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7篇

时间:2023-05-30 18:4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14?

  【字

  号】吉高法〔2022〕108号

  【施行日期】2022.09.2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吉高法〔2022〕10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建设“长春智慧法务区”的决定,推动在全省形成环境资源案件“1+10”管辖模式,结合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省高院制定《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做好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宣传工作,在立案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案件管辖的调整内容,对当事人进行指引和释明。非指定管辖法院要加强与指定管辖法院的沟通联络,建立收案立案沟通协商机

  制,及时沟通立案有关情况,避免引发重复立案、互相推诿或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指定管辖法院要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做好指定管辖后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非指定管辖法院要密切配合指定管辖法院,做好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巡回审理、庭审保障、法律文书送达、办理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各项工作,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合力。指定管辖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通过司法协同、府院联动等方式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指定管辖法院要做好指定管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受理、公正审判。审判过程中,要注重总结积累经验,对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高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助力实现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法〔2022〕87号)精神,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指定部分中基层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制定本规定。

  一、指定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再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二、指定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长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三、指定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吉林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所辖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四、指定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通化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五、指定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白城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六、指定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七、指定梨树县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四平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八、指定东辽县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辽源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九、指定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白山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所辖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十、指定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松原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十一、指定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管辖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十二、吉高法〔2019〕23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通知》中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仍由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

  十三、指定上述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十四、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执行。

  十五、本规定施行前,当事人已经向非指定管辖法院提交本规定规定的指定管辖案件的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者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由原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办理,案件审结后,上诉至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本规定施行后,下列案件仍由原审法院审理:

  (一)因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因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指定继续审理的案件;

  (三)再审案件。

  十七、本规定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生效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二: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

  

  2021年度温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白皮书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7?

  【分

  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2021年度温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白皮书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2021年,温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两山”理念,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全市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求实求新,为温州高质量建成共同富裕示范区“绿色发展”样板贡献司法力量。

  一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基本情况

  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827件,审结794件。其中,刑事诉讼案件新收144件,审结136件;民事诉讼案件新收170件,审结156件;行政诉讼案件新收513件,审结502件。公益诉讼案件新收28件,审结27件。涉环境资源类行政非诉案件新收422件,审结440件。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诉讼案件数量悬殊较大,分布不均衡,受理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法院分别是乐清法院、龙港法院、鹿城法院。

  01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一审刑事诉讼案件中,判处罪犯231人(其中判处拘役76人、有期徒刑155人),判处罚金148人,罚金适用率达64.1%;判处单位4家,平均判处罚金11.3万元,最高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及修复费用共计1008.58万元。案件共涉及7个罪名,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以及非法采矿罪,三项罪名累计占比达72.9%。

  02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及公益诉讼、水电供应合同纠纷,其中土地资源纠纷(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分别占年收案量的73.5%和年结案量的80.7%。结案标的金额共计6670.39万元。撤诉(含按撤诉处理)和调解结案共68件,占比43.59%。

  03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国土、林业、地质矿产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败诉42件,败诉率为8.37%。调解或撤诉结案的154件,调撤率为30.68%。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中,环保类非诉案件新收55件,审结48件,准予执行45件,准执率93.8%;资源类非诉案件新收367件,审结392件,准予执行391件,准执率高达99.7%。

  二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做法及成效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1年,全市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提升司法保障水平,积极拓展服务保障方式,以排头兵姿态积极融入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大格局,助力美丽温州高质量发展。

  (一)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审判体系重塑

  全市法院紧抓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契机,积极推动“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落地,纵深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专门审判机构建设。中院科学重塑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受理范围,指导推进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改制挂牌工作。经报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院于2021年12月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制定《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负责审理温州地区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判,有效发挥审判资源集合效应。截至2021年底,全市已有6家基层法院实现“三合一”归口管理。文成法院率先制定环资案件归口审理工作规程,获得省高院朱新力副院长批示肯定。

  二是探索特色审判机构建设。全市法院根据辖区生态特色、地域特征、人文环境,采取多种形式设立特色审判机构。永嘉法院探索在位于楠溪江核心景区的岩头法庭设立楠溪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集中审理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在景区范围内设立3个巡回审判点;成立生态司法保护教育基地,主设楠溪江风光展示区、法制教育科普区和生态修复承诺区三大板块,寓修复执行和法治宣传于一体。瑞安法院依托法官联系镇街制度和共享法庭模式,在高楼镇设立环资审判巡回审判点,推动环资纠纷就地化解,为涉环境维权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

