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9篇

时间:2023-05-23 11:25: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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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金(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文件依据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和票样

  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发票代码及号码编码规则和其他增值税发票保持一致,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为满足收费公路行业需求,通行费电子发票在保持现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于通行费电子发票票面若干栏次进行了调整,票面栏次包括项目名称、车牌号、类型、通行日期起、通行日期止等。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分类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一款: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一)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

  (二)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征税发票)。

  四、如何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txffp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问题一: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后期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是否还能重新取得征税发票?

  答: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三款: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问题二: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是否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答: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四款: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由于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抵扣进项有时间限制,为保证后期通行费的及时足额抵扣,应尽快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五、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特征?

  答: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必须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

  2.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

  问题四.:ETC充值卡充值发票,可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吗?

  答:1.取得征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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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ETC后付费(记账卡)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取得不征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五: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通行费发票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取得不同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期限不相同:

  (1)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行

  (3)桥、闸通行费: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暂无时间限制)。

  问题六:抵扣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问题七: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抵扣期限吗?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2)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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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八: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无法划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属于不动产租赁支出。根据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无法划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篇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

  时间:2017-01-1121:36:04(综合管理类)一、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金按期进行分摊,需缴纳增值税?

  答: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五、本地商务、卫生等部门规定,生猪宰杀实行定点集中屠宰。生猪宰杀企业有两类业务,一种是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另一种是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并收取宰杀服务费用。请问该应税行为适用生活服务业哪个行业细目哪个征收品目?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的按不动产经营租赁项目征税;对同一客户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的,按兼营处理,要分别核算销售额。宰杀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其他服务。宰杀环节不属于流通环节,不适用免税政策。

  六、企业预存高速公路ETC储值卡费用,收到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开出的地税局普通发票(5月10日),一是请问储值费用可否计算抵扣?二是地税发票可否作为计算抵扣依据?

  答:ETC储值卡费用暂不予以抵扣。ETC储值卡地税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依据。

  七、驾校在发生教学业务同时有租赁场地,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如果兼营,该如何区分?

  答: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八、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价格中(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因先进行产权登记,税务机关已按销售不动产5%征收率计算已征收税款,但纳税人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土管部门在销售价格中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而土地使用权转让按3%征收税款,从而产生应退税税款,是否需要退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九、企业选择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暂不需要备案。

  十、企业购买的绿化服务和花草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已做出具体明确,对于企业购买的花草如果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当予以抵扣。

  十一、所谓不动产的取得,如何界定取得时点?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十二、某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其在营改增之前已动工兴建一处不动产,目前尚未完工,其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建筑费等费用,营改增前后均支付了款项且未索取发票,付款的比例与工程进度并不相符,其余尾款拟在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付清并同时收取全额发票。请问企业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含的材料费、设计费等是否可以进行抵扣?以哪个时间节点为标准?

  答: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可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属

  于5月1日以后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三、在省内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其减免税备案可否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各县分支机构可根据省总机构备案情况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环保局下设机构取得垃圾处置劳务收入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业务。如属于上述定义,则可按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享受“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即征即退70%”优惠。

  十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销售不动产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请明确“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的对象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社会公众指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

  十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我省可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5月1日以后,扣除的标准为9600(8000上浮20%),还是按减去地税提供的本年已扣减税额为标准做备案?

  答:应减除已在地税本年扣减的部分。

  十七、对于集团内各单位之间及集团总部与下属各单位间的资金占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除集团内统借统还外,集团内部之间无偿占用资金,按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处理。

  十八、当地政府为盘活本地的国有资产,将部分行政单位的不动产划拨到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划拨的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该类转让业务,不动产转让方(部分行政单位)未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获取收益及相关利益,属于行政指令性划拨,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请问该项资产划拨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九、房产公司的廉租房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文件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因此房产公司的廉租房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不能免税。

  二十、苗木生产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提供绿化工程的苗木企业,在为客户提供绿化工程时,使用了自产自销的苗木,该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在总局未明确之前,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和建筑业服务的销售额。

  二十一、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企业新增不动产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纳入抵扣范围,请问对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在本次营改增后购置不动产等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

  答:可以。

  二十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请问:这一条款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这个时间点怎么界定?

