知识了解的多,对外延法规知道的少,执法中遇到问题缺乏正确解决的方法,另外执法人员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的不同,直接影响着执法文书制作,致使文书良莠不齐,给以后在行政复议等法律行为中埋下了隐患。

  (二)经费、装备投入不足,制约着路政执法力度。经费是执法工作的前提,装备是执法工作的工具,由于经费和装备的投入不到位,直接影响着法律法规在现实中的贯彻的落实。

  (三)交通法制机构不健全,影响了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基层执法工作,就必须依法界定执法职能、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考评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倒查制度,而这些又离不开交通执法监督的法制机构。法制工作队伍的缺失必然弱化了执法监督力度,降低了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长此以往执法业务的指导工作就逐渐依赖于业务处室,失去了法制工作机构独立监督、指导、整合法制资源的优势。

  三、进一步规范基层执法工作的一点建议

  (一)应重点解决经费和装备。

  (二)一是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对准备到执法岗位的人员进行文化程度、学习专业、执法经验几方面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从事执法工作。二是多渠道为执法人员充电。执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法治的实施程度,所以要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逐步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制定的制度和机制进行考核评议,用制度来管理,用机制来调动积极性。

  (三)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牵头部门,既是执法责任制的落实部门又是执法监督部门,对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有主要责任。因此,要尽快成立相关法制机构,健全和完善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增强专业法制队伍力量,以改变目前交通法制工作机构欠缺、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

  的状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目前交通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时还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相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既影响了执法形象,也容易滋生腐败。我站将严格落实___部

  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的指导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减少人为因素,减少和防范执法腐败。

  ___站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4乡镇是我国政府管理五级结构的最末端机构承担着贯彻上级政策、管理乡镇农村、沟通城乡的重要责。有道是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足见乡镇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乡镇管理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依法管理乡镇范围内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在乡镇,工作着力点也在乡镇。乡镇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水平,直接关系着一个县区、一个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

  一、乡镇设置现状

  统一设党委、政府、人大、人武部、纪检委(监察室)和团委、妇联。一般乡镇内设党政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企业办、计生办等等,同时乡镇设置司法所、派出所、水管所、计生服务所、劳保所、国土所、财政所,和文化站、林业站、农业站等,这些就是传

  统的七所八站。站所一般3&5人。

  二、现行乡镇管理体制的特征与弊端

  乡镇管理属于基层管理的范畴,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综合性

  乡镇管理的综合性特点主要表现在:

  (三)群众性

  乡镇作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实质是乡镇管理机关代表人民群众管理乡镇各项事务。要以广大农民和城镇民的愿望和要求为基本出发点,一切从群众出发,一切为了群众。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管理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乡镇管理不但切实反映和维护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正当利益,同时也体现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愿望和

  要求。

  综上所述,在现行体制下,乡镇政权的运作和管理特征集中体现为:

  一是执行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政机关的指令和要求都要通过乡镇来贯彻执行,并具体落实到农民群众中去。

  二是综合性。

  乡镇全面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是直接性。除村民自治组织外,它没有下属行政组织,基本上是直接同农民群众打交道。

  四是非完整性。不象县以上领导机关那样功能完备、机构齐

  全。

  乡镇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能转换不到位。一是管理职能越位。管了许多本应由市场、企业和中介组织管的事。二是服务功能错位。上级将名目繁多的指标分解下达给乡镇,并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有些指标采取一票否决制,与乡镇主要负责人政绩挂钩。乡镇领导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投放在落实各项指标上,没有足够精力为农民服务。三是社会职能缺位。尤其是免征农业税后,由于财力制约,大部分乡镇只能维持工作运转,无力承担公共设施建设,影响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整体水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的职权为七项。但在实际工作中,前乡镇承担的工作内容十分庞杂,可概括为八大类近50项,乡镇工作事无巨细,包罗万象,面广、量大、事杂,将有些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能纳入乡镇管理范围,将有些应由农民做的事情由干部来做,成为全能政府、无限责任政府。越位、缺位、不到

  位的情况较严重,有些应该做的工作没有精力去做,而有些不该做的工作却疲于奔命。

  (二)站所设置不合理。站所的设置大而全,而且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乡镇不论人口多少,规模大小,站所设置千篇一律,这种状况增加了财政开支,降低了工作效率。有的站所上划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管,又受

  乡镇属地管理,乡镇和部门之间缺乏有机配合与协作,形不成人才、资金、设施、技术的优势互补。同时还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的现象,即管理型的干部多,服务型的干部少;万精油式的干部多,掌握专业技能的干部少;生产型的干部多,经营型的干部少,制约着乡镇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人权事权脱节。突出表现为责权分离,管用脱节。设在乡镇的站所、中心,有的职称评定在县以上部门,年度考核却在乡镇。不少站所驻在乡镇,人财物却垂直管理,形成能看见的管不着,管

  得着的看不见。由于乡镇和站所主管部门权责重叠交叉,乡镇责大权小或有责无权,县直部门权大责小或有权无责。《宪法》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但《行政处罚法》等法规没有赋予乡镇政府执法资格疑似乡镇在法律规定方面职权残缺,存在着责任大、权力小和任务多、要素少的现象。如禁止农用车载客、安全生产、农村环保等,乡镇没有执法管理权,但工作还得干,只有违法行政。由于职能的弱化,工作手段和方式只能靠单一的教育和说服,而现在利益多元化的状况下这种手段是越来越不被认可,很多情况下是无效管理。

  在对经济发展的协调中,最常见的是作为为企业发展征地的主体嵌入,让群众理解为的负面行动,阻力前所未有,《物权法》

  出台更加剧了企业征地发展与群众利益的对立,单有的说服已经完全丧失了功能并且容易让乡镇政府卷入具体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质疑,甚至卷入法律纠纷旋涡,难于在对经济的发展支持与老百姓的利益维护中有所作为,陷入干部无能、政府无用的信誉危机。

  (四)政事、政企不分。财权、物权为在县区业务部门,事权留在乡镇,存在着见到人的管不到人,管到人的见不到人和有责任的没法管,有权管的没责任的现象,造成乡镇职能虚化,责任增大,自主权缩小。一些站所上划后,大都承担着本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行政职权,难以发挥应有的行政效能。同时,乡镇政府往往包办了企业、事业单位的事;党委政府也很难把党务和政务分开。条块分割,权责分离,乡镇政府很难统筹、协调,不能有效地配置管理要素,进而充分履行职能。另外,有法律地位但没有执法权。

