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9篇

时间:2023-05-12 14:1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

  第三条

  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

  功能与建设规模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

  级不少于35%。

  第五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

  省级:P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

  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

  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

  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

  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

  第三章

  布局要求

  第八条

  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2、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3、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4、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九条

  实验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不同类别实验室建筑宜独立设置,合理分区。实验室建筑宜处于最小风频上风向。

  第十条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垂直布局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室)、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上部。

  第十一条

  楼层平面宜为中廊式。实验区位于楼层一端,垂直通道、实验人员办公及生活等其它区域位于楼层另一端,与实验有关的辅助用房可置于上述二个区域之间。

  第四章

  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楼宜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实验楼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

  实验楼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十四条

  高层实验楼宜安装电梯,以便于设备和物资搬运。

  第十五条

  实验楼不得采用可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的中央空调系统。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新风、回风与排风通风系统。实验室通风柜的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即一柜一管一风机系统,不宜共用风道,不得借用消防风道。实验用房在外墙上应预留潜藏的侧送侧排风口。

  第十六条

  高度超出城市给水管网水压范围的实验楼,给水系统宜设置变频恒压供水装置。

  实验废水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或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具备有效去除酸、碱、重金属、有机溶剂及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功能,水质达到污水排放标准。装置结构应设调节池、物化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及消毒单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间模数宜为3.5米~4.0米(以3.6米为佳)。对设有地下停车场的实验楼,应同时兼顾柱网与停车的关系。进深宜为6.0米~9.0米。

  实验室建筑层高宜为3.7米~4.0米;净高宜为2.7米~2.8米;有洁净度、压力梯度、恒温恒湿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净高宜为2.5米~2.7米。在确定建设高度时,应尽量扩大技术夹层的高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走廊净宽宜为1.6米~2.0米。普通实验室门宽以1.1米~1.5米(不对称双开)为宜;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实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墙面应采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筑材料。

  实验室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以及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采取透明化分隔时,应采用不低于1米的实墙。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以免在实验时造成色觉判断误差。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火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

  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

  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污染区不得设置地漏。

  第二十三条

  理化实验区内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处应设置洗眼器及紧急冲淋装置,或设置共用紧急冲淋装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一般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筑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安全防范等智能化系统应达到同期社会较先进的水平,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的可另行考虑。

  第二十六条PCR实验室、HIV初筛和确认实验室、放射检测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环境测试舱、空气消毒实验室、杀虫模拟现场实验室等特殊条件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表1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A: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

  B: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C:根据地域特点、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序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号

  微生物鉴定系统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测试系统

  微生物过滤检测系统

  微型全自动荧光酶标鉴定仪

  放射免疫分析仪

  PCR扩增仪(实时、荧光)

  PCR扩增仪

  电泳系统

  脉冲凝胶电泳仪

  微生物基因指纹鉴定系统

  11酶标仪

  12自动洗板机

  13多头移液器(套)

  14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15水中微生物膜过滤装置

  16超净工作台

  1生物安全柜

  1生物显微镜

  1生物解剖镜

  2倒置显微镜

  21荧光显微镜

  22暗视野显微镜

  23电子显微镜

  24超薄切片机

  25核酸蛋白转膜仪

  26紫外核酸蛋白测定仪

  2杂交炉

  2自动凝胶成像仪

  2核酸冷冻离心干燥仪

  3病毒载量测定装置

  31DNA测序仪

  32DNA转导仪

  33层析纯化装置

  省

  A

  11223321B

  21126616642C211111地(市)

  A

  112251435111B

  334430216515231C11111A

  1131212县

  B

  1122521325111C

  10601020101582221254852131241134流式细胞仪

  35低温高速离心机

  36普通离心机

  3真空冷冻干燥机

  3高压灭菌器

  3干烤灭菌器

  4高精度恒温恒湿箱

  41恒温培养箱

  42生化培养箱

  43霉菌培养箱

  44CO2培养箱

  45厌氧培养箱

  46厌氧工作站

  4恒温水浴箱

  4恒温摇床培养箱

  4低温冰箱(-20℃)

  5低温冰箱(-40℃)

  51低温冰箱(-85℃)

  52超低温冰箱(-140℃)

  53组织切片制作系统

  54冰冻切片机(套)

  55液氮罐

  56程序降温仪

  5人工气候箱

  5PEET柜

  5超低容量喷雾机

  6吸入染毒系统

  61均质器

  62全自动血球记数器

  63图像分析系统

  64超声波清洗器

  65制冰机

  66血乳酸仪

  6多导生理记录仪

  6尿分析仪

  6水迷宫仪

  7穿梭箱

  71微量震荡器

  72样品粉碎机

  73微波消解器

  74超声波细胞粉碎仪

  3614514111113422181021515415382111111233103421111211111114336253631131012551210511152222511114610251521111110401020152575纯水处理器

  761/100万电子天平

  71/万--1/10万电子天平(兼容)

  71/万电子天平

  71/千电子天平

  8等离子光谱分析系统

  81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

  82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

  83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84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谱仪

  85红外分光光谱仪

  86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

  8可见分光光度计

  8荧光分光光度计

  8锌卟啉测定仪

  9散射式浊度仪

  91旋光测定仪

  92折光仪

  93总有机碳测定仪

  94气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95气相色-质联用仪

  96高分辨气相色-质联用仪

  9气相色谱仪

  9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9液相色-质联用仪

  10高效液相色谱仪

  101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

  102离子色谱仪

  103毛细管电泳仪

  104制备色谱仪

  105逆流色谱仪

  106飞行时间质谱仪

  10磁质谱仪

  10分离质谱仪

  10核磁共振波谱仪

  11固相微萃取系统

  111顶空进样装置

  112吹扫捕集装置

  113吹氮浓缩装置

  114超临界萃取系统

  115热解析仪

  12521141111111541024231021211142112111111111111123111311128122251111111111111211124111111116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11超声波萃取仪

  11自动凝胶流分收集器

  11薄层色谱系统

  12薄层色谱扫描仪

  121pH/离子选择电极测定仪

  122电导率测定仪

  123极谱/电位/阳极溶出仪

  124流动注射分析仪

  125蛋白质测序仪

  126多功能快速检测仪

  12水分测定仪

  12水质连续自动检测系统

  12激光粒度分析仪

  13分散度测定仪

  131甲醛测定仪

  132一氧化碳测定仪

  133二氧化碳测定仪

  134空气采样装置

  135蛋白质自动测定仪

  136全自动纤维素测定仪

  13全自动脂肪测定仪

  13双向蛋白电泳仪

  13化学发光仪

  14臭氧测定仪

  141高速大容量旋转蒸发器

  142热释光剂量仪(套)143医用诊断X线机性能检测设备

  144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

  145α、β表面沾污测量仪

  146中子剂量当量测量仪

  14防护级χ、γ射线剂量仪

  14低本底γ谱仪(高纯锗)

  14数字减影设备性能检测体模

  15CT性能检测体模

  151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直接数字式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611122612211113110111331232212141111111111111111211111311114411122611211111111121111221122411152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53放疗自动扫描水箱

  154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1155磁共振性能检测体模

  156液体闪烁测量仪

  15环境级χ、γ剂量率仪

  15便携式γ谱仪

  15α、β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16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

  161氡钍分析仪

  162中子射线个人剂量测量装置

  163个人剂量报警仪

  164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检测设备(套)

  165灰化装置

  166石材样品粉碎设备(套)

  16紫外线强度分析仪

  16硫化氢快速监测仪

  16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17氯气快速检测仪

  171动压平衡自动跟踪等速烟尘采样仪

  172振动测定仪

  173微波漏能测试仪

  174场强仪

  175频谱分析仪(套)

  176氨测定仪

  17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

  17有机气体测定仪

  17气体采样及浓缩系统

  18声级计

  181X光机

  182高千伏X光机

  183听力计

  184B超(甲状腺、腹部)

  185肺功能测定仪

  186血流图仪

  18肌电图仪

  18裂隙灯

  18脑电图仪

  19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91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211111111312211121111111141222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2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

  A:必须开展的工作项目

  B:根据地域特点和需求应开展的工作项目

  序号

  12345678910111213141516菌落(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鉴定

  溶血性链球菌分离、鉴定

  沙门菌分离、生化鉴定

  铜绿假单胞菌分离、鉴定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致泻大肠艾希菌分离、鉴定

  副溶血性弧菌分离、鉴定

  副溶血性弧菌耐热溶血素测定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葡萄球菌肠毒素测定

  沙门菌血清分型

  志贺菌分离、鉴定

  空肠弯曲菌分离、鉴定

  食品相关检测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食品、水、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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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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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用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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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等检测

  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用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食品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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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菌性疾病、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相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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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小白鼠细菌毒力试验

  18乳酸菌的计数及鉴定

  19双歧杆菌计数及鉴定

  20常见产毒霉菌鉴定

  21罐头商业无菌检验

  22无菌试验

  23食饮具消毒效果监测

  24毒蕈鉴定

  25霍乱弧菌分离、鉴定

  26霍乱弧菌噬菌体—生物分型

  27霍乱弧菌肠毒素基因检测

  28伤寒、副伤寒沙门菌分离、鉴定

  29致泻性弧菌分离、鉴定

  30幽门螺杆菌分离、鉴定

  13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31幽门螺杆菌感染测定

  32变形杆菌分离、鉴定

  33肠球菌分离、鉴定

  34肉毒梭菌分离、鉴定及肉毒毒素测定

  35产气荚膜梭菌分离、鉴定

  36椰毒伯克霍尔德菌分离鉴定及米酵菌酸测定

  37单核细胞增多性利斯特菌分离、鉴定

  38腊样芽胞杆菌分离、鉴定

  39鼠疫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40鼠疫耶尔森菌血清抗体测定

  41鼠疫耶尔森菌分子生物学检测

  42百日咳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43白喉棒状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44脑膜炎奈瑟氏球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45淋球菌镜检、分离鉴定

  46布鲁氏杆菌分离鉴定、血清学试验

  47炭疽芽胞杆菌镜检

  48炭疽芽胞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49结核分枝杆菌镜检、OT试验

  50结核分枝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51结核分枝杆菌菌型鉴定、卡介苗活菌计数

  52破伤风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53麻风分枝杆菌镜检

  54麻风分枝杆菌分离鉴定

  55细菌L型检验

  56肺炎克雷伯菌分离、鉴定

  57军团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58不动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59粪产碱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60气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61邻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62链球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63药物敏感试验

  64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分离鉴定、抗原检测

  65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抗体检测

  66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基因检测及分型

  67流行性出血热病毒血清学分型

  68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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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毒、支原体、√

  衣原体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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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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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69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

  70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试验

  71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及CD3、CD4、CD8测定

  72流感病毒分离与分型、血清HI抗体测定

  73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与定型

  74脊髓灰质炎病毒中和抗体试验

  75脊髓灰质炎、麻疹疫苗效价测定

  76麻疹、风疹病毒分离

  77麻疹、风疹病毒IgM、IgG或HI抗体测定

  78乙型脑炎病毒分离、鉴定

  79乙型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80登革热病毒分离、鉴定

  81登革热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82森林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83SARS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84SARS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85轮状病毒基因检测

  86轮状病毒抗原检测

  87甲肝病毒分离

  88甲肝IgG、IgM抗体测定

  89乙肝表面抗原、抗体,e抗原、抗体,核心抗体测定

  90乙肝DNA测定

  91丙、丁、戊、庚肝抗体及丁肝抗原测定

  92肠道病毒分离、鉴定

  93口蹄疫病毒检测

  94沙眼衣原体分离与鉴定

  95伯氏疏螺旋体鉴定

  96肺炎衣原体、支原体鉴定

  97梅毒螺旋体血清抗体测定

  9899普氏、莫氏立克次体鉴定

  钩端螺旋体分离培养与血清抗体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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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生虫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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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钩端螺旋体鉴定

  101恙虫病抗体检测

  102阴道毛滴虫检验(悬滴法)

  103溶组织内阿米巴检验(直接涂片法)

  104疟原虫检验

  15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105血吸虫检验、皮内、环卵试验、血清抗体测定

  106弓形虫血清抗体测定

  107肺吸虫虫卵检查

  108肺吸虫血清抗体测定

  109华支睾吸虫虫卵检查、血清抗体测定

  110姜片虫检验(加藤氏法)

  111牛、猪肉绦虫检验(虫卵及孕节检查)

  112丝虫检验(厚血片法)

  113钩虫加藤氏法检验、幼虫培养

  114蛔虫检验(加藤氏法)

  115蛲虫检验

  116鞭虫检验(加藤氏法)

  117旋毛虫压片法检查包囊

  118疥螨检查(皮肤标本检查成螨及虫卵)

  119其它螨类检查(镜检并分类鉴定)

  120广州管圆线虫脑脊液幼虫及尸体虫体检查

  121常见病原体基因诊断

  122空气中微生物(沉降、浮游菌)检测

  123物体、手表面微生物检测

  124消毒药械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125定性消毒效果试验

  126定量消毒效果试验

  127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破坏试验

  128消毒产品微生物限度试验

  129抗菌类产品抑菌效果试验

  130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131模拟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132空气消毒因子消毒效果测定

  133医疗机构消毒器械消毒效果检测

  134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排放污染监测

  135使用中消毒药剂微生物污染检测

  136洁净室(车间)洁净指标测定

  137电离辐射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138环氧乙烷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139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工艺确认

  140环氧乙烷残留量

  141压力蒸气灭菌工艺确认

  142消毒、灭菌指示物(生物、化学)性能鉴定

  基因诊断

  消毒、杀虫、灭鼠等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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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序号

  143能量试验

  144有机物影响试验

  145稳定性试验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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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样品的卫生毒理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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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水、化妆品等物理指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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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消毒产品作用因子及强度(物理、化学、生物)测定

  147消毒副产物检测

  148金属腐蚀性试验

  149气雾剂检测

  150烟熏剂检测

  151涂抹驱蚊剂检测

  152粘蝇薄膜(包括纸,带)检测

  153喷射剂检测

  154蚊香、电热灭蚊片、电热液体灭蚊剂检测

  155灭鼠毒饵检测

  156蜚蠊毒饵检测

  157滞留接触剂(包括滞留喷射剂,涂抹剂,灭蟑药笔)检测

  158灭蝇毒饵剂检测

  159蚂蚁毒饵剂检测

  160速杀滞留喷洒剂现场试验

  161急性毒性实验

  162皮肤/粘膜刺激试验

  163致突变试验

  164亚急性毒性试验

  165亚慢性毒性试验

  166慢性毒性试验

  167致癌试验

  168生殖毒性试验

  169致畸试验

  170变态反应试验

  171光毒试验

  172分子毒理学试验

  173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试验

  174生态毒理学检测

  175臭、味、肉眼可见物

  176浑浊度、透明度、色度

  177奶及奶制品杂质度、溶解度、乳稠度

  178密度

  1序号

  179荧光性物质

  180脱色试验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包装材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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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卫生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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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矿泉水、水质成份分析

  保健食品、食品、水及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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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乙酸、、65%乙醇、正己烷浸出物

  182油脂酸败试验

  183脲酶活性试验

  184牛奶新鲜度试验

  185水分、干燥失重

  186灰分、灼烧残渣

  187水溶物、水不溶物

  188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

  189非酯固体

  190不挥发物、挥发物

  191pH值、总酸

  192电导率

  193氨基酸态氮、氨氮、挥发性盐基氮

  194酸价、羰基价、过氧化值

  195硬度

  196碱度

  197总糖、蔗糖、还原糖

  198蛋白质

  199脂肪

  200总酯

  201淀粉

  202粗纤维

  203溶解氧、5日生化需氧量

  204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

  205重金属总量

  206钾、钠、钙、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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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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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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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食用油脂、调味品、水质卫生检测

  饮用水、矿泉水卫生检测

  保健食品、食品营养成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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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矿泉水、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成份分析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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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银、铍、锑、锡、锶、镍、硒

  208铜、锌、铁、锰、铝、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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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测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中微量元素检测

  水质、粮食、环境卫生检测

  饮用水、矿泉水、饮用水水源、食品、生产及工作环境卫生检测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209铅、镉、铬、汞、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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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钴、钼、钛、铊、钡、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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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有机汞、有机砷

  212磷、黄磷、五氧化二磷

  213氟化物

  214活性氯

  215余氯

  216氯化物

  217溴化物

  218碘及碘化物

  219氰化物

  220氯化氰

  221硫化物

  222硝酸盐、亚硝酸盐

  223铵盐、氨

  224碳酸盐、重碳酸盐

  225硫酸盐

  226丙酸钠、丙酸钙

  227二氧化硅

  228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氮氧化物

  229二氯甲烷

  、三卤甲烷、四氯化碳

  230二硫化碳

  231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

  2321,1-二氯乙烷

  2331,1,1-三氯乙烷

  234环氧乙烷

  235环氧氯丙烷

  236丁烷、环已烷、正已烷

  237环氧乙烷残留

  238溶剂残留

  239总有机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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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保健食品添加剂检测

  水、食品、化妆品、职业环境、居住环境、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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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序号

  241煤油、汽油

  242矿物油

  243松节油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24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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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及水源水、食品、化妆品、生产和生活环境空气有害成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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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成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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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

  245氯乙烯、苯乙烯单体

  246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

  247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

  248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

  249硝基氯苯

  250甲醇、乙醇、正丙醇、正丁醇、杂醇油、异戊醇

  251三氯丙醇

  252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

  253丙酮、、环己酮、丁酮

  254醋酸甲酯、醋酸乙酯

  255硫酸二甲酯

  256游离棉酚

  257邻苯酚

  258三乙胺

  259组胺、尸胺、腐胺

  260苯胺

  261对硝基苯胺

  262一氯胺

  263丙烯酰胺

  264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

  265己内酰胺

  266甲草胺

  267吡啶

  268L-谷氨酰胺

  269游离矿酸

  270甲酸

  271丁基黄原酸

  272二氯乙酸、三氯乙酸

  273苦味酸

  274泛酸

  275胆酸

  276脂肪酸

  2序号

  277游离脂肪酸

  278r-亚麻酸

  279总挥发性有机酸

  280核苷酸

  281氨基酸

  282脱氢乙酸

  283苯甲酸、山梨酸

  284咖啡因

  285糖精

  286甜蜜素

  287甜味素

  288乙酰磺胺酸钾

  2898种人工着色剂

  290D-葡萄糖内酯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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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剂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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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水、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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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农药、杀虫药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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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与人体接触物品中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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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内吸磷、甲基内吸磷、甲拌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对硫磷、马拉硫磷、辛硫磷、水胺硫磷、亚胺硫磷、甲基对硫磷、喹硫磷、乐果、敌敌畏

  292六六六、林丹、滴滴涕

  293艾氏剂、狄氏剂

  、七氯

  294百菌清、拟除虫菊酯类、氯氰菊酯、溴氰菊酯、二氯苯醚菊酯、松果菊

  295地亚农

  296灭多威、涕灭威

  297杀虫环、杀虫双

  298三环喹、粉锈宁、叶枯唑

  、灭草松

  299甲萘威

  300阿特拉津、绿麦隆、禾大壮

  301稻瘟灵、灭幻脲

  302氟磺胺草醚

  303三氯酚、五氯酚、七氯环氧化物

  3042,4-滴

  305邻苯二甲酸二酯

  306氟乙酰胺

  307毒鼠强

  308溴敌隆、大隆

  309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磺胺、青霉素、链霉素、氯霉素等抗生素

  21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310雌激素、孕激素、雄激素、皮质激素

  生素、兽药残留311喹乙醇、恩诺沙星、氯羟吡啶、痢特灵等兽药

  检测

  312β兴奋剂类

  313黄曲霉毒素B1314赭曲霉毒素、T-2毒素、呕吐毒素

  315微囊藻毒素-LR316斑蝥

  317氮芥

  318二恶英

  319多氯联苯

  320多环芳烃(苯并(a)芘等)

