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9篇

时间:2023-06-01 09:25: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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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袁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如下方案:

  一、办理范围和条件

  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袁镇企业。同时,民营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审核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袁镇市生态环境局袁镇县分局)

  2.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审核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发展服务中心)

  3.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审核部门:县自然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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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4.现属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其中参与上年度综合评价的企业,评级结果不低于B类。(审核部门:县工信局)

  二、处置措施

  (一)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在进行旧城区改造、企业迁建、棚户区改造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政府承诺企业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企业用地手续不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拿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统筹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挖潜指标,充分运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有关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妥善解决。符合国家协议出让政策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规范的,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

  (二)积极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企业提供建设项目具体区位和现状实测图,县规划发展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建设项目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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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的,由县规划发展服务中心按照建设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应按照县XXX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县规划发展服务中心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牵头部门:县规划发展服务中心)

  (三)积极完善工程竣工手续。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县住建局根据工程结构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基础配套费缴费证明、相关处罚缴费凭证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报备信息告知函》。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相关规定缴纳。(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部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积极补办消防安全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对施工图审查时未将消防设计审核纳入联合图审的,县住建局进行线下消防设计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自理;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符合规划、质量鉴定合格的企业,李and谢老师制作,请下载修改使用,再传必究。

  消防验收法定所需的技术资料齐全后,县住建局进行消防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聘请第三方进行消防检查并出具消防检查意见,县住建局组织消防专家现场验收、结合第三方消防检查意见,决定是否出具消防验收报告。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五)减轻企业财税负担。

  1.民营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遇到资金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2.由县财政局牵头根据国家、、市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税费优惠。(牵头部门:县财政局,配合部门:县税务局)

  3.对于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民营企业,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责任部门:县有关部门)

  4.对补办相关手续中,存在较大额度罚款且企业遇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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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难的,可由企业向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提报至县政府,由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缓交。(责任部门:县有关部门)

  (六)解决资料丢失问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由企业提出补办申请,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补正或复印存根。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过程中,职能部门通过查询档案出具土地、房屋来源等认定意见的,可不再补发相关证书或证明。(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

  (七)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牵头部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部门:县有关部门)

  1.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并在政府官方媒体公示认定结果;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经司法裁决进行认定。公示期或起诉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现申请人可持XXX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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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牵头部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2.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关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发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和权利出现交叉、冲突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告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更正。(牵头部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

  3.依法登记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构筑物、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由县有关部门对涉及到的规划条件、用途、出让金、税收、环保、消防等事宜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分割转让的,按意见办理后由民营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登记、地役权登记可一并办理。不得通过宗地分割变相倒卖土地。(牵头部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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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袁镇市生态环境局袁镇县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4.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权属封闭的空间提供给民营企业独立使用,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独用土地面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进行登记。(牵头部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5.推行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对于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涉及到抵押顺位变更调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部门: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袁镇银保监分局袁镇监管组,配合部门:各金融机构)

  (八)严格企业失信惩戒。对民营企业在完善土地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县有关部门按照《XXX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XXX〕33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失信民营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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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步骤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成立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袁镇县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工作自2021年3月1日开始至2021年7月10日结束,按照集中受理、个别办理两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受理阶段

  1.集中申报阶段(2021年3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至各镇(街)、经袁镇开发区,各镇(街)、经袁镇开发区对辖区内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排查,并组织企业如实进行登记申报,由各镇(街)、经袁镇开发区收集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初审阶段(2021年4月1日至4月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上报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并发送至县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县有关部门拿出初审意见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告知各申报企业,对未能通过初审的企业应告知企业无法解决办理的原因,需要补交的材料、手续、证明,以及补交时限等。

  3.复审阶段(2021年4月21日至5月20日)。县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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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根据企业截至日期前最终上报的材料情况,拿出最终复审意见(未能通过复审的企业将不再纳入集中办理企业范围),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4.集中办理阶段(2021年5月21日至6月3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在县为民服务中心大厅设立专门窗口,集中办公,为符合办理条件,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的企业,解决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二)个别办理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0日)

  集中受理阶段结束后,不再统一组织办理,没有参与集中申报,或参与集中申报但未能通过审核,并在后期补齐相关手续的企业,可由企业根据自身历史遗留问题实际情况,对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向县有关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县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及时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认真按照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给予企业妥善解决办理。

  四、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专人专责。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科室人员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压实任务责任,全力促进民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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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快速发展。

  2.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牵头部门要仔细研究具体操作办法,细化各审批环节的衔接程序,做好容缺受理和并联审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和闲置低效用地的盘活及清理整治,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同时,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对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各单位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3.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调度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每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一月一例会的工作机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实行限时办结机制,对符合办理条件且已经受理的企业,各牵头部门要拿出明确的解决办理时限和办理时间节点,解决办理时限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此形成问题解决进度台账并加强调度,定期报送至有关县级领导,并通报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严肃督导问责,力求取得实效。全面加大督导力度,对未按时上报问题解决情况、问题解决进度缓慢,特别是临期仍未完成的部门要及时认真进行督导,并视情况提请有关县级领导进行约谈,确保能够按期完成。同时强化源头问责和双向问责,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逾期不能解决且非上级政策变化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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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原因造成的,或拒绝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企业提出申请的,提请县纪委监察机关对造成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源头部门和解决该项问题的牵头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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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17?

  【字

  号】榆政办发〔2022〕18号

  【施行日期】202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

  为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榆政办发〔2022〕14号)要求,将2022年确定为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年内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理率争取达到70%以上,其中榆林中

  心城区化解处理率达到65%以上。

  二、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实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考评制度,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6月30日前)。重点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资源规划、住建、信访、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单位,公布热线电话、举报邮箱,全面梳理百姓问政、网民留言、市民热线、信访接待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摸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底数。按存在的问题类型、处理的难易程度、处理责任部门单位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台账管理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更新、完善台账。各县市区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台账,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台账由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归集。(联系电话:3592637,电子邮箱:************)

  (二)集中处理阶段(2022年7月1日-11月30日)。重点对摸底排查发现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集中进行化解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司法、资源规划、住建、国资、人防、税务、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单位,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相应材料,逐小区(项目)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榆林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由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单位按程序处理。对于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疑难问题小区(项目)由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方案,经市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

  简称“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按职责确定责任部门单位,限期完善相关手续。确保2022年9月底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理率达到50%以上,其中榆林中心城区达到60%以上;2022年底前处理率分别达到70%、65%以上。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2月1日-12月31日)。重点进行阶段工作总结、政策完善等。各县市区要在加快推进化解处理工作的同时,对“攻坚年”行动开展情况、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效等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并建立巩固“攻坚年”活动成效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为“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奠定良好基础。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攻坚年”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结合《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20〕3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化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153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268号)要求,对存在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分类进行处置。

  (一)对于个人平房住宅缺少用地、建设、规划审批文件的,区分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1988年1月1日前,取得原榆林县政府及其民政、农业、林业、农垦、城建、市政等部门单位用地或建房批复,或能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房捐税票(房屋买卖契约及街道办事处证明)的,均视为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文件。1988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国土)用地批复的,视为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

  2.1991年4月1日前建成房屋,并取得原榆林县政府及其民政、农业、林业、农垦、城建、土地(国土)、市政等部门单位建房批复,或能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房捐税票(房屋买卖契约及办事处证明)的,均视为有合法的规划建设审批文件。1991年4月1日后建成房屋,并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有合法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其中2006年1月1日后建成房屋的,还须取得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方可视为有合法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3.不同时期对房屋全部或部分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按照翻建、改建、扩建的时间,对应上述不同时间段的认定办法对房屋的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进行认定。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屋,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参照个人平房住宅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认定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作为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5.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规定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对待,不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存在部分违法用地、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的,在受理不动产登记时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晓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情况,并在申请书、登记簿如实记载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信息。

  (二)对于已经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平房划拨住宅用地、商住小区个人划拨住宅用地,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个人平房划拨住宅用地转出让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继续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即按基准地价确定评估地价,以宗地面积乘以评估地价计算评估总地价,按评估总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商住小区个人划拨住宅用地转出让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根据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系数、年期系数修正后评估楼面地价,以个人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评估楼面

  地价计算评估总地价,按评估总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地下储藏室、地下车库(车位)等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三)对于已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但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区分以下情形确定土地用途:

  1.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规划审批的房屋用途一致,但与土地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土地用途。

  2.房产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不规范或规划审批的房屋用途不明确的,以房屋的实际用途认定房屋用途,并根据认定的房屋用途确定土地用途。

  3.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土地用途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履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程序,不再补缴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价款,资源规划部门按确定的土地用途、房屋用途办理房地用途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属出让用地的,使用期限按原终止日期确定;属划拨转出让的,按确定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四)对于土地证、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转让房屋时只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或土地转移登记,造成土地证、房产证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以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准,视为其土地与房屋已一并转让,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按转移登记或换发证书办理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2.土地证权利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简称单位),房产证权利人登记在个人名下,取得房改房、公房出售、集资建房、经适房、职工福利房等审批文件的,可办理权利人为个人的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其中土地证记载宗地范围内既有个人房屋占地、又有单位土地的,须由单位出具宗地权属界址面积的证明,将宗地分割后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取得上述审批文件的,须由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宗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权利人为个人的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3.商住小区房产证已办理在业主个人名下,但土地证仍在建设单位名下的,须将建设单位土地证收回,再为业主办理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不交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布公告,依职权将该土地证作废。

