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合集)关于容错纠错机制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完整文档)

时间:2024-02-09 18:14: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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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合集)关于容错纠错机制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完整文档)

关于容错纠错机制工作制度实施细则(5篇)

关于容错纠错机制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5篇)

x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市和县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事项清单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 对涉嫌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

  (八)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

  (九)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特别在“三定”职责中不属于自己职责的;

  (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四)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

  (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违法,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

  (八)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九)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的职责范围和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错。

  第十四条 在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所在乡镇党委统一领导,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个人也可以直接向乡镇党委提出容错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经研究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十六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七条 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科队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八条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执法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执法人员撑腰鼓劲。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范文(2)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全区党政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营造思进思干、担当有为、改革创新、真情为民、崇廉尚实的新风正气,根据《x省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x委办[20xx]x号)、《x市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意见》(自委办[20xx]x号)和《x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自委办发[20xx]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宽容党政干部在创新探索先行先试、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工作一线急难险重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对在推动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工作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履职尽责、未谋私利,符合程序规定,无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纪律和政策规定合理容错,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及时纠错改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科级党政干部进行容错纠错,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区内科级以下般干部的容错纠错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参照执行,处理结果报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宽严相济;

  (三)突出政策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履职担当,干事创业,激发活力。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创新与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有机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关系。客观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严格区分先行先试与有规不依、探索性试验与明知故犯、无意之过与故意之错的界限。综合考虑问题本质、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后果影响、政策依据和法纪规定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犯错者。

  第六条 合理容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区改革创新精神、决策部署要求;

  (二)按照规定履行程序,经过集体研究、民主科学决策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相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

  (三)未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四)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未以权谋私、优亲厚友;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合理容错:

  (一)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中,出现偏差失误,但经过民主科学决策、阳光运行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制度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偏差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大力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活动中,因无意过失出现偏差失误的;

  (六)在管理服务工作中,着眼于提高效率,体现亲商亲民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偏差失误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防控风险、消除隐患,出现偏差失误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障碍、消除症结,出现偏差失误的;

  (九)已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因群众、媒体误解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出现偏差失误后,主动担责、积极作为、认真纠错,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以及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纪律和政策规定,可以免予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合理容错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合理容错范围:

  (一)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徇私情,谋私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缺乏大局意识,为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全局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决策,暗箱操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消极作为,降低行政效能,增加办事成本的;

  (六)错误情节严重,明显违纪违法的;

  (七)其他按照规定不应当合理容错的。

  第九条 合理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党政干部认为符合合理容错情形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党政干部没有主动申请,但问责机关(部门)发现符合合理容错情形的,也可以启动容错程序。

  (二)审核受理。问责机关(部门)收到容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子受理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三)调查核实。

  1.开展调查。容错认定程序启动后,问责机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党政干部的申辩意见,依照“三宽容七区分”原则(即:宽容创新探索先行先试中的无意过失,宽容招商引资争取项目中的无意过失,宽容工作一线急难险重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问题,工作未达到预期目的或造成损失及负面影响的,在责任认定和追究处理上,要实事求是分清“先行先试与有规不依、探索性试验与明知故犯、无意之过与故意之错”,严格区分以下七个界线:是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促进发展,还是为个人利益、集团利益以权谋私;
是按程序民主科学决策、阳光运行,还是独断专行、暗箱操作;
是因认识局限、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误,还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
是对上级决策部署的落实、执行,还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对抗;
是在尚无明确禁止性规定前探索性实验,还是在明令禁止后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是对限制阻碍改革发展旧机制旧制度的突破、重塑,还是明知故犯、违法乱纪;
是出现失误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还是逃避责任听之任之。),对主观目的、履职情况、事实情节、损失大小,影响后果、是否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等情形,以及创新举措、工作成效、群众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延伸调查。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问责机关(部门)可邀请人事、政法、督查、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结论性意见。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收集社会舆情,邀请群众代表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或者进行论证,相关意见或者结论作为容错认定的重要依据。

  3.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核实后,问责机关(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纪律和政策规定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调查报告,并与相关党政干部见面,听取意见。党政干部提出申辩的,应当视情况对党政干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采纳的情况说明。

  4.调查时限。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启动容错认定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限。

  (四)作出认定。

  1.问责机关(部门)应当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经集体讨论作出是否容错的书面认定意见,载明干部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态度认识、认定过程、认定依据、认定结论。

  2.对确定予以容错的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态度、一贯表现,作出恰当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备。