  321DHA、EPA32210-羟基葵烯酸

  323胡萝卜素、VA、VD、VE、B1、B2、B6、VC、叶酸

  324桐油

  325易氧化物

  326尿素

  327四乙基铅

  328水合肼

  329巯基乙酸及其盐类

  330聚合物残留单体

  331三甲胺氮

  3324-甲基咪唑

  333双乙酰

  334丙烯腈、乙腈

  335烷基甘油

  336氧化型染发剂

  337紫外吸收剂

  338苯酚、氢醌

  339挥发酚类

  340谷氨酸钠

  341AK糖

  342甘露醇、皂甙、黄酮甙、芍药甙、角鲨烯、褪黑色素、洛伐它丁、吡啶甲酸铬、肌醇、总蒽醌衍生物、红景天甙、L-肉碱、前花青素、腺苷、茶多酚、IgG343转基因食品检测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

  粮食、食品、饮水中真菌毒素及藻毒素检测

  化妆品限用物检测

  食品、水质和环境中持久性污染物检测

  食品、化妆品中营养成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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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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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中有害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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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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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工作环境放射防护及射线剂量测定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344X线机管头组装体漏射线测定

  345医用远距离γ治疗机性能测定

  346医用远距离γ治疗机房防护监测

  347医用加速器、X刀性能监测

  348医用加速器、X刀机房防护监测

  349深部X线治疗机性能监测

  350深部X线治疗机房防护监测

  351γ刀性能监测

  352γ刀机房防护性能监测

  353后装治疗机性能测定

  354后装治疗机机房防护性能测定

  355放射治疗设备性能监测(非X,γ治疗设备)

  356放射治疗设备机房防护性能监测(非X,γ治疗设备)

  357医用诊断X线机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检测

  358医用诊断X线机房防护监测

  359X射线数字影像设备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监测(含CT,DSA,CR,DR等)

  360X射线数字影像设备机房及工作场所防护监测(含CT,DSA,CR,DR等)

  361ECT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监测

  362PET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监测

  363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防护监测

  364放射免疫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65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66工业γ线探伤机、机房及场所防护监测

  367工业X线探伤机、机房及场所防护监测

  368含密封源核仪表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69α、β表面污染监测

  370放射性物品货包与放射性空容器防护监测

  371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测定

  372总α、总β放射性测量

  373放射性核素放化分析

  374γ谱核素分析

  375建筑等含放射性产品的放射性检测

  376辐照加工装置幅射防护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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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377非医用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78非医用加速器机房及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79X,γ射线个人计量监测

  380中子射线个人计量监测

  381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监测

  382人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383人淋巴细胞微核试验

  384二氧化碳、一氧化碳

  385飘尘、可吸入颗粒物

  386气温、气湿、风速

  387换气率

  388采光系数

  389气压、照度

  390臭氧

  391净化空气量、除尘、烟效率

  392除异味及有害气体效率

  393室内压差

  394动力空气采样

  395总挥发性有机物

  396粉尘浓度、397分散度测定

  398呼吸性粉尘测定

  399管道内烟尘浓度测定

  400局部振动测定

  401全身振动测定

  402热辐射测定

  403噪声频谱分析测定

  404微波强度测定

  405紫外线强度测定

  406磁感应强度测定

  407硫化氢测定

  408氟化氢测定

  409丙烷测定

  410联苯-联苯醚、乙醚测定

  411苯乙烯测定

  412二异氰酸测定

  413神经科检查

  职业病与地方作业场所、公共场所气象条件及有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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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序号

  414X光拍片

  415高仟伏X光拍片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病生化指标检测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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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眼镜卫生质量检测

  417听力测定

  418尿中尿粪卟啉测定

  419尿中尿δ—氨基乙酰丙酸测定

  420尿中氟、碘

  421尿中铅、镉、砷、汞

  422尿中尿硫氰酸盐测定

  423血中高铁血红蛋白测定

  424血中铅、镉、砷、汞

  425血中氟、碘

  426血中红细胞锌原卟啉测定

  427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测定

  428甲状腺功能T3、T4测定

  429促甲状腺素(新生儿甲低筛查)

  430儿童、青少年体检

  431从业人员体检

  432职业体检

  433人群健康与疾病监测

  合计

  健康体检与疾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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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74622613311861(注:省级开展检验项目合计为433项,地市级开展检验项目合计为359项,县级开展检验项目合计为179项)

  25

篇二: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工作计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工作要求及标准[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工作计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工作要求及标准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工作要求及标准

  关于规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室设置的意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科室的合理设置是保证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中明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与义务,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服务和应变、应急能力,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现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室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室设置原则

  (一)管理规范,精简高效

  以有利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为出发点,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机构内部中心领导层与科室二级管理效能,避免出现职能空白和工作盲区。

  (二)功能一致,职责明确

  履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职能,为辖区开展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服务、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考核评价,同

  时兼顾辖区主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状,有利于防病、应急反应和技术储备等能力提高,避免出现科室间职能和工作内容的重复与交叉。

  (三)结构合理,资源共享

  根据机构现有人员条件,使不同业务水平人员合理调配,优化组织结构,明确科室职责和岗位工作任务,以发挥组织的整体合力,完善团队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节约运行成本。

  二、科室设置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部管理实施中心主任、科室科长二级管理。全国统一基本科室设置,各省可根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与卫生防病需要设置其它相关的业务科室。

  (一)基本科室(必设科室)

  综合防治管理科、传染病防治科、免疫规划管理科、健康教育与促进科、卫生科、检验科、行政管理科。

  (二)增设科室(选设科室)

  艾滋病防治科、结核病防治科、地方病防治科、血吸虫病防制科、慢性病防制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科、信息管理科、消毒与病媒控制科以及结合本地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所设的科室。

  三、基本科室主要职责

  (一)综合防治管理科

  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综合业务、公共卫生应急、信息、社区疾病综合防控、科研培训指导、质量控制等管理协调工作。

  (二)传染病预防控制科

  承担国家和地方对严重危害居民健康的法定传染病防控,及其传播、致病因素的监测干预,相关工作的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指导疫源地

  和灾区消毒,及病媒生物控制和除害杀虫工作,开展预防控制传染性医源性感染的技术指导和调查处理。

  (三)免疫规划管理科

  实施辖区免疫规划,组织和指导预防接种的实施,负责计划免疫生物制品及冷链系统的管理,开展疫苗应用效果的监测和评价,以及免疫预防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四)健康教育促进科

  制定实施辖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计划,根据辖区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开展一般人群、高危人群等分类健康传播和行为干预,开展健康传播材料的设计、制作与传播效果评价。

  (五)卫生科

  负责工作、学习生存环境中营养、食品、水、职业、环境等危害健康因素监测干预,及相关污染事故、中毒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评价和采取现场干预控制措施。

  (六)检验科

  负责辖区疾病及相关因素、环境危害健康因素、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相关样品的微生物病原学、卫生学物理化学的检测,严格实验计量器皿、设备和实验室质量控制。

  (七)行政管理科

  综合协调管理党群工会、组织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和有关事务。篇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质量管理》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质量管理

  探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联系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实际情况,诠释实验室质量管理主要方面的工作,认为开展实验室质量管理,才能创建质量保证平台,提高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力度,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确保生存和发展空间,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肩负着辖区内传染病控制、免疫规划、卫生监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任【1】。为了履行上述工作任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实验室必须为社会提供准确、公正、规范、可靠的检测数据【2】。因此,从监测人员的样品采集到质管科的登记流转再到实验室检验全过程以及原始记录的核查、报告的审核、签字、盖章、发放等各个环节需要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我们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审准则》编制了完整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各种记录,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了检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做法如下。

  1制定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框架及质量管理网络

  作为县级疾控中心,我们依据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工作制订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作为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中心确认定最高领导人为本中心的技术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为质量负责人,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各自科室的质量保证负责人,对各级责任及各种特殊人员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相关业务科室确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为科室质量管理监督人员,负责本

  科内部质量跟踪业务活动全过程,及时发现不合格现象向科室领导反映并采取纠正措施。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全中心有关检测质量的日常管理,是整个质量体系建立、运行、改进的中心枢纽部门,起到组织、协调作用。具体工作有:组织质量体系文件和检测技术文件的编审、报批,受控技术的确认,受理检测申请和检测样品调度,样品收发,对检测报告的审核,对不合格者退还相关科室更改,符合要求后交技术负责人签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强制检定仪器设备制定年度检定计划,并具体落实检定、维修和失效报废及仪器设备的建档工作;制定业务人员培训计划、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协助质

  量负责人做好中心年度质量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负责全中心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组织实验室比对和验证试验;受理质量投诉等。

  2人员管理

  人员是实验室最为宝贵的财富,而人员素质和水平对实验室至关重要。在人员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人员设置作为县级疾控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的管理、监测、检验人员。对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接受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具备一定的学历、一定的工作经历和实际工作经验等【3】。

  2.2持证上岗制订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各业负科室及各类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对所有从事检测及仪器操作的人员要求持证上岗。由质管科组织所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

  合格后,由上级卫生部门发给卫生检测人员及仪器操作人员上岗证。对新进人员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2.3人员培训为保证人员知识更新,业务技术能力不断提高以适应专业发展的需要,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必须保持常年的、持续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质管科对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订了培训计划、编制程序文件,按规定实施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保证培训的有效性,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定期考核制度。

  2.4技术档案质管科建立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技术人员学习经历、资格证书、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及考核情况、技能、工作经历以及科研、获奖情况记录

  等。

  3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是实验室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动化、智能化、高速化是检测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检测工作对仪器设备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而传统的崇尚个人技艺的检测模式正逐渐成为过去。对于县级疾控中心,尽管资金配备不足,拥有的现代化仪器设备较少,但对现有仪器设备的管理仍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由需要仪器设备的科室提出采购申请计划,经中心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以确认其技术性能

  是否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受,并由质管科做现场验收证录,建立仪器档案。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所有检测用仪器设备都要统一建档管理,内容包括: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家、生产日期、购进日期、启用日期、检定日期、使用日期、开箱验收记录、使用说

  明书、维护和维修记录等。上述资料由质管科负责建立并移交给中心挡案室统一管理。仪器使用科室设有固定的仪器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管理制度,计量仪器应按照规定周期由质管科负责联系检定,合格贴绿色标签,部分功能合格贴黄色标签,检定不合格贴红色标签。每台仪器的操作规程均编成作业指导书,同时备有使用记录随机存放,供操作人员使用。

  4实验室设施及环境条件要求

  为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测工作的需求【4】。它是实验室质量保证的重要方面。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主要考虑实验室工作区域合理布局、通风、照明、温湿度、实验室的洁净度要求、电源的稳定性、可靠接地、电磁屏蔽、无菌条件等是否符合检测工作质量管理的要求。同时考虑停水、停电、防火、防盗对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并给予充分保障。实验室配有专门人员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并有良好的实验室内务管理,以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5质量体系的内审和评审

  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内审和评审是质量体系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手段。一般年初制定评审计划,每年至少评审

  1次。由中心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主持,质管科具体组织实施。编制质量体系审核计划、内容、要求、进度、濒次、审核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对不合格项的责任部门发出不合格通知书,责任部门及时调查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并对其实施各种检查,验证纠正后的效果,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通过评审检查,能实事求是地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作出评价,对发现的缺陷要结合工作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以促进和改进质量体系【5】。

  6、质量管理的促进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具体实施,中心对所有实验室的监测检验工作,都进行了全过程的分折和全过程的控制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制定预防措施,使中心各项工作得以飞跃和发展,监测检验质量大幅提高、客户满意度、社会知明度大幅增长,临床检验、水质检验、食品检验、消毒效果等工作规范有序。xx年和xx年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共二十三个项目的盲样考核取得四项优秀、十项良好、九项合格的优异成绩,受到市、县主管部门领导的高度赞扬。

  目前应清淅地认识到,卫生检测服务终将由系统式行业垄断,逐步变为中介服务而推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实验室资质认定将成为疾病预控制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取具有公认检测资格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实验室质量管理是卫生防病机构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质量管理能增强职工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大提高卫生机构的科学管理水平。只有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质量体系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及检测市场提出的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新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使我们的工作通过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取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篇三:《免疫规划工作县乡村考核用表

  xx》

  xx年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工作考核表

  被考核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日期:年月日考核人员:篇四:《计划免疫工作各种相关制度》

  冷链管理制度

  1.遵照执行《北京市冷链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冷链系统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2.凡发到我单位的冷链设备和器材,所有权归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我单位具有使用权并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冷链设备的正常运转。

  3.冷链设备和器材只为免疫预防接种门诊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任意调换。

  4.冷链设备由专人负责,每台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卡及设备维修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5.每台设备专室摆放符合要求,专物专用,必须设置温度计,温度应控制在各种疫苗所需范围内,每天上下班各测记温度一次,完整填写温度记录表,发现温度不正常时及时寻找原因,并快速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停电时要记录停电时间,并要保证疫苗存放在所需温度环境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工作要求及标准}.6.冰

  箱内不得存放尿、便、血等检验品,严禁存放私人食品、药品等其它物品。

  7.要保持冰箱内的清洁卫生,冰箱内结霜要定期清除,结霜厚不得超过5mm,清除结霜时疫苗应存放在适宜温度的冷藏设备内。

  8.运输疫苗时,必须使用冷藏设备,包括有疫苗冷藏箱、冰包、冰瓶等;现场进行接种时必须使用冷藏包存放疫苗,同时要记录运输温度

  和接种点温度,以便备查。

  9.冷链设备负责人要对冷链设备进行监测,随时了解冷链设备运转状态,确保冷链系统良好运转。

  10.冷链设备的使用、维修、报废和更新要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遵照并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规范》的有关管理规定。

  2.每年应根据北京市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本地区各年龄组儿童数、新生儿出生率、不同制品的规格、每针次使用量及各疫苗的损耗系数,合理制定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3.进货渠道遵循“市→区→医院”的原则,专人负责运输、储存和管理。

  4.建立建全生物制品领发登记,出入有账目,做到帐苗相符;每月做好生物制品使用量统计,汇总后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领发登记要记清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领取日期等,若出现异常反应则有据可查。

  6.疫苗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避免阳光直射。

  7.疫苗应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码放,并按照进库先后、效期长短,有计划地分发,严防冻结、受热、过期或造成失效浪费。

  8.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瓶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9.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10.安瓶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

  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一小时未用完时,应将疫苗废弃。

  11.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时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告知,推荐制品必须执行自费自愿的原则,家长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接种。

  免疫接种服务管理制度

  1.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儿童基础免疫,合理安排接种周期和门诊日接种量。

  2.及时建卡、建证,及时预约接种通知,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3.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儿童免疫程序,于接种日前确定好应接种对象,并提前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

  4.根据本次各疫苗应接种人数计算好疫苗用量,同时准备好一次性注射器,并做好其它接种器材的消毒和准备工作,包括药匙、水杯、碘酒、酒精等。

  5.接种现场要准备好体检用品,包括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等,同时要备1:1000肾上腺素针剂及抗过敏药物,6.接种室外标志醒目,室内应宽敞、明亮、清洁、保暖、通风,并设候诊和观察区。优先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与其它疫苗联合免疫,保持正确的时间间隔。{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工作要求及标准}.7.接种要按操作规程进行,核对接种对象、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包括既往病史、过敏史和接种疫苗的反应史,凡有禁忌症的儿童不予接种

  或暂缓接种,并在接种证和卡上做好记录。常规疫苗与季节性疫苗分日接种,卡介苗转日、专室接种。

  8.掌握各种疫苗接种操作技术和注意事项,接种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即:检查接种卡、接种证、接种禁忌症,核对接种对象姓名、性别、年龄、疫苗名称、接种针次、接种剂量和接种部位。接种时穿戴工作服、帽、口罩,佩带上岗证

  9.接种完成后,告诉儿童家长接种后可能出现的反应和注意事项,同时接种对象要在现场观察

  15—30分钟后方可离去。

  10.正确记录接种疫苗的年、月、日,批号、剂量及接种医生签名。

  11.若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除应及时做好必要的处理外,同时要立即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指定专人每年将各种资料整理分析,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收集的技术文件材料要及时、准确、完整,收集技术文件要有计划,有目的,有统一要求。

  3.收集的技术文件材料在时间上要连续,内容上完整,数据资料要准确,不得擅自转移和销毁。

  4.档案要按卷、册或盒等形式存柜存放,按分类、编目和编制的档案目录来管理。因工作需要更换管理人员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5.要根据档案不同价值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一般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6.档案资料项目应包括文书资料、基本资料、专业总结分析、疫情资

  料、免疫接种资料、生物制品管理、冷链、简报、业务培训及杂文等与免疫规划有关的资料。

  7.所有资料禁止使用复写纸、铅笔、圆珠笔,可以打印、钢笔、签字笔填写。

  8.要用统计学和流行病学的方法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写出总结,提出科学依据以指导工作。

  9.每年二月底前免疫预防工作人员要将上年的各种资料按时归档,装订成册,规定上报的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到上级单位。

  免疫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免疫服务工作人员要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并持有行医职业证书、免疫服务上岗证书。从事免疫服务工作时随时佩戴上岗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2.每年制定人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选择培训方法,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3.免疫服务人员每年须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新上岗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取得免疫服务上岗证前不可独立从事免疫服务工作,无免疫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不可从事免疫服务工作,调离免疫预防工作岗位时免疫服务上岗证须及时上交、注销,上岗过期、遗失或损坏的,应立即申请补办。

  4.预防免疫专业人员定期参加区疾控中心、卫生局组织的业务培

  训,注意更新知识,学习计划免疫基础理论,熟练

  内容仅供参考

  第二篇:2011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

  2011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节之年,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充满更高期待之年,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把握工作重点,找出工作难点,结合工作特点,使我镇疾病预防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力争各项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一2010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里,在县疾控部门和镇党委镇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完成。

  二2011年工作总体部署

  继续以防控流感为代表的呼吸道传染病、二号病为代表的肠道传染病、狂犬病为代表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为重点。全面落实艾滋病、结核病防控项目。以传染病报告和疫情处置为重点。抓好传染病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目标,提高接种率为重点,开展免疫规划工作,以职业卫生、消毒监测及职业健康为重点,全面抓好卫生检测工作,以学校卫生,地氟病、地甲病、慢性疾病防控为重点,抓好地方病、慢非疾病的防控工作,突出抓好预防接种门诊与实验室能力建设,以绩效考核、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为重点,抓好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结合卫生宣传日活动,全面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以一类疫苗发放和二类疫苗推广位重点,搞好生物制品分发与购销记录工作。

  三

  工作措施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运行与协调机制。

  第三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职责

  1.制定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的预防措施和控制方案;负责疾病预防、监测与控制信息的整理分析、评价和疫情报告;组织实施预防接种,负责全县生物制品的管理;承担预防性健康体检和与健康有关的新产品的检验、发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学评价,传染病突发事件的调査处理、疫点控制。

  2.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就诊病人一律免收挂号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及时准确出具各种检测报告;技术服务做到高效、快速、全程、满意;不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礼物、红包。

  第四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总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总结

  一年来,县疾控中心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县卫生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疾控中心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省、市疾控中心工作会议精神,本着以“提水平、强素质、惠民生、创环境、建特色、保安全”的工作思路,以疾病防控为重点,以健康教育为先导,扎实开展各项防控工作,全面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以消除麻疹为重点,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取得实效。