  三是推进环资共享法庭建设。全市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共享法庭”建设部署,探索搭建多个环资法治连接的“最小支点”。瑞安法院在哺育560万温州人民的一级水源保护地赵山渡水库揭牌成立温州首家环境资源“共享法庭”,集在线庭审、纠纷化解、法制宣传、政府协调等功能于一体,成功打造“共享法庭”体系中的“绿色版块”。泰顺法院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泗溪镇溪东廊桥畔建成泗溪“共享法庭”,在廊桥文化园景区内成立廊桥旅游文化巡回审判站入驻泗溪“共享法庭”,统一受理涉廊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该法庭入选全省首批15家示范“共享法庭”。洞头法院因地制宜,与宁波海事法院共建海上渔业联盟“共享法庭”,使专属海事法院管辖的渔业纠纷在“家门口”的东沙渔港内就能得到解决,实现海陆联动,助力“蔚蓝法治”建设。

  四是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中院定期组织法官结合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探索创新符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规律的审理裁判方式,不断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准。文成法院深刻把握环资审判的专业属性,专设“环境资源审判组”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条线中各指定一至两名员额法官组成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审判团队。中院、永嘉法院

  受邀参加“南太湖”杯环资审判实务研讨会暨2021年浙江法院第二期案例研讨活动,并进行主旨发言。永嘉法院报送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获评为全省优秀案例,该案对于剖析和认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二)贯彻最严密法治要求,增强司法保护效能

  全市法院持续强化各类生态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障人民生态环境权益。

  一是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加大刑事制裁力度,维护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洞头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涉案非法采挖海砂数量累计达27419.6吨,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该案的处理体现了温州法院加大海洋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海洋资源犯罪的决心,入选2021年全省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苍南法院根据辖区内非法捕捞案件高发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裁判标准》,针对缓刑适用条件、犯罪工具、渔获物处理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彰显严格司法的精神。瑞安法院在判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时,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或处置危险品作业等,一并抄送执法部门,将“禁止令”纳入执法监管、许可审查范围,协同监督确保禁止令“令行禁止”。龙港法院通过市广播电视台、公众开放日、集中宣判、公众号发文等方式对禁渔期政策进行宣讲,公开直播非法捕捞犯罪案件庭审过程,科普禁渔期法律规定、注意事项、违法后果、禁采鱼种等禁渔知识。

  二是积极探寻生态损害赔偿路径。持续深化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共同出台《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试行)》,对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后的司法确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进行探索,推动生态损害赔偿落地见效。在一起货车拦腰撞断百年罗汉松案件中,中院综合考

  虑古树作为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生态、观赏价值,经第三方鉴定,判决确认该案生态资源损失费近94万元,体现了对国家重要林业资源的严格保护。平阳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了浙江省检察院指定平阳县检察院管辖的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被告赔偿相关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100元,并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我市首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案件,是对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生动适用。

  三是有效适用多元环境修复方式。全市法院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裁判与能动司法、司法保护与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积极适用多元有效的环境修复方式。永嘉法院在审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主动与检察院、财政和资规等部门深入沟通,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提速增效赶在播种季节对被破坏山体进行补植,最大限度实现生态恢复。龙港法院鼓励非法捕捞人员自行修复或通过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将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金用于购买增殖放流的鱼苗,联合龙港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淡水水域生态系统。文成法院坚持修复先行理念,积极适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异地修复、劳务代偿等裁判方式,统一生态环境修复适用条件、修复标准及资金管理。

  四是大力推动环资纠纷协调化解。加强与环资职能部门、其他司法机构的联动,推动部门间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调处大格局,进一步打造环资争议调解“新名片”。鹿城法院审结全市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设置整改期限,与检察机关共同审核整改方案,实地监督整改验收,促使被诉行政机关及时整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集中审结19件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经协调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8件,纠纷化解率达42.11%。平阳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共同推进

  公益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通力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协调化解,避免环境公益诉讼“一调了之”,为生态环境实质性修复保护提供制度支撑。

  五是开拓试点数字智能审判应用。积极落实“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要求,突出环资审判特色,构建生态数字化保护新模式。文成法院完成全省试点的“绿源智治”系统的首次运用,将该院首个环资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协议上传“绿源智治”平台的公告模块,环境资源保护监管部门可同步线上查看协议内容,畅通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间的数据共享。

