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海关6篇

时间:2023-05-15 13: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海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01?

  【字

  号】2021-12-07?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1〕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服务

  第四章

  附则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培养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行业、产业和领域,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

  (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

  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四类人才,是指三类人才中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各类人才的具体认定评定范围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

  特色人才还包括经市委、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特色人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

  (五)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特级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二类、三类和四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最高至70周岁(不含)以下。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认定、评定范围: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情况之一。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七)其他不应当纳入认定、评定范围的情形。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优先推荐。特色人才可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优先推荐评选荣誉市民、优秀共产党员等和担任东莞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纳入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范围。

  第六条

  突破户籍限制。特色人才享受我市人才资助政策不受户籍限制,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人才资助政策。

  第七条

  创业扶持

  (一)贷款优惠和贴息

  由试点银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提供最高2000万元创业类和最高100万元消费类免抵押、免担保的人才信用贷款,并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享受银行提供的优惠政策。

  特色人才在我市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创办企业的,按其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特色人才每人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

  (二)场租补贴

  特色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各园区、镇(街道)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6万元,最长不超过两年,租用场地补贴标准由企业注册地所属园区、镇(街道)界定。

  (三)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支持特色人才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机制,鼓励特色人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特色人才的自主知识产权在东莞实现产业化和资本化,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

  第八条

  综合保障

  (一)住房保障

  1、租住人才公寓。鼓励各园区、镇(街道)、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特色人才,优先提供租住人才公寓优惠。

  2、租房补贴。对于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未享受人才租住优惠或保障房租住优惠的特色人才,按如下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用于租住商品住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人才类别

  租房补贴标准(不高于当月实际租金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额)

  特级人才

  最高6000元/月

  一类人才

  最高5000元/月

  二类人才

  最高4000元/月

  三类人才

  最高3000元/月

  四类人才

  最高2000元/月

  3、购房补贴。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

  策,且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的,在首次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之日(含当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内,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如下标准在房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内给予购房补贴:

  人才类别

  购房补贴标准(不高于房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特级人才

  最高1000万元

  一类人才

  最高600万元

  二类人才

  最高400万元

  三类人才

  最高200万元

  四类人才

  最高100万元

  购房补贴从申请人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起接受申请,从申请通过起按5年等额发放。已成功申请,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继续按申请时的原标准执行,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

  4、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在我市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色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上浮20%。其他的贷款条件及要求参照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生活保障

  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人员,可申请按以下

  标准发放5年逐年递增的生活补助。

  人才

  类别

  生活补助标准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特级人才

  50000元

  60000元

  70000元

  80000元

  90000元

  一类人才

  40000元

  50000元

  60000元

  70000元

  80000元

  二类人才

  30000元

  40000元

  50000元

  60000元

  70000元

  三类人才

  20000元

  30000元

  40000元

  50000元

  60000元

  四类人才

  1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40000元

  50000元

  (三)贡献奖励

  根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按特色人才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突出贡献保障

  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中起重要推动作用,且取得重大成果、做出突出业绩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定住房保障和生活保障事宜。

  第九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特色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可以办理2-5年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二)为外籍特色人才及其外籍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必须在其提交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医疗

  (一)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二)为特色人才按如下标准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

  人才类别

  健康体检服务费用标准

  特级人才

  最高10000元

  一类人才

  最高6000元

  二类人才

  最高4000元

  三类人才

  最高2000元

  四类人才

  最高1200元

  (三)特色人才在市定点医院就医时,由专人引导,并协助办理门诊、急诊、住院等手续,如遇病情比较严重的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

  社保待遇

  (一)引进的境外特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的文件规定,将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境外人才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境外人才在我市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的特色人才作重点倾斜,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引进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特色人才在我市工作服务期间,无论其在何单位任职,不受单位参保形式的限制,允许其在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允许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

  (四)引进的境内特色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二条

  税收待遇

  特色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含)的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进境时,协助其申请省部级有关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证书,并在取得认定、评定后,在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二)海外留学归国的特色人才来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

  (一)特色人才子女入学时可在特色人才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园区、镇(街道)选择入学,由市或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引进特色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优先受理办结。

  第十五条

  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莞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

  其他综合服务

  特色人才可直接获得东莞市优才卡,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务、商事、交通、就业、配偶安置、体育、旅游、科研、政策宣传、学习培训等多项优惠待遇或服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特色人才采用认定,评定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等三种方式评选。

  特色人才认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中认定部分目录,按程序直接确认申请人的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评定是指有关部门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中的评定部分目录,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申报人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细则。

  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是指针对在《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外,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相应人才主管部门推荐,征求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确定特色人才类别。

  第十八条

  特色人才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明确顶尖人才、国家、省和市级的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范围,为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提供标准和依据。