  1、加大联防联控力度,重点传染病防控见成效。

  今年以来疫情总体平稳,全年共发生法定报告传染病630例,发病率为/10万(乙类:病毒性肝炎117例,细菌性痢疾7例,肺结核114例,猩红热45例,布病101例,梅毒19例。丙类:流感2例,流腮84例,风疹3例,其它感染性腹泻47例,手足口病99例)。全年无传染病疫情流行或暴发,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全县18个直报单位网络直报率达100%。加强了不明原因肺炎、霍乱及其它肠道传染病、甲流、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处置散发疫情32起。采集送检手足口病样本37份,afp粪便标本2份,麻疹血清标本4份。全县死亡原因监测系统共报告460例。全年对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督导100余次。

  2、“八苗”接种率保持较高水平,以乡为单位达到国家90%规

  划指标。

  卡介苗100%,乙肝疫苗100%,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100%,脊灰苗100%,百白破100%,麻苗100%,流脑%,乙脑%。为保持高接种率加大下乡督导频次,开展接种率调查2次。对全县90所中小学、托幼机构开展新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查验学生3498名,补种率达%。根据省、市工作安排,开展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XX年至XX年出生儿童接种信息已基本录入“金苗系统”。

  3、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病媒生物、寄生虫、消毒质量监测工作全面开展。

  全年共采集医疗机构、托幼机构消毒液、空气等样品423份,病媒生物密度监测40余次。检测3-5岁儿童蛔虫感染率79人。

  4、加大防艾力度,艾滋病防控工作取得新突破。

  8月份外地报本地hiv感染者1例,目前共管理hiv感染者3例,开展cd4检测2人次,自愿咨询300余人,羁押人员检测115人。本县通过主动监测查出1例hiv感染者。

  5、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模拟演练取得实效。

  10月19日上午,我中心结合本职实际,认真开展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模拟应急处置演练活动。通过本次应急演练检验了应急预案,全面提升了疾控队伍的整体应急反应和应急小分队的整体力量,做到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团结协作、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应对措施果断有效,为全县安全、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疾病防控保障。

  (二)以项目工作为依托,结核病、布病、地方病等工作有序推进。

  1、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结核病各项工作全省领先。

  全年共查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114例,其中新涂阳44例,复治涂阳5例,重症涂阴1例,初治涂阴63例。医疗机构病人报告率100%;医疗机构病人转诊率100%;结防机构病人系统管理率%;结防机构机构病人追踪到位率100%;结防机构病人家居筛查率%。

  2、以人民健康为己任,地方病防治亮点纷呈。

  一是碘缺乏病:在全县14个乡镇采集居民食用盐840份,盐碘含量监测工作仍在进行中;对沁河镇实验小学40名8-10岁学生开展尿碘

  监测,尿碘中位数为/l,达到国家标准;对中峪乡20名育龄妇女开展尿碘监测工作,尿碘中位数为/l,达到国家标准;开展了盐碘、尿碘、水碘、儿童甲状腺肿大调查和健康教育问卷调查。二是大骨节病监测:对100名7-12岁病区村儿童,开展临床检查、右手正位x线拍片检测工作和大骨节病知晓率调查,检查未发现阳性结果,调

  查知晓率达到%。三是布鲁氏菌病:全县共发现、治疗布病患者101例,其中完成疗程94例,完成疗程治愈率为%,在全部建立病案的同时对所有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1000名布病重点人群开展了血清学监测,检出rbpt阳性52例,阳性率为%,检出sat阳性35例,阳性率为%。通过中心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县在布病防治工作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此我县被确定为全省四家之

  一、XX市首家的“国家布病监测点”。

  (三)以预防工作为基础,健康教育工作整体促进。

  一是专项行动。为了在全县进一步宣传普及“健康素养66条”,逐步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水平,我中心利用三下乡活动及卫生宣传日活动将《健康素养66条》小册子下发至全县各乡镇、中小学校、机关、社区、乡镇和村、户,广泛传播“健康素养66条”内容,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二是宣传日活动。以“结核病宣传日”、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世界无烟日”“世界精神病日”等活动为基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共开展10次卫生日宣传,5次专题宣传,散发宣传单28500余张;与县电视台联合,通过电视文字字幕及温馨提示,每天40次连续7天滚动播放控烟宣传,覆盖面积达全县90%家庭;在县太岳中学开展“青少年拒吸第一支烟”签名活动,受教育人数和签名人数达1500余人次,散发传单、折页共计3000余份,发送手机短信8000余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得全县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达%,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达

  %,健康技能掌握率达%。三是重点人群健教促进。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全面开展健教示范校创建活动,广泛普及学生卫生保健常识,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3月14日在县城实验小学大力开展春季传染病防控宣传工作,举办专题讲座,受益师生达

  2400人;3月20日在沁源电视台做了专题报道,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加强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专题宣传,覆盖面达全县80%的人群;利用手机短信对重点人群进行干预,共发送短信4000多条;同时,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广泛宣传普及春季传染病防控知识和卫生保健技能,为有效防控传染病起到积极的先导作用。

  (四)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契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督导显成效。

  加强对全县各乡镇卫生院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技术指导与督导工作,使得我县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重性精神疾病规范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慢病管理工作,截至11月底共登记高血压患者9637人,规范管理8247人,规范管理率为%;糖尿病患者登记1919人,规范管理1565人,规范管理率为%;65岁以上老年人登记12830人,健康管

  理8063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308人,规范管理242人个。二是认真开展慢病防治“五进”活动,全年利用“卫生三下乡”、“企业职工体检”等活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进机关、厂矿、学校、社区、农村,增强居民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逐步消除健康危害因素,遏制慢病的发生发展。三是我中心按季度对14个乡镇卫生院进行督导,全年共督导4轮56次。促进了各乡镇卫生院的慢病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五)以服务社会为出发点,预防性健康体检等工作再创新高。

  一是“四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完成四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共2208人,其中县城1345人,乡镇863人。二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通州集团、五一煤业、金晖项目部、金晖隆泰煤业有限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共体检3719人。三是饮用水的监测与评价:对我县各类生活饮用水监测共34份。其中县城32份,乡镇2份。四是学校卫生工作:对14个乡镇的中心校、卫生院以及90多所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进行了学生常见病防治、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制度落实,预防性消毒等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对县实验小学的2326名学生进行了健康体检。

  (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完成检验任务,质量考核全部达优。

  中心检验人员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吃苦务实的作风,高标准完成了各类检测检验任务。共接待门诊自求化验人员400余人次,累计8000余项次;从业人员体检

  2202人;消毒质量检测423份;结核病各项检查累计8000余项次;布病筛查1891人;对300名hiv自愿咨询者、115名羁押人员进行了hiv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全年累计检测3万余项次。布病血清学、盐碘、艾滋病等盲样质控均达优秀。

  (七)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龙头,指导基层工作又有新突破。

  一是5月份迎接了国家卫生部的检查,免疫规划、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扣分。11月份召开的全省经验交流会,进行了参观点现场指导把关。二是加大了指导基层的力度,将慢性病管理纳入了指导范围。三是专业下乡工作天数要求至少1次/2月,全年人均60天。

  (八)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目标,县乡人员培训全面实施。

  坚持把巩固一流县级疾控中心的目标放在首要位置,积极适应疾病防控工作重点转移,合理调整工作部署,重抓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组合,专业人员培训全面实施,为疾控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保证。

  中心各科室外出专业培训67人次。举办乡镇业务系统工作培训班4期。专题讲座6场。参加继续教育达25人次。

  (九)以中心文化建设为抓手,疾控特色文化进一步打造。

  一是为弘扬疾控精神,传承防疫为民健康美德,打造特色文化建设,中心组织人员全面铺开《XX县疾控志》的编撰工作。二是工作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着力提高中心内部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中心“制度、标准、考核、奖罚”等各项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三是职工文化生活进一步活跃。开展了征集疾控文化词活动。制作、悬挂图文并茂的疾控廉政宣传版面,形成了疾控文化长廊。修建提供文化活动场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十)以基础建设为保障,使发展环境优化,发展后劲充足。

  一是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充实疾控技术队伍。在逐年引进人才的基础上,今年招聘了一名预防医学本科人才。二是为营造

  和改善办公条件,更好地服务群众健康,中心领导积极开发,想法设法,创优发展环境,维修改造新建了:医疗垃圾存储室、改建了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性健康体检门诊、结核病门诊、综合门诊。白化、量化办公楼、楼道、科室环境面积达XX余平方米。学术报告厅正在修建中。新改建面积计420平方米。三是强化责任,确保第一时间处置疫情,近年来处置各类报告疫情及时率达到了100%。形成和完善了我中心与医疗机构、新闻媒体、教育部门的三大协作机制。四是建立了宣传信息平台。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与广电、移动公司携手,建立了常年电视广告、手机信息平台,利用各种宣传月广泛宣传疾病防控、健康教育等知识,普及全民健康知识。

  (十一)以党的建设为核心,创先争优取得新成效。

  一是将文明创建与中心开展创建“平安型、学习型、创新型、优质服务型、和谐型、节约型”“六型”机关相结合,认真开展了“文明单位、文明服务窗口、文明职工、文明行医”等一系列创建活动,做到有组织、有措施、有实效、用优质的服务、过硬的队伍树立了疾控良好形象。今年3月被XX市委、市政府命名为“XX市文明单位”称号。二是继续倡导“逢一必争、逢冠必夺”的精神,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党员亮牌、业务比武、科室选优”,提高了全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促进了业务能力的提高,收到了满意效果。今年五四青年节,中心团支部被共青团XX市委授予“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三是注重工作实效,助推“三好一满意”活动。坚持“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服务对象)满意”的工作目标,积极主动地宣传党的疾控政策,广大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培训,努力营造了全社会预防、关注、重视健康工作的氛围,年内被中国健康促进与健康协和授予全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先进集体称号。。今年1月,中心被山西省物价局授予“山西省价格诚信单位”称号。今

  年7月1日,中心党支部书记张兆清被XX市卫生系统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四是在

  4月份开展“六个一”包村增收活动中,中心响XX县政府号召,采取本职工作与住村助农工作两不误、两推进的方式,组织机关干部主动深入到帮扶村——官滩乡活凤村,参加春

  耕劳动,帮助购买春耕农具、化肥等,并多次和村委班子座谈,切合实际的探讨增收渠道。我中心还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2万余元,为活凤村新建漫水桥,为该村争取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等,还为村委配备了办公桌、沙发等设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诸多客观因素制约,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业务知识受结构单

  一、年龄老化问题影响,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影响了疾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快速推进。(二)业务用房紧张。随着疾控业务的发展,业务人员的增加,专业设备增多,现有业务用房面积不仅不达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且已严重不足,给正常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三)a类检验设备短缺。

  三、XX年工作思路

  (一)强素质:

  1、中心在职人员:①在职学习;②外出培训;③继续教育;④实践锻炼;⑤联防联控、包乡督导。

  2、基层防疫人员:①培训;②督导。

  3、购置必要的检验、诊断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鹅镜等设备提升检测检验检查水平。

  (二)抓重点:

  1、以消除麻疹为重点的免疫规划工作,实现目标,八苗接种率达98%以上,杜绝麻疹病例发生。

  2、以重大疾病防控项目为重点,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3、以创卫为重点,抓好病媒生物防控、健教等工作。

  (三)惠民生:

  1、建立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2、建立合格的综合门诊,开展结核病、布病、地方病、预防性健

  康体检、艾滋病自愿咨询等门诊服务。

  3、严格执行国家免费政策,实行结核病、艾滋病免费服务,扩展免费服务范围。

  (四)创特色

  1、继续完成《疾控志》编撰工作。

  2、继续做好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全民健康知识。

  3、继续探索新形势下指导基层承担重大疾病防控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新模式。

  4、继续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打造人民满意疾控。

  第五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标准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标准

  一、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

  成立相关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预防(保健)科设专职人员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专用的电话、计算机等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2、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有疾控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有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等有关制度。

  二、疫情报告

  1、有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建立疫情管理档案。

  2、预防(保健)科设有专职人员,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登记薄。

  三、传染病诊疗

  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2、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起止时间开设肠道门诊。肠道门诊医生、护士、检验人员要全员培训,持证上岗。预防(保健)科每月至少检查督导一次肠道门诊工作。

  3、各级医疗机构在疫苗相关病例诊断诊治过程中凡遇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必须慎重诊断,在不能明确病因的情况下,均作

  为“急性弛缓性麻痹(原因待查)”诊断,不应作出“类脊灰”和“脊灰(原因待查)”等其他诊断。

  四、医院感染预防控制

  1、建立控制医院感染的组织及规章制度,建立全院及相关科室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制度等。有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2、消毒质量监测管理

  (1)开展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等诊疗环境卫生监测。

  (2)开展压力蒸汽灭菌器(包括环氧乙烷、卡式灭菌器)、紫外线辐射强度、使用中消毒液、自制医疗用水、残留血等消毒灭菌质量监测。

  (3)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索证要资料齐全,一次性医疗用品仓库要符合规定。

  3、医疗机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置

  医疗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同时做好医疗废物的运转、存放、登记等处理工作。

  五、放射卫生防护

  1、从事放射专业人员健康体检,并持证上岗。

  2、放射仪器设备防护要达到国家标准,个人防护用品要齐备。

  3、有放射源的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源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六、业务培训

  1、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试考核,建立培训档案。

篇三: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贵州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初探

  作者:谢珊

  来源:《中国卫生产业》2018年第26期

  [摘要]实验室标准化是一项涉及范围广、环节多、管理内容和方法处于动态和发展的系统工程。该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职能的分析入手,分别从硬件设施控制和软件管理控制两个核心方面,就如何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的标准化管理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制定规范市、县级疾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提升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的依据。

  [关键词]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标准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654(2018)09(b)-0185-04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贵州省人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了《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2016-2018)》,明确要求全面提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1],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标准化建设为突破点,逐步强化各级疾控机构履行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7项基本职责的能力。

  该文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职能的分析入手,分别从硬件设施控制和软件管理控制两个核心方面,就如何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的标准化管理进行探讨,以期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制定规范市、县级疾控实验室建设方案和提升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的依据。

  1概述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实验室标准化是一项涉及范围广、环节多、管理内容和方法处于动态和发展的系统工程,它主要包括两大核心内容-硬件设施控制和软件管理控制。硬件设施控制,主要包括房屋建设标准化制定、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制定和检验能力标准制定等[2]。软件管理控制,侧重包括实验室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检验检测标准库的建设、资料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统一的督导体系等。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职能

篇四: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除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提供依据外,也为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职业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提供了参照依据。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服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确定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与控制、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实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业务培训与保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项目见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履行基本职能、完成基本任务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满足功能、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电子显微镜实验室、SPF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明确的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完成基本业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保障用房,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常开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起辅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毒害性物品库房(剧毒品库)、易燃易爆物品库房、腐蚀性物品库房、应急物资贮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其建设规模应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保障卫生防病机制正常运转所必须具备的功能单元确定。

  行政用房,包括领导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档案室、工会、消防安保、后勤管理部、保卫部等功能用房。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条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小而全的建设模式逐渐淘汰,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共服务资源已成为趋势。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面积指标是编制组根据全国28个省级、132个地市级和456个县区级共61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状情况调查结果和理论测算确定的。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

  各类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是在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工作用房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的规定,以及开展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专家综合分析评估确定。

  一、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用房:

  1省级:BSL-3/ABSL-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

  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含其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2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确认实验室按国家规定设置),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3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等。

  2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3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不限于附录A所列项目,应根据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另行设置。

  本条明确了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具体建筑面积应根据专业特点、实验要求、建筑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和教学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卫生部《颁发试行〈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等六个文件的通知》(83)卫防字第61号)附件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建筑标准(试行)》中“凡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卫生防疫站可按编制每人增加1M2—3M2的建筑面积”的规定,并换算占总面积的百分比为3%—8%基础上,和卫生部与发展改革委针对中西部地区国债建设项目共同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面积可在上表6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结合教育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状确定的。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原则。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宜建筑密度小、朝向好、间距较大、自然通风顺畅、绿化率高,以便实验室废气的处理排放、稀释与扩散,同时便于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区域特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满足实验室其他有关特性的要求,避免或减少交叉污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基本实验、业务、保障、行政、特殊实验、教学培训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和场地的用地。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原则。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便于服务社会,避免对外界产生不安全影响以及防止外界不良干扰等要求。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

  由于实验用房专业性强,功能特殊,同时具备一定的生物(如病毒、细菌)、化学(如各种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物)安全性,对建筑结构、通风、空气调节、水电、人流、物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实验用房不宜与其他功能用房混建。

  对于毒理(包括动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由于实验内容与安全特点不同,如:毒理(包括动物房)实验室具有恶臭气体散发,微生物实验室具有生物安全隐患,理化实验室具有化学有害物产生等,需避免相互交叉污染或干扰;同时,由于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对室内空气环境的工艺性要求不同,如:动物房通常需要进行全面净化,理化实验室普遍需要有效通风等,需设置具有相应特点的工程管网,微生物实验室中许多用房需要设置负压或进行净化。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宜独立设置,如分别设置毒理楼、理化楼、微生物楼等。

  在总平面布局时,由于实验室常有不良气体排出,因此实验用房宜设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并根据各类实验用房排放的气体特性以及对环境污染

  程度的大小,从上风向向下风向,宜按照毒理、理化、微生物依次排列,以降低对其他建筑物内空气的污染。

  本条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功能建筑的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的联系与分隔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设计,在满足工艺性和功能性特点的要求下,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的原则,尽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实验过程中,常会产生各种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的气体。这些有害气体需要及时排出室外,避免造成室内污染,保障实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实验用房通风是实验室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然通风是实验用房全面通风的一种重要方式,自然通风主要依靠开启门窗来实现。因此,有实验用房的建筑物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宜采用窗下墙形式。在建筑设计时,应尽量考虑扩大外窗及其可开启的面积。自然采光对于实验用房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有利于实验人员的视觉判断,而且让自然日光进入实验用房将会改善每个空间的形象与品质。

  实验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仪器设备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实验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实验室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实验建筑物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90°夹角,最小也不宜小于45°角。

  采用自然通风与采光,对于整体建筑物无需常年人工通风或制造常年人工气候以及人工照明,既节省了建设投资,降低了运行与维护费用,又使安全性、可靠性与舒适性更有保障。

  机械通风是实验建筑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通风方式,例如:1.许多实验用房需要具备洁净、负压、恒温恒湿的环境条件,需设置空气调节系统;2.在实验过程中集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需要通过局部排风罩进行捕集、排除。因此,建筑形式应便于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本条按照满足工艺要求、节省投资、降低能耗的原则,规定了实验建筑关于通风与采光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特点是实验内容广泛,要求各异,其大小、形态及室内环境指标多不相同,应根据实验的对象、内容与要求进行建造。实验用房是实验工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针对性与多样性的特点。有的需要建筑物提供大空间来形成开放型实验室,如许多化学实验室,由于它们的共性较多,需要的工作面较大,因此常被希望建成大空间的工作平台,以便相互配合,提高工效;有的需要在较大的空间内按实验的特定要求划分出多个区域,形成一个组合型实验室。如:①组合形式PCR实验室(基因扩增实验室),根据特定的专业要求,应设置五个(或四个/三个)相互隔离的工作区域,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粉碎区(根据需要设置)、样品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以及产物分析区;当采用荧光PCR时,扩增区和产物分析区可合并为一个区。为了减少不同工作区之间的空气交换量,各个工作区的出入口应设置缓冲间,并且当建筑条件许可时,可设置内部专用走廊,形成定向的人流、物流与实验流程。同时对室内环境也有特定要求,需设置通风系统,形成定向的气流包保护区,避免各个实验区之间的相互干扰。②

  HIV血清学实验室,按专业要求,应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三个区域,根据需要还可设置血清库。整体布局应符合合理的工艺流程、生物安全以及人流与物流的要求。

