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规划局7篇

时间:2023-05-27 12:0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重庆市土地规划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2.02.222022.02.23渝规资规范〔2022〕1号

  土地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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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

  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引导临时用地科学合理选址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护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以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管控区域,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需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充分论证。临时用地涉及储备土地的,须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同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临时用地选址及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明确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

  四、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涉及未储备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

  (二)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

  定的资金数额,在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建立的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三)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持附件1所列材料,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明确临时用地详细用途及其具体位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临时用地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应当为项目法人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主体单位。铁路、高速公路等市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的临时用地,项目法人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四)审批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含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审批权。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

  五、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的10%,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还应当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六、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一)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义务。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在临时使用土地前,临时用地单位要对拟占用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和妥善保护,并将其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二)严格落实按期复垦要求。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不晚于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按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并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三)及时归还临时使用的土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

  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土地予以归还。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七、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临时用地审批纳入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办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复垦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综合监测监管。自2022年3月1日起,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区县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依法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按年度统计,区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1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要求所在区县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二)严格落实巡查抽查制度。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形成从区县到乡镇(街道)、村社的网格监管体系。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全覆盖巡查;乡镇规划自然资源所每月开展巡查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发现以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问题,及时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确保早发现、早制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三)加强社会监督。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主动公开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批准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临时用地单位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临时用地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单位、用地面积、详细用途、使用期限以及举报电话和邮箱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2022年2月23日起执行。

  附件:1.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

  2.临时用地申请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22日

  ——结束——

篇二:重庆市土地规划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12.30?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21〕8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及收回、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复垦申请受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章

  指标核定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六章

  附则

  附件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并委托项目实施主体将符合复垦条件的低效、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形成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是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复垦政策和年度计

  划,负责核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和指标核定负主体责任。负责审定复垦地块的复垦资格,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等进行宣传培训、监督、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是复垦工程实施的具体承担单位,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真实性以及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复垦申请受理

  第五条

  申请复垦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国土调查规定,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申请复垦:

  (一)违法建设用地;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工业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三)权利依法受到限制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建设用地;

  (四)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五)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用地;

  (六)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复垦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复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所在行政区域区县局提出。乡镇(街道)或者区县局收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复垦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

  申请复垦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证明文件;

  (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注销登记委托书;

  (四)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应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申明,户籍人口信息;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经村民会议依法决定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涉及申请人收回、收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申请人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回、收储协议。

  申请复垦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权利人有效证明文件,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注销登记委托书;

  (四)国有企业或者单位申请复垦的,应提供其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五)明确承担复垦后土地管护利用责任的说明,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国有单位管护利用的,应提供委托管护利用协议。

  第七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街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通过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区县局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复垦地块审定复垦资格,对具备复垦资格的地块出具审定意见,对不具备复垦资格的地块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

  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区县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具备复垦资格的地块出具审定意见,对不具备复垦资格的地块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对具备复垦资格的复垦地块开展前期调查工作,确定复垦范围、采集前期影像。涉及相邻关系人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权属边界确定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完成前期调查后,结合复垦地块分布组织形成项目,并按照因地制宜,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复垦为水田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区县局对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的项目开展复垦指标前期审查初审,市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开展市级审查,审查合格后印发前期审查结果单。

  第十条

  区县局应对取得前期审查结果单的项目公示前期审定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留影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等利益相关人签订复垦委托协议,明确受托人、复垦面积、收益分配、委托实施事项等内容,告知收益兑现延迟等风险。土地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完善委托手续后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面积公示、签订协议、据实完善实施方案后,由区县局自行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选择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参与施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项目工期由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原则上控制在90天以内。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实施方案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完善变更资料后向区县局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因个人意愿或者客观因素,土地权利人放弃复垦的应向受理复垦申请的单位提交撤销复垦的申请。若申请撤销复垦时已经动工造成复垦地块上的建构筑物损毁的,由土地权利人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所有地块开展现场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复垦地块按照实施方案施工到位,建构筑物拆除彻底,形成的农用地应当满足农业生产的条件,形成耕地的,原则上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cm,耕地自然资源禀赋较差的区域至少应满足农作物耕种需求,质量与周边耕地相当。

  施工不到位的应开展工程整改,保证复垦面积不减少、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受损,确因客观原因难以施工到位,涉及扣减复垦面积的应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区县局要及时与乡镇(街道)或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章

  指标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对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编制复垦指标核定成果后报区县局,区县局同步开展复垦指标初审工作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提请市级审查,市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项目资料完整性、复垦地块范围与指标准确性开展内外业审查。