  4.按照本条规定办理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不动产登记,需要补缴税金和土地出让价款的,按规定办理。

  (五)对于供地时为一宗地、后办理多个土地分证按规定需合宗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宗地上无建筑物的,将该宗地上所办的土地分证收回合并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土地分证办理了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可以办理抵押权期限变更登记,待所有土地分证抵押权登记注销后合并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

  2.宗地上有建筑物且跨土地分证记载宗地范围的,将该宗地所办的土地分证收回后合并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土地分证办理了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待抵押权登记注销或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将土地分证收回合并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

  (六)对于供地时为一宗地、后办理多个土地分证或已经形成现状分割使用事实要求分割宗地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宗地内以多个独立宗地为基础,分别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宗地范围进行宗地分割。

  2.地上房屋已办理房产证或已建成出售,形成宗地分割管理事实、且权属无纠纷业主无异议的,以现状为基础进行宗地分割。

  (七)对于因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转出让、宗地分次出让、宗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同一划拨共用宗地内房屋有多个权利主体的,以该宗地内第一个房屋权利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时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作为整个宗地的起始日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分次出让、分别确定起始日期的,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第一次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确定的起始日期作为整个宗地的起始日期,此后办理划拨转出让的均按此起始日期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2.依法应以同一宗地进行不动产登记、原已分次出让并签订多个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多个土地分证、且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不一致的,应以日期最早或面积最大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记载的起始日期作为整个宗地的起始日期;载明的土地用途不同且有相应的起始日期的,应分别按不同用途及其相应的起始日期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记载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权利人申请区分住宅、商服用地进行登记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确定的起始日期,分别按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计算截止日期;同一宗地区分不同用途分别出让的,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别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截止日期。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确定的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为准。对土地证或登记簿记载的使用期限明显有误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予以纠正。

  (八)对于房屋已办理房产证,但存在超出批准宗地范围建设,且超占宗地面积较小、界址清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不占用公共用地的,区分以下情形处

  理:

  1.超占宗地面积小于原批准宗地面积的1%,且个人平房用地超占宗地面积小于2平方米、商住小区用地超占宗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占宗地面积大于原批准宗地面积1%的,需补缴全部超占宗地土地价款后,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占宗地的土地用途、权利性质、使用期限等与原批准宗地保持一致。

  2.因机构改革及企业改制、注(吊)销、破产、法人代表失联等原因,商住小区建设单位无法补缴超占宗地土地价款的,可由房屋权利人按分户分摊土地面积分别补缴超占宗地部分的土地价款后,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

  3.多层房屋中一层房屋未超出批准宗地范围,二层及以上房屋阳台垂直投影超出批准宗地范围,超出宗地部分属道路等公共用地的,可按不超宗地处理,按批准宗地面积、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登记簿如实记载相关情况;超占宗地不属于公共用地的,按本处理意见办理。

  4.对超占宗地面积较大、界址不清晰、权属不明确、业主意见不一致的,可暂不对超占宗地进行处理,仍按原批准宗地面积认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超宗地范围建设情况在登记簿如实进行记载,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

  (九)对于地上房屋已办理房产证,但所依附的土地未办理土地证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且宗地界址清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由房屋权利人申请换发证书,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并公告无异议后,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2.无法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但宗地界址清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并公告无异议后,由房屋权利人补缴划拨土地价款,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十)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未载明容积率或约定容积率不明确、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原供地主体出具出让初始容积率认定意见的,以认定意见为准。

  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未超过当时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认定出让初始容积率及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超过当时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的,以当时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认定出让初始容积率,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时的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认定出让初始容积率,按1.5:8.5的比例确定出让商服、城镇住宅用地结构。当时没有基准地价或位于基准地价区域外的,按最早审批的规划条件认定出让初始容积率及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容积率,但未明确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出让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1.5:8.5的比例确定出让商服、城镇住宅用地结构。

  (十一)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超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建设的,应以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实测房屋面积为基础,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实测房屋面积既超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又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服务于整个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或社区公共事业的门房、物业用房、设备用房、公用设施等公共建筑部分可不予处罚。由资源规划部门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建设部分进行规划条件审查,不影响城市规划、没有矛盾纠纷、可予以保留的,按照实测房屋面积补缴超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约定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补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存在矛盾纠纷、不能予以保留的,应限期拆除。因工程施工放线误差、不动产测量误差等造成实测房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超出面积比例在总建筑面积的3%以内、且不超500平方米的,由资源规划部门直接根据实测房屋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减半计算容积率,并以此作为补缴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

  3.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的,视为该部分房屋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容积率,不再补缴该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属于上述情形,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相应价款、费用后,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十二)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房屋用途的建设项目,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或商服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配套了部分商业房屋或住宅房屋,可认定土地用途为商服、城镇住宅,不再履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程序。

  2.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改变批准房屋用途用于服务整个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或社区公共事业的门房、物业用房、设备用房、公用设施等的公共建筑部分可不予处罚。由资源规划部门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部分房屋进行规划条件审查,不影响城市规划、无矛盾纠纷、可予以保留的,可按实际用途认定房屋用

  途,不再履行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程序;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存在矛盾纠纷、不能予以保留的,应限期纠正。

  3.属于上述情形,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相应价款、费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后,按认定的土地用途、房屋用途进行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办理产权登记。

  (十三)对于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因存在超容积率建设、改变土地用途、改变房屋用途、超出批准宗地范围建设等,需要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前,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经取得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的,应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前补缴。

  2.补缴土地价款的,可按照供地时的成交价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基准地价的1.5倍补缴土地价款(以价高者为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上述规定确定标准对应的楼面地价评估核算。

  3.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缴纳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建设时的缴纳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2014年10月14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资源规划部门不再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2014年10月14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审核是否存在缓缴情况;2017年8月1日前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定最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以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意见为准。

  4.商住小区房屋已预售,因建设单位暂时无能力补缴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法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致使业主

  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可先行完善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在为业主办理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前,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户补缴相应价款、税费后,办理该户的不动产登记。

  5.因工程施工放线误差、不动产测量误差、增加少量公共建筑等,造成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计容建筑面积、不同用途房屋建筑面积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结构不符,增加或调整建筑面积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的1%以内且不超400平方米的,不再补缴增加容积率、调整土地用途结构的土地出让价款,资源规划部门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据实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产权登记。

  (十四)对于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但配套车位(库)等部分建筑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的,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可先行对已建成符合规划的部分进行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产权登记。

  (十五)对于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或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不符等原因,无法取得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违法建设的不同情况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服务于整个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或社区公共事业的门房、物业用房、设备用房、公用设施等公共建筑部分可不予处罚;由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条件审查,对不影响城市规划、没有矛盾纠纷、可予以保留的,不再补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现状完善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手续。

  (十六)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绿地率指标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或绿化验收手续的,资源规划部门在完善土地核验与规

  划核实手续时,不再审查绿地率指标。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或绿化验收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将规划审批绿地面积和实际建设面积情况书面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园区管委会),在竣工验收或绿化验收时处理。资源规划部门不再将处理结果作为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审查事项,在产权登记时一并查验处理情况。

  (十七)对于建设项目已建成,按规定需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但未办理的,经人防部门查实,确系不具备原地补建条件的,按现行收费政策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完善人防工程审批手续,作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材料。

  (十八)对于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销售入住,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手续或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不相符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按《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化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153号)要求完善消防手续,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住建部门不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资源规划部门不再核发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意见书,按认定的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九)对已取得房改房、公房出售、集资建房、经适房、职工福利房等审批文件,并办理了权利人为个人的房产证,但房产证记载房屋产权中有部分国有产权的,可由权利人按上述审批文件确定的价格标准、产权比例补缴相应价款后,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

  (二十)对于因机构改革及企业改制、注(吊)销、破产、法人代表失联等原因,致使建设单位不能与购房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可由建设单位的继承单位、本项目股东或上级主管单

  位申请不动产登记;没有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并公告无异议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2.办理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购房人可持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个人书面承诺书等材料单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并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缺少销售不动产发票,致使购房人无法完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购房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当事人办理税款征收事项。

  (二十一)对于商住小区房屋已出售,并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仍在建设单位名下,但土地被建设单位抵押或被有关机关查封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土地被建设单位抵押的,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为业主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但应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如实记载相关情况。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偿还借款并办理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然后为业主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土地被有关机关查封,查封前已经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有关查封机关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为业主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有关查封机关申请对上述土地续查封或新设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二十二)对于榆林古城步行街沿街店铺按政府统一规划改造完成后,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审批文件的,继续按照原来的做法,即由榆林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对房屋改造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不再为当事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十三)对于已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原登记机构无法找到登记档案资料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确认不动产权利属实、有效的,按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规范要求,重新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和登记数据。