  因此,实验用房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一般民用建筑中惯有的“标准层”或“标准间”的概念;二是需要建筑物提供大面积的敞开空间以及一定的层高,以便各种类型实验室的布置与建造。鉴于上述特点,实验用房宜采用框架(剪)或钢结构,消除混合结构中承重墙对空间的限制,便于实验室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

  第二十四条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防火设计原则。

  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实验室以及过水后将发生严重危害环境或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事故的实验室,应采用合理的气体灭火装置。适用于实验室的气体灭火装置通常有自动气体灭火装置和手动灭火器。采用自动气体灭火装置时,应在室内外分别设置手动控制开关,同时还应在消防值班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第二十五条

  为了合理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①实验区与非实验区相互隔离;②人员经更衣室更衣后进出实验区;③物品,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经垂直通道到达楼层后可直接进出实验区。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房在楼宇中的垂直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散发废气的毒性、刺激性及异嗅的强弱程度,以及工程管网量,并考虑合理的人流、物流组织和工作流程来确定。

  实验、业务、保障及行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宜将实验用房置于楼宇最上部,明确功能分区,保证实验用房呈独立区域,并处理好交通关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避免不同类别的人流、物流相混杂。其余用房的垂直布局宜按照业务、行政及保障用房依次向下布置。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由于毒理(包括动物存养)实验室散发异嗅气体的量与强度较大、工程管网量多、布置复杂,因此毒理实验室宜设置在最上部;理化实验室散发化学气体量较多、工程管网量较大,因此理化实验室宜设置在楼宇上部;微生物实验室所需通风设施的工程管网量相对较少,同时,实验室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收集消毒后排放,因此微生物实验室宜设置在毒理、理化实验室的下方。

  实验用房在楼层间的布局,宜按类别单元进行归拢,分层设置。对于容易造成交叉干扰,而又难以有效隔离的实验室,不得同层混合布置。

  本条规定有利于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排放与稀释,减轻对其他用房的不良影响,同时便于合理设置工程管网。

  第二十七条

  设置实验用房建筑的电梯,按用途可分为客梯和货梯两类;按专业清洁要求可分为清洁梯和污物梯两类。

  实验用房的垂直交通,在满足人流需要的同时,更应满足物流,包括样品、试剂、器皿、仪器设备等运输的需要,因此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位于四层及以上的实验用房应安装电梯。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在确定电梯时应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至少有一部客梯可兼作货梯,以便实验用品,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垂直运输。有条件者,宜单独设置污物梯。

  客梯(清洁梯)的位置应设于楼宇主入口视觉显著、交通便利的区域;货梯一般与客梯相邻,这种设置可以降低造价、提高效率,但也可以根据特殊需要,避开主要人流路线,在楼宇的其他区域独立设置,通常是设于楼宇的另一端。在这种情况下,货梯往往更多地被当作污物梯使用。独立的货梯或污物梯可以通过门禁系统进行管理,仅用于设备、材料、样品和其他供给的运输,并便于实现封闭清理与消毒。

  货梯或客货两用梯除设有常规功能外,还应配置运行直驶与停站更改功能。它的作用是保证在运送物品,特别是含有致病微生物的实验样品与废弃物时,可以不受梯外其他楼层的召唤以及更改梯内错按的楼层按钮而直接到达目的楼层。

  本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流、物流的合理需要,确定电梯设置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了避免在实验过程中因外窗玻璃的色彩造成色觉判断误差,本条对实验用房外窗玻璃的色彩,以及避光措施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内隔墙应优先选用厚度簿、保温性好、施工方便的新型轻质材料,并满足牢固、保温、防火及表面光滑平整的要求,对合理布局、扩大使用面积、提升建设档次、展现良好形象具有显著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应对未来的改建、扩建具有较好的灵活性。

  无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应具备良好的可视性,其意义在于:①提高安全性。由于实验室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工作人员较少,因此,提高实验室的可视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②提高明亮度、增强开阔感。

  由于实验室隔墙很多,对光线的阻挡程度较重,因此,提高实验室的可视性,有利于保证整个实验区域,包括走廊的明亮程度,并增强开阔感。

  实验用房采取玻璃分隔时,地面以上应采用不低于1m的实墙,以便放置装有电源插座的实验边台,并耐受推车等物体的冲撞,提高安全性。走廊两侧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透明面积的比例。纵隔墙不宜全部采用玻璃隔断。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空间是现代实验用房设计的重要理念之一,提高单位空间的贮物量在大多数实验用房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实验台上方设置支架或在墙上安装吊柜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既简洁又美观、实用的方式,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的地方以实墙代替玻璃隔断来争取空间,储藏或搁置实验物品。当纵隔墙采用玻璃隔断时,应在近走廊与外墙处应各留不少于1.5m宽的实墙,以利于放置冰箱、器皿柜、资料柜等高大物件。

  实验用房吊顶、墙面的材料和构造除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以外,还应满足耐消毒剂等化学物质腐蚀、防水与易清洗的要求。

  实验用房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对于洁净实验用房、负压状态BSL-2实验用房及其以上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和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材料除应满足上述一般要求外,更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验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

  本条根据实验用房废水的性质、成分和被污染程度规定了实验废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原则,废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遵照执行。

  一、排水方式。实验废水排水系统,按所排除的污水性质、成分和被污染的程度并结合室外排水系统的情况,可设置分流排水或合流排水系统:

  1含有一般致病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宜设置专用排水管道,以便污水消毒。

  2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废水:在小型实验用房,当废水量较小,放射性物质浓度不大时,可合成一个排水系统。对于排出的废水量较小,但浓度高时,可采用特制的专用容器就地进行收集后,送往集中废水贮存槽,然后送往外协废水处理厂。在大型实验用房,应根据排出的废水中放射性物质浓度和化学性质等,可设置一个或几个排水系统分流排出,需要处理的废水排至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外协的公共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当不同化学成分的废水混合后的反应对管道有损害或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分流排出。

  4毒理实验用房:为了能够顺畅地排除实验动物房粪便,需要设置较一般下水更大直径的排水管道,因此,宜单独安装专用排水系统。

  5含有机溶剂的实验废水:由于有机溶剂往往不溶于水,不但有毒有害,而且多有强烈的异味,会随排水支管道进入其他实验用房的水封而散发至室内。因此,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并单独安装专用的排水管道。

  6含有酸、碱、氰、铬等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宜考虑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

  7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的废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采取分流排水,有利于废水的无害化处理。

  二、排水管材

  1含有酸、碱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酸耐碱的材料制作。

  2含有氯仿、苯系物等溶剂型污染物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有机溶剂腐蚀的材料制作。

  第三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废水中常含有少量的酸、碱、氰、铬、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以及氯仿、苯、酯等有机污染物,甚至可能含有残存的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因此,必须对废水进行有效地处理,以达到安全排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是在非常态状况下使用的两种应急救援设施。

  在需要经常使用硫酸、盐酸、硝酸及氢氧化钠等强腐蚀性化学品,以及需要接触致病微生物的实验过程中,当意外发生,造成化学灼伤或受到生物污染时,需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比较理想的处理办法是在第一时间进行大水量冲洗,因此在危险实验区,宜根据实验性质,合理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强腐蚀性化学品用量较大,并且有较多备用贮存的实验用房,宜在每个实验用房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一般化学实验区,可以洗眼器为主,紧急冲淋器为辅,设置在易受化学灼伤的实验用房内。若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特点,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的精神,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如公用走廊的中部),设置共用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在微生物实验区,以设置洗眼器为主,通常对紧急冲淋器的设置无特别要求。对于一般致病微生物实验用房,当条件许可时,宜在每个实验用房的出口处设置洗眼器;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的水质应保持清洁。在建筑设计时应合理设置下水系统,以便定期置换管中陈水,保持水质常新。紧急冲淋器底部地面应防滑,不宜设置挡水板或淋浴盆,以防应急人员滑倒、绊倒,并采取地面防水措施,以免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影响周围环境。

  有条件的实验用房,应设置与检测工作范围相应的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报警设施,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洗眼器、紧急冲淋器和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报警设施的设置原则。

  第三十三条

  除了冷房、暖房及其他工艺要求的有特殊实验条件的实验用房外,一般实验用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仪器设备的工作要求,通常夏季温度不超过28℃,冬季温度不低于16℃,相对湿度为40%~60%。由于上述空气指标与人体舒适性要求相吻合,所以实验用房的温、湿度按舒适性指标控制即可满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建筑空调的适用情况与医院病房、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商场等建筑空调的适用情况有很大区别,实验建筑物的空调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满足避免造成交叉污染的要求。不同的实验用房不得通过空调系统发生空气交换,造成实验用房交叉污染,因此各实验用房的空调应具有独立回风的功能。

  2满足实验用房不饱和使用的要求。通常,实验用房的使用率不饱和,在实验建筑物中,有的是常用实验用房,有的是非常用实验用房,有的甚至很少使用。对于常用实验用房,每天使用的数量、时间也多不统一。这些实验用房使用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空调的运行负荷波动较大,因此,希望空调系统具有较好的负荷调节功能。

  3满足实验用房不定期加班的要求。实验用房加班较多,为了保持实验过程的连贯性,往往需要超时使用,其工作特性决定了实验用房的使用时间不受正常作息时间的限制,甚至无法通过制订计划来预见和安排实验用房的工作时间,尤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更需要实验用房能够随时启用,因此希望空调系统具有提供小负荷的功能。

  针对上述要求,实验用房的空调系统应具有独立、灵活、节能的特点。有洁净、恒温恒湿、负压等特殊空气条件要求的实验用房,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若采取合并系统,应按功能、类别进行归类组合形成不同的系统单元,各系统单元独立设置。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用房,不得采用公共新风、回风和排风系统,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二方面:

  1防止不同实验用房的空气随回风相互混合,造成交叉干扰;

  2系统简单、使用灵活、运行费用低、维修方便。

  密闭实验用房的空气应保证一定的新鲜度,其新风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要求,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40m3。

  第三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常有各种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物质散发,不仅危害实验人员的键康与安全,而且影响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实验用房需要广泛采取通风措施,及时有效地排除有害物。

  对于集中产生大量有害物的地点,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将有害物就地排出,以控制其在室内扩散。当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时,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通常,局部排风是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它可以利用最小的风量,获得最好的控制效果。

  除了在集中产生有害物的固定实验操作点常采用局部排风外,对于大多数实验用房,由于实验操作点的位置经常变化,以及化学试剂等挥发性物品的摆放位置通常比较分散等因素,有害物往往处于分散散发状态,其特点是源多、面广、量小;另外,对于药品库、贮藏室、暗室、洗消室等有关实验用房也往往有较多有害物散发,应及时排除,在这些情况下,很难逐点采取局部排风进行控制,依靠全面通风来解决问题将是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法。除了可经常打开门窗进行自然全面通风外,还应在重点实验用房内考虑采取机械全面通风措施。对于散发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应采用防腐风机;对于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应采用防爆风机。

  第三十五条

  由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用电量远高于一般单位,并且用电情况很难具体说明: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形式和规格的仪器设备需要足够的电力供应;另一方面维持实验用房特定的室内环境指标需要大量的供电容量,更为重要的是应考虑满足实验用房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设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供电容量时应留有足够的余量。

  为了安全保存菌种、毒种、试剂、疫苗以及维持实验的连续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不间断供电,因此,要求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为了增加用电安全性,避免电器损坏和人员伤亡,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本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电情况的特点和要求,规定了供电用电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防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职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反生物与化学恐怖事件等重要任务,同时具有一定生物、化学和物理的安全性要求。因此,应具备比较先进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等智能化系统,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并预留发展空间。

  综合布线系统是实现楼宇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率高、功效显著,应是需要重点设置的项目。在办公区,每名工作人员宜拥有一个数据与语音点,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可另行考虑;走廊上宜设少量语音点。对于有条件者,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配置。

  电子门禁系统是需要积极考虑采用的智能设施,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实验人员的一般出入管理和准入制管理,对出入实验用房、菌毒种库等的区域权限、时段权限以及出入人员姓名、出入时间等均可进行识别和记录,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体系中起到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本条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智能化水平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出于减少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和加强对实验人员的保护,实验用台柜木制部分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为了减轻化学试剂对实验用台柜的损害,延长使用寿命,台柜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水及防火的性能。

  实验用台柜应根据实验需要,合理确定结构形式,常见的有边台、一般中央台、半岛形台、哑铃形变形台等。同时在确定柜体结构时,应考虑实验人员立位与坐位操作、书写、物品放置与储存等因素。

  实验用台柜的配件应符合实验用房要求,如:拉手宜呈圆弧形,以防止碰伤实验人员以及钩挂工作服;抽屉导轨宜为三节结构,以保证抽屉可以完全拉开至台面垂线之外,不妨碍实验用品的放取;涉及存放腐蚀性物品的柜体,合页应选用耐腐蚀型;水槽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水槽上方可根据需要设器皿滴水架;水嘴形式应满足实验需要,同时满足使用方便、结构牢固等要求。

  本条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台柜的原则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三十九条

  本条所提供的仪器设备装备标准,分别列出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A)、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B),以及根据地域特点和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C)。A、B类为通用性仪器设备,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具备的仪器设备;C类为特别配备的仪器设备,是

  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当地带有地域性特点的疾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特别工作手段,以及开展科学研究等所需要的基本仪器设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购置计划前应对社会需求、人员技能、使用频率、仪器的运行费用以及区域内和系统内资源共享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设备装备,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需具备的仪器设备。各地应根据卫生部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标准等要求给予配置。

  第四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功能性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生物安全、洁净、恒温恒湿、防辐射、防振动、隔声等要求,因此工程造价相应较高。本建设标准采用以住宅为参照系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方法,根据各类地区现状调查的结果,规定实验用房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工程造价的2~4倍确定,其他用房可参照1.5~2倍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不含在实验用房内为满足实验需要所添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台柜等实验用物品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在实际工作中,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当地卫生厅局具体规定执行。

篇五: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除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提供依据外,也为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职业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提供了参照依据。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服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确定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与控制、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实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业务培训与保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项目见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履行基本职能、完成基本任务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满足功能、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电子显微镜实验室、SPF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明确的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完成基本业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保障用房,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常开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起辅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毒害性物品库房(剧毒品库)、易燃易爆物品库房、腐蚀性物品库房、应急物资贮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其建设规模应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保障卫生防病机制正常运转所必须具备的功能单元确定。

  行政用房,包括领导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档案室、工会、消防安保、后勤管理部、保卫部等功能用房。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条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小而全的建设模式逐渐淘汰,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共服务资源已成为趋势。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面积指标是编制组根据全国28个省级、132个地市级和456个县区级共61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状情况调查结果和理论测算确定的。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

  各类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是在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工作用房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的规定,以及开展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专家综合分析评估确定。

  一、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用房:

  1省级:BSL-3/ABSL-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

  实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含其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2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确认实验室按国家规定设置),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3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等。

  2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

  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3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不限于附录A所列项目,应根据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另行设置。

  本条明确了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具体建筑面积应根据专业特点、实验要求、建筑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和教学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卫生部《颁发试行〈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等六个文件的通知》(83)卫防字第61号)附件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建筑标准(试行)》中“凡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卫生防疫站可按编制每人增加1M2—3M2的建筑面积”的规定,并换算占总面积的百分比为3%—8%基础上,和卫生部与发展改革委针对中西部地区国债建设项目共同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面积可在上表6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结合教育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状确定的。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原则。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宜建筑密度小、朝向好、间距较大、自然通风顺畅、绿化率高,以便实验室废气的处理排放、稀释与扩散,同时便于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区域特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满足实验室其他有关特性的要求,避免或减少交叉污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基本实验、业务、保障、行政、特殊实验、教学培训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和场地的用地。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原则。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便于服务社会,避免对外界产生不安全影响以及防止外界不良干扰等要求。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

  由于实验用房专业性强,功能特殊,同时具备一定的生物(如病毒、细菌)、化学(如各种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物)安全性,对建筑结构、通风、空气调节、水电、人流、物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实验用房不宜与其他功能用房混建。

  对于毒理(包括动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由于实验内容与安全特点不同,如:毒理(包括动物房)实验室具有恶臭气体散发,微生物实验室具有生物安全隐患,理化实验室具有化学有害物产生等,需避免相互交叉污染或干扰;同时,由于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对室内空气环境的工艺性要求不同,如:动物房通常需要进行全面净化,理化实验室普遍需要有效通风等,需设置具有相应特点的工程管网,微生物实验室中许多用房需要设置负压或进行净化。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宜独立设置,如分别设置毒理楼、理化楼、微生物楼等。

  在总平面布局时,由于实验室常有不良气体排出,因此实验用房宜设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并根据各类实验用房排放的气体特性以及对环境

  污染程度的大小,从上风向向下风向,宜按照毒理、理化、微生物依次排列,以降低对其他建筑物内空气的污染。

  本条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功能建筑的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的联系与分隔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设计,在满足工艺性和功能性特点的要求下,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的原则,尽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实验过程中,常会产生各种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的气体。这些有害气体需要及时排出室外,避免造成室内污染,保障实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实验用房通风是实验室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然通风是实验用房全面通风的一种重要方式,自然通风主要依靠开启门窗来实现。因此,有实验用房的建筑物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宜采用窗下墙形式。在建筑设计时,应尽量考虑扩大外窗及其可开启的面积。自然采光对于实验用房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有利于实验人员的视觉判断,而且让自然日光进入实验用房将会改善每个空间的形象与品质。

  实验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仪器设备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实验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实验室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实验建筑物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90°夹角,最小也不宜小于45°角。

  采用自然通风与采光,对于整体建筑物无需常年人工通风或制造常年人工气候以及人工照明,既节省了建设投资,降低了运行与维护费用,又使安全性、可靠性与舒适性更有保障。

  机械通风是实验建筑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通风方式,例如:1.许多实验用房需要具备洁净、负压、恒温恒湿的环境条件,需设置空气调节系统;2.在实验过程中集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需要通过局部排风罩进行捕集、排除。因此,建筑形式应便于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本条按照满足工艺要求、节省投资、降低能耗的原则,规定了实验建筑关于通风与采光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特点是实验内容广泛,要求各异,其大小、形态及室内环境指标多不相同,应根据实验的对象、内容与要求进行建造。实验用房是实验工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针对性与多样性的特点。有的需要建筑物提供大空间来形成开放型实验室,如许多化学实验室,由于它

  们的共性较多,需要的工作面较大,因此常被希望建成大空间的工作平台,以便相互配合,提高工效;有的需要在较大的空间内按实验的特定要求划分出多个区域,形成一个组合型实验室。如:①组合形式PCR实验室(基因扩增实验室),根据特定的专业要求,应设置五个(或四个/三个)相互隔离的工作区域,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粉碎区(根据需要设置)、样品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以及产物分析区;当采用荧光PCR时,扩增区和产物分析区可合并为一个区。为了减少不同工作区之间的空气交换量,各个工作区的出入口应设置缓冲间,并且当建筑条件许可时,可设置内部专用走廊,形成定向的人流、物流与实验流程。同时对室内环境也有特定要求,需设置通风系统,形成定向的气流包保护区,避免各个实验区之间的相互干扰。②

  HIV血清学实验室,按专业要求,应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三个区域,根据需要还可设置血清库。整体布局应符合合理的工艺流程、生物安全以及人流与物流的要求。

  因此,实验用房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一般民用建筑中惯有的“标准层”或“标准间”的概念;二是需要建筑物提供大面积的敞开空间以及一定的层高,以便各种类型实验室的布置与建造。鉴于上述特点,实验用房宜采用框架(剪)或钢结构,消除混合结构中承重墙对空间的限制,便于实验室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

