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时间:2022-12-26 12: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我市粮食(含食油)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粮食纯销区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非正常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在1-2天内涨幅在20%以上,市内个别街区粮油零售网点的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粮源补充困难。

(二)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3天以上,粮食价格3天内涨幅在30%以上,全市超过一半以上粮油网点粮食供应紧张,粮源补充困难,个别街区出现抢购现象。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50%以上,市场粮食调进停止,市民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部分街区粮油零售网点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100%以上,全市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市民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60%以上街区粮油零售网点粮食脱销。

第三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按照粮食安全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落实和实施。

(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行动。

(三)及时报告原则。市粮食局负责建立我市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网络。当本市出现粮食供应短缺情况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具体情况。警戒状态时,实行每周一报;
紧张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
紧急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
特急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

(四)服从原则。应急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粮食加工设施、供应网点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为了使本预案能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做到“统一指挥、协作联动”,成立嘉峪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

第五条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市长丁巨胜

副总指挥:市委常委、副市长申林

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监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嘉峪关火车站、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应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下达应急命令。

(三)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保障供应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建议。

(二)执行指挥部各项命令,并按照指挥部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协同市财政局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核定开支总额。

(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草拟有关文件,报告和发布有关情况和信息。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市政府提出储备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价格监管,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出台区域内最高限价。

(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

及时收集掌握全市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个体粮油网点)粮食库存情况,分析、预测全市粮食供求状况及价格趋势,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的应急建议;
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销售和仓储保管。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负责监测加工、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为粮食送货车辆提供交通保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社会不稳定。

(六)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七)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并给予拨付经费。

(八)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及三镇救灾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确定救灾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十)市交通局和嘉峪关火车站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保证粮食物资优先调运。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应急预案的需要,做好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及应急准备。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市财政负担能力,建立与本市人口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级粮食储备规模,逐步使我市储备粮规模达到国务院关于“粮食纯销区要保证城市居民六个月销量”的水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为了保证非常时期我市粮食调拨渠道畅通,粮源相对稳定,根据“高效、便捷、经济、可靠、诚信”的粮食调拨原则,由市粮食局负责,选择与省内外粮食生产和库存相对稳定的地区粮食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友好、互信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非常时期,非常之需”。

(三)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确定嘉峪关市峪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适时启动应急加工预案。

(四)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居民小区建设情况,在各社区、乡镇内选择1-2个规模适当的粮店作为粮食应急定点供应粮站,绘制成“路线图”归档备查,并密切跟踪粮店的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变动。

(五)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确定嘉峪关市裕祥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军队粮油供应站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峪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以储运企业仓储地为中心,建立、健全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存、运输、供应系统。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条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市粮食局负责向指挥部做出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状态的报告,并根据所处警情级别提出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掌握全市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卫计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二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粮食局组织下属国有粮食企业,到周边地区或临近省份,积极采购粮食,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
市农发行以最为便捷的方式予以贷款支持。

(二)保证应急粮食加工需要。指挥部向粮食加工企业下达紧急征用命令,各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四)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保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粮食应急供应各环节的安全,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第十三条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由指挥部下达命令,动用市级储备粮。

1.提出动用建议原则。本市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调进困难,市民开始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部分粮店粮食脱销,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提出动用建议。

2.储备粮动用的程序。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储备粮应急。储备粮供应采取定点供应办法,价格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

3.由指挥部下达命令,在全市各社区(市场),紧急征用条件相对较好的粮店,作为应急供应粮站,由市粮食局委托下属国有粮食企业控制经营。被征用粮店费用由市发改委、市财政核实后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当市级储备粮库存仅够全市居民半个月口粮消费量时,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通过确定的应急供应点,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定点、限量供应,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一)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警情和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警戒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有关部门保持适当联系;
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三)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和向宣传媒体提供正面宣传报道资料。

(五)及时向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六条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六章资金及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动用市级储备粮,一律按照“先动用,后结算”的原则,快速组织粮食出库加工,快速上市供应。

第十八条动用储备粮或政府统一调拨的应急供应粮食,各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在市粮食局设专帐据实核算。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审核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给予拨付经费,并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物资或设施的

(四)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原2013年6月9日市政府印发《嘉峪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嘉政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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