  第十九条

  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

  认定评定范围,或不宜给予补贴、补助、奖励或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市镇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具体落实服务对象的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体检、医疗、社保、知识产权等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条件成熟的园区、镇(街道)、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及具体操作细则,在限额内自主认定、评定特色人才。自主认定、评定结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复核,核查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情形,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我市特色人才管理,予以享受特色人才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人才服务管理期限为五年,在本办法实施期内,管理期满前6个月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办理换证申请。已在2022年以前认定、评定为东莞市特色人才的,应在换领新证后,按本办法管理和给予相关政策待遇,否则暂缓给予相关政策待遇。首次换领的新证管理期限届满,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作换证续期。在评审、评估、评奖中引用特色人才称谓时需注明入选年份,管理期限届满且没有续期的,不得继续引用。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人才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人才成果采集和宣传等有关工作,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收集特色人才年度工作情况及成果。

  第二十四条

  特色人才在入选后达到高一级类别特色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级类别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经有关程序可确定为高一级类别特色人才。

  第二十五条

  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相同类型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特色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类别的,按照其最高人才类别享受优惠政策,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类别申请的,不可以再按照原本可以申请达到的高人才层

  级再次申请;人才类别提升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调整相关人才优惠标准,对已享受的补贴、补助、奖励和服务项目,不作差额补偿。

  第二十六条

  引才奖励

  对为我市引进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和四类人才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组织,每引进1名特色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引进人才类别

  特级人才

  一类人才

  二类人才

  三类人才

  四类人才

  奖励(万元)

  532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引才奖励。其中,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新引进的人才,按照特级人才50万元、一类人才20万元、二类人才10万元、三类人才5万元、四类人才2万元标准给予引才单位引才奖励。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或获得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或相关政策待遇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

  政策待遇。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申请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资格,由政策待遇发放部门追回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特色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不在东莞工作。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六)其他不应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后,特色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前消除的,可继续申领相关待遇,可根据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有关待遇。如上述情形在政策实施期届满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引才奖励: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1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四)其他不应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引才奖励: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存在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原则上不列入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符合三类人才(含)以上特色人才目录条件,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紧缺急需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审定后,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的人才是指人事(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市

  外),与原单位(市外)、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其中特级人才6个月)以上(含)的人才。

  第三十三条

  除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人才的补贴和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场租补贴由所属园区、镇(街道)全额承担外,本办法明确的所有相关补贴、奖励待遇,按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特色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按照3:7[市财政30%,园区、镇(街道)财政70%]比例分担。鼓励园区、镇(街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提供相应服务,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以特色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属地,或当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或在我市创办的单位属地(优先采用缴纳个税属地)确定特色人才属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色人才创办企业是指由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作为第一大股东开设企业,直接持股30%以上,企业实缴资本额200万元以上,且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6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是针对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首次(以首次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优先采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来莞工作的特色人才。为做好政策衔接,本办法实施后认定、评定的第一批特色人才,在2019年10月1日(含当日)后所购商品住房,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购房补贴其余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关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请需在2025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目录

  第一章

  特级人才

  第二章

  一类人才

  第三章

  二类人才

  第四章

  三类人才

  第五章

  四类人才

  第六章

  其他人才

  附件: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附件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第一章

  特级人才

  第一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塞尔维亚、葡萄牙、巴西、智利、墨西哥、阿根廷、捷克、波兰、白俄罗斯等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详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www.bic.cas.cn及中国工程院网站http://www.cae.cn];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第二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

  (一)获得以下奖项: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

  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二)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

  (三)近5年,获得国际著名建筑奖(见说明1)、著名文学奖(见说明2)、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3)、著名音乐奖(见说明4)、著名广告奖(见说明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见说明6)大奖。

  第三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

  (一)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见说明7);

  (二)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8)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三)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9)首席执行官或主要负责人;

  (四)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10)主席或副主席;

  (五)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六)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七)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11)校长、副校长;

  (八)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12)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家;

  (九)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6)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十)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第二章

  一类人才

  第四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

  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第一完成人),国医大师。

  第五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5.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或前三设计人);

  6.IF设计奖的金奖、红点设计的概念类的红点之星奖、红点设计的产品类的最佳设计奖、GOODDESIGN设计奖的优良设计百佳奖、IDEA设计奖的金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大赛金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至尊金奖的获得者。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

  3.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类重要奖项(第一主创人员);

  4.宋庆龄儿科医学奖(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课题)项目技

  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主任或首席科学家;

  5.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国立研究所所长、国家实验室主任;

  6.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正副总编(主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前10强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前10强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前10强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前10强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4.国家级重大金融政策规划主要起草人;

  5.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10)会士(fellow);

  6.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杰出教授及讲座教授,且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七条

  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领域

  1.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取得突出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2.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一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突出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二类人才

  第八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全国优秀注册会计师;全国卫生健康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第九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长江韬奋奖;

  2.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省专利奖金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或前三设计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5.省级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

  6.红点设计概念类的最佳奖、红点设计产品类的荣誉提名奖、IDEA设计奖的银奖、GOODDESIGN设计奖的优良设计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金奖的获得者。

