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9篇

时间:2023-05-10 11: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公司化管理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服务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以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一台车只能接入一个平台,装载一个平台服务终端;

  (四)车辆档次、价格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

  (五)车辆车龄在3年以内且公里数不超过6万公里;

  (六)车身可喷置网约车统一标识(含投诉电话),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

  (七)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不得低于150万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保额;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五)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七)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拟入网意向书复印件(平台自有车辆除外)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八)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九)能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终止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张家界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

  (二)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酒驾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6个月体检报告;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酒驾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按照规定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或者委托平台公司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条件核查后,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先行赔付。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保证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本平台的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平台登记、运营、交易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将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本市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客运站等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揽客。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网约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四)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甩客;

  (五)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六)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七)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者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八)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行数据、运行轨迹、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维护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改善和提高其所属驾驶员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与监管;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涉及计量计程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三十八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属于运营行为,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二: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1.29?

  【字

  号】张政办函〔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

  王洪斌

  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联系市审计局。

  常务副市长

  尚生龙

  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发展改革、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粮食和物资储备、对口支援、财政、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安全生产、统计、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地方志编纂、公务接待、国防动员、人民武装等工作,协助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防汛抗旱办)、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市经投集团公司、市交投集团公司、市融资担保集团公司、市农投公司、张旅集团公司等单位。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张家界军分区、市纪委市监委、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委编办、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市接待服务中心等单位。

  联系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张家界调查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交通银行、市邮政储蓄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张家界办事处、市华融湘江银行、市长沙银行、各证券和保险公司在张分支机构、中储粮在张直属库等单位。

  协助联系市审计局。

  副市长

  祝云武

  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改革、开发区、中

  小企业、港口、铁路建设、机场建设、电力、邮政、通信、盐业等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公司等单位。

  联系市总工会、市科协等单位。

  联系广铁集团张家界机务段、广铁集团张家界车务段、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分公司、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市邮政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张家界盐业公司等单位。

  副市长

  汪涛

  负责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涉港澳台侨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档案等工作。

  分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

  联系市政府新闻办(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政府外事办(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市政府台办、市档案局)、市政府侨办、市工商联、市侨联、市社科联、市文联、张家界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

  副市长

  高靖生

  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招商引资、口岸、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经济协作、成品油流通、机关事务管理、人民防空等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机关事务局、市人防办、市贸促会等单位。

  联系张家界海关、中石化张家界分公司、中石油张家界分公司等单位。

  副市长

  万东

  负责农业农村、水利、乡村振兴、供销、烟草、气象、水文、残疾人等工作。

  分管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联社、市烟办等单位。

  联系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残联等单位。

  副市长

  赵云海

  负责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分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

  副市长

  龙铁军

  兼任市公安局局长。负责政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保密等工作。

  分管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信访局等单位。

  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保密局等单位。

  联系市国家安全局、武警张家界支队、张家界边检站、张家界监狱等单位。

  副市长

  陈瑜

  负责教育、民族宗教、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青年、妇女、儿童等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单位。

  联系市民宗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市红十字会等单位。

  联系各在张高校。

  秘书长

  向志刚

  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驻外联络(办事)处工作,协助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地方志编纂、公务接待等工作。

  兼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分管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等单位。

  协助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单位。

  协助联系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市接待服务中心等单位。

篇三: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29?

  【字

  号】张政办函[2008]51号

  【施行日期】2008.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

  (一)办事依据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2007〕117号)。

  5.《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办理工作和提高市政府会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192号)。

  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一科负责审核、传批、印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

  (三)办事条件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四)办事程序

  1.由秘书一科统一签收、登记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代拟文稿及其电子文本。代拟文稿应附上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会签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能时],并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上报,其中规范性文件文稿须有市政府法制办签署的审核意见。

  2.由秘书一科核稿,如有必要,先转有关业务科室核稿。

  3.呈有关领导签批。

  4.由秘书一科确定公文文号,核定发送范围、印制份数。

  5.由秘书一科按核定的份数印制公文,协同主办部门(单位)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寄发文件。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办文。

  2.依法依规审核文稿。

  3.不得向外泄露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4.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1.文件由秘书一科协同主办部门(单位)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和份数发出。

  2.不能发文的,由秘书一科或有关业务科室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情况。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密级文件除外)及时在市政府办公室等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