  第二十四条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防火设计原则。

  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实验室以及过水后将发生严重危害环境或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事故的实验室,应采用合理的气体灭火装置。适用于实验室的气体灭火装置通常有自动气体灭火装置和手动灭火器。采用自动气体灭火装置时,应在室内外分别设置手动控制开关,同时还应在消防值班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第二十五条

  为了合理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①实验区与非实验区相互隔离;②人员经更衣室更衣后进出实验区;③物品,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经垂直通道到达楼层后可直接进出实验区。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房在楼宇中的垂直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散发废气的毒性、刺激性及异嗅的强弱程度,以及工程管网量,并考虑合理的人流、物流组织和工作流程来确定。

  实验、业务、保障及行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宜将实验用房置于楼宇最上部,明确功能分区,保证实验用房呈独立区域,并处理好交通关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避免不同类别的人流、物流相混杂。其余用房的垂直布局宜按照业务、行政及保障用房依次向下布置。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由于毒理(包括动物存养)实验室散发异嗅气体的量与强度较大、工程管网量多、布置复杂,因此毒理实验室宜设置在最上部;理化实验室散发化学气体量较多、工程管网量较大,因此理化实验室宜设置在楼宇上部;微生物实验室所需通风设施的工程管网量相对较少,同时,实验室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收集消毒后排放,因此微生物实验室宜设置在毒理、理化实验室的下方。

  实验用房在楼层间的布局,宜按类别单元进行归拢,分层设置。对于容易造成交叉干扰,而又难以有效隔离的实验室,不得同层混合布置。

  本条规定有利于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排放与稀释,减轻对其他用房的不良影响,同时便于合理设置工程管网。

  第二十七条

  设置实验用房建筑的电梯,按用途可分为客梯和货梯两类;按专业清洁要求可分为清洁梯和污物梯两类。

  实验用房的垂直交通,在满足人流需要的同时,更应满足物流,包括样品、试剂、器皿、仪器设备等运输的需要,因此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位于四层及以上的实验用房应安装电梯。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在确定电梯时应至少

  设有一部货梯或至少有一部客梯可兼作货梯,以便实验用品,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垂直运输。有条件者,宜单独设置污物梯。

  客梯(清洁梯)的位置应设于楼宇主入口视觉显著、交通便利的区域;货梯一般与客梯相邻,这种设置可以降低造价、提高效率,但也可以根据特殊需要,避开主要人流路线,在楼宇的其他区域独立设置,通常是设于楼宇的另一端。在这种情况下,货梯往往更多地被当作污物梯使用。独立的货梯或污物梯可以通过门禁系统进行管理,仅用于设备、材料、样品和其他供给的运输,并便于实现封闭清理与消毒。

  货梯或客货两用梯除设有常规功能外,还应配置运行直驶与停站更改功能。它的作用是保证在运送物品,特别是含有致病微生物的实验样品与废弃物时,可以不受梯外其他楼层的召唤以及更改梯内错按的楼层按钮而直接到达目的楼层。

  本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流、物流的合理需要,确定电梯设置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了避免在实验过程中因外窗玻璃的色彩造成色觉判断误差,本条对实验用房外窗玻璃的色彩,以及避光措施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内隔墙应优先选用厚度簿、保温性好、施工方便的新型轻质材料,并满足牢固、保温、防火及表面光滑平整的要求,对合理布局、扩大使用面积、提升建设档次、展现良好形象具有显著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应对未来的改建、扩建具有较好的灵活性。

  无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应具备良好的可视性,其意义在于:①提高安全性。由于实验室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工作人员较少,因此,提高实验室的可视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②提高明亮度、增强开阔感。由于实验室隔墙很多,对光线的阻挡程度较重,因此,提高实验室的可视性,有利于保证整个实验区域,包括走廊的明亮程度,并增强开阔感。

  实验用房采取玻璃分隔时,地面以上应采用不低于1m的实墙,以便放置装有电源插座的实验边台,并耐受推车等物体的冲撞,提高安全性。走廊两侧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透明面积的比例。纵隔墙不宜全部采用玻璃隔

  断。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空间是现代实验用房设计的重要理念之一,提高单位空间的贮物量在大多数实验用房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实验台上方设置支架或在墙上安装吊柜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既简洁又美观、实用的方式,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的地方以实墙代替玻璃隔断来争取空间,储藏或搁置实验物品。当纵隔墙采用玻璃隔断时,应在近走廊与外墙处应各留不少于1.5m宽的实墙,以利于放置冰箱、器皿柜、资料柜等高大物件。

  实验用房吊顶、墙面的材料和构造除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以外,还应满足耐消毒剂等化学物质腐蚀、防水与易清洗的要求。

  实验用房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对于洁净实验用房、负压状态BSL-2实验用房及其以上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和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材料除应满足上述一般要求外,更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验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

  本条根据实验用房废水的性质、成分和被污染程度规定了实验废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原则,废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遵照执行。

  一、排水方式。实验废水排水系统,按所排除的污水性质、成分和被污染的程度并结合室外排水系统的情况,可设置分流排水或合流排水系统:

  1含有一般致病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宜设置专用排水管道,以便污水消毒。

  2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废水:在小型实验用房,当废水量较小,放射性物质浓度不大时,可合成一个排水系统。对于排出的废水量较小,但浓度高时,可采用特制的专用容器就地进行收集后,送往集中废水贮存槽,然后送往外协废水处理厂。在大型实验用房,应根据排出的废水中放射性物质浓度和化学性质等,可设置一个或几个排水系统分流排出,需要处理的废水排至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外协的公共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当不同化学成分的废水混合后的反应对管道有损害或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分流排出。

  4毒理实验用房:为了能够顺畅地排除实验动物房粪便,需要设置较一般下水更大直径的排水管道,因此,宜单独安装专用排水系统。

  5含有机溶剂的实验废水:由于有机溶剂往往不溶于水,不但有毒有害,而且多有强烈的异味,会随排水支管道进入其他实验用房的水封而散发至室内。因此,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并单独安装专用的排水管道。

  6含有酸、碱、氰、铬等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宜考虑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

  7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的废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采取分流排水,有利于废水的无害化处理。

  二、排水管材

  1含有酸、碱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酸耐碱的材料制作。

  2含有氯仿、苯系物等溶剂型污染物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有机溶剂腐蚀的材料制作。

  第三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废水中常含有少量的酸、碱、氰、铬、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以及氯仿、苯、酯等有机污染物,甚至可能含有残存的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因此,必须对废水进行有效地处理,以达到安全排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是在非常态状况下使用的两种应急救援设施。

  在需要经常使用硫酸、盐酸、硝酸及氢氧化钠等强腐蚀性化学品,以及需要接触致病微生物的实验过程中,当意外发生,造成化学灼伤或受到生物污染时,需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比较理想的处理办法是在第一时间进行大水量冲洗,因此在危险实验区,宜根据实验性质,合理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强腐蚀性化学品用量较大,并且有较多备用贮存的实验用房,宜在每个实验用房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一般化学实验区,可以洗眼器为主,紧急冲淋器为辅,设置在易受化学灼伤的实验用房内。若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特点,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的精神,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如公用走廊的中部),设置共用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在微生物实验区,以设置洗眼器为主,通常对紧急冲淋器的设置无特别要求。对于一般致病微生物实验用房,当条件许可时,宜在每个实验用房的出口处设置洗眼器;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的水质应保持清洁。在建筑设计时应合理设置下水系统,以便定期置换管中陈水,保持水质常新。紧急冲淋器底部地面应防滑,不宜设置挡水板或淋浴盆,以防应急人员滑倒、绊倒,并采取地面防水措施,以免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影响周围环境。

  有条件的实验用房,应设置与检测工作范围相应的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报警设施,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洗眼器、紧急冲淋器和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报警设施的设置原则。

  第三十三条

  除了冷房、暖房及其他工艺要求的有特殊实验条件的实验用房外,一般实验用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仪器设备的工作要求,通常夏季温度不超过28℃,冬季温度不低于16℃,相对湿度为40%~60%。由于上述空气指标与人体舒适性要求相吻合,所以实验用房的温、湿度按舒适性指标控制即可满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建筑空调的适用情况与医院病房、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商场等建筑空调的适用情况有很大区别,实验建筑物的空调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满足避免造成交叉污染的要求。不同的实验用房不得通过空调系统发生空气交换,造成实验用房交叉污染,因此各实验用房的空调应具有独立回风的功能。

  2满足实验用房不饱和使用的要求。通常,实验用房的使用率不饱和,在实验建筑物中,有的是常用实验用房,有的是非常用实验用房,有的甚至很少使用。对于常用实验用房,每天使用的数量、时间也多不统一。这些实验用房使

  用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空调的运行负荷波动较大,因此,希望空调系统具有较好的负荷调节功能。

  3满足实验用房不定期加班的要求。实验用房加班较多,为了保持实验过程的连贯性,往往需要超时使用,其工作特性决定了实验用房的使用时间不受正常作息时间的限制,甚至无法通过制订计划来预见和安排实验用房的工作时间,尤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更需要实验用房能够随时启用,因此希望空调系统具有提供小负荷的功能。

  针对上述要求,实验用房的空调系统应具有独立、灵活、节能的特点。有洁净、恒温恒湿、负压等特殊空气条件要求的实验用房,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若采取合并系统,应按功能、类别进行归类组合形成不同的系统单元,各系统单元独立设置。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用房,不得采用公共新风、回风和排风系统,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二方面:

  1防止不同实验用房的空气随回风相互混合,造成交叉干扰;

  2系统简单、使用灵活、运行费用低、维修方便。

  密闭实验用房的空气应保证一定的新鲜度,其新风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要求,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40m3。

  第三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常有各种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物质散发,不仅危害实验人员的键康与安全,而且影响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实验用房需要广泛采取通风措施,及时有效地排除有害物。

  对于集中产生大量有害物的地点,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将有害物就地排出,以控制其在室内扩散。当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时,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通常,局部排风是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它可以利用最小的风量,获得最好的控制效果。

  除了在集中产生有害物的固定实验操作点常采用局部排风外,对于大多数实验用房,由于实验操作点的位置经常变化,以及化学试剂等挥发性物品的摆放位置通常比较分散等因素,有害物往往处于分散散发状态,其特点是源多、面广、量小;另外,对于药品库、贮藏室、暗室、洗消室等有关实验用房也往往有较多有害物散发,应及时排除,在这些情况下,很难逐点采取局部排风进行控制,依靠全面通风来解决问题将是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法。除了可经常打开门窗进行自然全面通风外,还应在重点实验用房内考虑采取机械全面通风措施。对于散发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应采用防腐风机;对于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应采用防爆风机。

  第三十五条

  由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用电量远高于一般单位,并且用电情况很难具体说明: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形式和规格的仪器设备需要足够的电力供应;另一方面维持实验用房特定的室内环境指标需要大量的供电容量,更为重要的是应考虑满足实验用房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设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供电容量时应留有足够的余量。

  为了安全保存菌种、毒种、试剂、疫苗以及维持实验的连续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不间断供电,因此,要求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为了增加用电安全性,避免电器损坏和人员伤亡,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本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电情况的特点和要求,规定了供电用电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防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职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反生物与化学恐怖事件等重要任务,同时具有一定生物、化学和物理的安全性要求。因此,应具备比较先进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等智能化系统,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并预留发展空间。

  综合布线系统是实现楼宇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率高、功效显著,应是需要重点设置的项目。在办公区,每名工作人员宜拥有一个数据与语音点,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

  语音点,有特殊需求可另行考虑;走廊上宜设少量语音点。对于有条件者,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配置。

  电子门禁系统是需要积极考虑采用的智能设施,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实验人员的一般出入管理和准入制管理,对出入实验用房、菌毒种库等的区域权限、时段权限以及出入人员姓名、出入时间等均可进行识别和记录,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体系中起到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本条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智能化水平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出于减少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和加强对实验人员的保护,实验用台柜木制部分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为了减轻化学试剂对实验用台柜的损害,延长使用寿命,台柜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水及防火的性能。

  实验用台柜应根据实验需要,合理确定结构形式,常见的有边台、一般中央台、半岛形台、哑铃形变形台等。同时在确定柜体结构时,应考虑实验人员立位与坐位操作、书写、物品放置与储存等因素。

  实验用台柜的配件应符合实验用房要求,如:拉手宜呈圆弧形,以防止碰伤实验人员以及钩挂工作服;抽屉导轨宜为三节结构,以保证抽屉可以完全拉开至台面垂线之外,不妨碍实验用品的放取;涉及存放腐蚀性物品的柜体,合页应选用耐腐蚀型;水槽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水槽上方可根据需要设器皿滴水架;水嘴形式应满足实验需要,同时满足使用方便、结构牢固等要求。

  本条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台柜的原则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三十九条

  本条所提供的仪器设备装备标准,分别列出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A)、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B),以及根据地域特点和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C)。A、B类为通用性仪器设备,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具备的仪器设备;C类为特别配备的仪器设备,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当地带有地域性特点的疾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特别工作手段,以及开展科学研究等所需要的基本仪器设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购置计划前应对社会需求、人员技能、使用频率、仪器的运行费用以及区域内和系统内资源共享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设备装备,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需具备的仪器设备。各地应根据卫生部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标准等要求给予配置。

  第四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功能性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生物安全、洁净、恒温恒湿、防辐射、防振动、隔声等要求,因此工程造价相应较高。本建设标准采用以住宅为参照系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方法,根据各类地区现状调查的结果,规定实验用房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工程造价的2~4倍确定,其他用房可参照1.5~2倍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不含在实验用房内为满足实验需要所添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台柜等实验用物品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在实际工作中,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当地卫生厅局具体规定执行。

篇六: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附录

  A

  附录

  B

  总

  则................................................................................................................................1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选址与规划布局

  ...........................................................................................................3建筑面积指标

  ................................................................................................................4建筑标准.........................................................................................................................6仪器设备及相关指标.................................................................................................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殊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0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配置标准

  .......................................17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31附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服务功能和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项目设计和全过程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经济、绿色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统一规划,经批准后,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实验用房和保障用房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供配电设备等。

  配套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以及根据当地气候或城市规划、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配置的设施设备等。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承担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应设置相应的教学用房。

  第十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实验用房包括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实验用房。

  第十一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址条件较好。

  二、周边城市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噪声、强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划布局应按照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科学做好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

  二、科学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

  三、在满足基本基本功能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适当集中布置,适当预留场地发展用地。

  第十四条

  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

  1.2~2.0。改扩建项目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本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等三项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自身业务需求、经济条件和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功能需求确定。

  表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类别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m2)

  省级

  市级

  县级

  <7000<4000<1000<800<500<300<100<50<103500025200136007700630038005600410012002注:1.原则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总建筑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0000m,市级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建筑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m,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建筑建筑2面积不低于1000m。

  2.服务人口超过表1范围的、疾控任务繁重的,以及直辖市、重点城市等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结合实际需要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级别

  实验用房

  业务用房

  保障用房

  23~28省级

  41~5024~3424~28地级

  40~4829~3625~3429~40县级

  31~33注: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比例按功能实际需求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

  A

  的规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条

  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每个国家级重点实2验室3000m

  的标准另行增加相应实验用房面积。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

  项目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按照适用、经济、卫生、环保的原则,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一致。建设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卫生安全要求的基础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注重良好的自然通风,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担研究和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二、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

  层高、进深与开间等应符合实验用房的特性,满足实验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等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内部实验区应与实验人员办公、生活、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实验区域相互隔离,并做到流线清晰,方便快捷。

  第二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物垂直布局和工程管网设置,应便于废气、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与排放,和废气稀释与扩散。当实验、业务、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同一建筑物中,实验用房宜设置在建筑物上部,且宜按照毒理(包括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实验室的顺序由上至下依次安排。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层及以上的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应安装电梯。

  设置电梯应至少有一部货梯或客梯兼作货梯,有条件的宜设置独立货梯。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无特别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不涉及隐私的房间,门应设可视窗。

  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牢固、保温、防火、防潮、表面光滑平整,同时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易清洁的要求。

  地面应满足光洁平整、耐腐蚀、耐磨损、耐着色与褪色、不起尘、易清洁、防水及防滑的要求。洁净实验用房,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用房和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其建筑布局、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装修材料应满足相关环保和防火要求;

  二、地面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顶棚应光洁、元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三、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

  四、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有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地面、墙面应做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

  30mm的圆角。

  五、实验用台柜应坚实牢固、边角光滑,耐腐蚀、易清洁、防水、防潮、防火,便于维护保养。对于有高温试验要求的,还应耐高温。

  第三十五条

  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对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实验用房的废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

  第三十六条

  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和病原微生物的储存、运输、使用、收集、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的实验区域内,宜设置紧急洗眼和冲淋装置。服务半径小于30m的紧急疏散方向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的邻近区域,应设置共用紧急洗眼和冲淋装置,并宜设置有毒有害因素报警装置及其联动的机械通风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为满足功能需求,对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等要求的不兼容的实验用房,应采用独立空气调节系统,避免交叉干扰,确保实验用房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照度和噪声等室内环境指标符合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机械通风设施设备应满足运维安全、使用方便的要求。对于分散、微量释放有害

  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

  第四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配置宜设置防静电接地措施。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应设置防雷系统。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四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有条件的宜配置与实验活动相关的设施、设备的智能化运行管理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

  第六章

  仪器设备及相关指标

  第四十四条

  省级、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所承担的专业类别、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专业仪器设备参照附录B执行。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仪器设备,根据职能和需求配备。

  第四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设备装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

  项

  目

  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殊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称

  建筑面积

  备

  注

  (㎡)

  项目功能

  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

  室内环境要求

  其他

  表中面积以设置一间核心工作间、室内

  放置一台生物安全柜计;每增加一台生

  物安全柜,需相应增加约10m

  建筑面

  积;每增加一间核心工作间,需相应增

  加40m

  建筑面积。

  22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

  80—110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

  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

  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

  生物。

  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

  规范》(GB50346-2011)和《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

  准则》(WS233-2017)要求。

  加强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加强型BSL-2实验室)

  BSL-3160-20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ABSL-3(含小

  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

  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

  1.表中面积以设置一间核心工作间、室

  内放置一台生物安全柜计;每增加一台

  动物实验室)

  200-25ABSL-3(含中

  动物实验室)

  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220-260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

  生物安全柜,需相应增加约10m

  建筑

  规范》(GB50346-2011)、《实

  面积;每增加一间核心工作间,需相应

  验动物建筑技术规范》

  (GB50447-2008)、《实验动

  增加40m

  建筑面积。

  2.表中面积以设置一间动物饲养室计。

  每增加一间小动物饲养室,宜相应增加

  40m

  建筑面积;每增加一间中动物(如

  22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

  按实际需要确定

  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

  灭的微生物。

  物

  环境与设

  施

  》

  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

  (A/BSL-4实验室)

  (GB14925-2010)、《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猴、狗、猪等)饲养室,宜相应增加

  (WS233-2017)要求。

  60m

  建筑面积。

  3.含“大型”动物(如牛、马等)实验室,建筑面积应按实际需要设置。

  虫媒和试虫饲

  养间

  20—4试虫检测室

  20—3虫种、蚊、蝇、蠊、蜱虫、臭

  虫等媒介动物的保种、育种动

  物实验室。

  a)相对湿度:65-90%±5%;b)相对

  温度:15-30℃±0.5℃;c)温湿度

  1.温湿度控制

  控制:可以设置昼夜不同温湿度

  设置缓冲间,门有风幕等防逃逸措施,媒介饲养实验室

  需求。

  2.光照控制

  a)光源:普通日光灯,不低于

  200lux;b)光周期控制:可以设

  置光照昼夜节律。

  每个饲养间仅饲养一种媒介生物。试虫

  检测室、试虫处理室和虫媒生物暂存室

  房间温湿度和光照应可控。

  试虫处理室

  20—33.有防逃逸措施。

  虫媒生物暂存

  室

  准备间

  20—320-3025-5细胞培养洁净间

  细胞培养

  符合《细胞培养洁净室设计技术

  规范》要求。

  设缓冲间和更衣室。

  电子显微镜室

  透射电镜室

  扫描电镜室

  50—625—35透射电镜检测

  扫描电镜检测

  温度15℃—30℃

  防振动;