  (二十四)榆林高新区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小区),2017年8月1日之前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已审定最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办理部分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审定的最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予以认可,该设计方案范围内的建筑不再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与审定的最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相符的建筑,由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书面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不再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五)榆林科创新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设项目(小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按评估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评估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9年11月14日。

  (二十六)市本级2019年4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建成销售入住的建设项目(小区),适用上述处理意见。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十七)上述处理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交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好组织领导、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等工作。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履职,强化部门联动,加快完善问题小区(项目)各项前置手续;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管,积极做好对县级问题小区(项目)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督导。

  (二)强化检查督导。各县市区、市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要于每月20日前报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将按阶段对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进行调度督导,并将检查督导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

  有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强化调度督导,确保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有序开展,按阶段扎实推进。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及不担当、不作为、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典型案例、工作举措、主要成效等,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引导问题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主动配合处理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篇三: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最新)

  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近年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建设,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等部门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引进一些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由于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未完成、土地使用者不及时申报等多种原因致使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建成使用多年,但用地手续不完善,造成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沉淀时间长、原因复杂、没有明确的办理依据,解决难度大,但如果久拖不决,必然挫伤投资者积极性,影响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和政府信誉。为妥善处置我市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依据《X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解决我市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X规国土发﹝X﹞41号)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原则,经研究同意,制定我市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X年12月31日前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土地未供即用项目,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进行处置:

  (一)项目所占土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若是新增建设用地需取得省、市征地批复,且土地及地上物已补偿到位,产权清晰,没有争议。

  (二)土地及地上物需符合规划并满足建筑审批、环保、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行政执法部门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置方式

  (一)对因征地拆迁未完成,已经政府同意分期建设或使用等政府原因形成的未供即用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实无法独立分宗建设且不具备单独招挂出让条件的,报市土地业务会批准后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使用,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办供地手续,并按办理时点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对由于旧城改建需异地搬迁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先期建设的流通、工业项目,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同类同途用地。

  (三)对基础设施、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未供即用项目,经发改、国土部门同意,经市土地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划拨方式补办供地手续。

  (四)对经营性未供即用项目(包括回迁房、工业用地等),由土地所在地政府牵头,国资局、国土局配合,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并明确地上物价格后,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地块竞得人就地上建筑物价格、交付等相关内容与土地所在地政府另行签订协议,待竞得人缴齐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款后,由地块所在地政府负责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三、处置流程

  凡符合上述处置范围的未供即用项目,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①由项目所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向国土局提出土地处置书面申请,明确项目用地具体情况、造成未供即用的政府原因及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罚等相关内容;②由项目所在地负责,相关部门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审批要求进行论证并出具具体意见;③经论证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用地,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拟定土地处置方案上报市土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④经市土地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企业缴纳土地相关费用后,由国土局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处置时限

  本意见有效期至X年12月31日止。各地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供即用项目用地,须于X年12月31日前处置完毕,过期不予受理。对于X年1月1日后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将严格按照《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督﹝X﹞252号)要求,实行零容忍、严查处。

  五、组织保障

  成立未供即用处置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X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X同志、副市长X同志任副组长;经济开发区、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乡执法管理局、供电局、消防大队、国资公司、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小组下设未供即用土地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

  六、责任分工

  (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解决土地未供即用历史遗留问题总体协调工作;统筹各相关部门办理未供即用手续办理相关要件;负责与地块竞得人签订补充地块挂牌出让须知。

  (二)国资公司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并明确地上物价格;负责与建设者签订地上建筑物有偿收购协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项目所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提出土地处置书面申请,明确项目用地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审批要求进行论证,并出具具体意见。

  (五)凡符合上述处置范围的未供即用项目,经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论证符合审批要求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拟定土地处置方案上报市土地领导小组会审定,经市土地领导小组会批准后,由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篇四: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筑府办通[2010]8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11【实施日期】2010.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通〔2010〕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1/4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商品房购房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房屋登记信访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原则和思路

  (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护购房人及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复杂,周期长,涉及部门多。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办管分离、依法处置”的原则,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对于房屋前期规划、用地手续合法、无权属纠纷、已实际交付使用3年以上的房屋,先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严重违反规划、消防及违规销售等情况特殊的,由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推进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应结合房屋登记遗留问题存在的不同情况,区别具体情形,制定处理意见,以便于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统一标准、操作处理。处理意见主要解决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不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导致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形,而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与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离。本着“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与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分离”的原则,一方面实事求是,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新的遗留问题再次发生。

  (四)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偏重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程序的简化和整合,形成各部门之间协同办理,内部流转,便捷服务,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2/4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为使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达到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贵阳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立联席会审和专题研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督促查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查处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进行。

  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传递信息、报告工作进展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由市住房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工作人员由各单位指派,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明确分工,建立联动机制。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证工作组”。开展对房屋登记遗留问题项目的办证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对于符合办理房屋登记的,由住建局产权处设立专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对个别项目存在疑难问题的,由产权处提交办证工作组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于严重违反规划、消防及违规销售等重大、疑难的项目,由办证工作组及时上报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处理。

  2.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的,将其单位法人及股东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动依各自职能进行处罚并对其采取行政制约措施。

  三、解决房屋

  3/4

篇五: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琼海市

  【发布文号】海府办[2007]151号

  【发布日期】2007-11-23【生效日期】2007-1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海府办[2007]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用3年到5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市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1/5(三)2008年至2009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四)2010至2011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

  2、基本完成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工作。

  二、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本次专项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间涉及征地遗留的各类历史问题,包括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土地征收后闲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以及征地实施环节引发的各类问题;二是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各类遗留问题,包括政府与农民和政府与企业的两大矛盾关系问题。

  清理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遗留问题。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主要清理政府制定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项补偿费,特别是市重点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行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间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还款计划,并且严格按计划组织清还;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2、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情况。调查核实失地农民的总量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的人均耕地情况;市政府征地时已承诺的招工安置指标是否落实;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制订了安置规划,包括从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预留生产用地等方面。

  3、征地审批情况。征地审批有无存在违法审批征地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私下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行为;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

  1、全面查清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的各类遗留问题情况,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农民使用、复耕情况。具体内容: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种原因未开发利用,土地仍由农民耕作的;土地征用出让后闲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由于征地操作不规范,征地档案材料遗失或不全,征地补偿款给付情况无据可查的。

  2/52、因处置而引发土地权益人上访、信访、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问题,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土地权益人异议情况及问题的焦点所在。具体内容:原以限期开发方式处置,但由于规划制约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土地继续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处置后土地权益人不服政府的处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的;司法机关裁定闲置土地过户,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政府应依法做出处置的。

  3、核发换地权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查清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价值总量和回收量,找出换地权益书发放量大而回收量少、发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换地权益书流通渠道不畅、贬值严重的原因,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王国升局长廉任办公室主任,戴国川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口有关股室抽调人员参加,并建立工作负责制,负责全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跟踪督办。

  1、办公室将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反映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厅、市政府报送情况。

  2、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的重点项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牵头重点督办追缴。(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协助)

  (三)坚持依法、合理为前提,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不能开发利用、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或原征地手续不完善、农民确实得不到征地补偿以及未实际实施征地的土地,应依法解除原征地协议,将土地退回;或采取同农民签订协议,让农民临时耕作,委托管理的方式处理。(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但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可组织农民进行复耕,并约定土地重新开发利用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政府应制定时间计划限期偿还,或者根据拖欠补偿款的金额返还相应面积的土地给农民。(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如尚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可由市政府代为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4、对于90年代初市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用地,其耕地被破坏、土地被闲置撂荒的,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创造耕种条件;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结合地区产业优势,发展高效农业。(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四)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3/51、市政府原已承诺招工安置而因种种原因多年未兑现的,应在安排项目时,有意识地引进一些具有稳定收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约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同时,协调招工单位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协助)

  2、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就业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失地失业农民,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

  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市政府应当在代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门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市政府办牵头、税务部门、各商业银行协助)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要求,在明年初研究制定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保障资金来源、缴费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并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统筹账户。(由市政府办牵头、人劳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协助)

  (五)继续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1、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关规定,对因司法查封未落实处置的土地要继续与法院协商并尽快落实处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土地,要逐宗清理并查找原因: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坚决收回;因政府规划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除按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尽快落实土地开发条件外,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同意以有偿方式交还土地的,应尽快与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兑现土地收购费用后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统一盘活利用。(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六)建立换地权益书回收的有效机制。

  1、建立再出让土地时回收换地权益书的制度。要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回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第十条的规定:“受让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受让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协助)

  2、纳入用地计划管理。结合年度供地计划指标,按照省政府下达年度回收换地权益书指标,逐年完成。(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建立回收基金。按规定设立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从市政府出让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回收换地权益书。(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协助)

  四、几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追究。将处理征地和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4/5政绩评价和考核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费而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按省政府令第199号规定回收换地权益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加大资金投入。一是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解决尚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训等问题。二是保证专项工作经费,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将所需费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建立制度。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点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滥用征地权、压低征地法定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社保”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