  二、请示性公文、报告办理

  (一)办事依据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2.《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2007〕117号)。

  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办理工作和提高市政府会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192号)。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一科协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对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各类请示性公文、报告进行登记、呈送、转办、催办等。

  (三)办事条件

  1.符合上行文行文规则。

  2.符合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权限。

  3.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四)办事程序

  1.秘书一科协同有关业务科室受理市直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报告。

  2.呈有关领导批示。

  3.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单位)承办。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办理。

  2.不得向外泄露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1.采取行文、电话或退还原(批)件等形式予以答复。

  2.转有关部门(单位)承办的公文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答复。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1〕26号)。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一科负责保管、使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章。

  (三)办事条件

  使用市政府印章,必须经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

  (四)办事程序

  由秘书一科依据领导同意的批示件使用印章。领导批示的原件应当存档。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

  2.不得向外泄露所用印文件中领导的批示和内容。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用印安全、准确。

  四、全市性会议审批

  (一)办事依据

  1.《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2.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简会议和会议定点召开的规定和要求。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二科负责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对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以及会议召开时间、会期、与会人员和人数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三)办事条件

  1.符合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

  2.申报单位申报的会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符合会议定点召开的要求。

  (四)办事程序

  1.会议申报单位事先拟定具体方案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并提前10天送交秘书二科。

  2.由秘书二科提出审核意见。

  3.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审批。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放宽标准。

  2.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经审批后,对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秘书一科核发会议通知。对不同意召开的会议,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3.《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5.《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湘协发〔2005〕9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1号)。

  7.《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8.《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函〔2004〕162号)。

  (二)办事职责

  由督查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催办、督办、检查、总结等工作。

  (三)办事条件

  建议和提案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程序

  1.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期间,由督查室参与市人大会议议案组和市政协会议提案组工作,收集、登记、注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

  2.将市人大代表建议交相关单位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相关单位办理。

  3.督促各承办单位按时限和要求答复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

  4.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发出《建议提案办理征求意见表》,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表示不满意的答复件,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建议和提案。

  2.因条件限制暂时办不到的,认真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解释。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每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书面汇报。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六、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涉港澳台活动审批

  (一)办事依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二)办事职责

  由社会发展科协同有关科室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政府领导会见、宴请重要外宾、海外侨胞、港澳侨胞、港澳台客人以及出席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的报批工作,包括受理、呈批和回复,负责审查出席上述活动的领导的讲话稿、安排联络等后续礼宾服务。

  (三)办事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市政府领导拟会见的来宾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活动日程准确,信誉或资

  信情况真实可靠;市政府领导拟出席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场地、经费及各项组织工作已落实。

  3.符合上级机关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四)办事程序

  1.外事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涉港澳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市外事侨办办公室和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归口审核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活动申报意见。

  2.由社会发展科协同有关科室受理后报协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批,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回复。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报批,不得规避程序。

  2.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由社会发展科协同有关科室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并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的服务工作。

篇四: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05?

  【字

  号】张政办发[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常态地开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该《制度》包括《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和《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市顺利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办公室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条例》的施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区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为常设行政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和责任部门

  1.本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市、区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2.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区县发改委及相关部门;

  3.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区县统计局;

  4.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责任部门:市、区县财政局;

  5.本行政区域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重点办、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

  6.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7.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责任部门: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8.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9.本行政区域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10.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责任部门:市、区县应急办、政府办公室;

  11.本行政区域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农办、教育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12.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环保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13.本级政府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产易。责任部门:市、区县国资委、经委、房管局;

  14.本级政府重要人事任免。责任部门:市、区县政府办公室、人事局;

  15.本级政府公务员选拔录用。责任部门:市、区县人事局;

  16.向社会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17.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责任部门:市、区县规划局、建设局、城管行政执法局;

  18.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文化局、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

  19.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房管局;

  20.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责任

  部门:市、区县民政局、红十字会;

  21.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责任部门:市、区县发改委、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2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三)政府信息的审核和报送

  1.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各单位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2.各行政机关职能科室应主动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汇总到办公室,对公文类信息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3.各行政机关办公室应督促职能科室及时报送其新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并对各职能科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可以与职能科室协调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文件签发人确定属性。对一些无法判定其属性的,可向市、区县政府法制办、政务公开办咨询确定。

  4.各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签发、确认的各属性政府信息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目,编目后及时、主动地在张家界政务公开网、张家界公众信息网、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开;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报市、区县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