  (三)聚焦全维度司法协作,构建全域共治格局

  全市法院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协调联动,实现全链条保护。

  一是联动构建省内跨流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强化系统保护思维,通过跨流域生态司法协作,凝聚瓯江、温州湾等省内重要水系的司法保护合力。中院积极参与构建浙江法院“1+7”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签订“碧海宣言”,为浙江涉海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提供常态化工作支持。在2020年构建的瓯江流域生态司法协作机制的基础上,联合丽水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瓯江流域司法保护法官智库的意见》,首批吸纳15名法官组成智库,并发布瓯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洞头、龙湾、乐清三地“法检”六院在《温州海湾生态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协议书》基础上,吸纳温岭、玉环两地“法检”四院参加,“五地十院”共同签订《温台海湾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协议书》,擘画温州湾生态司法保护新蓝图。

  二是拓展布局辖区全域全要素生态司法保护。全市法院深入挖掘温州地区山水名胜的生态价值,助推“两山”成果转化。鹿城法院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加强

  温瑞塘河司法保护的意见》,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部门共建塘河保护协作机制,延伸环资审判职能,将文化遗产等要素纳入保护范围,同心守护温州“母亲河”,续写好“水如棋局连阡陌”的古城诗篇。乐清、永嘉两地法院携手探索构建以雁荡山、楠溪江风景名胜区等旅游资源为主题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司法协助机制,为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助推经济绿色发展注入法治动力。拥江发展融合共进新时期,龙港、苍南、平阳法院加快布局鳌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协商共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有序、协同创新的鳌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防线。

  三是着力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瑞安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八家单位签订《关于推进我市环资共享法庭协作机制建设工作备忘录》,全方位构建预防、查处、惩治、修复、调解、宣传等数字化沟通联动机制。文成法院联合文成县政府、文成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府院协作治理机制的意见》,建立一府两院协作治理支点,深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动高水平建成“两山”理念转化样板区。

  四是多措并举整改“裁而不执”难题。中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部署基层法院配合行政机关开展非诉执行“裁而未执”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联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治理切实解决行政非诉“裁执分离”案件执行难的意见》,部署构建联动格局、规范执行申请和引入公证服务等十项工作措施,以土地保护管理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引导行政机关加强生态资源保护。龙湾法院攻坚未执行积案清零任务,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到位、经发函催告后仍未整改的案件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视情抄送区检察院、行政机关上级机关、纪委监委和党委政法委。

  (四)开展多渠道法治宣传,凝聚各方共建合力

  全市法院不断拓宽环资审判宣传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塑造绿色生活风尚,全方位提升环资审判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一是坚持深化司法公开。围绕“6?5环境日”重要时间节点,中院召开温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温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报告,并在电视、广播、报纸、公众号、视频号等平台进行专题宣传,保障公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鹿城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协调联动会议,发布涉环保案件集中管辖审判白皮书;瓯海法院、龙港法院相继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报告与典型案例。

  二是强化宣传普及大众。积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贴近生活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中院组织干警赴大南街道联合广场参与温州市第四届“生态环境公益一条街”活动,开展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及环资司法宣传,现场答疑解惑,分发环境普法宣传资料。鹿城法院、瑞安法院、平阳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环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参与生态修复现场监督,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瑞安法院依托共享法庭开展环资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和巡回展播,组织开展多次环资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庭审和宣判活动,邀请特邀监督员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倡导周边居民树立绿色环保理念。

  三是创新提升普法质效。打造环资司法宣传的多元矩阵,从不同角度、不同形式推动普法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永嘉法院在“中国教玩具之都”桥下镇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暨灾后固废处置现场警示教育活动,环资审判法官现身说法,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企业依法应急处置能力。洞头法院通过增殖放流、海上巡航、巡回法庭、“世界海洋日”普法小视频、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做好环境资源审判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生态保护社会氛围。瑞安法院在“奔跑吧环保”城市定向

  赛中设立打卡点,向选手和市民进行现场普法。龙湾法院开展“法治进校园”实践活动,为青少年讲解环保法律知识。

  三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下步工作安排

  当前温州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进入新时期,一是温州山陆江海齐备,古城文化底蕴悠远,美丽温州高质量发展对环资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二是“三合一”归口审判框架的探索实践,多跨协同共治体系的构建,使环资司法审判力量面临更多挑战;三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提出更高期望;四是数字化改革浪潮澎湃,为现代环资审判智慧化建设带来更多机遇。