  五、工作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方法。专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查摸底(2007年9月6日至2007年10月31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和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遗留问题的总量、类型和分布情况,填报省统一编制的调查统计表格;对宗地档案遗失或不完善的,应补充建立和完善;切实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登记。

  第二阶段。整改处理(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5日)。要对查找出的问题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并区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同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对于农民和权益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为处理和整改的重点。

  第三阶段。年度检查验收(2007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清理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于今年11月底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总结报告,迎接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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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细则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业的发展对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建设功能调整、规划变更、道路建设、建设单位撤销、破产、以及欠缴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存在违规行为等原因,造成我市部分群众购房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影响了购房人的户口迁移和子女上学等。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即影响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对此,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房产证办理难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把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认真进行研究解决。

  为认真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意见,采取以下措施,集中进行解决。

  一、解决原则

  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为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切实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且购房人入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解决办法

  (一)商品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

  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场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城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属于违规建设且未经处理的,由规划、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后,房产部门按第二、三款办理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其在市内投资的其它项目一律停办审批手续;在停止审批其涉及的项目手续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证照、资质等在年审是不予受理、审核,直至注销其开发资质;同时,对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中,在媒体公开进行曝光。

  (二)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既得《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作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对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超标部分按购房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持缴税凭证,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房

  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三)单位自建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作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单位在划拨土地上自建的存量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代收成交价1%(买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

  (四)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房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房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它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实效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办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

  1、营业执照或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的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

  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由购房人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不存在的,其所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属于划拨土地的,由买受人补交1%的土地出让金,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同一幢楼房中,已有部分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判办证的除外),其余房屋按当时的办理依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对拆迁还建楼,因建设手续不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区拆迁办出具确系拆迁人的证明,拆迁单位出具质量、产权明晰的承诺,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拆迁户交纳综合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将电梯进改建到房屋套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房,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办理程序

  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产权人(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研究,经审查同意后,到房屋管辖和原始档案所在区域的相应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程序办理。

  六、办理地点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楼(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13楼1312号房间)

  联系人:吴彤

  韩俊珍

  联系电话:4607333--8247、828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篇七: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201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增进社会和谐。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力做好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要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处理对象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

  (二)市政府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的房地产,不适用本意见。

  三、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四、特殊申请主体的确定

  (一)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到市、区投资控股公司(包括原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上级产权单位申请。

  (四)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其他合作方申请。

  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一)依照市政府193号文规定应当补办规划确认文件的房地产及本意见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二)申请规划确认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测绘报告;

  4.其他必要材料。

  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

  (三)除下列情形以外的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现状确认:

  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2.占用基本农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5.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

  规划确认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物面积及分项指标、建筑物用途、建筑物地名命名等有关内容。

  (四)依照本意见补办规划确认手续的房地产,如涉及变更建筑物功能或者公共设施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业主的同意。

  (五)按照本条予以规划确认,如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与执行不影响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确认,不影响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六、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

  需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七、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需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后,委托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筑物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物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备案,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进行抽查。

  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证明。

  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已在建筑工程竣工表上签署过消防验收意见、2009年5月1日后已进行备案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或消防验收。

  八、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依照市政府193号文规定应当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地产及本意见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应当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用地单位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测绘报告;

  4.报建材料或者规划确认文件;

  5.其他必要材料。

  本意见第二条(四)项规定情形的房地产,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须提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意见。

  (三)国土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土地权属来源进行认定。确实无法认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济特区内在1988年1月3日之前,经济特区外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建成的房地产,登记为行政划拨用地;

  2.经济特区内在1988年1月3日之后,经济特区外在1990年5月19日之后建成的房地产,登记为协议出让用地。

  (四)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的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的政策性住房,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按规定减免地价。

  (五)以下房地产,购房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免补地价,认定为商品房性质:

  1.1989年7月13日之前,向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房地产;

  2.经济特区外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县(区)主管部门销售批复并已销售的房地产。

  (六)土地权属来源按照本意见登记为协议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用途的最长年限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登记为行政划拨的用地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期限。

  1982年7月31日之前已建成竣工的,土地使用期限从1982年8月1日起计算。其他情形的房地产,如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期限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起始日期起算;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期限从报建时间起算。

  (七)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土地的范围、权属来源进行调查,并将土地范围及权属状况进行公告,同时在该房地产出入口张贴。

  经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无异议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国土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宗地号、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

  (八)按照本意见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应补地价款,向市地价款追缴部门出具追缴地价函,由市地价款追缴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

  1.房地产已建成销售但开发建设单位未缴清或者补足地价款的;

  2.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

  3.因其他原因无力缴交地价,经市政府同意与购房者办证分离处理的。

篇八: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党代会、市人代会精神,妥善处理好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努力解决房屋“办证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办证问题,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房屋“办证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如期兑现民生承诺,为建设“品质X”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尊重历史。

  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考虑房屋建成时的政策规定,既考虑形成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又兼顾现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创新工作办法,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确保处理工作稳步实施。

  (二)精准识别,分类处理。

  对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按照建成时间、房屋性质、手续办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逐一梳理甄别,摸清项目底数,确保处理范围准确。凡不属于遗留问题的项目,不得纳入处理范围。依据存在问题和项目实际,研究解决对策,分类制定实施细则,成熟一批解决一批,逐步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

  (三)先易后难,扎实推进。

  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形成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处理难度大,需要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手续办理的难易程度,分类汇总,逐步办理。先期处理五证齐全商品房及相对成熟项目的办证问题,再行处理其他类型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确保扎实推进,如期完成任务。

  (四)上下联动,各尽其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对遗留问题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共同推进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三、处理范围

  X年6月30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中,来源合法、权属清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予保留的商品房、城棚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职工集资建房等,均列为遗留问题,纳入处理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房屋、小产权房,以及已由政府公告列为征收或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四、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按年度分批次处理,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X年重点解决“五证”齐全及相对成熟的商品房未办证问题,年底完成7000户以上;X年重点解决“五证”不全商品房其他类型房屋未办证问题;X年全面解决我区房屋办证遗留问题。

  五、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苏继文副区长任组长,国土X分局李庆国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遗办),办公室设在国土X分局,由李庆国同志任主任,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建住局、区城管局、区人防办、区城改办、公安X分局(公安X消防大队)、公安站前分局(公安站前消防大队)、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X分局、质监X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街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定期举行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对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下发区级各相关部门执行;具体问题处理,可由副组长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人员为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及联系电话报送至区处遗办。

  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待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结束后,即行撤销。

  六、部门职责

  区法院: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司法保障。

  区检察院:负责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X分局(公安X消防大队)、公安站前分局(公安站前消防大队):负责办理项目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出具审查意见书,对涉及消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涉嫌侵占、挪用购房人契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侦办。

  区监察局:负责对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区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与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相关的各类信访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区建住局:负责对非城棚改项目的建审手续、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审查,可以整改完善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项目涉及建设管理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管局:负责对规划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处罚。

  区城改办:负责全面核查城棚改项目中房屋办证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意见;对城棚改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筛选已列入计划实施拆迁的房屋上报区处遗办,不再作为遗留问题项目处理。

  区人防办:负责办理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可以整改完善的,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完善。对涉及人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

  国土X分局:负责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对项目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完善用地手续的处置意见;对已完善手续的遗留问题项目,上报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登记。

  规划X分局:负责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的规划审批及验收情况核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项目涉及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出具整改意见;筛选占压道路红线、列入旧城改造拆迁的房屋上报区处遗办,不再作为遗留问题项目处理。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核查项目单位缴税情况,对欠缴税款的项目,开展征(追)缴工作。

  工商X分局:负责核查并提供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

  质监X分局:负责建筑物电梯的安全监管。

  七、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制定方案阶段(X年9月)。

  各街办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进行调查摸底,采用全面普查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对遗留问题项目逐一开展核查,掌握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情况、手续办理情况、房屋性质和涉及户数情况、未办证的主要原因等,进行分类梳理,汇总造册,建立台账,统计上报。

  由国土X分局牵头,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办配合,负责制定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拟定年度实施细则,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奠定基础。

  (二)完善手续阶段(X年9月一X年10月)。

  区处遗办根据调查摸底数据,按照市处遗办实施细则由易到难的原则,分类研究项目情况,按照未办理首次登记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项目两类上报市处遗办分类解决。而后由各责任单位提出完善整改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解决遗留问题,达到为群众办理房屋登记的条件。已经完善手续的项目,由该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购房群众,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三)总结验收考核表彰阶段(X年12月)。

  处遗工作启动后,年终由区处遗办向市处遗办报告X区全年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处遗办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办、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街办、各成员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

  (三)抽调工作人员。

  各相关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确定专人立即开展各项工作。处遗办所需办公场地、车辆、经费等,由国土X分局研究提出具体需求,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将任务完成情况按月上报区处遗办,区处遗办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超额或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弥补漏洞,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篇九: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五篇材料)