  1.各行政机关应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

  作。对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按《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3.对市、区县政务公开办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行政机关应按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报市、区县政务公开办。

  4.各行政机关接待场所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5.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制度,在受理过程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对政府信息查阅、申请人不了解程序、规定的,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指导查阅、申请人按规定查阅、申请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的统计和归档

  1.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度、年度有关统计报表(见附表)。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3.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还应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要认真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备考。

  4.归档工作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二、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的发布形式

  1.新闻发布会;

  2.张家界政务公开网;

  3.张家界公众信息网;

  4.张家界日报;

  5.张家界电视台;

  6.各单位公开栏、电子触摸屏;

  7.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场所;

  8.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二)政府信息发布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

  1.建立健全市、区县政府办公室负总责、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参与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3.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职能科室应将本科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各科室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的,可与职能科室协商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领导确定。

  (四)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四、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

  要体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纳入正常的干部考核,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占一定的比分。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当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一并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从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干部、新闻单位、企业代表和农民中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各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员,定期听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以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和评议。

  2.市、区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及时将中央、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领导讲话、情况资料等直接分发给监督评议员,并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反馈情况,使监督评议员更好地发挥监督评议作用。

  3.利用张家界公众信息网和张家界政务公开网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前,将本年度被考核单位在网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征求

  社会各界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考核成绩。

  4.利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成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考核成绩。

  (三)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行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的;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行政机关除符合《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篡改政府信息,或以虚假信息充当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

  (2)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篇五: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5?

  【字

  号】张政办函[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的通报

  (张政办函[2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自《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220号)下发以来,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以下简称《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运转基本正常。大多数责任单位在接到《市长信箱》管理员转办的通知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办理(处理)相关事项并反馈给《市长信箱》,解决了不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对《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在群众中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截至2006年12月31日,《市长信箱》共收到群众有效待办信件108件,已由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并回复的73件,正在办理之中的9件,没有办理和回复的26件。具体情况见附件。

  《市长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向市长反映各方面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

  建议的便捷窗口,是政府及其部门与群众双向沟通的重要渠道。随着民主政治和政务公开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自觉意识不断增强,《市长信箱》愈来愈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张政办函[2005]220号文件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认真负责地做好《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今后,凡是对《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回复情况统计表

  收到待办

  单

  位

  信件数

  回复数

  办理中

  回复数

  已办理

  正

  在

  未办理

  备

  注

  市

  直

  合

  计

  715381市政府办公室

  及驻张单位

  市信息化办

  市人事局

  市委组织部

  32111111515直接回复

  市劳动保障局

  321市卫生局

  211市交警支队

  31市物价局

  22市民政局

  11市旅游局

  1082市工商局

  22市电广宽带网络1公司

  市国土资源局

  11市畜牧水产局

  11市运管局

  11市城管局

  33市规划局

  31市建设局

  市房管局

  11市移动公司

  11市招商局

  市住房公积金中1心

  市教育局

  211市人口计生委

  11市委政研室

  市残联

  市治违办

  市环保局

  11市公安局

  22市水利局

  11市文化局

  市林业局

  11收到待办

  单位(区县)

  信件数

  已办理

  回复数

  正

  在

  未办理

  备

  注

  办理中

  回复数

  合

  计

  永

  定

  区信访局

  区政府办公室

  16111111区委宣传部

  区

  区卫生局

  43区规划局

  11区教育局

  11区文化局

  11区公安分局

  32区林业局

  11区纪委

  大桥街道办事处

  慈

  合

  计

  62县政府办公室

  利

  县委政法委

  县

  县教育局

  11县交通局

  县民政局

  县工商局

  合

  计

  52桑植县

  县政府办公室

  县安全监管局

  11县卫生局

  11武陵源

  合

  计

  95区法院

  11区

  区公安分局

  53区旅游局

  张管处

  11其飞虎公司

  它

  总

  计

  10873926

篇六: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0.28?

