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8篇

时间:2023-05-25 18: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一、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

  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主持调解纠纷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三)农村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扶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得受理调解。

  乡镇法律工作者在主持调解中,有权决定调解的开始、中止、延期和终止,有权调查有关证据材料,批评、制止当事人干扰调解秩序的行为,有权拒绝非法干预。

  参加调解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有不受压制强迫、真实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有提供、要求鉴定证据的权利,有进行答辩和反驳的权利,有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服从调解主持人的指挥、遵守调解活动秩序的义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调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纠纷,必须由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指派调解主持人,并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有可能激化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纠纷,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涉及面广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疑难纠纷,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与协作,或者商请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开始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分别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审查有关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纠纷情况和证据,或者进行实地勘验,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必须时还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损伤(害)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三)在分析、判断纠纷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纠纷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或者到纠纷发生地进行,也可以在双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调解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主持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提出证据,说明各自对纠纷责任的看法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

  (三)引导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中止调解,延期继续进行。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纠纷受理单位和调解主持人的姓名;

  (二)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具体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的具体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

  (四)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

  (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印章;有协助调解人的也应当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日期。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存。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内发现调解协议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主持协商订立新的调解协议。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全面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确有困难或者是因意外原因不能按期履行的,应当促使双方协商一致,缓期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并经说服无效的,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纠纷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属于疑难民间纠纷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解答法律

  询问

  乡镇法律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应当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询问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以及办理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对于有关政策问题的询问,可以依据所了解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做到弄清问题,依法解答、查有实据,客观准确、耐心细致、通俗易懂。

  乡镇法律工作者针对询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别予以口头解答或者书面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利用广播、板报等各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到机关、企业、田间、农贸集市、学校上门服务,开展解答法律询问活动。

  口头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接待来访的询问人,问清并登记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事项;

  (二)听取询问人对问题和事实的陈述,查看询问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弄清有关的事实情节和主要问题,并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酝酿解答方案;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询问事项做出有针对性的、准确无误的解释和回答,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及其依据;对于不能立即解答的疑难询问,应当在查阅有关规定或者提交乡镇法律服务所集体研究后,另约时间解答;

  (四)做好询问和解答笔录,解答结束后按规定项目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

  书面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在认真阅读和分析询问人来信所提问题和所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叙述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做出明确的解答;对叙述含糊不清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涉及正在处理过程中的具体纠纷、具体案件中应判刑期和应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询问,一般不应做出具体回答,不应就具体期限和数额发表意见;

  (二)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回答的询问,或者不属解答范围的询问,应当向询问人做出说明,或者告知询问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三)不得公开引用内部规定;

  (四)对于涉及纠纷事务的询问,如询问人情绪异常,可能作出不理智行为的,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缓解和防范措施。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代写下列法律事务文书:

  (一)起诉书、控告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执行申请书等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二)合同、协议、章程、遗嘱、申请书、赠与书、声明书等民事、经济、行政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对请求合法、正当的,应当予以支持;对请求非法、不当的,应当劝说委托人放弃请求,或者拒绝予以代书;对不涉及法律事务的代书请求,一般不予受理。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做到目的观点明确,如实反映委托人提供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语言规范精炼、逻辑严谨,通俗易懂;有法定标准格式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书写。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接受来访人的代书委托,问清并登记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代书项目;

  (二)听取委托人对代书内容和有关事实的陈述,查看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然后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酝酿代书方案;

  (三)代书请求合法、正当,事实清楚和证据齐全的,根据代书的繁简程度,可以当场代书,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代书;

  (四)代书完成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定稿,正式打印或者誉写。

  代写的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根据需要复制若干份,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代书专用章和代书承办人印章。乡镇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其余交给委托人;

  (五)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完结后,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填写代书业务登记表。

  协助办理公证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在本地区公证处指导下,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为本乡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公证提供帮助。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协助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事项:

  (一)协助开展证前服务;

  (二)协助办理公证申请;

  (三)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四)协助开展证后服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办理公证,必须遵守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以乡镇法律服务所名义为当事人出具公证证明。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与本地区公证处协商建立公证协作和联系制度,可以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设置公证联络员。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前服务:

  (一)面向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以及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知识;

  (二)协助收集、传递证源信息,做好介绍、联络公证工作;

  (三)解答公证法律询问,代写公证申请书以及与申办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授权交办的其他证前服务工作。