  第一篇: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好我区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推进我区问题楼盘项目的处置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形象,保障拆迁安置群众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同时切实保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情况,加强政府引导,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企业自救、业主参与。坚持各项目工作组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担当主体,自主、自强、自救,相关业主积极参与,自谋出路,不等不靠。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根据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所处地区、地段,所属类型,解决的难易程度,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综合施策,要优先解决位于城市门户区域、景观节点、主干道等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已有解决路径和涉及民生的项目。

  (四)因地制宜、逐步实施。本着重在盘活消化的原则,尊重房地产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历史形成原因,客观分析问题症结,坚持问题导向,实行“一企一策”,先易后难,逐步实施。

  二、任务目标

  (一)实施范围。此次推进解决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包括:xx等xx个项目。

  (二)时限和目标。通过我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努力,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对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力争在x-x年内全部解决完毕;

  解决难度大、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长期开展治理推进工作,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为止。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一企一策”处置方案。各项目工作组针对我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研究,梳理分析情况,区分不同类型,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确定处置工作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一企一策”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和区政府研究。

  (二)尽快审理相关问题楼盘(烂尾楼)案件。区法院积极与市中院对接,加快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进行清算、判决,锁定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债权债务,为下一步项目的招商、重启工作提供有利的法律帮助,积极推进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清算重组盘活。

  (三)建立健全区级层面处置问题楼盘(烂尾楼)问题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法院介入联动,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管、xx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xx街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等部门以及各项目工作组,负责全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协调推进工作。

  (四)府院联动、职能部门参与、探究政策支持。各项目工作组和区法院加强与市中院的沟通交流,加快项目涉案的审理,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探究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能给予的政策支持。

  (五)各项目工作组、各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实行包案解决。明确每个项目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动服务,及时跟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进项目及早盘活。

  四、政策导向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结合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实际,用好用活各项政策措施,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充分运用司法、行政等手段,督促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盘活现有资源,使项目尽早复工建设。

  (一)严把质量关,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和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重新申请施工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复工开工前必须做好

  安全生产检查,确保问题楼盘(烂尾楼)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件,要依法依规及时拆除;

  不能及时拆除的,要尽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建筑物破坏、坍塌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二)政府引导,支持项目续建。督促、帮助、指导问题楼盘(烂尾楼)权属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早盘活项目。对于建设单位有开发能力或项目业主有自救意愿且愿意出资,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续建的,全力支持项目续建;

  对于建设单位有一定续建能力,但缺少资金的,要创新方式,在风险可控、商业价值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企业的授信额度,特别是原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三)市场运作,优化资源配置。对原建设单位无力开发建设但有开发价值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做好清算评估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土地招拍挂,确定新的权属单位或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引进新的市场主体方式完成续建。涉及回迁安置问题的,要确保接手企业必须先解决回迁问题,妥善补偿和安置被征收房屋群众。根据项目实际,协调市相关部门,依法、依程序调整项目使用功能、土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对接手问题楼盘(烂尾楼)的开发企业在其他项目上依法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增加项目可运作性。

  (四)把握政策,补办有关手续。对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手续不完善的,要依据项目开工建设时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尽快补齐项目相关手续,明确开发建设期限,全面依法推进项目续建。对于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的,依据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相关政策,及时纳入解决范畴,协调市相关部门,按照民生优先、从旧从轻的原则,依法依规登记办理。

  (五)司法介入,妥善解决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法院、市中院建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案件执行法院认为

  涉问题楼盘(烂尾楼)执行案件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解决,或原项目主体、新的受让人提请执行法院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由案件执行法院将执行依据、工作方案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各项目工作组报送我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提请协调解决的问题,确定由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并依法依规按政策提出解决意见,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予以研究报市级层面解决。

  组织对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核清资产,理清各类债权人,对于涉及的债权债务及抵押、查封等问题,能协商解决的,由城区政府协调开发企业与银行或资产公司通过协商解决,达成解押或解除查封意见;

  对于债权债务复杂、难以协调的,由城区政府引导购房群众尽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主动介入,立案侦查,全力追回涉案款项,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由法院等司法机构处理,坚持依法保护购房人权益,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区法院要积极与市中院对接,提高涉及房地产问题楼盘(烂尾楼)案件审执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

  (六)主动担当,破解项目死结。对于因主体缺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烂尾,且通过行政协调、市场运作等手段均无解决希望的项目,各项目工作组和职能部门要主动担当,先解决涉及群众的信访诉求,保障购房人和回迁户的合法权益,后追究主体责任,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问题楼盘(烂尾楼)问题不仅是单纯的经济纠纷问题,也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社会问题。各项目工作组和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解决好问题楼盘(烂尾楼)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努力争取问题楼盘(烂尾楼)得到尽快尽早解决,回应群众的热切期盼。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工作组负责研究制

  定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推进工作方案,落实“一企一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相关群众稳控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处置,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构建政府牵头组织,法院介入联动,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管、xx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xx街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等部门以及各项目工作组等部门主动参加的多方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三)强化政府引导。解决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不会一蹴而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长计议,有计划性、针对性地分期、分批统筹推进,区政府、各项目工作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各种资源;

  充分尊重企业这个市场主体,切实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

  主动创造有利条件,引导业主积极参与进来,全力推动问题楼盘(烂尾楼)妥善解决。

  xx市xx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为有效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的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二、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xx个项目工作组。

  (一)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副主任由xx担任,成员由xx(联络员:电话:xx)、xx和xx个项目工作组联络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xx个项目工作组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资源,指导xx个项目工作组加快推进项目处置工作;

  对xx个项目工作组和有关责任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落实情况;

  指导协助项目复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加强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沟通对接;

  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兴宸·山水中央建设项目工作组

  xx中央建设项目工作组组长由白峰兼任,成员由xx(联络员:电话:xx)、xx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xx中央建设项目推进工作方案,落实“一企一策”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做好相关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xx风景及西环三期项目工作组

  xx项目工作组组长由xx兼任,副组长由xx兼任,成员由xx(联络员:电话:xx)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xx风景及西环三期项目推进工作方案,落实“一企一策”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做好相关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的可能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及贪腐等问题线索进行核实,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不发生问题。

  宣传部: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信访局: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过程中信访维稳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启动后立项报备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指导等前期工作。

  司法局:负责在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中的政策法律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中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中提供市场监管方面业务指导和接盘企业工商行政审批登记等服务工作。

  投资促进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推介、招商引资,盘活项目。

  城市管理局:负责完成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范围内拆迁和项目启动后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及拆迁工作。

  税务局:负责检验项目税费缴纳情况,在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减免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负责在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重整盘活处置中,对规划调整、土地优惠、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方面,做出政策指导,配合投资促进局做好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对接。

  法院:加强与市中级法院沟通对接,负责依法理清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债权债务,通过司法手段锁定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债权债务,积极促成投资方介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清理盘活工作。

  xx公安分局: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涉及的侵占公司资产等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追讨被转移资产,协助信访局做好信访维稳等工作。

  xx、xx、xx街道办:负责统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负责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

  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过程中信访维稳工作。

  今后,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区领导同志的,由领导小组报区人民政府发文;

  涉及其他成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发文,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办法(市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问题楼盘化解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xx作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化解处置暂行办法》(xx信联办〔xxxx〕x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公开公正的原则化解问题楼盘。

  第三条县问题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问题楼盘化解工作。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问题楼盘化解工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问题楼盘相关手续办理和政策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确保问题楼盘化解工作有效进行,对推诿扯皮、懒政怠政现象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问题楼盘认定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楼盘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项目,因建设手续不完备、资金链断裂、开发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项目停建、缓建或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楼盘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年xx月xx日前建成或部分建成并经问题楼盘领导小组认定列入问题楼盘台账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问题楼盘台账由县自然资源局排查上报,县问题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综合认定。严禁问题楼盘适用范围外项目随意搭车、弄虚作假、刻意瞒报等行为。

  第三章问题楼盘的分类

  第八条问题楼盘按性质区分为建设手续缺失类、建设主体灭失(消失)类、资金链断裂类、涉法涉诉类。

  第九条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集资建房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等建设手续缺失类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他房地产项目,还原历史同时期政策,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予以化解。

  第十条对建设主体灭失(消失)类、资金链断裂类、涉法涉诉类的问题楼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问题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

  第四章化解处置办法

  第一节土地供应

  第十一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未供即用”形成的问题楼盘,根据项目开工时间确定土地评估基准日,补办土地手续。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间为准。未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报告等证明材料,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出具认定意见(以上材料、证明和认定意见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问题楼盘,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视同净地,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照批准开工时间的基准地价依法挂牌供地;

  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征用的,视同净地履行报批、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且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问题楼盘,已建成入住无法消除影响的,项目形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估价等处置工作。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土地一并出让,所得价款单独核算上缴财政,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范围。土地出让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处理完毕证明。

  原开发建设单位获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没收建筑物的建

  筑安装成本抵扣评估价后的差价向政府补缴价款,原开发建设单位获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其他市场主体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按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评估价向政府足额缴纳价款,获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