  3.对确定予以合理容错后仍需迫责的党政干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诚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中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理方式进行问责。

  (五)反馈通知。问责机关(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党政干部,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六)公开公示。在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后,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问责机关(部门)对容错免责的事项及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七)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由问责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教育疏导,促进工作改进。

  第十条 对经确定予以合理容错不需追责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所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符合年度考核相关规定的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事项;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等职务或者资格;

  (四)个人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案件,发现具备合理容错情形或者被审查人提出合理容错申请的,应当依纪依规进行处理,要把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严管厚爱等政策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善于柔性化处置,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充分考虑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政治效果、舆论反映和群众反响,努力实现良好的执纪效果。

  第十二条 问责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容错认定情况,要求相关党政干部进行纠错整改。

  (一)启动纠错。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

  (二)限期整改。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三)教育谈话。问责机关(部门)应当与纠错对象进行教育谈话,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帮助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

  (四)督促落实。实施谈话后,问责机关(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五)完善制度。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履职行为。

  第十三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问题失实或者受到诬告陷害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恰当、妥善处理,保护党政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以通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二)对确属被诬告陷害的,要旗帜鲜明予以保护支持,并通过在被反映人单位或者居住地召开党员大会、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的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其任免机关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问责部门之间的重大容错纠错会商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警示提醒、风险防控,准确理解和正确对待工作中的偏差失误,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形成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担当的良好局面。执纪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职尽责,坚守政治原则和法纪底线,可容因公之过、不赦为私之错。对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政策规定、具备容错情形条件的,及时合理容错;
对打着改革发展幌子,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庸政懒政、损害发展环境、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袒护。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对容错免责的干部客观公正评价、合理合规使用。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宽容理解、鼓励实干的浓厚氛围。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柔性措施及时提醒警示,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隐患酿事故、小错铸大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范文(3)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要求,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崇尚实干、大胆创新、竞相发力的良好氛围,为全力建设繁荣昌盛、欣欣向荣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包头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事业为上。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激励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精准认定、审慎研判,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不枉不纵,客观公正作出处理。

  ——坚持依纪依法。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二、健全完善容错机制

  (一)容错范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党纪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
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行为。

  (二)容错情形。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问责实施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容错处理:

  1.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过程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因情况紧急,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偏差失误的;

  4.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

  5.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上级政策部署调整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7.在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后,能积极主动纠错或积极采取措施处置,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8.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三)容错标准。对干部的失误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1.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
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2.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3.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4.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

  5.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6.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四)容错程序。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容错”。容错工作由问责实施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1.启动。问责实施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应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自动启动容错认定程序;
干部本人或单位也可提出容错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受理。

  2.调查。问责实施机关应组织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查明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容错条件等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3.处理。问责实施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提出追责问责意见和是否容错的结论性认定意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同步综合处理:

  (1)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轻的,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或者免予问责,可以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2)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重的,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问责;

  (3)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问责的,必须在相关问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相违背。

  4.反馈。对给予容错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将结论性认定意见反馈给容错对象,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上级部门和组织部门;
不予容错的,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5.归档。容错工作形成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结论性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入卷归档,结论性认定意见应于5个工作日内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五)结果运用。对于容错免责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不受影响。

  三、健全完善防错纠错机制

  (一)加强事前防错。坚持容错与防错相结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强化及时纠错。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出现的工作偏差或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消除影响。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指导,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三)督促落实整改。加强对纠错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措施;
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健全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问责实施机关要立足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坚持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容错纠错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责与免责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强化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加强事前防错、合理容错、及时纠错。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最大限度地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凝聚形成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xx年x月x日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x县纪委监委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范文(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支持、保护和激励全县党员干部创先争优、担当有为的意见》(x发〔2016〕13号)、《关于支持保护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x发〔20xx〕24号)、《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若干措施》(x办发〔20xx〕x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做到“三个区分”。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坚持“三个结合”。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
坚持从严管理与正向激励相结合;
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

  (三)树立“三个导向”。树立鼓励探索创新、奋勇创先争优的鲜明导向;
树立注重实绩、崇尚实干的鲜明导向;
树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出现失误或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开展审查调查时,被审查调查对象认为符合《关于支持保护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容错条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监督检查组提出容错诉求;
在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阶段,相关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问题线索承办单位提出容错申请。

  第五条 党组织对容错申请进行审核把关、调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于15日内向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于15日内书面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意见。

  第六条 单位、个人向党组织提交容错申请和党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容错申请时,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容错申请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受理,经批准后作为新的问题线索,转交审查调查组,与原有问题线索并案办理。

