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7篇

时间:2023-05-13 12:5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学校食品安全应急的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应急的管理制度1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

  二、建立食品安全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到部门每人。

  三、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度包括:环境保洁制度,食品采购保管制度,个人卫生及操作卫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涤消毒制度,食品粗加工、切配、烧煮烹调(加工)、熟菜加工操作等卫生制度和奖惩制度。

  四、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经常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卫生知识教育,定期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学校食品安全应急的管理制度2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并以“x”号结束);

  (二)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啑。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

  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

  (1)清洁卫生

  (2)通风干燥(3)

  无鼠害

  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学校食品安全应急的管理制度3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篇二: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爱护管道设施“五不”: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2(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3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

  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5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召集电工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二、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四、每半年应找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篇三: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正确有效安全的使用天然气,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天然气的管理。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天然气的使用管理。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公司天然气使用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2、安全管理员负责天然气每日巡检工作。

  3、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天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内容

  1、天燃气使用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了解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必须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2、使用天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

  3、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并向安环部报告。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4、天然气使用中,每班按要求检查燃气报警装置。

  5、安全管理员每天定期使用手持式甲烷检漏仪对天然气管阀处进行测试。

  6、检查巡检中发现天然气异常及泄漏现象应及时上报,紧急时

  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7、在天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可燃杂物等;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8、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

  9、燃气管道应有防车辆或物体撞击措施。

  10、所有燃气管道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涂刷流向、标识等。

  11、按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检测探头进行校验,保证探测数据准确可靠。

篇四: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燃气安全管理管理制度6篇

  【第1篇】用水电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学校用水、电、燃气范围和用量都在不断扩展,使用安全已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搞好用水、电、燃气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生活用水管理:

  一、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学校要为学生提供饮水供应,并成立管理小组,确定管理人员和巡视安放人员。保证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加强饮水管理。

  二、学校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派饮水卫生管理员(李钦法兼管)负责监督饮水工作,安排供水管道管理人员。

  三、提供的饮用水和饮水机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许可批件。

  四、饮水设备、设施(饮水机、电热水器)应完好有效,及时修理和调换。电热水器箱必须加盖,饮水机需进行加框防护,防止恶意投毒破坏、灰尘杂物等进入箱内污染水质。

  五、学校平时供水做到足量、安全、卫生、有效。做好日常维护,使设备完好无损。

  六、寒暑假开学前、每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定期为饮水机出水口进行消毒清洗。每天应及时处理隔夜的剩水废水,长期不用的水处理掉。

  七、学生饮用取水时,应保证使用个人自带的饮水用具,不可用口直

  接接饮。

  八、学校每日安排护导人员巡视各饮水机和水龙头处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学校领导部门。

  九、蓄水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才能进行水池清洗。尽可能请专业清洗队清洗,有水池清洗消毒记录。并接受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十、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水房。

  十一、每逢冬季应对水管系统进行检查,做好必要的防冻防护措施,尤其是室外管路必须包扎防冻保温层。

  十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取水指导,避免烫伤事故。并教育学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用电管理:

  一、安全用电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未经水电管理中心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二、室外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水电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路属新建工程的由教育局基建处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有执照的电工施工。无电工执照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三、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

  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五、各办公楼、教学楼禁止使用电炉。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教学、科研必须使用电炉时,须经学校安全委员会批准,并发给许可证,由专人负责管理。

  六、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七、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八、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水电管理中心或用电单位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九、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学校装修时,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容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十一、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单位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燃气管理:

  一.学校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

  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第2篇】电气、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在现有额定的电容量范围内计划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要关闭上锁,要防水,防潮,防小动物侵入,周边要干燥通风。

  四、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气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维修和部分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长期不使用的电器、燃具,应确认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空调机、脱排油烟机等设备和各类机房设施应当定期清洁、保

  养。

  七、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八、使用液化气钢瓶,总量超过六十公斤的,应当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九、职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第3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

  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

  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

  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

  11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燃气办公室负责我区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区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13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区燃气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

  14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

  15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

  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

  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16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

  1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

  1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电气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在现有额定的电容量范围内计划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要关闭上锁,要防水,防潮,防小动物侵入,周边要干燥通风。

  四、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

  2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气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维修和部分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长期不使用的电器、燃具,应确认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空调机、脱排油烟机等设备和各类机房设施应当定期清洁、保养。

  七、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八、使用液化气钢瓶,总量超过六十公斤的,应当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九、职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第6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燃气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燃气设备“点检制”,除当班应进行常规性重点部位检查外,还应进行月、季、年度大检查,对设备的严密性、管道的壁厚、腐蚀老化,燃气、空气的高低压报警及泄爆装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防护仪器的反应灵敏性、准确性、可靠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的气密性试验和强度试验。

  燃气管网、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设施的管辖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燃气操作、运行、检修、维护等有关规程,对各种主要的燃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排水器、补偿器、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地方。

  燃气管理室应挂有“燃气工艺流程简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燃气管网、设施的管辖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修报告、竣工说明书等完整资料,并归档保存,对设备大、中修及重大情况的设备故障、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及工艺变更作好详细记录。