  2022年,全市法院将坚守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底线,贯彻生态修复、协同共治理念,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以系统思维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以有效司法手段助推实现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一)筑牢环资司法屏障

  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以队伍专业化建设作为抓手,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集约化建设,着力提升司法能力,优化工作作风,持续培养符合“三合一”归口审理要求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攫取资源类犯罪,努力扭转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坚持推进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类案裁判要旨化,个案量刑规范化,法律适用统一化。妥善处理涉及大气、土地、水、噪声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探索解决

  实务中突出的民事环境资源类案件鉴定评估规范化、生态损害赔偿金适用和管理等难点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统一裁判尺度,激发环资审判内在蓬勃生命力。

  (二)持续着眼服务大局

  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区域系统性出发,聚焦地区发展战略部署,进行全篇谋划和开展专项行动,实现全域生态要素的全覆盖保护。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新时代美丽温州提供司法保护的意见》,作为下一阶段环资审判工作纲领性文件,部署各项工作,助推绿色发展战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单位的协调联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联动参与综合治理等方式,共同维护区域环境生态安全。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深入分析,及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文明的司法建议。强化非诉“裁执分离”督查,对“裁而未执”案件常态化开展“一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动态通报。

  (三)探索创新数字赋能

  以整体智治、高效协同为导向,深化数字赋能,加快布局全市环资共享法庭的建设,以共享法庭为依托,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为群众提供“家门口”一站式环资诉讼服务,实现多元素融合,监督修复义务履行,拓宽法治宣传阵地。探索环资司法保护“平台+智能”模式,深化中院及鹿城、洞头、文成法院“绿源智治”应用试点工作,配合推进“绿源智治”2.0版落地见效。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从前端线索发现到后端修复完成、从部门协同到平台整合,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数字治理新格局。

  (四)加快培育特色亮点

  发挥团队力量,加强社会宣传,创建环资审判绿色品牌。深化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管理,实现不同类型案件司法资源协调衔接。结合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强、损害后果潜伏时间长、形成原因复杂多样的特点,建立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方面专家库,鼓励技术专家作为陪审员或咨询专家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在环境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鉴定等方面的作用。策划开展“世界水日”“植树节”“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等重要节日的专题宣传,围绕环境保护盲区、误区,加强新媒体运用,多面向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宣传,让绿色理念深入人心。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温州法院将持续奋发创业,攻坚克难,坚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唯实惟先,把握环资审判工作发展新趋势,善作善成,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成果,为天蓝山绿水清、宜业宜居宜游的美丽温州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篇三: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指引(试行)

  为加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赔偿,规范该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依据《法律援助法》《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基本原则

  1.1本指引适用于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

  1.2本指引所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引发民事纠纷,被侵权人为维护合法权益针对特定侵权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1.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1.4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最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适应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发展规律和特点,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则,加强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积极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支持。

  1.5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参考本指引规定的工作原则、业务规程和办案要求,提高该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2.受理审查

  2.1全省范围内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司法行政政府网站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上公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2.2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申请法律援助的,由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有集中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对有集中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组织异地巡回审判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巡回审判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受理环境污染损害被侵权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2.3对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按照有利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有利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的原则指派并承办或者流转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并承办。

  2.4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综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需求、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程度、民事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2.5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可以请求环境

  污染侵权发生地或义务机关所在地、住所地或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3.指派

  3.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执业人员数量、资质水平、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指派熟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流程规定,办案经验丰富的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员。

  3.2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办案专业队伍,加强培训、指导及监管。

  3.3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存在矛盾纠纷激化隐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法律援助名优律师承办,也可以指派两名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共同办理。

  3.4对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案件需要、环境污染损害被侵权人数量、当地法律援助办案队伍人员数量等因素决定指派承办人员,指导和协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向专业机构、办案机关寻求必要支持。

  4.承办

  4.1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指派通知书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约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的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办理的除外。

  (1)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涉案行政及司法程序处理背景、争议焦点和诉讼时效、受援人法律诉求、证据材料及线索等基本情况;

  (2)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代理职责、委托权限、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服务中及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司法程序、周期、风险及法律后果等相关情况;