  (五)乡镇债务多,负担较沉重。乡镇财政实际上是转移支付财政,自身没有财政能力,收钱无门,挣钱无路,要钱无缘,要想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实在苦恼。由于债务较多,负担较沉重,偿还难度大,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乡镇的正常管理工作。同时,乡镇偿还能力有限,主要依靠县区财政加大转移支付额度。并且为了发展和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旧债尚未还清,又累欠新债,有的乡镇不得已向社会集资,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贷。花钱去路多,收钱来路少,乡镇领导穷于应对,甚至无可奈何,不能全身心地投入管理工作、服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能归咎于哪级组织、哪个领导,其成因是复杂的。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经过20年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农村管理体制、管理对象、管理任务、管理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既有现实的原因,又有历史的原因;既有社会条件的原因,又有自然条件的原因;既有体制机制的原因又有资金等管理要素匮乏的原因;既有乡镇自身工作的原因,又有上级组织的原因。这也是目前需要认真思考并逐步进行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涌现,乡镇管理必须创造性地回答和解决农村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现实矛盾和问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5目前执法中队的主要职责是控违打违、整治占道经营、乱倒建筑垃圾和解决群众投诉问题。根据相关调研要求,执法中队组成了以__人为一组的调研小组,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为期一周的调研,实地调查了解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工作的现状,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执法管理范围。某镇位于__地区,辖区总面积__平方

  公里,海岸线长__公里。下辖__个村委会(其中,__个社区、__个村委会),__个自然村,人口__万人。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某镇综合执法大队为预算管理事业编制__人,实有人员__人,协管人__人,暂无内设机构。

  二、在控违打违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村民建房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建房的相关法律手续。许多当地百姓在建的自建房和建筑没有报建手续。在某镇的中心大道两侧100米内,甚至有些村民在规划红线内违法建房。

  (二)__村内可能存在非法转让土地。

  (三)村村民占用海岸线建房。

  (四)__村沿道路两旁违法搭棚问题。

  (五)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不了解某镇的规划红线图,对某镇的红线范围只有大概的了解。没有清晰的明确过某镇的规划红线范围。

  三、某镇的占道经营问题十分突出

  (一)__小区门口小摊贩乱占用人行道摆摊卖菜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是由于__小区离正规菜市场有2.5公里,去菜市场的公交车时间不定,车辆很少,该小区的居民大多是从内陆过来过冬的老人,难以步行远路买菜,再加上某镇的老市场被拆除,有些原来的菜农没有获得新菜市场的摊位,就在__小区的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摆摊经营,维持生计,该小区的有些居民为图方便也很喜欢在门口的小摊上买菜。但是乱占道经营,造成了该地区垃圾乱扔、道路拥堵、气味难闻、环境污染、菜品质量难于把控、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在执法的过程中__小区居民情绪激烈,阻碍执法人员扣押小摊贩的物品,甚至赖在执法车辆上不肯下来,严重阻碍执法工作的进行,使得__小区小摊贩占道经营问题一直无法解决。

  (二)__大道每天早上5:30就有菜农开始违法占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批发各种蔬菜和水果,垃圾随便乱扔,造成交通拥堵,__大道的店家乱占用电动车位洗菜,乱倒脏水,街道的环境卫生变得十分脏乱差。

  (三)新菜市场附近流动商贩存在严重的占道经营问题(占道经营者多为菜农和果农),严重阻碍交通,人车难行,使得环境卫生变得十分脏、乱、差,每次市里的一创两建检查都没有过关。

  (四)临时菜市场入驻菜农很少,原因是一是有些菜农跑到__大道上违法占道经营,二是存在一人霸占多个摊位,三是临时菜市场前面有一面墙挡住,黄金摊位少,四是没有划定停车位。

  (五)__街的许多店家占用人行道违规搭棚占道经营,商业街和小吃街的街道本来就窄,三轮车乱停乱放,使得交通拥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六)某镇的各个街道都存在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

  四、民众投诉的问题

  (一)__小区路段,有环卫工人为图方便,将垃圾扫进下水道,有堵住下水道的隐患。

  (二)从__小区到镇政府的路上,下水道的井盖经常被偷,存在安全隐患。

  (三)菜市场附近经常有人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臭味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四)建筑工地没有挡尘处理,某镇公路上运沙运石车辆不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使得道路上尘土飞扬,影响市容。

  五、执法设备不足

  目前执法中队共有__人,只有两个执法仪、两部执法皮卡车、执法电动车3辆,执法设备严重不足,执法服装协管人员目前只有冬装。

  六、在队伍建设方面

  执法中队的协管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语言不规范,驾驶执法车辆乱闯红灯,在违法占道经营的小摊上买东西,影响执法人员的形象,难以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执法人员形象,执法行为难以令人信服。

  七、城市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某镇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尚处于初始阶段,相关制度建设更是薄弱,远远滞后于城市发展。目前执法中队没有相关部门管理制度,协管人员的管理还无相关制度规范。从近年来的综合行政执法实践看,一些机关和领导对城市管理重视还不够,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较大程度存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片面认识。有的认为行政执法可以代替城市管理;有的甚至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有的管理部门将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推给行政执法部门。还有存在部门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同时,由于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原因,一些群众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理解、支持和参与程度不高,民众文明素质亟待提高。

  八、对策

  (一)针对控违打违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一是可以印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成小册子,分发给居委会和村委会,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二是利用村委会的广播进行法律宣传。三是执法人员在当地开展相关的法律解读,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建事件的发生。四是与国土、规划所协调明确红线,能更加清晰的了解整个某镇的规划红线范围,推动打违控违工作的开展。五是针对__村可能存在非法出租土地的事情,建议执法人

  员加强对该地区的巡查与村委会沟通交流,了解具体的情况,联动联控违法建筑。

  (二)针对违法搭棚、海岸线200米内违法建筑、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等问题。一是加强机动车队进行巡查,争取早发现早制止。二是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执法,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拆除。三是在执法的过程中,首先进行温馨提示或批评教育,若当事人不听从劝告或虽听从劝告但第二次仍违章的,即对其予以严肃警告,如果当事人还不听从劝告继续对抗或虽听从劝告但第三次又违章的,则依法严格处罚。执法过程中对教育、警告、处罚的过程均详细记录在案,做到实施处罚有理有据,提升执法形象。

  (三)针对__小区附近占道经营问题,可以与公交车管理部门协商适当的增加公交车辆和班次,解决小区居民出行问题,对于小摊贩首先进行劝告,责令改正,如有拒不改正的,执意违法占道经营,按照(__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九条)相关的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并进行相应的罚款。

  (四)关于__大道、新菜市场占道经营和临时菜市场入驻菜农少的问题,一是建议将临时菜市场前面的墙进行拆除,增加黄金摊位,在摊位上画上分割线,按位经营,引导__大道和新菜市场占道经营的菜农入室经营并要求摊主处理好摊位垃圾,解决交

  通拥堵环境脏乱差问题。二是在临时菜市场的入口处设置告示牌,方便百姓进出买菜,并划设停车区域,方便菜农运送物品。如若再进行劝告引导入室经营后,还有流动商贩执意违法占道经营,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并进行相应的罚款。三是全面开展城市共建共管活动,积极发动广大商家、单位和市民主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通过签订《某镇城市共建共管协议书》,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解决店铺门前环境卫生问题。

