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12-17 08:1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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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2.2重大事故(Ⅱ级)

2.3较大事故(Ⅲ级)

2.4一般事故(Ⅳ级)

3组织体系

3.1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3.3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3.4现场指挥部

3.5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

4.3预警预防行动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2应急响应

5.3现场紧急处置

5.4信息发布

5.5应急结束

6后期处理

6.1事故调查分析

6.2事故设备的处置

6.3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与物资保障

7.4医疗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治安保障

7.7通信保障

7.8技术保障

7.9社会力量动员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演习演练

7.12教育培训

8奖惩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进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事故(i级)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重大事故(Ⅱ级)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较大事故(Ⅲ级)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一般事故(iv级)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大队和相关镇(开发区、街道)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报告;
按规定权限参与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有关成员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违规违纪、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区委宣传部: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的协调生产。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
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参加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

区民政局: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及遇难亲属的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安排落实事故抢险、处理、调查及应急救援等必需的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建筑物倒塌等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负责涉及城区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燃气管网情况;
利用民防通信装备迅速赶赴现场,为指挥部提供通讯保障支援。

区城管局:负责协助抢险救灾、事故现场秩序维护、有关人员及物资的紧急转移、安置等。

区交通局:负责涉及航道及港口码头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协调海事部门通航水域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涉及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
负责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区卫健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负责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药品、器材,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地区及来源;
参加相关事故卫生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有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大的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
配合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协调应急救援专家组依据行业标准判断灾情变化趋势,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参与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情况,指导事故中涉及的坏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指导事故现场污染物的处置,防止环境次生灾害发生。

区消防大队: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组,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负责事发地或周边危险环境居民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

3.4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和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任务是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完成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助组:由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和区消防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城管局及事发地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拟定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收集事故灾害信息,分析事故起因、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并提出下一步抢险救灾方案。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牵头,在现场周围安全警戒,维护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抢险救援区域。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全力救援,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转运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以及发生事故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供应,组织抢险救援物资、器材的调用、征用,及时运送到指定位置;
负责涉及的水、电、气的切断与供应的协调。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住建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外发布信息,接待新闻媒体记者,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

(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民政局、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5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镇(开发区、街道)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使用单位)、镇(开发区、街道)、市场监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使用单位对列入区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
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报告。各镇(开发区、街道)、市场监管分局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掌握的特种设备事故风险信息报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信息,经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和高效。

4.2预警

预警的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四个预警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预警预防行动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群众、事故单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开发区、街道)、市场监管分局、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得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市场监管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依法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镇(开发区、街道)应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对发生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1.1报警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110”以及当地政府、归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上述单位和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可越级上报至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特种设备类型、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接到的安全事故报告中,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通报。

5.1.2信息处理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

5.1.3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当地政府和先期到达的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扑救,全力控制现场事态,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1.4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公安部门应当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2应急响应

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求援要求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启动本预案后,要迅速组成现场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实施本预案,同时配合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开展工作。

5.3现场紧急处置

5.3.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3.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3.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3.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3.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6立即组织疏散。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3.7参与事故调查。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参与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3.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4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媒体报道,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5.5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提请指挥部同意后做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

6后期处置

6.1事故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由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机构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2事故设备的处置

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订检修方案,并对其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应予报废注销。

修复涉及到因事故而导致介质泄漏、环境污染或使邻近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健、应急和住建等相关部门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6.3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相关部门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补充。市场监管部门要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查漏补缺,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7.2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7.3物资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物资需求保障的,由区工信局等部门和属地负责。

7.4医疗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的,由卫生部门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负责。

7.5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区交通局、交警大队等单位负责。

7.6治安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及相关派出所负责。

7.7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7.8技术保障

由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保障。

7.9社会力量动员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动员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区住建局和事发地政府负责。

7.11演习演练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应急演练。

7.12教育培训

各镇(开发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单位周边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协助各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8奖惩

8.1奖励

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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