  【字

  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施行日期】2016.10.2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志刚

  2016年10月28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以及对政府规章的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前款制定的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或者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实管用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直接提出。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涉及全市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事项,应当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于上年11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请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草案的建议稿;

  (三)立项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前期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等);

  (四)立法依据文本及相关参考资料。

  第十条

  提出立项申请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阅国家、省、市同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经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形成年度立法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

  实施。

  建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的意见,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确属实际所需、条件成熟需要增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由涉及的市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或者该立法项目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或者直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涉及多个部门或者重大、复杂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主办部门起草,其他有关部门参与。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起草工作人员以及工作方案,按计划要求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同类立法的成功做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上位法不相抵触,与同等效力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相协调、衔

  接;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设置;

  (四)符合本市实际,体现改革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责任相统一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相统一;

  (六)具有前瞻性,能在较长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七)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八)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洁、用语准确、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求意见:

  (一)以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上级、本级及下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

  (二)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三)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四)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加盖本部门和单位公章后,按要求反馈。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在报送审查前,起草单位内部或者下属单位有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有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派员参加。

  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据实报送不同意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程序及时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和报送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或者需要延期完成起草和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可先期参与调研、论证、听证等事项。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报告;

  (二)送审稿文本及其起草说明;

  (三)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四)以各种形式征求意见的书面意见和相关会议记录;

  (五)召开听证会的,提交听证会报告;

  (六)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附拟废止或者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文本;

  (七)立法调研报告和参考其他城市同类立法项目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前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报送一式5份。

  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三)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设置的详细理由;

  (四)征求意见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起草单位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二)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了不同意见和建议;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

  (二)经审查发现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的;

  (四)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五)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六)送审稿未实施法定程序的;

  (七)送审材料不齐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八)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情况以适当形式征求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实施或者未按要求实施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听证等程序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正相关程序,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内容、条款,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也可以提

  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组织论证后,会同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草案送审稿的审查过程、对重大争议问题和不同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对听证会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或者出席会议。

  有关部门对草案提出意见的,对同一问题除发生新情况外,应当与征求意见时反馈的意见或者协调达成的意见相符,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三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按照会议审议要求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及时报市长签署。审议未通过的,按照会议决定执行。

  经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市人民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市人民政府令印发并公布,及时在《张家界政报》刊登;市人民政府法

  制部门负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张家界日报》刊登。

  在《张家界政报》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令的序号应当保持连续性,并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时间、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二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解释由实施机关提出需要解释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直接提出解释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政府规章的解释与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政府规章实施后满5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多个部门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政府规章评估工作结束后,实施机关或者组织评估的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撰写政府规章评估工作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章施行后每隔5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清理。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

  由市人民政府起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

  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取代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五)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六)按照规定进行清理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七)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加大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力度,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是指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水绕四门、吴家峪口、天子山和杨家界及其他经批准的门票站口进入武陵源核心景区的门票(以下简称门票)。

  第三条

  凡与门票管理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游客进入武陵源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必须凭票进入,一人一票。普通票两日内多次进出有效,周票七日内多次进出有效。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适时推出月票、年票,在规定的期限内多次进出有效。

  第五条

  门票采用IC卡指纹技术,实行三种门票,即全价票、优惠票和赠送票。具体门票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六条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委托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张管处)对门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张管处履行门票稽查职责,一律做到凭证、凭票放行;张家界易程天下环保客运有限公司派人参与门票稽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门票收入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安部门将景区门票站列为治安管理重点区域,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和治安案件,依法查处逃票及其他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凭市、区人民政府通知直接进入景区:

  (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及陪同人员;

  (二)来我市考察检查工作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及陪同人员;

  (三)直接参与景区紧急抢险、救助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凭相关证件直接进入景区:

  (一)本市居民凭身份证(“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须购门票);

  (二)本市“荣誉市民”凭身份证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证件;

  (三)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和其所在单位证明;

  (四)在本市就读的高等院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其所在学校证明;

  (五)景区从业人员凭景区从业证;

  (六)新闻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

  (七)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

  (八)陪团导游、旅行社领队及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促销活动的演职人员等相关人员凭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身高在120厘米以下(不含120厘米)的儿童,在验票口测量身高后

  可直接进入景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赠送票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凭赠送票进入景区。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免票放行进入景区:

  (一)烈士家属凭烈士证;

  (二)有陪同人员的一、二级残疾人凭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证;

  (三)有陪同人员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购买优惠票:

  (一)身高在120厘米至150厘米的未成年人凭身份证(在验票口测量身高后放行);

  (二)24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港、澳、台及国外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张家界市就读的高等院校学生除外);