  第十四条对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问题楼盘,以批准规划调整时间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予以评估,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项目涉及多次规划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规划审批时间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不得按规划调整时间分段评估。对擅自调整规划的建设行为,以项目整体竣工时间(以竣工报告为准)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原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容积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原土地出让时的容积率。无法核定原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的,可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期政府公布的同用途基准地价标准确定容积率。

  第十六条对因征迁安置补偿费用未到位,形成安置项目规划、土地等手续未能及时完善的问题楼盘,可依照政府认定的拆迁完成日期或征迁评估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评估基准日。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后,因超占原出让合同约定的面积,超占面积不超过出让宗地总面积xx%且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依法处罚到位后,按该宗地出让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补缴超占部分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再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容积率调整:

  (一)土地出让后,因土地分割致使局部地块容积率与整宗地块综合容积率不一致,但建筑总面积未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等,宗地被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或其他公共设施占用,致使宗地面积变小,出让土地现状建设与原规划批准总建筑面积一致的;

  (三)因拆迁安置等问题进行部分开发建设的,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已开发部分符合整个项目规划建设要求的。

  第十九条问题楼盘涉及补缴相关税费的,税务部门应依法征收。

  第二节规划审批

  第二十条建筑总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允许误差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计算,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不得超过xxx平方米:

  (一)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以内(含xxxx平方米)的控制在x%以内;

  (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xxxx平方米(含xxxx平方米)的控制在x%以内;

  (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xxxxx平方米(含xxxxx平方米)的控制在x%以内;

  (四)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以上的控制在x%以内。

  建筑总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实际容积率超出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土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拔土地)规定的,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进行处罚,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按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筑总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且实际容积率未超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土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拔土地)规定的,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规定补缴相关规费后,按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且超建部分已销售入住的问题楼盘,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照从旧从轻原则依法进行处罚,据实进行现状认可,不再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已建成入住或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办理规划手续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楼盘,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照从旧从轻原则依法进行处罚,据实进行现状认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责令建设单位消除影响,建设单位逾期未消除影响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

  第三节施工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在完善土地、规划手续后,补办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已介入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补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或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未介入的问题楼盘,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建成部分进行鉴定,确认已建部分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后,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证明材料,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处罚后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已竣工入住的问题楼盘,不再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由建设单位或辖区街道办事处(建设主体灭失消失的)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确认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后,鉴定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证明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认可证明,视为房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四节人防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但已建成的问题楼盘,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批后限期补建人防工程。若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的,按依法从旧从轻原则予以追缴易地建设费,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已开工配建的人防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但人防工程施工、监理、质监、检测资料齐全的项目,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后,申请人防主体和竣工验收备案。因长期停工搁置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无法认定的人防工程,需经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设计要求后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申请人防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防质监未介入的项目,需经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设计要求后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申请人防竣工验

  收备案。

  第三十条所有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均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节消防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问题楼盘,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指导意见。对主体工程已竣工的问题楼盘,且消防设施已安装调试到位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后下发服务提醒。

  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经现场检查并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可分期审查、分期验收;

  对于大型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在满足局部验收相关条件时,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第三十三条未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但已开工建设的问题楼盘,按照从旧从轻原则处依法进行罚后,消防技术标准的试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房屋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对未建成或已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完善必要建设手续后,持相关资料到有关部门补办房屋预(销)售许可、楼盘表、房屋交易(买卖、抵押)合同网签和备案手续。

  第七节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对已列入问题楼盘台账的项目,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房屋竣工备案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要求的,可按实际要求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十六条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失联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

  于xx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依旧不申请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后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或者房屋已经抵押的,应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已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应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解除查封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前办理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不影响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的问题楼盘,经县政府批准,在续缴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所占用宗地与房屋规划用途不一致的,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按房屋规划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房屋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第八节建设主体灭失(消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类化解

  第四十条建设主体灭失(消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类的问题楼盘,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化解,在本《办法》政策支持下,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专题招商引资、依法处置等方式予以盘活。对因企业倒闭、破产、注(吊)销或公司(法人)失联的问题楼盘,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协调司法部门快办、快审、快结。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建设主体灭失且依法没有追诉对象的问题楼盘,经县政府批准,按一楼一策的原则,实行“容缺办理”,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办理相关手续。经质量、安全检测合格,在产权明晰,出让金足额交纳的前提下,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欠缴规费,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追缴。

  第四十二条对不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保证金、罚款及相关规费,拒不依法补建人防工程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拒不进行消防隐患整

  改的建设单位、法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暂停其参与我县范围内新增房地产项目资格,县问题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住房保障中心、人防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暂停办理与其有关业务,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税费追缴力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民族大世界历史遗留问题

  民族大世界相关材料

  民族大世界基本情况:

  北京西单将腾退民族大世界服装商场,已存在25年。北京西单“民族大世界”商场位于西城区小石虎胡同33号。曾是国立蒙藏学校旧址,清初时是吴三桂之子吴应熊的府邸,民间叫做“驸马府”,曾建第一个少数民族党支部。现在,四合院内老屋加上院里院外的临时彩钢板房,这个市场已经超过5000平米,存在20多年。今年,北京市文物局对“北京西单民族大世界”商场下发《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要求在今年6月底将近4000平方米的彩钢板违章建筑全部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整改将申请法院强制实行。

  当前存在的问题:

  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北京市地面上存在的文物保护单位看,像民族大世界这样的还有几十家,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因为都是在《文物法》颁布之前的遗留问题,所以搬迁难度大。对于民族大世界,从2005年,北京市文物局多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通过这几年的跟踪督促,国家民委做出了很多努力,效果是有,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能让人放心。此次,国家民委、西城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大世界的保护修缮问题。

  在北京市内,还有孚王府、宁郡王府、段祺瑞执政府,现状都与民族大世界相近,有些还有居民住,甚至使用明火,严重影响了文物

  安全。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逐个解决。在《文物法》颁布之前后,解决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与争议:补偿款的确定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8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只要协议没有约定遇到征地拆迁无条件腾房就能争取到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解决办法:制定补偿方案对商户补偿

  民族大世界商场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维护商户利益,确保腾退工作顺利进行,民族大世界商场还为自愿异地经营的商户联系异地经营场所,供商户选择。目前已可提供4000平方米。为了体现公平、公正,民族大世界商场依据有腾退经验的社会评估权威机构(第三方中介组织)依法制定的补偿方案对商户进行补偿。

  具体的腾退步骤为:在张贴通告前,给商户召开会议说明腾退的目的、要求、原则、步骤和补偿的事宜;张贴公告进行说明,同时成立补偿谈判小组依据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方案对商户进行补偿;

  为自愿异地经营的商户提供其他类似经营场所信息;自民族大世界商场张贴关闭公告之日起,对商场内所有商户给予两个月清货期,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撤场的商户,清货期内的租金均予以免除;对仍不自行撤场的商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解。

  相关案例:

  案例介绍:

  某公司将两间平房租给许某居住使用后,因该房屋被列入六环路建设拆迁范围,公司通知许某终止租赁协议遭到拒绝。许某反诉该公司,要求享受与被拆迁人一样的待遇。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协议,许某腾空二间平房,公司赔偿许某搬迁费损失五百一十元。

  某公司诉称,2003年12月1日,本公司与许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公司将门头沟区平房二间租给许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同时还约定:“甲乙双方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可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执行”。2007年6月,因该房屋被列入六环路建设拆迁范围,公司通知许某终止协议并在15日内腾退房屋,遭到拒绝。公司方面认为,国家建设拆迁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许某应当腾退房屋。于是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许某腾退租赁的房屋,补交2008年1月至5月的房屋租金1500元。许某答辩并反诉称,由于自己承租的房屋被列入六环路建设拆迁范围,公司在不给自己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让其腾房,没有法律依据。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故未成就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同时,自己作为房屋承租人,要求享受与被拆迁人一样的待遇。为此,许某提出反诉,要求公司给付自己非住宅搬家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等共计5万余元。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租赁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该公司起诉时,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虽未届满,但租赁标的被列入六环路建设拆迁范围,鉴于公司已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故公司与许某订立的租赁协议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许某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许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

  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民族大世界:执法人员低调进场

  昨天上午近11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立蒙藏学校旧址——民族大世界商场仍正常营业。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一天市场方面告知商户,文物执法部门要来检查,涉及腾退整改问题,市场内气氛有些紧张。为了避免商户围堵执法人员和媒体,随行记者被要求不要携带大型摄录设备,并以顾客身份分散进场。

  2007年以来,市文物局曾对民族大世界多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整改工作进展缓慢。在这几年时间里,该商场拆除了中心院落500平方米的钢结构临时建筑,清除商户100余个,并对消防设施进行了改造。但目前院内仍被搭建得密密麻麻的近4000平方米彩钢板建筑遮住,整个文物保护单位被400多个服装箱包商铺占满,人员拥挤,用电负荷大,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对于文物执法部门的检查,商户们显然已有了经验,他们都准备了灭火器等器材。对于腾退和拆除违建问题,商户们也早已有了心理准备。“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说腾退,现在也没动静。”一名商户表示,拆除违建是市场的事情,但如果损害到他们利益,大家也会联合起来维权。