  答: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该服务改征增值税的时点来确定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

  二十三、企业2016年4月20日签订建筑开工合同,5月1日之后取得大量进项发票并分两年抵扣,年度办理竣工结算入固定资产,2017年元月将一栋大楼大部分对外出租,一小部分用于办公,出租部分可实行简易计税吗?

  答:纳税人出租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题中企业出租该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四、税总函〔2016〕145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事业或行政单位,只发生的出租不动产或偶然销售不动产,税务机关是否也可比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军事等单位,可以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租赁合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加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二十五、企业以软件产品销售、软件服务为主的单位,同时从事智能楼宇工程安装。营改增后,企业购进软件产品并提供一项智能楼宇工程安装,其中合同中软件和设备销售额占比约70%,安装调试为30%,该项业务是按销售货物全部征17%,还是按建安工程全部征11%?还是可按企业财务核算的情况,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建安工程征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题中企业购进软件产品和设备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十六、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如何确定不含税收入?

  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车辆通行费/(1+3%)*3%;

  通行费抵扣按照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年86号)规定处理。

  二十七、对于安利等企业,普遍存在的其他个人提供代理等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优惠?

  答:对于按月结算销售额、长期连续提供服务、但又没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适用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偶然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按次征收500元/次的起征点政策。

  二十八、部分金融企业反映,由于行业内部对资金支付的监管要求及业务模式的特殊性,部分业务会出现“三流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如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分公司名义购买货物或服务,发票由客户开具给分公司,而款项由上级公司实际支付,请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建议企业事前与主管国税局进行沟通和说明,并保留能够证明业务真实的相关资料。

  二十九、企业经营费用报销中存在员工个人刷卡或现金先垫款支付给货物、劳务、服务销售方的情况,以企业名义取得对方开具专用

  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劳务、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上述付款方为实际付款方。企业取得员工个人刷卡或现金先垫款支付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原则上可以抵扣,但应附企业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明资料(如员工报账资料),为避免以后出现争议,同时企业从加强内部监管的要求,大额支出应以企业名义支付。

  三十、企业与客户发生诉讼时,由于审判结果尚不明确,律师费用可能由企业承担,也可能由客户承担,诉讼前支付律师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企业取得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尚未确定用途的,可先按规定申报抵扣;实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法院判决由客户承担)后,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十一、房屋租赁费和装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否全额抵扣税款?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企业房屋租赁及装修费进项税额抵扣按以下形式处理:

  (1)不动产租赁费,或所租不动产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全额一次性抵扣;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不得抵扣。

  (2)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项目且超过不动产原值50%,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两年全额抵扣;

  (3)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项目且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全额一次性抵扣;

  (4)自有不动产装修,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十二、异地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因此企业异地出租不动产不需办理外管证,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时,需进行异地税源登记,登记时需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如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需提供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预缴时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十三、残疾人提供服务免税问题?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按以下意见处理:(1)必须是残疾人本人提供的服务;(2)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残疾证件;(3)残疾人注册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者公司雇佣的残疾人员工提供的服务,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十四、总分机构间货物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十五、地税局支付的个税手续及车船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取得货物、劳务、服务收入,如无政策规定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收入,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税务部门支付的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应按“商业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征税。

  三十六、火车站及航空公司退票费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应征增值税。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十七、某外地企业在本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纳税?

  答:总局明确之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在土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一般计税预征率3%,简易计税预征率5%),在机构所

  在地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

  三十八、农民出租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在总局明确前,暂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电信业运营商个人代理人可否汇总开具发票?