  第八条 审查调查组收到案件监督管理室交办的容错申请后,要结合原有问题线索办理,对容错申请及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在审查调查报告的“处置意见”中,要就是否采纳容错申请提出明确意见。

  审查调查组在审查调查案件时,如发现案件事实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审查调查对象未提出容错申请,应主动在“处置意见”中提出容错意见。

  第九条 案件审理室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时,要对是否采纳容错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采纳容错申请的,要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或处分。如发现案件事实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审查调查对象未提出容错申请,应在审理意见中主动提出容错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或监委常务会审定。

  第十条 对申请容错的案件,形成的处理结果或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就容错申请是否被采纳做出单独表述。

  第十一条 送达、宣布处理结果或者处分决定时,应同时向提出容错申请的党组织、单位或个人反馈容错申请的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容错的同时必须及时纠错。对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帮助其认识错误,分析原因;
通过纪检监察建议书、整改任务交办单等方式,督促其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抓好问题整改;
通过开展跟踪回访,帮助其改正错误,巩固整改成效;
通过分析研究,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杜绝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

  第十三条 对实施容错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树立鼓励担当、激励作为的鲜明导向,表明关心干部、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相关条款,如上级机关另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细则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自治区《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x党办发〔20xx〕2号)、盟委《实施办法》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直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具体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容错纠错,要按照A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既要严格执行党纪法规,又要注重容错纠错机制与相关党纪法规的制度衔接,以法纪思维、法纪方式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准确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认真甄别、慎重研判,不枉不纵、妥善处理。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加强教育监督管理,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及时纠偏纠错,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避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及结果运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及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者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亲商助企、城市治理、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釆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根据盟委《关于促进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适用容错的事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决策部署的。

  (二)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事后采取措施,主动纠错,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容错由问责实施机关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提出申请。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由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向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二)审核受理。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对照容错情形认真审核申请内容,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解释或答复。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

  (三)调查核实。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结合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是否适合容错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重点评估错误的严重程度、改革取得的成效、改革失败的价值、民意的认可度等,综合考虑是否容错免责。受理机关或部门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认定意见。

  (四)作出决定。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将意见建议提请党工委集体讨论作出最终容错决定。一时难以定了的,可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五)执行决定。容错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向单位或本人下发容错认定通知单。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
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

  (六)结果备案。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容错执行情况报同级党工委、管委会备案。必要时将容错情况向上一级盟委、行署报告。

  第九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予以免责或减责。被免责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纠错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对符合容错条件并认定予以容错,但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由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采取以下程序纠错:

  (一)发送通知。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应当在启动纠错程序10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应当在送达纠错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应当督促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
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决策施政行为。

  第十一条 运用“四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强化事前防错。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一般性问题,可运用第一种形态,采用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处置,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二)认真甄别,及时纠错处理。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察监督、派驻监督、问题线索处置、执纪审查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找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强化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对主观上认识到位,客观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在第二、第三种形态中从轻处理。

  (三)严明纪律,强化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对极少数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饶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应当运用第四种形态从严审查处理。

  第四章 激励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一)及时澄清问题。对反映问题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予以了结,并通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MZ生活H、一定范围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由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在领导班子和干部中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被反映人造成明显社会影响,可面向社会公开澄清,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对反映问题具有一定可查性,但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可暂存待查。

  (二)严肃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点名通报曝光;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切实保障正当举报权益。拓宽线索来源,鼓励实名举报,对办理结果按规定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回复。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对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

  第十三条 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一)注重用人导向。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注重选拔有丰富基层工作历练、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高的群众口碑和较少的关系背景的干部。落实不简单以票取人的要求,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研判、公正对待。

  (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内容,增加改革创新指标及其权重,通过科学考核管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拓宽干部交流渠道,对积极干事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政治上关心、精神上褒扬、物质上奖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怀。对考核排名靠后、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干部,采取调离、免职、降职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备案机制。对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建立完备的资料台账,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备案材料作为容错纠错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五)审计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对给予容错纠错的干部日常管理中要体现组织关怀,实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总结改进,放开手脚工作

  (二)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等各类考核时,对该项工作不作负面评价;
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时,予以同样看待;
在选拔任用时,对及时改错、想干事、敢担当、善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应当予以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严明纪律要求。问责实施机关或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不得因怕承担责任不敢容错纠错;
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按程序办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遵循客观现实和基本事实,切实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对实施容错纠错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一律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工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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