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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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市政府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29?

  【字

  号】宛政办〔2016〕87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6〕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南阳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决策原则

  (一)依法依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开透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公众的参与度,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

  (四)实事求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有利于全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五)保守秘密。对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是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2.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调整。

  3.研究审定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市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4.讨论以市政府名义报请省政府审批或市委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5.研究城市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救灾、三农工作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确定和调整涉农收费,以及由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6.研究土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等事项。

  7.研究市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由市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及问责事项。

  8.研究市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和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9.研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管理措施。

  10.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请干部任免事项及市政府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2.市政府对外合作的项目。

  3.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

  4.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安排。

  3.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

  4.重大国有资产收益支出。

  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6.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会议形式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

  2.研究决定全市年度和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工作情况。

  4.听取和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县(区)、各部门对政府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

  5.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2.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调整。

  3.研究审定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市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4.讨论以市政府名义报请省政府审批或市委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5.讨论决定事关全市的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公共活动和由市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及问责事项。

  6.研究涉及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与公共政策。

  7.研究市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和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8.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市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除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其他需要进行会议决策的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拟定方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事先同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公众参与。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四)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及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对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七)集体讨论。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由市长主持,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逐一明确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在

  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发表意见。讨论议题须经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八)形成纪要。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和决策结果;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存档备查。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九)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市长明确一名副市长牵头。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市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十)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应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监察局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健全完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

  报告的。

  6.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

篇二:市政府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财政资金使用”事项,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的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确定,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和后评估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拟定规范性件,应对突发事件,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于每月初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及决策程序清单》向市政府提出月度“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并起草议题决策说明,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间计划、决策依据、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四条市政府办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进行汇总,编制“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目录,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有序安排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对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报市政府办审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市政府办调整目录。

  第五条对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牵头承办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事项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履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三)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以及廉洁性评估,也可以组织有关专门机构进行。

  (四)承办部门应当对公开征求到的意见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廉洁报告中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决定是否采纳,并根据情况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五)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必要时,应当送事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审论证。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承办部门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将决策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六)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确定,采取由市长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市长召集的各类专题会议(包括市长办公会、规委会、安委会及相关领导小组会议等)、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进行研究决策。

  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暂缓决定时限不超过1年,1年内未再次审议或再议未获通过的,方案草案退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会议应当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七)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规范实施。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社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拟不予实施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不予实施。

  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参照《XX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后评估。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市政府办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后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一)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

  (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的。

  (三)行政监督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政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因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督失误的。

  (五)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现有件中未能列举穷尽的事宜,经政府相关组成部门综合评估,分管负责同志把关确认,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认为应当作为“三重一大”的事项,可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及决策程序清单。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解释权归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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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市政府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可结合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

  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或经集团公司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对本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企业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四)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本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集团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等;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七)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报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十二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或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六)、(七)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

  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企业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企业法律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

  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3、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由总经理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总经理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企业要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11第二十八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每年抽查和每两年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内控等部门应当通过党内巡视、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内控测试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12第三十一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

  13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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