  (二)其他综合领域

  “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等国家级常设性奖项第一主创。

  第十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5.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

  6.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或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副主任、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副主任;

  7.部省级实验室主任及常务副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主任,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省认定的高水平研究院院长,我市大科学装置的谱仪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或首席科学家;

  8.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任;

  9.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3.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11至5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11至2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11至2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11至2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4.主持省级重点金融工程、重大金融项目的研究和建设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6.国家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7.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8.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9.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教授,且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10.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第十一条

  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二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重要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

  才。

  第四章

  三类人才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级卫生健康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

  第十三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和省专利银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3.市级(地级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第1完成人;

  4.IF设计奖、红点设计的红点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最具创意奖、广东省省长杯的最高奖项的获得者。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中国新闻奖、广东新闻金枪奖、广东新闻金话筒奖、广东新闻金梭奖、广东新闻金钟奖获得者;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

  3.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艺术节奖金奖第一主创;

  4.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获得者。

  第十四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3.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培育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实验室副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或部省级工程实验室副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副主任、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或省认定的高水平研究院副院长,且与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单位、部省级实验室、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其他综合领域

  1.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3.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4.获得10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0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在市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扶持产业领域获得15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人员(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5.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51至2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21至5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21至5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21至5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6.曾被聘任为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成员,且与我市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7.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且最近3年内完成在我市的投资达3000万(含)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人或连续3年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且持股不低于5%的高级管理人才;

  8.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9.直接培养(或向省输送)出获得奥运会项目的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的具有国家级教练职称的人员;

  10.近5年,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通讯或共同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副教授,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12.国家级法律课题研究负责人(课题通过验收);

  13.国家级会计科研课题研究负责人(课题通过验收);

  14.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且与我市上年度纳税超过50亿元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三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四类人才

  第十六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近5年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七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得)

  (一)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次级别奖项及DiD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奖赛各组别的金奖获得者;

  (二)广东省新闻奖一等奖获得者,且为前3名完成人;

  (三)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或前三设计人),广东省杰出发明人奖;

  (四)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第一主创;

  (五)中组部全国“好课程”获得者。

  第十八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或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应急管理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3.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2.获得5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市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扶持产业领域获得10项以上发明专利,且与我市企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排名前三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3.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实验室、省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高水平研究院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4.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5.具有注册会计师执行资格的正高级会计师;

  6.获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艺术专业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7.近5年成为我市高等院校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8.在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银行业排名201至5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银行机构、上年度资产规模在中国证券业排名51至1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证券公司、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中国保险业排名51至1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保险公司、上年度综合实力在中国信托业排名51至100位的具备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东莞的信托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9.5年内推荐2家东莞企业成功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备保荐代表人或中国精算师资格,且业已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职业资格等专业执业资格至少一项以上,并与在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投资、研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金融工作,且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理财管理师(E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项目管理专家(PMP)、敏捷项目专家(ACP)等职业资格中最高级别资格至少一项,并与在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10.在东莞注册设立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且上年度进入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榜单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下属控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近5年获聘任);

  11.具有两次(含)以上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创办企业成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验,并在东莞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才;

  12.具备中级以上教练职称,且直接培养出奥运项目的全运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的教练员;

  13.具有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中小学教师;

  14.在境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2年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1篇,来莞后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15.博士后出站留(来)莞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者,或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莞博士后;

  16.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助理教授,且与我市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定标准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四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作出积极社会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章

  其他人才

  第二十条

  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相当于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和四类人才的人才。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类项目名称表述若有变动,以主管部门规范文件表述为准,并予以认定相当水平类别人才。

  说明:

  1.国际著名建筑奖:

  普利兹克建筑奖(PritzkerPrize)

  金块奖(GoldNugget)

  国际建筑奖(InternationalPrizeforArchitecture)

  阿卡汉建筑奖(AgaKhanAwardsforArchitecture)

  亚洲建协建筑奖(ARCASIAawardsforArchitecture)

  开放建筑大奖(OpenArchitecturePrize)

  2.国际著名文学奖:

  诺贝尔文学奖(NobelPrizeinLiterature)

  美国国家图书奖(NationalBookAward)

  普利策文学奖(PulitzerPrizeforLiterature)

  英国布克奖(TheManBookerPrize)

  法国龚古尔文学奖(PrixGoncourt)

  3.国际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

  奥斯卡电影金像奖(AcademyAwards)

  戛纳电影节(FestivalDeCannes)

  威尼斯电影节(VeniceInternationalFilmFestival)

  柏林电影节(BerlinInternationalFilmFestival)

  香港电影金像奖(HongKongFilmAwards)

  台湾金马奖(GoldenHorseAwards)

  艾美奖(EmmyAwards)

  班夫世界电视节奖(BanffWorldTelevisionFestival)

  东尼奖(Tony"sAwards)

  4.国际著名音乐奖:

  格莱美音乐奖(GrammyAwards)