  答:对代办电信业务且月代理费收入3万元以下(不含税)的个人代理人,可比照保险业代理人,由运营商县公司统一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篇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般纳税?:哪些项?可以选择简...温馨提?:因微信规则改变,您会逐渐不能及时收到?章推送。请点击公众号名称,再点右上?,在弹出菜单中设为星标,?末点赞、点在看,才能继续按时收到?章。对于增值税?般纳税?简易计税?家了解多少呢?哪些情形可以采?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其政策依据和注意事项?有哪些??编还收集了?些常见问题,赶快跟着?编来了解?下吧!1、简易征收项?涵盖多个?业,具体范围如下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般纳税?以清包??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2)?般纳税?为甲供?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3)?般纳税?为建筑?程?项?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2号)规定:?般纳税?销售?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程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般纳税?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程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必须选择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程服务,建设单位??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简易计税?法计税。...三、适??般计税?法计税的项?预征率为2%,适?简易计税?法计税的项?预征率为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般纳税?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程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注意事项:(1)?般纳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应按照上述计税?法在建筑服务发?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纳税申报。(2)?般纳税?选择简易征收的可??开具发票。出售不动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般纳税?销售其2016年4?30?前取得(不含?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般纳税?销售其2016年4?30?前?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般纳税?,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可以选择使?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注意事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般纳税?向其他个?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来?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来??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向服务接受?收取的?来??费,以扣除其对外?付的?来??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事项:(1)该项政策中“扣除其对外?付的?来??费”指的是扣除的仅仅是?来??费,不包括其他污?处理费等费?。(2)差额中“对外?付的?来??费”需要获取符合法律、?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3)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可以向服务接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不动产经营租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般纳税?出租其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般纳税?收取试点前开?的?速公路的车辆通?费,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个?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注意事项:(1)?般纳税?出租其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县(市)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纳税申报。(2)纳税?向其他个?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发票。(3)其他个?出租,购买?或承租?不属于其他个?的,纳税?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请代开增值税专?发票。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1)?般纳税?销售??使?过的、纳?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般纳税?销售??使?过2008年12?31前购进或?制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意事项:(1)?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适?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劳务派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般纳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为销售额,按照?般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代??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的?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规模纳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代??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的?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向??单位收取?于?付给劳务派遣员??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的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转让?地使?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转让2016年4?30?前取得的?地使?权,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减去取得该?地使?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转让2016年4?30?前取得的?地使?权,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减去取得该?地使?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资源外包服务?般纳税?提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按征收率3%)(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化体育服务(3)在2016年4?30?前签订的尚未执?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4)在2016年4?30?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6)县级及县级以下?型??发电单位?产的电?(7)建筑?和?产建筑材料所?的砂、?、?料(8)以??采掘的砂、?、?料或其他矿物连续?产的砖、?、?灰(不含粘?实?砖、?)(9)?微?物、微?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或动物的?液或组织制成的?物制品(10)商品混凝?(仅限于以?泥为原料?产的?泥混凝?)(1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1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13)单采?浆站销售?临床??体?液(1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15)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物制品。兽?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物制品经营的兽?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物制品。(16)?2018年5?1?起,增值税?般纳税??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7)?2019年5?1?起,增值税?般纳税??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它注意事项:1.?般纳税?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为,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但?经选择,36个?内不得变更。2.适?简易计税?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纳税?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2、常见问题解答1.?般纳税?简易计税的公式?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五条

  简易计税?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采?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可以适?简易计税?法计税的?般纳税?,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法的销售额?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项规定:?般纳税?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重超过50%的,可以适?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发?应税?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包括按照?般计税?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时,纳税?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3.增值税?般纳税?有简易计税?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答:增值税?般纳税?有简易计税?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般计税?法下的应纳税额。4.国家税务总局?站发布的《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关于?般纳税?“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适?简易计税?法,具体是指什么条件?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般纳税?2016年4?30?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所称“符合条件的?般纳税?”是指上述规定的情形。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2019年3?1?起,增值税?般纳税??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答:为充分保障纳税?权益,使纳税?能根据??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篇四: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北京国税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8个疑难问题

  第一篇:北京国税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8个疑难问题

  北京国税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8个疑难问题

  一、我是一般纳税人,租金收入选简易计征5%,物业管理收入按6%计征,请问我用自已的产品维修了房屋附属设施(如消防器材)可以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物业管理可用于抵扣的费用有那些?只有办公用品、水电费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不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内的,可以抵扣。

  三、如果餐饮采购方,直接从个人购买农产品,对方个人无法提供发票,采购方帐务上如何抵扣进项?答:北京的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字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以后取得的桥路通行费都可按计算后的金额抵扣?那发票如何认证?答: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

  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

  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7月31日以后暂未明确。

  五、物业行业的水电费收取问题该如何开具发票和计税?答:物业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转售电力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转售自来水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公司从事代收转付水电费的,其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济代理服务征收,仅对手续费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物业行业中的多种经营场地服务费收入,增值税发票上应该开什么项目呢?可以开“有偿服务”么?答:按照实际经营项目分别开具,可以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七、物业合同外,业主另行委托物业公司代购设备、工程/保洁的消耗品

