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时间:2022-12-18 16:1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为加强对自治县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指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中心)直接监管企业,包括国家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是由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以及与财政性资金使用等有关的资料,监督各项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决策的合规性的行为。包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及其他特定目地的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跟踪审计项目。

第三条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开展或者参与审计监督,为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

第四条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五条除审计机关组织开展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外,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国资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实行全覆盖,根据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功能类别等因素,每年有重点的安排20%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每5年至少审计一次,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第七条国资中心依法依规履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责,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国有企业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审计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布局、提质增效、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措施;
落实重大专项任务情况;
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尽责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重点审计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潜力和风险管控情况;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以及对国有企业的考核评价和问责等职责履行情况,揭露和查处弄虚作假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重点关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重点审计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控情况。

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向国有企业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核查。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真实完整的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配合审计监督工作;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审计工作履行职责需要提请协助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全面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对于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揭露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于有处理处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整改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结果,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并将审计情况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或屡查屡犯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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