  英国水星音乐奖(MercuryPrize)

  美国乡村音乐协会大奖(CMTMusicAwards)

  全美音乐奖(AmericanMusicAwards)

  全英音乐奖(BritishRecordIndustryTrustAwards)

  公告牌音乐大奖(BillboardMusicAwards)

  朱诺奖(JunoAwards)

  保拉音乐奖(Polarprize)

  5.国际著名广告奖:

  美国金铅笔奖(TheOneShow)

  伦敦国际广告奖(LondonInternationalAdvertisingAwards)

  戛纳广告大奖(CannesLionsAdvertisingCampaign)

  莫比杰出广告奖(TheMobiusAdvertisingAwards)

  克里奥国际广告奖(ClioAwards)

  纽约广告奖(TheNewYorkFestivals)

  6.以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名单为准。

  7.“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

  8.国际著名金融机构:

  美国高盛(GoldmanSachs)

  摩根士丹利(MorganStanley)

  摩根大通(JPMorganChase)

  花旗银行(Citibank)

  美国国际集团(AIG,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

  英国汇丰银行(HSBC)

  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Generale)

  法国巴黎银行(BNPParibas)

  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BNPParibasPeregrine)

  荷兰银行(ABNAMROBank)

  荷兰国际集团(INGGroup)

  德意志银行(DeutscheBank)

  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AG)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SuisseFirstBoston)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nitedBankofSwitzerland)

  日本瑞穗集团(MizuhoFinancialGroup,Inc.)

  三菱UFJ金融集团(MitsubishiUFJFinancialGroup,Inc.)

  三丼住友金融集团(SumitomoMitsuiFinancialGroup)

  新加坡星展银行(DBSBankLimited)

  9.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捷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AGNInternational)

  艾格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IGAF)

  安博国际会计联盟(INPACTInternational)

  博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akerTillyInternational)

  贝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KRInternational)

  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DOInternational)

  费都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FiducialGlobal)

  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orwathInternational)

  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LBInternational)

  华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risonInternational)

  均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GrantThorntonInternational)

  克瑞斯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KrestonInternational)

  罗申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RSMInternational)

  联合会计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CPAAI)

  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oresRowlandInternational)

  10.国际著名学术组织: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美国)——IEEE(TheInstituteofElectricalAndElectronicsEngineers)

  电气工程师学会(英国)——IEE(TheInstitutionsofElectricalEngineers)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

  美国物理学会——APS(AmericanPhysicalSociety)

  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会——AIMBE(AmericanInstituteforMedicalandBiologicalEngineering)

  美国计算机协会——ACM(AssociationforComputingMachinery)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AmericanSocietyofMechanicalEngineers)

  美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SIAM(SocietyforIndustryandAppliedMathematics)

  美国航天航空学会——AIAA(AmericanInstitute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

  英国皇家化学会——RSC(RoyalSocietyofChemistry)

  国际儿科肿瘤协会——SIOP(InternationalSocietyofPediatric

  Oncology)

  世界儿科感染学会——WCPID(WorldCongressforPediatricInfectiousDiseases)

  世界眼科学会联盟——IFOS(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OphthalmologicalSocieties)

  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WorldPsychiatricAssociation)

  世界心胸外科医师学会——WSCTS(TheWorldSocietyofCardiothoracicSurgeons)

  材料研究学会(美国)——MRS(MaterialsResearchSociety)

  11.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或QS《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的境外大学。

  12.世界著名乐团:

  柏林爱乐乐团(BerlinPhilharmonicOrchestra)

  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PhilharmonicOrchestra)

  伦敦交响乐团(LondonSymphonyOrchestra)

  芝加哥交响乐团(ChicagoSymphonyOrchestra)

  巴伐利亚广播交响乐团(BavarianSymphonyOrchestra)

  法国国家管弦乐团(OrchestraNationaldeFrance)

  费城管弦乐团(PhiladelphiaOrchestra)

  克里夫兰管弦乐团(ClevelandOrchestra)

  洛杉矶爱乐乐团(LosAngelesPhilharmonicOrchestra)

  布达佩斯节庆管弦乐团(BudapestFestivalOrchestra)

  德累斯顿国立歌剧院乐团(DresdenStaatskapelle)

  波士顿交响乐团(BostonSymphonyOrchestra)

  纽约爱乐乐团(NewYorkPhilharmonicOrchestra)

  旧金山交响乐团(SanFranciscoSymphonyOrchestra)

  以色列爱乐乐团(IsraelPhilharmonicOrchestra)

  马林斯基剧院管弦乐团(MariinskyTheatreOrchestra)

  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NationalOrchestra)

  圣彼得堡爱乐乐团(StPetersburgPhilharmonicOrchestra)

  莱比锡布商大厦乐团(LeipzigGewandhausOrchestra)

  大都会歌剧院管弦乐团(MetropolitanOperaOrchestra)