  (3)提出初步维权方案,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字确认。受援人无阅读能力或不具备理解认知能力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当面宣读笔录,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签,并在笔录上载明。

  4.2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可以实施法律援助服务权利救济的多元化模式,综合运用和解、调解、诉讼、司法确认、公证协议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人员以和解、调解、司法确认或者公证协议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同意。

  4.3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据承办人员的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提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4.4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了解和审查以下关键事实:

  (1)受援人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是否有明确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施者;

  (3)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专门管辖。

  4.5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受援人为十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并在征得受援人同意的基础上,协助受援人推选二至五人作为案件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受援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受援人同意。

  4.6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指导、协助受援人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表、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境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察机构的调查材料、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有关录像、录音、相片等。

  (2)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包括被损害的水体、土地

  、空气及其环境的检测、检验、监测报告,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被侵权致死

  的动植物的实物及其检测、检验或鉴定报告,以及相关的录像、录音、相片等。被侵权人的医疗报告或重金属中毒鉴定报告等;证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程度的证据,包括证明被侵权致死的动植物的数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受害动植物的原始票据,物价部门或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报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7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围绕污染事实存在、危害事实存在、污染损害大小以及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关联性等情况可以向证人、有关机构、部门及单位调查和收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的相关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构、部门及单位申请协作支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证据。

  4.8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在关键性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不利于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

  4.9环境污染侵权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被侵权人起诉前向人民法

  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10因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被侵权人的生产或生活极度困难,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被侵权人生产或生活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4.11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发现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协助受援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同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侵权人因污染环境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继续为受援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

  4.12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结果是由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指导、协助被侵权人对共同侵权人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结果是由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之情形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列为共同被告。

  4.13确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时,法律援

  助承办人员应当注意收集证据材料,确认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总和,协助被侵权人依法向特定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基本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财产的直接减少或者灭失;

  (2)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人体健康而发生被侵权人的医疗、护理、交通、营养、误工费等费用;

  (3)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致人死亡而发生的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丧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4)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的调查费用,包恬环境监测、技术鉴定、损失评估、调查取证等费用;

  (5)被侵权人为消除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而实际支出的费;

  (6)被侵权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而丧失的正常收益;

  (7)被侵权人的精神抚慰金;

  (8)其他需要赔偿的费用。

  4.14庭审前,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污染事实存在、危害事实存在、污染损害大小以及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关联性等证据清单及明细,准备证据材料;

  (2)向人民法院确认是否存在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情况,拟定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提纲;

  (3)向人民法院确认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侵权人是否有证据提交,拟定质证意见;

  (4)拟定对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质证意见;

  (5)确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

  (6)准备代理意见;

  (7)向环境污染损害被侵权人了解是否有和解或调解意愿和方案,并充分向环境污染被侵权人进行法律释明后,向人民法院递交方案;

  (8)向环境污染损害被侵权人介绍法庭庭审流程,使其了解庭审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4.15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出庭,全程参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庭审,认证做好庭审记录,并根据案件需要,向受援人、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就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开庭,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4.16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查明或举证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事实、损害结果、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关联性等专业性问题存在客观困难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协助被侵权人向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

  害结果、关联性(或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出具意见。

  4.17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应当提请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集体讨论,提请律师事务所讨论的,应当将讨论结果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4.1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认真陈述和答辩,发问和回答,围绕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举证质证,针对证据是否确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4.19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进行发言,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证明力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发表代理意见应当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

  4.20对于可以上诉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告知在上诉期内有上诉的权利,就是否上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告知受援人继续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和方法,征询受援人对一审阶段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受援人要上诉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备,并为其代写上诉状。

  4.21对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且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协助被侵权人准备相关材料,向办案机关提出司法

  救助申请。

  4.22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援助发展水平、法律援助需求、经费保障情况等,延伸法律援助前端、后端服务,对确有需要的环境污染被侵权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代写文书、取证指导、先行调解、司法确认、强制执行、协议公证、司法救助等多种形式法律援助服务,切实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4.23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加强与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环境监察大队及渔政监督大队等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凝聚行政和司法的共同力量,有效处置化解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4.24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各阶段的办理情况,对办案过程中查清或出现的包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调解方案等关键信息及时向受援人做好充分的告知和解释工作,答复受援人询问,并给与针对性的法律意见,调整制定维权方案,制作谈话笔录,附卷归档。