  或装修办公

  室,最终业主验收后

  以物业变更费用

  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取供应商开的发票,再给业主开发票取得变更收入,物业公司开此部分发票什么税率?可以差额征税么?答:肯定不能差额征税,以上问题属于转售行为,按货物税率16%交税。

  八、劳务派遣公司的票该怎么开具,比如,劳务派遣,我可以开差额的增值税专票吗?因为政策说工资,保险不可以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所以有的公司说工资,报销开普票,管理费开专票,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税,还有,营改增后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第二篇:国税营改增之生活服务业指引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

  —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生活服务业

  一、关于对客户支付的住宿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需提供哪些资料的问题

  住宿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酒店企业可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店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客户只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客户所属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消费客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比如说一张附有上述信息的小卡片,并不需要提供信息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关于为客户开具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付款方式有什么要求的问题

  对付款方式没有要求,现金、信用卡、银行转账等方式均可,信用卡、银行转账可以是住店个人的或者第三方的。

  三、关于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适用税目的问题

  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税。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酒店业纳税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如何计税的问题

  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应作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按住宿服务收入征税。

  五、关于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如何征税的问题

  (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按规定进行申报,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税。

  六、关于会员卡收入如何计税的问题

  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七、关于酒店购进的车辆,以及支付的车辆保养费、油料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除过路过桥费在2016年7月31日前,按过路过桥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支出凭取得的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八、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客人用餐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按什么税率计税的问题

  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九、关于酒店餐饮外卖和非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十、关于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十五条:“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十一、关于物业公司将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出租(房屋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如何计税的问题

  若由物业公司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5%。

  十二、关于对景区门票、观光电梯、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提供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等项目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三、关于保安、保洁公司如何征税的问题

  保安、保洁公司提供的服务,可按劳务派遣服务计税。

  十四、关于提供票务代理服务如何计税的问题

  票务代理公司为旅客安排行程、住宿的行为,可按旅游业征税。票务代理公司的其他业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十五、关于楼体广告、电梯间广告、车辆广告行为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的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楼梯广告、电梯间广告属于租赁不动产,按11%征收增值税。车辆广告按17%征收增值税。

  十六、关于企业涉及多项经营业务情况,税率如何确定的问题

  纳税人涉及多项经营业务的,需要区分兼营或者是混合销售。兼营是发生两项应税行为,混合销售是发生一项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

  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关于员工制服采购和洗衣费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

  免费的员工制服和洗衣服务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收费的员工制服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收费的洗衣服务应按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十八、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11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九、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开票收入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不开票销售收入可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一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货物及劳务或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内。

  二十、关于酒店对外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如酒店提供累计积分(如满十送一)免费入住,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客户在支付酒店房费时已支付了赠品的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二

  十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问题

  试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双方的协议价格应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发现其价格

  明显偏低(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可以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其协议价格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按基准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其应纳税额。二

  十二、关于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

  营改增后,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3%,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税负下降约40%。举例来说,某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10.3万元,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0.515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3/(1+3%)*3%=0.3万元,税负下降:(0.515-0.3)/0.515=41.7%。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6%,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餐饮企业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也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综合以上因素,总体上看,营改增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二十三、关于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

  十四、关于劳务派遣服务的不同计税方法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对劳务派遣服务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二

  十五、关于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六、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1)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2)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二十七、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十八、关于非学历教育可否选择简易计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第三篇: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一、征税范围

  1.代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物业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健身房收取健身费包括健身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网吧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5.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供滑雪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文化体育服务。

  7.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8.文化公司在网上代售名家字画,购买方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开具?该企业如何计算税款?

  答: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9.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2.银行、保险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3.纳税人购入符合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已经了抵扣60%,但是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4.营改增后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什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答: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征收管理

  1.哪些企业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全部的营改增项目吗?非营改增项目是否需要填写?

  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2.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一税两费应在何地缴纳?

  答:在增值税预缴地缴纳。

  3.有纳税人反映,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显示为选填,但是如果不填,系统不让上传,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请问预缴税款和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无先后顺序?

  答:先进行预缴税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6.在北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小型安装服务需不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五、发票管理

  1.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取得的房产,销售价格低于取得价格如何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金额能大于销售金额吗?