  22

篇五: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正确有效安全的使用天然气,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天然气的管理。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天然气的使用管理。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公司天然气使用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2、安全管理员负责天然气每日巡检工作。

  3、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天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内容

  1、天燃气使用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了解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必须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2、使用天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

  3、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并向安环部报告。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4、天然气使用中,每班按要求检查燃气报警装置。

  5、安全管理员每天定期使用手持式甲烷检漏仪对天然气管阀处进行测试。

  6、检查巡检中发现天然气异常及泄漏现象应及时上报,紧急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7、在天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可燃杂物等;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8、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

  9、燃气管道应有防车辆或物体撞击措施。

  10、所有燃气管道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涂刷流向、标识等。

  11、按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检测探头进行校验,保证探测数据准确可靠。

  气瓶车进站前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站区安全管理,确保装卸气及气瓶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站气瓶车的管理。

  三、术语

  气瓶车:指CNG气瓶车。

  四、职责

  1、供应部门负责所有进站气瓶车的登记检查。

  2、安环部负责进站气瓶车的安全管理。

  五、内容

  1、所有进站气瓶车在进站前均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运输单位资质、气瓶车车辆资质、气瓶检验合格证等资料以及运行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气瓶车是否安装有阻火器。

  3)检查气瓶车各附件如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阀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4)检查气瓶车外观有无变形、鼓包、严重撞击现象,漆色是否完好,有无严禁烟火及防爆标志,轮胎磨损状态,阀门箱是否完好,闭锁装置是否关闭严密,检查罐体与汽车连接处螺栓、螺母有无松动,是否有防松动、防震措施。

  5)检查气瓶车阀门,阀瓣与阀座及阀杆、阀体与填料接触处是否紧密,无泄漏。

  6)检查气瓶车发动机、刹车装置是否完好,车灯是否完好。

  7)检查气瓶车驾驶室及阀门箱内是否携带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油漆等。

  8)检查气瓶车司机是否携带打火机、香烟等,手机是否关机。

  9)检查气瓶车上是否配备干粉灭火器(至少两个)及防爆手电筒。

  10)检查气瓶车司机、押运员是否有驾驶证、押运证,且在有效期。

  11)检查气瓶车上是否配备必要的检修工具。

  12)检查静电接地是否完好有效。

  13)检查紧急切断阀完好备用。

  2、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气瓶车进站前安全检查表,以备存档。

  1)检查过程严禁烟火,禁止拨打手机。

  2)应确保附近有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3)应确保消防通道安全畅通。

  3、经检查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气瓶车方可开门放行。

  气瓶车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气瓶车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装卸过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站气瓶车装卸作业的管理。

  三、术语与释义

  气瓶车:指CNG气瓶车。

  四、职责

  1、供应部门负责所有进站气瓶车卸气过程的安全管理。

  2、安环部负责对卸气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内容

  1、严格按装卸作业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2、引导气瓶车到指定位置后,由专人检查车辆的手刹、排气管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设备是否完好,车辆是否挂档。

  3、接卸气时,须先接静电接地线,确认软管上的截止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气瓶车卸气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4、软管接装完毕后,打开卸气管接口上的截止阀,再启动电动按钮。

  5、卸气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全程监护,随时关注压力、温度。

  6、卸气过程中若发生泄漏,应立即按下紧急切断按钮,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卸气结束,应先关闭气瓶车上的截止阀,然后由专人负责关闭软管上的截止阀,切断电源,拆卸输气管、静电接地线,检查无误后,将车钥匙交司机,送汽车车辆离开卸车站,方可离开现场。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管理标准。

  二、范围

  本管理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如使用酒精、可燃气体。

  三、职责

  使用、储存、采购、验收、发放的车间部门负责执行实施,对每道工序制定安全标准操作程序。

  四、内容

  1、易燃易爆场所的建筑、电气、防雷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经消防局验收后方可使用。

  2、因历史原因未消防局验收批文的,或未达到报批要求的,应制订安全管理方案,制定控制措施,使风险系数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并且有长期改造计划。

  3、使用、存放量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属重点危险源,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4、所有易燃易爆场所列入公司危险源,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5、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人员,如危险品仓管理员、搬运工、装卸工、驾驶员必须经过合法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6、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如部门安全员、安全监督部、保卫部、公司安全责任人必须取得相关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7、易燃易爆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气器有防静电措施。

  8、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设施完好。

  9、防雷设施完好,执行公司防雷设施检测管理标准。

  10、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良好的排风系统,易燃易爆场所。

  11、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准,如禁火、关闭手机等,应设置周知卡。

  12、存放的危化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CNG站安全操作规程

  1、给PLC控制柜上电,此时,控制柜的电源指示灯点亮;

  2、现场检查卸气台上的手操阀、放散阀,高压胶管。检查CNG调压撬进、出口阀门是否打开,安全放散阀下面的手动球阀是否打开。总出口球阀是否打开;