  5.结案监督

  5.1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详细记录报告情况:

  (1)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2)涉及群体事件的;

  (3)存在重大社会影响的;

  (4)出现终止法律援助情形或者需要异地协助调查取证的;

  (5)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聘请的代理人等具有利益冲突的情形的;

  (6)其他复杂、疑难或者需要报告的特殊情况。

  5.2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撰写包含基本案情、工作内容、代理意见、援助结果等的承办情况小结。承办人员应当对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案件卷宗材料按照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立案归档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理装订,一案一卷,并于结案之日起30日内递交至法律援助机构,有缺项的应当予以说明。

  5.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坚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一案一评”,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化补贴制度。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提供的案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员限期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本地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理,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向承办人员支付办案补贴;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少发或者不发办案补贴。

  5.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监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建立并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的考核评估机制,积极优化举措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5.5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

  助案件特点,通过动态监控、庭审旁听、案件回访、征询办案机关意见、专家评估、集体讨论、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介入指导,确保办案质量。

  5.6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整理汇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投诉等情况,对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服务质量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承办机构进行通报。对较为普遍的共性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规范性制度,完善服务及流程管理。

篇四: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

  号】辽高法〔2020〕160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高法〔2020〕160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和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职责及内设机构的批复》意见,结合

  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审判委员会第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全省各级法院及时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如遇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结合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审判工作实际,现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省法院依托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两屏一带两廊”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一)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朝阳县人民法院、盘山县人民法院、葫芦岛市连

  山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辽河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应当由铁路基层法院和辽河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二)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沈阳市、辽阳市、铁岭市、铁路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大连市、营口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4.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锦州市、葫芦岛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5.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阜新市、朝阳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6.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鞍山市、盘锦市、辽河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三)大连海事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四)其他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

  第二条

  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辽高法〔2020〕1号)执行。

  第三条

  集中管辖法院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归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第四条

  环境资源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受理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以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不在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按本规定告知其向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起诉;非集中管辖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属于环境资源案件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案件移送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受理。非集中管辖法院未在开庭审理前移送的,或者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环境资源案件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确需移送的,应当报请有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的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第七条

  当事人不服集中管辖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作出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由上一级有管辖权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负责审理;二审法院其他审判部门已经开庭审理的由其继续审结,不再移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第八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管辖,管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省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交由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

  第九条

  全省法院应当加强环境资源案件性质及管辖范围的甄别工作,切实做好诉讼引导和诉讼服务,科学立案、分案,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集中管辖法院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可以采取网上立案、预约立案、案件所在地法院代收和移送起诉材料等方式异地立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

  第十一条

  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建立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工作机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原则上到被告人羁押地或居住地开庭;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为异地开庭提供法庭、设备、警力等保障。

  第十二条

  集中管辖法院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及时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推动构建多元环境治理体系,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三条

  集中管辖法院应当结合各地区生态功能定位,按照分类施策的要求,创新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国家和区域的生态安全,保障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后,集中管辖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由新受理案件引发的第二审、再审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五: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2.28?

  【字

  号】鲁高法〔2021〕73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管辖,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由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下列环境资源案件。通知如下:

  一、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下列环境资源案件: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不含司法确认案件);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4.黄河、大运河流域发生的跨设区市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范围同鲁高法〔2021〕72号文件确定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

  二、集中管辖分工

  1.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黄河、大运河流域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德州、滨州、聊城、菏泽10市辖区的下列案件: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县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临沂、日照6市辖区的下列案件: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县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省、设区市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3)黄河、大运河流域发生的跨设区市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

  (4)济南、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上诉案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指导。省法院将加强对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对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集中管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强化工作配合。各市中、基层法院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上述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地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起诉。

  (三)强化工作保障。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要强化审判业务培训,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力量,切实提高审判专门化水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环境资源案件

  网上办案平台,实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电子送达,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避免因集中管辖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篇六: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

  