  捷克爱乐乐团(CzechPhilharmonicOrchestra)

  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SymphonyOrchestra)

  斋藤纪念管弦乐团(SaitoKinenOrchestra)

  阿姆斯特丹皇家音乐厅管弦乐团(RoyalConcertgebouwOrchestra)

  多伦多交响乐团(TorontoSymphonyOrchestra)

篇二: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海关

  

  广东强力打造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

  佚

  名

  【期刊名称】《神州学人》

  【年(卷),期】2010(000)01【摘

  要】据“中国新闻网”消息,近日,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海关等18个省直及中央驻穗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229.2【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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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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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海关

  

  附件4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存根)

  人专留关[]号

  (单位)

  国籍

  (先生/女士)系来华(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科技专家),前往

  海关办理携运物品进境手续。

  年

  月

  日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

  人专留关[]号

  海关:按照《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和《关于回国(来华)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5]36号)文件规定,经驻外使(领)馆和国内用人单位推荐,先生(女士)系来华(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科技专家),护照号码:。请按照规定,对其携运物品予以办理进境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2018年5月5日

篇四: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海关

  

  四川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等20个部门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8.04.08?

  【字

  号】川人发[2007]51号

  【施行日期】2008.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等20个部门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川人发〔2007〕51号

  2008年4月8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各市(州)人民政府人事、机构编制、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国资、侨务、地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等(委、局、办),共青团各市(州)委,海关各隶属机构和派驻机构,人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和中央在川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快推进“四个跨越”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与稳定工作,充分发挥在川留学回国人员的作用,积极营造“天府四川--海归乐园”的良好环境,现将国家人事部等16个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吸

  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结合新形势和新情况,在做好已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同时,积极研究制定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创业和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省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调,为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服务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加大引才力度。各用人单位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多种引才方式,制定行之有效的优惠措施,营造良好的引才环境。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人才需要,定期编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赴外招才引智活动。在引才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人才集聚效应,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引进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才团队。

  三、为加大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吸引力度,我省实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认定制度。从海外来川工作、创业和服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依照川人发〔2003〕69号文办理《四川省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外,还可经省人事厅认定后办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一)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成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三)取得国(境)外硕士学位,且具备《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即本文第四条)中规定的界定条件之一的人员;

  (四)取得国内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在外研修、讲学一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的确认,属上列第(一)(二)(四)种情形的,可由本人径送省人事厅认定。属上列第(三)种情形的,可由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认定;无接收单位的,可由本人申请,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认定。

  四、国人部发〔2005〕25号文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界定条件为: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四)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且为我省优势产业、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所急需的特殊人才。

  五、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机关可采取特殊考试办法予以考试录

  用,企事业单位可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确因专业和工作急需,但受编制数额和增人增资指标限制,由接收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分别向机构编制、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通过自然减员过渡到编制员额内。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向省有关部门和国家申请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和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匹配经费。结合实施“天府英才”工程,采取科研启动费或安家补助费等形式,积极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引进一批学有所成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川工作、创业和服务。

  七、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资金、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来川创(合)办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按川工商办〔2007〕157号文中《四川省工商系统支持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带头创业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四川省工商系统破除各种障碍,完善公平竞争机制,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省人事厅等有关部门重点支持50家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八、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服务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和能力水平、承担的任务以及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予以确定;也可按签订短期合同、商定年薪等方式确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各方约定,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或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九、依法保护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国内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层次留学人才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转化成功后,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可

  占成果转化收益的50%;经与单位协商同意,职务发明成果由完成人转化成功的,可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工作,可按川人办发〔2002〕131号文件等规定,根据其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所取得的学术、技术业绩,直接报省人事厅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来川工作的优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规定推荐参加省内和国家各级各类专家的评审和选拔。可参加“四川突出人才创新奖”、“四川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评选表彰及其他各种表彰奖励。

  十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可凭政府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以及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其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在经过相关科目考试后,可核发国内驾照。

  十三、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助留学人员随归配偶和成年子女在川就业。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中小学就读,按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优先对待。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省属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具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的留学人员,可按《省教育厅关于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特殊优惠的办法》(川委办〔2003〕21号)规定,其子女可在所居住的市(州)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就读。

  十四、来川定居或来川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境属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附件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物品,除进口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品种外,海关均予以免税验放。对科研、教学物品,海关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

  证明》及当事人填写的《旅客申报单》当场放行;对个人生活用品,海关不限次数,每次进境均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验放手续;对其所携物品,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不予以检验。

  十五、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随任家属在我使领馆办妥“Z”安检签证来华后,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长期多次“F”签证。上述人员须提交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等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等证明文件。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凭人事部出具的推荐或身份确认函或身份确认函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十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创办企业,其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规定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时的国际旅费、仪器设备托运费及安家费等,用人单位可据实报销一定费用,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解决。来川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后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

  十八、进一步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海内外留学人员团体及留学人员的联系,在川籍留学生较为集中的国家(地区)设立留学人员服务联络处,开展联系交流和人才培训。