  第十八条

  市局对市级审查通过的项目核发指标核定证书。

  第十九条

  区县局应确定取得指标核定证书的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信息(涉及收回、收储的记载收回、收储主体信息)、权利人分配面积等内容,并对上述内容及指标核定证书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面积与签订协议面积不一致的需经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由区县局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证载公示内容。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权利人委托的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注销登记委托书原件、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等资料向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复垦土地权利人涉及新建房屋占地的,区县局应据实抵扣复垦指标。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原则上由原土地权利人负责管护利用,也可由原土地权利人与当地乡镇(街道)或其他国有单位签订协议,委托管护利用。

  各区县局应将复垦农户信息及地块位置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

  第二十三条

  区县局作为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复垦全过程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市局负责前期审查结果单、指标核定证书等指标核定相关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施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区县局负责行政区内政策宣传与区县审查情况解答,减少信访纠纷,负责行政区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廉洁纪律,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区县局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将工作质量差、不负责任的单位纳入负面管控清单。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三:重庆市土地规划局

  

  刘春生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3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

  【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春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当事人】刘春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当事人-个人】刘春生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春生

  【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1/5【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本案系刘春生不服市规资局将沙坪坝区组团M标准分区M13/05与M15-1-2/07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华宇公司,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自然资源部作出维持市规资局出让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春生仍不服,继而提起的要求确认市规资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诉讼。经审查,2019年8月29日,刘春生已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迈瑞公司)签订了《凤鸣山片区城中村改造(新4)项目刘春生房屋安置协议》和《凤鸣山片区城中村改造(新4)项目刘春生货币补偿协议》,对拆除沙坪坝区××市场××号和12区14-10号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年9月5日,迈瑞公司将约定的货币补偿款486万元存至刘春生的银行账户。因刘春生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领取补偿款并完善接房手续,迈瑞公司于同月26日向刘春生发生书面通知,通知其尽快领取补偿款,并办理接房、网签及产权证办理申请手续。至此,刘春生不再享有对沙坪坝区××市场××号和12区14-10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刘春生亦非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相对人,抑或竞拍人,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需保护或者考量用地范围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实际上,对刘春生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基于房屋拆迁而发生的安置补偿等行为。综上,刘春生与被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符合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

  2/5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刘春生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定。

  【更新时间】2022-08-2407:00:06本裁定为终审裁刘春生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渝01行终3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598075U。

  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MB03271699。

  法定代表人陆昊,部长。

  委托代理人朱征铮,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春生诉被上诉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市规资局)、中

  3/5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简称自然资源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行初5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本案系刘春生不服市规资局将沙坪坝区组团M标准分区M13/05与M15-1-2/07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华宇公司,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自然资源部作出维持市规资局出让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春生仍不服,继而提起的要求确认市规资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诉讼。经审查,2019年8月29日,刘春生已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迈瑞公司)签订了《凤鸣山片区城中村改造(新4)项目刘春生房屋安置协议》和《凤鸣山片区城中村改造(新4)项目刘春生货币补偿协议》,对拆除沙坪坝区××市场××号和12区14-10号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年9月5日,迈瑞公司将约定的货币补偿款486万元存至刘春生的银行账户。因刘春生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领取补偿款并完善接房手续,迈瑞公司于同月26日向刘春生发生书面通知,通知其尽快领取补偿款,并办理接房、网签及产权证办理申请手续。至此,刘春生不再享有对沙坪坝区××市场××号和12区14-10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刘春生亦非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相对人,抑或竞拍人,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需保护或者考量用地范围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实际上,对刘春生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基于房屋拆迁而发生的安置补偿等行为。综上,刘春生与被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符合对该行政行为申请

  4/5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刘春生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夏

  嘉

  审

  判

  员

  刘晓瑛

  审

  判

  员

  赵

  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华

  书

  记

  员

  祁

  岑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5/5

篇四:重庆市土地规划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跨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单一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2.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不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上一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均审查通过后,由受理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1.本《通知》执行前,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均已进入审批流程的项目,仍按原流程办理。本《通知》执行后申请的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针对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已过期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

  超出三年有效期的,应按新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3.针对重新申请办理的项目,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三)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4),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同步核发,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跨区县(自治县)的线性工程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筹办理,其余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主城区的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委托实施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的通知》(渝规资〔2019〕696号)相关规定办理。主城区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局负责。