  3、检查气动系统是否正常,气动压力应为0.5Mpa左右。气动调压后压力应为0.18Mpa左右,且气动系统四个出口小截止阀处在开启状态;

  4、检查换热系统是否正常;循环水的温度及压力情况;确认循环水是否正常循环;换热器温度控制在60℃到70℃,最高不要超过80℃,最低不要低于50℃;

  5、CNG撬车来后,将撬车车轮限位,打开车门,连接好接地线;将CNG撬车通过软管和快速接头与卸气柱相连,接好后拉一拉,确认连接正常,固定好保险绳。检查该卸气柱上的放散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将撬车全部钢瓶的出口阀门打开,此时,记录撬车压力和温度;

  6、慢慢打开CNG撬车上的放气总阀;最终打到全开,然后打开卸气柱上的操作阀。在CNG调压撬上查看进口压力表读数;

  7、在现场按下第一路或第二路启动按钮(绿色钮),系统将处于自动调压状态,24小时进行运行记录;

  8、卸气完成后,现场按下第一路或第二路停机按钮(红色钮),系统处于停机状态;

  9、关闭该路卸气柱上的手操阀,关闭撬车上的出口总阀门,缓慢打开卸气台上的放散阀,待软管内存气放尽,从CNG撬上拨下软管,取下保险绳,接地线;

  10、关闭撬车内所有钢瓶的出口阀门。

  天然气安全标志

篇六: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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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2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3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篇七: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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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部

  门:

  编写人:

  审核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9CB45类

  型:

  编制单位: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六条

  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第七条

  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三章

  天然气调压站第八条

  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第九条

  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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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第十条

  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一条

  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第十二条

  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

  十字

  (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第十三条

  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第十四条

  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第十五条

  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第十六条

  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第四章

  天然气设施保护第十八条

  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第十九条

  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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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

  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第二十二条

  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第二十三条

  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见表-1。表-1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表(米)燃气放散管管口至下列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米)明火、散火花25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12重要公用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0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第二十四条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2。表-2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米)(中压管道0.01P0.4MPa)项

  目中压地下燃气管道(米)给水管0.5污水、雨水排水管1.2电力电缆直埋0.5在导管内1.0通讯电缆直埋0.5在导管内1.0其他燃

  气管道DN300毫米0.4DN300毫米0.5热力管直埋1.0在管沟内(至外壁)1.5第二十五条

  地下燃气管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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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3。表-3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米)(中压管道0.01P0.4MPa)项目地下燃气管道(米)(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0.15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0.15电缆直埋0.50在导管内0.15第二十六条

  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见表-4。表-4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米)其他管道及设备给排水管蒸汽管电缆引入管、进线管照明电缆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明设暗设距离(米)0.10.11.30.10.050.3第二十七条

  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见表-5。表-5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米)

  其他管道及设备给排水管蒸汽管明敷照明线路明敷动力线路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距离(米)0.010.010.0150.150.3第二十八条

  院区内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少于二次。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管道阀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塌陷。第三十条

  天然气管道凝水缸不应有泄漏、腐蚀、堵塞等现象。第三十一条

  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跨越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第五章

  生产场所及居民用气第三十二条

  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锅炉房,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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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鞋,严禁将火种和手机等带入天然气锅炉房及燃气设施间、计量间等用气场所。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应配备便携式燃气报警探测器,由值班人员定期对燃气管道接口处进行探测,并认真做好记录。第三十四条

  天然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第三十五条

  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的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屋顶0.5-1.0米,方向向下;探测器的室内有效距离不宜大于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第三十六条

  天然气设施及计量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燃气管道压力表应标识上、下限值,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第三十七条

  在用气场所内实施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有效的作业方案并办理作业许可。第三十八条

  天然气锅炉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位置;(二)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三)天然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四)燃气阀组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第三十九条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天然气锅炉房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手动阀门及燃气泄漏自动切断阀,阀门安装高度不超过1.7米;(二)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三)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须设置阀门。第四十条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设计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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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设导线跨接;当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以不跨接导线。第四十一条

  餐饮场所天然气进口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切断阀和燃气泄露自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第四十二条

  餐饮场所厨房内应通风良好,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和独立的防爆型机械送排风系统,报警器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一次监测。第四十三条

  燃气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燃气软管与管道、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二)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软管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第四十四条

  基地物业、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居民用气安全检查。第四十五条

  开展居民生活用气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探测燃气表、管道接口处是否渗漏燃气;(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软管使用情况;(三)卧室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设施,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小于0.1米;(四)燃气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五)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热水器应选用强制排烟系统,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六)检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情况,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和监控系统等组成。(二)燃气设施,是指气化站、高压站、燃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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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厅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四)调压箱(柜),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五)调压站,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六)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名

  称压力(MPa)高压燃气管道A2.5MP<P4.0MPB1.6MP<P2.5MP次高压燃气管道A0.8MP<P1.6MPB0.4MP<P0.8MP中压燃气管道A0.2MP<P0.4MPB0.01MP<P0.2MP低压燃气管道P﹤0.01MP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规定的内容执行公司《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由安全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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