  十九、盘活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资源,坚持来川工作与为川服务相结合和来

  去自由与引稳并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留学人员以兼职、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活动。

  二十、省、市政府人事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留学人员“一站式”综合服务,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重点跟踪服务制度。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要继续做好“三个联系”和“两个转化”的各项工作,建设“海归之家”。

  二十一、为整合全省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资源,充分发挥整体作用,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协调办公室要充实力量,配备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厅际联席会议的联络、协调、上报、下达、督办、检查等日常工作。

  附件:国家人事部等16个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略)

篇五: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海关

  

  《关于优化人才效劳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开展的假设干措施》

  《关于优化人才效劳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开展的假设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优化人才效劳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开展的假设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为深化贯彻落实党的____精神,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作用,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以更加开放的政策引进使用人才

  (一)加大海外人才引进使用力度

  1.强化特聘岗位引才作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可按需设置特聘岗位,聘请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那么的海外人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特聘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构造比例的限制,不对应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编制,可采用年薪制、工程工资、协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方式。聘用后发挥作用突出的,可优先入选“海聚工程”,获聘“北京市特聘专家”,并获得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2.支持创新主体引进使用海外人才。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均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引智工程),对于入选的常规引智工程给予1年、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入选的重点引智工程给予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科技和文化类创新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类社团组织和科研效劳机构等主体引进使用高层次海外人才,聘用“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80%的资助,聘用“海聚工程”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50%的资助,聘用“海聚工程”中国籍专家的可为其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财政局)3.鼓励海外人才来京开展。对于具有重大原始创新才能的海外科学家、具有重大技术革新才能的海外科技领军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海外投资人、提升工程运营管理程度的海外职业经理人、海外创新创业效劳团队等高层次人才,推荐办理5至10年的屡次往返人才签证(R字签证)。为高层次海外人才办理最长期限的工作答应,并在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方面提供便捷效劳。高层次海外人才可担任本市重大科研工程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探究建立高层次海外人才担任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公安局、市编办、市民政局)4.创造性地开发使用海外人才资。设立海外人才寻访资金,依托知名“猎头”、驻外机构、人才联络站、华人社会团体等,在全球范围内寻访人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动态绘制海外人才分布图,为人才供需精准对接提供支撑。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设立海外创新研究机构、海外院士工作站或科学家工作站,通过远程在线指导、离岸创新等多种方式共享全球智力资,打造跨境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财政局)(二)加大国内人才引进使用力度

  1.建立高层次国内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引进高层次国内人才来京从事原始创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聘用的“万人方案”、“高创方案”、中关村“高聚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2.支持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京承当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根底设施、重大工程和工程等任务或进展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经其推荐,团队中的科研骨干、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优秀非北京生应届毕业生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较大且具有开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团队优秀核心成员经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3.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奉献突出的科技创新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创新成果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创造人、获得3项以上(含)创造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创造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社会奉献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企业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效劳机构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4.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任职满3年且奉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新闻出版、播送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社会奉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筹划人和文化科技交融人才,以及著名作家、导演和编剧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5.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和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3年且奉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根底设施平台、金融组织,效劳本市高精尖产业开展成效突出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6.破除人才引进障碍。人才引进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才能、业绩和奉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或聘用单位所在区人才公共效劳机构的集体户办理落户。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本市紧缺急需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三)强化人才绿卡引才用才作用。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引进技术研发骨干、文化创意人才、法律效劳参谋、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师、工程运营团队、职业经理人等优秀海内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绿卡)。持人才绿卡可在本市享受子女教育、购租房屋、小客车指标摇号等方面的市民待遇,外籍人才还可享受出入境、海关通关等方面的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北京海关)二、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四)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工程的负责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人才,为本市高精尖产业开展作出突出奉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层级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或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在条件成熟的市属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创新型领军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由创新主体自主评价人才。打破国籍、户籍、体制等制约,建立健全各类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结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开展需要,增设创意设计、科学传播、人工智能、技术经纪等新业态的职称专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五)加大人才鼓励力度。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奖励力度,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定优秀人才奖励措施,建立与个人业绩奉献相衔接的奖励机制,业绩奉献突出的可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设立“青年北京学者方案”,鼓励优秀青年人才积极从事前沿科学研究和原始创新,入选人才可享受周期性经费支持。设立建言献策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本市高精尖产业开展提出意见建议,被采纳应用或形成制度性成果的可根据奉献大小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京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高层次海外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优先入选“海聚工程”,享受相应奖励资助和生活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市教委)(六)支持科研人才流动。建立科研人才在事业单位内外自由流动双向通道,本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可利用本人及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采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与企业工程合作、离岗创业等方式创新创业,获得相应报酬或成果转化收益;创新创业期间获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的重要根据;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存人事关系、根本工资待遇和社保待遇,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到5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七)加强知识成果保护转化。健全知识成果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人才在专利申请、受权、保护、____援助、运营转化等方面提供定制效劳。支持知识成果转化增值,科研人才领衔开展工程研究并将相应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的,成果转化单位可将70%以上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领衔人及其创新团队、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奉献人员的报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三、以更加完善的效劳保障人才开展