  本《通知》执行前,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均已进入审批流程的项目,仍按原流程办理。本《通知》执行后申请的项目,按该文件规定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三、证书发放要求

  (一)证书编号规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二)证书印刷与领取

  证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印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并负责本辖区证书的发放、统计。

  四、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

  按照“规范提效,一次委托,公开透明,成果共享”的原则,以实现多测合一办法、标准、平台“三统一”为工作目标,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服务模式。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切实简化工作流程,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同时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信息共享,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对审批结果及审批时限承担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申报材料清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项目

  名称

  项目批准类型

  项目拟建地点

  ○审批

  ○核准

  ○备案

  分类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投资

  (万

  行业

  元)

  统一涉及项目代码

  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依据

  申请

  内容

  用地规模

  (公顷)

  主要功能分区

  总规模

  农用地

  耕地

  基本农田

  用用地

  地

  建未设利

  ○是

  ○否

  区县

  和技术指标

  拟建设规模

  法定名称

  代表人

  邮申请○单位

  ○个座人信息

  行政相对

  行人证件代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注:此栏为建设单位时,任选一个填写)○身份证号码(注:此栏为建设个人时,填写)

  联系人

  手机

  机

  通讯

  地址

  编码

  政

  (平方米)

  投资性质

  地联建单位信息

  电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话

  名称

  址

  备注

  1、建设单位申明

  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明单位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2、设计单位申明

  所提交的设计图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一一对应,且对同一内容的表达完全一致。

  已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国家标准。

  已按规定设计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相关材料遵守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有效。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明单位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建设单位(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长距离市政工程(如高压线、长输管线等)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4.道路、管线等线性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自治县)项目);

  6.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纸质版);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PDF文档、纸质材料;原件1份);

  8.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PDF文档、纸质材料;原件1份);

  9.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数据库表);

  10.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提供,不包括水库类项目)(PDF文档、纸质材料1份);

  11.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报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

  准,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提供)(PDF文档、纸质材料1份);

  12.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

  13.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

  14.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

  附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名称

  投资项目统一

  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建设

  ○记码

  ○税务登单位

  ○记号

  (注:此个人

  栏为建设单位时,任选一个填写)

  ○身份证号码(注:此栏为

  建设个人时,填写)

  地址

  联

  建

  单

  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

  人

  联系人

  项目名

  称

  土地获得方式

  申请内

  电话

  建设地联系人

  电话

  址

  ○出让

  ○用地平方米

  划拨

  规模

  建设

  规模

  投资总额

  万元

  平方米

  投资性质

  容

  1、建设单位申明

  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明单位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

  建设单位(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自治县)的政府投资线性工程);

  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划拨用地的请示;

  5.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投资备案证明、核准证明);

  6.农用地征、转用批文等土地来源证明;

  7.征地办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完毕证明;

  8.用地情况说明(定额)/节地评价;

  9.划拨土地价款发票;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针对教育、体育等公益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非营利性”证明。

篇五:重庆市土地规划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14?

  【字

  号】渝办发[2003]39号

  【施行日期】2003.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当前,各区政府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许多重大项目纷纷进入我市,形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体现了各区在实施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的重大进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有些区政府在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时,不及时与市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在没有规划许

  可和土地使用指标的情况下,与投资商签订土地出让和项目安排的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违规向开发商承诺规划条件和土地价格,导致引资项目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合理有序的发展,有的甚至竞相压价,恶性竞争(在部分工业园区中,引进工业企业等也有竞相压价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冲击和影响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使规划和国土管理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地步,严重影响市政府的整体投资环境和对外诚信。有些区还违反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将本应通过公示、招标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冠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协议出让,造成土地收益的流失,并有可能滋生腐败行为。

  为避免此类现象的继续发生,维护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和土地管理的大局,保障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必须公示,通过招标拍买或挂牌出让;

  二、因特殊情况,需招商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主城各区政府在与投资商签订意向性招商协议前,必须与市规划和市国土管理部门协商,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否则,一律无效。

篇六:重庆市土地规划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8.28?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损毁土地有效治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1036-2013)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活动造成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设施农用地的复垦。

  二、职责分工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区县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土地复垦验收。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对费用进行监管;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实施;负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的初验。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技术支撑单位,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做好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及验收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论证、验收组织工作及内业资料审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履行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复垦费用预存、复垦工程实施的义务。

  三、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要求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结合国家政策、技术标准和我市实际,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

  1.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建设类项目临时占用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10亩以下的可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设施农用地项目填报复垦表格(见附件1)。