  (三)60至7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促销的特殊需要,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组织旅游团队来景区观光旅游的旅行社具体优惠政策,并在某一时段对某类旅游群体另行作出免票或优惠的决定。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免票放行进入景区人员,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武陵源核心景区环保车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9〕105号)规定;对按规定直接进入景区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门票销售实行各门票站现场销售和旅游电子商务系统网上预售两种方式。其中,张网旅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门票的网上预售、信用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门票信息化管理,确保购票、售票、分流信息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门票监管体系,推行电子监管系统。

  第二十一条

  门票收入实行当日分流、月底结算。

  第二十二条

  门票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肃纪律,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行使售票、验票权。

  第二十三条

  游客因遗失或其他原因导致门票失效要求进入景区的,必须重新购买门票。

  第二十四条

  门票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伪造门票、弄虚作假的;

  (四)坐收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五)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收款不给票的;

  (六)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的;

  (七)违规通知门票站直接放行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强行冲关、逃票或持伪造证件等其他方法进入景区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责令其足额补缴门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倒卖赠送票的,责令责任人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申请办理赠送票单位三年内赠送票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被处罚的,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正确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暂行规定》(张政发〔2005〕6号)同时废止。

篇八: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2017年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意见反馈情况

  序号

  地区/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意见(11条)

  省地税局

  省地勘局

  1郴州市

  长沙市

  要求按照YYYY-MM-DD的格式清晰显示信息发布时间。

  建议由参评网站自行从政务微博、省地税局

  2衡阳市

  行建设,评估其建设情况。

  岳阳市

  按照职能划分,2017年政务公开工湘潭市

  3怀化市

  议调整相关指标。

  衡阳市

  作要点部分内容县级政府无法提供,建采纳。

  微信、移动客户端中选择一项或多项进采纳。

  建议根据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区别评估网站页面展现规范,动态信息页面采纳。

  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

  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序号

  地区/部门

  反馈意见

  县市区政府无权制定法规、规章,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

  湘潭市

  4怀化市

  性文件、通知公告等的公开情况。

  常德市

  5益阳市

  目。

  建议明确在线访谈活动开展的次数6长沙市

  要求。

  建议不评估知识库建设情况,评估部分采纳。《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要求编制形成知识7省地勘局

  常见问题栏目渠道建设和内容维护情库,在实际评估中将根据全省政府网站建设情况侧重评况。

  建议在组织保障评估指标中,明确要求评估政府领导专题听取网站建设情8张家界市

  况汇报,以及政府网站经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相关情况。

  部分采纳。评估指标已包含相关内容。

  估渠道建设和内容维护情况。

  采纳。

  建议设置加分项,评估网站特色栏采纳。

  建议仅评估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对规范采纳。

  2/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序号

  地区/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

  部分采纳。网站信息公开情况已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建议将各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数9岳阳市

  量、公开信息数量纳入评估范围。

  估信息公开情况。

  部分采纳。指标体系将信息内容准确性等内容质量要纳建议将政务动态信息稿件质量纳入10益阳市

  评估范围。

  行客观评判。

  部分采纳。办事服务是政府网站的主要功能之一,《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政府网站实现统一受理、统一记录、建议不评估县市区政府通过全省网统一反馈。在评估县市区政府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虚11郴州市

  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受理、办理事项情拟大厅受理、办理事项情况的基础上,增加评估各地区况。

  通过其他行政审批系统受理、办理事项情况。使用其他行政审批系统的受理、办理数据要实现和全省网上政务服务与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交换。

  入评估范围,其他质量方面的要求主观性较高,难以进评估。各地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不宜通过绝对数量评3/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序号

  地区/部门

  反馈意见

  不采纳意见(27条)

  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

  不采纳。湘政办函〔2017〕44号文件要求,在本级政府12省财政厅

  建议不评估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或财政部门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要点的栏目分类建设情况。

  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级分类,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省财政厅

  建议不评估省直部门网站知识库建13省商务厅

  设情况。

  省科技厅

  不采纳。《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按照主题、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编制形成知识库,实行动态更新。

  不采纳。《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政府门户网站要搭14省商务厅

  建议不评估参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在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等功线访谈情况。

  能,政府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提高部门互动频率、增强互动效果。

  不采纳。集约共享是《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的重点省教育厅

  15省机关事务局

  季度抽查通报中对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提出要求。

  建议降低集约化建设指标分值。

  工作。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连续3次在全省政府网站4/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序号

