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5篇

时间:2023-05-14 13:0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1.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公正公正等。

  2.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架构:明确了党内监督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包括中央纪委、地方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等。

  3.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程序:规定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接受举报、立案审查、调查核实、提起纪律处分等。

  4.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措施:介绍了党内监督的主要措施,包括巡视、审计、纪律审查、组织调查等。

  5.监督执纪工作的重点领域:列出了党内监督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领导干部、政治生态、公共资源配置等。

  通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贯彻执行,可以有效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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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总则第一条,开门见山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规则》新增监督检查一章共七条,其中第十三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查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第一十五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利情况的平常监督,通过量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风格、生活情况”。

  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室如何有效展开平常监督,我认为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掌握情况的渠道要多样化。除信访举报、巡查巡察等常规渠道,还应依托被监督单位党委、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村级监察联系员三个层次,积极加强与公检法、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系,确保监督信息来源准、深、广。

  二是发现问题手段要多样化。在做好常规检查考核、展开察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专项检查、访问调查、专题汇报、个别访谈等多种手段,做到问题早发现,有病早下药。同时,积极引导大众参与监督,实现党内监督与大众监督有机结合。

  三是处理问题方法要多样化。要充分应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用活第一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偏向性问题或轻微背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十

  九条也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通过催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展开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另外,新《规则》还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权责界限、厘清了工作流程。

  《规则》第五章谈话函询新增内容也比较多,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谈话函询的意义是“促使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第二十八条新增“谈话应当在具有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这段内容对谈话函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也体现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生命线,安全是前面的1,成果是后面的0,没有安全,再多的成果也都没成心义。

  第三十条谈话函询处理方式新增了第四项“对诬陷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这是对18版《纪律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的体现和强调,既是向诬陷陷害者“亮剑”,更是为干净担当者“撑腰”。该条还新增“必要时可以对被反应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这一内容,通过复核,可以补齐以往“一函了之”的工作短板,构成发现问题、谈话函询、抽查复核、查处通报的闭环工作链条,打消了函询对象企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也进一步激起承办部门应用谈话函询的积极性。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坚持依规执纪治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

  监督执纪程序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集团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审查集团和各产业班子成员、集团职能部门全体员工违纪问题。

  (二)各产业纪检监察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受理和审查违纪问题。

  第五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1-

  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案件审查或者复议复核的,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决定为准。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严格监督执纪人员准入制度,必须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做到忠诚、专业、干净、担当。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节

  线索处置

  第八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及集团规章制度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2-

  经审批后移送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审批、备案。

  第九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监委委员,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二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综合分析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三节

  谈话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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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或者纪监委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4-

  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四节

  初步核实

  第十八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产业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产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节

  立案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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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核实、企业内部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要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不得突破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四条

  执纪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集团权限内的相关材料、财务数据委托鉴定、审计,核实有关信息,对集团内部涉案款物进行统计、核对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6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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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第二十七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对集团内部涉案款物处置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录音录像资料需妥善保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7-

  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处置及追缴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报送同级党委和上级纪监部门。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三十二条

  根据被调查事项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可通过集团纪监委与司法机关建立的案件协办机制和联络沟通平台,提请有关机关会商案情,采取技术调查等措施。

  第六节

  审

  理

  第三十三条

  纪监委对违反纪律,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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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监委委员负责案件审理,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组补证。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同级纪监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监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审理报告报纪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监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支部),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对实名举报线索,要及时将处置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相关工作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被审查人可能涉嫌犯罪或存在犯罪线索的,应当立即向集团纪监委报告案情,由集团纪监委视情况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9-

  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由集团纪监委负责移交和处置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监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上级党委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纪监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三十九条

  对案情简单、处分轻微的,视案件情况可简化或合并上述初核、立案、审理相关程序,确保关键程序环节到位情况下采取简易程序。

  第三章

  处分处罚

  第四十条

  处罚、处分种类:

  处罚种类:(一)经济赔偿;

  (二)罚款。

  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

  记过;

  (三)

  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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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降职;

  (五)

  免职或责令辞职;

  (六)

  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优,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考核不称职;受记过和降级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受降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受免职、责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集团公司和各产业不再续用。

  第四十二条

  办理免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相关手续期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四十三条

  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成效显著或有重大奖励和立功表现,经处分机关申请报上级党委或集团党委同意,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罚处分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罚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处-11-

  分:

  (一)情节恶劣,或多次违纪违规的;

  (二)发生经济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预、抵制内部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各产业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集团纪检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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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

  (一)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增强检查纪律执纪的思想认识,明确检查纪律执纪的职责,规范检查纪律执纪的行为。

  (二)以党的纪律为根据,建立完善党的制度,加强纪律执纪工作。

  (三)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前提,以遵守党的纪律为工作准则,遵守检查机关监督执纪的综合职责。

  (四)注重政治思想教育,坚持党风廉政观念的落实,增强纪律思想自觉和纪律遵守意识,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维护党的纪律。

  (五)充分尊重执纪者,依据中央关于保护执纪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文件,注重对执纪者实施政策、措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注重有理有据、有文有效检查纪律执纪工作,严格遵守证据材料审查程序,严肃处理违纪问题。

  三、具体规定

  (一)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做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二)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办案审查,制定责任追究程序,负责审查,审理或者弹劾相关党员或者干部的案件。

  2、根据中央和地方党组织规定,结合党的宣传教育,联接党的基层组织,及时向基层党组织反映并发现违反组织纪律和个人行为有关的问题。

  3、及时研究、检查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有关的事项,并协助中央和地方党的组织机构把党的纪律落实到位。

  4、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服务和办案领导机关等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有关的协调和、处理事项。

  5、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对本组织和他组织以及未发生整改的处分有影响的问题。

  (三)做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做到:

  1、正确把握问题定位,真正做到制纪守纪。

  2、加强执纪方针的交流、宣传、讨论,让全体党员和干部充分理解党的纪律和纪律执纪的方针,确保把执纪方针落实到工作当中。

  3、坚持依法监督执纪,加强监督执纪的综合配合,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现象预防在萌芽状态。

  4、依法合规依规办理审理案件和人员任免,确保手续正当,令无牢可系。

  5、以作风建设为导向,坚定不移走良好政治方向,落实好文化审美先行,积极推动中国共产党文化建设。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设,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保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规则强调,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秉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

  二、机构设置

  规则对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是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保障党的事业不断发展。

  三、监督执纪方式

  规则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以案促改,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强大震慑力。

  四、工作机制

  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

  规则明确,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加强学习、提高能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清正廉洁、勤勉尽责、公正廉明。

  六、责任追究

  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违反纪律和法律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进行追究和处理,对失职渎职的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以上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保持党的纯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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