  (五)关于__街的店家违规搭棚占道经营的问题。首先对商户进行劝告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如若执意违法占用人行道违规搭棚占道经营,建议联合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拆除。建议在商业街及小吃街划设停车位,引导三轮车辆整齐停放,解决交通问题。

  (六)关于民众投诉的问题,一是建议加强对__路__小区路段的巡查,如若发现环卫工人有将垃圾扫进下水道的情况,立即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二是加强从__路__小区到镇政府的路段的巡查,如发现有人非法偷取下水道的井盖,立即制止,并将其移送相关部门。三是建议与建筑工地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在建筑工地上设置硬质围挡有效防尘,洒水车分时洒水有效降尘。某镇公路上运

  沙运石车辆不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一经发现,责令改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七)关于执法设备不足的问题。建议按照现有的人员情况,再增加执法设备,订制夏装,方便执法工作,便于保存执法证据,规范执法工作程序。

  (八)关于建立队员奖惩制度。建议建立科学严明的奖惩机制,研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激励奖惩评价机制,形成有岗、有责、有流程、有监督、有奖惩的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以激励队员积极性。同时要设立监察督查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规定程序,不能流于形式,做到奖罚分明。

  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将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贯彻内强素质,外强形象的从严治队方针,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纪律强和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群策群力,开拓进取,为开创和谐、美丽、宜居和幸福城市新面貌而奋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6基层执法调研报告

  (一)扩大基层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结合乡镇承接能力实际,省委赋予乡镇行政权力事项56条(见附件),乡镇要承接好赋权事项,承接赋权事项一般不低于70%.乡镇要明确赋权后的权力运

  行程序、规则,并分别制定权责清单。乡镇确因工作需要承担清单以外权力事项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委托办理。乡镇为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明确工作标准和流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

  (二)统筹使用编制。县委、政府可根据不同乡镇特点,综合考虑乡镇地区生产总值、人口总量、区域面积、承担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在所辖各乡镇间统筹调剂使用人员编制,盘活编制资源。原则上可以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向乡镇倾斜。原派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整建制下放至乡镇。创新乡镇编制管理,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根据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制定乡镇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

  (三)工作职能职责。1.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局职能职责。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县政府的委托授权,负责农村牧区的综合执法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主要工作包括禁垦禁牧、林木管护、十个全覆盖各项工程后续管护、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和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重点打击滥垦滥牧、偷猎盗

  采、损毁树木、乱倒垃圾等行为。(1)宣传农村牧区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境内草原监测、森林草原防火等工作;对擅自圈占、开垦、破坏草原以及违反禁牧规定,随意放牧、偷牧等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各乡镇场规划区内城乡建设工作的巡查;对农牧民擅自圈占土地、未批先建、私搭乱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合法土地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无采矿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开采的行为进行查处。(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县内发生的乱砍盗伐、毁林放牧、捕杀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负责对县内发生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的侦破。(6)依据相关律法规,对全县范围内水资源管理、水域及水利工程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文和防汛设施保护进行检查监督。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乱倒垃圾,影响村容村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管理查处。(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管,监督检查道路客运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质量和行为,查处违章行为。(9)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用车辆证照不全、不按规定年检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农用机械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10)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商标侵犯、摆摊占道、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1)负责农村综合执法管理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工作。(12)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乡镇场综合执法大队职能职责。在本辖区内对草原管理、森林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负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协助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乡镇(场)党委、政府和县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巡查信息员职能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制止、上报本嘎查村内涉及草原管理、森林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乡镇(场)综合执法大队做好违法行为的调查等关工作。完成嘎查村(分场)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场)综合执法大队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职责。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县政府的委托授权,负责___镇区的综合执法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主要工作包括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等,重点打击私搭乱建、摆摊占道、乱贴广告、乱倒垃圾、乱遛宠物狗等行为。

  (六)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镇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镇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和管护。

  (七)提高城镇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厉打击摆摊占道、乱贴广告、乱倒垃圾、乱遛宠物狗行为,提高城区卫生水平。

  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城镇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规范城区停车秩序。

  提高城镇防灾减灾能力,协助有关部门保持水、电、气、热、交通、网络等城镇生命线系统畅通;协助有关部门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镇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综合演练。

  严格监督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先导性,确保规划落准落细落实,实现城镇有序建设,对违法、违

  章建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管辖范围。农村牧区综合执法局的管辖范围:县域内各建制镇(苏木、场)和各嘎查村(分场)、自然屯,各自然保护区及国有林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管辖范围:___镇主城区,东至304国道(含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

  改进执法方式。城乡综合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乡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乡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综合执法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抓好工作落实。乡镇场要落实主体责任,街道要主动配合,各执法部门要全力支持两个综合执法局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综合保障。将城乡综合执法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装备、技术等方面保障,强化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配备。

  (三)健全考核制度。将城乡综合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推广绩效管理制度。

篇七: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

  (一)

  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镇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及对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镇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定期考核是指镇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部署每年定期对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

  定期检查内容包括:

  ㈠

  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

  ㈡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㈢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㈣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㈤

  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

  ㈥

  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日常监督是指镇法制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组织及行-1-

  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者抽查的监督方式。

  日常监督内容包括:

  ㈠

  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㈡

  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㈡

  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㈢

  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㈣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㈤

  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㈥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㈠

  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㈡

  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㈢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㈣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㈤

  通过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㈥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镇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组织不得拒绝。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㈠

  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其执法决定;

  ㈡

  执法证件失效或者非法的,予以没收;无证执法的予以纠正或者辞退;

  ㈢

  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者不当的,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㈣

  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执法决定

  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

  ㈤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在纠正执法行为或者撤销执法决定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组织或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按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市、县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要求和本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为主要依据,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均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政府考核与单位自评相结合、日常考察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意见反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目标综合考评体系兑现奖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组织领导。

  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所在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评议考核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内部评议考核工作。

  第七条

  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法制办公室)兼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议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包括辖区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组织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或组织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是否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单位或组织目标综合考评体系实行与奖惩挂钩、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裁量是否合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过错是否得到追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是否健全规范等。具体评议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每年一季度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要求下达到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

  第四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政府考核与单位自评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意见反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政府考核是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执法-4-

  单位及执法组织的执法行为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单位自评是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日常考察是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内部通过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情况所作的评议考核。

  年终考评是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或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考评小组年终对所属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及执法人员全面进行评议考核。

  内部评议是指政府对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对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所作的评价。

  社会意见反馈是指社会各界对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及执人员的情况反映。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应对其执法人员及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日常考察结合专项检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或不定期进行。

  第十三条

  年终考评由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根据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社会意见反馈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对日常考察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年终考评、外部评议等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政府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5-

  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将评议考核情况在辖区内通报。

  第十九条

  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为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不得评为年先进单位;连续2年未达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议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及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协助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6-

  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过错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具有执法职责单位和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责任落实、保障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政府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

  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提出修正意见;

