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委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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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张家界市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25?

  【字

  号】张政办发[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张家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设立张家界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六)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园林绿化维护和执法管理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七)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绿化设计、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以及征收异地绿化费、创建园林城市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

  (三)承担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经营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监督审核;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协调山林权属纠纷;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

  (四)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六)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审核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七)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及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

  (八)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九)承担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管理职责和征收异地绿化费、创建园林城市职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工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报批和组织检查验收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

  产管理工作。

  (三)造林科(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市种苗管理站)。

  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林木花卉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其检查验收;指导国有苗圃和花卉苗木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市种苗管理站、市德援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承担油茶等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四)资源林政科(法制科)。

  指导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

  监督、审核林地征占用和森林资源流转,承担林地林权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林木凭证采伐、木竹凭证经营加工和运输等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指导全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组织开展法规宣传、普法教育、执法检查、案件稽查和法制培训;负责局机关行政许可管理监督,拟订、审核和呈报林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管理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拟订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坚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报制度。

  (六)科学技术科。

  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林业科研,负责林业科研成果的审查

  报批;负责林业技术监督,新技术(产品)开发;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开展林业科技咨询和林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林业科技推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林业科技和学术交流以及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贯彻林业科技推广法律法规,组织林业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负责植物新产品、林木良种的审定。

  (七)城市绿化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相关管理工作,各类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对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八)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监察室主任、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退耕还林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各1名)。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它事项

  (一)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为张家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正科级。其主要职

  责是: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森林公安队伍教育管理;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协调、监督和查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下设警令督察科、森林消防科、法制科、刑侦治安队。市森林公安局公安专项编制10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高配为副处级),副局长、副局长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各1名(正科级);科(队)长4名(副科级)。市森林公安局实行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市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张家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体制。

  (二)林业检察科,属市林业局职能部门,为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林业检察部门的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依法承办相关林业案件;指导全市林业检察部门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办理答复下级林业检察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核定专项事业编2名。

  (三)林业审判庭,属市林业局职能部门,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监督指导全市林业审判业务工作;依法承办一、二审林业案件;指导全市林业审判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办理答复下级林业审判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核定专项事业编3名。其中:副庭长1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二:张家界市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9?

  【字

  号】张政办发[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张家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设立张家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张家界市宗教事务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

  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检查、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协调推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

  (二)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团结;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民族成份鉴别,负责民族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民族乡开展庆祝活动。

  (三)负责拟订我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特殊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搞好项目申报和管理,搞好民族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

  (四)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负责民族交往工作,加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做好有关涉外民族工作。

  (五)搜集、抢救、整理、出版全市少数民族古籍;挖掘整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组织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编辑出版工作;负责民族习俗传承与发展的调研

  及实施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协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八)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调研、安全、信访、接待和政务公开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机关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和使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推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工作。

  (二)法制科。

  指导和监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提出市

  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少数民族条款的制定意见;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负责民族成份鉴别与更改和民族统计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地区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人口普查,对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管理民族乡、城市等散杂地区的民族工作;组织指导民族乡开展庆祝活动。

  (三)经济发展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民族经济的优惠政策,参与拟订市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扶贫管理部门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年度统计和分析,管理好各种民族资金,搞好经济项目的考察论证、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推广、对口支援、实用技术培训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四)文化教育科。

  参与拟订我市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开展我市少数民族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我市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协同管理民族学校,配合抓好民族中小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的建设;参与民族教育补助费和民族卫生补助费的分配管理;负责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承办全市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负责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表演和民族体育运动会。

  (五)宗教事务科。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宗教工作调查研究,草拟宗教工作方面的文件和报告;指导和管理全市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

  的登记、年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等工作;做好涉外宗教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三:张家界市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7.132016.07.13张政发〔2016〕8号

  引进外资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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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我市投资的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统称外来投资者。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投资按投资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以及投资允许类产业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旅游产业(含旅游扶贫)、现代农业、新型工业、文化产业、商贸流通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依法约定分期缴纳,但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土地净收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可投入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倾斜力度,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安排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慈利县工业集中区、桑植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旅游商品产业园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对引进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法优先保障用地,并在计划调剂时优先考虑。

  第六条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对因生产工艺要求、原材料来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制约,确需在城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选址的项目,可依法依程序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第七条

  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政策。旅游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新建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物流项目可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以出让等方式供地的,可享受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地价。

  第三章

  非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项目,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市、区县所得部分,均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类产业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整体收购、兼并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或以租赁形式经营国有亏损、关停企业

  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市、区县所得部分一律免收,属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物流项目在经营期间享受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政策。

  第四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市、区县财政分享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市、区县政府按照鼓励类产业项目100%、允许类产业项目50%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属于市、区县财政享有部分,由市、区县政府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市、区县财政留成部分,由市、区县政府3年内奖励给企业。