  答: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如情况属实,可据实开具发票,据实享受差额扣除。

  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否为购货方开具征收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16〕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哪个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营改增之前开具了购房人为A的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因为购房资格问题,需要重新开具购房人为B的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在5月1日之后需要退票的,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对于需要重现开票的,税务机关对新开票税额和原开票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已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四篇: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

  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7.营改增三证合一的存量户在签三方协议时,银行一般以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为准,但存量户未在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此时协议无法发送成功。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六、发票管理

  1.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的水电费开具什么发票?公司代收后上交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开具什么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办理增值税票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手中结存的地税营业税发票,是否本月可以继续开具?

  答: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仍可以使用地税发票。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4月21日)发布日期:2016-04-21一、征税范围

  营该增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第五篇: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

  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5五、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一)、具体方法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三)、视同提供生活服务的处理。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视同销售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

  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活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税收优惠。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四)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五)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十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七)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十八)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十九)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二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

  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增值税减税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

  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篇五: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过路过桥费需要这样抵税和填申报表

  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收费公路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不动产

  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

  11%,但有一般纳

  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2.公路经营企

  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

  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

  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收费

  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

  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

  士I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O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具体

  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

  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

  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十

  (1+3%)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十(1+5%)x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

  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

  另行通知。”

  三、如何计算抵扣道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答:、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十(1+3%)x3%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

  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

  明的金额十(1+5%)x5%

  四、取得的通行费的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

  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8栏“其他",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

  30行“通行费的进项"。

  五、取得哪种凭证可以抵扣通行费?票面如何区分财

  政票据还是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

  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即,取得财政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1?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

  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

  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以后

  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如下图:

  庠]宗机场高速公路

  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

  全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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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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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忑勒:「ISS召我乏王血】怎江

  2?财政票据:票据监制的章是“财政部监制”。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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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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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机场高速公路

  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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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取得ETC充值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

  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是全自动"有关单位依法或

  zn-

  <1收费系统,用

  户可以办理后方便使用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用于支付通行费。ETC发票,并非

  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因此,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篇六: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施工项目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第一篇:施工项目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施工项目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定、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在此前提下,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到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这事最终谁说了算?是建筑业企业自己说了算吗?在当今,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其实是业主说了算。如果业主要求你必须提供11%的发票,你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不过,提供11%的发票和3%的发票其实都没关系。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的发票,我们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报价时我们要按照11%做增值税税金预算;如果我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报价时业主肯定只允许我们按照3%做增值税税金预算。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建筑服务买方--业主是存在一个采购平衡点的。就像我们买材料时的采购平衡点一样。换句话说,对业主来说,开不同的票,要不同的价就可以了。

  而从我们施工方角度来说,有的项目适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交税,比如有较多的进项税额,有的项目适合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交税,比如进项税额比较少的项目。

  所以,一个施工项目到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首先要做一些测算,然后再通过不同的报价说服业主。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

  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提问:

  关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施工行业是否可以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对新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执行11%的税率,对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执行3%的征收率?有哪些注意事项?

  专家回复:

  如果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老项目建筑服务、清包工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还有其他方式的建筑服务,可以同时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不过对于简易计征方法的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专家分析:

  注意签订合同明确的建筑服务方式及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适用简易计征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同时注意适用简易计征方法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按规定公式作进项税额转出。

  提问:我单位是A建筑公司,因缺少建筑方面的资质,以挂靠方式经营,我公司挂靠在B建筑公司,并以B建筑公司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B建筑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问应该以哪一方为增值税纳税人?

  答:应该以B建筑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篇: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3%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四.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五.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六、部分建筑服务3%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七、销售不动产过渡期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全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八、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过渡期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篇:简易计税、一般计税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一看到简易征收就非常高兴,因为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3%,而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就认为简易征收更划算。其实未必。

  简易征收计税会给企业带来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管理难度。因为施工企业会同时运作很多工程,有些工程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有些工程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到项目层面的核算。如果没有做到项目层面的核算,施工企业将难以有凭证证明哪些采购项属于一般计税的工程,哪些采购项属于简易计税的工程,将会导致税务机关部门按照较高的增值税率要求企业纳税,即类似于甲供工程也可能采取11%的增值税税率,导致企业税负加重。二是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缴纳的税赋有可能更重。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某项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不含税)为1300万元,甲供材料的价值为300万。根据增值税有关制度,该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增值税交纳额=当期销售额*11%-当前进项税额;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纳税的,增值税交纳额=当期销售额*3%。并且增值税有关制度规定了当期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