  (八)加强住房保障。坚持以区为主、全市统筹,通过租购并举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需求。各区应结合功能定位、开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建立和供给方案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给。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购房支持政策,制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市规划国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九)加强子女教育保障。在“三城一区”、海外人才聚集区域及其他科技创新产业聚集区域配置不同类型的优质学校,满足各类人才子女入学需求。针对就近就便入学、国际化教育等多样化需求,优化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效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十)加强医疗效劳保障。统筹建立国际化的人才医疗效劳保障体系。畅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定比例的商业医疗保险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卫生计生委)(十一)加强其他效劳保障。搭建多元化效劳平台,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工程申请、法律效劳、创业辅导、投融资、办理永久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效劳。加快建立国际人才社区,配套建立外国人才办事综合效劳大厅,构建国际化的工作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四、以更加积极的作为推动政策落地施行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优化人才效劳作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开展的重要举措,实在加强领导,亲密协作配合,精心组织施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人才的认定、引进、评价和鼓励等相关工作施行细那么,并做好各项措施施行的组织协调、监视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政策措施施行的资金保障工作。市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外办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大力宣传本市优化人才效劳的措施,加强宣传解读,扩大知晓度,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社会气氛。

篇六: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海关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24?

  【字

  号】汕府办〔2017〕49号

  【施行日期】201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7〕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4日

  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0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市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6〕78号)和我市加快人才发展有关政策的精神,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定位

  (一)服务对象

  目前在我市工作和将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分为汕头市人才金凤卡金卡、银卡),具体按《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执行。

  (二)服务内容

  1.根据人才需求,为高层次人才全程代理、具体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位。

  2.做好高层次人才的日常联系和跟踪服务。

  二、服务窗口

  (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社专项类服务大厅设立“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加挂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服务窗口汕头市分窗口牌子),安排专人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代办和带办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服务涉及多个责任部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造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二)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开设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业务专栏,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人才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

  办公室网站设置链接,尽快实现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受理、网上办事,打造网上“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服务事项及分工

  (一)授权服务专区承办事项

  1.办理高层次人才认定(发放金凤卡金卡、银卡,加载金融功能。金卡分为主卡、附属卡,金卡主卡为高层次人才本人,附属卡发放对象为金卡持有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作银行

  办结时限:①认定:2个工作日

  ②发卡:30个工作日

  2.办理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上报省外专局)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时限:①市初审:5个工作日

  ②省审批:3个工作日

  3.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时限:①A证:2个工作日,B、C证:5个工作日

  ②延期、变更、注销、补办:即来即办

  4.办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5.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或聘(录)用手续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配偶工作调动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7.免费保管人事档案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8.申请住房补助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用人单位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9.申请购房补助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用人单位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0.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申报(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2.受理人才项目申报

  责任部门:各人才项目责任单位

  办结时限:按文件规定时限

  (二)服务专区代办事项

  市行政服务中心专区代办(引导)员代收申请材料,移交责任(承办)部门联

  络员,联络员送回本单位承办科室(窗口)办结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结果交回市行政服务中心专区代办(引导)员。

  13.办理子女入学(园)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其他公立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

  承办部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办结时限:专区每半年将入学申请名单移交对应责任部门

  14.办理高层次人才入户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15.办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16.再次申请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17.驾驶证异地转入换证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18.持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所需考试的科目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9.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20.办理机动车“6年免检”手续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2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

  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22.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停保

  责任部门:市地方税务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各办税服务厅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23.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责任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三)服务专区带办事项

  应高层次人才本人要求,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专区代办(引导)员陪同高层次人

  才到市直单位(中心城区)对应的办事窗口优先办理。

  24.因公出国申办护照签证

  责任部门:市外事侨务局

  承办部门:市外事侨务局

  办结时限:①护照5个工作日

  ②签证以各国办签证所需时限而定

  25.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

  责任部门:市外事侨务局

  承办部门:市外事侨务局

  办结时限:①本局审批4个工作日

  ②上级审批3个工作日内上报

  26.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

  责任部门:市外事侨务局

  承办部门:市外事侨务局

  办结时限:①本局初审10个工作日

  ②上级审批6个月

  27.因公赴港澳申办

  责任部门:市外事侨务局

  承办部门:市外事侨务局

  办结时限:①本局审批4个工作日

  ②上级审批3个工作日内上报

  28.因私出国护照审批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9.申请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30.办理外国人多次有效“F”签证(2-5年)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公安局外管窗口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31.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工作满三年后申请永久居留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公安局外管窗口

  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32.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R字(人才)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公安局外管窗口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33.外籍高层次人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办理居留证件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公安局外管窗口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34.办理居民身份证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时限:60个自然日