  湿度≤70%

  防电磁干扰

  样品制备室

  40—5样品制备、超薄切片等

  11试剂配制区

  常压或正压

  25—351.适用于病原微生物的实验。

  2.表中样本制备区面积以一间核心工

  PCR实验室

  样品制备区

  30—4聚合酶链反应实验

  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

  作间的普通BSL-2实验室计。每增加一

  间核心工作间,需增加30-40m2。样本

  制备区为加强型BSL-2或BSL-3实验室

  核酸扩增区

  25—35压力与样本制备区持平

  的,建筑面积按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实验室确定。

  产物分析区

  20—3压力低于核酸扩增区

  建筑材料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量

  检测;空气净化产品效果检测

  环境测试仓

  60—8恒温恒湿,温度23℃±0.5℃、湿

  度45%±5%,换气次数1次/h和0次/h

  仓体30m

  普通环境

  300-80除普通屏障环境外,还包括外

  照射动物实验室、内照射动物

  实验室、吸入染毒动物实验室、600-800行为学动物实验室、迟发神经

  毒性实验室、水生动物实验室、水生动物实验室、基因工程动

  物实验室等。

  符合《实验动物

  环境设施》

  (GB14925-2010)、《实验动

  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50447-2008)、《电离辐

  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和《放射性

  废物管理规定》

  (GB14500-2002)的要求。

  屏障环境

  实验动物设施

  隔离环境

  200—50动物生物安全

  二级实验室

  (ABSL-2实

  验室)

  300—80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

  规范》(GB50346-2011)、《实

  验动物建筑技术规范》

  (GB50447-2008)、《实验动

  12物环境与设施》

  (GB14925-2010)、《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233-2017)要求。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

  空气检测室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室

  50—8恒温恒湿,温度20℃—25℃、湿

  度50%—70%,换气次数0次/h

  消毒洁净室

  40—6无菌检查

  洁净度局部5级周边7级、百级

  洁净室要求

  恒温恒湿

  实验室药效测试室

  100—13卫生杀虫产品药效检测室

  温度26℃±1℃

  湿度60%±5%

  尘毒发生现场

  测试实验室

  模拟现场测试室

  80-10用于模拟发生化学物质,对事

  故状态下的个体防护和污染状

  恒温恒湿

  况进行实验室研究。

  用于模拟高低温、高湿环境,高低温模拟实

  验舱

  80-10测试该劳动环境下的生理指

  标。

  温度20℃—30℃

  等离子光谱仪/质谱仪检测室

  用于水、环境空气、土壤、公

  共场所、职业场所、食品、生

  60~80物等领域样品痕量、超痕量金

  属与类金属元素的定性定量分

  析。

  洁净度为4-5级、恒温恒湿

  (18℃~26℃、湿度<80%)

  (ICP/MS室)

  二噁英实验室

  250—30二噁英检测

  洁净度6级—7级

  前处理室:负压、温度

  13湿度40%—60%

  磁质谱室:正压、温度22℃±1℃

  湿度35%±5%

  18℃—27℃

  呼吸防护效果评价实验室

  滤料及呼吸器防护效果鉴定,80-100颗粒物发生实验,呼吸器适合

  性检测,颗粒物检测与粒径分

  布测试。

  泄漏性检测仓因进气、排气的需

  要,顶面与屋顶距离不少于0.5产生振动的设备宜放于建筑物底层,如

  样品预处理室

  米;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与操

  不能满足,应设计减振基础。噪声和振

  作人员隔开,宜分别放置于隔音

  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的单间。

  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

  泄漏性测试舱

  设机械通风装置,包括全面通风装置和

  危险化学品储存间

  80—10学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

  存要求参考《剧毒化学品、放射

  安保措施按公安部门要求建设。房间需

  储存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

  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1002-2012)和《易制爆危

  通风试剂柜。靠近实验区域方便试剂领

  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

  求》(GA1511-2018)。

  取。

  放射化学实验室

  110-13放射物质化学操作实验

  与化学分离实验室连接有样品

  输送口,独立下水系统,接到衰

  防尘、除湿。

  变池

  γ能谱放射性核素分析实验室

  40-8γ核素的测量分析

  通风橱出口特制过滤膜。室内墙

  壁降氡处理。保持小流量通风。

  仪器室

  防尘、除湿。γ谱仪接地。

  个人剂量监测实验室

  60-8辐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包括

  样本接收、样本检测等多个实

  验室

  防尘、除湿、恒温(15—25℃);

  通风柜。

  14放射源照射场

  100-12防护器材性能测试、仪器效验

  墙体、门、通风管、电线管等符合屏蔽

  要求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

  放射源库

  20-5射源装置

  暂时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含放

  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

  相关标准的防护要求。通风,防

  潮,防盗,辐射屏蔽

  符合公安部门安全防范要求

  试剂准备室

  25—35用于贮存试剂、试剂的分装和

  配制,扩增反应混合液的准备,温度18℃—26℃

  以及离心管、吸头等消耗品的湿度≤70%

  贮存和准备

  30—50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

  用于核酸(RNA、DNA)提取、规范》(GB50346-2011)和《病

  贮存。该工作区应符合相应生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

  物安全等级实验室的要求

  准则》(WS233-2017)的生物

  安全二级实验室要求

  NGS实验室

  样本制备室

  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检验实验工作

  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工

  文库构建室

  30—35用于核酸片段化(酶、超声波

  等)、连接、纯化和富集;

  用于DNA扩增与检测。未设

  温度18℃—26℃

  作导则》的相关要求。

  基因扩增室

  30—35湿度≤70%,负压或者定向外排

  置样本加样区的,加样过程可

  风

  在本区进行。

  文库质控室

  30—35扩增产物及文库的定性与定量

  测定(质检)

  温度18℃—26℃

  湿度≤70%,必要时,设置缓冲

  间,负压或者定向外排风

  温度18℃—26℃

  测序反应室

  40—50通过测序仪及进行测序

  15湿度≤70%,负压或者定向外排

  风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其相关样

  本保藏。

  菌毒种库

  800-100根据保藏类型和温度需求,设置

  人体生物样本

  生物样本库

  库

  500-100长期存放人体血、尿等生物样

  本

  不同温度区域。保藏高致病性病

  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按实际需求

  原微生物区域具有机械通风条

  非人体寄生虫

  及媒介生物样

  本库

  单独测算。

  1000-160保藏非人体寄生虫及媒介生物

  件。

  样本

  说明:表中实验用房面积中不包含实验人员办公室、监控室;

  16附录B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主要仪器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类别

  A类

  B类

  省

  地

  市

  县

  省

  地

  市

  √

  县

  √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测试系统

  微生物

  11√

  √

  全自动药敏试验菌液接种判

  读仪

  微生物快速鉴定质谱仪

  微生物

  √

  3微生物

  微生物过滤检测系统

  微生物

  √

  √

  √

  √

  真菌毒素浓缩器

  微生物

  微生物

  √

  √

  全自动样品稀释仪

  全自动荧光酶标鉴定仪

  √

  √

  微生物

  微生物

  √

  √

  多病原快速筛查鉴定系统

  致病菌分子分型和基因组数

  据处理终端

  √

  √

  √

  微生物

  √

  √

  食源性致病菌全基因组快速

  鉴定及溯源系统

  全自动微生物核酸检测系统

  微生物

  11√

  √

  11微生物

  微生物

  √

  √

  √

  12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检测

  系统

  酶联免疫光谱分析仪

  √

  √

  13微生物

  √

  √

  14放射免疫分析仪

  微生物

  微生物

  √

  √

  15实时荧光定量PCR扩增仪

  PCR扩增仪

  √

  √

  √

  √

  16微生物

  √

  √

  √

  1电泳系统

  微生物

  √

  √

  11脉冲凝胶电泳仪

  微生物

  √

  √

  √

  1全自动电泳仪

  微生物

  √

  √

  2微生物基因指纹鉴定系统

  微生物

  微生物

  √

  √

  21生物信息学工作站及相关软

  件

  微生物定量检测仪

  √

  √

  22微生物

  微生物

  √

  √

  23酶标仪

  自动洗板机

  √

  √

  √

  √

  24微生物

  √

  √

  √

  25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微生物

  555√

  √

  26水中微生物膜过滤装置

  微生物

  √

  √

  √

  27超净工作台

  微生物

  111√

  √

  √

  2生物安全柜

  微生物

  √

  √

  √

  2生物显微镜

  微生物

  √

  √

  √

  √

  3生物解剖镜

  微生物

  √

  √

  √

  31倒置显微镜

  微生物

  √

  √

  √

  √

  32荧光显微镜

  微生物

  √

  √

  33暗视野显微镜

  微生物

  √

  √

  √

  34电子显微镜

  微生物

  微生物

  √

  35超薄切片机

  核酸蛋白转膜仪

  √

  √

  36微生物

  微生物

  √

  √

  3紫外核酸蛋白测定仪

  杂交炉

  √

  √

  3微生物

  微生物

  √

  √

  3自动凝胶成像仪

  核酸冷冻离心干燥仪

  √

  √

  4微生物

  微生物

  √

  41核酸自动提取仪

  √

  √

  √

  142病毒载量测定装置

  微生物

  √

  √

  43核酸定量检测仪

  微生物

  微生物

  √

  √

  √

  44核酸测序仪

  45DNA转导仪

  微生物

  √

  √

  √

  √

  46层析纯化装置

  微生物

  微生物

  √

  √

  4低温高速离心机

  普通离心机(离心机)

  √

  √

  √

  √

  4微生物

  √

  √

  √

  4真空冷冻干燥机

  微生物

  √

  2√

  5压力蒸汽灭菌器

  微生物

  √

  √

  √

  51干热灭菌器

  微生物

  √

  √

  √

  52高精度恒温恒湿箱

  微生物

  微生物

  √

  3√

  53恒温培养箱

  生化培养箱

  √

  √

  √

  54微生物

  √

  √

  √

  55霉菌培养箱

  微生物

  √

  1√

  √

  √

  56CO2培养箱

  微生物

  √

  √

  5厌氧培养装置

  微生物

  √

  √

  √

  5厌氧工作站

  微生物

  微生物

  5三气培养箱

  恒温水浴箱

  √

  √

  6微生物

  √

  √

  √

  √

  61恒温摇床培养箱

  微生物

  √

  √

  √

  62全自动染色仪

  微生物

  √

  1√

  √

  √

  63涡旋振荡器

  微生物

  √

  √

  64水平摇床

  微生物

  √

  √

  √

  65MDS分子检测仪

  微生物

  √

  166全自动微生物数码显微培养

  计数系统

  冷封真空生物样本保藏系统

  微生物

  微生物

  √

  √

  6√

  √

  √

  √

  6金属浴

  微生物

  √

  √

  √

  6程控定量封口机

  微生物

  微生物

  √

  √

  √

  √

  7掌上离心机

  低速大容量离心机

  √

  √

  71微生物

  √

  1√

  √

  √

  72定量采样机器人

  微生物

  √

  √

  73ATP荧光检测仪

  微生物

  微生物

  √

  √

  √

  74绝对定量数字PCR仪

  蛋白质测序仪

  √

  75微生物

  微生物

  √

  76核酸质谱分析系统

  全自动酶免工作站

  √

  7微生物

  微生物

  √

  √

  √

  7鸡胚培养装置

  实验室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

  √

  √

  7微生物

  微生物

  √

  √

  84℃医用冰箱

  普通冰箱

  √

  √

  √

  √

  81微生物

  微生物

  √

  √

  82样本库信息系统

  正压式呼吸器

  √

  83微生物

  微生物

  √

  √

  √

  √

  84多道移液器(套)

  人工气候箱

  √

  √

  √

  85微生物

  微生物

  √

  √

  86超低容量喷雾机

  流式细胞仪

  √

  8微生物

  √

  √

  √

  8蛋白印迹仪

  微生物

  √

  √

  8大体积分液系统

  微生物

  毒理

  √

  9组织切片制作系统

  √

  √

  291冰冻切片机(套)

  毒理

  √

  √

  92程序降温仪

  毒理

  毒理

  √

  93吸入染毒系统

  全自动血球记数器

  √

  94毒理

  毒理

  √

  95病理切片扫描分析系统

  超声波清洗器

  √

  96毒理

  毒理

  √

  √

  9血乳酸仪

  多导生理记录仪

  √

  9毒理

  毒理

  √

  9水迷宫仪

  穿梭箱

  √

  10毒理

  毒理

  √

  101裂隙灯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

  102毒理

  毒理

  √

  103相差显微镜

  遗传分析扫描系统

  √

  104毒理

  √

  105多标记微孔板检测仪

  毒理

  √

  106全自动移液工作站

  毒理

  √

  10组织破碎仪

  毒理

  √

  10尿分析仪

  毒理

  毒理

  √

  10全自动血液分析仪

  全自动血凝分析仪

  √

  11毒理

  111全自动尿液分析仪

  毒理

  √

  112全自动免疫分析仪

  毒理

  √

  113斑马鱼养殖、操作和分析系统

  毒理

  毒理

  √

  114显微镜(带精细图像扫描、采

  集、打印功能)

  √

  21115倒置显微镜(带精细图像扫

  描、采集、打印功能)

  毒理

  √

  116正倒置一体化研究级显微镜

  毒理

  11体视显微镜

  毒理

  √

  √

  11菌落计数器

  毒理

  毒理

  √

  11自动菌落计数仪

  海马能量仪

  √

  12毒理

  毒理

  √

  121动物安乐处死箱

  双飞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

  √

  122毒理

  毒理

  √

  123组织匀浆机

  笼具自动清洗设备

  √

  124毒理

  毒理

  √

  125低温恒湿密闭代谢笼

  恒温恒湿养虫室

  √

  126毒理

  毒理

  √

  12蚊蝇饲养笼

  IVC实验动物饲养系统

  √

  12毒理

  理化

  √

  12尘埃粒子计数器、压差计等生

  物安全柜检漏设备

  尘埃粒子计数器

  √

  13理化

  理化

  √

  131全自动尿碘检测装置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132理化

  √

  √

  √

  √

  133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

  理化

  √

  √

  √

  134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理化

  √

  √

  √

  135红外分光光谱仪

  理化

  理化

  136荧光分光光度计

  测汞仪

  √

  √

  13理化

  理化

  √

  √

  √

  13锌卟啉测定仪

  √

  2213散射式浊度仪

  理化

  √

  √

  √

  √

  14旋光测定仪

  理化

  理化

  √

  √

  √

  141折光仪

  总有机碳测定仪

  √

  √

  √

  142理化

  理化

  √

  143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

  √

  √

  144理化

  √

  √

  √

  145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

  理化

  理化

  √

  √

  146二维气相色谱-质谱-质谱联

  用仪

  高效液相色谱仪

  √

  14理化

  √

  √

  √

  √

  14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理化

  √

  √

  149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理化

  理化

  √

  15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

  151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

  理化

  152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仪

  理化

  √

  √

  √

  √

  √

  153二维除盐液相色谱质谱联用

  仪

  理化

  15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理化

  理化

  √

  √

  √

  15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质谱仪

  √

  √

  156理化

  √

  √

  15离子色谱仪

  理化

  √

  √

  √

  15超临界流体色谱仪

  理化

  理化

  √

  15超临界萃取系统

  凝胶渗透色谱仪

  √

  16理化

  理化

  √

  √

  161在线凝胶渗透色谱-气相色谱

  -质谱仪(包括串联质谱仪)

  √

  23162同位素比值质谱仪

  理化

  理化

  √

  163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

  磁质谱仪

  √

  √

  √

  164理化

  理化

  √

  165顶空进样装置

  吹扫捕集装置

  √

  √

  √

  √

  166理化

  √

  √

  √

  16吹氮浓缩装置

  理化

  √

  √

  √

  16全自动多通道平行浓缩仪

  理化

  理化

  16全自动流体管理系统

  全自动索氏提取仪

  √

  17理化

  理化

  √

  √

  171热解析仪

  固相萃取装置

  √

  √

  √

  √

  172理化

  √

  √

  √

  173固相微萃取系统

  理化

  √

  √

  174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理化

  理化

  √

  175在线固相萃取装置

  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

  √

  176理化

  理化

  √

  √

  17超声波萃取仪

  微波消解器

  √

  √

  17理化

  √

  √

  17高温高压微波消解仪

  理化

  理化

  √

  √

  18全自动消解装置

  智能电热消解装置

  √

  √

  181理化

  理化

  √

  √

  182pH/离子选择电极测定仪

  电导率测定仪

  √

  √

  √

  √

  183理化

  √

  √

  √

  184流动注射分析仪

  理化

  √

  √

  √

  185激光粒度分析仪

  理化

  理化

  186分散度测定仪

  √

  √

  2418臭氧测定仪

  理化

  √

  √

  √

  18高速大容量旋转蒸发器

  理化

  √

  18有害气体快速检测仪

  理化

  √

  √

  √

  19便携式气质联用仪

  理化

  理化

  √

  √

  191蛋白质测定仪

  全自动纤维素测定仪

  √

  192理化

  理化

  √

  193全自动脂肪测定仪

  双向蛋白电泳仪

  √

  194理化

  理化

  √

  195化学发光仪

  人体营养代谢测量车

  √

  196理化

  理化

  √

  √

  19体外仿生模拟消化系统

  便携式呼吸测定仪

  √

  19理化

  理化

  √

  √

  19全自动体成分测定仪

  骨密度仪

  √

  √

  20理化

  理化

  √

  √

  201全自动肌肉测定仪

  生物细胞3D打印仪

  √

  √

  202理化

  理化

  √

  √

  203便携式运动测试设备

  神经系统功能测定设备

  √

  √

  204理化

  理化

  √

  205甲醛测定仪

  一氧化碳红外测定仪

  √

  √

  √

  √

  206理化

  √

  √

  √

  20二氧化碳红外测定仪

  理化

  √

  √

  √

  √

  20空气采样装置

  理化

  21√

  √

  20氨测定仪

  理化

  11√

  √

  √

  √

  21余氯分析仪

  理化

  1111√

  √

  211二氧化氯分析仪

  理化

  251√

  √

  212激光颗粒物检测仪

  理化

  √

  √

  √

  √

  213风速计/噪声计/温湿度计

  理化

  √

  √

  √

  214低本底α、β放射性测定仪

  理化

  √

  1√

  √

  √

  215尿素测定仪

  理化

  √

  √

  216氧化还原电位分析仪

  理化

  理化

  √

  3√

  √

  √

  21水样采样箱

  动压平衡自动跟踪等速烟尘

  采样仪

  √

  21理化

  √

  21振动测定仪

  理化

  √

  √

  22微波漏能测试仪

  理化

  √

  √

  221场强仪

  理化

  √

  √

  222频谱分析仪(套)

  理化

  √

  √

  223有机气体测定仪

  理化

  理化

  √

  224气体采样及浓缩系统

  声级计

  √

  225理化

  √

  √

  √

  226X光机

  理化

  理化

  √

  √

  22数字X光机

  听力测试系统

  √

  √

  22理化

  √

  √

  22B超(甲状腺、腹部)

  理化

  √

  √

  23肺功能测定仪

  理化

  √

  231血流图仪

  理化

  理化

  √

  232肌电图仪

  脑电图仪

  √

  233理化

  理化

  √

  234照度仪

  智能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

  √

  √

  √

  235理化

  √

  √

  √

  236便携式分光光度计(含碘试

  理化

  26√

  √

  23剂)