  ㈡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予以审查。

  ㈢

  对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作出不予追究决定,并告知有关当事人审查事实与决定理由。

  ㈣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予追究的,根据确认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提出责任追究意见,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㈤

  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职责。

  -7-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第八条

  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㈠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㈡

  违反法定程序的;

  ㈢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㈣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的;

  ㈤

  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㈥

  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㈦

  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应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影响和后果等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㈠

  责令改正;

  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㈢

  通报批评;

  ㈣

  停止执法资格;

  ㈤

  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㈥

  给予行政处分;

  ㈦

  没收、追究违法违纪所得;

  ㈧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㈧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8-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行为经审核,确认过错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过错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㈠

  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㈡

  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㈢

  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共同承担责任;

  ㈣

  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㈠

  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㈡

  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㈢

  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㈣

  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担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㈠

  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行政复议作出决定被撤销或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㈡

  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本级政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㈢

  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㈣

  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㈤

  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9-

  ㈥

  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行为的;

  ㈦

  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

  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第十五条

  追究过错责任程序,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听取陈述或者申辩、作出处理或者追究决定、备案的程序进行。对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可不经过上述程序。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镇实施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辖区内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权执法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上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的行政处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辖区内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10-

  ㈠

  警告;

  ㈡

  罚款;

  ㈢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以镇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适用简易行政处罚程序。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六条

  除简易行政程序之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或听证程序处罚。

  第七条

  立案。接到群众举报或在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或限期改正的,应当按一般程序规定及时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第八条

  调查取证。立案登记后,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有关文书。

  第九条

  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处罚)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不予处罚的,退回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重大行政处罚审批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11-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应当在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作出处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或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的、未申请听证或听证后不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领导签发,加盖政府或处罚主体公章。

  第十二条

  交付或送达。《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2人以上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三条

  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应执行《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结案。凡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在处理结束后,应填写《案件结案审批表》和结案报告,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执法单位、执法组织及执法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存在过错的,按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

  (五)镇实施行政许可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承办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㈠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㈡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㈢

  申请书示范文本;

  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职权受理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发送《行政许可不受理通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责令改正,即时发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㈡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13-

  ㈢

  对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㈣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㈤

  对属于本级政府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依法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政府及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承办单位审查所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

  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应制作核查笔录。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行政

  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请。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依法需要经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需的时间。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说明延期理由,送达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㈠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许可机关公章。

  第十四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乡镇法制办公室及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15-

  撤销行政许可涉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被许可人。

  ㈠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㈡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保证行政执法质量,保障水行政结合我镇执法队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法制办公室要编制本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规划,做到学习培训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考核、有奖惩;

  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知识、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知识及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

  三、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培训的课时不得少于15日;新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6-

  四、建立和坚持学习日制度,明确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为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日。

  五、镇法制办公室对学习培训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成绩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评比先进、待岗、交流的重要依据。

  六、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和组织除参加镇集中培训学习外,要建立执法人员自学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组织执法特点和学习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集中学习。

  七、镇及各执法单位、组织要安排必要培训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落实到实处。

  (七)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本辖区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领取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镇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注册、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

  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式在职职工;

  ㈡

  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㈢

  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㈣

  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17-

  第六条

  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单位或者执法组织,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报镇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镇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和报请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镇法制办公室报告,经发证机关核实并予以注销后,可申请补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镇法制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其证件,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一条

  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据人员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使镇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镇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8-

  二、镇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三、镇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讲座辅导、集中研讨、交流学习体会等方式进行。

  四、镇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一般每年安排4次,其中3次安排讲座辅导,1次安排交流学习体会。交流研讨在镇政府领导干部之间或领导干部与讲座老师之间进行。

  五、镇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㈠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㈡

  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㈢

  与分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㈣

  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㈤

  公文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镇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制讲座的组织工作。并根据本制度和镇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书目,选聘授课(讲座)的老师。

  七、参加学习法律的镇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乡长、各位副乡长。

  镇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镇政府领导干部集体学习法律活动。

  (九)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镇政府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

  -19-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镇政府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决定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以公开:

  ㈠

  行政许可;

  ㈡

  行政征收;

  ㈢

  行政强制;

  ㈣

  行政检查;

  ㈤

  行政处罚;

  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

  ㈦

  其他应予以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均以办公场所悬挂图板为主,辅以告知单等形式。提倡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行政许可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

  -21-

  镇行政执法职能和责任分布

  镇

  长

  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

  教育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民政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兵役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行政司法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土地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建设规划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农村经济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林业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镇企业管理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畜牧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禁毒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协助执法事项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

  -22-

篇八: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

  

  附件1:

  乡镇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序行政法定执法号

  领域

  主体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中华人民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共和国宪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法

  作。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中华乡镇乡镇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共和1行政人民方各管理

  政府

  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民代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会和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各级政府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法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人国级表地人组民地人大方民织教育乡镇中华人民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2行政人民共和国教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管理

  政府

  育法

  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序行政法定执法号

  领域

  主体

  法定内容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序行政法定执法号

  领域

  主体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健康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第四十三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收县管,由乡、镇财政负责上交县级财政分乡、镇专户立账,统一管理。使用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批准,主要用于本乡、镇支付民办教师乡、镇筹集部分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和计划目标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重庆市育成绩的;

  务教育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施条例

  的;

  (四)未按照规定筹措和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的;

  (五)拖欠教师工资的;

  (六)不按义务教育需要规划学校或不按规划修建学校而影响义务教育实施的;

  (七)在学校内或学校附近修建污染环境的厂、场和设施的;

  (八)在校园内或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的,在学校附近设臵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等娱乐设施的;

  (九)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根据情况每学期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直到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人学为止。属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应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农业乡镇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3行政人民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共和国管理

  政府

  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业法

  义实民农

  序行政法定执法号

  领域

  主体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共和国土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地管理法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应当符合乡国土

  乡镇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4资源人民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管理

  政府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地管理法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实施条例

  域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臵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林业乡级第十七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中华人民5行政人民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共和国森管理

  政府

  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法

  农村乡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中华人民6负责本行共和国农土地人民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序行政法定执法法定内容

  主体

  号

  领域

  承包政府

  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管理

  包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草原乡镇(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7行政人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理

  政府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残疾人保乡级第四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公益事业8障行人民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政管政府

  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理

  法律依据

  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序行政法定执法号

  领域

  主体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共和国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人口投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和计乡镇9划生人民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育管政府

  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重庆市人理

  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口与计划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生育条例

  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中华人民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内河共和国内乡镇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交通河交通安10人民责任制;

  行政全管理条政府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管理

  全管理责任制;

  例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

  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序行政法定执法号

  领域

  主体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镇乡镇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规划11人民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政府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管理

  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序行政法定执法号

  领域

  主体

  法定内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要设臵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行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

  第九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按照国家及市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具体编制办法,依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各种建设项目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核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及临时建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二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改正,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序行政执法号

  领域

  最低生活12保障审批

  法定主体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镇人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城市居民民政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最低生活府