  地区/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

  不采纳。《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对搜索、网页兼容性等网已完成集约化建设的省直部门网站站功能和页面设计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直部门网16省科技厅

  无权限对搜索、网页兼容性等技术指标站虽无权限直接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但按照办网管网进行调整,建议不评估相关内容。

  职责,日常工作中应做好检查巡查,及时联系技术部门进行优化调整。

  不采纳。《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议将部门网站自身开展的在线访17省教育厅

  谈活动情况纳入评估范围。

  能,未要求政府部门网站提供在线访谈功能。

  建议明确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不采纳。责任部门和栏目设置由各地区按照实际情况自点专栏各栏目设置要求,和具体信息的主决定。

  公开责任部门。

  建议将网上办事大厅中办事部门数19岳阳市

  量和服务事项数量纳入评估范围,鼓励不采纳。主要评估各地区、各部门在线受理、办理情况。

  各地区扩大服务面。

  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等功18岳阳市

  5/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序号

  地区/部门

  反馈意见

  建议省级下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

  常德市

  20长沙市

  栏建设。

  作要点专栏的栏目框架,指导各地区专不采纳。各地区按照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自主建设专栏。

  建议上级根据规范建设指标内容要不采纳。规范建设指标完全依据《政府网站发展指引》21常德市

  求,出台政府网站建设标准。

  的具体要求制订。

  不采纳。《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解读回应是政府网站建议降低对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解22郴州市

  读形式的评估分值。

  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不宜降低相关指标分值。

  不采纳。《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推进政府网站向政务建议降低对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政23郴州市

  务新媒体应用情况的评估分值。

  网站推进政务新媒体建设,指标未设置较高分值。

  建议明确一体化服务的主题或范不采纳。由各参评网站根据地区实际自主选择服务主题24郴州市

  围。

  进行建设。

  新媒体延伸,按照要求设置相关评估指标引导全省政府主要功能之一,要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6/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序号

  地区/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

  建议明确咨询投诉栏目的信件数量不采纳。咨询投诉栏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答复和公开,25郴州市

  要求。

  不宜通过绝对数量进行评估。

  建议在省直部门网站评估指标体系不采纳。按照《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6郴州市

  中增加指导本系统单位对各级政府门户政府部门网站对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不宜由上网站内容保障情况的评估指标。

  级政府部门进行指导。

  不评估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办事服不采纳。《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办事服务功能要有机27郴州市

  务功能和文件资料库、互动知识库的有关联文件资料库、互动交流平台、答问知识库中的信息机关联情况。

  资源。

  不采纳。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政衡阳市

  28娄底市

  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情况。

  指导、督促、检查。

  不采纳。依申请公开已纳入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29衡阳市

  建议增加对依申请公开的评估。

  范围,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不重复进行评估。

  30衡阳市

  建议提高办事指南指标的分值。

  不采纳。办事指南指标已设置较高分值。

  建议不评估辖区内政府网站被国务府门户网站工作机构应对辖区内政府部门网站工作进行7/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序号

  地区/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

  建设提高集约化建设指标的评估分不采纳。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各级政府部衡阳市

  31长沙市

  值,重点评估各政府网站集约化至市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的有关情况。

  具备全面评估的条件。

  不采纳。按照湘政办函〔2017〕72号文件要求,2018年32衡阳市

  建议降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2月底前,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网站要全面实现化试点网站丰富展现形式指标的分值。

  《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的各项功能,为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不宜降低该指标的分值。

  33永州市

  建议将信息内容智能推送纳入评估范围。

  不采纳。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为《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建议将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公开34长沙市

  情况纳入评估范围。

  年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时间范围。

  部分服务事项通过系统在线填报办35湘潭市

  理,无法提供填表说明和示范文本,建议评估中进行区别评判。

  不采纳。《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确,并与线下保持一致。

  的新要求,应于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不属于2017不采纳。未明确说明新增内容的范围和要求。

  门网站集约化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一市一平台”尚不8/9

篇九: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8.15?