  乡镇法律工作者协助办理公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进行:

  (一)接到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公证申请后,应当协助对申办事项是否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和由本地区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有关公证法规,申办的手续、有关文书和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等问题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公证申请应当移送公证处正式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并指出解决办法,对申办手续和有关文书及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并协助申请人补齐,对申办事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拒绝协助办理;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或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决定不予协助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公证处重新审查。

  乡镇法律工作者根据公证处的具体授权委托,可以协助办理公证地程中的下列有关事项:

  (一)协助审查申请公证的事实、文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公证处认为申办事项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议的,可以协助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者协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索取有关材料。

  (三)对规定必须由当事人要自申办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协助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四)协助向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书;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应当

  协助向当事人说明拒办的理由和对拒办不服的申诉程序;

  (五)协助当事人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后服务:

  (一)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

  (二)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自进行调解;

  (三)其他证后服务工作。

  乡镇法律工作者完成协助办理公证事务后,应当按规定项目填写协助办理公证登记表。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代理申办公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法律规定不能委托代办的公证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代为申办。

篇二: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8.02.02?

  【字

  号】浙司〔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浙司〔2018〕2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经商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

  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辖区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违法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要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2月2日

篇三: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1、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2、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

  4、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业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5、组织对本所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情况的讨论,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尽职尽责办好案件。

  6、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法律服务所政治学习制度1、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本所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2、学习的方式实行个人自学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应合理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习效果。3、政治学习每月不得少于2次,业务学习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4、集体学习记录、有个人学习笔记。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须向所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

  8、办理见证: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

  9、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

  1、不准私自接案、收费。

  2、不准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3、不准违反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4、不准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5、不准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不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协助当事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7、不准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8、不准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程序规则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由承办人或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作

  好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审查是否符合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由主任负责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对重大疑难案件由所集体讨论或报司法局讨论。

  2、对决定接受委托的,由委托人按规定交纳代理费及必要的办案经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出具发票,并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承办案件。

  3、承办法律事务的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证据,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4、承办人员按照委托合同内容要尽职尽责,准备好有关材料。

  5、按时参加调解、仲裁及出庭参加诉讼代理等工作,结案后十天内将全部材料按顺序整理归档。

  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当事人申请委托代理案件时,发现是重大疑难、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经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批准后,方可收案。

  2、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诉讼代理中,发现已接收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请示,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决定后作出指示。

  3、在案件办结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将书面小结移交基层

  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做相应汇报。

  4、凡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制度,造成重大错误和恶劣影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

  1、法律工作者办案实行“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该卡在当事人办理委托合同时,一并发给当事人,在案件办结时,由当事人根据办案情况,据实填写返回本所。

  2、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在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员装入卷宗内备查。

  3、法律服务所定期对法律工作者的办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每年进行办案质量评选工作,对办案质量好的人员提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计划、总结、统计上报制度

  1、按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做好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表报工作。

  2、做好业务工作的信息反馈、简报材料和年度计划、总结的上报工作。

  3、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分别做好调解纠纷、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业务收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1、凡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办案的文书材料、各种统计报表均应立卷归档。

  2、办案必须有记录,所有办案记录笔录一律由经办人和涉案人员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3、所办案件的调查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律立卷归档,按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分门别类装订,档案卷内目录、档号登记书写规范、准确。

  4、做好保密工作,档案材料不得随意传播或转借他人传阅,内部需借阅参考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法律服务所组织人事制度

  1、对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的人员,要求在所里执业的,本所实行准入控制全员聘用合同制,并负责申报执业登记,,实行持证上岗。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本所对己被聘用的从业人员的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在所管理工作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岗位责任、年终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项管理。

  4、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完成个人量化管理指标,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对年终被考核为优秀、称职的人员,本所予以续聘;对于调离、辞职或被本所辞退、开除的人员,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予以注销。

  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及选择诉讼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风险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如要聘请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有权要求接待的法律工作者出示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有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证》

  二、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须与当事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如委托的当事人不按委托协议约定及时交纳法律工作者代理费,本所将有权与委托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法律工作者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有关机构及当事方的制约;本所对代理的案件完成当事人委托事项后,对以上机关的侦查、检察、审判及仲裁文书确定的结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所不保证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必然胜诉。