  35.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承办部门:市车辆管理所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36.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汕头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办部门:全市各社保经办机构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37.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城乡居民参保、停保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办部门:村(社区)、镇(街道)人社所、各区(县)社保分局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38.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办理核发养老待遇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办部门:全市各社保经办机构

  办结时限:次月10日

  39.企业注册登记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各区县工商局、高新区、保税区分局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40.不动产登记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办结时限:①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

  ②注销登记:即来即办

  41.申请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承办部门:市科技局、保税区经发局、高新区科技局以及各区(县)科技局

  办结时限:按资助文件规定时限申请

  42.申请进境科研、教学、自用物品及自用机动车辆审批

  责任部门:汕头海关

  承办部门:汕头海关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43.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责任部门:市房产管理局

  承办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银行网点

  办结时限:即来即办

  44.人才公寓申请(待条件成熟时开展)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承办部门:市房管局、各区(县)住建局、房管局

  办结时限:按文件规定时限

  (四)持卡服务事项

  持卡人凭“汕头人才金凤卡”享受以下便利服务。

  45.就业创业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岗位信息等就业创业服务)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配偶工作单位推荐(随迁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原工作单位性质基本对口的原则协调推荐到相应单位工作)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7.医院优先诊疗服务(三甲医院预约诊疗、优先就诊、便捷医疗结算、保健和外语服务)

  责任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8.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随迁子女迁入后2年内给予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责任部门:市教育

  49.重点领域和新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财政补助申办服务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用人单位

  50.优先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挂失或补卡、换卡

  责任部门:社保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

  51.金凤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贵宾服务

  责任部门:金凤卡合作银行

  52.金凤卡合作银行揭阳潮汕机场贵宾服务

  责任部门:金凤卡合作银行

  53.金凤卡合作银行汕头高铁贵宾服务

  责任部门:金凤卡合作银行

  54.免门票游览全市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

  责任部门:市旅游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礐石风景区管理局

  55.因私出国签证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开展)

  责任部门:中智国际商务中心

  四、服务流程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以上第1-44项服务事项)采用“一窗接件、专员办理、集中反馈、统一建档”的方式提供服务。

  (一)一窗接件。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负责受理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申请。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须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专员办理。服务事项已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专区代办(引导)员到各进驻窗口代为办理(市人才服务局代办人社系统业务);服务事项在中心城区其他办公地点或确需高层次人才本人到场办理的,应高层次人才本人要求,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专区代办(引导)员带领高层次人才到相关责任部门办理;办公地点在非中心城区的,由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提供指引服务,相关责任部门应为高层次人才开辟办事“绿色通道”,并提供预约服务。

  (三)集中反馈。相关责任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将相关责任部门的审批结果反馈高层次人才或用人单位。

  (四)统一建档。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应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建立跟踪服务机制。每年12月底前将专区的工作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五、工作步骤

  (一)确定进驻事项

  1.确定进驻专区事项44个,持卡服务事项11个,并发文征求各进驻单位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负责,7月底完成)。

  2.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服务事项,按照标准化的统一样式逐项编制服务指南,进驻专区事项必须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报

  市编办审核后,汇编成《汕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指南》(市编办负责,各责任部门配合,10月底完成)。

  (二)建设专区

  1.开设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业务专栏。市电子政务办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开设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业务专栏。业务专栏分设人才认定、人才调动、资金扶持、医疗社保、海外专家、就业服务、职称申报、公安业务、工商业务、税务业务、教育居住等业务模块,提供相应的办事指南(同时生成二维码电子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中直、省直单位服务事项链接到各自业务系统办理,市直单位进驻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服务事项链接到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市电子政务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责任部门配合,12月底完成)。

  2.建设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实体大厅。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社专项类服务大厅设立“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加挂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服务窗口汕头市分窗口牌子),业务范围包括:办理汕头人才金凤卡、人才调入关系接转、档案代理、资金扶持、医疗社保、外国人来华工作证、职称和项目申报、配偶就业服务、子女入学、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本人及家属落户、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专员实时负责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日常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专职代办(引导)员,代办、带办公安、教育、财政、科技、外事、国土、卫计、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业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贴心、高效的保姆式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责任部门配合,11月份启动运行)。

  3.建设高层次人才VIP接待室。在服务专区配套建设高层次人才VIP接待室,作为高层次人才业务咨询、事前辅导、办理业务等候的专用场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1月底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米银俊同志担任组长,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市委组织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有任务分工的责任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须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必要时,组长或副组长可临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才服务局负责。

  (二)实行问责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汕我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责任人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优质高效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对直接受理或者承办事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影响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效率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设置、运行、办公及人员招聘、管理、培训等所需经费以及高层次人才服务项目经费每年约50万元从市财政设立的“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申报、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是贯彻落实人才优先战略,为我市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市直及中省驻汕各有关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模式运转协调,衔接顺畅,服务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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