  2.建设用地项目服务年限应以建设工期为依据计算;临时用地以2年为周期编制,需继续使用仅是延长使用年限的,按最新使用年限调整动态复垦费用,不需另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损毁土地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前未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纳入复垦责任范围。

  5.涉及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

  6.建设用地项目损毁土地应进行表土剥离,明确剥离、保存、利用的方案,并纳入复垦工程和复垦费用计算。

  7.铁路建设项目大临用地、小临用地分别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大临用地、小临用地的划分按铁路部门标准执行,分别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1.除设施农用地外,建设用地项目、政府代复垦项目在复垦工程实施前需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2.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损毁土地现状据实编制。复垦工程应满足土地复垦标准及验收要求,复垦费用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为计算依据,不以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费用为上限。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4.损毁土地在复垦工程实施前已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不纳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范围。

  5.涉及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

  6.实施前工程规划设计中应提供剥离表土的影像资料以及详细的再利用设计。

  四、土地复垦验收要求

  (一)验收前提

  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土地复垦任务全部完成,工程质量合格。

  2.各单元工程实地编号完整、准确、清晰。

  3.项目经土地复垦义务人自验合格,土地所有权人认可,并出具了接地手续。

  4.复垦后耕地质量与周边耕地质量相当。

  5.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将土地复垦方案、资金监管协议、资金收取和支出等信息录入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

  (二)验收程序

  1.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初步验收→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织验收。

  (三)验收资料

  1.土地复垦验收资料:

  (1)土地复垦义务人验收申请;

  (2)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验收自查报告(附件2);

  (3)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批复文件;

  (4)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5)土地所有权人确认意见。

  (6)表土剥离利用的佐证资料;

  2.设施农用地复垦验收可不提供土地复垦验收资料第(3)、(6)项。

  3.政府实施复垦项目的验收需在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基础上增加以下资料:

  (1)竣工图及电子光盘(工程内容应编号并标注规格、工程量等基本属性指标,与据实收方表、册以及实地一致);

  (2)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据实收方台帐。

  4.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需提供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验意见。

  5.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涉及新增耕地的应提交审查通过的1:500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四)现场验收

  1.验收流程。负责组织验收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组织土壤、土地、地质等专家成立现场竣工验收组,按照听取报告→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的流程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对验收成果负责。

  2.验收专家要求。竣工验收专家应熟悉和掌握土地复垦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3)和《重庆市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履行好职责,并对其行为及意见负责。专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现场竣工验收工作中迟到、早退。

  3.验收内容。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

  4.实地复核。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各级项目土地复垦工程进行100%工程复核;市级验收组对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复垦面积或复垦片块进行工程复核,涉及新增耕地的区域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复垦片块应全部复核。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验收组应及时中止竣工验收,并认定该项目“不合格”。

  (1)应复垦面积未实施到位;

  (2)土层厚度、砾石含量不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3)要求,无法满足耕作条件;

  (3)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不满足使用要求;

  (4)其他违反土地复垦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现场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书面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若验收仍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土地复垦监管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复垦费用代为复垦。

  经验收组验收合格项目,负责组织验收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4)。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2.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3.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4.涉及新增耕地的注明新增耕地情况。

  5.验收结论。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档案管理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过程中各阶段资料的整理、归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和市级验收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项目验收合格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中完善项目相关资料,纳入市局一张图管理系统。

  (二)强化土地复垦费用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加强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临时损毁土地复垦前和复垦工程实施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复垦后要及时将土地移交相关权利人,并完善移交手续。

  (四)完善补偿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针对临时损毁土地复垦后导致耕地面积减少、水田变旱地、地力降低等情况,探索建立补偿制度。

  (五)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负责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对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组织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复垦表格

  2.土地复垦验收自查报告大纲

  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4.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8日

篇七:重庆市土地规划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8.19?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14号

  【施行日期】2019.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即乡村规划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规划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由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旅游设施、农村集中居民点和其他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等,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规划许可。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保护、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庄规划未确定的,鼓励农村居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第五条

  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应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六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应同时出具核实申请主体资格书面说明;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审查涉及在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外进行建设的或者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区县(自治县)该区域主管部门的意

  见。

  4.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

  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动工建设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验核。

  第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规划设计要求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

  (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限乡镇企业);土地入股、联营协议(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乡镇企业项目);

  (六)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原件及电子文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图则的,图集、图则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告知函;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验核竣工测量报告;比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施工用房等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

  等。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内容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办理《乡村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复函》。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由承担该项执法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8)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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