  【字

  号】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于2022年6月28日经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

  (2022年6月28日经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市场秩序监管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旅游、市场监管、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网信、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体系。

  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网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旅游新业态和在线旅游经营活动的监测监管。

  在节假日及学生寒暑假等旅游旺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旅游市场秩序集中执法行动。

  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公共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管制需要,适时作出关停或者开放接待服务的决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进智慧旅游体系建设。建立智慧旅游服务与监管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将旅游项目、旅游经营企业及其职员、包价旅游合同、电子行程单、旅游消费信息、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数据纳入智慧旅游监管系统和数据库管理。建立旅游市场经营者与旅游者权责明确、供需明晰、保障统一的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平台。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旅游项目价格成本调查,建立文化演艺、景区交通、景区景点等旅游项目成本监管制度;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演艺类旅游项目的统筹规划,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演艺类

  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的制度体系建设,建立旅游行业质量标准、优惠与折扣规则、竞争秩序、服务规范等行业经营行为公约和自律制度。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制订的自律公约、管理制度、行业服务标准等,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过旅游行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者公开听证程序获得通过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遵照执行。

  第七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注册、入股、实际控制或者管理多家旅行社的,其中一家旅行社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关联社应当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并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人员,两年内不得享受各级各部门实施的扶持、奖励、评先及其他优扶政策。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明示方式向合法的中间人支付旅游佣金。旅游佣金需经双方合同约定,遵守行业自律规则,通过公对公账户结算,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旅游佣金给付比例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加强对旅游佣金给付行为的自律和监督,建立旅游佣金给付目录指引体系。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服从行业管理和自律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推进智慧旅游体系建设、规范和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促进和引领旅游业健康发展所推行的改革。自觉使用旅游电子合同和电子行程单,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购置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等方式中的一种存缴保证金,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出租、挂靠等方式委托他人经营企业所属部门或者服务网点,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二)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开具电子行程单,或者虚构、假借导游人员信息开具旅游电子行程单;

  (三)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进行同城转交;

  (四)编造、制造旅行困境,拒绝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强行推销商品或服务;

  (五)未经旅游者书面委托,代替或者模仿旅游者在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安全风险确认等涉及旅游者重大权益的文书上签字。

  第十二条

  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订其设立社之外的旅游接待合同;

  (二)直接将旅游者交由其设立社之外的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

  (三)直接与旅游服务供应商实施旅游业务往来。

  第十三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相关业务的合法资质,不得伪造、盗用、租借他人资质。

  在线旅游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在线上直接提供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业务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平台的营业执照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以及旅行社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其他重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歪曲、虚构、隐瞒信息。

  第十四条

  在本市执业的导游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自然地理、人文历史和旅游管理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定等内容的培训。非本市导游统一纳入张家界市智慧旅游监管系统。

  景区讲解员由景区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景区所属经营主体联

  合培训。讲解员仅限于本景区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咨询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推进外语人才培养和储备制度,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充实外语人才库,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语种的外宾接待证。

  第十五条

  旅游团队购物经营者不得组织开展包厢式购物活动。除以专程购物为旅游目的的旅游团队外,旅行社安排旅游团队购物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合同中约定专门购物环节或者自由活动时间,纳入旅游行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游团队在旅游期间的专门购物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小时;

  (二)在餐饮与购物一体化的场所安排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三)设置在景区内的购物场所纳入旅游团队购物环节管理。

  第十六条

  消费者在旅游团队购物场所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鲜活易腐的商品除外。

  第十七条

  从事旅游道路运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制度;

  (二)旅游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安装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设备,完整记载并保存车辆运行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4个月;

  (三)不得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兜售商品。

  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运营车辆为旅游者提供往返于景区景点的旅游接待服务。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考量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多种主体的旅游需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

  施、方案等。

  高风险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控与防范,实行项目经营者强制保险,鼓励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旅游经营者不得强制捆绑销售旅游项目,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相互削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不实行旅游佣金公对公结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开具电子行程单的;

  (二)拒绝将其资质、经营项目、旅游消费、旅游合同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纳入政府智慧旅游监管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兜售商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

  旅游佣金,是指旅游行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旅行社等中间人的报酬。

  包厢式购物,是指旅游经营者以休息、听课、体验等名义或形式,将旅游者带入独立、封闭(类似包厢式)的房间内,通过虚构事实或扩大商品用途、功效等方式,实施“洗脑式”虚假宣传,哄骗、诱导、蛊惑或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的商品销

  售模式。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人员是指关联企业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同城转交,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将已经签订旅游包价合同且游览活动行程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旅游者,转交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旅行社业务经营者承担旅游接待服务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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