  据民族大世界商场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商场内的数百个商户和近百名职工安置问题是腾退的最大难题,有的商户甚至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年底,商场方面会联合西城区政府制定初步修缮改造方案,并上报市文物局。如果方案获批,西单民族大世界商场将在保护文物和符合西单商圈整体风格的要求下进行改造。

  民族大世界方面的答复显然不能令文物部门满意。市文物局认为,相关领导重经济效益轻文物保护的态度应该改变。昨天,在市文物局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民族大世界所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3970平方米彩钢板违建全部无条件拆除。如果逾期拒不整改隐患,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追访

  民族大世界商户“没听说要搬”“没听说要搬走,这不都正常营

  业呢吗?”昨天下午4点多,记者再次来到“民族大世界商场实地探访,看到商户们仍在正常经营,东侧进门处的一家小店还挂着招聘工作人员的纸条儿。大多数商户还表示,并不知道未来这里将被腾退的事情。

  记者顺着商场里面弯弯曲曲的通道,走不远就能来到整个平房建筑区的中央地带。在此前的整治中,这里已经被还原成露天小空地,在这里还能看到老式的平房建筑。就在这些平房之间,许多通道、房间都被搭上了蓝色的彩钢房顶,整个院落和许多间平房,被这些建筑连接成近乎一整座建筑。

  “没听说要搬走。”记者询问了多个商户,这些商户均表示,目前并没有收到市场方面关于整改、搬迁甚至腾退的消息,“前两年有过整改,后来就没什么动静了。”但记者问及目前商户租金状况以及预付租金时限,商户们均表示“我们不能接受采访”或者“不知道”。在市场办公室里,两位女士正在值班,记者表明身份询问情况,对方也婉拒了采访要求,“我们也说不好。”

  -背景

  文物占用单位

  整改不到两成

  自2005年底以来,市文物局先后分三批公布了54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跟踪督促整改。对涉及的71家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依法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各隐患整改单位发书面协商解决隐患工作函、通知书等200余份。但真正按规定整改的单位不到20%。

  市文物局分析,这主要是因为个别文物保护单位重经济效益轻文物保护,认为花钱费力解决文物隐患太吃亏,本单位不受益,甚至认为影响目前本单位的经济创收,对应该承担的文物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认识不足。有的单位把文物安全工作交给后勤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很少过问,有的甚至交给退休人员管理。

  -链接

  民族大世界

  多次被勒令整改

  据民族大世界商场负责人介绍,该商场1990年成立。而西城区文委的资料显示,1989年商场所在地已成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被列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2006年国立蒙藏学校旧址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北京市文物局曾对民族大世界商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2008年,民族大世界再次“入围”整改规划的20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010年底,市文物局和市消防局联合检查民族大世界,并现场要求相关单位制订腾退方案。半年后,在民族大世界方面不见“动静”的情况下,市文物局再下整改通知,并启动起诉程序。

  民族大世界闭市公告

  3月20日至5月19日

  清货期,租金免除

  5月20日

  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5月29日

  所有商品搬离民族大世界商场

  5月30日零时起商场全部封闭,开始进行保护性修缮工作

  西单民族大世界商场昨天一早贴出撤市公告。有“西单动批”之称的民族大世界商场5月20日正式关门谢客。此后,其将恢复国家一级文物的真身,并进行保护性维修。拥有25年历史却饱受“侵占破坏文物”诟病的民族大世界商场将与北京人挥手告别。借助社会评估机构

  商场中现有大大小小的商户226家,而真正与商场方签订租赁协议的只有5家商户,其他商户为这5家商户的转租、分租或承包者。

  为维护商户利益,民族大世界商场将为自愿异地经营的商户联系异地经营场所,供商户选择。目前已可提供40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但有关方面并没有透露具体地址。此外,商场方将依据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对商户进行补偿。

  ■修缮

  力争重现文物原貌

  国家民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驸马府老宅确实年久失修,殿内立柱底部已腐朽成粉末状。专家表示,站在西单商场的8楼可看见驸马府的整体结构。但由于驸马府老宅均被彩钢板等现代装饰装修材料包裹,无法辨识文物本体原貌。文物专家现场踏勘提出,必须先拆除非文物建筑,还原文物建筑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记者获悉,商场腾退工作完成后,文物修缮团队将入驻现场,完全拆除附着于文物建筑上的非文物建筑,显露文物本体原貌。同时,对文物目前的健康状况进行判断,编写文物保护规划与修缮设计方案,报请国家文物局依法开展文物保护修缮工作,重现文物风貌。

  预计文物保护的规划与修缮设计方案,最快将在年内完成。修缮工作力争重现文物原貌。

  ■新闻背景

  驸马府变身大商场

  位于西城区小石虎胡同33号的民族大世界商场前身为“国立蒙藏学校旧址”。旧址是明初北京最早的会馆之一――常州会馆。清初成为吴三桂之子吴应熊的府邸,因吴应熊娶了皇太极的女儿,也被称为驸马府。院子里有现存北京市年龄最大的古枣树。为发展经济,解决就业问题,1988年,在驸马府的四合院老宅内建起服装市场,这就是著名的民族大世界商场。

  整个商场现有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其中文物古建面积2850平方米。就在商场生意越来越红火的同时,“国立蒙藏学校旧址”的文物地位却在不断地升级。2001年被列为市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2007年,市文物局对民族大世界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违建,消除火灾隐患,2011年更是“限期三个月整改,否则法庭上见”。为此,国家民委、西城区政府专门成立了“西单33号院文物保护修缮项目联合工作小组”。但是,民族大世界商场似乎并未受影响,而整个文保行动被批“走过场”。

  民族大世界商场有三进院落,目前西路一部分已经完成腾退,古建也得到了修缮。但东路还有很大面积的古建筑仍然被遮天蔽日的临时建筑包裹着,只是透过天花板偶尔能看到一截古老的房梁或一块柱头。有关部门昨天表示:“只有彻底闭市,才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还文物本来面目。”

  第三篇: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发布单位】琼海市

  【发布文号】海府办

  [2007]151号

  【发布日期】2007-11-23【生效日期】2007-1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海府办[2007]151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用3年到5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市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年至2009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

  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四)2010至2011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

  2、基本完成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工作。

  二、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本次专项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间涉及征地遗留的各类历史问题,包括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土地征收后闲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以及征地实施环节引发的各类问题;二是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各类遗留问题,包括政府与农民和政府与企业的两大矛盾关系问题。

  清理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遗留问题。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主要清理政府制定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项补偿费,特别是市重点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行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间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还款计划,并且严格按计划组织清还;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2、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情况。调查核实失地农民的总量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的人均耕地情况;市政府征地时已承诺的招工安置指标是否落实;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制订了安置规划,包括从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预留生产用地等方面。

  3、征地审批情况。征地审批有无存在违法审批征地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私下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行为;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

  1、全面查清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的各类遗留问题情况,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农民使用、复耕情况。具体内容: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种原因未开发利用,土地仍由农民耕作的;土地征用出让后闲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由于征地操作不规范,征地档案材料遗失或不全,征地补偿款给付情况无据可查的。

  2、因处置而引发土地权益人上访、信访、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问题,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土地权益人异议情况及问题的焦点所在。具体内容:原以限期开发方式处置,但由于规划制约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土地继续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处置后土地权益人不服政府的处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的;司法机关裁定闲置土地过户,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政府应依法做出处置的。

  3、核发换地权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查清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价值总量和回收量,找出换地权益书发放量大而回收量少、发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换地权益书流通渠道不畅、贬值严重的原因,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王国升局长廉任办公室主任,戴国川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口有关股室抽调人员参加,并建立工作负责制,负责全市征地和闲

  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跟踪督办。

  1、办公室将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反映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厅、市政府报送情况。

  2、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的重点项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牵头重点督办追缴。(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协助)

  (三)坚持依法、合理为前提,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不能开发利用、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或原征地手续不完善、农民确实得不到征地补偿以及未实际实施征地的土地,应依法解除原征地协议,将土地退回;或采取同农民签订协议,让农民临时耕作,委托管理的方式处理。(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但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可组织农民进行复耕,并约定土地重新开发利用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政府应制定时间计划限期偿还,或者根据拖欠补偿款的金额返还相应面积的土地给农民。(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如尚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可由市政府代为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4、对于90年代初市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用地,其耕地被破坏、土地被闲置撂荒的,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创造耕种条件;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结合地区产业优势,发展高效农业。(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四)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1、市政府原已承诺招工安置而因种种原因多年未兑现的,应在安排项目时,有意识地引进一些具有稳定收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约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同时,协调招工单位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协助)

  2、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就业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失地失业农民,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

  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市政府应当在代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门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市政府办牵头、税务部门、各商业银行协助)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要求,在明年初研究制定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保障资金来源、缴费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并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统筹账户。(由市政府办牵头、人劳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协助)

  (五)继续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1、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关规定,对因司法查封未落实处置的土地要继续与法院协商并尽快落实处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土地,要逐宗清理并查找原因: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坚决收回;因