  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可以得出,由于甲供材料的300万不需要支付给施工单位,因此可以认为该项目工程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不含税)。假定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成本约为工程合同造价的60%,即为600万元。为了计算方便,暂不考虑分包情况,也不考虑其他采购项对增值税的影响。可以算出: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其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3%=30万元。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11%-600*17%=8万元。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比一般计税方式需要多交纳30-8=22万元的增值税。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采取简易征收计税方式不一定更划算。另外,通过测算可以得出,只有当钢筋、设施设备、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金额小于合同价款的47%时,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才划算。

  第四篇:简易计税规定汇总(精选)

  增值税简易征收规定汇总

  征收率:3%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9、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1、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2、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

  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3、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4、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18、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9、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0、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

  2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2、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7、个体工商户及试点期内的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8、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个体工商户及试点期

  内的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额减去购房价款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9、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征收率:5%/减按1.5%个人出租住房

  征收率:3%/减按2%1、旧货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五篇:增值税简易计税(2016)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所谓简易计税方法是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而言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

  法。

  这几年来,增值税简易计税规定几经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2014年36号公告、财税〔2014〕57号文件等文件中称为“简易办法”;财税〔2015〕118号文件、财税〔2013〕106号先后进行了调整,尤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新增规定了诸多重要的简易计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不动产销售适用简易征税

  在“营改增”条件下,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符合规定的,可以选择按征收率5%(简易办法)计税。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销售动产适用简易征税

  纳税人销售动产适用简易征税,特指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以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计税。这里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这里所谓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里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征税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

  其一、注意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在不同项目串换可以抵扣。从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二、购进固定资产应扣未扣再处置该资产时按适用税率计税。

  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其三、增值税改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再处置应按适用税率计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四、“营改增”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再处置应按适用税率计税。“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此项规定不含销售旧货)。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行为:

  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为甲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7.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8.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9.提供的仓储服务。10.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11.提供的收派服务。12.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1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4.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5.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3%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税款(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按应纳税额

  的50%代征),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17.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在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以上各项,除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发票有单项规定的外,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由原4%征收率改为按3%征收率计税的行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上述2种情形,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由原6%征收率改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的销售货物行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7.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

  发生以上8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至今未作调整的特殊征收率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此项系国务院在199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的征收率,201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征收率时未涉及。

  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

  1.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

  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七、一般纳税人发生本文所述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一、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建筑业新增5%征收率

  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不适用该项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服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和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计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此项规定不含销售旧货)。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0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

  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第170号)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

  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0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

  (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二)饲料。

  (三)农膜。

  (四)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五)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酞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六)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七)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上、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按简易办法

  不得抵扣

  当月全部

  计税的货物销售额

  =

  x

  ————————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

  九、关于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征税问题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

  十、问: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片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答: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可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力税报[1998]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

  二、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只能选择一种征税办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由于深化企业改革,许多地区的自来水企业进行了改组改制,将水厂从原自来水公司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应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现就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

  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明确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篇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员工私家车过路费

  公司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吗

  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8月3日,继续执行发布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从47号通知下发以来,很多人咨询,收费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了,那么以后员工私家车的过路费是不是就可以让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了呢?

  根据47号通知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要解读47号通知所引发的“员工私家车过路费,可让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吗?”这个问题,我们得逐一回答以下问题,才能给出答案。

  问题一:员工私家车过路费开支,与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有关吗?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实操作:如果你说员工开私家车为企业办事,应该可以理解为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吧?应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吧?那么取得的私家车过路费发票是不是可以让企业作进进项税额抵扣呢?

  这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你得先回答,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私家车过路费开支与企业取提收入有关?请接着看问题二。

  问题二: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私家车过路费开支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呢?

  现实操作:你可能会接着解释,我们公司对员工交通费开支实行“车改”政策,每月员工拿发票到公司报账,限额据实报销,员工日常工作用车不再报交通费,是不是就可以说明了,私家车过路费开支与企业取提收入有关了呢?