  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保障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婚姻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13登记人民条例

  管理

  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长江防护14林保护

  重庆市长乡镇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剃枝、放牧,致使森林、林江防护林人民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补种毁坏株体系管理政府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农村乡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集体15人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政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款管理

  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行为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并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16蔬菜乡镇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有关重庆市蔬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序行政执法号

  领域

  基地管理

  法定主体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管人民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基地管理工作。

  菜基地第十条

  蔬菜基地的划定,由市和区、县理条例

  政府

  (市)蔬菜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蔬菜基地规划逐村逐社落实,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后,将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蔬菜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一)蔬菜基地经营者擅自将蔬菜基地改种其他作物,荒芜蔬菜基地等,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蔬菜生产;

  (二)擅自改变属国家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蔬菜基地设施、设备的用途,或非法转让、出卖、私自拆除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重庆市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葬管理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例

  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接埋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乡镇殡葬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17人民骨灰装棺埋葬的,管理

  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民政政府

  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会同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改葬,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在公墓和划定区域以外建造坟墓的,由当地重庆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葬事务改正的,由国土或林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由理办法

  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或林业管理部门强制改葬,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路的绿化,由公路部重庆市绿化乡镇18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人民负责。

  化条例

  殡条殡管绿

  序行政法定执法号

  领域

  主体

  管理

  政府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1920212223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的子女、其他亲属或其老年他公民侵害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赡养扶助权、住房乡镇人权居住权、居住选择权、婚姻自由权等人身、财产人民益保权利的,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政府

  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障

  和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水土乡镇站实施。

  保持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人民土保持治理成果的管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行政政府

  定管护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制和管护人员。

  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水土保持监督工作。

  生猪乡镇屠宰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

  行政政府

  管理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地质灾害乡镇当地有关部门展开应急调查,核实灾情,排危抢险;动员、组织灾区群众撤离危险区,维护灾区防治人民稳定。因工程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业主立即行政政府

  组织进行应急抢险治理。

  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级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乡镇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船舶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任制。

  安全人民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政府

  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管理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序行政法定执法号

  领域

  主体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预防控制24狂犬病管理

  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渡口的设臵、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臵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四条

  镇(乡)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狂犬病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在犬只限养区未经批准饲养犬只,由当地公安机关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捕杀,并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的,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主处以每只乡镇犬50元至200元罚款。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重庆市预人民罚款的,对犬只予以捕杀。

  防控制狂政府

  (三)饲养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犬病办法

  检测,责令犬主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可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罚款的,对犬只予以捕杀。不按规定登记的犬主,由当地公安机关、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不按规定免疫、检测的犬主,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八)对检举、揭发不遵守本办法行为的人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篇九: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如何依法行政

  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行政机关,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机关,是社会稳定环境的维护者,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一、新形势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镇政府传统的管理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加强,农村情况发生了重要变化,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减免农业税等措施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乡镇政府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要合法;这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规范性文件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以上和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规章以下;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并且,乡镇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能与“党委”联合署名;二是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要合

  法;行政执法行为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总体上体现四个方面:1是执法主体合法,这是行政执法有效的首要条件;首先,单位必须是法定的或授权或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其次,执法人员必须是在编的正式的工作人员,并且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2是执法内容合法,这是行政执法的核心;主要体现在职权范围、行为方式、行为种类和行为幅度的合法性;3是执法程序合法,这是有效执法的重要保障;4是形式合法,这主要体现在制作笔录上①二人以上做笔录,并在笔录最后签字;②亮证执法,执法证号记录在笔录上;③反映案件的主要内容记载在笔录上;④笔录涂改之处须由当事人捺指印;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

  十一五规划提出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勾画了“生产发展,生活幸福,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蓝图;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方面提出了新农村的建设的内容和奋斗目标;物质文明是基础,因此生产发展是第一要务,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生产发展了,生活幸福才有物质保障,村容整洁也就有了物质基础;生产发展就是要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特征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生产发展就是全面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是农村市场经济制度能否建

  立和完善的关键;乡风文明需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涉及道德与法制两个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道德是基础,具有广泛的约束力;法制是保障,具有强制性,是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乡镇政府不依法行政,不模范遵纪守法,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必将淡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影响一方治安的稳定,伤风败俗,何谈乡风文明呢

  管理民主是政治文明的目标,主要是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内容;法制是民主内容实现的保证,依法行政是管理民主的根本要求和实现形式;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就必须依法行政;

  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政府职能转变包括政府职能的内容和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两个方面;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公共事务中依法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政府职能的依据是公共产品只能依靠政府出面组织生产和供应,这是公共产品的特意性决定的;因此政府职能具有公共性,法定性,执行性,强制性等主要特点;政府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具体包括:

  1、维护职能,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规章的实施;这通常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2、保卫职能,即保卫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保卫公民生命财

  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但重点是维护治安秩序;3、扶助职能,即扶助公民,团体,组织均衡发展,扶助弱者生存;这就是我们日常的民政和扶贫工作,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和防止贫富两极分化;4、管制职能,即管制社会行为主体与国家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行为;5、服务职能,即发展公共事业,造福于民;这是建立小政府大服务的方向;6、发展职能,即通过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主要日常工作;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职能是不可能转变的,本文所指的转变政府职能是指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内容的主次关系和轻重缓急及具体行政事务的增减,这是由政府职能的特意性决定的;否则转变政府职能有可能走入误区;过去乡镇政府履行职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维护职能方面的内容:1收取农业税和统筹费;2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撵“大肚子”和收取计划生育抚养费;3收取有关公益事业费,比如合作医疗经费统筹等;4收取其他费,主要是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管理费,多是乱摊派;5管理林业和国土;6管理农村经济,主要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等;

  2、保卫职能方面的内容:1维护社会稳定;2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3、扶助职能方面的内容:1民政救济,救灾;2最低生活保障;3扶贫;

  4、管制职能:对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进行管制,比如对枪支弹药刀具的管制;

  5、服务职能方面的内容:1农业生产服务;2生殖健康服务;3组织服务,引导农民参加各种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

  6、发展职能方面的内容:1展地方经济,引导农村产业调整,很多演变为干部牟利,农民被误导,甚至被欺骗落入陷阱;2发展公益事和基础设施建设;

  7、其他内容:1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变为了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2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内容量多面广,情况复杂,再加上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人治工作方法的熏陶,完全依法行政而不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人治的办法在农村工作中根本行不通;以上工作税费收取和计划生育是乡镇政府实际履行的主要职能,占其工作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其中税费的收取又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和村提留、乡统筹费,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后,大大减轻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量,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队全体农民的单项行政工作没有了,使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向发展职能

  等其他职能转变成为可能并非常必要,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创造了条件;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依法,这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也开始转变,从人治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综合运用转变;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三位”现象还非常突出,是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产物;下面是乡镇政府几种主要的具体行为行为:

  1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行为;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因不同的用途不同的目的,把政府的行为界定了二种不同的性质: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时,政府在拆迁、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属于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如三峡移民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这一造福人类的公益事业却遭到村民冒“死”阻拦,应有所警示;当然问题不是三峡工程本身而是工作方法问题;如果出于非公共利益之需如为“开发商”的利益,政府应退出,不宜介入,事情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是否征用,能否达成补偿协议,政府只能作为裁判员,保证双方地位平等和公平交易;2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乡镇政府的行为;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

  已经从原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变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实行自治,但村民实行自治,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当自治超出了法定范围,国家法律就要干预;比如在村委会选举中,村里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并且履行认定选举行为合法性和选举结果有效性的职责;而乡镇政府也相应成立选举指导委员会,行使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指导监督选举,调查纠正选举违法的职权;在选举的四种类型中,即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有效;选举行为合法,选举结果无效;选举中有违法行为,但选举结果有效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整个选举结果;选举中有违法行为,选举结果无效;前二种应由村选举委员会认定,后二种因涉及违法事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选举的整个过程,乡镇政府的行为先是行政指导行为,而对后二种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即为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乡镇政府对四类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防止越权处罚;乡镇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法规定乡镇政府有处罚权的不能超越权限;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行权,遇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乡镇政府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申请执行

  的期限为180日;超过期限的除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这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同的;二是防止依据错误;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是防止程序违法;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所遵守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4行政许可行为;乡镇政府的行政许可只是初审全,涉及到乡镇政府的党政办、民政办、计生办、村镇国土所,林业站等办事机构;现在乡镇政府考虑比较多的就是如何加盖公章的问题,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行政许可类,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乡镇政府实施八类项目的初审权外,其他的行政许可项目无权实施初审,即不能盖公章;第二类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类看具体情况而定;第三类为非行政事务的服务类,这一类从便民利民原则出发,应尽量盖;上述三类从性质和后果又可分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盖章和没有法律责任的盖章;

  三农村税费改革对依法行政的要求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农业税和提留、统筹费;农村税费改革对中国农村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和履行职能的重点也产生了正面效应;取消农村税费以后,乡镇政府突然觉得没事干,无所作为,甚至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乡镇政府职能要迅速主要从

  催粮受款转变到农村发展和服务上来,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也要从以人治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并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市场手段综合运用转变;比如计划生育工作要从“撵大肚子”向生殖健康服务转变;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从牵猪拉羊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变;发展经济项目要从政府号召向市场配置生产力转变等;农村税费改革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机会,同时不借机推行依法行政后果是严重的;税费改革目前对于乡镇政府简单地说就是取消“收钱”项目;腾空了大部分的精力,乡镇政府干什么呢

  有可能加重乱摊派;有可能打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的幌子,实则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误农坑农;有可能无所事事,消极怠工,麻痹大意,失去安全稳定工作的警惕性,结果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比如交通,小煤窑等安全事故;预防以上问题产生的办法就是依法转变乡镇政府的职能,严格要求依法行政;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对依法行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小宪法”,来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通过“一事一议”

  来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自治的性质是村民依法自己管自己的事,但村民委员会从履行的主要职能来看实际上变成了乡镇政府的下级行政机构,履行的是行政职能;村民委员会公开的身份是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开展村级行政领导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如果不能完成这些工作将被乡镇政府考核不称职和不发奖金甚至扣发工资;中国目前还没有那部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受上级的委托开展行政工作和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任务的相关条款;相反村民委员会的本质工作却变得可有可无,只要能完成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就是一个好的村民委员会;很多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到了离开村民委员会的直接“代劳”就村步难行的地步,过去的税费是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直接到千家万户征收,现在的计划外生育护养费也是村民委员会直接到对象户收取;这种现象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和依法行政是格格不入的;随着基层民主建设的加强,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村民委员会一定要恢复其“自治”的本来面目,从大量的行政工作中解脱出来,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只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过去由村民委员会“代劳”的行政工作只能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己依法履行

  ,这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乡镇依法行政的状况离新形势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基层政府行政违法的现象比较普遍,依法行政还任重道远;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较多,原因也很复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乡镇政府执法主体资格存在问题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规定基层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但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是乡镇人民政府代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观农业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农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的资源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

  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知道、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上工作依法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乡镇人民政府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七款“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而配合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以上工作基本上成了乡镇的主要中心工作,配角变成了主角,主角不见了影子,乡镇沦为实际的执法主体了;比如计划生育工作,县政府对计划外生育的现象只是对乡镇考核了事,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也是乡镇政府的干部口头说了算,对处罚的执行也是靠乡镇干部牵猪拉羊;关闭非法小煤窑也是

  几个乡村干部背着炸药就点炮;凡此种种行政行为严格定性应该是非法行为;乡镇政府无主体资格而实际执法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是上级下达任务,即被迫越位;把依法应由县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以任务的形式转嫁给乡镇代为履行,但乡镇按法律的规定不具备执法主体,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就吃败官司;比如县政府每年下达的计划外生育护养费指标,乡镇一是无权处罚,二是无权收取;按规定应由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处罚,财政部门收费;乡镇往往为了完成任务,往往放任超计划生育以便收费,同时“漏报出生人口”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指标;因为无“硬法”,只好“广种薄收”;关闭非法小煤窑也同样如此;县政府给乡镇下达全部关闭的指标,乡镇政府的干部和村干部就以没有依法取得矿产开采许可证、安全无保障、完成上级任务为由炸设施,封井口,结果吃行政官司;乡镇政府是无这个权力的;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使用剧毒药品在河流捕鱼,既灭绝鱼类,又破坏生态;当乡镇政府报告县级主管部门时,不法分子早已不知去向,乡镇政府只好“没收”死鱼犒劳机关食堂;“手中无枪打不死鸟,等借来了枪,鸟已飞了;”

  二类是利益驱动,越权行政,知法犯法,即主动越位;在县政府没有下达关闭非法小煤窑前,乡镇向矿主收取大额“管理费”,要是不主动交纳,乡镇政府就以安全生产不达标等理由炸井口;明知乡镇政府不是执法主体,也只好“忍辱负重”力求不被关闭;

  另外还得给“执法者”发红包,力求下次关照,买个放心;乡镇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低标准收取计划外生育护养费为小金库,同时隐瞒出生人口,帮助逃避处罚;个别干部趁火打劫,捞油水,产生腐败,助长了计划外生育风气;以上问题主要是法定执法主体不到位造成的;不到位有以下原因:一是执法人员少,人员编制少,财政经费少;二是管理宽度大,可望不可及,力不从心;三是职责不明,法律意思淡泊;四是官僚主义严重,习惯于乡镇代劳,图省事;