  政府规划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除按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尽快落实土地开发条件外,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同意以有偿方式交还土地的,应尽快与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兑现土地收购费用后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统一盘活利用。(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六)建立换地权益书回收的有效机制。

  1、建立再出让土地时回收换地权益书的制度。要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回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第十条的规定:“受让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受让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协助)

  2、纳入用地计划管理。结合供地计划指标,按照省政府下达回收换地权益书指标,逐年完成。(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建立回收基金。按规定设立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从市政府出让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回收换地权益书。(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协助)

  四、几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追究。将处理征地和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政绩评价和考核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费而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按省政府令第199号规定回收换地权益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加大资金投入。一是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解决尚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训等问题。二是保证专项工作经费,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将所需费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建立制度。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点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滥用征地权、压低征地法定补偿标

  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社保”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

  五、工作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方法。专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查摸底(2007年9月6日至2007年10月31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和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遗留问题的总量、类型和分布情况,填报省统一编制的调查统计表格;对宗地档案遗失或不完善的,应补充建立和完善;切实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登记。

  第二阶段。整改处理(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5日)。要对查找出的问题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并区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同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对于农民和权益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为处理和整改的重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7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清理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遗留问题工作进行总结,并于今年11月底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总结报告,迎接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工作进行检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2012年历史遗留问题小组上半年工作小结

  历史遗留问题小组一季度工作小结

  明确维稳工作目标,坚持不懈地落实维稳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维稳检查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应急方案,确保了维稳综治工作顺利完成。

  一、多次接访××厂职工要求申请购买存量公房诉求,向市住房办咨询有关存量公房处置的政策,参考有关广州市其它单位处置的情况及经验,根据××集团批示的意见,与××集团共同商议答复意见。负责草拟《××集团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工作意见(试行)》及存量公房出售工作事项表交由橡胶集团审批,目前协助××集团继续接访职工上

  访,按集团统一口径做好解析,做好职工接访诉求稳定工作。

  二、积极协助××厂职工宿舍解决用电问题,经与供电局的不断沟通,已争实施该公变电房的迁建,目前抓紧与××电网签订迁移电房工程项目协议审核报批工作,以尽快解决职工的用电问题。

  三、接访××厂位于××地址已房改的80多户因改造大楼水管工程需申请住房维修基金要求,协助其签定维修改造合同,并为职工住户办理申请动用维修基金××万元。

  接待××厂××住户因换电梯提出申请维修基金要求(初步需申请××万),这栋宿舍××厂与××厂占各半(共××多户),指导其申请维修基金所需开展的准备工作。

  四、配合××集团做好××厂征地宿舍拆迁、补偿职工住户安置工作,咨询、研究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面政策,协助××集团妥善稳做好职工拆迁安置工作。

  五、为××厂××套拆迁安置房到市住房保障办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移送市住房保障办售房部待审批房价中;

  第五篇: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新宾满族自治县是辽宁省重点林业县之一,也是辽宁重点水源涵养林基地。全县总面积4287.4平方公里,辖15个乡镇、180个行政村,总人口30.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1.9万人,林业用地面积505.4万亩,占区域总面积的78.5%,集体林面积414.6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82%,森林总蓄积量2573.9万立方米,其中集体林蓄积量1858.9万立方米,占总蓄积量的72%,森林覆盖率70.7%。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2006年起,我县全面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问题也不断地暴露出来,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这些纠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村与组之间,组与组之间,个人与村组之间因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界线不明而引起的纠纷;二是农民“自留山”、“承包山”由于管理不善而引起的纠纷;三是一些承包合同不完善而引起的纠纷;四是农村撤队建村以后各小组山林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采伐或转让各小组山林数量不均衡而引起的纠纷;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流转山林过程中由于操作程序不规范、数量不准确、价格不合理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本次林改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规范转让集体山林所引起的纠纷,群众反映强烈。这些纠纷如不及时解决,不仅直接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更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处理好各种纠纷,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在推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等、不靠、不拖、不瞒,分析产生的原因和特点,探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途径,并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有效地解决了各种纠纷问题,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多次到纠纷发生地进行现场调研,了解纠纷发生的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先后多次召开由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2008年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县委、县政府又成立了林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四大班子有关领导及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林业“两乱”严打、林权纠纷调处和重大林业案件督查三个工作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林业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林业局、县信访局的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纪检委、检察院、法院、政府法制办和林业、农发、信访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县委、县政府下发了文件,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并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合同的审查和认定由法院、司法局和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并从省、市聘请了林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对存在纠纷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定;对纠纷产生原因和发生过程的调查由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负责;对纠纷山林数量的核查由林业局负责;对纠纷山林的调处由

  法院、司法局、林业局和农发局等单位负责;对承包合同纠纷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委、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时要求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党支部、村委会全程介入。各乡镇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本辖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阳奉阴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肆意阻挠,干扰破坏调处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

  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调处纠纷的政策意见

  在解决林权纠纷工作过程中,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处理林权纠纷之外,县委、县政府于2008年制定出台了《新宾满族自治县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对解决林权纠纷所遵循的原则、采取的措施和工作方法、步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工作中,一是巩固确认:凡是流转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法履行的,应予以维护,特别是依法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变更。二是补充完善:签订的集体山林流转合同没有违法违规,但流转程序和合同等方面不够规范,原则上应维护原合同,通过调处、协商、补充完善加以解决。三是依法纠正:对违法、违规签订的集体山林流转合同,明显不合理、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予以纠正。解决林权纠纷

  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操作,防止出现新的争议和纠纷,同时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因林权纠纷而涉及的其它相关问题,使各种问题都能得到完全彻底的解决,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调处有效化解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我县历史遗留的各种林权纠纷的特点,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具体就是“确定一个目标、采取二条途径、建立三项制度、利用四种办法”。“一个目标”即:在林改过程中及

  时处理好出现的各种纠纷,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为目标。“二条途径”即:要通过调处、协商和仲裁、司法程序两条途径来解决发生的各类纠纷问题,要坚持以协商调处为主,以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为辅的原则,因大部分纠纷产生的原因都很复杂,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前因后果,所以要尽量通过协商和调处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不能通过协商调处解决的或者通过协商调处无法达成协议的,要引导纠纷双方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三项制度”即:建立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在解决林权纠纷工作中,我县建立了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县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吸收各部门的意见,研究制定解决办法。我们还建立了县委、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包案制度,一包到底、限期解决,对因工作不利造成后果的实行问责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林业工作责任状过程中,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各类纠纷问题纳入考核范围,考核分

  数占很大比重,以促进和保证纠纷能及时化解在基层。“四种办法”即:一是开展宣传,说服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林农的法律意识,让群众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群众自我参与,依法、依规主动化解矛盾,同时要做好纠纷双方的说服教育工作,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既要承认历史,也要面对现实,既要依法、依规办事,也要以人为本听取多方意见,引导纠纷双方要换位思考,采取互谦互让的方式协商解决问题。二是各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全力做好纠纷调处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新委发[2008]21号文件和新委发[2009]2号文件中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县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对促成纠纷、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林业“两乱”打击工作组加强对林业违法案件和涉林违法行为的打击,重点查处滥砍盗伐、非法转让活立木等案件,查处为林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方便和保护的公职人员。重

  大林业案件督查工作组负责对全县重大林业案件的查处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公、检、法、森林公安等部门在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时态度是否积极、量刑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到位、有无徇私枉法行为等。四是建立健全保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抽调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人员参与此项工作,全县三年来共投入资金150多万元,工作所需车辆和物品均能在第一时间首先给予保障,有效地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县的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目前主体改革已基本结束,全县应参与改革的集体林面积为373万亩,已完成明晰产权369.9万亩,占应改面积的99.2%。其中家庭承包面积为249.3万亩、自留山35.58万亩,合计284.9万亩,占改革面积的77%;有6.4万户群众参与了改革,占总户数的98.5%;共签订林改合同11.3万份;林权发证面积366万亩,发证率达到98.1%。各项配套改革措施正在推进之中,已建立了一个县级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两个分中心,建立各种专业协会43家,成立林业合作组织320个。林权制度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林业快速发展:一是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林改后4年累积造林36万亩,是林改前九年的造林总和,其中非公有制造林比例占95%以上。二是吸引各种资金向林业聚集。改革4年来,全社会投入林业建设资金达3.6亿元,其中各级财政等部门投入林业扶持资金9000多万元,吸引社会投入资金达2.7亿元,占总投入的75%。三是林业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到2009年全县累积林地经济发展达到61万亩,是林改前的4倍。2009年实现林业总产值31.5亿元。农民人均林业及依托林业收入达到3085元,占农民人均总收入的57.5%。林业总产值和农民人均林业收入与2005年相比分别提高2倍和1.6倍。四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林改过程中解决各类纠纷304起,处理纠纷山林面积14.26万亩,纠纷调处率达到97.1%。通过改革,有效地拓宽了农村闲置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农民把主要精力都放到了自家山林的经营管理和林地经济发展上面,人均收入大幅度的提高,社会稳定得到进一步巩固,广大群众一齐称赞是党的好政策给农民带来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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