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几几年颁布5篇

时间:2023-05-29 17:1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几几年颁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建设,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第二章分类与内容第七条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编制的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涉及的基本原则、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综合保障、预案管理等内容。第九条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2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十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涉及其他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分级响应及响应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案体系构成、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市县级政府任务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针对性、可操作性。第十一条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慈善捐赠、物资、能源、装备、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3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需保护的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第十二条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重大活动组织指挥体系、外围保障体系、预案体系构成、主要任务、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第十三条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内容。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构建有关地区或重要基础设施面临的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巨灾情景,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地区、本系统巨灾应对与能力建设等工作。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处置力量、现场管控、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简洁实用,侧重明确主要风险、联防联控、预警响应、先期处置、转移避险、可调配的应急资源等内容,突出快速、灵活的先期处置特点。4第十六条单位应急预案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所承担任务,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先期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七条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等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确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明确主要任务、工作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和必要附件等。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三章计划与编制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5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与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一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资源调查,主要是对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6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清晰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第二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审批、备案、公布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二)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位预案要求;(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五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送应急管理部衔接协调后,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或抄送有关部门:(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七)中央企业集团总体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国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履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实施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法律、30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布。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培训、宣传、演练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公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着重解读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背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工作机制、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第三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应急管理干部等日常培训内容。第三十一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进1行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第三十三条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急装备、器材和设施的适用性,以及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和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11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第六章评估与修订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更新优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如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应对措施等重要内容的,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公布、备案等程序组织进行。12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对有关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及时研究。第七章有关保障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13

篇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几几年颁布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9〕56号

  【发布日期】2009-02-27【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

  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办法,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

  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设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省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

  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村(居)、社区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预案的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省政府文件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省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审议通过的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居)、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省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I级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省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省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省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省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省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市级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几个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县级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逐级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第三十一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发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3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预案修订计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篇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几几年颁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编辑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分类和内容,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布,应急演练,评估和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组织保障,附则9章34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3解读

  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规范了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建立了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机制

  强化了应急预案管理的组织保障

  总

  则

  分类和内容

  预案编制

  审批、备案和公布

  应急演练

  评估和修订

  培训和宣传教育

  组织保障

  附

  则

  1基本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2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

  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1]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

  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1]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1]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1]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1]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1]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1]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

篇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几几年颁布

  

  附件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

  预案数据库建设,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涉及的基本原则、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综合保障、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涉及其他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分级响应及响应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案体系构成、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市县级政府任务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慈善捐赠、物资、能源、装备、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

  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需保护的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重大活动组织指挥体系、外围保障体系、预案体系构成、主要任务、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构建有关地区或重要基础设施面临的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巨灾情景,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地区、本系统巨灾应对与能力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处置力量、现场管控、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简洁实用,侧重明确主要风险、联防联控、预警响应、先期处置、转移避险、可调配的应急资源等内容,突出快速、灵活的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所承担任务,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先期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等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确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明确主要任务、工作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和必要附件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

  计划与编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

  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与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

  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对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清晰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公布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位预案要求;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送应急管理部衔接协调后,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或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七)中央企业集团总体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国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单

  位、权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履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实施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30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公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着重解读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背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工作机制、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应急管理干部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急装备、器材和设施的适用性,以及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部门加强对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11检查和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更新优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如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

  12急响应程序、主要应对措施等重要内容的,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公布、备案等程序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对有关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及时研究。

  第七章

  有关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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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几几年颁布

  

  ?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  在?常学习、?作和?活中,有时会发?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重?损失和危害,往往需要预先进?应急预案编制?作。你知道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编帮?家整理的?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欢迎?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预先制定的?作?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作,适?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以提?应急处置能?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针对性、实?性和可操作性。  第?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类型者某?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标物保护、重?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作?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标物保护、重?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预先制定的?作?案,由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应对?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应对?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应对?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命线?程等重要?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程序等内容。  第?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条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册,操作?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员及联系?式等。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我保障等内容。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应当针对本?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民政府申报?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录,报属地?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以下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性强。  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作?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员参加。编制?作?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或者分管负责?担任。  第??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的直接后果以及次?、衍?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九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作?内以书?形式反馈意见建议,?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对应急预案进?审核: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条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条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民政府应急管理?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预案?本;

  (?)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三条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作机构初审后15个?作?内,按照公?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预案?本;

  (?)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起报送审批。  第??四条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五条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六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签发,审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作?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级?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级?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备案;

  (七)?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20?前报送当地本级?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本?式10份;

  (?)应急预案电??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九条对于不涉及保密的?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推演等?式,组织开展?员?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少组织?次应急演练。  第三??条地震、洪涝、滑坡、?洪泥?流等?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供电、供?、供热等?命线?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建筑施?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产、经营、储运、使?单位,公共交通?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五条应急预案的修订?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  第三?六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般3年修订?次。有下列情形之?,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较?调整的;

  (三)?临的风险发?较?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可以延续使?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员组成或者?员通讯联系?式发?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七条各级?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作研讨等?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员和专业救援?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领导?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部?常培训内容。  第四?条对需要公众?泛参与的?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互联?、?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急管理?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作进?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和负责?的?政责任。  第四??条省?民政府应急管理?作机构、省?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作。  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作所需经费纳?年度预算。  第九章附则  第四?三条各市、县?民政府和省?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五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六条本办法?印发之?起实施,20xx年11?20?印发的《?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xx〕179号)同时废?。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原则

  1、以?为本,减轻危害

  2、统?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5、依靠科学,专业处置

  6、?励创新,迅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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