  政策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

  他所得。

  通过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解释,应该将个人报销取得的“车改费”,归属为交通补贴所得,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实操作:你可能会接着问,如果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员工私家车过路费开支就可以让企业作进项税额抵扣了呢?在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得先回答一个问题,只有企业取得的有偿服务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那么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有偿服务吗?请接着看问题三。

  问题三: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营改增后属于销售服务中的有偿劳务服务吗?

  政策依据:根据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那么也就是说,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属于销售服务,不能向企业提供销售服务发票,只能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三个问题的连环解答,我想你应该清楚了,员

  工私家车过路费,让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大家在后续工作开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学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篇八: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1.通行费抵扣如何填申报表过路费如何抵扣

  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进行抵扣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为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抵扣要求规定:

  1、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根据公式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计算通行费增值税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快速读懂抵扣新政,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抵扣怎么操作

  2018年1月1日前,主要是凭通行费发票注明的金额分别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以高速公路为例,假设重庆到某区县通行费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5元,那么您当期可以抵扣税额为105/(1+3%)*3%=3.1元;如果是一级、二级公路或者是桥、闸通行费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5元,那么您当期可以抵扣税额为105/(1+5%)*5%=5元。

  2018年1月1日后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凭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下图)

  是不是炒鸡方便?会计伙伴们再用不用拿着计算器在那里换算不含税额啦!

  二、过渡期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该文件规定:高速公路的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二级公路的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考虑到可能还没能完全纳入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因此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一)尽快办理ETC或用户(储值)卡

  从2018年起,纳税人的收费公路费用为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通过办理ETC或预付储值方式进行通行才能方便取得电子发票,并通过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方式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方能抵扣(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传统纸质发票除外)。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取得的方式及票面特点:

  (二)注意申请开票的时间结点,尽量取得征税发票

  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发票限于征税发票,不征税发票不能抵扣。征税发票指实际通行后取得的发票为征税发票;对预先储值充入的费用,虽然可以申请发卡方开具电子发票,但税收管理上属于预付款性质,所开具的发票为不征税发票,因此不能抵扣,且实际发生后也不再能补开征税发票。因此建议要抵扣增值税的纳税人一定不要在储值时开具发票。

  (三)不同发票的计算进项税额方式有别

  1.增值税电子发票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2.过渡期内取得的相关纸质发票,按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3.取得的财政票据性质的通行费,不能抵扣(PS:发票的标志上上面印有“税务机关监制”,且有发票字样,而财政票据上一般是“财政监制制”,且为“专用收据”)

  (四)申报表填写

  1.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时:

  2.过渡期内取得的可抵扣纸质发票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8b栏"其他扣税凭证--其他"中。

  四、风险提示

  (一)高速公路发票的抵扣率为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抵扣率为5%。企业会计在实际申报时,可能忽视对发票内容的判断,因为单张票据金额小而不准确区分通行费性质均全部统一按3%,或5%计算扣除,可能造成多抵或少抵进项税额问题。

  (二)2018年及过渡期内取得的纸质发票均是凭发票计算抵扣,且无专门的抵扣联,在实务做账时这些票据又散落在各项费用凭证中,因此保管好票据是证明其抵扣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三)2018年及过渡期内取得的纸质发票均是凭发票计算抵扣,个别纳税人如果只计算而不在确认成本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在运输成本费用中转出,极有可能造成多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4.过路费怎么抵扣

  具体抵扣方法如下面。

  1.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

  2.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如果是etc,请向原办理单位索取打印通行费发票。

  3.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不含财政票

  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4.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仅仅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7月份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出台相关规定。如果ETC支付,只要取得通行费发

  票,可参照上述规定计算抵扣。

  5.公路通行费进项如何抵扣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票据(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6.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7.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的最新相关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2016.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8.营改增后过路费如何抵扣

  每年6-8月这3个月,路桥费(非财政收据),根据票面金额用不含税高速按3%、其他按5%计算进项税,在表二按8行的“其他”栏填写冲抵当月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附件2《填写说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30栏反映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9.企业支付的车辆通行费、停车费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

  支付给停车场的停车费、高速公路的过路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专门的过路费发票,可以进项抵扣。

  停车费、过路费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财

  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

  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

  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

  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

  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x3%0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

  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2014。

  06。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条“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同时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

  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

  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该公司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