  理化

  √

  √

  超微量分光光度计

  激光测距仪

  23理化

  √

  √

  √

  √

  23身高计、体重计、脊柱侧弯测

  量仪

  电极电位仪

  理化

  √

  √

  √

  24理化

  理化

  √

  1√

  √

  √

  241空盒气压表

  氧浓度快速监测仪

  √

  √

  242理化

  理化

  √

  1√

  √

  √

  243高温炉(或马弗炉)

  √

  √

  244溶解性总固体(TDS)测定仪

  理化

  理化

  √

  √

  245通风式试剂柜

  液液萃取仪

  √

  √

  √

  246理化

  理化

  √

  √

  √

  24智能一体化蒸馏仪

  硫化物酸化吹脱系统

  √

  √

  √

  √

  24理化

  理化

  √

  √

  24流量校准仪

  标准声源校准仪

  √

  √

  √

  √

  25理化

  11√

  √

  251声级校准器

  理化

  11√

  √

  √

  √

  252WBGT指数仪

  理化

  121√

  √

  253氡测量仪

  理化

  理化

  √

  1√

  √

  √

  254皂膜流量计

  热释光剂量仪(套)

  √

  √

  255放射

  √

  医用诊断X线机性能检测设

  256备(套)(含:普通X射线机、放射

  CT机、DR、DSA、乳腺等)

  √

  25放射治疗设备性能检测设备

  (套)(含:医用加速器、伽

  玛刀、钴-60治疗机、后装机

  等)

  放射

  √

  √

  225α、β表面沾污测量仪

  放射

  √

  √

  259中子剂量当量测量仪

  放射

  χ、γ射线巡测仪(套)(含:

  260环境级、防护级)

  放射

  √

  √

  √

  √

  261低本底γ谱仪(高纯锗)

  放射

  √

  √

  262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装置

  性能检测设备(套)

  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

  描装置性能检测设备(套)

  放射

  √

  263放射

  √

  264便携式γ谱仪

  放射

  √

  √

  265α、β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放射

  √

  √

  √

  266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

  放射

  √

  √

  26氡、钍测量仪

  放射

  √

  √

  268中子射线个人剂量测量装置

  放射

  放射

  √

  26个人剂量报警仪

  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检测

  设备(套)

  √

  √

  27放射

  √

  271灰化装置

  放射

  √

  √

  272石材样品粉碎设备(套)

  放射

  放射

  √

  273大流量空气采样装置

  氡子体测量仪

  √

  √

  √

  274放射

  √

  √

  275个人剂量监测照射器

  放射

  276活度计

  放射

  √

  √

  27放射治疗剂量二维探测板

  放射

  √

  27低本底多道α谱仪或大面积

  屏栅α谱仪(含其制样装置)

  放射

  √

  279放射性气溶胶粒径测量系统

  放射

  放射

  √

  28放射性惰性气体实时监测系

  统

  √

  2281全身计数器

  放射

  放射

  √

  282固体核径迹测量系统

  微量铀分析仪

  √

  283放射

  放射

  √

  284门式放射性检测设备

  气载放射性水平巡测仪

  √

  285放射

  放射

  √

  286染色体制备及分析设备

  人员去污洗消设备

  √

  28放射

  通用

  √

  √

  28液氮罐

  制冰机

  √

  √

  √

  28通用

  通用

  √

  √

  29蛋白电泳仪

  蛋白纯化仪

  √

  √

  291通用

  通用

  √

  √

  292颗粒物监测仪(含光散射和重

  量法)恒温干燥箱

  √

  293通用

  √

  √

  √

  √

  294实验室空气消毒设备(二氧化

  氯、过氧化氢)

  温度压力测定仪

  通用

  √

  √

  √

  295通用

  通用

  √

  √

  √

  √

  296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低温冰箱(-20℃)

  √

  √

  29通用

  15√

  √

  √

  √

  29低温冰箱(-40℃)

  通用

  11√

  √

  29低温冰箱(-85℃)

  通用

  2√

  √

  √

  30超低温冰箱(-140℃)

  通用

  通用

  301微量振荡器

  超声波细胞粉碎仪

  √

  √

  √

  302通用

  √

  303样品粉碎机

  通用

  √

  √

  √

  √

  304均质器

  通用

  √

  √

  2305纯水处理器

  通用

  √

  √

  √

  306超纯水装置

  通用

  √

  √

  301/10万电子天平

  通用

  √

  301/万电子天平

  通用

  √

  √

  √

  √

  301/千电子天平

  通用

  √

  √

  √

  311/百电子天平

  通用

  通用

  √

  √

  √

  311百万分之一天平

  手持式采样定位记录器

  312通用

  √

  √

  √

  √

  313急性食物中毒检测箱

  应急

  应急

  √

  √

  √

  314水质快速检测箱

  突发事件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箱

  √

  √

  √

  √

  315应急

  √

  316环介导等温扩增LAMP设备

  应急

  应急

  √

  31PCR配液体系构建工作站

  硫化氢快速监测仪

  √

  √

  31应急

  应急

  √

  √

  31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氯气快速检测仪

  √

  √

  32应急

  √

  √

  备注:A类为必须配置设备,有明确的数量要求;B类为地方根据工作需求、任务量可增配的设备,无明确数量要求。

  3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

  规定”或“应按照……执行”。

  31附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32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目

  录

  总

  则..............................................................................................................................34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5选址与规划布局

  .........................................................................................................37建筑面积指标

  ..............................................................................................................39建筑标准.......................................................................................................................41仪器设备及相关指标...............................................................................................513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适应卫生与健康事业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地方独立设置的职业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服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自身的发展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整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其目的就是控制浪费、随意建设导致布局不合理、流程不科学、运行不经济等违反科学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3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确定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基本职能包括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的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履行基本职能、完成基本任务的需要确定。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满足功能、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加强型

  BSL-2实验室、增强型

  ABSL-2实验室、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电子显微镜室、PCR

  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环境测试仓、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室、实验室药效测试室、模拟现场测试室、等离子光谱仪/质谱仪检测室(ICP/MS

  室)、γ谱仪实验室、放射源照射场、放射化学实验室、人体样本和菌毒种库、实验动物设施、NGS

  实验室等,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35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明确的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完成基本业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保障用房,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常开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起辅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毒害性物品库房(剧毒品库)、易燃易爆物品库房、腐蚀性物品库房、应急物资贮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同时,保障用房还包括各类行政和办公等功能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保障卫生防病工作正常运转所必须具备的功能单元确定,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

  车库用房,包括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不同城市对各类车库用房的建设标准有不同要求,因此车库用房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件要求另行设置,本标准不包含车库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等建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疾控中心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以及建筑面积指标、防护等级等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政府和人防部门的要求另行设置。

  第十一条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小而全的建设模式逐渐淘汰,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共服务资源已成为趋势。

  36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便于服务社会,避免对外界产生不安全影响以及防止外界不良干扰等要求。疾控中心的建设用地宜长宽比例适当,避免出现不规则的形状,场地内竖向高差变化不宜过大。我国属于多地震、多自然灾害的国家,实验用房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选址时应避开自然灾害地段,尽量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远离对建筑物抗震不利的地质构造地段。选址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同时项目选址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总体布局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环境条件。

  合理地组织场地内的人流、物流,合理规划布局场地内的管线,处理好交通关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避免场地内不同类别的人流之间、人流与物流之间、洁污物(液、气)之间相互混杂、相互影响。

  由于实验用房专业性强,功能特殊,同时具备一定的生物(如病毒、细菌)、化学(如各种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物)安全性,对建筑结构、通风、空气调节、水电、人流、物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实验用房不宜与其他功能用房混建。

  对于毒理(包括动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由于实验内容与安全特点不同,如:毒理(包括动物房)实验室具有恶臭气体散发,微生物实验室具有生物安全隐患,理化实验室具有化学有害物产生等,需避免相互交叉污染或干扰;同时,由于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对室内空气环境的工艺性要求不同,如:动物房通常需要进行全面净化,理化实验室普遍需要有效通风等,需设置具有相应特点的工程管网,微生物实验室中许多用房需要设置负压或进行净化。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在总平面规划布局时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宜独立设置,如分别设置毒理楼、理化楼、微生物楼等。

  在总平面布局时,由于实验室常有不良气体排出,因此实验用房宜设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并根据各类实验用房排放的气体特性以及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大小,从上风向向下风向,宜按照毒理、理化、微生物依次排列,以降低对其他建筑物内空气的污染。

  3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原则。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基本实验室、特殊实验、业务、保障、教学培训、配套设施和场地的用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宜建筑密度小、朝向好、间距较大、自然通风顺畅、绿化率高,以便实验室废气的处理排放、稀释与扩散,同时便于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区域特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满足实验室其他有关特性的要求,避免或减少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原则。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车库用房用地原则。

  3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以服务人口为基本参数结合业务和工作特点确定基本实验用房、业务用房和保障用房等三项房屋建筑的服务人口均建筑面积指标和基本用房总建筑规模。作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测算指标,计算三类用房的建筑面积,并以此为基数,根据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应的单列项用房的建筑面积,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面积=服务人口对应面积+特殊实验用房面积(如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面积(如有)+重大研究项目所需面积(如有)+培训和教育用房面积(如有)。

  根据全国2463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现状、10年房屋建筑面积变化趋势、409所(31所省级、107所地市级和271所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调查分析发现,省级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本用房建筑面积增长幅度较高,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均建筑面积较低,且10年增长幅度较少。

  基于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现场调研数据,根据专家咨询新职能和新需求应增加(食品安全风险检验检测、健康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生化危险品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仓库等)、根据2009年标准发布以来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规范》等新规范提出增加(应急办公室或应急指挥中心、传染病疫情现场采样和处置车辆独立消毒、处理、存放场地、为现场采样人员单独设置的消毒间、更衣间和服装处理间、实验事故紧急报警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并相应增加的实验室设备设施。按照10年的发展趋势、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中心的现状及新增加的面积进行测算,从而确定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并调整人均房屋建筑建筑面积与编制人员数量的变化趋势。

  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个分区的情况,如果各分区功能定位属于差异性发展,可按照特殊实验用房、培训教学用房、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进行规模测算,再拆分到各个院区;如果各院区功能相对完备各自独立,也可对各个院区分别进行规模测算。

  第十八条

  本条确定了三类房屋建筑在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总结2463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状和409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功能定位、业务需要和发展趋势,结合专家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3第十九条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不限于附录

  A

  所列项目,应根据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另行设置。

  本条明确了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具体建筑面积应根据专业特点、实验要求、建筑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承担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承担国家级和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面积确定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和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确定原则。

  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设计,在满足工艺性和功能性特点的要求下,按照适用、经济、卫生、环保的原则,尽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实验过程中,常会产生各种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的气体。这些有害气体需要及时排出室外,避免造成室内污染,保障实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实验用房通风是实验室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然通风是实验用房全面通风的一种重要方式,实验用房尽量利用在满足实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实验用房应尽量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主要依靠开启门窗来实现。因此,有实验用房的建筑物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宜采用窗下墙形式。在建筑设计时,应尽量考虑扩大外窗及其可开启的面积。自然采光对于实验用房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有利于实验人员的视觉判断,而且让自然日光进入实验用房将会改善每个空间的形象与品质。

  实验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仪器设备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实验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实验室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实验建筑物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

  60°~90°夹角,最小也不宜小于

  45°角。

  采用自然通风与采光,对于整体建筑物无需常年人工通风或制造常年人工气候以及人工照明,既节省了建设投资,降低了运行与维护费用,又使安全性、可靠性与舒适性更有保障。

  本条按照满足工艺要求、节省投资、降低能耗的原则,规定了实验建筑关于通风与采光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条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特点是实验内容广泛,要求各异,其大小、形态及室内环境指标多不相同,应根据实验的对象、内容与要求进行建造。实验用房是实验工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针对性与多样性的特点。有的需要建筑物提供大空间来形成开放型实验室,如许多化学实验室,由于它们的共性较多,需要的工作面较大,因此常被希望建成大空间的工作平台,以便相互配合,提高工效;有的需要在较大的空间内按实验的特定要求划分出多个区域,形成一个组

  41合型实验室。如:①组合形式PCR实验室(基因扩增实验室),根据特定的专业要求,通常需设置多个相互隔离的工作区域,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粉碎区(根据需要设置)、样品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以及产物分析区等;当采用荧光PCR时,扩增区和产物分析区可合并为一个区。为了减少不同工作区之间的空气交换量,各个工作区的出入口应设置缓冲间,并且当建筑条件许可时,可设置内部专用走廊,形成定向的人流、物流与实验流程。同时对室内环境也有特定要求,需设置通风系统,形成定向的气流包保护区,避免各个实验区之间的相互干扰。②HIV

  血清学实验室,按专业要求,应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三个区域,根据需要还可设置血清库。整体布局应符合合理的工艺流程、生物安全以及人流与物流的要求。

  因此,实验用房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一般民用建筑中惯有的“标准层”或“标准间”的概念;二是需要建筑物提供一定的层高、进深和开间,以及具备可提供大面积的敞开空间的特性,以便各种类型实验室的布置与建造,满足实验工作的需要。

  鉴于上述特点,实验用房宜采用框架(剪)或钢结构,消除混合结构中承重墙对空间的限制,便于实验室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

  机械通风是实验用房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通风方式,例如:①许多实验用房需要具备洁净、负压、恒温恒湿的环境条件,需设置空气调节系统;②在实验过程中集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需要通过局部排风罩进行捕集、排除;③在使用和储存化学试剂过程中,有散在的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环境往往需要通过全面通风措施予以排除。因此,实验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应便于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防火设计原则。

  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实验室以及过水后将发生严重危害环境或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事故的实验室,应采用合理的气体灭火装置。适用于实验室的气体灭火装置通常有自动气体灭火装置和手动灭火器。采用自动气体灭火装置时,应在室内外分别设置手动控制开关,同时还应在消防值班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第二十八条

  为了合理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局应

  42满足下列要求:①实验区与非实验区相互隔离;②人员经更衣室更衣后进出实验区;③物品,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经垂直通道到达楼层后可直接进出实验区。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局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房在楼宇中的垂直布局和工程管网设置,应根据各类用房散发废气的毒性、刺激性及异嗅的强弱程度,以及工程管网量,并考虑合理的人流、物流组织和工作流程来确定。

  实验、业务及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宜将实验用房置于楼宇最上部,明确功能分区,保证实验用房呈独立区域,并处理好交通关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避免不同类别的人流、物流相混杂。其余用房的垂直布局宜按照业务、保障用房依次向下布置。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由于毒理(包括动物存养)实验室散发异嗅气体的量与强度较大、工程管网量多、布置复杂,因此毒理实验室宜设置在最上部;理化实验室散发化学气体量较多、工程管网量较大,因此理化实验室宜设置在楼宇上部;微生物实验室所需通风设施的工程管网量相对较少,同时,实验室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收集消毒后排放,并尽量缩短其污水管道的长度和避免经过其他用房,因此微生物实验室宜设置在毒理、理化实验室的下方。

  实验用房在楼层间的布局,宜按类别单元进行归拢,分层设置。对于容易造成交叉干扰,而又难以有效隔离的实验室,不得同层混合布置。

  本条规定有利于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排放与稀释,减轻对其他用房的不良影响,同时便于合理设置工程管网。

  第三十条

  设置实验用房建筑的电梯,按用途可分为货梯和客梯两类;按专业清洁要求可分为清洁梯和污物梯两类。

  实验用房的垂直交通,在满足人流需要的同时,更应满足物流,包括样品、试剂、器皿、仪器设备等运输的需要,因此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位于四层及以上的实验用房应安装电梯。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在确定电梯时应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至少有一部客梯可兼作货梯,以便实验用品,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垂直运输。有条件者,宜单独设置污物梯。

  客梯的位置应设于楼宇主入口视觉显著、交通便利的区域;货梯一般与客梯相邻,这种设置可以降低造价、提高效率,但也可以根据特殊需要,避开主要人流路

  线,在楼宇的其他区域独立设置,通常是设于楼宇的另一端。在这种情况下,43货梯往往更多地被当作实验专用梯使用。独立的货梯或实验专用梯可以通过门禁系统进行管理,仅用于设备、材料、样品等供给和废弃物的运输,并便于实现封闭清理与消毒。

  货梯或客货两用梯除设有常规功能外,还应配置运行直驶与停站更改功能。它的作用是保证在运送物品,特别是含有致病微生物的实验样品与废弃物时,可以不受梯外其他楼层的召唤以及更改梯内错按的楼层按钮而直接到达目的楼层。

  本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流、物流的合理需要,确定电梯设置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了避免在实验过程中因外窗玻璃的色彩造成色觉判断误差,本条对实验用房外窗玻璃的色彩,以及避光措施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内隔墙应优先选用厚度簿、保温性好、施工方便的新型轻质材料,并满足牢固、保温、防火及表面光滑平整的要求,对合理布局、扩大使用面积、提升建设档次、展现良好形象具有显著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应对未来的改建、扩建具有较好的灵活性。

  无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应具备良好的可视性,其意义在于:①提高安全性。由于实验室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工作人员较少,因此,提高实验室的可视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②提高明亮度、增强开阔感。由于实验室隔墙很多,对光线的阻挡程度较重,因此,提高实验室的可视性,有利于保证整个实验区域,包括走廊的明亮程度,并增强开阔感。

  实验用房采取玻璃分隔时,地面以上应采用不低于1m的实墙,以便放置装有电源插座的实验边台,并耐受推车等物体的冲撞,提高安全性。走廊两侧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透明面积的比例。纵隔墙不宜全部采用玻璃隔断。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空间是现代实验用房设计的重要理念之一,提高单位空间的贮物量在大多数实验用房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墙上安装吊柜或在实验台上方设置支架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既简洁又美观、实用的方式,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的地方以实墙代替玻璃隔断来争取空间,储藏或搁置实验物品。当纵隔墙采用玻璃隔断时,应在近走廊与外墙处应各留不少于1.5m宽的实墙,以利于放置冰箱、器皿柜、资料柜等高大物件。

  实验用房吊顶、墙面的材料和构造除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以外,还应满足耐消毒剂等化学物质腐蚀、防水与易清洗的要求。

  实验用房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耐着色、不起尘、易冲洗的建筑材料。

  44对于洁净实验用房、BSL-2实验用房及其以上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和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材料除应满足上述一般要求外,更需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验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室内装修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根据实验用房废水的性质、成分和被污染程度规定了实验废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原则,废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遵照执行。

  一、排水方式。实验废水排水系统,按所排除的污水性质、成分和被污染的程度并结合室外排水系统的情况,可设置分流排水或合流排水系统:

  含有致病性低的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宜设置专用排水管道,以便污水收集和消毒处理。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废水:在小型实验用房,当废水量较小,放射性物质浓度不大时,可合成一个排水系统。对于排出的废水量较小,但浓度高时,可采用特制的专用容器就地进行收集后,送往集中废水贮存槽,然后送往外协废水处理机构。在大型实验用房,应根据排出的废水中放射性物质浓度和化学性质等,可设置一个或几个排水系统分流排出,需要处理的废水排至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外协的公共废水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当不同化学成分的废水混合后的反应对管

  道有损害或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分流排出,以便进行有效处理。

  毒理实验用房:为了能够顺畅地排除实验动物房粪便,需要设置较一般

  下水更大直径的排水管道,因此,宜单独安装专用排水系统。

  含有机溶剂的实验废水:由于有机溶剂往往不溶于水,不但有毒有害,而且多有强烈的异味,会随排水支管道进入其他实验用房的水封而散发至室内。因此,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并安装专用的排水管道进行收集,以便进行有效处理。