  七个环境资源法庭明确各?管辖范围四?两湖环保案都有专门法庭审理四?两湖环保案都有专门法庭审理七个环境资源法庭明确各?管辖范围,提?审理质效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12?5?,湖南?院发布《关于湖南省湘江、洞庭湖等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审案件的规定(试?)》(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开启了湘、资、沅、澧、洞庭湖等七个环资专门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环资案件新格局。根据《管辖规定》,七个专门的环资庭可以直接审理部分环境资源案件,不再需要层层报批。不服上述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审结的?审案件,分别上诉于相对应的中级?民法院。(具体分?见右图)破解地?保护,提?公信?湖南?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介绍,七个专门法庭设?后,实现了对我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跨?政区划集中管辖改?能明显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效率。这样的审判架构,可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实施,进?步提?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曾得志表?,专门的环资法庭真正要发挥作?,主要是对?些典型的环资案件进?处罚。普通的环资案件,?如?地转让、矿产资源的开发、农村?地承办经营等等,从?义上来说也是环境资源案件,但是不必要全部由专门的环资庭来审理。专门的环资庭主要是针对典型的污染案件(?污染、?壤污染等)、严重破坏资源的侵权?为或犯罪?为等。提升专业化审判?平曾得志介绍,2017年,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设?以来,办理了?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跨?政区划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但这种跨?政区划管辖此前是通过“?案?指”的?式进?的。案件受理需逐级层报?湖南?院裁定指定管辖。这样会影响审判效率,也存在可能延误证据保全等诉讼风险。实施跨?政区划集中管辖改?,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和审判?量的整合,???可以使审判?员增加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数量,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平;另???,也能发挥七个专门环资法庭审判优势资源,有利于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存在的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以形成统?的司法理念、统?的裁判尺度,进?步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质效。?壤污染娄底市娄星区法院(湘中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娄底、株洲、湘潭地区涉?壤污染?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较?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政管理的?审?政案件。湘江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长沙、湘潭、株洲、衡阳、永州地区涉湘江流域?污染及涉?物多样性保护?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湘江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湘江流域有较?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政管理的?审?政案件。资?益阳市安化县法院(资?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益阳、邵阳、娄底地区涉资?流域?污染及涉?物多样性保护?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资?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资?流域有较?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政管理的?审?政案件。沅?

  沅?怀化市沅陵县法院(沅?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怀化、常德地区涉沅?流域?污染及涉?物多样性保护?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沅?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沅?流域有较?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政管理的?审?政案件。澧?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澧?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张家界、常德、湘西?治州地区涉澧?流域?污染及涉?物多样性保护?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澧?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澧?流域有较?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政管理的?审?政案件。洞庭湖岳阳市君?区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岳阳、常德、益阳地区涉洞庭湖区域?污染及涉?物多样性保护?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洞庭湖区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洞庭湖区域有较?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政管理的?审?政案件。东江湖郴州市资兴市法院(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郴州地区涉东江湖区域?污染及涉?物多样性保护?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东江湖区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东江湖区域不服环境保护?政管理的?审?政案件。

篇七: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14?

  【字

  号】吉高法〔2022〕109号

  【施行日期】2022.07.1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

  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高法〔2022〕10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构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结合推进全省环境资源案件“1+10”管辖模式建设需要,省高院制定《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高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一、刑事案件范围

  (一)走私罪中的下列罪名:

  1.走私文物罪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3.走私废物罪

  (二)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罪名:

  1.故意损毁文物罪

  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3.过失损毁文物罪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倒卖文物罪

  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三)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罪名

  1.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2.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罪名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狩猎罪

  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10.非法采矿罪

  11.破坏性采矿罪

  1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14.盗伐林木罪

  15.滥伐林木罪

  1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五)渎职罪中的下列罪名: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环境监管失职罪

  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七)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

  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刑事案件

  (八)以上案件不包括涉外案件、涉黑涉恶案件

  二、民事案件范围

  (一)相邻关系纠纷类别下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风纠纷

  3.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4.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二)用益物权纠纷类别下

  1.探矿权纠纷

  2.采矿权纠纷

  3.取水权纠纷

  4.养殖权纠纷

  5.捕捞权纠纷

  (三)抵押权纠纷类别下

  1.探矿权抵押权纠纷

  2.采矿权抵押权纠纷

  (四)合同纠纷类别下

  1.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3.排污权交易纠纷

  4.用能权交易纠纷

  5.用水权交易纠纷

  6.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7.碳汇交易纠纷

  8.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9.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0.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2.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含此案由)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六)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七)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仅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八)公益诉讼(含此案由)

  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3.未成年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九)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十)以上案件不包括涉外案件

  三、行政案件范围

  (一)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以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九)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推荐访问: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 审判庭 受理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