  五、经向当事人告知如上及如下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委托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风险均由委托的当事人承担: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的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3、送达不能的风险。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4、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

  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9、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12、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一方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诉讼,或有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结案,从而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13、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委托的当事人确认:

  接待法律工作者身份合法,并已告知

  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

  委托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所工作职责

  1、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2、对外统一接受当事人申请,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纠纷及民间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

  3、对外接受办理见证业务,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于审查和证明。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提

  供法律援助或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5、对外承担法人责任。

篇四: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

  

  法律?作者的代理范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第五??条诉讼代理的规定,把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并对公民代理的范围予以了严格限定,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可以?其执业?份和名义代理民事诉讼,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以公民?份代理民事诉讼。我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条?的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代理民事诉讼时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的证明?份和资格的材料,并未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服务辖区范围作出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部管理。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和司法部2002年12?10?对江苏省司法厅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位于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政诉讼案件。据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部分地?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向司法部反映,希望司法部对第19号令的“本辖区”具体含义作出解释,我院也积极与司法部沟通。司法部经研究于2015年6?25?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明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四)项“当事???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政区划辖区。因此,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批复,?民法院在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提交的材料进?审查时,应当审查当事???是否位于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政区划辖区内。

篇五: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

  二、办理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夏津第一法律服务所

  地址: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方式:

  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电话:

  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电话:

  夏津第四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电话:

  夏津兴大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电话:

  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

  联系电话:

  夏津开发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

  联系电话:

  四、办理条件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1/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8.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1.证据材料;2.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

  六、基本流程

  提交证据材料--签订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XX〕70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基层法律服务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XX年8月7日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XX-15000元/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120XX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诉讼(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

  1万(不含)—1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

  10万-50万元(含)部分为5%-6%;

  50万-100万元(含)部分为4%-5%;

  1/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00万—500万元(含)部分为3%-4%;

  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

  四、代理以上诉讼案件,也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0-3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长鳏檷。

  五、法律事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5倍以内(含5倍)协商确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摟鳎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2.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共同犯罪刑事案件;3.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三个以上罪名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事实特别复杂及证据材料数量巨大的;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5.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諦鳍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并且已经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费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养鳌顿。

  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阶段的,可以自第二阶段起在相应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酌情减收服务费。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绌鳆現。

  七、本收费标准自20XX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可到法律服务所县城咨询

  (二)电话咨询:可拨打各法律服务所值班电话

  1/1

篇六: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收费标准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办理见证。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业务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第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第三,禁止以法律服务所名义处理民间纠纷;第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二、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10---20元

  2、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20---30元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收费

  1、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申明书、委托书、答辩状以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每件20---30元;

  2、协议书、遗嘱、赠与书、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每件30—60元;

  3、涉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100---200元;

  4、涉外法律意见书,每件200—400元;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1、代理民事诉讼收费;

  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200元;

  ②涉及财产关系的应按下列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100元

  5001至50000元4%50001元至100000元3%100001元至200000元2%200001元至500000元1%500001元以上0.6%(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2、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案件

  每件200---3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200---40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600---8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200---300元

  涉及财产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每件100---200元;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200---400元;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接受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1、担任乡镇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2、担任厂矿、企业、经济联合体、个人合伙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每年1000---3000元;

  3、担任外向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每年2000—10000元;

  4、担任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六)主持调解纠纷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按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3%10001至100.000元2%100001元以上1%调解费由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数额。

  (七)办理见证事项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收费

  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4%5001元至10000元3%10001元至100000元2%100001元以上1%经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委托人要求进行鉴定公证等发生的费用;

  2、异地(外省)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

  3、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委托人委托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委托协助过程的公证事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按公证费标准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提取的服

  务费由公证处支付。

  注:《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新价非字发[1998]54号)。

篇七: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解答法律咨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五)、代写法律文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六)、主持调解纠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说服疏导的方式,主持对纷进行非诉讼调解,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本地区公证处指导下,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为本辖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公证提供帮助。

  (八)、办理见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一般在5万元以下、履行期短一般限定3年以内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街道办事处及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九)、协助基层司法所他有关业务工作。

  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

篇八:基层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和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点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资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八百里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想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六、对本法律服务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过主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七、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服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服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一、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订委托合同。

  二、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三、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

  六、重人,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交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离职守。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情服务。

  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账户,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与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想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个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度本所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协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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