  含有酸、碱、氰、铬等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宜考虑设置独立的排水管

  45道进行收集,以便进行有效处理。

  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的废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采取分流排水,有利于废水的无害化处理。

  二、排水管材

  含有酸、碱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酸耐碱的材料制作。

  含有氯仿、苯系物等溶剂型污染物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有机溶剂腐蚀的材料制作。

  第三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废水中常含有少量的酸、碱、氰、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以及氯仿、苯、酯等有机污染物,甚至可能含有残存的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因此,必须对废水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以达到排放安全的要求。例如:对于含有酸碱的废水采取中和措施后排放;对于含有重金属、有机溶剂的废水,可采取收集的方式进行暂存,然后交由被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对于含有致病微生物的废水采取消毒灭菌措施后排放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过程往往需要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强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和具有毒害、生物、放射等危险性物质,其使用、存放、转运、收集、处理和处置等均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例如:易挥发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存放宜采用通风试剂柜;剧毒、易制毒的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宜采用防盗容器或柜体;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宜采用防高温、防火、防爆、通风的储存容器或柜体;对储存环境的温湿度有严格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宜采用防爆冰箱或具备温湿度控制功能的安全柜体;具有生物危害的样本和废弃物的存放应采用受控的柜体或房间。

  对于一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而言,废弃物来之各个相关实验部门,往往有大量暂存的需求,因此,需要具备相应的暂存条件。例如:单独建设具有足够容积的储存室或设置相应的箱体,以便废弃物分类安全存放。同时,需要采取室

  46内环境监控、通风换气及安全排放等智能化运行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洗眼器、紧急冲淋器和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报警设施的设置原则。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是在非常态状况下使用的两种应急救援设施。

  在需要经常使用硫酸、盐酸、硝酸及氢氧化钠等强腐蚀性化学品,以及需要接触致病微生物的实验过程中,当意外发生,造成化学灼伤或受到生物污染时,需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比较理想的处理办法是在第一时间进行大水量冲洗,因此在危险实验区,宜根据实验性质,合理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强腐蚀性化学品用量较大,并且有较多备用贮存的实验用房,宜在每个实验用房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一般化学实验区,可以洗眼器为主,紧急冲淋器为辅,设置在易受化学灼伤的实验用房内。若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特点,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的精神,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如公用走廊的中部),设置共用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在微生物实验区,以设置洗眼器为主,通常对紧急冲淋器的设置无特别要求。对于一般致病微生物实验用房,当条件许可时,宜在每个实验用房的出口处设置洗眼器;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的水质应保持清洁。在建筑设计时应合理设置下水系统,以便定期置换管中陈水,保持水质常新。紧急冲淋器底部地面应防滑,不宜设置挡水板或淋浴盆,以防应急人员滑倒、绊倒,并采取地面防水措施,以免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影响周围环境。

  有条件的实验用房,应设置与检测工作范围相应的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和通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4第三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实验用房空调系统的设置要求。

  一般实验用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仪器设备的工作要求,通常夏季温度不超

  过28℃,冬季温度不低于

  16℃,相对湿度为40%~60%。由于上述空气指标与人

  体舒适性要求相吻合,所以实验用房的温、湿度按舒适性指标控制即可满足要求。

  与此同时,考虑到实验室存在空气交叉污染风险、使用频率不定等因素,实验室

  的空调空调应具有独立回风的功能。PCR实验室等对干扰敏感的实验活动,还应

  注意送排风管道造成的交叉污染,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应具有较好的负荷调节

  功能。有洁净、恒温恒湿、负压等特殊空气条件要求的实验用房,空气调节系统

  宜分别独立设置;若采取合并系统,应按功能、类别进行归类组合形成不同的系

  统单元,各系统单元独立设置。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用房,不得采用公共新风、回风和排风系统。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实验室排风要求。

  实验过程中,常有各种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物质散发,不仅危害实验人员的键康与安全,而且影响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实验用房需要广泛采取通风措施,及时有效地排除有害物。

  对于集中产生大量有害物的地点,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将有害物就地排出,以控制其在室内扩散。当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时,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通常,局部排风是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它可以利用最小的风量,获得最好的控制效果。例如:易挥发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存放于通风试剂柜中;涉及挥发性或易形成气溶胶物质的操作在排风柜中进行等。上述措施可以用较小的排风量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逸散。

  除了在集中产生有害物的固定实验操作点常采用局部排风外,对于大多数实验用房,由于实验操作点的位置经常变化,以及化学试剂等挥发性物品的摆放位置通常比较分散等因素,有害物往往处于分散散发状态,其特点是源多、面广、量小;另外,对于药品库、贮藏室、暗室、洗消室等有关实验用房也往往有较多

  48

篇七: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4第四章

  建设用地.............................................................................................................................................................7第五章

  规划布局.............................................................................................................................................................7第六章

  建筑标准.............................................................................................................................................................8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14附录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5附录二

  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22附录三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

  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等候条件特殊配置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的,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第九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

  第十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m2/人、地级65m2/人、县级60m2/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

  表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类别

  省级

  >7000>4000>1000<1000>500>300>100<100>80>40>10<10服务人口(万人)

  24000~3400018500~2400013000~185007500~130005800~70004700~58003500~47002500~35004100~61502450~41001250~2450850~1250建筑面积(m2)市级

  县级

  注:经济较发达或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级别

  省级

  地级

  县级

  实验用房

  41-5040-4835-42业务用房

  24-3424-2823-25保障用房

  20-2421-2825-32行政用房

  3-64-66-1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四、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在总体布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与业务、保障、行政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实验用房的布局、朝向、间距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二、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

  第二十四条

  设置实验用房等的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建筑内部实验区与实验人员办公、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实验区域相互隔离,并满足人流、物流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垂直布局应遵循便于废气的处理排放与稀释,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以及各

  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进行。

  实验、业务、保障及行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第二十七条

  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的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应安装电梯。设置电梯的至少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货梯。有条件的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

  第二十八条

  实验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无特别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内隔墙材料应具备牢固、保温、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

  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防水与易清洗的要

  求。

  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洁净实验用房,负压生物安全实验用房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其建筑布局、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

  第三十条

  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对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实验用房的废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

  第三十一条

  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第三十二条

  易受化学物质灼伤的实验区域内,宜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

  11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有条件的实验用房应设置与检测工作范围相应的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实验用房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实验环境需要。空调系统不得造成不同实验用房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用房,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第三十四条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对于分散、微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

  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

  12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第三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应设置防雷系统。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并设置楼宇自控系统。安全防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三十八条

  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13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参照附录B执行。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设备装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时,实验用房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工程造价的2~4倍确定,其他用房可参照1.5~2倍确定。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相关规定执行。

  14附录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附表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建筑面项

  目

  名

  称

  积

  (m2)

  项目功能

  室内环境要求

  其他

  备

  注

  适用于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主实验室相对于大气压宜表中面积以设置一间主具有较大乃至高度危害或具为-20Pa~-30Pa,相邻相实验室、室内放置一台有潜在危险的致病因子,但实通房间压差为10Pa~生安柜计;每增加一台负压状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验过程对健康成人、动物和环15Pa,洁净度为7级~8生安柜,需相应增加约境可能却相对不易造成严重级。如果涉及较大潜在危10m2建筑面积

  危害的实验

  害的操作,宜采用全新风系统,排出空气经过高效滤器过滤

  40~715BSL-3110~160120~180140~200按实际需要确定

  适用于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害性,易通过直接接触或气溶胶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疾病,或对动植物和环境具有高度危害,通常有预防和治疗措施的实验

  依照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执行

  1表中面积以设置一间主实验室、室内放置一台生安柜计;每增加一台生安柜,需相应增加约10m2建筑面积;

  2表中面积以设置一间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ABSL-3(含小动物实验室)ABSL-3(含中动物实验室)BSL-4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ABSL-4(含小动物实验室)

  适用于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依照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动物室计;每增加一间具有高度危害性,通过气溶胶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小动物室,宜相应增加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或范》GB50346执行

  20~25m2建筑面积,16未知的、高度危险的致病因子,实验过程对健康成人、动物和环境极易造成严重危害,没有预防和治疗措施的实验

  每增加一间中动物室,宜相应增加30~40m2建筑面积;

  3含“大型”动物(如牛等)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ABSL-4(含中动物实验室)

  透射电镜室

  电子显

  微镜室

  扫描电镜室

  样品制备室

  暗室

  试剂配制室

  PCR实验室

  样品处理室

  50~60透射电镜检测

  25~35扫描电镜检测

  40~50样品制备、超薄切片等

  15~20电镜照片冲印

  25~35聚合酶链反应实验

  20~30宜微正压

  1适用于有一定生物安温度15℃~30℃

  湿度≤70%防振动;

  防电磁干扰

  宜为BSL-2或以上等级实全隐患的实验;

  验室

  2实验流向、气流、人

  1核酸扩增室

  20~30压强不高于样品处理室,流、物流均为单向流

  局部5级净化

  压强低于核酸扩增室

  产物分析室

  20~30续附表1建筑面项

  目

  名

  称

  积

  (m2)

  项目功能

  室内环境要求

  其他

  备

  注

  全自动微生物仪实验室

  40~60细菌分子生物学鉴定

  根据实验对象选择常压或负压

  4℃~8℃

  37℃±1℃

  冷房

  暧房

  20~40分子生物学试验及试剂存贮

  20~40细菌培养

  1建筑材料有毒有害物质释放环境测试仓

  60~80量检测;空气净化产品效果检测

  恒温恒湿

  温度23℃±0.5℃、湿度45%±5%

  换气次数1次/h和0次/h温度20℃~25℃、湿度40%~70%

  洁净度7级

  仓体30m3大型

  800~1200400~800200~400SPF级实验室动物房

  中型

  SPF级动物实验

  换气次数10次~20次

  小型

  恒温恒湿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室

  温度20℃~25℃、湿度50%~70%

  换气次数0次/h空气检测室

  50~80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

  1百级洁净室

  40~60无菌检查

  洁净度局部5级周边7级

  恒温恒湿

  实验室药效测试室

  100~130卫生杀虫产品药效检测室

  温度26℃±1℃

  湿度60%±5%

  恒温恒湿

  温度20℃~30℃

  湿度55%~65%

  洁净度6级~7级

  温度18℃~26℃

  湿度<80%

  模拟现场测试室

  60~80卫生杀虫产品模拟现场药效检测

  等离子光谱仪/质谱仪检测室

  (ICP/MS室)

  60~80水、食品、化妆品等方面微量元素一次多项检测

  2洁净度6级~7级

  前处理室:负压、温度18℃~27℃

  二噁英检测

  湿度40%~60%

  磁质谱室:正压、温度22℃±1℃

  湿度35%±5%

  γ谱仪实验室

  80放射性核素定量分析

  据铅室重量确定楼板承重

  墙体、门、通风管、电线管等符合屏蔽要求

  内部表面材料耐酸碱腐蚀

  二噁英实验室

  250~300放射源照射场

  100防护器材性能测试、仪器效验

  放射化学实验室

  100水、食品放射性测量

  注:表中实验用房面积中不包含实验人员办公室、监控室。

  21附录二

  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附表

  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省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A1微生物鉴定系统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测试系统

  微生物过滤检测系统

  微型全自动荧光酶标鉴定仪

  放射免疫分析仪

  PCR扩增仪(实时、荧光)

  B

  C2A

  B

  C1A

  B

  C

  地(市)

  县

  2123111456122278910111213141516171819PCR扩增仪

  电泳系统

  脉冲凝胶电泳仪

  微生物基因指纹鉴定系统

  酶标仪

  自动洗板机

  多头移液器(套)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水中微生物膜过滤装置

  超净工作台

  生物安全柜

  生物显微镜

  生物解剖镜

  2233102110108266166604220152541122514351334430216515211312121122521325123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倒置显微镜

  荧光显微镜

  暗视野显微镜

  电子显微镜

  超薄切片机

  核酸蛋白转膜仪

  紫外核酸蛋白测定仪

  杂交炉

  自动凝胶成像仪

  核酸冷冻离心干燥仪

  病毒载量测定装置

  DNA测序仪

  DNA转导仪

  2218521312411111111311111124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层析纯化装置

  流式细胞仪

  低温高速离心机

  普通离心机

  真空冷冻干燥机

  高压灭菌器

  干烤灭菌器

  高精度恒温恒湿箱

  恒温培养箱

  生化培养箱

  霉菌培养箱

  CO2培养箱

  厌氧培养箱

  厌氧工作站

  361451104111810215154401538211125143362310125512225146102111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恒温水浴箱

  恒温摇床培养箱

  低温冰箱(-20℃)

  低温冰箱(-40℃)

  低温冰箱(-85℃)

  超低温冰箱(-140℃)

  组织切片制作系统

  冰冻切片机(套)

  液氮罐

  程序降温仪

  人工气候箱

  PEET柜

  超低容量喷雾机

  吸入染毒系统

  10415113208251111111153626105114515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均质器

  全自动血球记数器

  图像分析系统

  超声波清洗器

  制冰机

  血乳酸仪

  多导生理记录仪

  尿分析仪

  水迷宫仪

  穿梭箱

  微量振荡器

  样品粉碎机

  微波消解器

  超声波细胞粉碎仪

  42211233103422111111311275115221112117576纯水处理器

  1/100万电子天平

  1/万--1/10万电子天平(兼容)

  1/万电子天平

  1/千电子天平

  等离子光谱分析系统

  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谱仪

  1177147879802510212381112248182832142112218428586878889909192939495红外分光光谱仪

  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

  可见分光光度计

  荧光分光光度计

  锌卟啉测定仪

  散射式浊度仪

  旋光测定仪

  折光仪

  总有机碳测定仪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4111131021211111113111251111111111962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气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高效液相色谱仪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

  离子色谱仪

  毛细管电泳仪

  制备色谱仪

  逆流色谱仪

  飞行时间质谱仪

  磁质谱仪

  分离质谱仪

  141111112304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核磁共振波谱仪

  固相微萃取系统

  顶空进样装置

  吹扫捕集装置

  吹氮浓缩装置

  超临界萃取系统

  热解析仪

  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超声波萃取仪

  自动凝胶流分收集器

  薄层色谱系统

  11211211111111111131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薄层色谱扫描仪

  pH/离子选择电极测定仪

  电导率测定仪

  极谱/电位/阳极溶出仪

  流动注射分析仪

  蛋白质测序仪

  多功能快速检测仪

  水分测定仪

  水质连续自动检测系统

  激光粒度分析仪

  分散度测定仪

  6110111111111231411111212132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甲醛测定仪

  一氧化碳测定仪

  二氧化碳测定仪

  空气采样装置

  蛋白质自动测定仪

  全自动纤维素测定仪

  全自动脂肪测定仪

  双向蛋白电泳仪

  化学发光仪

  臭氧测定仪

  高速大容量旋转蒸发器

  122612133123111111114122621112122433142热释光剂量仪(套)医用诊断X线机性能检测设备

  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

  α、β表面沾污测量仪

  中子剂量当量测量仪

  防护级χ、γ射线剂量仪

  低本底γ谱仪(高纯锗)

  数字减影设备性能检测体模

  CT性能检测体模

  221143121441451461471481113112141141501134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151检测、直接数字式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放疗自动扫描水箱

  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磁共振性能检测体模

  液体闪烁测量仪

  环境级χ、γ剂量率仪

  便携式γ谱仪

  1521531115415515615715211211135159160161α、β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

  氡钍分析仪

  中子射线个人剂量测量装置

  个人剂量报警仪

  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检测设备(套)

  灰化装置

  石材样品粉碎设备(套)

  紫外线强度分析仪

  硫化氢快速监测仪

  1116216342421641651661671681111111111136169170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氯气快速检测仪

  动压平衡自动跟踪等速烟尘采样仪

  振动测定仪

  微波漏能测试仪

  场强仪

  频谱分析仪(套)

  氨测定仪

  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

  有机气体测定仪

  气体采样及浓缩系统

  1111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1111111111111113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声级计

  X光机

  高千伏X光机

  听力计

  B超(甲状腺、腹部)

  肺功能测定仪

  血流图仪

  肌电图仪

  裂隙灯

  脑电图仪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31221412221111121111111113191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111注:A: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

  B: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C:根据地域特点、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附录三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3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40

篇八: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篇九: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一、实验室建设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

  (一)市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二)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设备配置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人员配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置为:市级91-120人;县级61-100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置结构比例为:行政管理和工

  勤人员应占总人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75%,非卫生技术人员应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

  在核定的编制内配置一定比例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卫生技术人员:市级为30-40%、县级为40-50%。

  四、基本功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市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二)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附件4:

  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床位数应达到100张以上。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平方米/床,全院业务用房不低于6000平方米。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

  二、设备配置

  基本设备(19项):12道心电图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除颤起博器、无创呼吸机、急救呼吸机、多功能抢救床、便携式B超、电动负压吸引器、全自动洗胃机、空气净化消毒机、离心机、二级生物安全柜、双目生物显微镜、生化培养箱、血气分析仪、血沉仪、血糖仪、尿分析仪、四通道凝血仪。

  重点设备(16项):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肺功能分析仪、血液透析机、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血液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冷冻切片机、数字X线机、移动式X线机、预真空高压锅、高压氧舱、化学气体消毒柜、内窥镜清洗消毒机、救护车、焚烧炉。

  三、人员配置

  病床与工作人员配置比例为:300床位以下的按1:1.3-1:

  1.4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1:1.5计算。

  人员配置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二甲医院为1:4:5,二乙医院为0.8:4:5.2;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5%,非卫生技术人员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

  四、服务功能

  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接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医药知识的培训,开展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附件9:

  血站能力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

  根据年采供血量,业务用房达到相应标准:年采供血量2000升以下,业务部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采供血量2000-1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年采供血量10000-2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年采供血量20000-4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3000-4500平方米;年采供血量40000升以上,业务部门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配置

  (一)血站:贮血专用冰箱(4℃)、低温冰箱(-20℃以下)、恒温水浴箱、体重秤、血压计、采血计量议、热合机、急救设备、必备药品、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振荡器、离心机、加样器、转动器、酸度计、分析天平、洁净工作台(间)、毁形机、高压蒸气灭菌器、大容量低温离心机、分桨器、血细胞分离机、试剂专用冰柜(箱)、血凝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血小板保存箱、微粒测定仪、离心机转速测定仪、运血车、速冻冰箱、工作间消毒设备。

  (二)采血车、采血点:1、比照上述设备标准配备开展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2、能与所属血站进行及时、可靠联系的通讯设备;3、应有洗手设施和充分的照明设备及电力供电设备。

  三、人员配置

  按年采供血量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年采供血量2000升以下,卫生技术人员12-20人;年采供血量2000-1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20-70人;年采供血量10000-2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70-120人;年采供血量20000-4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120-200人;年采供血量40000升以上,卫生技术人员200人以上。

  四、服务功能

  具备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份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

  附件10:

  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一、房屋建设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培训宣传、信息网络管理、快速检测分析、档案资料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建筑规模标准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执行。

  二、设备配备

  (一)车辆配置:监督工作用车辆应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卫生监督执法车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按监督执法人员每5-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用于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2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装备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执法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采访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工具,配备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办公设备。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信息化建设

  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建设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四、人员配置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力配置:市级卫生监督人员按服务规模确定为:按人口7-8人/10万人配置;县级卫生监督人员按服务人口规模(含乡镇派出机构人员)分别确定为:80万人口以上的县(或县级市)按服务人口的5人/10万人配置,50-8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6人/10万人配置,30-5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7人/10万配置,30万人口以下的按服务人口的8人/10万配置。

  五、卫生监督功能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食品卫生监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血液安全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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