  二乡镇政府存在不严格执法的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由乡镇履行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或暂时不履行,失位严重,甚至失职渎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当前农村乱占基本农田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是超标准建造房屋,二是打着农业用地的幌子变相圈地而用着建设用地;乡镇政府对乱占耕地的行为一般采取放水养鱼的政策,暂时不制止,当大量的违法占地发生后,乡镇政府就开始收网了,违法占地罚款流入政府的小金库;农民住宅用地取消一切费用,罚款收入权上交后,乡镇政府基本不管乱占耕地的行为了;打着取信于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实则是因为无钱可收了;同样,乡镇政府对森林乱砍滥伐行为也因无权收取罚款基

  本不作为;三与村委会的关系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小宪法”,来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通过“一事一议”来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乡镇人民政府利用村民自治的优越性开展行政工作,使村民委员会“忘记”本职工作;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变指导为领导,把村民委员会变成了乡镇人民政府的下级行政组织,转移执法主体,故意错位;村民委员会代替行政,无所不包,无所不能;村级组织是自治组织,一旦违法不怕追究,不是行政机关,不是执法主体,没有行政法人资格,何谈行政违法

  群众怒而不知言;凡是政府不好解决的问题,作不了的行政工作统统交给村民委员会,一交就灵;美其名曰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有关的钱政府收不起来,但村里的干部可以牵猪拉羊变现钱,个别村干部在工作中甚至对不听话的村民动手动脚,乡镇政府还假装不知道;到底能给村干部定个什么罪

  村干部到底是农民啊,如果追究起来也就是教育一顿,实则受鼓励一次;当前有的地方群众不怕政府但怕村干部就是这个原

  因;

  四违法执法

  干部不依法行政,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以莽治盲;行政命令代替执法;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乡镇政府的工作方式以行政命令为主要工作方法;农业生产分解任务下达计划,产业结构调整下计划,人口生产下计划,收取有关费用下计划,关闭小煤窑下计划等等;乡镇为了完成这些计划就下达各种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如果还不奏效,乡镇干部就赤膊上阵,让村干部牵猪拉羊,或者扣除有关的直补资金;乡镇干部长期以来就是用的这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并不觉得有什么不是;人民群众也适应这种工作方法,他们长期接受乡镇干部的类似“服务”,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妥;个别乡镇干部也知道有的工作方式违法,但迫于工作压力只好铤而走险;有的干部明知违法,但麻痹群众,知道群众不懂法,故大胆而为之,以莽治盲;没有法制环境,缺乏法治意识,法律权威难以树立,依法行政不能形成气候;三、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措施

  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多,原因复杂,促进乡镇依法行政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挥而就,更需要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措施和途径作如下探讨;一完善法律体现,创造乡镇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

  完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包括村民自治的意义、自治应坚持的原则、自治的组织、自治的内容、自治的保障、法律责任,体现民主自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精神内涵,进一步理顺乡镇和村级自治组织的关系等内容;使乡镇不依法行政就寸不难行,进一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为建立农村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废止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有关的法律,乡镇是最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直面广大的人民群众,又是各项行政工作的实际参与者和执行者,就应将有关的行政执法主体授权给乡镇,以解决行政执行者不是执法主体,执法主体不经常执法的尴尬问题;法律体系的完善实质是乡镇职能扩大的模式,因此乡镇也要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改革,包括调整建制,机构改革,职能定位,人力资源整合,干部培训等,使乡镇有职、有权、有责、有能;有职是指乡镇有依法赋予的职能,有权是指有职能才有权执法,这就需要相应的机构履行职权;有职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履行职权,承担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这就需要提高执法者的水平,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二调整乡镇职能

  乡镇职能的界定要依法进行;法律赋予给乡镇的职能必须履行,不能失职甚至渎职;法律没有赋予的职能乡镇不能擅自履行,造成行政违法;受上级委托执法的一定要从法律角度

  办理相公手续,取得执法资格;乡镇职能立法要根据提供公共产品这一政府职能定位来确定,并充分考虑乡镇作为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性和局限性,不能搞行政职能上下对口,不能为扩大或缩小乡镇的职能而进行职能立法;当前我国的法律很少赋予乡镇执法主体地位,依法界定乡镇职能就是弱化乡镇职能的模式,因此乡镇就应该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这种模式势必会增加县级执法主体的负担,那么乡镇精简下来的富裕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充实,调配人力资源;乡镇能够和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基础设施,发展社会事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指导村民自治,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依法执行上级委托的任务等;三乡民自治

  乡民自治就是把村民自治的范围从村扩大到乡镇,将乡镇人民政府改为乡民委员会,乡民自治从根本上解决了乡镇依法行政的问题;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逐步弱化并最终谈出,而政治职能也将因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扬和经济职能的弱化而弱化;因此撤消乡镇人民政府是必然趋势,乡民自治是符合中国特色的选项;撤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减轻了财政负担,彻底解决了乡镇人民政府对小地方经济不必要的干预,拓宽乡村的民主空间,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地方

  公共产品的供给力;撤消乡镇人民政府是一个社会发展过程的体现,不能一哄而下,应该根据社会进步的状况来决定,特别是要根据交通通讯信息等管理类硬件的发展水平来决定;当前我国的一些地方已经初步具备了这些条件,应该有序地撤消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民委员会;一个县撤消乡镇人民政府不能一不到位,要逐步过度;先走乡镇职能扩大的模式,将乡镇的规模扩大,个数变小,政府职能加强配套;然后走乡镇职能弱化的模式,依法界定乡镇职能,逐步弱化乡镇的职能,精简机构,裁减人员;最后当乡镇执法人员逐步减少,职能逐步被县级政府取代,社会基本接受,人民群众习以为常等主客观条件成熟的时候,就应该因势利导,撤消乡镇人民政府,取而代之以乡民委员会;成立乡民委员会后,村民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合并保留撤消;四提高乡镇政府行政能力

  乡镇政府的职能无论是加强还是削弱,但职能必须加速转变;当前乡镇政府履行政府职能的方式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年代那一套,这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不相适应的;乡镇政府极其工作人员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但为什么还是不能转变政府职能而依法行政呢,归根到底还是执政能力有待提高,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乡镇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础,其执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和影响着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不断完善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乡镇政权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群众对乡镇的依赖性在降低,对乡镇干部素质的要求在提高;乡镇政权肩负的责任在不断增大,落实责任的行政权力在日益缩小;农村改革不断推进,各种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逐渐凸现;如何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在应对各种挑战中提高乡镇班子的执政能力,这是摆在乡镇政府班子面前的重要课题;1、解决乡镇政府运转经费问题

  乡镇运转经费十分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能的发挥;加强农村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在多途径解决经费不足上下功夫;乡镇建设经费是执政的基本条件,其完备与否直接影响着政权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基层的稳定;目前,大多数乡镇财政是“吃饭财政”、“讨饭财政”,呈现出收入少、债务多的特点;收入减少、支出增加、需求增大、债务难偿,农村政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执政难,难执政,这样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依法行政成了无米之炊,失去了依法行政的济济基础;逼迫乡镇干部搞乱处罚,乱许可,乱服务的“三乱”创收活动;可见,加强乡镇建设必须尽快提高乡镇班子和干部的执政能力,而提高执政能力首要的是优化执政的基本条件,多渠道、多途径解决执政经费不足的问题;为此作如下建议:

  一是严格财政体制,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要严格执行分税制管理体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保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县财政行政事业费及时到位;同时要改革乡镇财政的管理方式,将乡镇政府的财权统一收归县级政府集中管理,乡镇花钱要经县政府审核控制,县政府由此控制乡镇的人权、事权;二是加快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培植财源;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切入点,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乡镇要借助西部大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三峡移民的契机重点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培育特色经济和名牌产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对初级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以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为着力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购销体制,促进服务于农户和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和合作组织的发展,培育农村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

  三是采取积极措施,消化乡村债务;消化乡村债务要严格掌握政策,区分不同类型,在认真清理、明确责任、核准额度、落实用途的前提下,采取不同办法,逐步消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清偿;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的债务,可拍卖集体闲置的水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废旧厂房等资产或荒山、荒坡、荒滩资源,取得收入予以偿还;对农村普及教育、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较大的综合性建设债

  务,受益人是全体村民,很难量化到户到人,应由各级政府承担,有计划分年度清偿;四是市、县区应当建立长效的乡村债务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出现新的乡村债务;从现在起要建立台账,健全规章制度,对不执行制度出现新债务的乡村,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2、合理配置乡镇人员

  乡镇人员结构性矛盾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政成本;加强农村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在减员分流、干部培训上下功夫;乡镇人员结构性矛盾突出,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包袱沉重、效率低下,在市场经济中找不准施政位置和主要工作的着力点;行政村干部队伍不稳定,后继乏人,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员素质低,缺乏引领群众共同致富的“领头雁”;乡镇领导干部后继乏人是普遍现象;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危害直接导致执政能力的低下,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弱化了基层政权的巩固;加强农村执政能力建设,必须针对乡镇实际,强化措施逐步解决;一是推进乡镇执政机制创新;乡镇要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切实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职能转向服务和协调,成为乡镇经济的调控者、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管理社会,将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增强社会自我

  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能力;二是积极探索分流途径,妥善安排富余人员;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干部素质不高,缺乏经济补偿能力和再就业能力,人员分流难度较大;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乡镇都做了一些探索,但总的感到力度不够、动静不大、收效甚微;所以,分流富余人员的关键是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对乡镇职能重新进行整合,根据乡镇职能和管辖的人口,确定编制和人员数量,定岗定位;现有一半乡镇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正常分流已不适宜,要考虑市县拿出一定的资金,采取买断和培训等办法进行分流;三是加强乡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优化整体素质,提高基层政权的执政能力;采取“严进宽出”的措施,把好乡镇干部的“入关口”,从县区机关选拔一批年轻有为的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吸收一批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基层政权;同时要配强村级干部队伍,选拔懂经营、善管理、能带领一方群众共同致富的人进村级班子,特别是要通过民主竞争择优机制选准配强村主任,不能搞暗箱操作;3、更新乡镇活动方式

  乡镇活动方式日显陈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对农村的绝对领导,加强农村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在探索服务群众的有效途径上下功夫;目前,不少乡镇政府不能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形势,不善于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改革的办法

  去化解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削弱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为:

  一是思想观念落后;有的干部对新情况、新事物的适应能力差,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还有的干部对带头致富能人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偏见,致使有一定影响力的致富能人和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的青年人被排斥在之外,影响了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号召力和吸引力;二是工作方法陈旧;一些干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仍然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进行机械、片面、简单的操作,无法使农民群众心悦诚服;尽管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基层政权组织不再存在过去那种“催粮要款、刮宫引产”的任务,但乡镇干部的工作和思维定势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运作方式上,习惯于靠行政命令去推动工作的做法,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当干部的那种“威风”感觉十分留恋,正如有些乡村干部无奈地、深有感触地说:“还是过去的干部像个干部”;三是创新意识不强;面对税费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和农民对脱贫致富的新要求,乡镇干部对如何适应形势、服务群众的问题研究得不够,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有些干部往往是被动地等待上级布置任务,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而不是从农民不断变化的、日益提高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去谋划和开展工作;有些干部既没有带头致富的本

  领,又缺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办法,虽有富民之心,但无富民之法,更无富民之效;根本无法在实践中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与农民群众强烈的致富愿望形成明显反差,导致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执政能力弱化;针对乡镇活动方式陈旧、思想观念落后等诸多方面的表现,我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解决问题:

  第一,创新思路,带头致富;紧紧抓住发展经济这一第一要务,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把乡镇活动的着力点放在带领农民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壮大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小康生活上;尤其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农民收入还不够高;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一批敢为人先的致富带头人,要按照“党员带头致富与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把党员培育成致富能手与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这样的工作思路,使乡镇活动方式主动适应日益变化发展的农村经济形势;第二,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的职能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政府与农民的直接经济联系相对减少了,因此,需改变过去那套行政命令的做法,主动参与到农村经济建设领域中去,走依靠农民专业协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致富之路;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必须主动更新观念,转变职能;主动参与到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之中,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加大对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的指导力度;鼓

  励乡镇干部创办、领办各类专业协会和经济实体,把乡镇政府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紧紧联系在一起,直接渗透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去;第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要从加强建设基层国家政权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抓好乡镇干部的培养和发展,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把依靠诚实劳动率先脱贫致富的农村个体劳动者、专业协会带头人、农村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等各类致富能人吸纳到政府的决策和指挥队伍中来,增强乡镇政府的生机与活力;加大培训力度,在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学习的同时,紧密结合本地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实际,进行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农村政策法规、农业生产技能的培训,全方位提高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4、增强乡镇政府班子对群众的凝聚力

  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对群众的凝聚力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疏远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农村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在改变软弱涣散现象上下功夫;近年来,由于党在农村深入开展了争创“六好”乡镇的活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也不可否认有些农村领导班子还存在着软弱涣散、凝聚力不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乡镇党政班子不协调;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党委包揽一切,撇开政府,政府成了摆设;一

  种是政府自行其是,与党委争权,对重大事项,不听党的招呼,从而导致党政班子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形不成合力;二是干部私心杂念重;少数班子成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的错误观念,不廉洁行为时有发生;三是民主作风差;尽管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多年,但相当一部分干部仍然迷恋那种独断专行、一呼百应的权威感觉,总希望靠管住、管死来行使权力,听不进批评意见,工作中不讲政策,不讲章法,我行我素;作风不民主,个人说了算,与干部不团结,与群众不和睦,把个人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要解决乡镇政府存在的凝聚力下降问题,首先必须建立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确立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的制度,培养农村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加速农村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乡镇政府是农村经济建设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要体现在充分调动农村各类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人文资源的活力,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群策群力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事关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通过召开“专家”会来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并使已形成的决策在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得到检验、较正和完善,增强乡镇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其次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要加

  强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提高群众对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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