  第五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工业产业提质升级“135”行动计划〉的通知》(张办发〔2014〕22号)所明确的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对投资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慈利县工业集中区、桑植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旅游商品产业园区内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高新技术、旅游产业提质升级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拥有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境内市外知名企业在张家界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移到我市进行投资的项目,可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重点扶持,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技术工人培训费用补贴。

  第六章

  审批政策

  第十九条

  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在行政法规范围内作出优化安排;其他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按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间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县可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成立代办机构,帮助外来投资者代办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但不得收取任何代办费用。

  第七章

  保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建设环境的组织保障。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加强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一名班子成员负责项目的施工环境,直到工程结束。对已经按国家相关政策补偿到位后仍拒绝拆迁、强行参工、参运承包工程等行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授权机构必须遵守《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不得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检查。在每月1—20日期间不得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巡逻、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比评优等活动,不得有非法采取扣押、查封、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检查年度计划,并于3月底前报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设发改部门内)备案,若遇特殊情况需检查的,须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妨碍外来投资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外来投资者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非张家界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张家界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张家界市民同等对待(张家界市民享受的国家民族政策除外)。对投资额较大或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可授予“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特邀出席我市一年一度的政协会议或重大庆典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优化办牵头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交办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或者科技研发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小型农贸市场,以及仓储设施等现代物流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投资规模的限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中明确为鼓励类产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仅供鼓励类产业享受。本市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市企业固定资

  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入驻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的企业,按照《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张发〔2015〕20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属同一属性项目的,可按照规定选择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相关文件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对优惠政策设立5年过渡期。市人民政府此前颁布的有关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束——

篇四:张家界市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10?

  【字

  号】张政办函〔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工作分工

  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兼)

  向志刚

  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驻外联络(办事)处工作,协助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地方志编纂、公务接待等工作。分管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协助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协助联系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市接待服务中心。

  副秘书长

  李凌

  协助龙铁军副市长工作。协助负责市人民政府驻外联络(办事)处工作。分管社会管理科,协助分管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

  副秘书长

  秦平武

  协助陈瑜副市长工作。分管社会发展科,协助联系市红十字会。

  副秘书长

  覃遵江

  协助赵云海副市长工作。分管城乡建设科。

  副秘书长

  朱敷建

  协助万东副市长工作。分管农业农村科,协助分管市烟叶办。

  副秘书长

  王兆业

  协助汪涛副市长工作。分管文旅商贸科。

  副秘书长

  黄爱新

  协助祝云武副市长工作。分管工业交通科。

  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兼)

  杨力鹏

  协助尚生龙常务副市长工作。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联络和办公室机关行政后勤、公务接待、乡村振兴等工作。分管发改财经科、市政府督查室、建议提案办理科、政务管理服务科、行政事务科、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中心、车队、机

  关事务管理中心、驻新民村乡村振兴工作队、驻许家坊村乡村振兴工作队。

  副秘书长

  杨兴平

  协助高靖生副市长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党委全面工作和办公室机关人事、意识形态、绩效考核、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关心下一代、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委、人事科、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机关工会、团委、妇委会、关工委。

  办公室副主任

  张国伟

  负责文电处理、政务信息、重要会议活动组织、值班和办公室机关综合、保密、档案、信息化建设、综治、法治、信访维稳、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分管综合科、秘书一科、秘书二科、总值班室、信息技术科。

  办公室党组成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

  于金武

  负责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作。

  市政府督查专员

  袁和平

  协助分管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中心。

  办公室一级调研员

  田际陆

  负责张家界西站站前广场指挥部有关工作。

  办公室正处级干部

  金则胤

  协助分管政务管理服务科,协助联系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

  办公室正处级干部

  赵淑萍

  负责办公室机关工会工作。

  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周怀旗

  负责办公室机关联系社区“三联四建”有关工作。联系市中心城区停车场建设工作。

  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陈莉

  协助负责办公室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杜方军

  协助负责文电处理、政务信息和办公室机关保密、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协助分管秘书一科、信息技术科。

  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黄松林

  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和市政府系统承担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助分管建议提案办理科。

篇五:张家界市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经济技术合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18?

  【字

  号】张政办函[2007]154号

  【施行日期】2007.07.1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经济技术合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7〕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在第四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暨经贸洽谈会上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协商同意,决定成立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经济技术合作协调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

  组

  长

  卢建国

  张家界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邓立佳

  张家界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余开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

  巍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成

  员

  白开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姚善军

  张家界市经委主任

  刘绍建

  张家界市发改委主任

  高建国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彭清化

  张家界市建设局局长

  褚新年

  张家界市环保局局长

  郑志文

  张家界市规划局局长

  陈

  竞

  永定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陈红日

  武陵源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朱用文

  慈利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刘泽友

  桑植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王福民

  张家界市经委副主任

  王德保

  张家界市公安局副局长

  庹海渊

  张家界市国税局局长

  张晓飞

  张家界市地税局局长

  卓精华

  张家界市工商局局长

  郑建成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嘉元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部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白开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姚善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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