  上述两种情形,其销售该固定资产需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

  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

  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过路费可以抵扣吗

  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过路费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篇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关于高速公路的维护保养适用增值税政策的分析

  第一部分:高速公路路面和巷道设备维护保养适用政策

  一、高速公路公司的巷道设备维修是劳务还是服务

  (一)、服务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2、《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代码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035台、站、码头、道路

  0353道路:一、二、三级公路、高速公路

  0362洞:铁路涵洞、公咯涵洞、防空洞、隧洞、水工涵洞、放水洞、其他洞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总结:高速公路公司的巷道设备维修,因为设备属于构筑物组成部分,应该属于不动产修缮服务

  3、目前税收政策中例外有两种情况

  (1)、煤矿巷道设备-不视同构筑物组成部分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

  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2)、电梯设备维护保养-电梯在销售时属于货物,销售后作为不动产组成部分。但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属于不动产修缮服务,属于其它现代服务。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劳务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高速公路公司巷道设备维修属于不动产修缮,可否选择3%征收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部分:高速公路公司道路通行服务费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一、高速公路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总结:试点前开工的公路通行费用,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3%,试点后开工的应适用11%增值税税率。

  提醒:《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从这个小故事,我们发现电梯的维护保养究竟适用什么税率,还真有意思!在这里,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电梯维护保养的政策逻辑吧!

  一、电梯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结论是: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二、是劳务还是服务?

  1、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该业务适用17%税率;

  2、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该业务适用11%税率;

  3、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该业务适用6%税率;

  4、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该业务适用6%税率。

  结论是:安装运行之后的电梯为不动产,对不动产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为修缮服务。该业务适用11%税率。

  对不动产的日常清理,是一项服务,但它又不同于家政清洁服务,在11号公告出台前,有的省将之归于“居民日常服务”。

  三、政策的沿革

  1、原地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全文废止]》(国税函[1998]390号)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3%,而不是按“服务业”税率5%征收营业税。

  2、营改增后,在2017年11号公告出来之前,这个电梯维修保养比较乱,4种税率都有。

  各省对电梯维修都有解答:

  【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六、纳税人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11月24日

  六、中央空调的维护费收入应按什么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

  中央空调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中央空调的维护费收入应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11%税率。

  【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八)7月12日

  36.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江西国税】15、维修电梯,是作为建筑服务还是修理修配劳务?

  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处理。

  【山西国税】12366热线纳税咨询8月22日

  1、请问电梯维护保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6%,11%,还是17%的税率?现在这三种到底是哪一种?关于税务局有规定没有?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税率为11%。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总局办公厅对11号公告中关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维护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让人费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总局在解读时把“维护保养”缩小为“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那么对电梯“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也能按照11号公告的“其他现代服务业”处理吗?从上述的分析可知: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是建筑服务下的“修缮服务”,应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话又绕回来了,更换的易损件应为“修缮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若是有本文开始的纳税人又问:我现在没办法走“清包工”,我按“甲供材”来操作,更换的易损件由甲方提供,可否对该“修缮服务”按3%简易计税?

  这种情况在现实是不可能发生的,电梯使用者(甲方)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更换的易损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由电梯维护保养者(乙方)提供并保证质量,甲方不会配合乙方作降低税率的税收筹划,毕竟电梯安全运行才是最重要的。

  一字之差引起的税收争议

  陈国政

  乔玲

  营改增后,某专门从事餐饮设备维保服务的公司向税务机关咨询了一项业务:该公司与某餐饮连锁企业签订了餐饮设备维保协议,餐饮企

  业为了防止因设备故障影响经营,将餐饮设备的维保业务全部委托其负责,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还是适用6%的税率?

  税务机关倾向于按照修理修配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这很难完全让纳税人信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而维保服务通常是日常检测、维护、保养,使之干净、整洁、运行正常等业务,服务对象不属于“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所以不应认定为修理修配劳务,而应属于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由此可见,修理修配和维保服务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存在很大的税率差,不排除纳税人有故意将修理修配劳务变换为维保服务的可能。笔者曾认为维保服务应属服务,其成本构成不应涉及零配件,但在货物丧失功能之前更换零配件,也确实是从事维保服务,要完全避免征纳双方的争议还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具体到本文所述对餐饮公司的维保业务,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其他现代服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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